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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分类:律师之家
  • 作者:
  • 来源:省发改委 省司法厅
  • 发布时间:2016-10-12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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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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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建立公职律师“1234”工作模式

  “我们要将公职律师离得近、叫得应、专业熟、反应快、保密好、介入早等优势发挥好、利用好。”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党委书记、厅长周乐职说。   近年来,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坚持把建强公职律师队伍作为“一把手”工程高位谋划,多次召开党委会、专题会研究部署推进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工作,在用才、育才、留才、管才等方面下足功夫,大胆探索建立了公职律师“1234”工作模式(即组建1支队伍、搭建2个平台、建立3种机制、发挥“四员”作用),盘活公职律师资源,充分发挥“法治智库”作用。截至目前,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共有36名干部取得公职律师资格证。其中,省级有5人,市(州)级有13人,县级有18人。 组队伍建机制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公职律师可以及时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力量。     2022年,周乐职带队就“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进行调研,通过书面、座谈会等方式摸清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公职律师底数。调研发现:贵州省应急管理系统中,共有78名干部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申请公职律师资格者寥寥无几,造成应急管理系统法治人才资源浪费。     如何盘活公职律师资源?省应急厅摸着石头过河,走出了一条组队伍、搭平台、建机制的路子。     该厅牢牢抓住“人”这个关键,建立应急管理系统公职律师数据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同时,鼓励公职人员积极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支持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公职人员担任公职律师,支持符合条件的公职律师到上级部门或基层挂职锻炼;优先招录遴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青年进入应急管理干部队伍,优先把公职律师放在法制审核、行政执法等重点涉法岗位上。     “多年所学的法律知识终于派上了用场。”2023年初取得公职律师资格证后,曾明秀被调到省应急厅政策法规处,参与普法、行政执法案件合法性审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行政审批联合审查、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实现了学以致用。     为营造培育人才合适的土壤、最大限度激发公职律师队伍潜能,省应急厅建立了公职律师激励机制、交流机制和调配机制,制定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公职律师队伍管理办法,明确公职律师权责义务、激励措施、保障机制、考评标准等内容,从制度上明确公职律师干什么、怎么干。     同时,结合公职律师“离得近、业务熟、保密严”,法律顾问“局外人、经验足、技巧多”特点,省应急厅通过组织公职律师与法律顾问交流互动、协同应诉、“背靠背”出具法律意见、共同研究涉法难题等方式,加强双方协同联动,用法治合力求得最优解,有力保障依法行政。在调配机制上,该厅采取“指派+结对”方式,根据全厅法治工作需求统筹指派公职律师任务,最大限度发挥公职律师作用。 重实践搭平台   “虽是法学专业毕业,但未从事过应急管理法治工作,刚开始难免会觉得吃力。”面对公职律师这一全新的工作岗位,曾明秀每天兢兢业业,不敢有丝毫懈怠。     然而,在公职律师队伍中,曾明秀并不是“有理论无实践”的个例。因为申请公职律师的应急管理干部,此前所在工作岗位大多不能发挥专业特长,急需通过实践来完成成长蜕变。     实践的平台在哪里?省应急厅将公职律师专业优势与应急管理法治建设现实需求精准匹配,做到立法修法必到、复议应诉必到、信访接处必到、处罚案审会必到、厅长办公会必到“五必到”,为公职律师参与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诉讼、信访积案化解等工作提供实战平台。     2022年5月,在《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过程中,该厅政策法规处公职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专业的代仁政具体负责文稿起草、协调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等工作。这期间,他将法学知识与应急管理工作实践有机结合,提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细化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增加‘可以通过举报奖励基金’对举报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根据规定予以奖励”等内容被采纳,写入正式实施的《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经实战平台锻炼,不但提升了专业素养,还实现了自我价值。”代仁政直言,成为公职律师后,他工作起来更有动力和激情。     为了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省应急厅除了为公职律师搭建实战平台外,还结合主责主业,搭建了服务企业、服务乡村振兴的“两服务”平台。即,深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公益性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构建企业安全文化,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坚实法治保障;与该厅驻点帮扶乡镇建立法律服务联系机制,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别人借我的钱,我晓得他有钱,但我多次讨要他就是不还,我应该怎么办?”     “我外出务工没有得到工钱,去工厂索要往返成本又高,应该怎么处理?”     ……     2023年7月,省应急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孙晓东带领公职律师到驻点帮扶的罗甸县沫阳镇联合村开展法律服务进乡村活动,当地群众提出了很多问题。     “老乡,你要先收集借钱和讨要的证据,比如借条、证人、录音、视频等,然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活动现场,杨忠阳耐心向群众解答。他2022年取得公职律师资格。     “‘两服务’平台的搭建,让我们有了成长载体,业务能力也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提升。”多次为企业和驻点帮扶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杨忠阳颇有感触。 