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厅政务审批窗口、省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工作,方便律师执业,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省司法厅制定了《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现将该流程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贵州省司法厅 2022年7月15日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 办理流程(试行) 一、拟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动律师执业档案,由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向贵州省司法厅发出调档函; 2.贵州省司法厅收到律师调档函后,转发申请人执业机构(单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由市(州)司法局通知申请人按程序注销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并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申请人律师执业经历、奖惩情况、上年度考核情况; 3.贵州省司法厅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移交申请人律师执业档案。 移交律师执业档案前,申请人需按程序在贵州省注销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工作证)。 二、拟转到贵州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对接贵州省拟执业机构(单位),拟执业机构(单位)同意后,出具同意接收意见; 2.申请人向贵州省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档申请,市(州)司法局初步审核同意后,出具拟同意在所辖地区执业意见; 3.市(州)司法局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律师执业档案调转申请及有关材料,经贵州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发函商调申请人执业档案。 申请人在贵州省办理律师执业档案调转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复印件。如在外省已注销律师执业证(工作证),无法提交复印件的,提交注销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转贵州省执业的律师,向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执业前应先完成律师执业档案移交。律师执业档案调转时间不计入律师执业申请审批时限。 附件:《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附件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号 原执业机构 是否为合伙人 拟转入执业机构 执业 经历 何时 受过 何种 执业 处罚 拟转入执业机构意见 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我所(单位)执业。 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意见 拟同意接收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纸型:A4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计八章六十七条,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为便于贵州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充分理解和正确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省律协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特组织编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条文理解与运用读本》,以辅助实务理解与运用。省律协将对读本内容进行系列宣传,以期推动律师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提质增效。 第一条 条文理解与应用 (解读作者:王镇,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条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条文解读】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共同组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是当前集体所有制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实现城乡融合、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广大农村进行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需要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现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共同繁荣。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法治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手段,也是民主的保障,还是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其三种功能统一和作用于具体法治实践。充分发挥集体所有制的优势,不仅需要有法可依还要实现良法善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行,有效巩固了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充分吸收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及司法实践成果。 其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利义务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取得丰富的经验和丰硕成果,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大量素材,形成了系列司法观点,现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固定下来。 社会的发展进步时刻在调整和分配社会群体的利益,因此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利,应当包括内外两个层面:对外层面,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主体权益不一致时,要防止其他社会群体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其他民事主体的侵权行为等;对内层面,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保护好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权利,防止集体经济组织损害成员权益,也防止成员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二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各地在摸索、探索中形成了对集体经济组织理解的众多维度。就农村现状而言,既有经济欠发展的“空壳村”,也有获得资源收益或者城市发展红利而高速成长起来的“暴发村”,但多数未设立专门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支两委的概念常态混同,形成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模糊边界。其主要原因之一是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界定不够明确,责任权利不够清晰,在尚未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导致村委会难以适从,管理缺乏明确的目标、工作缺乏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解决了组织机构不健全、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和管理制度不到位等问题,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中国式现代化农村实践和乡村振兴的要求,满足市场经济环境中主体资格的要求,健全其法人治理方式,通过法律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利于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被少数人控制、防止外部资本和人员侵占,有利于妥善处理和平衡关联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利益关系。 