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贵州省律师协会官方网站! 今天是:
留言咨询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搜索
搜索

贵州省律师协会

banner banner
贵州律师网 贵州律师网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
/
全国律协2017年度研究课题征集及受理申报公告

律师之家

行业资讯

资讯分类

活动专题

贵州律师网

贵州律师网

贵州律师网

联系我们

贵州省律师协会
邮编:550081
电话:0851-85872448(兼传真)
邮箱:gzslsxh@126.com
网址:http://www.gzsls.com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六栋20楼

全国律协2017年度研究课题征集及受理申报公告

  • 分类:通知公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9-06 17:00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17年度研究课题工作正式启动。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课题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原则 

 研究课题立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密切关注律师事业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应用性,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旨在为律师工作立法、制定政策提供理论支持。

 二、课题类型及资助经费

 (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6年度研究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

 (二)重点课题资助经费15万元,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资助经费10万元。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受理范围

 符合条件的律师、学者、科研机构人员及行政人员均可申报。

 (二)申请者条件

 1.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申请人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或者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者副处级以上职务或者已取得博士学位,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申请课题者需提供主持人的资格证书(包括律师执业证书或职称证书或学位证书或人事部门的职务任免文件以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没有证书或任免文件者,需出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书面证明;

 2.青年课题申请人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申请人和课题组组成成员年龄均不超过40周岁,申报者条件中律师执业经验年限的计算截止至2016年11月30日(即在1976年11月30日后出生);

 3.课题申请人应当充分证明自己的研究能力,并提供课题研究计划,内容包括时间进度、研究内容和预期成果;

 4.课题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个课题; 

 5.课题申请人(包括课题组组成成员)正在承担全国律协研究课题未结项的,或者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科技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部门批准的同一研究内容课题的,不得申报;

 6.课题组组成成员不得少于三人,鼓励律师与学者共同组成课题组。

 (三)申报注意事项

1.研究课题不设定具体选题目录,但是研究课题的选题必须与律师行业紧密相关,主要涉及律师行业管理体制机制、国内外律师制度研究、律师业务发展创新的理论和实践、律师行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几个方面。选题侧重应用型研究,应充分考虑选题的实践价值。有关一般意义上的律师业务方面的内容(例如全国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编写的业务指引等)不在此列;

 2.研究课题不资助博士论文,不能以博士论文相同或相似的内容参加课题申报;

 3.不得以已发表或出版的内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申报课题;

 4.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经查证属实,取消申请资格。

 四、申报方法

 (一)申报材料请从中国律师网下载。

 (二)申请者请认真阅读《管理办法》,按照要求如实填写《2017年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研究课题申请书(一)》

(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和《2017年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研究课题申请书(二)》(以下简称《申请书(二)》)。

 (三)申报材料使用WORD软件录入、A4纸打印,纸质版共11份,即《申请书(一)》1份,《申请书(二)》10份,资格证书或证明1份,电子版《申请书(一)》和《申请书(二)》各1份。电子版采用电子邮件形式发送,附件格式为“名字-单位-课题名称”。《申请书(二)》请按要求填写,禁止出现申请人身份信息,一旦发现《申请书(二)》出现身份信息的,取消申请资格。没有通过立项评审的课题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四)所有纸质版材料需要加盖公章处均需加盖公章。

 五、申报时间

 2016年9月20日开始,2016年11月20日截止(以邮戳日期为准)。

 六、材料寄送

 收件单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调研部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24号青蓝大厦521A室

 邮编:100007

 邮寄方式:中国邮政EMS方式或者顺丰快递寄送

 联系人: 朱奕

 联系电话:010-64054230   

 传 真:010-84020216

 E-mail: acla66@126.com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6年9月1日

 

附件请点击“http://www.acla.org.cn/html/xinwen/20160902/26350.html”下载

全国律协2017年度研究课题征集及受理申报公告

【概要描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17年度研究课题工作正式启动。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课题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原则 

 研究课题立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密切关注律师事业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应用性,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旨在为律师工作立法、制定政策提供理论支持。