探索法治建设新模式 “黔西南州对望谟县一家砂石有限公司进行处罚时,该公司开采设计方案未分台阶开采,处罚时将‘未分台阶开采’写成了‘未分层开采’。”在2023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时,曾明秀发现案卷中存在法律文书填写时,未规范清晰界定并使用规定的专业术语等问题,并给予及时纠正,这正是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公职律师当好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真实写照。     所谓行政执法监督员,是要求公职律师协助做好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工作,以特邀的方式,将公职律师纳入执法监督员队伍,参与执法监督、案审会、案卷评查等相关工作,配合各级法制机构(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为建强应急管理系统公职律师队伍,省应急厅把公职律师当好依法决策的“参谋员”、依法行政的“护航员”、行政执法的“监督员”和普法教育的“宣传员”作为重要抓手。     谈及职能职责,省应急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肖劲松介绍,“参谋员”顾名思义就是为全厅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参与重要法律文书、招标文件、合同、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及合法性审查工作。而“护航员”则是协助做好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招投标质疑、陈诉申辩等工作,参与矛盾调处、信访接待、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     为当好普法教育“宣传员”,公职律师不仅要积极参与应急管理普法宣传活动,还要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楼道视频、橱窗展板、普法学法“五进”等开展法治宣传,利用执法人员培训、业务大讲堂等时机,选取经典案例以案普法,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法治思维和执法水平。     实践出真知。省应急厅探索建立的公职律师“1234”工作模式,在立法修法、执法监督、辅助决策、合法性审查等方面充分发挥了“法治智库”作用。下一步,该厅将以公职律师队伍建设为载体,继续探索法治建设新模式,为推进全省应急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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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律师协会工作组看望慰问安徽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

  2024年3月2日至3月4日,安徽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音邦定,安徽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谢思泽,淮南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顾承军,合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处长、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陈尚茹,淮南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师协会会长孟德春,合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马华平及安徽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陈宁等一行到贵州看望慰问2023年度安徽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并与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律师协会召开工作交流座谈会。     贵州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政治部(警务部)主任、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张大石,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贵州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宁茵,贵州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四级调研员韩煜、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俊、王泽富,黔东南州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刘亦兵,贵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负责人凌行明,黔东南州律师协会副会长龚经涛、锦屏县司法局、松桃县司法局分管律师工作负责同志等分别陪同慰问或参加调研座谈。     在锦屏县、松桃县,慰问组一行先后看望了2023年度安徽选派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沈雪冰、李艳律师,到两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实地察看法援律师工作岗位情况、办理法援案件情况,详细了解法援律师工作、生活、家庭等情况,并代表安徽省司法厅、省律师行业党委、省律师协会向两位法援律师表示崇高敬意和亲切问候,感谢他们舍小家顾大家,不远千里奔赴贵州,为当地法律援助工作做出的努力和奉献。在两县慰问座谈会上,慰问组听取了当地法律援助工作情况介绍和法援律师工作情况汇报,并与当地司法局相关同志就法律援助等相关工作进行了亲切交流。     慰问组在听取服务地司法局法援工作情况介绍和法援律师工作汇报后表示,贵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高度重视“1+1”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工作,对两名法援律师在生活、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给予的帮助和支持表示感谢,对两名法援律师舍小家顾大家、无私奉献的精神和工作中取得的成绩表示肯定。希望两名律师努力践行人民律师宗旨,继续做好法援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在助力当地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更多贡献。同时要认真总结服务期间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安徽律师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王泽富代表贵州省律师协会向慰问组一行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他表示,两名安徽法援律师到贵州工作以来,克服工作和生活条件的不便,认真履行职责,不仅以专业的能力水平承担了大量的法援工作,还主动在法律顾问、普法宣传、青少年权益维护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做了大量实际有效的工作,得到当地司法行政和群众的一致肯定,充分体现了“1+1”法援志愿者律师本色和担当,非常值得全体贵州律师同行学习。   3月4日,慰问组一行参观了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并与贵州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召开交流座谈会。