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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出台《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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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出台《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 分类:行业党建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9-04 17:35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为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规范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提高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制度,近日,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出台了《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工作规则(试行)》。全文如下: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规范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提高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依照本规则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一般应直接隶属于市级律师行业党委。党员数量较多的区县,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成立律师行业党组织,直接管理律师事务所党组织。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党章要求,根据党员人数等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设立党组织申请。

分所具备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设立申请。总所设有党组织的,分所应同时接受总所党组织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  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委员会,并按期进行换届。

正式党员人数3名以上不足50名的,可以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50名以上不足100名的,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员人数达不到相关要求,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基层委员会。

新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党员人数符合上述标准的,应当同步设立党组织。

党员数量多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可根据党员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划分党支部、党小组。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党员少于3人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本着就近就便或以大代小、以强带弱的原则,与党建工作开展较好的律师事务所建立联合党支部,或者由律师行业党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联合党支部,共同开展组织生活。

第八条  没有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做好党建工作。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核。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党组织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设书记一名,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至5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人,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9人。

党员人数7名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支部委员会。

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党性强、作风好、群众威望高、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党员律师中选举产生。

推行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决策管理层党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是党员的应当同时担任党组织负责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不是党员的,由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中的党员担任党组织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要吸收进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层。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者。党员数量超过50人的党组织,至少配备1名专职党务工作者。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党建工作内容,并保障党组织的活动经费。

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党建工作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实现“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要积极吸收党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辅助人员参加,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和律师行业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加强教育管理,做好监督服务,引导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严格落实党员管理制度,加强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档案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确保党员律师遵守党的章程,参加党的活动,履行党员义务,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自觉做到思想上认同组织、政治上依靠组织、工作上服从组织、感情上信赖组织。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在青年律师中发展党员,注重把党员律师培养成业务骨干、把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骨干培养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律师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健全完善党员律师党纪处分工作机制,保持党员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先进性。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教育广大党员律师模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引导非党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辅助人员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关心律师的工作和生活,培养优秀律师人才,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帮扶困难律师,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营造积极向上的律师文化氛围,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律师执业理念和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推动树立高尚的律师道德情操。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以党章和党内法规为依据,建立健全党员教育制度,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可以制定议事规则,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收集反馈党员意见建议,接受党员律师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做好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对于党组织关系暂时未转入但能够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律师,要及时督促其办理组织关系接转。

新核准执业的律师是党员的,应当同步做好党组织关系接转。对于变更执业机构的党员律师,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及时督促其接转党组织关系,做到组织关系接转与律师执业手续同步办理。对于因学习、工作、出国、离职等原因已经离开所在律师事务所六个月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协助其及时接转组织关系。

兼职律师是党员的,应当参加所在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活动。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党组织和合伙人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事项。律师事务所评先选优、对律师的政治安排等事项,应当事先征求党组织意见。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建立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层重大问题会商、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党组织负责人不是合伙人的,合伙人会议应当主动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列席。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认为决策管理层会议的决定可能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有权要求暂缓执行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根据律师行业的特点开展“三会一课”活动,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做到有主题、有讨论、有收获,使之成为党员政治学习的阵地、思想交流的平台、党性锻炼的熔炉。

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定期讲党课。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交流思想、总结经验、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应当报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依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在所属行业党组织的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开展党员民主评议活动。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定期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经常开展促进律师事务所发展与律师业务拓展的业务研讨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主动与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其他领域和行业党组织结对共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发挥律师事务所联系广泛的特点,组织党员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凝聚社会共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党员活动日制度,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等形式,亮明党员身份,积极参与普法宣传教育、法律援助等活动,树立党员律师先锋模范形象。

第三十二条  创新党组织活动形式,推进党群活动一体化,开设网上党建园地、网上党校、党建微博、网上论坛等,把党的活动阵地拓展到网络上,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三十三条  建立联系群众制度,党员律师主动团结非党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辅助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联络小组,共同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增强政治认同,共同促进业务提升。

