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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律师协会执业纪律惩戒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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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律师协会执业纪律惩戒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 分类:规范规章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19-05-09 09:27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2019年4月28日,贵州省律师协会第六届会长办公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贵州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执业违规查处和执业纠纷调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以及《贵州省律师协会章程》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会设立执业纪律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惩戒委是本会实施执业规范引导、执业纠纷调处与违规执业行为惩戒、会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惩戒委日常工作机构为设在本会秘书处的投诉受理查处中心。

第四条 惩戒委的职责:

(一)对会员进行规范执业的监督、指导;

(二)对会员违反《律师法》以及全国律协和本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三)对会员之间的执业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

(四)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

(五)本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惩戒委及其委员在进行调查、调解和处理等各项工作时,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实施纪律处分时,严格执行本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调查与惩戒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 对违规会员的纪律处分决定,由惩戒委讨论决定,以本会名义发布,并由惩戒委执行。 

第二章 惩戒委的设立

第七条 惩戒委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  惩戒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秘书长若干名。

第九条 惩戒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人选由本会会长办公会决定产生。

惩戒委委员由主任提名,经惩戒委主任会议通过产生。惩戒委委员的任期至下一届惩戒委委员产生。

第十条 惩戒委委员除应符合《贵州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优良的职业操守和较高的威信;

(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八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在某一法律专业领域有较深的造诣或业绩;

(三)热心行业管理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能够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惩戒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其委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的;   

(三)未通过律师年度考核的;

(四)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十二条 惩戒委委员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参加全体会议,或一次未完成惩戒委交办的工作,或者在案件的调查评审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行为的,经惩戒委主任提议,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可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对于惩戒委委员的补选,由主任提名,报惩戒委主任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惩戒委员会的职权:

(一)根据被投诉(调查)人的申请或案件调查组的建议组成听证庭进行听证;

(二)对应由惩戒委员会决定是否立案的案件作出决定; 

(三)决定中止、终结调查;

(四)决定是否予以处分;

(五)决定责令被投诉(调查)人履行特定义务;

(六)本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惩戒委独立地调查、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第十六条 惩戒委委员对于投诉人、被投诉(调查)人的询问,应由秘书处协调、安排,不得与投诉人、被投诉(调查)人私下接触。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十七条 惩戒委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参加惩戒委的工作,尽职为会员服务;

(二)认真、按时地完成惩戒委交办的工作;

(三)公正廉洁,并以自身的言行维护惩戒委的声誉和权威;

(四)对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信息应予保密;

(五)不得利用惩戒委委员的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涉及本人或本所的投诉应予回避;

(六)向惩戒委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七)办理投诉案件时获得一定的补助津贴,投诉案件为本地的,每个案件调查小组办案津贴2000元,投诉案件为异地的,每个案件调查小组办案津贴3000元。

第十八条 惩戒委主任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惩戒委的工作,签发惩戒委的相关决定、文件;

(二)组织制订惩戒委的工作计划,安排部署惩戒委的工作任务,协调惩戒委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关系;

(三)主持惩戒委工作会议;

(四)主持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

(五)完成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工作,并向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案件调查组、调处庭或听证会组成人员的回避;

(七)授权副主任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九条 惩戒委副主任的职责:

(一)协助主任完成惩戒委的工作;

(二)审核投诉案件的调查报告;

(三)协调、指导惩戒委案件调查组、调处庭的工作;

(四)在惩戒委主任缺席的情况下,经授权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二十条 由惩戒委一名主任或副主任、两名委员组成一个案件调查组,具体负责案件的调查和调处工作,其中两人担任投诉案件调查工作的主审人,一人担任复核人。

第二十一条 在执业纠纷调处工作中,惩戒委的调处庭可商请负责律师管理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调处工作,其工作方式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组成员的职责:

(一)主审人职责:按程序调查投诉案件,制作调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卷宗和调查报告移交给该案的复核人。

(二)复核人职责:在接到投诉案件的卷宗和调查报告后,独立地复核调查报告中查明的事实部分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主审人所列理由是否合理、调查结论是否正确。复核完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卷宗和复核后的调查报告移交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案件调查组成员发生意见分歧时,应列明各成员的意见,对重大、复杂的投诉案件,报惩戒委主任决定。

第五章 惩戒委会议

 第二十四条 惩戒委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

第二十五条 惩戒委集体讨论决定对违规会员的处分。讨论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惩戒委委员出席,调查人员和应回避人员不参加表决,决定由有表决权的惩戒委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评议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三分之二时,将最不利于被投诉(调查)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被投诉(调查)人的票数,直至超过三分之二为止。