 二、课题类型及资助经费

 (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6年度研究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

 (二)重点课题资助经费15万元,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资助经费10万元。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受理范围

 符合条件的律师、学者、科研机构人员及行政人员均可申报。

 (二)申请者条件

 1.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申请人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或者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者副处级以上职务或者已取得博士学位,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申请课题者需提供主持人的资格证书(包括律师执业证书或职称证书或学位证书或人事部门的职务任免文件以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没有证书或任免文件者,需出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书面证明;

 2.青年课题申请人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申请人和课题组组成成员年龄均不超过40周岁,申报者条件中律师执业经验年限的计算截止至2016年11月30日(即在1976年11月30日后出生);

 3.课题申请人应当充分证明自己的研究能力,并提供课题研究计划,内容包括时间进度、研究内容和预期成果;

 4.课题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个课题; 

 5.课题申请人(包括课题组组成成员)正在承担全国律协研究课题未结项的,或者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科技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部门批准的同一研究内容课题的,不得申报;

 6.课题组组成成员不得少于三人,鼓励律师与学者共同组成课题组。

 (三)申报注意事项

1.研究课题不设定具体选题目录,但是研究课题的选题必须与律师行业紧密相关,主要涉及律师行业管理体制机制、国内外律师制度研究、律师业务发展创新的理论和实践、律师行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几个方面。选题侧重应用型研究,应充分考虑选题的实践价值。有关一般意义上的律师业务方面的内容(例如全国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编写的业务指引等)不在此列;

 2.研究课题不资助博士论文,不能以博士论文相同或相似的内容参加课题申报;

 3.不得以已发表或出版的内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申报课题;

 4.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经查证属实,取消申请资格。

 四、申报方法

 (一)申报材料请从中国律师网下载。

 (二)申请者请认真阅读《管理办法》,按照要求如实填写《2017年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研究课题申请书(一)》

(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和《2017年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研究课题申请书(二)》(以下简称《申请书(二)》)。

 (三)申报材料使用WORD软件录入、A4纸打印,纸质版共11份,即《申请书(一)》1份,《申请书(二)》10份,资格证书或证明1份,电子版《申请书(一)》和《申请书(二)》各1份。电子版采用电子邮件形式发送,附件格式为“名字-单位-课题名称”。《申请书(二)》请按要求填写,禁止出现申请人身份信息,一旦发现《申请书(二)》出现身份信息的,取消申请资格。没有通过立项评审的课题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四)所有纸质版材料需要加盖公章处均需加盖公章。

 五、申报时间

 2016年9月20日开始,2016年11月20日截止(以邮戳日期为准)。

 六、材料寄送

 收件单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调研部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24号青蓝大厦521A室

 邮编:100007

 邮寄方式:中国邮政EMS方式或者顺丰快递寄送

 联系人: 朱奕

 联系电话:010-64054230   

 传 真:010-84020216

 E-mail: acla66@126.com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6年9月1日

 

附件请点击“http://www.acla.org.cn/html/xinwen/20160902/26350.html”下载

  • 分类:通知公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9-06 17:00
  • 访问量:0
详情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17年度研究课题工作正式启动。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课题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原则 

 研究课题立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密切关注律师事业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应用性,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旨在为律师工作立法、制定政策提供理论支持。

 二、课题类型及资助经费

 (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6年度研究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

 (二)重点课题资助经费15万元,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资助经费10万元。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受理范围

 符合条件的律师、学者、科研机构人员及行政人员均可申报。

 (二)申请者条件

 1.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申请人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或者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者副处级以上职务或者已取得博士学位,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申请课题者需提供主持人的资格证书(包括律师执业证书或职称证书或学位证书或人事部门的职务任免文件以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没有证书或任免文件者,需出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书面证明;

 2.青年课题申请人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申请人和课题组组成成员年龄均不超过40周岁,申报者条件中律师执业经验年限的计算截止至2016年11月30日(即在1976年11月30日后出生);