第三十四条  做好律师行业统一战线工作,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进一步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五条  制定完善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定期开展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负责人是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党员律师报告党建工作情况。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负责人执业机构变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七条  自觉接受当事人、新闻舆论等各方面的监督,维护党员律师良好形象,引领行业良好风尚。

第三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对于所属党员的违纪行为,应当依纪依规处理。对于吊销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党员律师,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建立表彰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符合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特点的管理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善于运用先进典型加强对党员群众进行教育,不断推进律师事务所党的建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行业党委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国共产党全国律师行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出台《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概要描述】为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规范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提高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制度,近日,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出台了《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工作规则(试行)》。全文如下: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规范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提高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依照本规则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一般应直接隶属于市级律师行业党委。党员数量较多的区县,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成立律师行业党组织,直接管理律师事务所党组织。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党章要求,根据党员人数等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设立党组织申请。

分所具备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设立申请。总所设有党组织的,分所应同时接受总所党组织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  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委员会,并按期进行换届。

正式党员人数3名以上不足50名的,可以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50名以上不足100名的,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员人数达不到相关要求,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基层委员会。

新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党员人数符合上述标准的,应当同步设立党组织。

党员数量多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可根据党员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划分党支部、党小组。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党员少于3人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本着就近就便或以大代小、以强带弱的原则,与党建工作开展较好的律师事务所建立联合党支部,或者由律师行业党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联合党支部,共同开展组织生活。

第八条  没有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做好党建工作。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核。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党组织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设书记一名,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至5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人,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9人。

党员人数7名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支部委员会。

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党性强、作风好、群众威望高、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党员律师中选举产生。

推行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决策管理层党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是党员的应当同时担任党组织负责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不是党员的,由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中的党员担任党组织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要吸收进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层。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者。党员数量超过50人的党组织,至少配备1名专职党务工作者。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党建工作内容,并保障党组织的活动经费。

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党建工作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实现“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要积极吸收党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辅助人员参加,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和律师行业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加强教育管理,做好监督服务,引导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严格落实党员管理制度,加强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档案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确保党员律师遵守党的章程,参加党的活动,履行党员义务,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自觉做到思想上认同组织、政治上依靠组织、工作上服从组织、感情上信赖组织。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在青年律师中发展党员,注重把党员律师培养成业务骨干、把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骨干培养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律师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健全完善党员律师党纪处分工作机制,保持党员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先进性。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教育广大党员律师模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引导非党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辅助人员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关心律师的工作和生活,培养优秀律师人才,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帮扶困难律师,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营造积极向上的律师文化氛围,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律师执业理念和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推动树立高尚的律师道德情操。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以党章和党内法规为依据,建立健全党员教育制度,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可以制定议事规则,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收集反馈党员意见建议,接受党员律师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做好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对于党组织关系暂时未转入但能够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律师,要及时督促其办理组织关系接转。

新核准执业的律师是党员的,应当同步做好党组织关系接转。对于变更执业机构的党员律师,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及时督促其接转党组织关系,做到组织关系接转与律师执业手续同步办理。对于因学习、工作、出国、离职等原因已经离开所在律师事务所六个月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协助其及时接转组织关系。

兼职律师是党员的,应当参加所在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活动。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党组织和合伙人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事项。律师事务所评先选优、对律师的政治安排等事项,应当事先征求党组织意见。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建立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层重大问题会商、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党组织负责人不是合伙人的,合伙人会议应当主动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列席。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认为决策管理层会议的决定可能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有权要求暂缓执行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根据律师行业的特点开展“三会一课”活动,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做到有主题、有讨论、有收获,使之成为党员政治学习的阵地、思想交流的平台、党性锻炼的熔炉。

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定期讲党课。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交流思想、总结经验、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应当报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依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在所属行业党组织的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开展党员民主评议活动。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定期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经常开展促进律师事务所发展与律师业务拓展的业务研讨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主动与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其他领域和行业党组织结对共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发挥律师事务所联系广泛的特点,组织党员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凝聚社会共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党员活动日制度,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等形式,亮明党员身份,积极参与普法宣传教育、法律援助等活动,树立党员律师先锋模范形象。