惩戒委集体讨论决定违规会员处分的方式,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通讯、电子邮件、惩戒委微信群等方式表决。

第二十六条 惩戒委应对每次全体会议的情况出具相应的记录,并将委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在秘书处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惩戒委通过并报本会第五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惩戒委负责解释。

贵州省律师协会执业纪律惩戒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概要描述】(2019年4月28日,贵州省律师协会第六届会长办公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贵州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执业违规查处和执业纠纷调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以及《贵州省律师协会章程》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会设立执业纪律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惩戒委是本会实施执业规范引导、执业纠纷调处与违规执业行为惩戒、会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惩戒委日常工作机构为设在本会秘书处的投诉受理查处中心。

第四条 惩戒委的职责:

(一)对会员进行规范执业的监督、指导;

(二)对会员违反《律师法》以及全国律协和本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三)对会员之间的执业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

(四)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

(五)本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惩戒委及其委员在进行调查、调解和处理等各项工作时,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实施纪律处分时,严格执行本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调查与惩戒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 对违规会员的纪律处分决定,由惩戒委讨论决定,以本会名义发布,并由惩戒委执行。 

第二章 惩戒委的设立

第七条 惩戒委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  惩戒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秘书长若干名。

第九条 惩戒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人选由本会会长办公会决定产生。

惩戒委委员由主任提名,经惩戒委主任会议通过产生。惩戒委委员的任期至下一届惩戒委委员产生。

第十条 惩戒委委员除应符合《贵州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优良的职业操守和较高的威信;

(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八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在某一法律专业领域有较深的造诣或业绩;

(三)热心行业管理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能够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惩戒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其委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的;   

(三)未通过律师年度考核的;

(四)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十二条 惩戒委委员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参加全体会议,或一次未完成惩戒委交办的工作,或者在案件的调查评审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行为的,经惩戒委主任提议,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可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对于惩戒委委员的补选,由主任提名,报惩戒委主任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惩戒委员会的职权:

(一)根据被投诉(调查)人的申请或案件调查组的建议组成听证庭进行听证;

(二)对应由惩戒委员会决定是否立案的案件作出决定; 

(三)决定中止、终结调查;

(四)决定是否予以处分;

(五)决定责令被投诉(调查)人履行特定义务;

(六)本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惩戒委独立地调查、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第十六条 惩戒委委员对于投诉人、被投诉(调查)人的询问,应由秘书处协调、安排,不得与投诉人、被投诉(调查)人私下接触。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十七条 惩戒委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参加惩戒委的工作,尽职为会员服务;

(二)认真、按时地完成惩戒委交办的工作;

(三)公正廉洁,并以自身的言行维护惩戒委的声誉和权威;

(四)对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信息应予保密;

(五)不得利用惩戒委委员的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涉及本人或本所的投诉应予回避;

(六)向惩戒委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七)办理投诉案件时获得一定的补助津贴,投诉案件为本地的,每个案件调查小组办案津贴2000元,投诉案件为异地的,每个案件调查小组办案津贴3000元。

第十八条 惩戒委主任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惩戒委的工作,签发惩戒委的相关决定、文件;

(二)组织制订惩戒委的工作计划,安排部署惩戒委的工作任务,协调惩戒委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关系;

(三)主持惩戒委工作会议;

(四)主持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

(五)完成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工作,并向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案件调查组、调处庭或听证会组成人员的回避;

(七)授权副主任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九条 惩戒委副主任的职责:

(一)协助主任完成惩戒委的工作;

(二)审核投诉案件的调查报告;

(三)协调、指导惩戒委案件调查组、调处庭的工作;

(四)在惩戒委主任缺席的情况下,经授权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二十条 由惩戒委一名主任或副主任、两名委员组成一个案件调查组,具体负责案件的调查和调处工作,其中两人担任投诉案件调查工作的主审人,一人担任复核人。

第二十一条 在执业纠纷调处工作中,惩戒委的调处庭可商请负责律师管理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调处工作,其工作方式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组成员的职责:

(一)主审人职责:按程序调查投诉案件,制作调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卷宗和调查报告移交给该案的复核人。

(二)复核人职责:在接到投诉案件的卷宗和调查报告后,独立地复核调查报告中查明的事实部分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主审人所列理由是否合理、调查结论是否正确。复核完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卷宗和复核后的调查报告移交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案件调查组成员发生意见分歧时,应列明各成员的意见,对重大、复杂的投诉案件,报惩戒委主任决定。

