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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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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律师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 分类:规范规章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9-11 17:28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2018年8月31日贵州省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对律师行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协会新闻发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传播贵州律师的正能量、提升行业影响力,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工作应遵守协会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展示协会良好的公众形象。
第三条 新闻发布机构包括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办公室。
第四条 新闻发布办公室设在秘书处宣传部,主任由分管宣传工作副会长担任,副主任由协会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宣传、维权、纪律等相关机构人员组成。
新闻发布办公室配备一名兼职助理处理日常工作。助理可在律师代表中遴选,也可在秘书处工作人员中指派。助理应紧密关注舆情,协助新闻发言人工作。
第五条 新闻发布办公室的职责是,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包括:
(一)开展情况调查及相关材料的收集和补充;
(二)对需要发布信息、澄清事实或加强宣传的新闻事件拟定新闻发布方案;
(三)审核新闻发布建议、新闻发布稿,统一新闻答问口径;
(四)协调、指导新闻发布筹备、实施工作;
(五)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新闻发布活动,邀请相关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六)跟踪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反应,开展新闻发布效果评估,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条 协会设新闻发言人。人选由会长会提名,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人选一般在副会长中产生。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新闻发言人在任期内提出辞职的,该辞职自理事会批准时生效。
第八条 新闻发言人因故不能或怠于履职,应当更换新闻发言人。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协会授权或有关决定负责统一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及相关信息,接受或约见媒体记者采访;
(二)根据协会安排,参与或列席相关会议,深入领会会议的精神、全面了解协会工作动态,以确保能充分、正确履行职责;
(三)牵头拟定新闻发布稿,安排新闻发布事宜;
(四)在危机公关处理中,对危机有全面深入的掌握。根据有关决定或授权统一对外发布危机处理情况;
(五)主持新闻发布会。
第十条 发布的内容包括:
(一)需要对外发布的协会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措施以及新政策等情况;
(二)针对外界对协会有关情况产生的疑虑、误解需要通过媒体统一对外说明、澄清的情况;
(三)与律师或行业相关的危机事件及处置情况;
(四)其它需要及时、主动向外界宣传、发布的情况。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的工作程序:
(一)明确主题。根据协会工作部署、社会舆情分析以及媒体的采访要求,由新闻发布会办公室确定新闻发布主题;
(二)收集资料。包括新闻通稿和背景资料,均由协会相关委员会提供,新闻发布办公室汇总、审定;
(三)制定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新闻发布时机和形式;
(四)邀请媒体。根据发布需要,邀请相关媒体参加新闻发布并进行报道;
(五)新闻发布。新闻发布内容由新闻发言人发布,协会其他相关负责人根据安排到会参与媒体问答;
(六)效果评估。新闻发布后,由新闻发布办公室跟踪媒体报道情况,评价发布效果,并对发布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二条 在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应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危机处理进展及结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新闻发布办公室的授权,均不得以协会或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或对外发布信息。
重大新闻事件应预先与上级主管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贵州省律师协会的标志、标识或在贵州省律师协会办公区域接受媒体采访。
第十四条 新闻发布一般采取以下方式:
(一)新闻发布会;
(二)新闻通报会;
(三)其他形式或渠道的新闻发布。
第十五条 新闻发布会分为年度新闻发布会与临时新闻发布会。
第十六条 所有的新闻发布均应有文字或影像记录,由新闻发布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贵州省律师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概要描述】(2018年8月31日贵州省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对律师行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协会新闻发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传播贵州律师的正能量、提升行业影响力,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工作应遵守协会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展示协会良好的公众形象。
第三条 新闻发布机构包括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办公室。
第四条 新闻发布办公室设在秘书处宣传部,主任由分管宣传工作副会长担任,副主任由协会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宣传、维权、纪律等相关机构人员组成。
新闻发布办公室配备一名兼职助理处理日常工作。助理可在律师代表中遴选,也可在秘书处工作人员中指派。助理应紧密关注舆情,协助新闻发言人工作。
第五条 新闻发布办公室的职责是,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包括:
(一)开展情况调查及相关材料的收集和补充;
(二)对需要发布信息、澄清事实或加强宣传的新闻事件拟定新闻发布方案;
(三)审核新闻发布建议、新闻发布稿,统一新闻答问口径;
(四)协调、指导新闻发布筹备、实施工作;
(五)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新闻发布活动,邀请相关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六)跟踪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反应,开展新闻发布效果评估,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条 协会设新闻发言人。人选由会长会提名,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人选一般在副会长中产生。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新闻发言人在任期内提出辞职的,该辞职自理事会批准时生效。