第三十二条  创新党组织活动形式,推进党群活动一体化,开设网上党建园地、网上党校、党建微博、网上论坛等,把党的活动阵地拓展到网络上,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三十三条  建立联系群众制度,党员律师主动团结非党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辅助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联络小组,共同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增强政治认同,共同促进业务提升。

第三十四条  做好律师行业统一战线工作,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进一步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五条  制定完善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定期开展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负责人是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党员律师报告党建工作情况。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负责人执业机构变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七条  自觉接受当事人、新闻舆论等各方面的监督,维护党员律师良好形象,引领行业良好风尚。

第三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对于所属党员的违纪行为,应当依纪依规处理。对于吊销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党员律师,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建立表彰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符合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特点的管理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善于运用先进典型加强对党员群众进行教育,不断推进律师事务所党的建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行业党委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国共产党全国律师行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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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规范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提高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制度,近日,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出台了《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工作规则(试行)》。全文如下: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规范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提高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依照本规则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一般应直接隶属于市级律师行业党委。党员数量较多的区县,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成立律师行业党组织,直接管理律师事务所党组织。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党章要求,根据党员人数等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设立党组织申请。

分所具备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设立申请。总所设有党组织的,分所应同时接受总所党组织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  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委员会,并按期进行换届。

正式党员人数3名以上不足50名的,可以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50名以上不足100名的,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员人数达不到相关要求,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基层委员会。

新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党员人数符合上述标准的,应当同步设立党组织。

党员数量多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可根据党员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划分党支部、党小组。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党员少于3人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本着就近就便或以大代小、以强带弱的原则,与党建工作开展较好的律师事务所建立联合党支部,或者由律师行业党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联合党支部,共同开展组织生活。

第八条  没有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做好党建工作。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核。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党组织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设书记一名,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至5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人,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9人。

党员人数7名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支部委员会。

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党性强、作风好、群众威望高、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党员律师中选举产生。

推行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决策管理层党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是党员的应当同时担任党组织负责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不是党员的,由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中的党员担任党组织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要吸收进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层。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者。党员数量超过50人的党组织,至少配备1名专职党务工作者。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党建工作内容,并保障党组织的活动经费。

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党建工作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实现“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要积极吸收党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辅助人员参加,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和律师行业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加强教育管理,做好监督服务,引导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严格落实党员管理制度,加强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档案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确保党员律师遵守党的章程,参加党的活动,履行党员义务,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自觉做到思想上认同组织、政治上依靠组织、工作上服从组织、感情上信赖组织。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在青年律师中发展党员,注重把党员律师培养成业务骨干、把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骨干培养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律师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健全完善党员律师党纪处分工作机制,保持党员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先进性。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教育广大党员律师模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引导非党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辅助人员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关心律师的工作和生活,培养优秀律师人才,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帮扶困难律师,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营造积极向上的律师文化氛围,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律师执业理念和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推动树立高尚的律师道德情操。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以党章和党内法规为依据,建立健全党员教育制度,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可以制定议事规则,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收集反馈党员意见建议,接受党员律师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做好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对于党组织关系暂时未转入但能够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律师,要及时督促其办理组织关系接转。

新核准执业的律师是党员的,应当同步做好党组织关系接转。对于变更执业机构的党员律师,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及时督促其接转党组织关系,做到组织关系接转与律师执业手续同步办理。对于因学习、工作、出国、离职等原因已经离开所在律师事务所六个月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协助其及时接转组织关系。

兼职律师是党员的,应当参加所在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活动。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党组织和合伙人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事项。律师事务所评先选优、对律师的政治安排等事项,应当事先征求党组织意见。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建立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层重大问题会商、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党组织负责人不是合伙人的,合伙人会议应当主动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列席。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认为决策管理层会议的决定可能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有权要求暂缓执行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根据律师行业的特点开展“三会一课”活动,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做到有主题、有讨论、有收获,使之成为党员政治学习的阵地、思想交流的平台、党性锻炼的熔炉。

