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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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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全文

  • 分类:规范规章
  • 作者:
  • 来源:中国人大网
  • 发布时间:2018-09-04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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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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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第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第八条 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第四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二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

第五十三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第五十四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

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第六十条 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十一条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物流网络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

第六十七条 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

第六十八条 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第六十九条 国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

第七十条 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

第七十一条 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第七十二条 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三条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八十七条 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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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律师为人民|贵州律师行业深化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八十)

近年来,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巩固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全省广大律师始终坚定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定位,忠诚践行人民律师理念,通过开展“坚定不移跟党走,人民律师为人民”“服务大局做贡献”“服务为民走基层”等主题实践活动,持续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走深走实,积极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充分展现了新时代贵州律师新形象。   今天,让我们一起去看看各市(州)律师行业活动开展情况。   毕节市 毕节市律协 进学校开展普法        2023年9月11日,毕节市律师协会与七星关区司法局赴毕节职业技术学院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姜桢祥以“电信诈骗及不良校园贷识别与防范”为主题,为毕节职业技术学院旅游管理系 2023 级大一新生作专题讲座。   姜桢祥副会长向与会师生详细介绍了常见电信诈骗的种类、电信诈骗的防范方式、不良校园贷的识别、不良校园网贷危害及防范,结合生活中的实际案例用以案释法的形式提醒广大师生要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和金融知识,保护好个人信息;如遭遇电信诈骗和不良校园贷要留存有关凭证,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现场参训人员纷纷表示,要积极学习和宣传有关的预防电信诈骗的法律知识和金融知识,增强防范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安顺市 联通所 进学校开展普法 2023年9月7日,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贵州联通(关岭)律师事务所前往关岭自治县关索街道大桥小学开展保护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贵州联通(关岭)律师事务所郑汝慧律师用简单易懂的方式从“什么是性侵”“什么是网络游戏骗局”“什么是红包返利骗局”“什么是假期兼职骗局”“遇到校园欺凌怎么办”五个问题展开了讲解。通过典型案例,教导同学们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如何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六盘水市 无争所 进企业开展普法   2023年9月11日,受水城区自然资源局邀请,贵州无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明律师为水城多家房地产相关企业开展“房地产合同的订立和程序”普法讲座活动。   朱明律师以房地产全程风险防控之交易过程为主线,具体以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环节展开,以宪法、房地产法律、房地产行政法规、房地产行政规章、房地产相关司法解释、房地产地方性法规等房地产法律体系相关规定为依据,结合平时积累的相关案例和经验进行讲解,就前述交易环节中需要重点防控的行政、民事两方面法律风险引导企业如何防控和规避风险,并针对企业正在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铜仁市 邦君所 进企业开展普法   2023年9月7日,为增强国有民营企业干部职工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稳健经营,贵州邦君律师事务所黎泽宏律师受邀为贵州森茂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及法治体检活动。   黎泽宏以《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亮点和相关法律条款为切入点,结合律师实务工作的实际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典型案例,对照阐释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企业经营、合同订立等方面的重要内容对企业干部职工进行了培训。本次法律知识培训取得了良好效果,通过法律知识培训,增强了全体干部职工的遵法守法学法用法意识,下一步他们将积极引导公司全体干部职工树立法治意识,增强公司经营治理能力,助力公司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黔西南州 心达所 为志愿者开展普法   2023年9月8日,为进一步提高黔西南州在岗志愿者法治宣传意识及宣传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共青团黔西南州委在兴义市黔山酒店福慧楼三楼会议室举办民法典专题讲座。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程浩玲受邀为“普法宣传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培训,此次参训对象为在黔西南州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及研究生支教团成员共计300余人。   程浩玲律师详细解读了民法典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影响;民法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七个编章的亮点;民法典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要求。通过理论加典型案例的方式,让讲解内容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生动鲜活。参训普法志愿者表示,此次培训收获满满,使大家对民法典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会后要积极行动起来,不断提升法治宣传能力和法律服务水平,努力成为普法主力军,切实当好法律的宣传者,实践者和引导者,为法治黔西南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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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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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遵义市律师协会:坚持“严管厚爱” 切实做好律师考核工作

