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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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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 分类:规范规章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18-09-11 09:33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2018年8月31日贵州省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开展贵州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活动,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贵州省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在《贵州省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可以根据律师行业发展情况的需要,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四条 本会监事会监督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可以列席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参加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监事会监事可以作为专业委员会委员,但不能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秘书长。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须严格遵守本会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联系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加强律师的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提升律师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拓展律师的执业领域,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全省律师提供业务指导,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推动律师为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工作要求和目标,积极组织委员开展业务学习、讲座、研究与交流活动,就前沿法律问题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进行研讨,就立法和法律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提高业务水平和开展业务创新进行交流;

(二)为党委、政府的决策和社会、经济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起草有关律师行业的业务规范、标准和指引,对会员进行本专业领域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四)编辑本专业领域相关书籍;

(五)发布本专业领域业务观察报告;

(六)组织评选本专业领域的年度典型案例;

(七)研究本专业法律业务新产品;

(八)承担有关单位和律师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全体委员组成,主要从执业律师中产生。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六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任期与会长办公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在同一专业委员会连任不超过两届。

专业委员会主任(公开竞选的除外)、副主任、秘书长由分管会长(副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决定;委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专业委员会主任人选除由会长办公会决定外,还可以通过竞选的方式产生,具体的竞选办法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十条 每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二十人,不多于七十人。如因业务领域需要,确需调整委员人数限额的,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在任期届满后、新一届委员会产生前,上一届委员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召开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和落实专业委员会工作。

专业委员会召开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专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业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顾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主任会议通过,报分管会长(副会长)同意后聘请。任期和专业委员会委员一致。

第四章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第十五条 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二)刑事专业委员会、法律援助专业委员会、大数据和信息化专业委员会要求执业一年以上,其他专委会要求执业三年以上;

(三)每位律师只能参加一个专业委员会;

(四)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协工作及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符合以下条件中任一项者优先:

1.在本专业法律领域具有较丰富的实务经验、较高的研究能力和理论水平,在省级以上报刊、专业刊物发表过该领域法律专业文章或有相关专业著作;

2.办理过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行业知名度的案件(项目);

3.在本专业领域获得过荣誉称号或奖励。

第十六条 主任、副主任除具备委员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五年以上;

(二)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力或代表性;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组织委员会的活动;

(四)能够较好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七条 委员基本义务:

(一)积极参加专委会工作,按照专委会要求,完成分配或指定的工作任务。

(二)自觉维护省律协及专委会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三)按时参加专委会活动。

(四)合理使用专委会委员身份,不为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应按要求向协会书面作出履职承诺书。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时,由分管会长(副会长)指派一名副主任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专业委员会的各项会议;

(二)制订专业委员会届内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决议,组织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

(四)经本会授权,代表本会或本专业委员会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提出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委员撤换的建议;

(六)参与管理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

(七)向本会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八)作专业委员会年度述职报告,提交工作总结;

(九)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主任在任职期间不称职的,由分管会长(副会长)提出更换主任人选的建议名单,并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副主任、秘书长在任职期间不称职的,由主任提出建议,经分管会长(副会长)同意后,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予以撤换。委员不称职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的,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委员提出辞职的,报主任批准。

撤职、辞职或被取消委员资格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在本届内不得再加入其他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应当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由会长办公会对专业委员会及其主任履职情况作评议。

对经评议不合格的主任,由会长办公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参与表决本专业委员会工作事项;

(三)注重理论和业务研究,每两年提交一篇以上专业文章;

(四)积极收集相关业务领域信息资料,参与相关领域业务的拓展和建设;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选任采取律师自愿报名,主任从报名律师中提名(个别专业委员会,主任可以提名行业外人士)交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每名律师只能加入一个专业委员会,同一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在同一专业委员会委员不能超过二名。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名额存在空缺的,必要时可以进行增补,增补采取专业委员会推荐或公开报名参加的方式,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报本会备案。每年度增补委员的次数不超过一次。

第二十七条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向主任提出请假申请。

第二十八条 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所任职的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管会长(副会长)报会长办公会决定撤销其任职并同时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二次缺席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委员确有正当理由并向主任请假(主任向分管会长或副会长请假)的,不视为缺席。“正当理由”是指参加开庭,参加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机关的参政议政活动,因出差、出国在外无法赶回或确因生病住院等情形;

