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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律师协会执业纪律惩戒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 分类:规范规章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19-05-09 09:27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2019年4月28日,贵州省律师协会第六届会长办公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贵州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执业违规查处和执业纠纷调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以及《贵州省律师协会章程》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会设立执业纪律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惩戒委是本会实施执业规范引导、执业纠纷调处与违规执业行为惩戒、会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惩戒委日常工作机构为设在本会秘书处的投诉受理查处中心。

第四条 惩戒委的职责:

(一)对会员进行规范执业的监督、指导;

(二)对会员违反《律师法》以及全国律协和本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三)对会员之间的执业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

(四)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

(五)本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惩戒委及其委员在进行调查、调解和处理等各项工作时,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实施纪律处分时,严格执行本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调查与惩戒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 对违规会员的纪律处分决定,由惩戒委讨论决定,以本会名义发布,并由惩戒委执行。 

第二章 惩戒委的设立

第七条 惩戒委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  惩戒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秘书长若干名。

第九条 惩戒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人选由本会会长办公会决定产生。

惩戒委委员由主任提名,经惩戒委主任会议通过产生。惩戒委委员的任期至下一届惩戒委委员产生。

第十条 惩戒委委员除应符合《贵州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优良的职业操守和较高的威信;

(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八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在某一法律专业领域有较深的造诣或业绩;

(三)热心行业管理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能够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惩戒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其委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的;   

(三)未通过律师年度考核的;

(四)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十二条 惩戒委委员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参加全体会议,或一次未完成惩戒委交办的工作,或者在案件的调查评审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行为的,经惩戒委主任提议,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可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对于惩戒委委员的补选,由主任提名,报惩戒委主任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惩戒委员会的职权:

(一)根据被投诉(调查)人的申请或案件调查组的建议组成听证庭进行听证;

(二)对应由惩戒委员会决定是否立案的案件作出决定; 

(三)决定中止、终结调查;

(四)决定是否予以处分;

(五)决定责令被投诉(调查)人履行特定义务;

(六)本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惩戒委独立地调查、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第十六条 惩戒委委员对于投诉人、被投诉(调查)人的询问,应由秘书处协调、安排,不得与投诉人、被投诉(调查)人私下接触。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十七条 惩戒委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参加惩戒委的工作,尽职为会员服务;

(二)认真、按时地完成惩戒委交办的工作;

(三)公正廉洁,并以自身的言行维护惩戒委的声誉和权威;

(四)对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信息应予保密;

(五)不得利用惩戒委委员的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涉及本人或本所的投诉应予回避;

(六)向惩戒委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七)办理投诉案件时获得一定的补助津贴,投诉案件为本地的,每个案件调查小组办案津贴2000元,投诉案件为异地的,每个案件调查小组办案津贴3000元。

第十八条 惩戒委主任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惩戒委的工作,签发惩戒委的相关决定、文件;

(二)组织制订惩戒委的工作计划,安排部署惩戒委的工作任务,协调惩戒委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关系;

(三)主持惩戒委工作会议;

(四)主持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

(五)完成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工作,并向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案件调查组、调处庭或听证会组成人员的回避;

(七)授权副主任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九条 惩戒委副主任的职责:

(一)协助主任完成惩戒委的工作;

(二)审核投诉案件的调查报告;

(三)协调、指导惩戒委案件调查组、调处庭的工作;

(四)在惩戒委主任缺席的情况下,经授权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二十条 由惩戒委一名主任或副主任、两名委员组成一个案件调查组,具体负责案件的调查和调处工作,其中两人担任投诉案件调查工作的主审人,一人担任复核人。

第二十一条 在执业纠纷调处工作中,惩戒委的调处庭可商请负责律师管理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调处工作,其工作方式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组成员的职责:

(一)主审人职责:按程序调查投诉案件,制作调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卷宗和调查报告移交给该案的复核人。

(二)复核人职责:在接到投诉案件的卷宗和调查报告后,独立地复核调查报告中查明的事实部分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主审人所列理由是否合理、调查结论是否正确。复核完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卷宗和复核后的调查报告移交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案件调查组成员发生意见分歧时,应列明各成员的意见,对重大、复杂的投诉案件,报惩戒委主任决定。

第五章 惩戒委会议

 第二十四条 惩戒委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

第二十五条 惩戒委集体讨论决定对违规会员的处分。讨论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惩戒委委员出席,调查人员和应回避人员不参加表决,决定由有表决权的惩戒委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评议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三分之二时,将最不利于被投诉(调查)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被投诉(调查)人的票数,直至超过三分之二为止。

惩戒委集体讨论决定违规会员处分的方式,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通讯、电子邮件、惩戒委微信群等方式表决。