三是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没有农业强国就没有整个现代化强国;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是不全面的。”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农业合作化改造以来,农业农村一直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底色,农业农村的发展依赖农村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为农村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物质准备、经济基础、管理条件和知识储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映射了集体经济的建设目标,指引了集体经济的发展路径、规范了集体经济的发展方法,夯实了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律基础。 四是巩固和完善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宪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公有制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主体。《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落实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将宪法精神落实到法律规则之中,确定了判定各方权益的规则,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经营制度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五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一条明确要求“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并在第二条提出“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这五大振兴,农业升级和产业振兴是促进乡村振兴的重点、难点,通过法律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生活中的职责,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为与不可为,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掌握着土地这个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也相应承担着发展农业、推进农业升级和振兴产业的重大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推进乡村振兴、发展农业的义务,既进一步明晰农村集体所有制、解决双层经营制度“分得多、统得少”的问题,又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业强国的建设者,规划了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远景。 六是促进共同富裕。 就农村发展现状而言,目前农业产品的价值尚难以通过市场交换价值予以充分体现,农业生产环境的开放性导致产业面临着高风险,生产投入和产品产出容易倒挂,故以农为业者特别容易出现贫富分化,历史上的土地兼并周而复始。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确立,从制度上防止了土地兼并、确保了耕者有其田,预防了农民贫富两极分化,但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实践中,个别地方出现了“共同贫穷”的现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防止土地兼并、预防共同贫穷、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立法目的,并将一系列措施、责任压实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夯实新时代实现共同富裕的法律规则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直面提高广大农民富裕程度这个最艰巨任务,从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和成员确认规则,规范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权益方面,构建了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形成了广大农民分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富裕的机制和规则。
在波澜壮阔的时代潮流中,贵州省律师行业秉承着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聚焦围绕“四新” 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不畏艰难,锐意进取,以法律智慧和专业精神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我们将陆续推出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是贵州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缩影,也是新时代律师行业致力于法治贵州建设的生动实践。 案例之十六:比特币“挖矿”行为的合同效力认定 2018年4月,原告龙某与被告尹某某合作,在互联网上进行高耗能的比特币“挖矿”活动,原告龙某当月向被告尹某某转款9万元,委托被告购买10台“矿机”与自己的“矿机”合作,通过注册境外远程ViaBTC平台账号进行虚拟比特币“挖矿”活动,所得收益按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2019年3月,被告将“矿机”托管在四川创世鑫科技有限公司(即所谓“矿场”),连通国际互联网进行远程“挖矿”活动,托管6个月后,原告以未获利为由要求被告返还机器,被告遂按原告要求将所属原告的10台“矿机”邮寄返还。原告认为,当初被告承诺进行比特币“挖矿”所得不仅要返还其本金,而且需向其分配高额利润,现被告以投资失败为由既不分配利润也不退还其本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其投资款人民币9万元。 2023年5月,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尹某某的委托,指派该所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因该案涉及新类型案件,接受委托后,该所律师迅速赴当地对当事人进行访谈,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查阅和学习相关比特币算法知识,了解整个“挖矿”运作过程。另外,赴法院认真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检索全国范围内的类案,撰写答辩状。为了还原案件面貌,便于法庭了解案件情况和相关知识,代理人首先列明了“比特币挖矿机”“比特币”“矿场”以及“挖矿”四个概念和比特币挖矿的简要发展历程,其次,代理人向法庭介绍了案件酿成诉争的基本情况,认为争议焦点为以下四点:一是该案的法律适用,二是案涉“挖矿”行为的性质,三是案涉“挖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四是原被告双方的责任承担。案件难点为该案是否符合民法典“绿色”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事活动中的该“挖矿”行为是否应受到否定性评价? 代理人详细向法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第一,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案涉事实发生在2018年至2019年间,系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该案为新类型案件,案涉的高耗能产业,会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违背新发展理念,不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此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属“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范畴,违背了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因此,该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案涉“挖矿”行为的性质。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因此,法院最后对于比特币以及比特币“挖矿”活动的性质认定,与上述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精神维持相同的理解。 