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定期讲党课。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交流思想、总结经验、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应当报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依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在所属行业党组织的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开展党员民主评议活动。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定期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经常开展促进律师事务所发展与律师业务拓展的业务研讨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主动与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其他领域和行业党组织结对共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发挥律师事务所联系广泛的特点,组织党员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凝聚社会共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党员活动日制度,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等形式,亮明党员身份,积极参与普法宣传教育、法律援助等活动,树立党员律师先锋模范形象。

第三十二条  创新党组织活动形式,推进党群活动一体化,开设网上党建园地、网上党校、党建微博、网上论坛等,把党的活动阵地拓展到网络上,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三十三条  建立联系群众制度,党员律师主动团结非党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辅助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联络小组,共同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增强政治认同,共同促进业务提升。

第三十四条  做好律师行业统一战线工作,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进一步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五条  制定完善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定期开展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负责人是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党员律师报告党建工作情况。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负责人执业机构变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七条  自觉接受当事人、新闻舆论等各方面的监督,维护党员律师良好形象,引领行业良好风尚。

第三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对于所属党员的违纪行为,应当依纪依规处理。对于吊销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党员律师,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建立表彰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符合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特点的管理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善于运用先进典型加强对党员群众进行教育,不断推进律师事务所党的建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行业党委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国共产党全国律师行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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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铜仁市律师行业党委召开2023年度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暨2024年工作部署会

4月13日,中共铜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召开2023年度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暨2024年工作部署会。铜仁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杜晓军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和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科长、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杨华主持。铜仁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市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律师行业党建指导员,市律师行业各党支部书记共计5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铜仁市律师行业党委下辖16个党支部书记逐一述职,分别从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纪律建设、工作特色亮点等方面,既讲党支部面上工作,又讲个人履职情况,既实事求是总结成绩,又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听取各党支部书记述职后,杜晓军对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述职情况进行了点评,充分肯定了各党支部书记在加强律师行业党建方面取得的工作成效,对部分党建工作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生活落实不够严格、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足等问题,从促进党的组织建设全覆盖、建好建强标准化党支部、党建引领促进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会议指出,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就像是一块磨砺党组织书记能力的砥石,既是对各基层党组织党建成果的一次全面检阅,也是推动党组织书记持续改进工作的重要途径。述职评议不仅在于检验党组织书记的党建成绩,更在于激发各支部的创新意识和进取精神,以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的全面提升。   会议要求,2024年,要围绕迎接新中国成立75周年和持续巩固主题教育成果,把党支部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团结动员群众、推动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一要着力突出政治担当,强化政治功能。要旗帜鲜明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讲政治的要求落实到推动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全过程中。二要着力层层压实责任,增强党建实效。支部书记要坚决扛起抓党建第一责任,把党建工作作为第一要务来抓,带头贯彻落实好行业党委工作的相关要求和责任清单,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三要着力抓好机制建设,形成长效机制。要把述职作为手段,将存在问题的整改作为主攻方向,完善党建工作相关机制,最终实现基层党建工作的全面提升。四要着力夯实基层基础,全面推动律师行业党建工作高质量发展。各支部书记要牢记自己的书记身份,牢记自己是抓党建的第一责任人,切实把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支部的战斗力,内化为行业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   会议还对铜仁市律师行业各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作了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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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贵阳市律师协会举办“法治乡村·携手同行”乡村振兴公益活动

