您好!欢迎来到贵州省律师协会官方网站! 今天是:
留言咨询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搜索
搜索

贵州省律师协会

通知公告

根据《关于开展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评选的通知》(黔律协发〔2025〕2号)要求,经省律师协会和各市(州)律师协会推荐(省律师协会推荐20名,市(州)律师协会推荐30名),“头雁行动”领导小组初审,省律师行业党委审定,现将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排名不分先后)。 公示时间:2025年3月4日至11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对拟表彰对象有异议,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微信等形式向贵州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 倩  柳智芳 电   话:0851-84114402            0851-85872448 传 真:0851-85872448 邮   箱:gzslsxhbgs@163.com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6栋20楼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5年3月4日 贵州省律师行业 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拟表彰名单   贵阳市(15人) 屈超勇    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 潘登勇    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 汪晓迅    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李  嫣   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 吴飞鹏   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 李  量   贵州兑诚律师事务所 陈仕菊   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 吴佳益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秦开洪    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 郑世红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张光燕    贵州本来律师事务所 张格彬    贵州鲁鑫律师事务所 邵  筱   贵州行致恒律师事务所 袁小伟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岳成园   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 遵义市(6人) 罗孝堂   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 张绍明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吴佳洪   上海中联(遵义)律师事务所 胡敏琴   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 张  辉   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 朱玲慧   贵州典安律师事务所 三、六盘水市(4人) 王光凤    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 陶  健    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 张春华    贵州秋硕律师事务所 罗朝敏    贵州无争律师事务所 四、安顺市(4人) 彭斌荣   贵州瀛澈律师事务所 杨云蕾    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 张雪滢   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 邹冰洁   贵州星藤律师事务所 五、毕节市(5人) 姜桢祥    贵州九衍律师事务所 陇  康    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 陈  静    贵州辅治律师事务所 左秀柒    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潘秦友   贵州贵达(金沙)律师事务所 六、铜仁市(4人) 张治勇    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 任海军    贵州仁士律师事务所 桂军华    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 石  磊    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 七、黔东南州(5人) 吴光妮   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 龚经涛    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 杨绍霞    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 张鹏程    贵州问心律师事务所 黄雪刚   贵州黔律律师事务所 八、黔南州(3人) 郭成皋    贵州南稻和律师事务所 代永红    贵州君瑜律师事务所 曾韵梦    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 九、黔西南州(4人) 陈照军   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 张仁刚   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 李  锐   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 江永林    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根据《共青团贵州省委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青联 省少工委 关于开展2025年贵州青年五四奖章和贵州省“两红两优”、少先队“三优秀”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要求,经过集中述绩、现场答辩、专家评审、会议研究等差额评审,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贵州省律师行业团委确定了2025年贵州青年五四奖章、贵州省“两红两优”拟推荐对象,现予公示。   一、2025年贵州青年五四奖章拟推荐对象   2025年贵州青年五四奖章个人:   人选杨云蕾,女,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   二、2025年贵州省“两红两优”拟推荐对象   2025年贵州优秀共青团干部:   人选陆田婷,女,贵州法以正律师事务所,团支部书记。   公示期为2025年4月27日至2025年5月6日。公示期内如果对拟推荐对象持有异议,请通过电话、电子邮箱或信函等形式实名反馈。(信函以收到日邮戳为准)   贵州省律师行业团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51-84114402 18984190482 联系邮箱:huangyuyanlawyer@163.com 邮寄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六栋二十楼   共青团贵州省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51-85521258  联系邮箱:gztswzzb@126.com 邮寄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山林路2号群团工作楼1号楼 1425(组织部)办公室   贵州省律师行业团委 2025年4月27日
4月15日,贵州省律师行业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第三次会长办公会在省律协召开。省律师行业新联会会长班子成员、监事代表、副秘书长及省律协秘书处相关同志参加会议。会议由省律师行业新联会会长郑世红主持。   会议集中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研究部署了省律师行业新联会2025年重点工作任务,并就协助开展专业性中介组织从业人员情况调研、涉外法律服务和民营经济法律服务课题调研,设立省律师行业新联会市(州)律师行业工作联系点、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及省外律师行业新联会座谈交流、省内市(州)律师行业座谈交流等重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现场向省律师行业新联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颁发了聘书。   会议强调,省律师行业新联会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和长期战略任务,扎实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开展好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进一步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切实将殷殷嘱托和关心厚爱转化为践行使命、奋勇担当的强大动力,以更加务实的作风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履职尽责。   会议要求,省律师行业新联会要加强交流协作,认真学习借鉴外省(市)律师行业新联会的经验做法和务实举措,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机制,不断提升省律师行业新联会的工作执行力、组织凝聚力、社会影响力。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律师,认真倾听广大党外律师特别是党外青年律师心声,了解党外律师发展需求,积极为党外律师学习锻炼、成长发展创造条件、提供舞台。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落实省新联会和省律师行业党委工作部署要求,凝心聚力、担当作为,团结引领全省广大党外律师聚焦时事热点,紧扣中心工作,努力在普法宣传、基层社会治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等工作中发挥专业优势和作用,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新篇章贡献更多律师智慧和力量。  
家是心灵的港湾,和谐是幸福的基石。贵州省妇联联合省律协、省心协共同开设“和润黔家”婚调婚辅系列短视频栏目,倡导“和谐、包容、理解、互爱”的婚姻家庭观。通过精心制作的短视频,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帮助建立稳固幸福的家庭和婚姻关系,推动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本期视频由省心协吕静艳老师为我们讲解:“孩子不上学——看心理咨询师如何化解家庭矛盾”。
4月11日,贵州省律师协会一行前往广东省律师协会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展开深入学习与交流。此次交流会议聚焦如何提升未成年人保护业务水平、推动公益与业务有机结合,旨在共同探索未保工作的创新模式与合作路径。   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汪晓迅介绍贵州省律协调研背景及目的。贵州省律协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与相关部门开展了多项合作项目,此次赴广东省律协调研,目的是了解和学习广东省律师行业好的做法和经验。   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彭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郑子殷分别介绍广东省律协未成年人的现状及工作开展情况。成功举办多期全省未保议事培训班,获得司法行政部门的认可。巡回讲座也成效显著,覆盖珠三角、粤东西北地区,每次讲座不仅律师参与,公检法、学校、团委等多部门人员也积极参加,影响力广泛。广东还大力推动各地律协成立未保委,促进了未保工作的专业化开展。同时,与各省市交流频繁并前往多地分享经验,工作成果得到行业高度认可,得到上级相关部门多次表彰。   在互动交流环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会琪及两省律协未保委相关负责人等参会代表纷纷发言,提出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想法和意见。   黔粤双方达成合作共识,将在多方面加强交流合作。培训课件资源共享,助力提升贵州律师未保业务能力,业务培训方面为贵州未保律师做专业分享。贵州省律协继续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联系获取更多资源,双方共同探讨业务合作方式,进一步深化交流,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朝着专业化、可持续化方向发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坚实防线 。  
4月22日,市律师行业党委召开2025年第五次党委会议暨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专题学习研讨会,集中研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戴波主持会议并讲话,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参加。   会上,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周边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会见国际工商界代表时的讲话精神以及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概论,学习了律师行业警示教育案例。与会人员围绕学习主题,结合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研讨发言。   会议指出,要将理论学习作为政治必修课,原原本本学夯实根基、带着问题学破解难题、结合融合学促进转化,着力实现深学细悟、入脑入心。时刻保持敬畏之心,保持清醒头脑,勤掸“思想尘”、多思“贪欲害”、常破“心中贼”,在深学细悟中检视自身思想作风和精神状态,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成效,为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会议强调,要深入剖析律师行业警示教育违纪违法案例的根源,围绕“向法官行贿”“虚假诉讼”“危险驾驶”“代理不尽责”“违规收案、收费”等问题深入排查,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即知即改,争做行业清风正气的守护者。要积极践行“五点希望”,深入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和“头雁行动”,积极投身社会公益,认真参与基层治理,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4月11日,安顺市律师协会律师宣传联络专门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召开,全面总结回顾2024年工作情况和2025年工作计划。市律师协会各副秘书长、律师宣传联络专门委员会各副主任、委员参加。   会上,讨论研究了《秘书处2025年工作计划》《律师宣传联络专门委员会2025年工作计划》,以及律师会员优惠福利方案。   会议指出,要以服务会员为核心,以行业自律为重点,充分发挥秘书处“桥梁纽带、协调服务”职能,全面提升会员服务质量,增强行业凝聚力,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扩大行业影响力,优化内部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执行力。及时响应律师诉求,做好政策传达与权益保障,推动律师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助力法治社会建设。   会议强调,要创新形式、拓宽渠道,全方位展现律师行业风采。要强化正面宣传,挖掘优秀律师典型事迹,通过新媒体平台广泛传播。要加强普法联动,组织律师参与公益普法活动,提升社会影响力。要优化宣传矩阵,整合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资源,打造专业化宣传团队。
为扎实开展律师行业党纪学习教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响应落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按照全省律师行业“头雁行动”要求,连日来,全省广大律师通过开展“坚定不移跟党走,人民律师为人民”“服务大局做贡献”“服务为民走基层”“我为群众办实事”等实践活动,扎实推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走深走实,以实际行动展现了新时代贵州律师新形象。   今天,让我们一起去看看各市(州)律师行业活动开展情况。   遵义市  贵州瀛青云律师事务所进学校开展普法宣传     近日,贵州瀛青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鸿受邀前往遵义市实验学校开展公益普法讲座。    李鸿以“如何保护自己,预防未成年人违法”为主题,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内容进行讲解,通过游戏互动、提问等方式帮助学生了解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与校园生活中容易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引用具体案例,让学生明白违法犯罪需承担的后果,引导其知法、懂法、守法。   六盘水市 贵州坚胜律师事务所进村居开展普法宣传   近日,在盘州市保田镇上保田村,贵州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荣荣围绕村民关注的财产继承、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土地纠纷等热点问题,为村民进行普法宣传。此外,通过现场提供专业解答,帮助村民解决了困扰已久的土地纠纷问题。   近年来,贵州坚胜律师事务所持续开展“公益法律服务进广场”“校园普法讲座”等活动,累计提供免费咨询超千人次,惠及弱势群体、老年人和青少年等,以实际行动诠释了新时代律师的使命与担当。   毕节市 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进医院开展普法教育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优化医疗治理体系,建设法治医院。4月15日,毕节市第四人民医院邀请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法学副教授、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律事务部主任李军为全体干部职工讲授习近平法治思想。   李军通过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引出法治建设的相关论述,并围绕依宪行政、依宪执法,生动阐述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在讲解过程中以案释法,用真实案例加深职工对依法行政、依法行医的了解。此外,还结合工作实际,详细讲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并强调运用法律、法规、规章思维依法行医的重要性,强化了医院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程序思维。   黔西南州 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进机关开展普法宣传   4月1日,黔西南州税务局、州司法局联合举办第34个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暨“税收·法治·公平”主题宣讲活动。活动邀请了黔西南州税务局、州司法局领导及业务骨干、重点企业代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表和媒体记者等约50人参加。   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锐围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体系下的企业风险防控进行专题辅导,详细剖析了新公司法对企业经营和风险管理的影响,结合具体案例,讲解了企业在合同管理、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等方面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控策略,切实提升了与会人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意识。  
