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贵州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律协未保委”),组织律师走进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贵定监狱),开展法治宣教活动。当日,省未成年人律师服务团成员、省律协未保委委员石磊律师在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贵定监狱),以“法润少年心,‘未’你引新路”为主题,进行普法宣讲。
3月26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组织开展交流座谈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田细江,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杨勇,市中院立案一庭庭长彭莉,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长张兴茂,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丁燕南,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副主席刘富刚,市中院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座谈,深入交流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2024年3月29日下午,2024年第一期“头雁领航·黔律讲堂”专题讲座将在省律协会议室开讲,由省律协会长白敏、省律协战略委主任宋迅、遵义市律协副会长张明、省律协战略委秘书长李量、以及分别在安徽省、广东省参加东中西部对口帮扶工作跟班学习的青年律师张光燕、王中银进行共同对话。
3月23日,遵义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共同举办律师事务所主任能力提升培训班。遵义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许鹏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长张兴茂、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邹琰,各县(市、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市183家律师事务所主任等参加培训会。培训会由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遵义市律师协会会长胡良刚主持。 此次培训,在遵义市司法局设主会场,各县(市)司法局设分会场,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许鹏在开班讲话中指出,一是要坚持党建引领,牢牢把握行业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中的政治把关作用,不断推动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二是要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专业化建设,不断完善律师管理制度,强化规范执业观念,提高律师整体素质;三是要持续提升法律服务水平,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培训中,贵州省律师协会副监事长令狐兴中以《习近平法治思想铸律魂 推动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结合三十多年的执业经验和律所管理实践,分析律师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遵义市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视角、新思路;一级高级调查员刘昂围绕《总体国家安全观》进行授课;贵州省司法厅四级调研员韩煜为与会主任认真解读了《贵州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为即将开展的律所、律师年度考核提供了指引;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浩兴以《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题,通过详实的数据、剖析真实案例,提示律所主任压实责任,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楷模。 遵义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杨勇在培训总结中强调,各县(市、区)律师行业党委要切实发挥对区域内律师的统筹领导作用,组织律师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升律师队伍素质;各律师事务所主任要率领律师廉洁自律、清廉执业,进一步提高律所规范化管理水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主动服务,为中国式现代化遵义实践作出贡献。
由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支持,海南中改国浩自贸港法律研究中心承办,贵州省律师协会、海南省律师协会、四川省律师协会和深圳市律师协会主办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建言座谈会,3月24日在中改院学术交流中心举行。全国人大代表,来自政府相关部门、相关省份律师协会、商会协会、智库、高校以及科研单位等与会嘉宾共计50余人参会,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积极建言献策。 海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王磊在致辞中指出,海南正在全力推进自由贸易港建设,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有活力的组成部分,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的重要支撑力量。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立法项目,已经列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的工作计划。 中国(海南)改革与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建议,第一,从法律上将民营经济定性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组成部分,赋予长期稳定、合法的法律地位。第二,从法律上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民营资本作为立法的重大任务。第三,从法律层面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第四,从法律层面规范政府的行为。 中改国浩自由贸易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淳主持研讨会并指出,促进法是基础的保障法、全面的发展法、持续的振兴法,有可能在未来成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门类、常态的法律形式和重要的法律机制,希望通过促进法来解决战术和战略的问题、现实和长远的问题以及当下最重要的信心和信任的问题。 海南省律师协会会长符琼芬提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体例是综合性的经济法律,其立法条款至少应当包含明确民营经济的定义、定位、作用和立法的基本原则,明确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同时,还需要尽快破除市场准入的壁垒,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制度,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政策支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能力,构建清亲的政商关系。 贵州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宪法》关于民营经济表述的沿革,从修改《宪法》的角度,提出持续完善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条件。她认为,民营经济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但是民营经济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贡献与《宪法》保障是不相匹配的。因此,需要通过对《宪法》中有关民营经济性质、地位等条款进行适当修订,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和施行提供强有力的根本制度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朱山强调,《民营经济促进法》应当理顺倡导性条款和操作性条款之间的关系,以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确立的利好政策为依托,稳定民营经济发展动能、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切实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对此,《民营经济促进法》还应当关注从体制机制上对有关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加以明确,并通过强化法律责任的方式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发展。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卫欢通过梳理国家对民营经济立法导向的转变,明确《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激励型立法”导向,并提出在立法体系上遵循从传统立法强调主体保障转变为要素保障的思路。此外,还从扩展融资渠道、解决保全困境、知识产权保护、产学研结合等方面对《民营经济促进》的必备条款进行分享。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体系和必备条款等进行讨论并建议,要明确《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宗旨,立法依据,形成完善的立法体系;针对民营企业的诉求,明确《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必备条款;强化《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可诉性,提升《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效应;形成《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合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