韩煜、李俊分别代表贵州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对安徽省司法厅、安徽律协长期以来不断推进皖、黔两省律师工作、律师行业交流合作,积极在对口帮助、法律援助、业务培训等工作上给予贵州大力支持和帮助表示感谢。双方一致认为,将以深化落实司法部东中西部律师行业对口帮扶为契机,加强皖、黔两省律师工作和律师行业交流互动,深化拓展帮扶合作机制,积极推进更多工作落地见效,共同促进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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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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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贵州发布2023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3月14日,记者从贵州省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贵州省发布2023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案例一:某蔬菜种植户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禁用农药的白菜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黔东南州天柱县农业农村局对天柱县凤城街道的某蔬菜种植户生产的白菜进行监督抽查,检出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含量为1.04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规定。经查,该种植户在明知农药毒死蜱不得在白菜上使用的情况下,在大棚内使用农药毒死蜱杀虫,并将白菜采摘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涉嫌犯罪,天柱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23年12月,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种植户生产、销售含违禁农药白菜案件,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案中生产者明知国家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无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仍然在白菜上使用农药毒死蜱,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广大经营者应引以为戒,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案例二:某影院公司强制消费者购买3D眼镜案      【案情简介】2023年2月21日,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举报对贵阳某影院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核查,该影院公司本该对购买3D电影票的消费者免费提供3D眼镜,却在经营场所内张贴告示“不提供免费3D眼镜,3D眼镜需收费”。经调查,该影院公司共向购买3D电影票的消费者销售3D眼镜9723副,货值金额共计4.87万元,违法所得2.45万元。该影院公司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违法行为,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某影院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万元。       【案例评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本案中,3D眼镜是观看3D电影的必须设备,消费者购买了3D电影票,影院经营者应该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包括提供3D眼镜,该影院公司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强加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负担,依法应予以处罚。   案例三:某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案【案情简介】       2023年7月—8月,黔西南州普安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收到对某旅行社的多起投诉,反映该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未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变更行程,损害了旅游者合法权益。经调查,投诉属实。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违法行为,且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的规定,普安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给予该旅行社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第一百条第一项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应该按合同约定完成行程,本案中,该旅行社擅自变更游客旅游行程,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依法应予以处罚。   案例四:祛斑不达效果 消协助力退款     【案情简介】2023年3月27日,消费者李某到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于2022年11月初通过线上购买了价值398元的纹眉服务后,到线下指定的某店消费时,该店工作人员不断推销祛斑产品,并且在推销过程中宣称“绝对能祛斑、肯定能祛斑”,李某便刷卡支付2.45万元,购买了“纹眉+纹嘴唇”项目和祛斑项目。在该店祛斑后,李某面部出现大面积红肿,进行激光理疗修复后,没有达到该店宣称的祛斑效果,双方多次协商不成,李某遂向省消协投诉。经调查,投诉属实。经调解,商家同意扣除纹眉项目等成本后退还消费者8000元,消费者表示接受。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该店工作人员推销产品过程中,频繁使用“绝对”“肯定”等字眼,夸大产品效果,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消费者的诉求合理,该店理应退还相应钱款。   案例五:某培训机构违法培训案      【案情简介】贵阳市云岩区教育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巡查时,发现位于云岩区恒丰步行街四楼的某培训机构未经审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书法绘画培训,当即责令其暂停培训,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此后,云岩区教育局执法人员对该机构进行复查时发现其未办理审批仍在开展培训活动。经查,该机构共有教职员工4人,招收培训学员35人,共收取培训费用合计人民币3.22万元,已完成消课培训费用合计人民币1.19万元。该机构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违反《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十七条规定,云岩区教育局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罚款1.19万元。       