2023年9月7日,遵义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律师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市律师协会会议室召开。会议邀请遵义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长张兴茂到会指导,市律师协会会长胡良刚、秘书长邹琰出席会议,监事会副主席刘富刚列席会议。会议由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丁燕南主持,律师考核委员会新一届全体委员参加会议。   会议期间,全体与会人员共同学习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审议了《遵义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规则(讨论稿)》,并逐一发表意见。   邹琰指出,律师考核委员会一定要以考察政治素养为前提,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以题库为基础,以考代训,让其了解掌握党的二十大精神和遵义红色文化等内容。   胡良刚强调,全体委员一定要认真履职、廉洁自律、加强学习。考核工作一定要坚持“严管厚爱”,把好实习人员考核关,确保为律师队伍输送政治坚定、业务过硬的人员。          张兴茂要求,对律师年度考核要严格按标准、按程序进行。对实习人员的考核一方面要把好入口关,另一方面要建全实习人员的管理机制、培训机制和考核机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遵义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规则(讨论稿)》还应当扩大征求意见范围,充分听取大家反馈的意见或建议,最终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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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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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 同心凝共识 合力话发展——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召开调研交流联席会议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开展第二批主题教育的系列会议精神及最高法、省法院领导走进基层走访调研的相关要求,2023年9月13日下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明星率队走进贵阳市律师协会走访调研交流,并与贵阳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在市律师协会会议室召开调研交流联席会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明星,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张明勇,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师协会会长薛军出席会议;市中院、市司法局相关领导,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相关人员,市律师协会监事长及相关副会长和律师代表共30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张明勇主持。     走访中,调研组一行参观了贵阳市律师协会党员活动室、律师文化墙、律师驿站、律师协会历史馆等。调研交流中,贵阳市中院一行听取了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师协会会长薛军围绕政治引领、队伍建设、专业建设及我市律师行业发展、律师工作开展、律师之家建设、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工作情况汇报。   与会人员围绕加强立案管理、规范审判执行程序、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加强业务学习交流、推进矛盾纠纷诉源治理等工作展开深度交流探讨,坦诚交换意见和看法,并就建立工作交流会商机制、同堂培训学习机制、落实《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清单》等达成共识。   省律师协会行业党委副书记、会长白敏就省、市律师协会与省法院、市中院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等相关工作进行了发言。   贵阳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张明勇在发言中表示,本次走访交流座谈活动为认真贯彻落实第二批主题教育活动的一项举措,也是为深化法院、司法行政、律师协会之间的良性互动搭建起更大平台、畅通更宽渠道,对推进贵阳贵安法治建设和“强省会”行动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一是要在“法治共同体”上凝聚思想共识。贵阳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将引导好广大律师与广大法官一道,争做与党同心同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进一步促进律师与法官的良性互动,提升司法规范化水平。二是要在提升司法公信力上同频共振。贵阳市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将全面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协调联动。通过同堂学术研讨、业务培训、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共同推动难点、痛点、堵点得到有效解决。三是要在法治建设新征程上彰显责任担当。贵阳市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紧紧围绕省、市主战略、主定位展现担当、履行责任,支持律师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积极投身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刑事案件辩护代理、参与地方立法调研等中心工作,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贵阳贵安、法治贵阳贵安贡献智慧力量。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明星在讲话中指出,此次走访调研交流是将第二批主题教育活动走深走实的一项工作举措,确实把工作摆进去,把为基层解“难题”落地落实。三方面印象深刻、也很受启发:一是有共同的价值取向。法官和律师在司法系统中具有各自不同的职责分工,却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共同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共同维护着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要始终坚持政治引领,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在各自工作实践中坚守同一条底线,共担同一份责任,实现良性互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二是有共同的使命任务。法官和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要树立共同体意识,积极沟通、各司其职、相互监督,提升职业素养,共同担当法治使命,在优化营商环境上增强合力,在参与社会治理上相互借力、在维护司法权威上联动接力,全力推动法治贵阳贵安建设再上新台阶。三是有共同的工作需求。扎实推进“两清单一机制”落细落实,破解制约工作质效提升的瓶颈,通过互相交流、互相借鉴,共同深化理论和实务学习,共谋化解难题之策,推动交流会商反映问题的分类整改,并肩绘就共建共治共享“同心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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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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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以党性践初心 做有情怀的法律人——记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杨绍霞律师