2024年4月13日,由贵阳市司法局、花溪区司法局指导,贵阳市律师协会主办的“法治乡村·携手同行”乡村振兴公益活动在贵阳市花溪区青岩古镇龙井村隆重举行。   活动当日,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政治部(警务部)主任、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张大石,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彭容江到花溪区青岩镇龙井村走访指导基层治理工作并慰问法治乡村活动工作人员。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张明勇,花溪区委副书记、区长蒋芳菊,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李昱,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杨鸿,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吴晓东,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田景文一同走访。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省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长朱山,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常务副书记尚争,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唐明鸿,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师协会会长薛军,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长李永年等陪同走访。   张大石、彭容江一行对龙井村委会、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站、簸箕画坊、银坊、蜡染坊等进行实地走访,查看公益活动现场、村规民约,并与村“两委”、各坊主、法治进乡村活动工作人员等深入交流,详细了解基层治理、人民调解、企业经营、法治乡村活动开展情况,以及龙井村作为“全国文明村镇”、“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在基层法治等方面的相关工作成果。   彭容江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法治融入乡村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乡村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鼓励律师在乡村基层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以更积极的态度、更专业的技能,配合村“两委”,服务好人民群众。   张大石强调,省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地方推动法治乡村建设,省市律师协会也要积极参与地方法治建设,村(社区)法律顾问要切实履行职责,指导、培训村(社区)两委干部、人民调解员、法律明白人发挥"关键少数"作用,示范带动广大村(居)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本次法治乡村活动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是法入人心、法治宣传。以推进乡村治理为抓手,市律协各专委在龙井村古今文化广场设置法律咨询台,对宪法、民法典、司法救助等法律知识进行普及,现场发放各类法治宣传资料,让群众把法律带回家。志愿者律师们还现场解答人民群众提出的讨薪、征地拆迁、婚姻家事等方面的法律热难点问题。   二是与民同行、送法下乡。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师协会会长薛军等律协班子成员带领广大律师走访龙井村各坊间经营主体并对其进行普法宣传工作,推动提升经营主体法治思维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薛军与村民们亲切交流,了解了村民们在经营过程中的需求和困境,主动询问村民是否需要法律帮助。薛军说:“我们看到了村民的生活环境,也感受到了他们对美好生活的渴望和期待。”薛军一行还看望了龙井村老党员、困难户,听取他们的感受,讲解日常法律问题,共同增进幸福感和归属感。   夕阳西下、华灯初上,在古井文化广场,一曲铿锵的龙鼓声拉开了文艺演出的序幕。花溪区青岩镇党委书记刘海峰,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师协会会长薛军分别致辞。本次活动采取多方协作、多元投入的方式,旨在将法律知识送到田间地头,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为和美乡村、平安乡村的建设贡献贵阳贵安律师力量。文艺表演穿插了现场提问与抢答环节,现场群众对主持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积极踊跃回答。演出最后,现场工作人员、表演人员、在场观众围绕篝火载歌载舞,本次活动在篝火晚会的欢声笑语中落幕。   本次活动以法治宣传、送法下乡、走访慰问、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全面开展,是贵阳贵安律师扎根基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生动实践,彰显了贵阳贵安律师助力乡村法治建设、推动乡村振兴的坚定决心。未来,贵阳贵安律师将聚焦乡村发展特色,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服务乡村振兴保证作用,扎实全面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用法治元素赋能乡村振兴,在乡村振兴中发出贵阳贵安律师强有力的声音。   本次活动由市律协公益法律服务和社会责任委员会、市律协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市律协党建工作委员会、市律协文化与体育委员会、市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市律协宣传委员会、中共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委员会协办,同时得到贵阳贵安广大律师、各高校法学院及社会各界人士、龙井村全体村民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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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省律师行业党委召开全省律师行业党纪学习教育动员部署会议

4月17日,省律师行业党委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对全省律师行业党纪学习教育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政治部(警务部)主任、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张大石主持会议并讲话。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全省9个市(州)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办负责同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省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纪学习教育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精神和司法部党组、省司法厅党委党纪学习教育部署会议精神,审议通过《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实施方案》。   会议强调,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全省律师行业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全省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及广大律师要深刻认识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意义,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做到模范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把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执业基本要求,始终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会议要求,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和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律师行业特点,原原本本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解读,深化对《条例》的理解运用。注重将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重在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推动《条例》入脑入心。要认真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组织书记上党课等形式,紧密结合律师行业工作实际和特点,采取形式多样、灵活生动的学习方式,确保学习教育效果。要做好学习教育指导和宣传引导工作,进一步端正学风,坚决反对形式主义。要坚持示范带动。全省律师行业各级党委书记、班子成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坚持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律所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支委成员要坚持带头学习,坚持和所属党员同学习、共讨论,注意在研学、交流中增强对党纪党规的认识,加深理解。要加强警示教育。坚持以案促学、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注重用身边案例教育身边人,让党员和广大律师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要抓好成果转化。把党纪学习教育与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与深入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与深入推进行业“头雁行动”等统筹结合起来,坚持两手抓、两促进,以党纪学习教育推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取得扎实成效,推进全省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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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黔东南岑巩县:“三个强化”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智囊作用 助力提升政府依法决策水平