第五章 惩戒委会议

 第二十四条 惩戒委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

第二十五条 惩戒委集体讨论决定对违规会员的处分。讨论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惩戒委委员出席,调查人员和应回避人员不参加表决,决定由有表决权的惩戒委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评议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三分之二时,将最不利于被投诉(调查)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被投诉(调查)人的票数,直至超过三分之二为止。

惩戒委集体讨论决定违规会员处分的方式,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通讯、电子邮件、惩戒委微信群等方式表决。

第二十六条 惩戒委应对每次全体会议的情况出具相应的记录,并将委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在秘书处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惩戒委通过并报本会第五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惩戒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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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8日,贵州省律师协会第六届会长办公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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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贵州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执业违规查处和执业纠纷调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以及《贵州省律师协会章程》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会设立执业纪律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惩戒委是本会实施执业规范引导、执业纠纷调处与违规执业行为惩戒、会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惩戒委日常工作机构为设在本会秘书处的投诉受理查处中心。

第四条 惩戒委的职责:

(一)对会员进行规范执业的监督、指导;

(二)对会员违反《律师法》以及全国律协和本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三)对会员之间的执业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

(四)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

(五)本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惩戒委及其委员在进行调查、调解和处理等各项工作时,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实施纪律处分时,严格执行本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调查与惩戒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 对违规会员的纪律处分决定,由惩戒委讨论决定,以本会名义发布,并由惩戒委执行。 

第二章 惩戒委的设立

第七条 惩戒委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  惩戒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秘书长若干名。

第九条 惩戒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人选由本会会长办公会决定产生。

惩戒委委员由主任提名,经惩戒委主任会议通过产生。惩戒委委员的任期至下一届惩戒委委员产生。

第十条 惩戒委委员除应符合《贵州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优良的职业操守和较高的威信;

(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八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在某一法律专业领域有较深的造诣或业绩;

(三)热心行业管理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能够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惩戒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其委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的;   

(三)未通过律师年度考核的;

(四)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十二条 惩戒委委员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参加全体会议,或一次未完成惩戒委交办的工作,或者在案件的调查评审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行为的,经惩戒委主任提议,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可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对于惩戒委委员的补选,由主任提名,报惩戒委主任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惩戒委员会的职权:

(一)根据被投诉(调查)人的申请或案件调查组的建议组成听证庭进行听证;

(二)对应由惩戒委员会决定是否立案的案件作出决定; 

(三)决定中止、终结调查;

(四)决定是否予以处分;

(五)决定责令被投诉(调查)人履行特定义务;

(六)本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惩戒委独立地调查、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第十六条 惩戒委委员对于投诉人、被投诉(调查)人的询问,应由秘书处协调、安排,不得与投诉人、被投诉(调查)人私下接触。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十七条 惩戒委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参加惩戒委的工作,尽职为会员服务;

(二)认真、按时地完成惩戒委交办的工作;

(三)公正廉洁,并以自身的言行维护惩戒委的声誉和权威;

(四)对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信息应予保密;

(五)不得利用惩戒委委员的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涉及本人或本所的投诉应予回避;

(六)向惩戒委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七)办理投诉案件时获得一定的补助津贴,投诉案件为本地的,每个案件调查小组办案津贴2000元,投诉案件为异地的,每个案件调查小组办案津贴3000元。

第十八条 惩戒委主任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惩戒委的工作,签发惩戒委的相关决定、文件;

(二)组织制订惩戒委的工作计划,安排部署惩戒委的工作任务,协调惩戒委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关系;

(三)主持惩戒委工作会议;

(四)主持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

(五)完成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工作,并向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案件调查组、调处庭或听证会组成人员的回避;

(七)授权副主任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九条 惩戒委副主任的职责:

(一)协助主任完成惩戒委的工作;

(二)审核投诉案件的调查报告;

(三)协调、指导惩戒委案件调查组、调处庭的工作;

(四)在惩戒委主任缺席的情况下,经授权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二十条 由惩戒委一名主任或副主任、两名委员组成一个案件调查组,具体负责案件的调查和调处工作,其中两人担任投诉案件调查工作的主审人,一人担任复核人。

第二十一条 在执业纠纷调处工作中,惩戒委的调处庭可商请负责律师管理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调处工作,其工作方式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组成员的职责:

(一)主审人职责:按程序调查投诉案件,制作调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卷宗和调查报告移交给该案的复核人。