【案例评析】《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该机构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依法应该受到行政处罚。教育部门提醒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校外培训。广大学生家长要理性对待校外培训,自觉抵制违法校外培训;确需参加培训的,要选择合法合规的培训机构,并主动使用“校外培训家长端APP”进行购课付费,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六:某公司加价收取停车费用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22日,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某公司不按公示标准收取停车费用。经查,该公司对停车服务价格进行了公示,但在6月22日端午节当天未按照公示价格收费,自行按照30元/天的标准向多名消费者进行收费。经核算,该公司多收金额为2448元。6月23日,该公司通过在经营场所张贴公告、查询微信收款记录等方式,联系消费者并清退多收费用。该公司的行为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惠水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本案中经营者不按公示的价格进行收费,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社会资金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虽然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但是经营者须按照价格法律法规要求,在停车场公开明示停车收费标准及相关内容,并按公示标准进行收费。在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经营者在标价外加价收费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规定,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案例七:某加油站改变计量器具控制系统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7日,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反映加油机计量不足的投诉,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加油站在用的6台燃油加油机24把加油枪中,有18把加油枪对应的9块主板铅封被更换。执法人员将涉案9块主板送监控微处理器生产厂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加油机主板中增加了不符合要求的控制系统电路”。经查实,该加油站通过更换具有人为控制功能的计控主板操控燃油加油机,实施计量作弊,涉及加油数量为96611升,违法所得75.10万元。该加油站改变加油机控制系统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改变计量器具控制系统的违法行为。依据《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修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涉案计控主板9块、没收违法所得75.1万元,并处罚款4.5万元,罚没合计79.6万元。      【案例评析】近年来,一些加油站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技术手段对加油机实施人为控制从而进行计量作弊,严重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处,打击了加油站更换计控主板、改变燃油加油机控制系统的违法行为,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   案例八:某网店未公示生产许可信息案     【案情简介】2023年9月12日,六盘水市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入驻某平台的某网店,未公示《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经核查,该店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未按规定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该网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其从事的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的违法行为,盘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既是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依法公示相关证照信息;广大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时,应仔细查看经营者相关行政许可信息是否齐备,注意保存消费凭证,如遇消费纠纷,及时向网络平台反映,同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   案例九:瓷砖消费引纠纷  消协调解获赔偿     【案情简介】2023年2月,消费者张某某在黔西南州兴义市某店下单订购3万余元的瓷砖用于家庭室内装修。4月,张某某发现多处地板瓷砖出现开裂问题,怀疑是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赔偿。该店认为不存在质量问题,不予赔偿。张某某投诉至州消费者协会。经调查核实,瓷砖开裂的主要原因是该款瓷砖属于高密瓷砖,切割工艺要求较高;该店未告知消费者切割注意事项。经调解,该店愿承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同意支付因瓷砖开裂造成的维修费用2000元,并赔偿张某某1万元。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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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 鄂川黔律师行业对口帮扶启动仪式在武汉举行

  2024年3月13日,按照司法部东中西部律师行业对口帮扶工作部署要求,鄂、川、黔律师行业对口帮扶启动仪式在湖北武汉举行。   湖北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梅雪峰,武汉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副处长方亮,宜昌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闫友森,湖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武汉市律师协会会长杨斌,湖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勋,襄阳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师协会会长骆修锋,宜昌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师协会会长刘强,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唐隆茂、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浩兴及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担任对口帮扶任务的45家律所主任出席会议。会议由湖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李鑫主持。   包括贵州20名青年律师在内的川、黔两省60名青年律师参加启动仪式,并将在湖北30家律师事务所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跟班学习。