4月14日,铜仁市律师协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分公职律师深入沿河县开展重大建设项目“5+3”项目法治护航行动,并在该县祐溪街道思源社区、和平街道花花桥社区举办法治大讲堂,为群众作法治专题讲座。   律师们针对两社区治安复杂、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及婚恋家庭纠纷多发等实际情况,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宣讲了化解婚恋纠纷、反家庭暴力、未成年人保护的有效方法举措以及如何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宣传了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及相关法律依据。期间,还开展了重大建设项目“5+3”法治护航行动,走访了辖区在建重大项目并在一重大建设项目服务部与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座谈交流,就规范内部管理、项目建设涉法事项进行深入了解分析,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建议。活动共发放民法典宣传册等法治宣传资料300余册,受到了社区群众、重大建设项目企业管理人员的好评。   此次活动,是2025年铜仁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十大行动”之一,今后还将组织开展行政审判讲堂培训、公职律师说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交流会、法院庭审旁听、行政复议案件讨论等活动,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积极投身法治铜仁建设,增强其职业荣誉感和社会影响力,为绿色铜仁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4月10日,贵阳贵安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召开。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依法治市办主任彭容江出席并讲话,市法院院长任明星出席,市委依法治市办常务副主任、市司法局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张明勇主持会议。   彭容江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推动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为贵阳贵安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要做好服务保障,政法机关要当好“护航者”,职能部门要当好“服务员”,社会各界要当好“同行者”,切实凝聚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要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党建引领,强化行业管理,完善执业监管机制,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努力树立贵阳贵安律师良好职业声誉和执业形象。   会上,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作了工作汇报,部分律师代表作了交流,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了发言。贵阳贵安有关部门,省、市律师协会有关负责人和律师代表参加会议。  
田间地头普法宣讲润物无声,工业园区法律护航精准高效,基层一线“法律明白人”化纷止争……近年来,安顺市紧扣“八五”普法规划,以“1234”工作法为牵引,创新法治宣传模式,深化基层治理实践,全力护航经济社会发展,交出了一份法治建设与民生保障同频共振的亮眼答卷。   普法“活”起来 从“大水漫灌”到“精准滴灌”    “主播,网购遇到假货该怎么维权?”3月20日晚,“安晓法”直播间内,弹幕飞速滚动,嘉宾律师耐心解答着观众的提问。如今,在安顺市民的朋友圈里,普法IP“安晓法”“安晓治”的节目经常引发热议,已成为当地法治宣传的“知名IP”。   “过去普法是发传单、贴标语,现在得用群众爱看的形式。”基于这样的认识,近年来,安顺市司法局创新打造“1234”工作法,以“集成式、立体式、派单式、全景式”普法为抓手,推动法治教育从“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从“单向灌输”向“多元互动”转变,让法治观念在群众心中生根发芽。    数智驱动,打造多维普法矩阵。安顺市率先建成普法融媒中心,整合“报、网、端、微、屏”全媒体资源,推出普法短视频、方言短剧、H5动漫等新媒体产品1098个,累计浏览量超328万人次;卡通形象“安晓法”“安晓治”化身普法大使,推出《普法小剧场》52期,覆盖各类社会热点问题,阅读量超20万次;线下同步建成宪法教育基地、法治文化主题公园等实体阵地200余个,实现“县有平台、乡有阵地、村有实体”,法治元素随处可见。    分类施策,提升普法精准度。安顺针对不同群体定制普法“套餐”:领导干部“头雁项目”强化法治思维,行政执法人员“中坚项目”规范执法行为,市场主体“创优项目”优化营商环境,青少年“育苗项目”筑牢成长防线。镇宁自治县司法局结合蜂糖李产业发展,制作普通话、布依语、苗语三语普法视频,在种植园区滚动播放;紫云自治县司法局借李子花节开展“法护春光”活动,现场解答“野餐用火规范”“攀折花木责任”等法律问题,让普法融入生活场景。   联动发力,构建全域普法格局。建立“1 6 N”联动机制,整合45家普法成员单位资源,形成“集中发布、矩阵推送、跟踪监测”的一体化模式。2024年,安顺市开展“送法进乡村”活动350余场,发放资料10万余份,覆盖群众超20万人次。普定县司法局组织法治副校长进校园31场次,以“防范性侵害”“交通安全”等为主题,为800余名师生播撒法治种子;关岭自治县司法局创新“法律明白人妈妈”培训机制,邀请专业律师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升基层妇女维权能力。    治理“暖”起来 法律明白人解好“百家结”    “袁书记,以后我再也不占用小区停车位了。要不是您的解释,我都不知道自己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近日,在安顺市西秀区新天地社区,一场邻里纠纷被该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袁媛完美化解。    从事基层工作近二十年的袁媛还有一个身份,那就是居委会的“法律明白人”。近年来,她通过创新“社区党组织 居委会 业委会 物业服务企业”的“四位一体”管理共治机制,不断强化社区法治建设,提升居民法治素养,助力社区获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   如今,在安顺的社区楼栋、田间地头活跃着一群“法律明白人”。他们扎根基层,用法律解民忧、以真情化矛盾,成为基层治理的“稳压器”和法治乡村的“播种者”。    今年3月,关岭自治县司法局组织30余名“法律明白人妈妈”参加专题培训。随后,这支由村居妇女骨干组成的队伍,深入苗乡布寨,用方言讲解反家暴、未成年人保护等知识,化解多起家事纠纷。    “法律明白人”正成为安顺基层治理生力军。截至目前,安顺市培养“法律明白人”1万余名,覆盖所有行政村。   此外,安顺市司法局推动“人民调解”模式,整合律师、村居顾问等专业力量,形成“调解中普法、普法中调解”的良性循环,排查化解矛盾纠纷3.5万件,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镇宁自治县推行“援调对接”,将法律援助引入疑难纠纷,62起涉农案件依法高效办结;紫云自治县青源村调解员黄华明六年调解纠纷500余件,成功率100%,护航高铁、安置点等重大项目落地……    服务“实”起来 法治成为营商环境“新名片”    仲春时节,黄果树风景名胜区游人如织,游客张先生感受了一场春风般的维权:购买的蜡染作品存在色差,从投诉至拿到退款仅用15分钟。“没想到景区处理纠纷比网购平台还快!”他感慨。    这得益于安顺市司法局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分局创新的“菜单式调解法”。该局针对旅游纠纷“短平快”特点,推出“菜单服务、链条联动、嵌入管理”调解机制,面对游客投诉,矛盾调处中心集成“接单”、线上线下联动“出单”,反应时限平均不超过10分钟,高效化解涉旅纠纷。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安顺市主动融入“两城三基地”建设大局,以法治力量护航特色产业、重大项目、民生工程,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动能。    镇宁自治县作为蜂糖李原产地,年产值突破30亿元,但土地、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该县司法局创新“三度解纷”工作法,以司法服务的力度、广度、温度暖心排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做到网格员“马上调”化解小纠纷,多部门“联动调”破解销售难题,专家“规范调”应对直播带货等新型矛盾,三年共排查涉农矛盾纠纷1200余次,化解蜂糖李矛盾纠纷400余件,助力产业轻装上阵。   为服务保障“两城三基地”建设,安顺市司法局挂牌成立贵州航空产业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创新探索法治护航航空产业“1+4”(搭建一个平台、组建专业队伍、建立联动机制、深入摸排走访、开展监督审查)工作法,为园区企业提供合同审查、知识产权保护等“全生命周期”优质法律服务保障,为新时代基层普法依法治理提供有益实践。   奋楫扬帆再出发,法治安顺启新程。从普法阵地的“立体化”覆盖,到产业发展的“全链条”护航,再到基层治理的“多维度”创新,安顺市正以法治之力守护民生福祉、赋能安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日前,司法部在北京举行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表彰了一批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荣获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公益服务、服务为民的理念,以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为目标,积极开展村(居)法律顾问等各项公益法律服务工作,为村居依法治村提供法律保障,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作出应有贡献。   自2016年7月以来,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担任息烽县、乌当区共计44个村居法律顾问,并成立了以党支部书记带头、合伙人、专职律师参加的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团队,为村居依法治村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通过律师驻点等方式为村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及草拟相关文书,积极引导化解各种矛盾确保其依法治村。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积极响应贵阳市司法局关于“示范司法所和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的工作会议精神,为修文县大木村“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工作作出应有贡献。   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为村居及村民提供千余次的咨询解答,并累计举办现场普法讲座(《民法典》宣传)100余次,成功化解村民矛盾数十余起,为村民代写法律文书数百余份,为基层群众及组织提供公益性、便利性的法律服务,有效为人民群众解决了基本法律服务需求。  
在波澜壮阔的时代潮流中,贵州省律师行业秉承着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聚焦围绕“四新” 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不畏艰难,锐意进取,以法律智慧和专业精神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我们将陆续推出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是贵州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缩影,也是新时代律师行业致力于法治贵州建设的生动实践。   案例之三:保障生态文明高地建设 深化生态文明制度改革   为规范锦江干流大江沿岸建设管理,推进山水相依、景田相望、农旅相生、文产相融的美丽乡村生态景观带建设,促进农业、文化、体育、旅游、康养等业态融合发展,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作为铜仁市地方立法研究基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结合铜仁市实际情况,积极参与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铜仁市锦江干流大江沿岸建设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保障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深化生态文明制度改革。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铜仁市锦江干流大江沿岸建设管理条例》。   2022年,该所接受铜仁市人大委托后,立即成立以律所管委会主任刘振明为组长、律所主任胡光辉为副组长,合伙人谢逵、吴志成、华流江为主要起草人的起草小组,制定起草计划并分项实施,《铜仁市锦江干流大江沿岸建设管理条例》起草工作有序开展。在市人大的指导安排下,起草小组成员刘振明、胡光辉、华流江、肖璐等律师随同市人大领导同志先后赴碧江、江口、坝黄、坝盘、和平等地调研锦江干流周边现状和保护管理等情况。调研组对起至八官溪、止于江口的智慧慢跑道进行调研结束后,随即着手起草《铜仁市锦江干流大江沿岸建设管理条例》初稿。初稿形成后,在市人大的主持下,起草小组成员召集有关专家在铜仁古城古邑集团会议室进行了第一次专家讨论。根据与会讨论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该所拟定针对性的调研提纲,起草小组成员奔赴锦江干流沿岸村(社区)、自然村寨进行调研,根据调研收集的信息进行修改,于2022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专家讨论,会议中就调研发现的问题进行剖析,对专家讨论提出的对策和措施进行梳理,对起草的《铜仁市锦江干流大江沿岸建设管理条例》进行重构、调整和修改,在充分征求意见、深入讨论研究后,最终形成 《铜仁市锦江干流大江沿岸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在波澜壮阔的时代潮流中,贵州省律师行业秉承着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聚焦围绕“四新” 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不畏艰难,锐意进取,以法律智慧和专业精神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我们将陆续推出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是贵州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缩影,也是新时代律师行业致力于法治贵州建设的生动实践。   案例之二: 打造律师参与“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多样化法律服务工作模式   清雅律师事务所作为贵州金控集团及贵鑫瑞和公司的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了“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的设立、项目投资协议起草、项目投资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查等,并为项目投后管理提供法律服务。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21至2023年,“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三年投资480亿元。自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清雅律师事务所累计为“四化” 及生态基金提供法律服务2700 余件/次,为“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项目投资保驾护航,为我省重大项目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1.拟定“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协议、章程模板,推动基金投资、管理的规范化  2021年,清雅律师事务所根据“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管理和投资的实际需要,为“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的母基金设立、直投项目投资、子基金的设立拟定了基金协议、章程及制度模板,其中包括“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的三方委托协议、合伙协议;直投项目的投资协议(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新设公司协议及补充协议),公司章程;子基金的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2022年度及2023年度,清雅律师事务所结合上一年度基金投资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本年度投资工作新要求,对相关协议模板进行修订完善。2024年度,结合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项目投资协议、章程等模板再次进行修订完善。通过拟定协议、章程模板,推动“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投资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极大限度地减少了贵鑫瑞和公司项目人员及风控人员的工作量,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   2.审查“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项目协议、章程,做实风险防控 清雅律师事务所立足自身职责,加强对“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拟投项目协议、章程进行审查,以四个方面为重点强化风险防控:一是对比贵鑫瑞和公司项目人员提供的项目资料,核对投资协议中关键信息,如目标公司评估价值、股权结构、注册资本金实缴情况等;二是理顺投资逻辑结构,解决目标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如目标企业原始股东债转股,目标企业原始股东出资情况的协助审查,拟定相关协议、承诺和决议等文件;三是根据贵鑫瑞和公司风控人员要求及项目需求,完善协议内容,防范投资风险;四是根据投资协议修改被投企业章程,将投资协议中与基金股东权利保护、公司治理等相关的内容,在被投企业章程中予以体现,进一步维护基金的投资利益。   3. 参与“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拟投项目谈判与磋商,全程提供法律支持 清雅律师事务所根据贵鑫瑞和公司要求及拟投项目需求,参与“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拟投项目谈判。在与被投企业及其他协议相关主体磋商谈判过程中,向相关方解释协议条款、基金项目投资要求,根据各方需求,平衡各方利益并在协议文本中予以体现,在不损害基金投资利益的前提下,促成各方达成合意并签订相关协议。   4.抓好“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投后管理,拓展服务内容 根据贵鑫瑞和公司委托,清雅律师事务所为“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已投项目提供相应投后管理法律服务,审查被投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审查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规则等工作规则;审查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审查被投企业股东会决议以及就被投企业及相关主体的违约行为向其发律师函等。在协助贵鑫瑞和公司对被投企业进行投后管理的过程中,帮助被投企业逐步搭建更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及组织架构,助力其防范法律风险。   5.为“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部分投资项目提供法律尽职调查,优化法律服务 根据贵鑫瑞和公司委托,清雅律师事务所对“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部分拟投项目进行法律尽职调查,通过对被投企业的主体设立、历史沿革、存续状况、主要债权债务、重大合同、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情况 (包含是以货币出资或是以资产或知识产权出资,是否经过评估等)、经营模式、重大资产的权属情况、劳动用工情况、诉讼 (仲裁)、行政处罚、环保、税务等方面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供贵鑫瑞和公司做决策时参考,进一步降低投资风险。
