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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律师行业举办“爱党跟党走、七一快乐行”徒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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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律师行业举办“爱党跟党走、七一快乐行”徒步活动

  • 分类:市州动态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6-28 16:21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图为活动现场

为隆重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6周年,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弘扬党的优良传统,积极营造敬业爱岗的良好氛围,激励我州律师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长征精神,同时促进我州律师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缓解律师的压力,提高律师的身体素质,丰富广大律师的业余文化生活,倡导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在黔西南州司法局党组的领导下,中共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党总支、黔西南州律师协会于2017年6月24日上午举办了“爱党跟党走、七一快乐行”徒步活动。州司法局领导、州律协全体共产党员、全州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和后勤工作人员近400人参加了活动。活动既隆重又节俭。



图为连刚会长主持活动

活动首先由黔西南州律协党总支书记廖俊涛同志带领全体党员重温了入党誓词,活动由中共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黔西南州律师协会会长连刚同志主持。



 

中共黔西南州委副秘书长、州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秦昌政同志代表州司法局党组向工作在律师行业战线上的共产党员、全体律师和工作人员致以节日问候并对纪念活动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并作了纪念建党96周年的主旨讲话,鼓舞了士气,提振了党员律师和全体律师的精气神。秦昌政局长的讲话回顾了我党96年的光辉历程,概括总结了律师行业20多年来的发展历史。他指出,伴随着祖国的不断繁荣昌盛,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党建工作彰显活力,法律服务意识日益增强,参政议政能力进一步提高,工作条件大为改善,大力推进“法制惠民”、“一村一居法律顾问制度”,为黔西南州大法制建设工作做出了重大贡献。他强调,今年是全面深化律师制度工作改革的一年,要求全休党员和律师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贵州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努力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要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要有使命感和责任感,牢记服务宗旨,率先垂范,爱岗敬业,求真务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团结一心,开拓创新,努力把我州法律服务事业推向一个更高的新台阶,为实现又好又快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随后,秦昌政同志宣布徒步活动开始。



 

图为胜利到达终点

通过本次徒步活动,增强了全州律师行业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同时为全州律师提供了共同认识和友好交流的平台,增强了律师队伍的素质。坚定了全州律师坚持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拥护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忠于祖国、忠于法律的信念和决心,增强律师使命感和责任感,展现了我州律师良好精神风貌。

黔西南州律师行业举办“爱党跟党走、七一快乐行”徒步活动

【概要描述】

图为活动现场

为隆重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6周年,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弘扬党的优良传统,积极营造敬业爱岗的良好氛围,激励我州律师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长征精神,同时促进我州律师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缓解律师的压力,提高律师的身体素质,丰富广大律师的业余文化生活,倡导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在黔西南州司法局党组的领导下,中共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党总支、黔西南州律师协会于2017年6月24日上午举办了“爱党跟党走、七一快乐行”徒步活动。州司法局领导、州律协全体共产党员、全州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和后勤工作人员近400人参加了活动。活动既隆重又节俭。



图为连刚会长主持活动

活动首先由黔西南州律协党总支书记廖俊涛同志带领全体党员重温了入党誓词,活动由中共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黔西南州律师协会会长连刚同志主持。



 

中共黔西南州委副秘书长、州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秦昌政同志代表州司法局党组向工作在律师行业战线上的共产党员、全体律师和工作人员致以节日问候并对纪念活动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并作了纪念建党96周年的主旨讲话,鼓舞了士气,提振了党员律师和全体律师的精气神。秦昌政局长的讲话回顾了我党96年的光辉历程,概括总结了律师行业20多年来的发展历史。他指出,伴随着祖国的不断繁荣昌盛,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党建工作彰显活力,法律服务意识日益增强,参政议政能力进一步提高,工作条件大为改善,大力推进“法制惠民”、“一村一居法律顾问制度”,为黔西南州大法制建设工作做出了重大贡献。他强调,今年是全面深化律师制度工作改革的一年,要求全休党员和律师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贵州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努力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要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要有使命感和责任感,牢记服务宗旨,率先垂范,爱岗敬业,求真务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团结一心,开拓创新,努力把我州法律服务事业推向一个更高的新台阶,为实现又好又快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随后,秦昌政同志宣布徒步活动开始。



 