第三,案涉“挖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而比特币“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不利于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和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另,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存在威胁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一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按照相关规定禁止投资。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因此,对于原被告之间有关托管维护“矿机”并进行比特币“挖矿”活动的行为与关系,因其具体委托事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精神相悖,亦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相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监管要求,违反公序良俗,最终法院采纳代理律师的意见,依法对其效力予以否定性评价。 第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的责任承担。法院认为,从形式上看,原告支付相应费用,委托被告进行维护管理和“挖矿”,“挖矿”所得资金由双方分配。原被告双方形成了具有委托、投资合作特点的综合性合同关系。从本质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系风险投资活动。结合前述论述,原被告对托管维护“矿机”并进行比特币“挖矿”活动的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故在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等以及由其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各方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龙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在落实围绕“四新”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有效代理意见,助推发挥审判职能在贵州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实现了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推动贵州省形成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和生态文明建设区战略定位。此外,该案还反映了,法律职业共同体要继续探索大数据立法工作,围绕贵州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黔府办发〔2024〕3号)“统筹发展和安全”这个重要主题,助力贵州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围绕数据权益、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数据安全管理等领域探索开展大数据促进和管理法规的制定工作,将绿色原则融入数字安全之中,为营造良好的大数据发展环境,激活和释放数据价值做出积极贡献。
9月23日至9月27日,团省委、省人民检察院、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律师协会、省志愿者协会赴遵义市联合开展2024年度“为了明天·青春护航益起来”法治精神进校园省级示范讲座,先后走进遵义市20所中小学、中职院校等开展为期一周的青少年法治宣传讲座,覆盖人数约5600人次。 贵州省律师协会选派7名在未成年人保护和青少年教育工作中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参加宣讲团,通过丰富多彩的形式,进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安全教育等方面宣讲,将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把传统美德、家国情怀和文化自信等融入青少年学习和生活中,构筑全方位青少年儿童关爱保护网。让我们走近这7名律师,听听本次宣讲中,他(她)们最关心什么、又对哪些瞬间印象深刻? 贵州超梦律师事务所 王文捷律师 王文捷律师先后到遵义市第二十一中学、务川县第四小学、务川县第六小学、务川县县庆中学为690名学生进行宣讲。 她说:“参加本次6个单位联合举办的法治宣讲活动,我作为讲师为同学们进行示范性授课,讲座现场互动热烈,同学们积极参与学习,认真听讲,到了下课时间主动要求增加课时。本次讲座还采取了与检察官联动讲座的形式,学校校长、老师表示希望以后能有更多机会开展类似示范性讲座,为同学们从校园暴力、基本民事权利、未成年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等方面生动普法。我也会继续投身于青少年的普法宣传教育,为推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蔚然成风贡献绵薄之力。” 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 胡青焱律师 胡青焱律师到遵义市第三十五中学为300名学生进行宣讲。 她说:“参与此次普法讲座的同学大多数属于易地扶贫搬迁户,多数同学的父母在外务工。我在分享有关校园欺凌有关法律知识的时候,同学们参与互动的积极性很高。其实校园欺凌现象离我们并不遥远,在很多学校都有不同程度地表现,由于同学们法律意识淡薄,无法辨别欺凌,面对欺凌也不知道如何应对,因此通过授课,让孩子们了解校园欺凌、了解正确应对的方法、了解如何防范十分必要,我认为此类普法讲座应该经常开展,以便提升学生的防范意识,让他们勇敢地向不法行为说‘不’,并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 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 彭皓东律师 彭皓东律师到遵义市播州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为450名学生进行宣讲。 他说:“这是一群充满活力、朝气蓬勃的青少年朋友,对外面的世界似懂非懂,对新鲜事物充满了期待和渴望。在他们的理想之中,有法在保护自己,但也有法的规制需要遵守,随着讲课的深入,他们越来越专注。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他们更想在短暂的时间内汲取法律的营养,我想,法律的种子就是这样一点点根植在他们心中。在互动环节中,同学们争相发言,用所了解、所学到的法律知识积极回答,这或许并不是想要获得什么互动礼物,而是想通过积极的互动带动其他同学尊重、遵守法律、法规。我在这样的氛围中深感自身责任重大,也对自己能够参与青少年普法宣讲活动感到十分荣幸,我会把此次宣讲活动所积累的经验运用到之后类似的活动中,通过普法让法治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信仰。”
2024年10月10日,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研讨会在河南郑州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河南省律师协会承办。全国律协监事长吕红兵、河南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鲁建学、河南律协会长徐步林出席会议并致辞,全国律协副秘书长王焱参加会议。全国律协副监事长迟日大、朱征夫,监事支合、刘才伟、阿里木江分别主持会议;监事孙卫星、杨栋昌,14个省(直辖市)以及深圳市、郑州市律协监事长,河南省17个地级市律协监事长等近80人参加会议。 此次研讨会是全国律协第一次召开的监事会工作专题研讨会,也是全国律协监事会成立以来举办的规模最大的一次会议。会议围绕“律师协会监事会规则体系建设”“监事会对‘两专委’工作监督评价机制建设”“监事会自身建设”等内容进行了研讨交流。北京、河南、广东、河北、浙江、天津律协监事长就“律师协会监事会规则体系建设”,辽宁、福建、安徽、湖北律协监事长就“监事会对‘两专委’工作监督评价机制建设”,吉林、重庆、贵州、江苏以及深圳、郑州律协监事长就“监事会自身建设”,分别做了主旨发言。参会人员紧扣会议议题,充分交流互动,共商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发展大计。 贵州省律协监事长朱山紧扣会议议题,以“加强监事会自身建设 赋能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作主旨发言,发言内容结合贵州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情况,从完善组织架构、加强制度建设、履行监督职能、强化交流学习四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并充分交流互动。 会议认为,律师协会监事会要以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首要政治任务,在“加强指导、把好方向、积累经验、形成合力”工作宗旨和原则下,团结律师代表和广大律师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监事会担负着以监督工作推进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责任,应在律师行业党委领导下,严格依章依规,切实履行职责。监事会工作要紧紧围绕协会工作中心、服务行业发展大局,积极探索适合自身作用发挥的监督机制与工作方法,建立健全以协会章程为龙头、监事会工作规则为主体、专项监督细则为配套的规则体系。监事会及其成员应强化自身建设,带头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共同守护行业清风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