日前,司法部在北京举行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表彰了一批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荣获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坚持以党建为抓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创新提出“红色领航·律师先锋”党建品牌,实施“政治引领、先锋引领、服务引领”三大行动,开创新时代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新局面。   子尹所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工作中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如安排律师在法院调解工作室、市群工中心、市劳动仲裁委轮流值班,参与接待当事人咨询、为当事人草拟法律文书等事务,最大限度为民解忧,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将法律知识送进校园、社区、企业以及机关,引导参与人员树立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法律观念。2021年,律所承办的“贵州馨月堂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入选贵州省十大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已办结的遵义中山中学破产清算案、遵义双龙水泥厂破产清算案两个案件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一定影响,办案质量和信誉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可。2022年,子尹所与遵义市洗马路派出所正式开展警律联建工作机制,为辖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的法律咨询及调解服务。   过去一年里,子尹所共处理法律咨询案件1000余起,提供法律援助500余次,开展法律宣传活动10余次,积极响应群众诉求,向困难家庭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帮助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贡献律师力量。
在波澜壮阔的时代潮流中,贵州省律师行业秉承着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聚焦围绕“四新” 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不畏艰难,锐意进取,以法律智慧和专业精神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 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即日起,我们将陆续推出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是贵州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缩影,也是新时代律师行业致力于法治贵州建设的生动实践。   案例之一: 参与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 立法规划编制   2021年底,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接受贵州省司法厅委托,为《立法项目供给侧和需求侧调研》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五年立法规划提出立法建议。该项目是贵州省的一大创新举措,贵州省司法厅在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时首次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也是贵州省律师首次全面参与五年立法规划编制工作。   1、深度分析国发2号文,围绕贵州省“四新”主攻“四化”,助力贵州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2年之初,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发2号文”),对贵州省提出“四区一高地”的战略定位,并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加快构建以数字经济为引领的现代产业体系、持之以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强化重点领域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等要求。本所律师在起草立法规划草案时,在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的基础上,深度分析国发2号文,形成关于国发2号文的立法需求分析报告。以国发2号文为纲领,本所律师在起草五年立法规划之时着重围绕贵州省“四新”主攻“四化”提出立法建议,始终围绕人民群众需求及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健全地方治理急需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紧扣乡村振兴、大数据、大生态战略行动和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着力提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建立,积极为推动贵州高质量发展做贡献。   2、专项分析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家“十四五”战略规划等文件及贵州省各法治建设实施方案、“十四五”发展规划,准确把握贵州省发展目标与方向,深度挖掘立法项目   国发2号文对贵州省提出了新定位、新要求,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等国家层面的立法规划、国家“十四五”战略规划等文件体现了国家的立法走向、经济动态,《法治贵州建设实施方案 (2021—2025年)》《贵州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 (2021—2025 年)》《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2021—2025)》《贵州省法治乡村建设实施意见》指明了贵州法治发展的方向。同时,在我国在进入新发展阶段后,迎来了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紧迫任务,面临着在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重大历史使命,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结合国家“十四五”战略规划,贵州省也随之出台各“十四五”专项发展规划,规划中不仅有中短期的科学规划,也有战略性的中长期远景目标。起草过程中,本所律师分析了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交通运输“十四五”立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法治贵州建设实施方案 (2021年—2025年)》《贵州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 (2021年—2025年) 》《贵 州 省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实 施 方 案(2021年—2025年)》《贵州省法治乡村建设实施意见》 及 《贵州省“十四五”城乡人居环境建设规划》《贵州省“十四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贵州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规划》《贵州省“十四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贵州省“十四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贵州省“十四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贵州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等近40个指导性、纲领性文件,从中深度挖掘立法项目 100余个,最终大部分立法项目建议得到采纳。   3、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起草过程中,本所律师还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广泛征集了人民群众的立法需求,了解人民群众对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年-2027年立法规划的立法建议,切实为人民群众解决关注的民生问题。经调查发现,人民群众对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立法需求集中体现在加强就业、医疗、养老、教育、公共安全等方面。从调查问卷的结果来看,人民群众认为日常生活中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前三依次为:加强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程度 (占比50%),改善营商和创业环境 (占比49%),改善就业环境(占比47%),这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民众最迫切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是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   此外,民众认为教育、公共安全也需要立法。关于教育方面,贵州省内现有 《贵州省教师条例》于1997年11月21日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30日修订;《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于2005年11月25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于2014年9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20年9月25日修订;《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于1996年5月16日发布,最新为2013年12月5日修订;《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已失效。可以看出,《贵州省教师条例》施行时间距今已16年,应予以修改;《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应重新制定。此外,关于学前教育、教育安全防范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暂无。   关于公共安全,贵州省内现有《贵州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于2010年10月8日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于2020年1月22日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可以看出,省内关于公共安全的规定较少,与公共安全相关的领域众多,不仅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安全生产方面,还包括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大型集聚活动的管理,还有校园安全、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重点领域,应进一步立法提高公共安全保障。   通过调查问卷的分析,本所律师也找到了立法规划的又一个侧重点和抓手,积极建立民生方面的相关立法项目,着重从立法层面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   4、对过去五年立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在起草《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的同时,本所律师同时对2018—2022年立法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一方面,以了解过去五年立法规划的实施情况,提炼好的做法,查找不足之处,为下一个五年规划的起草奠定良好基础;另一方面,评估后发现,《省人民政府2018-2022年立法规划》实施期间处于国家法治建设和贵州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期,尽管第一类项目和第二类项目实施情况良好,但第三类项目调整变化较大,调整退出较多,经评估可以分析过去五年规划中未完成的立法项目是否有必要纳入下一个五年规划,这也是下一个五年规划立法项目的重要来源。
为扎实开展律师行业党纪学习教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响应落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按照全省律师行业“头雁行动”要求,连日来,全省广大律师通过开展“坚定不移跟党走,人民律师为人民”“服务大局做贡献”“服务为民走基层”“我为群众办实事”等实践活动,扎实推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走深走实,以实际行动展现了新时代贵州律师新形象。   今天,让我们一起去看看省律协及各市(州)律师行业活动开展情况。   省律协 7月5日,省律协未保委委员、律师服务团成员、贵州贵达(贵定)律所律师陈煜涵应邀到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贵定监狱)参加“法润少年心  ‘未’你引新路”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她围绕基本的刑罚知识体系框架进行宣讲,进一步纠正服刑人员错误思想,明晰其对法律的认知,促进思想转变。   遵义市   7月11日,汇川区信访局组织召开“汇川区信访工作法治化暨信访工作业务培训会”,贵州典安所律师张永东受邀为参训人员作专题讲座。张永东以“行政复议制度的重构与完善”为主题,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修订背景和亮点、行政复议的范围、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决定体系等内容进行解读,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讲解。   六盘水市   6月21日,贵州秋硕所主任张春华律师到六盘水市木岗工业园区为企业职工进行法治培训,活动共计60余人参加。张春华围绕《民法典合同篇》、《民法典合同篇通则司法解释》、公司设立人的出资责任、员工试用期的法律风险防范等法律法规进行讲解,进一步增强了企业员工的法治思维能力和依法办事水平。   黔南州   7月12日,贵州信仲恒所罗健律师到独山县石牛社区为基层干部职工和社区群众开展“法治萤火虫”公益法律宣讲活动。罗健围绕《民法典》中订立遗嘱、反家庭暴力以及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三个方面进行宣讲,进一步增强了干部职工和社区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法治意识。
 日前,司法部在北京举行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表彰了一批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荣获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及其党支部自2020年成立以来,律所党支部立足基层实际发展,准确把握党建工作与人民群众、基层组织的内在联系,围绕党员律师走进基层,走进校园普法宣讲、党建联建工作,做到既帮助提高基层群众知法懂法意识又增强党员律师的专业水平。   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认真把律师党建与业务工作有机融合,以党建引领所建,开展党建联建特色活动,促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基层诉源治理,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律所党支部与威宁县牛棚镇中寨村、新关村党支部、威宁县羊街镇蛇街村党支部、威宁县公安局羊街派出所党支部、威宁县海边街道教育服务中心联合党支部等建立党建联建关系,签订党建联建协议书,帮助各联建支部建立基层流动调解室,定期派遣执业律师开展普法公益活动,充实完善基层“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社会治理机制,向辖区群众免费提供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等服务,并对基层调解员就调解流程、方法、适用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交流讲解,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通过开展各种惠民公益服务,利用 “六一”、宪法日、“送法下乡”等活动契机,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办理各类案件800余件,惠及群众5000余人次,为服务地区经济发展、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