 3.课题申请人应当充分证明自己的研究能力,并提供课题研究计划,内容包括时间进度、研究内容和预期成果;

 4.课题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个课题; 

 5.课题申请人(包括课题组组成成员)正在承担全国律协研究课题未结项的,或者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科技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部门批准的同一研究内容课题的,不得申报;

 6.课题组组成成员不得少于三人,鼓励律师与学者共同组成课题组。

 (三)申报注意事项

1.研究课题不设定具体选题目录,但是研究课题的选题必须与律师行业紧密相关,主要涉及律师行业管理体制机制、国内外律师制度研究、律师业务发展创新的理论和实践、律师行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几个方面。选题侧重应用型研究,应充分考虑选题的实践价值。有关一般意义上的律师业务方面的内容(例如全国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编写的业务指引等)不在此列;

 2.研究课题不资助博士论文,不能以博士论文相同或相似的内容参加课题申报;

 3.不得以已发表或出版的内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申报课题;

 4.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经查证属实,取消申请资格。

 四、申报方法

 (一)申报材料请从中国律师网下载。

 (二)申请者请认真阅读《管理办法》,按照要求如实填写《2017年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研究课题申请书(一)》

(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和《2017年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研究课题申请书(二)》(以下简称《申请书(二)》)。

 (三)申报材料使用WORD软件录入、A4纸打印,纸质版共11份,即《申请书(一)》1份,《申请书(二)》10份,资格证书或证明1份,电子版《申请书(一)》和《申请书(二)》各1份。电子版采用电子邮件形式发送,附件格式为“名字-单位-课题名称”。《申请书(二)》请按要求填写,禁止出现申请人身份信息,一旦发现《申请书(二)》出现身份信息的,取消申请资格。没有通过立项评审的课题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四)所有纸质版材料需要加盖公章处均需加盖公章。

 五、申报时间

 2016年9月20日开始,2016年11月20日截止(以邮戳日期为准)。

 六、材料寄送

 收件单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调研部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24号青蓝大厦521A室

 邮编:100007

 邮寄方式:中国邮政EMS方式或者顺丰快递寄送

 联系人: 朱奕

 联系电话:010-64054230   

 传 真:010-84020216

 E-mail: acla66@126.com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6年9月1日

 

附件请点击“http://www.acla.org.cn/html/xinwen/20160902/26350.html”下载

关键词: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热点推荐

2024
03-27
小黑点

关注|贵州律师到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展法治宣教活动

3月22日,贵州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律协未保委”),组织律师走进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贵定监狱),开展法治宣教活动。当日,省未成年人律师服务团成员、省律协未保委委员石磊律师在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贵定监狱),以“法润少年心,‘未’你引新路”为主题,进行普法宣讲。
查看详情
2024
03-27
小黑点

聚焦|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组织开展交流座谈会

3月26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组织开展交流座谈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田细江,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杨勇,市中院立案一庭庭长彭莉,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长张兴茂,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丁燕南,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副主席刘富刚,市中院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座谈,深入交流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查看详情
2024
03-27
小黑点

通知|@全省律师,2024年第一期“头雁领航·黔律讲堂”专题讲座即将开讲!

2024年3月29日下午,2024年第一期“头雁领航·黔律讲堂”专题讲座将在省律协会议室开讲,由省律协会长白敏、省律协战略委主任宋迅、遵义市律协副会长张明、省律协战略委秘书长李量、以及分别在安徽省、广东省参加东中西部对口帮扶工作跟班学习的青年律师张光燕、王中银进行共同对话。
查看详情
2024
03-25
小黑点

