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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6〕19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司法厅
为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服务为民、保障权益,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的法律服务,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坚持统筹城乡、强化基层,实现城乡公共法律服务广泛覆盖,逐步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坚持改革创新、提高质量,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形成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职能,实现整体协同,促进资源共建共享。
到2020年,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布局合理、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农村一小时、城市半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服务网络。依托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综治维稳中心、村(居)民委员会服务中心或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健全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五级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积极打造“农村一小时、城市半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形成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服务优良、运行有序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二)整合服务资源。适应大数据和“互联网+”发展趋势,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平台,完善与社会公众互动的功能,建成以“两微一站一线”(官方微博、政务微信、门户网站、“12348”法律服务热线)为载体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新平台。简化受理程序,推行电话受理、网络受理、邮寄受理、代理受理与网上服务、网上监督、网上评价、网上反馈等方式,及时提供在线法律服务、宣传法律知识、疏导群众情绪、指导群众维权,为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的公共法律服务。
(三)拓展服务领域。围绕国家确定的重点公共服务领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积极服务大扶贫、大数据两大战略行动,大力拓展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公共法律服务。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向乡村(社区)选派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引导律师积极参与信访、调解、群体性事件处置和社区工作等公益法律服务。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推动将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纳入居住地法律服务范围。
(四)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建设,制定各类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设施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和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公开制等制度,积极开展法律服务评查、服务质量检查公布、质量跟踪检查等工作。加强执业监管,加大违纪违法执业行为处理力度,促进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规范诚信执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强化便民措施,通过普遍设立便民服务窗口、联系点、工作站、信息员,发放服务信息卡,开展预约、巡回、蹲点、上门等服务,方便群众获得公共法律服务。强化区域协作,搭建公共法律服务跨区域协作平台,促进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横向配合,方便群众异地获得公共法律服务。
(五)壮大服务队伍。鼓励引导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和志愿者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以中国贵州人才博览会为主要平台,通过实施“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和开展省校合作专项引才活动等,拓宽引才渠道,开辟人才绿色通道,积极为基层引进各类法律服务人才。把法律服务人才纳入政府重点人才培养引进范围,积极引进投资、金融、证券、信息网络、公司治理、知识产权保护、司法鉴定等方面的高端法律服务人才。畅通法律服务人才流动机制,出台引进法律服务人才发展的优惠政策,支持律师事务所在律师力量严重不足的县(市、区、特区)开办分所,鼓励志愿律师、派驻律师到边远地区执业,鼓励本籍律师回乡创业,鼓励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非公职人员从事律师、公证员工作。加大公证员考核任职力度。重视预防性公共法律服务特别是公证服务工作,解决好法定公证制度缺失、公证业务大幅萎缩等突出问题。
(六)强化服务保障。各地要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财政管理体制,整合现有资金,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加大购买法律服务力度,统一采购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规范采购标准和程序,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对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按规定予以补偿和激励。严格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专编专用,对挤占、挪用或截留政法专项编制的及时清理。加强基层司法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人财物向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政法机关倾斜,逐步解决基层法治工作人员短缺、待遇偏低等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安排部署。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规划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分工和重点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高效联动的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检查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执业监管,依法严格规范公共法律服务,有效防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坚决打击假借公共法律服务名义从 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努力建设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公共法律服务秩序。
(三)加强宣传报道。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宣传,特别是要宣传报道基层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创新实践,提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赢得更广泛的支持,为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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