政府法律顾问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岑巩县立足法治引领和护航高质量发展需求,从“强化机制保障、强化过程参与和强化考核评价”等方面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智囊作用,提高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全面巩固拓展好省级法治政府示范县创建成果。   强化机制保障。制定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管理规定、经费管理规定等文件,明确法律顾问工作内容、方式、考核机制及经费保障等,不断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同时充实优化政府法律顾问团队,注重“理论+实务”的深度融合,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序有力开展、落实。2023年,外聘政府法律顾问1名,选聘5名实务部门资深公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强化过程参与。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事前解疑”“事中参与”“事后处置”全过程的“智囊团”作用,积极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发展事项建言献策。2023年,参与县政府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政府合同、重大行政行为审查论证102件次,参与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342人次。   强化考核评价。加强对全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健全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择优选聘政府法律顾问,特别是严把政府法律顾问政治关、业务关、品行关,将“有情怀、有能力、有担当、懂政治、懂政府、懂法律”的“三有三懂”律师团队列为拟聘任对象,真正做到“顾而有问、顾而有效”,为县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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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贵州省司法厅召开“1名村(居)法律顾问+N名法律明白人”行动视频会

近日,贵州省司法厅召开“1名村(居)法律顾问+N名法律明白人”行动视频会,总结交流经验做法、梳理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部署下步工作。省委依法治省办专职副主任,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李兵出席会议并讲话。   李兵在讲话中强调,“1名村(居)法律顾问+N名法律明白人”行动(简称“1+N”行动)是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于2023年底部署开展的一项专项行动,目的是把村(居)法律顾问的专业优势和“法律明白人”的乡土优势结合起来,提升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合力。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把“1+N”行动作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重要举措。要抓紧健全完善队伍培养、加强合作、评价激励等配套制度机制,为“1+N”行动提供制度保障。要充分调动律师参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积极性,加强在基层治理骨干中培养“法律明白人”工作力度,为“1+N”行动提供人才保障。要更好发挥两支队伍在推动基层治理科学化、法治化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实现“1+N”行动目标要求。要强化工作责任的落实,拿出切实举措、明确工作步骤,以钉钉子的精神全面抓好行动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会上,铜仁市、贵阳市、道真县、平坝区、水城区、大方县、三都县、凯里市、兴义市司法局先后作交流发言。   会议以电视电话形式召开,在省司法厅指挥中心设主会场,省司法厅有关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会。各市(州)及部分县(市、区)司法局设分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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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事迹报道之三 ——圣谋所

日前,司法部在北京举行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表彰了一批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荣获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   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持“睿智善谋 谋而有道”的执业理念,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公平正义;圣谋所严格实行规范化管理、团队化合作、专业化分工、精细化服务。   至今共办理案件近5000件,担任10余单位法律顾问,承办法律援助案件1100余件。2016年9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评为“第五届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2022年11月25日被贵州省律师协会评为“2018年-2021年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法律咨询、律师值班等工作,圣谋所成立之初,即与共青团毕节市委、毕节市妇女联合会、共青团威宁自治县委建立协作关系,设立毕节市青少年维权中心、毕节市妇女儿童维权中心、威宁自治县青少年维权中心,针对青少年维权、妇女权益保障,免费为青少年、妇女解答法律咨询1000余人次,减免代理费、辩护费20余万元。所内律师积极参与毕节市司法局、七星关区司法局值班,为当事人提供咨询、引导申请法律援助等工作。   圣谋所律师积极投身法律援助工作,对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尽职尽责。为法律援助当事人争取经济利益上百万元,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各界及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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