动态|遵义市举办律师事务所主任能力提升培训班

3月23日,遵义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共同举办律师事务所主任能力提升培训班。遵义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许鹏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长张兴茂、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邹琰,各县(市、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市183家律师事务所主任等参加培训会。培训会由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遵义市律师协会会长胡良刚主持。   此次培训,在遵义市司法局设主会场,各县(市)司法局设分会场,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许鹏在开班讲话中指出,一是要坚持党建引领,牢牢把握行业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中的政治把关作用,不断推动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二是要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专业化建设,不断完善律师管理制度,强化规范执业观念,提高律师整体素质;三是要持续提升法律服务水平,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培训中,贵州省律师协会副监事长令狐兴中以《习近平法治思想铸律魂 推动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结合三十多年的执业经验和律所管理实践,分析律师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遵义市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视角、新思路;一级高级调查员刘昂围绕《总体国家安全观》进行授课;贵州省司法厅四级调研员韩煜为与会主任认真解读了《贵州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为即将开展的律所、律师年度考核提供了指引;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浩兴以《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题,通过详实的数据、剖析真实案例,提示律所主任压实责任,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楷模。   遵义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杨勇在培训总结中强调,各县(市、区)律师行业党委要切实发挥对区域内律师的统筹领导作用,组织律师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升律师队伍素质;各律师事务所主任要率领律师廉洁自律、清廉执业,进一步提高律所规范化管理水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主动服务,为中国式现代化遵义实践作出贡献。
查看详情
2024
03-25
小黑点

聚焦 | 贵州省律师协会参与主办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建言座谈会举行

由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支持,海南中改国浩自贸港法律研究中心承办,贵州省律师协会、海南省律师协会、四川省律师协会和深圳市律师协会主办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建言座谈会,3月24日在中改院学术交流中心举行。全国人大代表,来自政府相关部门、相关省份律师协会、商会协会、智库、高校以及科研单位等与会嘉宾共计50余人参会,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积极建言献策。   海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王磊在致辞中指出,海南正在全力推进自由贸易港建设,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有活力的组成部分,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的重要支撑力量。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立法项目,已经列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的工作计划。   中国(海南)改革与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建议,第一,从法律上将民营经济定性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组成部分,赋予长期稳定、合法的法律地位。第二,从法律上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民营资本作为立法的重大任务。第三,从法律层面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第四,从法律层面规范政府的行为。   中改国浩自由贸易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淳主持研讨会并指出,促进法是基础的保障法、全面的发展法、持续的振兴法,有可能在未来成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门类、常态的法律形式和重要的法律机制,希望通过促进法来解决战术和战略的问题、现实和长远的问题以及当下最重要的信心和信任的问题。   海南省律师协会会长符琼芬提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体例是综合性的经济法律,其立法条款至少应当包含明确民营经济的定义、定位、作用和立法的基本原则,明确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同时,还需要尽快破除市场准入的壁垒,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制度,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政策支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能力,构建清亲的政商关系。   贵州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宪法》关于民营经济表述的沿革,从修改《宪法》的角度,提出持续完善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条件。她认为,民营经济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但是民营经济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贡献与《宪法》保障是不相匹配的。因此,需要通过对《宪法》中有关民营经济性质、地位等条款进行适当修订,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和施行提供强有力的根本制度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朱山强调,《民营经济促进法》应当理顺倡导性条款和操作性条款之间的关系,以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确立的利好政策为依托,稳定民营经济发展动能、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切实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对此,《民营经济促进法》还应当关注从体制机制上对有关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加以明确,并通过强化法律责任的方式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发展。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卫欢通过梳理国家对民营经济立法导向的转变,明确《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激励型立法”导向,并提出在立法体系上遵循从传统立法强调主体保障转变为要素保障的思路。此外,还从扩展融资渠道、解决保全困境、知识产权保护、产学研结合等方面对《民营经济促进》的必备条款进行分享。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体系和必备条款等进行讨论并建议,要明确《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宗旨,立法依据,形成完善的立法体系;针对民营企业的诉求,明确《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必备条款;强化《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可诉性,提升《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效应;形成《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合力等。
查看详情

贵州省律师协会

扫一扫关注我们

了解更多贵州律师协会资讯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六栋二十楼   联系电话:0851-85872448   邮箱:gzslsxh@126.com 

版权所有 © 2020 贵州省律师协会 Copyright 2020 gzslsxh.cn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