图为胜利到达终点

通过本次徒步活动,增强了全州律师行业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同时为全州律师提供了共同认识和友好交流的平台,增强了律师队伍的素质。坚定了全州律师坚持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拥护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忠于祖国、忠于法律的信念和决心,增强律师使命感和责任感,展现了我州律师良好精神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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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隆重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6周年,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弘扬党的优良传统,积极营造敬业爱岗的良好氛围,激励我州律师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长征精神,同时促进我州律师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缓解律师的压力,提高律师的身体素质,丰富广大律师的业余文化生活,倡导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在黔西南州司法局党组的领导下,中共黔西南州律师协会党总支、黔西南州律师协会于2017年6月24日上午举办了“爱党跟党走、七一快乐行”徒步活动。州司法局领导、州律协全体共产党员、全州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和后勤工作人员近400人参加了活动。活动既隆重又节俭。

图为连刚会长主持活动

活动首先由黔西南州律协党总支书记廖俊涛同志带领全体党员重温了入党誓词,活动由中共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黔西南州律师协会会长连刚同志主持。

 

中共黔西南州委副秘书长、州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秦昌政同志代表州司法局党组向工作在律师行业战线上的共产党员、全体律师和工作人员致以节日问候并对纪念活动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并作了纪念建党96周年的主旨讲话,鼓舞了士气,提振了党员律师和全体律师的精气神。秦昌政局长的讲话回顾了我党96年的光辉历程,概括总结了律师行业20多年来的发展历史。他指出,伴随着祖国的不断繁荣昌盛,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党建工作彰显活力,法律服务意识日益增强,参政议政能力进一步提高,工作条件大为改善,大力推进“法制惠民”、“一村一居法律顾问制度”,为黔西南州大法制建设工作做出了重大贡献。他强调,今年是全面深化律师制度工作改革的一年,要求全休党员和律师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贵州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努力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要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要有使命感和责任感,牢记服务宗旨,率先垂范,爱岗敬业,求真务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团结一心,开拓创新,努力把我州法律服务事业推向一个更高的新台阶,为实现又好又快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随后,秦昌政同志宣布徒步活动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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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次徒步活动,增强了全州律师行业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同时为全州律师提供了共同认识和友好交流的平台,增强了律师队伍的素质。坚定了全州律师坚持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拥护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忠于祖国、忠于法律的信念和决心,增强律师使命感和责任感,展现了我州律师良好精神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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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记录奋进足迹 书写时代答卷——贵阳市律师协会成立24周年