律师之家

产品名称

公众服务中心

产品名称

实习律师窗口

产品名称

贵州各级法院信息

产品名称

下载中心

产品名称

投诉中心

产品名称

维权中心

产品名称

法律援助中心

公众服务中心
公众服务中心
公众服务中心
实习律师窗口
实习律师窗口
实习律师窗口
贵州各级法院信息
贵州各级法院信息
贵州各级法院信息
下载中心
下载中心
下载中心
投诉中心
投诉中心
投诉中心
维权中心
维权中心
维权中心
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中心

公益中心

更多+
发布时间 : 2025-03-19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增强青少年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连日来,贵州省律师行业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多措并举开展“护苗”专项行动。
发布时间 : 2024-11-29
经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对省本级2024年度已结案件进行质量评查,最终有7名律师承办的24件案件被评为优秀等次。   名单如下:   陈公卓,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共11件优秀案件; 周   均,浙江靖霖(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共6件优秀案件; 张格彬,贵州鲁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共3件优秀案件; 谢   云,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共1件优秀案件; 杨伟鸿,贵州俊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共1件优秀案件; 尹咏梅,贵州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为上海兰迪(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共1件优秀案件; 周   刚,贵州商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共1件优秀案件。   这些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以实际行动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和“执业为民”理念,找准法律服务切入点和立足点,以党和人民满意为价值追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贵州省律师协会将进一步发挥联系律师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发挥优秀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励引导我省广大律所和律师勇担职责使命、热心公益事业、展现专业素养,以实际行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发布时间 : 2024-10-09
9月23日至9月27日,团省委、省人民检察院、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律师协会、省志愿者协会赴遵义市联合开展2024年度“为了明天·青春护航益起来”法治精神进校园省级示范讲座,律师、检察官志愿者先后走进遵义市播州区、务川县、凤冈县、湄潭县、汇川区5个县(区)的20余所中小学、中职院校、青年乡村振兴夜校等,组织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讲座20场,8000余人参加学习。 9月27日,随着胡青焱律师在遵义市第三十五中学的授课,2024年度“为了明天·青春护航益起来”法治精神进校园省级示范讲座活动顺利结束。   活动中,检察官和律师志愿者们走进教室,结合青少年成长阶段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法律知识与校园场景融合,为同学们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让同学们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在成长过程中所享有的各项权利,明白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懂得如何在行为上规范自己,避免陷入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的误区,这不仅有助于同学们在校园中更好地应对可能遇到的校园暴力、网络不良诱惑等问题,还能为他们未来走向社会成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的公民奠定坚实的法治和道德基础。   本轮系列讲座通过解读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精神,有效提升了青少年自我保护能力,增强了法治宣传教育实效,用法治力量为青春保驾护航,得到了师生的一致好评,同学们纷纷表示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的方法,今后将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知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
发布时间 : 2024-09-30
一年来,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勇担法律援助事业职责使命,结合服务地实际情况,通过担任政府和村(居)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和法治宣传活动等方式,深入细致做好服务保障民生相关工作。   我们将陆续报道介绍17名2023-2024年度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感谢他(她)们为助力“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作出的贡献。   李宪明,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2023-2024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地为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   一年的服务期内,李宪明律师接待群众法律咨询180人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5件,参与各类普法宣传活动,协助当地提高法律援助的普及率,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建设。   法律援助心系民心 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李宪明律师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接待群众的法律咨询,解答涉及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的问题,针对复杂情况或特殊法律问题,在仔细研究后给出专业的法律意见。李宪明律师为多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提供包括起诉、应诉、调解等在内的代理服务,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他积极与当事人沟通,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他还参与了多场法治宣传活动,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在学校、社区等场所开展法律教育课程,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养。   李宪明律师为当地政府多个部门负责人进行了“习近平法治思想 ”和“行政执法能力提升与法治政府打造之道 ”专题讲座,组建了“政务与司法共同体 ”微信群,方便大家随时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案例及新闻报道。   一年来,李宪明律师感受到当地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和接受度有了显著提升,越来越多的群众开始主动寻求法律援助。成功的法律援助案例让群众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与力量,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法治宣传活动的开展,使得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基层法治氛围日益浓厚,驻地政府执法水平明显提升,法治意识明显增强。   加强专业能力 提高法援水平   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李宪明律师仍觉得服务范围有待扩大,未来需要积极争取更多的支持与合作,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面对日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他认为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素养,通过与其他法律援助机构的合作与交流,提高法律援助的整体水平,从而更好地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李宪明律师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计划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包括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以满足更多群众的法律需求。在服务深度上,他注重对案件细节的把握和对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确保为群众提供更加精准、全面的法律援助。李宪明律师探索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法律援助的效率和准确性,开展线上法律援助服务,打破地域限制,让更多的群众能够享受到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此外,他还积极寻求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界的合作机会,共同推动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通过与媒体的合作,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李宪明律师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他说,“法律援助是一项充满机遇和挑战的事业,需要我们不断努力、创新前行,在未来的日子里,我将继续秉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专业的素养,投身法律援助事业,让我们携手共进,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发布时间 : 2024-09-29
一年来,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勇担法律援助事业职责使命,结合服务地实际情况,通过担任政府和村(居)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和法治宣传活动等方式,深入细致做好服务保障民生相关工作。   我们将陆续报道介绍17名2023-2024年度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感谢他(她)们为助力“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作出的卓越贡献。   郑欣,云南建雄律师事务所律师,2023-2024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   一年来,郑欣律师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50件,接待来访群众法律咨询136起、211人次,为群众代写法律文书28件,参与服务地行政机关、社团组织处理有关文书材料7件(次)。   “法律援助要直面群众的烦恼诉求和期待”   刚到册亨县,郑欣律师便扑在工作上。为了快速融入当地生活、了解民情民意,他积极与精通少数民族语言、熟悉当地情况的大学生法律服务志愿者协作,到岗当日便协助审查当地镇政府的信访回函并提供相应意见建议。   在郑欣律师看来,法律援助工作就是直面来访群众的烦恼和诉求,摆在志愿者面前的,大多是具体的微观个案,鲜有“高大上”的宏观叙事。郑欣律师手头正在办理的三起农民工集体讨薪案件让他心有感触,面对拖欠多名民工工资的企业,他积极沟通协调,在没有取得效果且劳资双方争议升级后,他又跟随行政机关的联合执法行动来到现场,协助收集证据资料、提供法律意见,现场参与劳资双方薪酬支付谈判,并持续保持后续跟进,当劳资双方意愿发生变化时,他耐心接待来访工友,对接仲裁和诉讼事宜。目前,这三起民工讨薪案件尚未结案,因涉及人数众多,其中一起案件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在不断安抚当事人情绪的同时,他又积极与当事人、法院对接诉讼程序。郑欣律师体会到,来访群众有着切实的法律需求、抱着很高期待,甚至会把全部希望寄托于法律援助这一个环节,而不少案件需要反复多次工作、多个环节程序开展,唯有一遍又一遍地进行沟通,为社会和谐稳定保驾护航。   法援律师可以为基本社会福利和公平“托底”   生活中,不少人抱有“有诉求必有理”“当原告必能赢”的观念。在郑欣律师办理的一个案件中,受援助人陈某某于1980年代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另一个当事人于2017年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于2023年3月因受援助人烧毁对方农作物而引起赔偿诉讼。郑欣律师代理案件后,认真梳理案情,走访知情人员,根据受援助人的证据资料依规确定诉讼方案。庭审中,他根据有关资料,把申请法庭实地勘验查证争议土地状况作为抗辩重点,法庭采信有关证据,最终对方当事人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   另一案件中,罗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到案后,被公安机关先行决定行政拘留10日。行政拘留结束后,当日又被转入刑事拘留,作为辩护人,郑欣律师根据阅卷证据和法律规定,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利,提出行政拘留的十日应折抵刑罚刑期,辩护意见被司法机关完全采纳。   郑欣律师觉得,不论是当事人还是相关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不论是不是犯罪嫌疑人,只要寻求法律援助,就要从法律上、程序上给予完整、准确的支持,保障应有的合法权利,法律援助工作的性质和立足点,就是协助政府支撑起对基本社会福利和社会公平的托底工作。   回首一年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郑欣律师有感而发。他说,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律师更像是一个“中介”、一种资源,或者一把“连接器”,工作的立足和任务目标之一,是协助政府对基本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的保障和践行。尽心尽力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协助政府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开展,这事关政府的公信力,也应当是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长远定位。
发布时间 : 2024-09-27
一年来,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勇担法律援助事业职责使命,结合服务地实际情况,通过担任政府和村(居)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和法治宣传活动等方式,深入细致做好服务保障民生相关工作。   我们将陆续报道介绍17名2023-2024年度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感谢他(她)们为助力“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作出的贡献。   雷小东,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2023-2024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地为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   一年来,雷小东律师共办理案件101件(其中刑事案件55件、民事案件46件),为群众代写法律文书90余份,提供免费法律咨询600余人次。   恪守职责,化解纠纷   “我一定恪守职责、不辱使命,为当地的法治建设尽自己的绵薄之力。”初来乍到的雷小东律师,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热情,积极投身到贞丰县的法律服务工作中。   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雷小东律师都耐心沟通细节、认真分析案情、仔细查找规定、不断完善材料,他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让受援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一件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43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劳务报酬金额共计20多万元,民工群众多次讨要无果后,便寻求法律援助。对此遭遇深感同情的雷小东律师,在耐心听完民工代表的讲述后,又分别走访每一位工友了解情况、核实金额;与此同时,为了让工友更方便、更快地拿到应得的报酬,他积极与当事公司联系,阐述利弊、劝谈促和。经过多次沟通协商,使劳资双方通过人民调解、法院司法确认的方式结案。有了当事公司的书面承诺,雷小东律师依然没有懈怠,持续沟通、督促,让该公司在承诺期限内支付完成全部民工的劳务报酬。   “愿老年人不再受骗”   来到贞丰县的第二天,雷小东律师就有些“坐不住”,他经常利用走街串巷、接待办事群众的机会,通过拉家常、谈心的方式,了解哪些地方应该多开展法治宣传,哪些知识是群众所需要的。当地年轻人大多外出务工,留守儿童、空巢老人较多,因此除了到学校、机关、企业等开展法治宣传和讲座外,雷小东律师特意更多地开展老年人法治宣讲和预防常见诈骗类型知识讲座。   在社区开展法治宣讲时,雷小东律师通过以案说法,生动形象地讲解代办保险诈骗、养老服务诈骗、投资养老诈骗、身份冒充诈骗等常见养老诈骗类型,以及网络电信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保健品骗局、免费旅游骗局、公益协会骗局、收藏品骗局等行骗方式,为老年人、社区干部、家庭妇女详细分析如何分辨、预防以及遭遇骗局时如何应对,让群众从思想上得到重视。   “雷律师讲得很好,我们知道的越多,才越不容易上当。”现场群众这样评价他的宣讲成效。每次宣讲结束后,他都会走到老年人身边,再次叮嘱大家注意日常生活经济风险,守好自己的“钱袋子”。当再次前往去过的社区时,有的群众一见到他来,还会和他打趣到“反诈律师来了”,在他看来,群众的防范意识提升,是自己工作最大的价值所在。   在贞丰县工作期间,雷小东律师经常与当地律师交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心得体会,积极为法律援助和法治事业建言献策,许多建议得到了援助中心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认可。一年的服务期即将结束,雷小东律师表示,在志愿服务工作结束后,会将在贞丰收获的援助工作经验带回四川与同行分享交流、取长补短,以更饱满的热情投入到今后的工作中,为国家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发布时间 : 2024-09-26
一年来,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勇担法律援助事业职责使命,结合服务地实际情况,通过担任政府和村(居)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和法治宣传活动等方式,深入细致做好服务保障民生相关工作。   我们将陆续报道介绍17名2023-2024年度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感谢他(她)们为助力“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作出的贡献。   黄文艺,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2023-2024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   2023年7月,在家人的理解和支持下,黄文艺律师来到晴隆县开始为期一年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一年来,黄文艺律师共办理案件37件(其中刑事案件30件、民事案件7件),见证认罪认罚28件,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61人次,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39人次,帮助民事案件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1.5万元。   送法上门法润人心   初到晴隆,黄文艺便一头扎进工作里。案件办理、接待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开展普法宣传和法治讲座、为当地政府提供法律支持、参与村居法律服务......只要是对当地法治文化建设和群众法律知识提高有利的事情,他都争着去做,请求有关部门再多给自己参加法治宣讲、法治讲座的机会。在他的努力下,当地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得到了切实提升。周围群众有了矛盾纠纷,都愿意找到黄文艺“评评理”。县里武装部的官兵表示,黄律师到军营开展普法宣讲是“有备而来”,选择与军人密切相关的《民法典》《法律援助法》《军人及军属保护法》等,结合军地案例以案释法,就军人工作、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婚姻关系、财产纠纷、退伍军人保障等问题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让法律条文变得更加通俗易懂,增强了官兵主动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和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与能力,获得了官兵的一致好评。   法治温暖弱势群体   在案件办理、法律咨询和纠纷调解工作的过程中,黄文艺律师渐渐意识到,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未成年人教育引导方面还有很多自己可以提供帮助、发挥作用的事情。他常常奔走于民政、司法、教育等部门,在各种关于妇女儿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交流会、研讨会和未成年人教育基地等场合,他都积极分享自己的所见所闻,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一年的服务期即将结束,黄文艺心中有许多感慨:“加入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令我倍感激动,我坚信,法律援助是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对于弱势群体、困难人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也让我更珍惜这次援助机会,尽自己的绵薄之力帮助群众解决问题。”他说,今后不论身处何方,都将以积极的态度、饱满的热情,践行志愿精神,帮助需要法律援助的群众,更好地服务社会,传播法治文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规范规章