第二十六条 惩戒委应对每次全体会议的情况出具相应的记录,并将委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在秘书处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惩戒委通过并报本会第五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惩戒委负责解释。

贵州省律师协会执业纪律惩戒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概要描述】(2019年4月28日,贵州省律师协会第六届会长办公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贵州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执业违规查处和执业纠纷调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以及《贵州省律师协会章程》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会设立执业纪律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惩戒委是本会实施执业规范引导、执业纠纷调处与违规执业行为惩戒、会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惩戒委日常工作机构为设在本会秘书处的投诉受理查处中心。

第四条 惩戒委的职责:

(一)对会员进行规范执业的监督、指导;

(二)对会员违反《律师法》以及全国律协和本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三)对会员之间的执业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

(四)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

(五)本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惩戒委及其委员在进行调查、调解和处理等各项工作时,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实施纪律处分时,严格执行本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调查与惩戒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 对违规会员的纪律处分决定,由惩戒委讨论决定,以本会名义发布,并由惩戒委执行。 

第二章 惩戒委的设立

第七条 惩戒委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  惩戒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秘书长若干名。

第九条 惩戒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人选由本会会长办公会决定产生。

惩戒委委员由主任提名,经惩戒委主任会议通过产生。惩戒委委员的任期至下一届惩戒委委员产生。

第十条 惩戒委委员除应符合《贵州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优良的职业操守和较高的威信;

(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八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在某一法律专业领域有较深的造诣或业绩;

(三)热心行业管理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能够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惩戒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其委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的;   

(三)未通过律师年度考核的;

(四)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十二条 惩戒委委员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参加全体会议,或一次未完成惩戒委交办的工作,或者在案件的调查评审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行为的,经惩戒委主任提议,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可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对于惩戒委委员的补选,由主任提名,报惩戒委主任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惩戒委员会的职权:

(一)根据被投诉(调查)人的申请或案件调查组的建议组成听证庭进行听证;

(二)对应由惩戒委员会决定是否立案的案件作出决定; 

(三)决定中止、终结调查;

(四)决定是否予以处分;

(五)决定责令被投诉(调查)人履行特定义务;

(六)本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惩戒委独立地调查、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第十六条 惩戒委委员对于投诉人、被投诉(调查)人的询问,应由秘书处协调、安排,不得与投诉人、被投诉(调查)人私下接触。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十七条 惩戒委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参加惩戒委的工作,尽职为会员服务;

(二)认真、按时地完成惩戒委交办的工作;

(三)公正廉洁,并以自身的言行维护惩戒委的声誉和权威;

(四)对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信息应予保密;

(五)不得利用惩戒委委员的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涉及本人或本所的投诉应予回避;

(六)向惩戒委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七)办理投诉案件时获得一定的补助津贴,投诉案件为本地的,每个案件调查小组办案津贴2000元,投诉案件为异地的,每个案件调查小组办案津贴3000元。

第十八条 惩戒委主任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惩戒委的工作,签发惩戒委的相关决定、文件;

(二)组织制订惩戒委的工作计划,安排部署惩戒委的工作任务,协调惩戒委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关系;

(三)主持惩戒委工作会议;

(四)主持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

(五)完成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工作,并向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案件调查组、调处庭或听证会组成人员的回避;

(七)授权副主任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九条 惩戒委副主任的职责:

(一)协助主任完成惩戒委的工作;

(二)审核投诉案件的调查报告;

(三)协调、指导惩戒委案件调查组、调处庭的工作;

(四)在惩戒委主任缺席的情况下,经授权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二十条 由惩戒委一名主任或副主任、两名委员组成一个案件调查组,具体负责案件的调查和调处工作,其中两人担任投诉案件调查工作的主审人,一人担任复核人。

第二十一条 在执业纠纷调处工作中,惩戒委的调处庭可商请负责律师管理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调处工作,其工作方式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组成员的职责:

(一)主审人职责:按程序调查投诉案件,制作调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卷宗和调查报告移交给该案的复核人。

(二)复核人职责:在接到投诉案件的卷宗和调查报告后,独立地复核调查报告中查明的事实部分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主审人所列理由是否合理、调查结论是否正确。复核完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卷宗和复核后的调查报告移交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案件调查组成员发生意见分歧时,应列明各成员的意见,对重大、复杂的投诉案件,报惩戒委主任决定。

第五章 惩戒委会议

 第二十四条 惩戒委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

第二十五条 惩戒委集体讨论决定对违规会员的处分。讨论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惩戒委委员出席,调查人员和应回避人员不参加表决,决定由有表决权的惩戒委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评议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三分之二时,将最不利于被投诉(调查)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被投诉(调查)人的票数,直至超过三分之二为止。