(二)复核人职责:在接到投诉案件的卷宗和调查报告后,独立地复核调查报告中查明的事实部分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主审人所列理由是否合理、调查结论是否正确。复核完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卷宗和复核后的调查报告移交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案件调查组成员发生意见分歧时,应列明各成员的意见,对重大、复杂的投诉案件,报惩戒委主任决定。

第五章 惩戒委会议

 第二十四条 惩戒委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

第二十五条 惩戒委集体讨论决定对违规会员的处分。讨论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惩戒委委员出席,调查人员和应回避人员不参加表决,决定由有表决权的惩戒委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评议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三分之二时,将最不利于被投诉(调查)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被投诉(调查)人的票数,直至超过三分之二为止。

惩戒委集体讨论决定违规会员处分的方式,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通讯、电子邮件、惩戒委微信群等方式表决。

第二十六条 惩戒委应对每次全体会议的情况出具相应的记录,并将委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在秘书处存档。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惩戒委通过并报本会第五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惩戒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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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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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 省律师行业党委工作组赴遵义市调研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2023年9月8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副监事长屈超勇带队赴遵义市开展2023年全省律师行业党建调研督导工作。遵义市律师行业党委专职副书记、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邹琰,遵义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令狐荣飞陪同调研。   工作组一行先后实地走访调研了贵州承宣律师事务所联合党支部、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贵州储瑛法渡源律师事务所联合党支部。通过召开调研座谈会、听取工作汇报、查阅律所党建工作资料等形式,详细了解遵义市律师行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等常态化学习情况以及落实2023年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要点情况,深化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律所党组织标准化规模化建设等情况。对律所党支部落实党建制度、党员教育管理、培养发展党员、党建业务融合、党建经费保障以及律师履行社会责任、青年律师发展、县域律师发展等相关工作进行了调研督导。   屈超勇在调研中对遵义市律师行业党委积极作为,注重顶层设计、整体推进,在全市各区(县、市)推进成立律师行业党委压实律所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史学习、党建知识等纳入实习律师考核内容加强政治引领,因地制宜开展律所与村居结对共建促进党建与法律顾问工作融合等经验做法给予了肯定。   工作组调研强调,各级律师行业党委要认真响应和落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努力践行人民律师宗旨,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一要始终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强化律师队伍政治引领,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全省律师行业“头雁行动”工作要求。二要抓实抓好律师行业主题教育,要按照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和省律师行业党委部署要求,筹备指导律师行业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引导广大律师坚定理想信念,增强爱党爱国意识。三要加强分类指导,要充分发挥遵义市、县两级律师行业党委作用,进一步巩固扩大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加大党员发展力度,着力解决党建工作不平衡、联合党支部联而不合等共性问题。四要落实党组织参与律所决策管理相关要求,推动党建工作与律师业务、律所管理深度融合,发挥党建对律师事业发展的引领促进作用。五要强化示范激励,严格落实律所党建工作考评,大力选树更多基层示范党组织,加大党建先进典型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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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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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 茆荣华到贵州省律师协会调研

9月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茆荣华到省律师协会调研,就进一步深化交流协作、凝聚发展共识,听问题建议,谋思路对策。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省监狱局第一政委余敏参加调研。     调研期间,茆荣华观看了律师工作宣传片。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介绍了省律师协会工作情况,7名律师代表从加强保障律师依法履职、推动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等方面发言。     茆荣华认真倾听,仔细记录,并不时与大家进行探讨交流,对有关问题进行现场答复。茆荣华指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中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一起为推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应有贡献。要充分发挥律师队伍专业素养好、社会联系面广的优势,携手推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要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大格局中,有效发挥律师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专业作用。要注重畅通法官与律师的沟通渠道,合力做实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等工作,确保全省大局安全稳定。要进一步增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高度自觉,探索搭建律师参与审判监督的机制和平台,积极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更多更优便利,不断优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充分发挥律师对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作用,着力推动“促公正、提效率”见实效。要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学术、司法实务交流,共同提升业务能力,构建良性互动关系。要加强队伍互动,建立健全常态化沟通交流、信息共享和人才培养等机制,畅通意见建议表达、双向反馈等渠道。要规范法官律师关系,持续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认真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严格执行禁止法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各项要求,切实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     余敏就贯彻落实茆荣华院长讲话精神,要求省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要加强和法院的沟通交流、协调联动,在共同价值追求上凝聚思想共识,在提升司法公信力上同频共振,在法治建设征程上彰显责任担当,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贵州、法治贵州贡献智慧力量。   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蒋浩,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参加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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