更多+
发布时间 : 2022-07-18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厅政务审批窗口、省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工作,方便律师执业,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省司法厅制定了《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现将该流程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贵州省司法厅 2022年7月15日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 办理流程(试行)  一、拟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动律师执业档案,由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向贵州省司法厅发出调档函; 2.贵州省司法厅收到律师调档函后,转发申请人执业机构(单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由市(州)司法局通知申请人按程序注销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并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申请人律师执业经历、奖惩情况、上年度考核情况; 3.贵州省司法厅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移交申请人律师执业档案。 移交律师执业档案前,申请人需按程序在贵州省注销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工作证)。 二、拟转到贵州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对接贵州省拟执业机构(单位),拟执业机构(单位)同意后,出具同意接收意见; 2.申请人向贵州省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档申请,市(州)司法局初步审核同意后,出具拟同意在所辖地区执业意见; 3.市(州)司法局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律师执业档案调转申请及有关材料,经贵州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发函商调申请人执业档案。 申请人在贵州省办理律师执业档案调转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复印件。如在外省已注销律师执业证(工作证),无法提交复印件的,提交注销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转贵州省执业的律师,向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执业前应先完成律师执业档案移交。律师执业档案调转时间不计入律师执业申请审批时限。 附件:《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附件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号   原执业机构   是否为合伙人   拟转入执业机构   执业 经历   何时 受过 何种 执业 处罚   拟转入执业机构意见 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我所(单位)执业。 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意见 拟同意接收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纸型:A4    
发布时间 : 2025-02-07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计八章六十七条,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为便于贵州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充分理解和正确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省律协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特组织编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条文理解与运用读本》,以辅助实务理解与运用。省律协将对读本内容进行系列宣传,以期推动律师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提质增效。 第十四条 (解读作者:任刚,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作出的决定; (三)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四)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 (五)参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公益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条文主旨】 本条主要阐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的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规定,确保自身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组织规范。 2.执行组织决定的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作出的决定,积极支持和配合组织的管理和运作。 3.维护组织合法权益的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责任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组织的发展和利益,不损害组织的正当权益。 4.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的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不擅自侵占或滥用资源,确保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5.参与支持组织活动的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公益活动,为组织的发展和社区的进步作出贡献。 6.其他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的其他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还应履行其他相应的义务,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这些义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组织中的行为准则和责任,旨在促进组织的稳定发展、维护组织的利益,同时倡导成员之间相互支持、合作和共同发展。 【实践应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维护组织的正常秩序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积极执行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作出的决定,参与组织活动、配合组织管理,确保组织运作的顺利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积极为维护组织的合法权益贡献力量,不从事损害组织利益的行为,支持组织的发展和利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资源,根据规定使用土地等资源,不擅自侵占或滥用资源,保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积极参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公益活动,支持组织的发展,共同为社区的进步和发展作出贡献;根据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的其他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积极履行其他义务,促进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发展,维护集体利益。 (上述解读为作者本人观点,如有意见建议,可反馈至邮箱:qinkaihong@hylandslaw.com)
发布时间 : 2024-09-29
贵州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贵州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我省范围内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律师协会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习考核,确保实习质量。 第四条 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签发之日起计算。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拟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实习期间应当按照规定转接组织关系。 第五条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省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责: (一)制定全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 (二)对各市(州)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考核不合格意见、停止或中止实习决定有异议的,进行复核; (三)指导各市(州)律师协会开展实习人员管理活动; (四)其他应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的事项。 第七条 市(州)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责: (一)审定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 (二)审核同意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协议和实务训练计划; (三)组织实习人员集中培训; (四)实习人员审核登记、实习证管理; (五)监督和检查实习人员、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的实习活动; (六)组织实习人员考核以及考核结果的公示; (七)省律师协会委托及其他应由市(州)律师协会负责的工作。 第八条 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责: (一)指导实习人员申请实习登记; (二)制定实习指导计划,健全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习人员参加所在律师事务所政治、业务学习和实践活动; (四)掌握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五)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规定职责或不履职的,应当更换实习指导律师; (六)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所在党组织对其在实习期间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查;律师事务所为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应当征求党组织意见。 第九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客观、公正的考评意见。     第三章 实习登记   第十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品行良好”条件: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因违反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四)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五)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或者被其他律师协会给予禁止律师执业实习的;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撤销其他职业资格或者吊销其他执业证书的; (七)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九)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十)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前款所列第(三)(四)(六)(七)(十)项情形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实习登记三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请执业所在地律师协会设立的负责实习人员考核的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申请实习人员在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前,不得准予实习登记。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后,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相应书面承诺,经申请执业所在地律师协会设立的负责实习人员考核的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二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该所住所地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在实习地居住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且不具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实习人员近六个月内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八)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和不具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九)拟任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本人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 (十)申请实习人员不违规兼职执业承诺书; (十一)申请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提交组织关系转接证明; (十二)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书面承诺和所在单位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离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离退休证或者离岗退养证明,并应符合《公务员法》《监察法》及我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在读研究生最后一年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学生证、学校出具的在校期间的品行证明、学校同意其参加实习的证明。 实习人员对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规范; (二)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 (三)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五)按照规定接受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且考核结果合格; (六)符合市(州)律师协会规定的接收实习人员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或者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自被处罚或者处分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期限届满后未满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五)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因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被问责后未满一年的; (六)发生《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终止事由的; (七)未履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管理职责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相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第十五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 (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具备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四)按照规定参加当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且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称职”等次; (五)五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且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党员律师五年内未受到过党纪处分; (六)五年内未受到过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七)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在实习指导期间,实习指导律师发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形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与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凭证编号;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约定的实习期间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助。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助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变相转嫁由实习人员自行承担,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实习协议》自市(州)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市(州)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并依具体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补齐的材料内容,再重新申请;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发放通知于审核期限内告知,实习人员应根据通知内容准备相应材料进行实习证领取; (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结果和理由。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核。 第十八条 申请实习人员、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另行安排实习指导律师。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律师协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申请实习登记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实习登记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实习登记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实习登记的; (五)有其他不符合实习登记条件情形的。 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发布时间 : 2024-06-28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在吸收合并2012年《垄断民事案件规定》全部条文基础上,就反垄断民事诉讼相关问题作出系统规定。其中,9个条文基本沿用2012年司法解释的规定,5个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正或者补充,同时根据新司法解释的体系逻辑相应调整了顺序;新增37个条文,主要涉及《反垄断法》实体条款特别是修改条款的解释和适用。   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共51条,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集中规定程序事项,主要包括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界定、起诉方式、案件管辖、合并审理、证据认定、公益诉讼、中止诉讼等。第二部分规定相关市场界定。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执法司法的一个基础性、前提性工作步骤,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该部分主要规定界定相关市场的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析方法、考量因素等事项。第三部分规定垄断协议,主要规定横向垄断协议中的协同行为、行为主体、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算法协议、跨平台最惠待遇,以及纵向垄断协议的举证责任、反竞争效果认定及其例外,组织帮助行为、垄断协议豁免等事项。第四部分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包括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各种类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认定等事项。第五部分规定民事责任,主要包括有关民事责任形式、损失认定、行为效力、诉讼时效等事项。第六部分是附则,主要规定新旧《反垄断法》衔接适用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法释〔2024〕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一、程序规定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或者经营者团体的章程、决议、决定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依据反垄断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本解释所称经营者团体,包括行业协会等由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了实现共同目的而组成的结合体或者联合体。   第二条  原告依据反垄断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作出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起诉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的特定行为构成垄断,而不请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垄断民事诉讼,另一方当事人以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有仲裁协议为由,主张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   第六条  原告依据反垄断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七条  案件立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属于垄断民事纠纷,但受诉人民法院并无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八条  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同一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不同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被诉垄断行为相关的行政执法、仲裁、诉讼等情况。当事人拒不如实提供的,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遵循诚信原则和构成滥用权利等的考量因素。   第九条  原告无正当理由而根据影响地域、持续时间、实施场合、损害范围等因素对被告的同一垄断行为予以拆分,分别提起数个诉讼的,由最先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第十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原告在相关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据此主张该处理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为真实的,无需再行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作出处理决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该处理决定的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的信息、材料等尚未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取合理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案件所涉领域、经济学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提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意见。该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鉴定意见的规定,对该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提出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意见进行审查判断。   一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提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意见,该意见缺乏可靠的事实、数据或者其他必要基础资料佐证,或者缺乏可靠的分析方法,或者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第十二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与公益诉讼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被诉垄断行为已经立案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定中止诉讼。   二、相关市场界定   第十四条  原告主张被诉垄断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的,一般应当界定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相关市场并提供证据或者充分说明理由。   原告以被告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为由主张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显著的市场力量的,应当界定相关市场并提供证据或者充分说明理由。   原告提供证据足以直接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再对相关市场界定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   (一)被诉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具有显著的市场力量;   (二)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被诉垄断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原告主张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不对相关市场界定提供证据。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界定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被诉垄断行为直接涉及的特定商品为基础,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的,还可以从供给者角度进行供给替代分析。   人民法院进行需求替代或者供给替代分析时,可以采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分析方法,一般选择使用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为质量、多样性、创新等非价格竞争的,可以选择质量下降、成本上升等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从需求替代的角度分析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一般根据需求者对于商品特性、功能和用途的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者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为相关商品市场。从供给替代的角度分析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可以综合考虑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意图和能力、承担的成本与风险、克服的市场障碍、需要的时间等因素。   分析界定互联网平台(以下称平台)所涉相关商品市场时,结合被诉垄断行为的特点、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具体情况、平台的类型等因素,一般可以根据该平台与被诉垄断行为最相关一边的商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也可以根据被诉垄断行为所涉及的多边商品分别界定多个相关商品市场,必要时也可以根据特定平台整体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特定平台存在跨边网络效应,并给该平台经营者施加了足够的竞争约束的,可以根据该平台整体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也可以根据跨边网络效应所涉及的多边商品分别界定多个相关商品市场,并考虑各个相关商品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从需求替代的角度分析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可以综合考虑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者其他竞争因素的变化而转向其他地域购买商品的情况、商品的运输成本和运输特征、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和主要经营者的商品销售分布、地域间的市场障碍、特定区域需求者偏好等因素。从供给替代的角度分析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可以综合考虑其他地域的经营者对商品价格等竞争因素的变化作出的反应、其他地域的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相关商品的及时性和可行性等因素。   分析界定平台所涉相关地域市场,可以重点考虑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需求者的语言偏好和消费习惯、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他地域竞争者的现状及其进入相关地域市场的及时性等因素。   三、垄断协议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协同行为,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信息交流或者传递;   (三)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   (四)经营者能否对行为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   原告提供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初步证据,或者第一项和第三项的初步证据,能够证明经营者存在协同行为的可能性较大的,被告应当提供证据或者进行充分说明,对其行为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协同行为成立。   本条所称合理解释,包括经营者系基于市场和竞争状况变化等而独立实施相关行为。   第十九条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是指在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提供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独立经营决策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两个以上的实际经营者或者可能进入同一相关市场进行竞争的潜在经营者。   特定经营者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或者两个以上经营者被同一第三方控制或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应当视为一个经济实体的,不构成前款所称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第二十条  原告有证据证明仿制药申请人与被仿制药专利权利人达成、实施的协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主张该协议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垄断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一)被仿制药专利权利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仿制药申请人明显不合理的金钱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补偿;   (二)仿制药申请人承诺不质疑被仿制药专利权的有效性或者延迟进入被仿制药相关市场。   被告有证据证明前款所称的利益补偿仅系为弥补被仿制药专利相关纠纷解决成本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该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主张其不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垄断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应当由被告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审查认定被诉垄断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被告在相关市场的市场力量和协议对相关市场类似不利竞争效果的累积作用;   (二)协议是否具有提高市场进入壁垒、阻碍更有效率的经营者或者
发布时间 : 2024-05-13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细化和规范听取意见和听证程序,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司法部印发了《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三个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明确了重点听取意见的六类内容、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五种情形和应当举行听证的六种情形,规定了通过当面、电话、互联网等各种方式听取意见的具体要求以及听证的具体流程,并对中止听证的情形及法律效力、线上视频方式听证等进行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深化行政争议源头治理。该意见明确要进一步拓宽行政复议调解范围,加大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力度,实现行政复议调解对各类行政复议案件全覆盖,贯穿到案前、案中、案后全过程,建立健全各项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保障,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调解能力,将更多的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发布时间 : 2024-04-08
  为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本院结合审判实践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并请在提出意见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张灵若,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子邮箱zgfmytlaw@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重婚原则上不适用效力补正】   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中,被告以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为由主张后一婚姻自此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但另一方有理由相信重婚一方的合法婚姻已经解除或者不存在婚姻的除外。   第二条【对当事人主张“假离婚”的处理】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条【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双方对此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第四条【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该方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赠与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事实,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情形下,赠与人有证据证明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条【未成年人及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并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条【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   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他人,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七条【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第八条【夫妻一方转让自己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效力】   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九条【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不是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该部分共同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放弃继承的效力】   夫妻一方以对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对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除外。   第十一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可适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责任及抗辩事由处理】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以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子女一方以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子女有合法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通过申请撤销监护权、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优先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形】   离婚诉讼中,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其他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情形。   第十四条【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效力】   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后,又以该处分行为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合同相对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不负担抚养费约定的效力】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起诉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子女成年后欠付抚养费的处理】   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父或者母给付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期间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已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明确约定或者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通过其他方式承诺给付抚养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子女尚未成年或者仍不能独立生活,子女起诉请求其支付欠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起诉请求对方支付欠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受其抚养教育”的认定】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继父母是否承担抚养费、是否实际进行生活上的照顾抚育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离婚经济补偿的认定和处理】   离婚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夫妻一方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对家庭所做贡献程度、双方离婚时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第二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帮助:   (一)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   (二)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   (三)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四)其他符合实际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附则】   本解释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发布时间 : 2023-07-11
7月10日,贵州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2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和优化营商环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贵阳市司法局等行政机关负责同志受邀参加发布会。   据了解,司法审查报告系统总结了2022年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及成效,梳理分析了全省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的基本情况及行政执法、应诉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以期进一步深化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良性互动,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报告显示,经大力推动诉源治理,2022年全省法院行政诉讼新收案件大幅下降其中,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收案同比下降17.70%;二审行政诉讼案件收案同比下降30.71%。根据最高法院的通报,全省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6.78%,低于全国平均值,且同比下降3.93个百分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连续七年高速增长,2022年创历史新高为96.35%,基本实现“告官见官”。行政案件司法建议反馈率也大幅提升,由2021年的54.17%上升至2022年的88.67%。   报告指出,“一降一升”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体现出全省行政法治环境持续向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提升的良好态势。但同时,部分行政机关在认定事实、证据保全、法律适用、行政程序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方面还存在问题,仍需精准发力。为进一步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司法审查报告提出六点建议: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重点领域的诉源治理;二是强化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贵州实践;三是加强应诉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应诉质效;四是强化法治思维,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五是完善自我纠错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程序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六是发挥公职律师、法律顾问作用,强化法治服务保障。   贵州高院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从全省法院2022年审结的行政案件中选取,既有破除区域壁垒、落实高效便民和信赖保护原则优化营商环境的案例,也有规范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助力诚信政府建设的案例;既有打击企业字号攀附现象、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案例,也有监督政府依法履行行政补偿职责、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行政审判的适法统一、对行政执法的规范提升以及对社会公众的规则宣示作用,引导全省法院更好服务中心大局,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未来,全省法院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公平与效率”永恒主题,积极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以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和实质化解为重要抓手,进一步强化府院联动,为奋力谱写多彩贵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活动专题