惩戒委集体讨论决定违规会员处分的方式,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通讯、电子邮件、惩戒委微信群等方式表决。

第二十六条 惩戒委应对每次全体会议的情况出具相应的记录,并将委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在秘书处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惩戒委通过并报本会第五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惩戒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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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5-09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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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8日,贵州省律师协会第六届会长办公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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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贵州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执业违规查处和执业纠纷调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以及《贵州省律师协会章程》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会设立执业纪律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惩戒委是本会实施执业规范引导、执业纠纷调处与违规执业行为惩戒、会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惩戒委日常工作机构为设在本会秘书处的投诉受理查处中心。

第四条 惩戒委的职责:

(一)对会员进行规范执业的监督、指导;

(二)对会员违反《律师法》以及全国律协和本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三)对会员之间的执业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

(四)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

(五)本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惩戒委及其委员在进行调查、调解和处理等各项工作时,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实施纪律处分时,严格执行本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调查与惩戒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 对违规会员的纪律处分决定,由惩戒委讨论决定,以本会名义发布,并由惩戒委执行。 

第二章 惩戒委的设立

第七条 惩戒委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  惩戒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秘书长若干名。

第九条 惩戒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人选由本会会长办公会决定产生。

惩戒委委员由主任提名,经惩戒委主任会议通过产生。惩戒委委员的任期至下一届惩戒委委员产生。

第十条 惩戒委委员除应符合《贵州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优良的职业操守和较高的威信;

(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八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在某一法律专业领域有较深的造诣或业绩;

(三)热心行业管理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能够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惩戒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其委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的;   

(三)未通过律师年度考核的;

(四)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十二条 惩戒委委员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参加全体会议,或一次未完成惩戒委交办的工作,或者在案件的调查评审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行为的,经惩戒委主任提议,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可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对于惩戒委委员的补选,由主任提名,报惩戒委主任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惩戒委员会的职权:

(一)根据被投诉(调查)人的申请或案件调查组的建议组成听证庭进行听证;

(二)对应由惩戒委员会决定是否立案的案件作出决定; 

(三)决定中止、终结调查;

(四)决定是否予以处分;

(五)决定责令被投诉(调查)人履行特定义务;

(六)本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惩戒委独立地调查、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第十六条 惩戒委委员对于投诉人、被投诉(调查)人的询问,应由秘书处协调、安排,不得与投诉人、被投诉(调查)人私下接触。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十七条 惩戒委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参加惩戒委的工作,尽职为会员服务;

(二)认真、按时地完成惩戒委交办的工作;

(三)公正廉洁,并以自身的言行维护惩戒委的声誉和权威;

(四)对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信息应予保密;

(五)不得利用惩戒委委员的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涉及本人或本所的投诉应予回避;

(六)向惩戒委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七)办理投诉案件时获得一定的补助津贴,投诉案件为本地的,每个案件调查小组办案津贴2000元,投诉案件为异地的,每个案件调查小组办案津贴3000元。

第十八条 惩戒委主任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惩戒委的工作,签发惩戒委的相关决定、文件;

(二)组织制订惩戒委的工作计划,安排部署惩戒委的工作任务,协调惩戒委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关系;

(三)主持惩戒委工作会议;

(四)主持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

(五)完成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工作,并向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案件调查组、调处庭或听证会组成人员的回避;

(七)授权副主任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九条 惩戒委副主任的职责:

(一)协助主任完成惩戒委的工作;

(二)审核投诉案件的调查报告;

(三)协调、指导惩戒委案件调查组、调处庭的工作;

(四)在惩戒委主任缺席的情况下,经授权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二十条 由惩戒委一名主任或副主任、两名委员组成一个案件调查组,具体负责案件的调查和调处工作,其中两人担任投诉案件调查工作的主审人,一人担任复核人。

第二十一条 在执业纠纷调处工作中,惩戒委的调处庭可商请负责律师管理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调处工作,其工作方式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组成员的职责:

(一)主审人职责:按程序调查投诉案件,制作调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卷宗和调查报告移交给该案的复核人。

(二)复核人职责:在接到投诉案件的卷宗和调查报告后,独立地复核调查报告中查明的事实部分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主审人所列理由是否合理、调查结论是否正确。复核完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卷宗和复核后的调查报告移交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案件调查组成员发生意见分歧时,应列明各成员的意见,对重大、复杂的投诉案件,报惩戒委主任决定。

第五章 惩戒委会议

 第二十四条 惩戒委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

第二十五条 惩戒委集体讨论决定对违规会员的处分。讨论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惩戒委委员出席,调查人员和应回避人员不参加表决,决定由有表决权的惩戒委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评议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三分之二时,将最不利于被投诉(调查)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被投诉(调查)人的票数,直至超过三分之二为止。