第八条 新闻发言人因故不能或怠于履职,应当更换新闻发言人。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协会授权或有关决定负责统一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及相关信息,接受或约见媒体记者采访;
(二)根据协会安排,参与或列席相关会议,深入领会会议的精神、全面了解协会工作动态,以确保能充分、正确履行职责;
(三)牵头拟定新闻发布稿,安排新闻发布事宜;
(四)在危机公关处理中,对危机有全面深入的掌握。根据有关决定或授权统一对外发布危机处理情况;
(五)主持新闻发布会。
第十条 发布的内容包括:
(一)需要对外发布的协会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措施以及新政策等情况;
(二)针对外界对协会有关情况产生的疑虑、误解需要通过媒体统一对外说明、澄清的情况;
(三)与律师或行业相关的危机事件及处置情况;
(四)其它需要及时、主动向外界宣传、发布的情况。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的工作程序:
(一)明确主题。根据协会工作部署、社会舆情分析以及媒体的采访要求,由新闻发布会办公室确定新闻发布主题;
(二)收集资料。包括新闻通稿和背景资料,均由协会相关委员会提供,新闻发布办公室汇总、审定;
(三)制定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新闻发布时机和形式;
(四)邀请媒体。根据发布需要,邀请相关媒体参加新闻发布并进行报道;
(五)新闻发布。新闻发布内容由新闻发言人发布,协会其他相关负责人根据安排到会参与媒体问答;
(六)效果评估。新闻发布后,由新闻发布办公室跟踪媒体报道情况,评价发布效果,并对发布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二条 在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应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危机处理进展及结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新闻发布办公室的授权,均不得以协会或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或对外发布信息。
重大新闻事件应预先与上级主管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贵州省律师协会的标志、标识或在贵州省律师协会办公区域接受媒体采访。
第十四条 新闻发布一般采取以下方式:
(一)新闻发布会;
(二)新闻通报会;
(三)其他形式或渠道的新闻发布。
第十五条 新闻发布会分为年度新闻发布会与临时新闻发布会。
第十六条 所有的新闻发布均应有文字或影像记录,由新闻发布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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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1日贵州省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对律师行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协会新闻发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传播贵州律师的正能量、提升行业影响力,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工作应遵守协会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展示协会良好的公众形象。
第三条 新闻发布机构包括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办公室。
第四条 新闻发布办公室设在秘书处宣传部,主任由分管宣传工作副会长担任,副主任由协会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宣传、维权、纪律等相关机构人员组成。
新闻发布办公室配备一名兼职助理处理日常工作。助理可在律师代表中遴选,也可在秘书处工作人员中指派。助理应紧密关注舆情,协助新闻发言人工作。
第五条 新闻发布办公室的职责是,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包括:
(一)开展情况调查及相关材料的收集和补充;
(二)对需要发布信息、澄清事实或加强宣传的新闻事件拟定新闻发布方案;
(三)审核新闻发布建议、新闻发布稿,统一新闻答问口径;
(四)协调、指导新闻发布筹备、实施工作;
(五)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新闻发布活动,邀请相关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六)跟踪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反应,开展新闻发布效果评估,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条 协会设新闻发言人。人选由会长会提名,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人选一般在副会长中产生。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新闻发言人在任期内提出辞职的,该辞职自理事会批准时生效。
第八条 新闻发言人因故不能或怠于履职,应当更换新闻发言人。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协会授权或有关决定负责统一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及相关信息,接受或约见媒体记者采访;
(二)根据协会安排,参与或列席相关会议,深入领会会议的精神、全面了解协会工作动态,以确保能充分、正确履行职责;
(三)牵头拟定新闻发布稿,安排新闻发布事宜;
(四)在危机公关处理中,对危机有全面深入的掌握。根据有关决定或授权统一对外发布危机处理情况;
(五)主持新闻发布会。
第十条 发布的内容包括:
(一)需要对外发布的协会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措施以及新政策等情况;
(二)针对外界对协会有关情况产生的疑虑、误解需要通过媒体统一对外说明、澄清的情况;
(三)与律师或行业相关的危机事件及处置情况;
(四)其它需要及时、主动向外界宣传、发布的情况。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的工作程序:
(一)明确主题。根据协会工作部署、社会舆情分析以及媒体的采访要求,由新闻发布会办公室确定新闻发布主题;
(二)收集资料。包括新闻通稿和背景资料,均由协会相关委员会提供,新闻发布办公室汇总、审定;
(三)制定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新闻发布时机和形式;
(四)邀请媒体。根据发布需要,邀请相关媒体参加新闻发布并进行报道;
(五)新闻发布。新闻发布内容由新闻发言人发布,协会其他相关负责人根据安排到会参与媒体问答;
(六)效果评估。新闻发布后,由新闻发布办公室跟踪媒体报道情况,评价发布效果,并对发布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二条 在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应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危机处理进展及结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新闻发布办公室的授权,均不得以协会或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或对外发布信息。
重大新闻事件应预先与上级主管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贵州省律师协会的标志、标识或在贵州省律师协会办公区域接受媒体采访。
第十四条 新闻发布一般采取以下方式:
(一)新闻发布会;
(二)新闻通报会;
(三)其他形式或渠道的新闻发布。
第十五条 新闻发布会分为年度新闻发布会与临时新闻发布会。
第十六条 所有的新闻发布均应有文字或影像记录,由新闻发布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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