杨绍霞,现任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中共黎平县律师事务所联合支部委员会书记。自2020年7月担任中共黎平县律师事务所联合支部委员会书记以来,杨绍霞认真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积极带领支部成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实际行动抓好党建工作,以党建带动所建,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自2014年以来,杨绍霞先后荣获贵州省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在中国先进个人”表彰;黔东南州司法局、黔东南州律师协会“2017-2018年度黔东南州优秀律师”表彰;贵州省律师协会首届“贵州省优秀女律师”表彰;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表彰;黔东南州律师行业党委“优秀党务工作者”表彰;黔东南州律师行业党委“优秀党员律师”表彰。   坚持政治引领,抓牢党建工作   强化政治理论学习。作为党员律师,杨绍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的二十大精神,站稳律师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能定位和人民律师立场,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带头推动党员律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努力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坚持学习党建知识、法律法规等知识,多渠道、多层次地汲取营养。同时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工作实践,坚定思想政治方向,提高了工作效率,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作为支部书记,抓实党支部工作。一是抓牢发展党员。重视党员发展工作,将青年律师吸收进入党组织,激发党支部活力。2022年,完成新发展党员1人。二是抓紧教育培训。多方式多形式抓好党员教育管理,除日常坚持“三会一课”学习常态化,还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各类主题班次培训,实现培训全覆盖。三是抓牢“三会一课”。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每月按时完成任务,积极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   发挥模范作用,积极履行社会职责   杨绍霞律师从2010年4月执业至今,始终严格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自觉履行会员义务,诚信执业、诚信纳税、遵守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执业过程中始终服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履行律师责任和义务,代理案件过程中尽职尽责,获得委托人的肯定和好评。也多次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2019年11月获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授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21年荣获“贵州省最美劳动者”称号、2022年3月荣获“优秀巾帼女性”称号等多项荣誉。   在履行社会职责方面,一是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作为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在日常接待当事人中免费义务提供法律咨询,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2022年共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4件;2023年至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件;作为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7件。二是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参与司法听证。杨绍霞多次以律师、听证员身份积极参与县检察院听证司法案件。2022年度共计参与听证案件49件,案件内容涉及生态环保、公益诉讼、市政管理、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等方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三是积极义务参与普法宣传活动。2022年分别在高屯街道八舟村、德凤街道龙形社区、黎平县第七中学、水口镇纪信小学等为社区群众、在校师生讲授《民法典》法律基础知识及禁毒、反诈骗等相关的法律知识。2023年至今共计参与《民法典》等法律宣讲活动3次,通过法律宣传、法治讲座,增强了社区群众、在校师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积极提升了大家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能力和意识。四是服务营商环境情况。为深化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杨绍霞积极参与黎平县工商业联合会,并经选举担任黎平县工商联第十二届执委,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经营决策、日常管理提供法律保障。五是服务乡村振兴情况。先后担任黎平县孟彦镇孟彦村、高砂村、白岩村、良常村、宝霞村、罗溪村7个村寨义务村居法律顾问,积极为农村群众解答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   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政议政   充分履行州人大代表职责,参与社会管理。杨绍霞律师2021年底当选黔东南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黔东南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在2022年年底召开的黔东南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交建议2份,在《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入住酒店宾馆登记管理的建议》中以律师的角度,充分对相关政策提出改进意见,有利于减少未成年人受到不法侵害,积极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在《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建议》中,积极从居民生活环境出发,建议加快推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同时也多次参与州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诉源治理”、“全州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情况”、“认罪认罚”开展情况、“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多项专题调研。   杨绍霞律师始终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履行人大代表职责、党支部书记职责和作为党员律师的社会责任,不断创新思路,强化措施,统筹推进支部党建工作,不断提高党建工作水平和律师职业素养,结合普法宣传活动,认真做好法律援助、一村一法律顾问等工作,将党建与所建统筹谋划、同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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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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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以交流、促发展——华人所举办“共建共享 协同发展——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对口帮扶发展论坛”