惩戒委集体讨论决定违规会员处分的方式,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通讯、电子邮件、惩戒委微信群等方式表决。

第二十六条 惩戒委应对每次全体会议的情况出具相应的记录,并将委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在秘书处存档。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惩戒委通过并报本会第五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惩戒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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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遵义市律师协会赴仁怀市调研指导律所党建工作

近日,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遵义市律师协会会长胡良刚,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主席罗孝堂等一行赴仁怀市调研指导律所党建工作。   调研组一行实地查看了止争、聚贤、雅实、怀义四家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党员活动室、党建文化墙等阵地建设情况,查阅了律所党建工作台账,了解青年律师现状,并与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负责人和部分律师代表进行座谈交流。   胡良刚充分肯定了各律师事务所在行业党建、业务发展等方面取得的工作成绩,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一是坚持党建引领,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以党建带所建,以所建促发展;二是律所管理层应多关注青年律师的发展,扶持青年律师帮助其度过执业瓶颈期;三是青年律师要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践行人民律师为人民的理念,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遵义市律师协会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委员会主任张辉,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何亮,副秘书长龚卓等陪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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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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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中山市律师协会到安顺开展东中西部律师行业帮扶结对活动

为积极响应司法部东中西部律师行业优化结对和对口帮扶号召,推动粤黔律师行业深化交流协作。4月12—13日,广东省中山市律师协会会长朱志强一行8人到安顺市开展结对共建活动。安顺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戴波,安顺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律师协会会长王琴等参与本次活动。   中山市律师协会一行走访了对口帮扶结对的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贵州星藤律师事务所,详细了解了各家律所的组织架构、律所文化、党团建设、业务发展等情况,并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对口帮扶机制的方案》,律所之间签订了结对帮扶合作协议。双方围绕律所规范化管理、律师专业化提升、律所品牌化打造等方面进行座谈交流,积极推动中山、安顺两地律师行业对口帮扶工作取得新成绩。   下午,中山市律师协会一行到访安顺市律师协会,了解安顺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律师队伍发展及律协组织架构、秘书处设置等相关情况,并观看了安顺市律师行业宣传片,对安顺市律师协会贯彻落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和省律师行业“头雁行动”等相关部署的工作情况有了全面了解。   随后,双方举办中山-安顺律师事务所结对共建活动。王琴对中山市律师协会一行到访安顺表示欢迎,介绍参与对接帮扶活动的内容及其重要意义,希望两地律协持续开展对口帮扶工作,邀请中山市优秀律师,以授课、交流、党建共建等形式为安顺市律师行业发展“传经送宝”,号召安顺律师认真学习,从中寻找与发达地区律师办案水平、业务发展的差距,不断拓展业务领域、跟进新兴业务、培育专业优势、提升服务能力,共同推动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   朱志强与王琴分别代表中山市律师协会、安顺市律师协会签订共建联谊合作框架协议,促进两地律师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不断增进律师行业情谊。   本次活动特别邀请了中山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合伙人王旗担任分享嘉宾,以《诉讼精细化的实现路径》为题,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列举大量案件事例,对律师办理案件全过程进行拆解,讲授诉讼任务流程化、诉讼文书标准化的办案方式,提出以非诉思维提升诉讼精细化的方法,帮助参会律师提升办案水平,增强业务能力。   朱志强表示,希望通过此次两地律师协会结对互助工程,开展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的合作交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发挥两地律师行业特色优势,优化结对方式、拓宽协作领域,畅通交流渠道,搭建多维学习平台,形成同交流、共进步、促发展的共建格局,努力绘就东中西部律师行业协调发展新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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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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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司法部、全国普法办部署开展2024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活动

今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10周年,4月15日是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司法部、全国普法办日前联合印发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2024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活动。今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活动主题为“总体国家安全观·创新引领10周年”。   通知要求,在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方面,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通过多种形式,面向广大群众宣讲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在加强重点群体宣传方面,要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提高青少年国家安全法治宣传教育质效。广泛开展网络宣传,利用各类普法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客户端等,开设学习总体国家安全观专栏。同时,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设计制作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挂图在全网推送,组织举办国家安全法律知识竞答活动,吸引广大网民参与答题,营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的浓厚氛围。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宣传,充分发挥“法律明白人”、普法讲师团等社会力量作用,广泛开展以国家安全为主题的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通知提出,要加强组织领导,把2024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活动列入重要日程,精心组织实施。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常态化开展,形成国家安全法治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创新方式手段,增强工作实效,规范使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标识,准确宣传解读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弘扬法治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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