  时序更替,岁月如歌。自2000年3月31日成立以来,贵阳市律师协会在贵阳市司法局的指导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发展为主线、以规范为保障,积极引导和鼓励贵阳贵安广大律师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大力开展社会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用24年芳华砥砺深耕,为贵阳贵安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于盛世筑梦,向未来前行。在推动贵阳贵安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奋力谱写新时代“强省会”新篇章的征途上,贵阳贵安律师以崭新的面貌和奋进的姿态,迈出了一个又一个坚实的步伐,交出了一份又一份满意的答卷。  砥砺奋进  一路收获一路歌     “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被纳入2016年贵阳市委、贵阳市政府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选派20家优秀律所参与的“贵州省法律援助精准扶贫项目”被评为2017年度“贵州省十大法治新闻”之一;贵阳市律师参加信访接待工作被誉为“贵阳模式”,受到了中央、省、市领导的充分肯定……翻开厚重的荣誉簿,一串骄人的成绩记录着贵阳市律师协会24年来璀璨的奋斗历程。   时光回到21世纪初,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时期的序幕开启,中国走向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壮阔征程。乘着新时代的东风,作为律师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贵阳市律师协会于2000年3月31日成立,随后蓬勃发展,在党建工作、业务发展、行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了质的飞跃,见证了贵阳贵安的法治建设在改革开放中的发展变迁。   24年来,贵阳贵安律师行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在队伍人数、业务范围及专业领域都处于全省领先水平。截至2024年3月,贵阳贵安共有律师事务所554家,执业律师8317人,相较刚成立时市直所只有22家,市直所律师100余人,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业务类型逐渐丰富和完善,服务内容逐步从民事、刑事诉讼业务延伸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逐步从国资所调整为合伙所、个人所,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市律协的会员也从市直所到省直所实现属地管理。     24年来,贵阳贵安律师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8年,根据省高院、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贵阳市律师协会成立律师调解中心,在5家律所设立调解室,96名律师担任调解员参与律师调解试点工作。贵阳贵安共有206名律师担任仲裁员,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4年来,贵阳贵安律师良好形象逐步树立。从重大活动,到扶贫济困、匡扶正义、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法援工作;从深入农村社区、工厂企业、学校开展义务普法,到汶川地震、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捐款捐物现场,到处都可以见到贵阳贵安律师活跃的身影。   24年风云激荡、24年接续赶考。回首往昔,是一部贵阳贵安律师不断迎难而上、奋勇前行的历史;展望未来,贵阳贵安律师依然踏平坎坷成大道,无惧暗礁险滩,破浪前行。     薪火相传 英才辈出创基业     “当一名律师,不能愧对这个职业,不能愧对当事人,不能愧对自己的良心,要对法治的完善、法治的进步贡献自己的最大力量。当年,我们一共就几十个人拿到了企事业律师培训结业证书,感觉很自豪。”当75岁律师周天球回忆过往时,那些记忆深处的往事飘然而至,于眼前、耳际,在脑海中逐渐清晰。   和周天球一样,八千余名贵阳贵安律师,始终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努力追寻法治之光,用担当和奉献谱写了“法治追梦人”的动人乐章。   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包洪臣,曾担任贵阳市律师协会第一届、第二届会长,始终以“对党忠诚、执业为民、恪守纪律”要求自己,以一颗赤诚的心诠释着人民律师的定义,是贵阳市律师行业的先行者,先后荣获省、市“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等称号;   现任贵州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副监事长、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屈超勇,曾担任贵阳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第四届会长,始终严格掌控办案质量,竭力做好调解工作,在充分保障双方各项权利的基础上,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公平合理的作出裁决,是贵阳市律师行业的见证者,先后荣获司法部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党员律师标兵”“贵州省优秀律师”“贵州省人民满意律师”等称号;   贵州天职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朝洁,在担任贵州省人大常委期间,历时三年独立完成《贵州旅游、路桥、小城镇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八万字课题调研报告,获得省委高度评价,先后荣获“贵州省优秀律师”“贵州省人民满意律师”“全国优秀律师”等称号。    ……   薪火相传,强基培元。近年来,贵阳市律师协会把律师队伍建设视为树的根基一样重视,通过打造“律师之家”、搭建“模拟法庭”“律师健康驿站”“律师行业发展历史展台”、组织律师文化节以及积极探索律师维权模式、做好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努力锻造出一批律师行业的精兵强将,更好地推动贵阳贵安律师事业取得新发展。目前,行业呈现出“律师专业素质稳步提升,律师人才培养不断强化,实习律师培训质量不断提升,涉外律师不断发展”的良好态势。     彰显责任 服务地方新作为      贵阳贵安律师用日复一日的耕耘,把法治的种子播撒在每一个村(居),用永不停息的脚步丈量着筑城法治春天的历史进程,用身体力行的担当,书写着和谐安宁的律师情怀。   他们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在法律援助、精准扶贫、定点帮扶、法律公益宣传、公益诉讼等领域尽情挥洒律师热汗,依法推进“法律服务进园区、进社区、进村居”法治航行。   一直以来,贵阳市律师协会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团结带领无数个“他们”认真践行“执业为民”理念,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广泛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履行律师社会责任,主动参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范化解社会矛盾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当好“平安贵阳贵安”“法治贵阳贵安”的“助推器”。   截止2023年底,全市律师主动服务贵阳贵安重大发展战略和重大项目,为有法律需求的民营企业免费开展“法治体检”,开展法律咨询255次,帮助民企梳理潜在各类纠纷201件,出具法律意见书232份,为企业审查经营合同896份;建立“新时代法治大讲堂”机制,邀请专家、教授为全市律师开展法治宣讲和论坛,受众超万人;组织贵阳贵安559名律师担任1216个村(居)法律顾问,共接待法律咨询12763件,审查合同745件,开展普法宣传2920次,开展法治讲座667次;对农民工讨薪或企业纠纷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1213件……   桩桩实事惠民生,点点滴滴暖人心。24年来,广大贵阳贵安律师不断创新工作方法,解答群众法律咨询,成功化解矛盾纠纷,足迹遍布大街小巷、田间地头,用为民服务的初心和专业的知识素养,平凡地书写着律师事业的辉煌。   回望来处芳华,行向辽阔远方。在新时代新起点上,贵阳市律师协会将踔厉奋发、开拓创新,为建设“平安贵阳贵安”“法治贵阳贵安”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助推“法治贵州”迈上新境界贡献更多贵阳贵安律师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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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本院结合审判实践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并请在提出意见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张灵若,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子邮箱zgfmytlaw@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重婚原则上不适用效力补正】   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中,被告以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为由主张后一婚姻自此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但另一方有理由相信重婚一方的合法婚姻已经解除或者不存在婚姻的除外。   第二条【对当事人主张“假离婚”的处理】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条【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双方对此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第四条【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该方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赠与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事实,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情形下,赠与人有证据证明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条【未成年人及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并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条【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   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他人,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七条【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第八条【夫妻一方转让自己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效力】   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九条【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不是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该部分共同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放弃继承的效力】   夫妻一方以对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对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除外。   第十一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可适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责任及抗辩事由处理】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以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子女一方以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子女有合法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通过申请撤销监护权、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优先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形】   离婚诉讼中,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其他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情形。   第十四条【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效力】   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后,又以该处分行为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合同相对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不负担抚养费约定的效力】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起诉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子女成年后欠付抚养费的处理】   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父或者母给付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期间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已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明确约定或者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通过其他方式承诺给付抚养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子女尚未成年或者仍不能独立生活,子女起诉请求其支付欠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起诉请求对方支付欠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受其抚养教育”的认定】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继父母是否承担抚养费、是否实际进行生活上的照顾抚育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离婚经济补偿的认定和处理】   离婚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夫妻一方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对家庭所做贡献程度、双方离婚时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第二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帮助:   (一)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   (二)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   (三)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四)其他符合实际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附则】   本解释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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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省律协律师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举办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调研座谈会