更多+

律师文化

更多+
发布时间 : 2025-02-06
为展示新时代贵州律师的新形象、新担当、新作为,贵州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特推出“律师心语”专题报道,通过律师自述的形式,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的展现贵州省律师行业蓬勃向上、担责作为、热心公益的精神风貌,一起倾听他(她)们的“心语”吧!   贵阳市 贵州贵与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冲:   作为一名致力于未成年人保护与法治教育领域的律师,我每一步的成长与进步,都离不开党委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深切关怀与贵州省律师协会的专业引领。感谢党委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的关心和帮助,如同灯塔照亮我前行的道路,让我在这条充满挑战与希望的道路上越走越坚定;感谢律所的律师团队,大家的团结和努力,汇聚成一股强大的力量,助力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法律服务工作不断发展;感谢家人的支持与理解,家人的爱与鼓励是我最坚实的后盾,让我无畏风雨,勇往直前。   展望未来,我将继续怀揣初心,以更加饱满的热情与坚定的信念,投身于未成年人保护和法治教育工作中,为未成年人的茁壮成长撑起一片晴朗的法治蓝天,感恩这份伟大的法律事业!   安顺市 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雪滢:   成为一名有家国情怀的律师,是我进入律师行业的初心和愿望。从实习到执业,除了这份初心与努力,还离不开家人的鼓励与陪伴,离不开同行前辈的指导与教诲,离不开社会的包容与信任,更离不开律师行业党委、司法行政机关、律协以及律所的培养与关爱。   感恩社会,给予我施展才华的舞台,肩负沉甸甸的使命责任,让我懂得珍惜与知足;感恩行业,赋予我专业技能,坚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让我在茫然无措中快速成长,让我在新疆开展法律援助的一年间感受到了许多温暖;感恩父母,无数个加班的夜晚默默地为我准备好饭菜,倾听我的牢骚。最后,我想感谢在律师道路上遇到的所有人,正是你们的支持,让我能够坚定地向“成为一名有情怀的律师”目标迈进。   毕节市 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晶晶:   执业十余载,我深感这份职业的重量不仅在于这许多的法条与判例,更在于每一次受到托付背后的信任与期待。感谢委托人将人生脆弱时刻的微光交予我们守护;感谢同行在法庭内外展现的专业与温度;感谢司法行政、律师协会这样的司法共同体为正义灯塔永驻所倾注的坚守。我们深知,法律文书里每一个铅字都镌刻着人生的悲欢,法庭上的每一次交锋都承载着对公义的求索。愿我们以法律为舟、以良知为舵,在激流中守护程序正义的尊严,在细节处捍卫实体正义的微芒。   法治长路,幸与诸君并肩。未来征程,愿继续以专业为剑,以温暖为盾,让每个案件都成为法治信仰的生动注脚。谨以此心,与君共勉。   黔南州 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欧虹燕:   从专职社工到执业律师,我在不同职业中实现人生价值。我曾在深圳的一家社工机构工作近三年,这段工作经历丰富了我的社会工作经验,也为我的律师职业厚植了精神土壤。成为一名律师后,我专注于引导当事人认识其家庭结构、厘清家庭角色,释法解惑,当事人不仅能从法律层面得到解答,更能窥见问题背后的深层原因,以达到助力当事人修复家庭关系,精准定位权利救济途径的良好效果。   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及专业认可指引我立志成为一名婚姻家事律师,我有幸找到了职业定位。现在,我要更加努力提升自己,拓宽知识领域,夯实专业技能,运用专业知识去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我希望每一位当事人都能得到法律的帮助,每一个家庭都能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未来,可期!   黔西南州 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方鹏:   在律师这条道路上,我深刻体会到这份职业的重量。行业赋予我的,不仅是专业的成长,更是对公平与法治的坚定信仰,在复杂的法律条文与多变的事实证据间穿梭,为当事人谋权益、护公正,这不仅磨炼了我的专业素养,更让我对法治的力量坚信不疑。感谢家人,他们是我拼搏路上的温暖港湾,家人的抚慰,如同一束光,照亮我前行的方向,让我紧绷的神经得以舒缓,让我能心无旁骛地投身事业;感谢行业同仁,我们共怀理想信念,“人民律师”赋予我们重要使命,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在追求正义的这条道路上行稳致远,愿我们携手共进,让法律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展望未来,我希望能在专业领域持续深耕细作,努力提升业务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 : 2025-01-26
为展示新时代贵州律师的新形象、新担当、新作为,贵州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特推出“律师心语”专题报道,通过律师自述的形式,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的展现贵州省律师行业蓬勃向上、担责作为、热心公益的精神风貌,一起倾听他(她)们的“心语”吧!   遵义市 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令狐晓雪:   纵山高路远,仍有旖旎风光连绵;虽跋山涉水,依旧怀揣热忱向前。感谢这个充满挑战与机遇的行业,每一个案件都是一次挑战,也是一次成长的契机,在唇枪舌剑中捍卫正义,在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里寻找突破,让我深刻体会到律师职业的意义与责任,不仅锻炼了我的专业能力,更塑造了我的品格与价值观。感谢我的家人,无数个日夜,当我为案件忙碌加班时,是他们默默承担起家庭的责任,给予我无条件的支持与理解,他们的关爱与鼓励,是我在疲惫时的温暖港湾,是我在困境中坚持下去的动力源泉。   展望未来,我满怀憧憬、牢记职责,愿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添砖加瓦,会更加珍惜与家人相处的时光。   六盘水市 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凃梦蝶:   吃水不忘挖井人,过河不忘筑桥者。自己的努力固然重要,但更离不开各级党组织和律师行业、律所的帮助培养。时代赋予了广大青年机遇和挑战,感谢组织给予平台和岗位、感谢行业带来自信、感谢前辈的悉心照顾和教诲。   习近平总书记告诫广大青年:“面对美好岁月,要有饮水思源、懂得回报的感恩之心,感恩党和国家,感恩社会和人民。”生逢伟大时代是人生之幸,我会将感恩之心化为事业之情、化为工作中的不懈动力,践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铮铮誓言,恪尽职守、勤勉敬业,为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贡献自己的全部力量。   铜仁市 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雷耀东:   进入律师这个行业两年多,对执业生涯以及未来的生活有了更完整的规划,这离不开大家对我的关心支持。   感恩社会,让律师这个行业有属于自己的“浪漫”,在这里我感知人间冷暖,见到许多人的喜怒哀乐,这些经历磨炼了我,也使得我格外珍惜生活的美好。感恩家人,让律师这个行业有属于自己的“幸福”,不管是自己的“小家”,还是律师行业、司法行政机关这个“大家”,感谢家人的鼓励,感谢前辈的指教,在我执业过程中一直陪伴我成长。最后,我想感谢律所这个大家庭,感谢我的导师王明律师和各位同事,感谢他们的关心指导,希望在今后的执业生涯中,得到更多律师同行的指教。   黔东南州 贵州黔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雪刚:   有幸能成为一名法律职业人,源于青春时代在电视屏幕里看到律师职业的神圣。感谢曾经接纳我实习的律所和同事,让我的律师执业历程从一无所知逐渐到熟能生巧。感谢黔东南州司法局和州律师协会,推选我成为律协常务理事和进入专委会工作,让我进一步融入律协业务的探索钻研,感受律师大家庭的温暖。感谢省律师协会、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厚爱,给予我多项荣誉,让我在律师执业前行的道路上更加坚定和自信,倍增动力。感谢我的妻子,不论是工作还是生活,都在默默地为我付出、为家庭付出。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将继续努力,做好一名执业律师,当好法律服务与宣传的使者。
发布时间 : 2024-11-26
近日,在贵阳市司法局的支持下,贵阳市律师文化园亮相观山湖公园,作为贵阳市法治文化园宣传阵地之一。这一举措不仅反映了司法行政部门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倡导,也体现了贵阳贵安律师行业为推动法治建设所作出的努力与贡献。通过对律师行业发展历程的梳理与展示,广大市民可以更直观地理解法律服务的重要性以及对社会和谐的促进作用,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持。   本次共展示律师⾏业发展简况、律师⾏业⼯作亮点、各法律⾏业协会简介三大板块内容。其中,律师⾏业发展简况板块介绍了贵阳贵安律师行业在党建工作、业务发展、行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了质的飞跃;律师⾏业⼯作亮点板块介绍了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强抓行业党建、践行公益法律服务、服务乡村振兴、维护劳动关系、服务大数据、助力建工领域、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积极开展青年律师工作、严把法律人才准入关、积极开展文体活动各方面的亮点工作;各法律⾏业协会简介板块介绍了贵阳市律师协会、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贵阳市司法鉴定协会、贵阳市公证协会、贵阳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行业简介、地址与联系方式,为市民就近寻求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提供了有效途径。   贵阳市律师文化园到达线路:   线路一:从观山湖公园西入口(金元国际社区)进入公园即可到达; 线路二:从观山湖公园地铁站进入公园后向西南方向步行800米即可到达。
发布时间 : 2024-09-18
3月27日,司法部在北京举行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表彰了一批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磊荣获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   石磊,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主任,铜仁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铜仁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理事,担任多个群团组织、学校和村(居)的法律顾问,荣获“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石磊律师政治素质较高、业务素质过硬,创新开展法治课题和理论研究,执业以来,始终坚定理想信念、立足职责定位、诚信规范执业,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一、积极开展法律援助 2019年以来,承办民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30多件,为未成年人、农民工等需要帮助的群体用心做好法援援助,全力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加入铜仁市、区两级法律援助评估专家库,多次参与法律援助案件评查工作,为法律援助案件提升质量提供意见建议。参与法律法规等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建议,例如2022年对《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建议,助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   二、热心参与法治宣传 2019年以来,开展宪法知识讲座10余场次,参与铜仁市宪法宣传大型公益活动“宪法与你同行”活动。积极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传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2023年在铜仁市共青团开展《用党的二十大法治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群团工作走向新未来》知识讲座。积极宣传《民法典》,录制民事法律宣传视频10余个,参与铜仁市碧江区灯塔街道办事处开展落实推进民法典实施贵州省基层普法队伍“万人大培训”线下培训工作,推动民事法律内容宣传走深走实。   三、主动担任村居法律顾问 先后担任铜仁市碧江区坝黄镇泥哨村、碧江区河西街道办事处广场社区的法律顾问,通过定时值班、法律咨询、参与社区会议、开展法律宣讲等形式为村居提供法律帮助、处理法律难题,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调解案件近30次。参加铜仁市碧江区乡村振兴法律服务团,积极开展乡村法治宣讲,通过微信公众号、头条号宣传乡村振兴、乡村法治建设等内容,为乡村发展提供法律帮助。