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对口帮扶机制的方案》,9月12日,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联合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共建共享 协同发展—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对口帮扶发展论坛”。来自贵州、宁夏、广西的几十名律师与安徽本土律师嘉宾汇聚华人所,交流探讨,共话律师行业发展。本次论坛由华人所管委会执行主任苗春健主持。   管委会执行主任王华强代表华人所致欢迎辞。王华强表示,本次论坛是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部署,解决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发展不平衡问题、实现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的大背景下,积极响应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对口帮扶机制的方案》而召开。律师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随着国家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开展,律师之间更应该加强相互交流,积极探讨律师个人成长、律所管理创新和律师行业发展之路。本次“共建共享 协同发展—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对口帮扶发展论坛”的召开,正是华人所贯彻落实司法部东中西部律师行业优化结对和对口帮扶工作的生动体现。   本次论坛围绕青年律师的成长与发展、律师事务所管理与制度创新、律师专业化分工与路径选择、律师行业发展机遇与挑战四个主题进行交流分享。同时特别邀请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军、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汤俊鑫、华人所管委会执行主任徐晓三分别发表主旨演讲。   重庆华升(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叔喜、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业军、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本跃、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谢亚军、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楠、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醉、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军勤、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金童作为与谈人进行交流发言。   论坛交流中总结出四点。一、青年律师是事务所发展的未来新星,律师个人要紧跟时代变化,保持学习的状态,才能做到可持续发展。律所要把对青年律师的培养工作放到首要位置,致力于从多方面提升青年律师的综合素质,打好事务所发展基石;二、关于事务所制度建设,律所的制度创新是个长期工程,要循序渐进,律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求,梳理框架,广泛征求意见,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管理制度,提升客户满意度的同时,提高律师归属感;三、律师专业化发展,应该根据律师自身业务特长、业务开展情况、政策市场变化等多方面因素,因时而变,发展某方面或多方面法律服务领域,但又不能局限于单一领域。解决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法律服务,才是律师专业化发展的核心。四、新时代、新环境下律师事务所管理革新是必然趋势,要把政策作为风向标,不断提高律所的管理水平。利用科技为律所发展赋能,创新服务模式,为客户和律师提供更高的价值,提高律所可持续发展能力,才能在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此次交流本着严肃与轻松相结合,在茶歇时间,华人所准备了丰富的点心水果,与会嘉宾品尝着美食相互交谈,拉近彼此距离,气氛轻松活跃。   论坛最后,华人所分别和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签署长效战略合作协议,开启华人所与贵州、宁夏两地律所“共建共享、协调发展”合作机制。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整合资源,相互学习,创新成长,共同进步,为促进东中西部律所协调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本次论坛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未来,华人所将以此次东中西部律师行业优化结对和对口帮扶工作为契机,联合更多律所,广泛开展交流活动,为东中西部律所协调发展出谋划策,为推动全国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添砖加瓦,共同促进法治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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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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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 向第六届省律协班子成员致谢

为进一步增强律师归属感、荣誉感和自豪感,表达对第六届省律师协会班子五年来为全省律师行业工作发展辛苦付出的崇高敬意和感谢。近日,第七届省律师协会向原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第六届贵州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李翔,原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夏生荣、李良国,原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第六届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袁光福,第六届贵州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副主席姚毅、刘鹏举、刘丹灵赠送了纪念牌。      2023年7月18日至19日,贵州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在贵阳胜利召开,大会选举产生贵州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班子。五年来,第六届省律师协会班子团结一心,狠抓律师队伍建设、权利保障、监督管理、作用发挥,律师行业党建质量不断提升,律师队伍快速增长,执业环境显著改善,县域律师发展更加均衡,广大律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投身全面依法治省实践,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截至2023年8月底,全省律师事务所达到1271家,共有律师16601名,2023年8月底全省常住人口律师万人比达到4.1。律师人数增速位居西部省份前列。   “我们对新一届省律协领导班子的关心表示由衷感谢,回顾任职以来的点点滴滴,感受颇多,收获满满。有幸为全省律师服务,感到非常光荣,感谢律师同仁们的信任和支持,在履职过程中我们也收获了很多。”第六届律师协会班子成员一致表示,他们将离岗不离责,发挥好余热,一如既往地在律师岗位上继续前行,践行着当初履职的誓言继续为全省律师事业发展服务,关心和支持律师行业发展。号召更多律师积极贯彻行业“头雁行动”,带头抓好行业党建、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践行社会责任、推进行风建设等“九个带头”工作任务。   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向第六届省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多年来的付出和取得的成绩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表示,在一往无前的奋斗征程里,省律师行业各项工作既展现着众多看得见、摸得着的成绩,更蕴含着无数打基础、利长远的潜功基业。这些都离不开各届协会班子和全省律师行业戮力同心,奋楫笃行。今后四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和学习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新国发文件的重要阶段。第七届律协班子将带领全省律师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定位,努力践行人民律师宗旨,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以律师工作现代化推动贵州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新篇章贡献我省律师更多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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