2024年4月2日,为贯彻贵州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暨营商环境建设会议精神,助力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贵州省律师协会律师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参政议政委”)在省律协会议室举办了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调研座谈会。   省律协副会长李俊等出席会议。会议由参政议政委主任李莉主持。贵州省汽车流通协会、贵州白酒商会、贵州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星力集团等商会、企业的代表,受邀参会。   商会、企业代表详细介绍了自身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表达了在依法行政、市场监管、打假维权和品牌保护、黔货出海等方面的法律服务需求。参政议政委委员针对商会、企业提出的问题,提出法律建议,围绕调研主题进行发言。   李俊表示,本次会议为企业与律协交流搭建了平台,明确了律师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关键作用,相信在大家共同努力下,相关问题会得到有效解决,营商环境将进一步优化。   针对本次商会、企业代表提出的关于营商环境问题、意见及建议,参政议政委将向有关部门反馈。本次专题座谈会为调研的顺利完成奠定了基础,在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征程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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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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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贵州省9家律师事务所9名律师荣获全国表彰

近日,司法部在京召开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暨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会。会议对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并部署新征程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   其中,贵州省4家律所获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4名律师获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5家律所获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5名律师获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   贵州尚境律师事务所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 贵州黔驰律师事务所   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陈仕菊(女) 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秦友 贵州贵达(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彭忠慧(女) 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岑   豪 贵州权衡(册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   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 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 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 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 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       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   王光凤(女) 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主任   郑世红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主任   涂筑生 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彭华锋 贵州君团律师事务所主任   石   磊 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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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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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 毕节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胜利召开 选举产生毕节市律师协会新一届领导班子

  2024年3月30日至31日,毕节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在毕节召开,毕节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唐仁勇出席开幕式并讲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浩兴致辞。毕节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蔡成武,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周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卯向方,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布红,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赵伟,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陈恩棽出席开幕式。开幕式由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毕节强制隔离戒毒所第一政委李斌主持。   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二届毕节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报告》《第一届毕节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报告》《第二届毕节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财务收支情况报告》《毕节市律师协会章程(修订案)》《毕节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修订案)》《毕节市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修订案)》。   大会选举产生由 47 名律师组成的第三届毕节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由 23 名律师组成的第三届毕节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由 13 名律师组成的第二届毕节市律师协会监事会。高竞鹏当选新一届毕节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会长,左秀柒当选新一届毕节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长。第三届毕节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聘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长杨静同志任第三届毕节市律师协会秘书长。   大会对获得“2021-2023年度毕节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荣誉的律所和律师代表进行了表彰。   31日下午,大会圆满完成各项既定议程胜利闭幕,毕节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张维出席闭幕式并讲话。闭幕式由市司法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吴春梅主持。   来自毕节市各县(自治县、市、区)律师代表和特邀代表共 120 余人出席了本次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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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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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人民法治》刊发余敏署名文章:“四维”聚焦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护航高质量发展