发布时间 : 2024-09-14
近日,省司法厅收到一封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的感谢信,信中对我省“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张雪滢律师为当地公共法律服务和法治建设做出的贡献表达感谢。   张雪滢,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律师,2023-2024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2023年9月,张雪滢积极响应司法部“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号召,从多彩贵州奔赴壮美新疆,开启一年的法律援助工作。期间,她接待群众咨询350余人次,开展普法宣传及授课50余场次,受众2000余人次;代写法律文书76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8件,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120余万元;为当地行政、司法机关建言献策,参与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会议30余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20余条,出具法律意见书2份,以火热的工作情怀和社会责任感为边疆群众法律需求和当地法治建设奉献自己的智慧与力量。   群众利益无小事,2023年10月,张雪滢接到群众赵先生的求助,反映其在2019年工作期间不慎受伤,导致右脚多处骨折及腰椎压缩性骨折并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用人单位支付了部分工伤赔偿,赵先生怀疑自己没有享受足额工伤赔偿。了解情况后,张雪滢根据工伤赔偿标准仔细计算了金额,并耐心答疑解惑,同时又前往县人社局查询赵先生的工伤保险缴纳记录,发现截至赵先生受伤时用人单位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因此建议赵先生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工伤待遇,不必走仲裁程序。随后,她又积极帮助行动不便的赵先生沟通人社局、用人单位,说服用人单位配合办理工伤待遇,最终在2024年1月,除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部分工伤赔偿款项以外,还帮助赵先生获得工伤赔偿约15万元,赵先生得知消息后,特意托人送来一面锦旗向张雪滢表示感谢。 (图为赵先生专门托人送来锦旗)   除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张雪滢还积极参与普法宣传工作。为了克服语言文化差异,她主动向法援中心志愿者学习少数民族语言,了解当地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她多次前往农牧区、矿区、学校、企业、村(居)等开展“法在身边便民法律服务直通车”“优化法治营商环境送法进企业”等活动,从基层实际需求出发,针对不同受众群体编写宣传课件、调整讲解方式,深入浅出地以案释法,耐心回答群众关心的法律问题,详细阐述法律规定,现场收集援助材料等,为群众送上丰富的“普法套餐”。 (图为2024年4月8日张雪滢在巴里坤县第二中学进行校园法治宣讲)   一年来,张雪滢走遍了巴里坤的牧场、矿区、草原、戈壁,与许多哈萨克族朋友结下深厚的友谊,用心用情投身法律援助工作,践行法律援助志愿精神,切实为基层群众纾困解难,为法治中国建设和民族团结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发布时间 : 2024-09-13
3月27日,司法部在北京举行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表彰了一批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贵州君团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华锋荣获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   彭华锋,现任贵州省君团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秘书长、共青团贵州省委“青年之声.贵州” 省级平台专家,贵州省综治委、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雨露工程”爱心律师等职务。在执业过程中以公益为主,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具备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依法诚信规范公正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志愿活动。   一、持续开展普法进校活动 彭华锋律师积极参与由共青团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律师协会等部门组织的“为了明天青春护航益起来”法治精神进校园活动,普法服务受众数万人,并参加各类未成年人普法教育主题活动,充分发挥专业律师在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二、组织发起公益捐赠活动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提升农村教育资源环境是全社会的责任。2019年,彭华锋律师作为项目组织发起负责人之一在惠水县打引中学开展“蓓蕾绽放·法律护航”爱心捐助活动,自行捐资和筹集资金20余万元,援建占地230平方米学生餐厅、为惠水县学生捐赠100套学生床上用品、两个篮球场架设施设备、24个寝室储物柜、5台可视化电脑等,并开展相应的普法教育活动。   三、积极落实对接帮扶工作 积极响应贵州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小组、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雨露工程”-关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公益爱心活动爱心律师活动,对接帮扶服刑人员子女。   为提高青少年普法课件质量,在共青团省委、省检察院的组织下,积极参与青少年普法课件评选,会同各类专家评选出优秀课件精品课件,供全省青少年普法工作人员宣传使用,保障课件质量。积极参与省团委组织制作关于留守儿童的宣传画册审核编辑工作。组织修订贵州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宣传手册。   四、主动担任村居法律顾问 在贵阳市司法局、南明区司法局、遵义社区司法所等单位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在贵阳市律师协会的指导下,负责3个村的法律顾问,积极探索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模式和经验,落实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内容和实质,为居委会、基层党组织免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联络村所属居委会及其居民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无一投诉,得到村居委员会工作人员及村民的好评。
发布时间 : 2024-09-10
在这个特别的日子 —— 教师节,我们往往会想到那些在校园中辛勤耕耘、启迪智慧的老师们。然而,在律师行业中,有这样一些特殊的 “领路人”,他们以专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和无私地奉献,引领着初入律师行业的后辈们在法律的道路上稳步前行。   值此教师节之际,让我们一同聚焦曾经被执业“领路人”教导过的青年律师,通过他们的故事,可以更加理解律师行业的传承与发展,去听听他们对执业“领路人”的感恩之情!   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  杨从财律师   在我执业之初性格内向,比较迷茫和困惑,但我的老师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潘登勇主任教导我说要秉承着“办案就是办客户人生”的理念。对于和他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他都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从他身上我学到了作为律师应当具有的素质、能力,感谢潘登勇老师的培养和鼓励。教师节来临之际,祝潘登勇老师节日快乐!   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 郑楠律师   刚接触到律师行业的时候,有很多迷茫。幸得我的老师,张洪平主任的悉心指导。张老师不仅传授法律精髓,更以实战经验助我成长,让我学会应对挑战。我还记得曾经一份律师函,张老师不厌其烦地指导我修改了十余次。在她的引领下,我专业能力显著提升,处理案件更加自信。   感恩张老师的栽培与关怀,您的教诲是我前行的动力,将铭记于心,继续努力,不负师恩。   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 张雪滢律师   我的老师是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万颂飚律师。还记第一次见面,您说您没有当过老师,也不知道如何教学生,但要做事之前必须先学会做人。您总是以身作则,用您的实际行动耐心地教导我,总是无声地支持着我,做一个有情怀的律师。   感恩之情,难以言表。师父,感谢您在我成长道路上的付出与奉献,愿您的事业蒸蒸日上,生活幸福美满。也祝所有的老师节日快乐,你们辛苦啦!   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 李镕宇律师   我的执业引路人是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王明律师。入行之初,我对执业方向、职业的规划还很迷茫,王明律师经常以过来人的身份分享他过去的经验,让我逐渐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新的认识。王律师无论是文书上书写的规范、处理案子的思路、开庭时辩论等技巧,王律师言传身教。他每日奔波于各项法律事务,但没有懈怠对我的指导。他时常告诫我们做事要认真仔细,做人要沉稳大气。两年的指导,在王律师的带领之下我逐渐褪去稚气,也学习到他身上许多良好的习惯,我的导师在学术及为人等教导让我受益终生,鞭策我成为更好的法律人。       贵州问心律师事务所 张鹏程律师   回想起刚实习的那段日子,我真的感到非常迷茫和无助。但幸运的是,我有一个很好的执业领路人,我的父亲。   当时,我遇到了很多棘手的案件,成宿成宿睡不好,找不到突破口。是父亲一点点教我,带我啃案例,教我如何在法律上据理力争。那些深夜的讨论和反复的模拟演练,都让我受益匪浅。借此机会,我想说,感恩有您,我的父亲。