贵州20名青年律师将分两个小组分别到武汉市、襄阳市帮扶律所跟班学习。   启动仪式上,梅雪峰介绍了湖北省律师行业开展东中西部对口帮扶工作相关情况。唐隆茂、朱浩兴分别代表川、黔两省律师协会作了发言并向湖北省律协及相关帮扶律协赠送了感谢牌。川、黔两省跟班学习律师代表和武汉市律师协会、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有关负责人分别作表态发言。   梅雪峰表示,2023年,根据司法部关于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对口帮扶工作部署,湖北省司法厅与四川省司法厅、贵州省司法厅签署帮扶协议,对口帮扶两地律师行业。湖北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高度重视,积极与川、黔两省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帮扶方案,细化实化工作举措。按照工作安排,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三地选定了45家优秀律所承担“1对1”结对帮扶工作任务,30家优秀律所负责对口帮扶省份青年律师培养工作。   此次对口帮扶工作为期三年。湖北省承担“1对1”结对帮扶工作任务的律师事务所将重点围绕党建工作、律师人才培养、律师事务所建设、推动发展协同等四个方面,对被帮扶地律师事务所开展帮扶。承担青年律师培养工作任务的律师事务所,将组建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优秀律师团队,通过组织跟班学习、案例探讨、模拟法庭等,助力提升被帮扶地青年律师业务能力。   朱浩兴在发言中代表贵州省律师协会和贵州律师行业对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律师协会对贵州律师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他表示,将以今天的启动仪式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对口帮扶工作部署要求,通过加强工作统筹、细化工作衔接、狠抓工作落实,从律协、律所、律师等各个层面加强与湖北省律师行业的交流、学习、互动、合作,促进对口帮扶工作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借湖北省鼎力相助之东风,吹绿贵州律师高质量发展常青之树,共同推进律师事业发展。   李鑫作总结讲话并强调,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对口帮扶工作的重要性。要聚焦关键领域,科学有效组织跟班学习,立足实际创新结对共建,推进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对口帮扶工作重点任务落地实施。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有力、联系紧密、运转高效的对口帮扶机制,有效提升对口帮扶工作的整体效能,共同推动鄂川黔三省律师行业高质量协同发展。   自2023年8月司法部部署启动东中西部律师行业优化结对和对口帮扶工作以来,贵州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高度重视抓好对口帮扶工作落实,通过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计划推进、积极对接协调、严格选拔派送、及时跟进实施,确保帮扶工作取得最大实效。截至目前,贵州省律师行业已先后选送65名青年律师分别赴安徽、广东、湖北律师行业开展跟班学习,对加强青年律师人才培养,促进青年律师队伍建设,推进全省律师事业发展发挥了良好的引领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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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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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省委党校第63期厅级干部进修班课题组赴遵义市律师协会召开座谈会

3月8日上午,省委党校第63期厅级干部进修班课题组赴遵义市律师协会就“优化贵州营商环境路径研究”开展调研。   课题调研组由省人大财经委专职副主任委员袁健,省纪委省监委离退休办公室主任王永曦,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副厅长级专职纪检监察员、副组长(兼)王剑波等9人组成。   座谈会由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遵义市律师协会会长胡良刚主持,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副主席令狐兴中、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主席罗孝堂及律师代表参加了会议。   据了解,目前省级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是省投资促进局,地市级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中,除遵义市单设营商环境局以外,其余八个地州都由发改委或者投资促进局作为主管部门。   座谈会上,与会人员紧紧围绕调研主题进行交流,各律师代表围绕企业平等主体保护、破产管理、强制执行、财产保全、审判时效等工作进行了深入交流,并就“优化遵义市营商环境”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   袁健总结指出,营商环境是城市软实力、竞争力的综合体现,最好的营商环境是法治,律师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很有价值,课题组将纳入调研报告,为省委省政府建言献策,继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配套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共同推动全省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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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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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贵州省司法厅关于颁发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告

根据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部署,现就贵州省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24年应届毕业生除外)颁发事宜公告如下。 一 颁证时间 2024年3月13日至3月22日,具体时间见各市(州)司法局公告。 二 颁证地点 各市(州)司法局具体确定并公告。 三 领证方式 证书应由本人领取,市(州)司法局现场核对申请人身份信息后颁发;对不能在集中颁证时间内领取证书人员,可联系申请地司法局预约在其他时间由本人领取。 四 联系方式 贵阳市司法局:0851–87989218   遵义市司法局:0851–28226146   六盘水市司法局:0858–8235117、8222554   安顺市司法局:0851–33222819   毕节市司法局:0857–8223966   铜仁市司法局:0856–5223619、5221213   黔东南州司法局:0855–8228099   黔南州司法局:0854–8238627、8259343   黔西南州司法局:0859–3813618、361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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