  2024年3月,《人民法治》杂志(总第174期)刊发了贵州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余敏署名文章《“四维”聚焦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护航高质量发展》,现予以全文转载。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2024年1月14 日,贺荣部长在全国司法局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公共法律服务要从“有没有”到“好不好”发展。高质量发展理应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护航高质量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向好发展?本文就高质量公共法律服务护航高质量发展谈几点思考。   回望2023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紧扣把贵州建成全国最平安的省份之一和全国法治环境最优的省份之一总目标,聚焦服务主战略主定位,统筹协调全面依法治省工作落实,认真履行行政立法、依法行政、刑罚执行、公共法律服务、涉外法治5个方面职能,以坚实有力的实际行动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扎实开展主题教育,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走深走实,全面依法治省稳步推进,法治贵州、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迈出新步伐。完成年度9部地方性法规、2部规章审查,行政立法提质增效,全省立案受理行政复议案件4750件,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有效发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经验入选中组部第六批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安全稳定底线持续巩固,基层基础保障更加夯实,队伍建设更加坚强有力,成功举办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法治主题论坛、“十大法治人物”评选、普通高中学生成人仪式礼敬宪法等系列重大活动,人民调解工作在全国调解工作会议上交流,交出了新征程起步之年的精彩答卷,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机关满意度达99.68%。   一、聚焦价值: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动力源泉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护航高质量发展中,领导干部处于主导地位,广大人民群众居于主体地位。结合贵州省司法厅的各项工作,如“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服务项目,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以下几方面的好处,一是全面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二是有效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素养,三是可以积极优化推进高质量发展必备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过2023年项目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价值已然彰显,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首先,各项目还需要加强宣传引导,应综合运用纸媒和网媒等资源,做好先进典型、亮点经验及创新举措的推广,进而让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自觉参与到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进程中。   二、聚焦问题:精准供给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的逻辑起点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如何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我认为一定要坚持问题导向,原因在于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也是实践与创新的起点。我们要善于发现问题,敢于直面问题,科学分析问题和正确解决问题。对此,我有以下建议一是加强组织保障,成立问题清单梳理临时专班。专班由省、市、县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明确专人负责。二是制定问题清单,建立问题台账。各级专班制定问题清单梳理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问题判断标准、遵循原则、收集路径及时间进度表,全面梳理各地需要破解的问题。三是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普查机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需要系统性思维,决策部署需要具有前瞻性思考,摸清相关底数的办法就是建立常态化普查机制,3到5年开展一次全方位的普查工作,依此动态调整建设目标任务。   三、聚焦目标: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方向指引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实然走向应然的过程,是应然与实然逐步统一的过程,其间离不开务实有效的推进举措。一是建制度。《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等系列规范性文件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行动指南,需要进一步细化,以适应各地的现实情况。二是抓落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循序渐进,而不能也不可能一蹴而就,科学务实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及计划并抓好落实。我认为应该按年度设置近中远期目标,以此制定年度工作要点,根据版块内容,实行清单管理。三是创示范。充分发挥先进典型亮点的示范效应,节约探索时间成本与“人财物”投入成本,将试点工作经验进行广泛推广。我认为可以通过遴选一些地方或部门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某方面基础条件较好的试点进行培育,探索并总结典型经验,通过专家论证确定为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后,再制定方案,实现全面全方位推广。   四、聚焦要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扬帆起航 贵州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并取得了不少成效。通过总结2023 年度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2024年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要聚焦年度工作要点,求真务实狠抓执行,切实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质效,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持续护航高质量发展。一是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推动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深度融合发展,规范公益二类公证机构管理,合理布局司法鉴定机构,指导支持市州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建设,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监管机制。二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坚持党建引领,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规范管理,并引导律师积极发挥作用;建立健全“法检司律”四方会商机制,加大律师执业监管力度,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三是深化普法依法治理。探索建立国家机关落实普法责任制履职评议报告制度,大力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深入开展“三创六率六防止”工作,切实提高法治社会建设质效;坚持示范引领,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及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创建和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及“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四是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积极推动成立调解协会,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精准配备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助推诉源治理质效提升。 结语 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贵州省高质量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始终坚持以高质量法治为引领,深入巩固社会发展中各领域的秩序基础,实现守正创新、稳中求进、普惠群众。     (作者系贵州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 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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