律师培训

更多+
发布时间 : 2025-04-23
4月18日,贵州省第五届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迎来收官之日,来自全省9个市州的100名青年律师学员经过为期一周的学习,结束了本次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的学习时光,让我们一起去看看他们在本届训练营都有哪些收获和心得吧!   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  董胡娜   为期一周的培训不仅让我在专业能力上实现了突破,更在职业视野、团队协作和社会责任感等方面有了深刻的认识。青年律师的成长不能局限于“办案工具人”的角色,而需以更高站位思考问题。   贵州博慎律师事务所  石蓓蓓   训练营虽短,却为我点亮了三盏心灯:其一,专业精神的表达可以突破法庭边界,用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传播法治信仰;其二,时间管理本质是价值排序,青年律师要学会在动态平衡中守护核心目标;其三,真正的领军者应是团队能量的催化剂,在成就他人中实现自我超越。   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  张腊梅   通过本次青训营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需紧跟行业趋势,在专业化与科技化中找准定位;既要通过党建和公益践行社会责任,也要以产品思维推动服务升级。   青训营的结束是新征程的开始,我将把所学转化为行动,在法治建设中贡献青年力量,与同行者共赴山海!   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张英   青训营的培训,让我们拓宽了思路,打开了格局,提升了能力,拓展了朋友圈,是律师行业锻炼和培养优秀青年律师的摇篮,期待今后能够参加更多的培训和学习,能够更多的展示自我、突破自我、提升自我。     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  禹拂君   在总书记的大政方针下,国家政策扶持,律师行业进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随之而来的是律师人数激增,行业内卷严重。通过青训营来提升青年律师的素养变得必不可缺,能帮助青年律师正视自己的优缺点,并且找到方向,坚定地走下去。   我们应该在学习中沉淀,找到自己的专业方向,精进自己的专业领域,方能开疆拓土,顶峰相见!   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  朱启贤    为期一周的学习中,无论是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的深刻指引、律师职业道德的精神洗礼、演讲比赛的淬炼成长,还是与全省青年律师同仁的思想碰撞,都让我对新时代青年律师的使命担当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受益匪浅。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回到工作岗位后,我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身法治实践,用实际行动诠释青年律师的责任与担当,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贵州贡献青春力量!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石中晟   本次学习对青年律师的思想淬炼、公益践行、团队锻造、科技赋能、成长规划有着莫大的帮助。十分有幸参与本次青训营活动,有机会与各位行业的前辈交流学习,结识了优秀的同仁。   前来问道,闻道而归。    
发布时间 : 2025-04-23
4月18日,贵州省第五届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迎来收官之日,来自全省9个市州的100名青年律师学员经过为期一周的学习,结束了本次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的学习时光,让我们一起去看看他们在本届训练营都有哪些收获和心得吧!   贵州知予律师事务所  肖志硕   我有幸参加了第五届贵州省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短短一周的学习与思维的碰撞,不仅让我在专业能力上收获颇丰,更在思想上经历了一次深刻的洗礼。   本次训练营的课程设计兼具深度与广度,从“律师行业创新增长的底层逻辑”到“青年律师的执业形象和执业规划”,每一场课程都直击行业发展热点、痛点。一周的训练营像一扇窗,让我看到更辽阔的风景,也照见自身的不足。   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  陈武连   我在贵州省第五届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度过了充实的五天时光。这场以“专业为引领,友谊为基础”的沉浸式学习,不仅让我收获了专业能力的提升,更让我对新时代青年律师的使命有了更深层的体悟。   青训营的结束恰是新征程的开始。我将带着"专业精进、责任担当、行业引领"的十二字箴言,在法治建设的浪潮中勇立潮头,以青春之我书写无愧于时代的法治答卷。   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  钟琼   我有幸参加了贵州省第五届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本次训练营汇聚了来自贵州省各个市区的100名青年律师,大家齐聚一堂,共同学习与成长。   这次贵州省第五届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让我收获颇丰。知识层面,我系统学习了政治思想理论等内容,拓宽了法律视野。技能方面,辩论、演讲等能力得到显著提升。训练营的课程和活动安排紧凑且丰富,不仅让我在专业上成长,更为我未来的律师之路奠定了坚实基础。   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  王兴香   作为青年律师中的一员,我非常荣幸能够参与本次贵州省第五届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虽然青训营已圆满落幕,但这段经历所带来的震撼与启发仍在我心中激荡。   本次青训营课程中,特别设置了很多关于“律师如何践行社会责任”课程与经验分享,让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青年律师,我们肩负着双重使命:既要追求职业成就,也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最后,我将以本次青训营为起点,努力成长为一名有格局、有温度、有影响力的法律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贵州罡境律师事务所  刘应江   贵州省第五届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是一次思想与专业的双重淬炼,让我收获颇丰。   此次训练营让我明确了努力方向:一是政治引领,做信念坚定的“法治卫士”;二是专业精进,做开拓创新的“行业尖兵”;三是担当奉献,做服务社会的“先锋表率”。未来,我将带着训练营赋予的知识、勇气与担当,在法治道路上坚定前行,为贵州法治建设和律师行业发展贡献更多力量。   贵州悠南律师事务所  杨浪   何其有幸参与贵州省第五届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认识来自全省九个市州的100名优秀青年律师,通过这次培训,让我对律师行业的过去、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和了解。   此次培训,让我明白要和优秀的人一起走,跟随光,遇见光,靠近光,追逐光,成为光,散发光,未来我会将培训所学融入工作,以更饱满热情、更专业素养,在律师道路上砥砺前行。   贵州黔鹰(南明)律师事务所  吴发俊   非常感谢贵州省律师协会提供青训营这样一个平台,让青年律师有更多学习交流的机会,本次参训让我感悟颇多。一要坚持专业为本,基础知识一定要夯实,不定期还有新法的出台、旧法的更新,想立足于律师行业就要保持终身学习的态度。二要重视沟通,沟通是律师生活的一部分,我们与各类人都会有接触,所以一定要加强自身的沟通能力。三要增强身体素质,良好的身体素质是成为优秀律师的基础。
发布时间 : 2025-04-21
4月18日,贵州省第五届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迎来收官之日。   当日,训练营举行了“破界·笃行·逐浪—青年律师的进化方程式”演讲比赛的预赛及辩论大赛。   在演讲比赛中,学员围绕职业定位、业务实践和初心使命,声情并茂地讲述了对律师职业的坚守与热爱。   辩论赛上,四组辩论队围绕辩题展开激烈攻防,以逻辑严密的陈词和敏捷的临场应变彰显思辨风采。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吴寿喜对选手、赛事进行点评,比赛全面展现了青年律师的卓越能力与拼搏精神。   赛后,贵州省第五届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结业仪式在贵州省团校大礼堂召开。结业仪式上,学员代表进行了发言,表示此次青训营不仅锤炼了自身的专业能力与政治素养,更点燃了青年律师服务行业、回馈社会的使命感。随后,进行了结业证书颁发仪式。   省律协副监事长、省律师行业妇联主席李嫣在仪式上发言。她鼓励青年律师要练好专业、敬业、不断学习、奉献自我四项基本功,一步步夯实基础,稳步发展。   省律协青年委主任、省第五届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班主任罗明进行了总结发言,肯定了学员们在青训营的精彩表现,并勉励学员们要将政治引领与专业精进深度融合,以行业使命为担当,以法治信仰为底色,在服务社会大局中彰显新时代律师的责任与力量。   结业仪式后,文艺汇演拉开帷幕,活动汇聚了以各小组、班委及临时党支部为单位精心组织编排的12个节目,通过合唱、舞蹈、朗诵等多元形式,生动展现了青年律师群体的专业素养与人文情怀。整场演出既体现了法律人的艺术创造力,也在集体协作中强化了学员们的责任担当。   聚是一团火,散是满天星。训练营虽已结束,但同门情谊永在。未来,大家必将团结一心,为推动贵州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
发布时间 : 2025-04-18
4月12日,由贵阳市律师协会主办的“AI 时代背景下,律师如何升级企业法律服务产品和服务品质”专题讲座举办。 讲座邀请了律师行业咨询专家张智鑫老师现场授课,为与会律师带来了一场前沿且实用的分享。在培训过程中张智鑫老师指出,当前法律服务业正面临深刻变革,随着法律科技应用的深化和跨界竞争加剧,传统法律服务模式遭遇多重挑战,唯有主动拥抱变革,在专业深度与服务创新上寻求突破,方能开辟差异化发展路径。   贵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陈剑就本次培训的意义和背景做了介绍,他表示,AI时代既是挑战,更是机遇,希望能通过本次培训,将AI转化为提升服务品质的“翅膀”,为企业提供更精准、高效、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本次专题培训讲座的成功举办,为参会律师升级企业法律服务产品和品质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转型思路。相信通过此次培训,律师们能够更好地把握时代脉搏,为企业客户提供更优质、更高效、更具前瞻性的法律服务,推动律师行业在 AI 时代实现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 : 2025-04-15
4月14日,贵州省第五届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在贵州省团校正式开营。贵州省司法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魏华松,共青团贵州省委副书记张忠兰,共青团贵州省委统战部部长聂蔚琳,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协会长白敏,省律协监事长朱山,省团校副校长李勇,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副处长、省律协秘书长余洁,省律协副会长、省律师行业团委书记汪晓迅出席开班式。   来自全省9个市州的100名青年律师学员、司法部来黔工作锻炼的24名律师、省律师行业各级团组织部分班子成员以及省律协青年委部分委员参加本次开班仪式。   魏华松强调,青年律师作为律师队伍的生力军,应坚定理想信念,以业务精湛、服务为民和诚信执业为要求,坚定政治信仰,牢记使命担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为实现民族复兴而努力奋斗。   张忠兰对青年律师提出了殷切希望,希望各位青年律师保持政治清醒、严守政治纪律、投身社会实践、加强自身修养,互相支持和学习,推动贵州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李勇为本次训练营致欢迎辞,对训练营在省团校举办表示热烈的欢迎,鼓励各位青训营学员苦练专业本领,坚定理想信念,表达了团校为党育才的决心,并为本次青训营提供全程的助力和保障,希望学员在团校培训的同时重视纪律,保障自己的安全和健康,最后祝愿学员们一切顺利,训练营圆满成功。   汪晓迅宣读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关于设立中共贵州省第五届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临时支部委员会的决定》,正式成立中共贵州省第五届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临时支部委员会。   本次第五届贵州省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为期一周,采取封闭培训模式,精心设置了晨练拓展训练、主题党课、早晚间微论坛、专题讲座、分组讨论、辩论比赛、演讲比赛、文艺汇演等课程。
发布时间 : 2025-04-07
2025 年 3 月 28 - 29 日,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指导,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律师协会和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承办的 “法援护苗”行动专题培训班在贵阳举办。培训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邀请了具有丰富理论与实践经验的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等专业人士授课,致力于提升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的专业实务能力,深入推动“法援护苗”工作取得更好发展。此次培训前,各省按照要求推荐了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经验的法律援助人员名单。经过多轮筛选协调,共有1000余人参加了第一天的线上培训,120余名律师现场参加了两天的学习。   开班仪式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主持。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法援处处长、二级巡视员李雪莲作了动员讲话,贵州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朱进,贵州省妇女联合会副主席蒋耘,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汪晓迅为开班仪式致辞并讲话。   本次培训课程内容丰富且具有一定深度,涵盖了数字时代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政策改革、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检察实践、法官视角和律师工作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问题等多个核心议题。   3月28日,佟丽华围绕《数字时代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政策的改革及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进行授课,为广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提供了具有前瞻性与实用性的指导思路;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宋丹带来《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检察实践》,让参训律师们深入了解检察实践中的关键环节与操作要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三级高级法官张华从法官视角出发,剖析了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若干问题及路径,提出了司法审判层面的独特见解;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于旭坤律师以《律师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发展与挑战》为题,分享了她和团队律师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领域的工作经验,深入剖析了当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援助中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在3月29日的培训中,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静雯带来了《数字时代下的未成年人“性”保护——法援律师怎么做?》,用丰富、翔实的案例为广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提供了实务行动的参考坐标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第九部检察官吴蔚介绍了贵州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情况,并回答了现场律师的提问。除此之外,贵阳市聚爱公益中心理事长孙哲在培训中分享了《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践与思考》;贵州省律协未保委主任、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李国胜分享了省律协未保委发起的 “蓓蕾绽放、法律护航” 爱心捐赠活动;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李睿、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张京分别进行校园欺凌案件、酒店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之法律责任等实践分享;贵阳市聚爱公益中心副总干事、心理咨询师赵晋,项目总监、社工师罗洪印分享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心理援助和危重未成年被害人的医疗救助实践。   本次培训是推动落实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法援护苗”行动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打造一支从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律师队伍,并促进司法机关、律师协会、社会组织等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深度交流与紧密合作。未来,各方将继续携手,积极探索未成年人保护的新路径,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 : 2025-03-18
为深入落实证券法律业务监管要求,促进全省律师行业、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法务部门深入学习相关政策法规,提升证券法 律业务从业人员执业水平和执业素质,全面提高贵州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的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推动贵州证券法律业务高质量发展。在贵州省司法厅和贵州证监局的指导下,贵州省律师协会联合贵州证券业协会举办“贵州省2025年证券法律业务专题培训”,具体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25年3月22日(星期六)全天   二、培训地点 贵阳银行总行405室(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东区1-6栋)       三、培训讲师 (一)国浩金融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黄江东;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中心讲师。 四、培训议程 (一)上午(9:00-11:50) :   1.领导致辞;   2.贵州省律师协会、贵州证券业协会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3.贵州证监局法治处蒋国军副处长介绍证券法律业务监管执法情况;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黄江东介绍《上市公司证券合规及其法律服务》。   (二)下午(14:30-16:30):   1.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中心讲师介绍公司债券审核相关政策;   2.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中心讲师介绍ABS、公募REITs、 私募REITs审核相关政策。 五、报名方式 本次培训共有150个名额,于3月19日中午12点前扫描报名二维码, 进群视为报名成功。 六 、相关要求 报名成功后,无特殊理由不能请假、迟到、早退,若发现以上情况向所属市(州)律师协会通报。   (联系人:金鑫,联系电话:15185067435)

媒体报道

更多+

服务大厅

更多+

会刊之窗

更多+
文件大小:
35.6M
2024-09-11 15:05:00
文件大小:
74.0M
2024-02-20 16:10:00
文件大小:
67.2M
2023-12-18 15:19:00
文件大小:
74.4M
2023-12-18 15:08:00
文件大小:
51.6M
2021-02-26 10:52:47
文件大小:
15.0M
2021-02-26 10:52:20

贵州省律师协会

扫一扫关注我们

了解更多贵州律师协会资讯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六栋二十楼   联系电话:0851-85872448   邮箱:gzslsxh@126.com 

版权所有 © 2020 贵州省律师协会 Copyright 2020 gzslsxh.cn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