(二)未经本会批准,利用专门委员会名义或者专门委员会职务身份,对外进行商业运作,开展牟取个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利益为目的的活动,情节恶劣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则和本会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的。

(四)不再符合委员任职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自动终止,由专业委员会向会长办公会议书面报告后,由本会进行公示:

(一)不再从事律师工作,或调离贵州省执业,或未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

(二)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三)执业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四)受到行政拘留十日以上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于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报本会秘书处备案,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同时抄送监事会。

专业委员会每年原则上应至少组织开展二场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形式包括交流、研讨、座谈、培训、调研、宣讲等,活动应注重实效。

不同的专业委员会可以就本会重点工作联合举办活动。本会鼓励专业委员会之间横向合作、资源整合、优势互补。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专业委员会与各市律师协会及其委员会联合举办活动,尤其支持专业委员会在欠发达地区开展活动。

鼓励和支持专业委员会参与本会和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单位以及相关社会机构联合举办的活动,专业委员会应面向广大会员开放,开展让更多会员受益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专业委员会举办的活动,律师事务所提供场地的,可以列为协办单位;律师事务所支持经费的,可以列为支持单位;律师行业外单位提供经费的,可以列为赞助单位。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活动前应当制订活动方案,在征得分管副会长初步同意后,在活动举办的十日前报本会审核。方案须由秘书处初审并报分管会长(副会长)审批后方可开展。

方案内容应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必要性和重要性、活动时间和地点、主办协办承办单位、活动内容和议题、参与人员及规模、经费预算等。

活动开展的五日前,应将方案书面通知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撰写活动信息,具体、详实反映活动情况和成果,并于三日内连同活动照片、活动印发资料、签到表等材料提交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应用,交由本会出版或者以白皮书等方式发布。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本专业领域的业务发展,及时组织制订或修订业务规范和业务操作指引。

本会鼓励专业委员会开展律师行业专业标准化规范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本会安排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起草或修订工作的,应当结合本专业业务实践,组织委员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报本会审核。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涉外交流活动,包括受国(境)外律师组织和相关组织邀请出访,邀请国(境)外律师组织和律师参加专业活动等,应当至少于活动举办的三十日前向本会报告,严格履行外事审批程序。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针对相关业务或自身活动开展新闻宣传,须将宣传内容、宣传方式、有关媒体等事项提前书面报本会批准。

专业委员会不得设立微信公众号,不得自行建立专业委员会工作和宣传网站、网页或自办刊物等。

专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以专业委员会职务身份接受媒体采访,但经本会指派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起草的业务指引、律师服务新产品、业务观察报告等相关材料,未经本会按程序审核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者发布。

第四十二条 未经本会批准,专业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专业委员会职务身份参加有关会议、活动或者受邀成为有关组织成员。

第四十三条 未经本会批准,专业委员会不得自发组建律师专业团体或组织。

第七章 专业委员会经费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由本会统一管理。专业委员会使用活动经费应当厉行节约、合理、科学。

贵州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概要描述】(2018年8月31日贵州省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开展贵州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活动,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贵州省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在《贵州省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可以根据律师行业发展情况的需要,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四条 本会监事会监督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可以列席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参加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监事会监事可以作为专业委员会委员,但不能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秘书长。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须严格遵守本会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联系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加强律师的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提升律师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拓展律师的执业领域,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全省律师提供业务指导,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推动律师为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工作要求和目标,积极组织委员开展业务学习、讲座、研究与交流活动,就前沿法律问题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进行研讨,就立法和法律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提高业务水平和开展业务创新进行交流;

(二)为党委、政府的决策和社会、经济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起草有关律师行业的业务规范、标准和指引,对会员进行本专业领域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四)编辑本专业领域相关书籍;

(五)发布本专业领域业务观察报告;

(六)组织评选本专业领域的年度典型案例;

(七)研究本专业法律业务新产品;

(八)承担有关单位和律师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全体委员组成,主要从执业律师中产生。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六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任期与会长办公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在同一专业委员会连任不超过两届。

专业委员会主任(公开竞选的除外)、副主任、秘书长由分管会长(副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决定;委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专业委员会主任人选除由会长办公会决定外,还可以通过竞选的方式产生,具体的竞选办法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十条 每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二十人,不多于七十人。如因业务领域需要,确需调整委员人数限额的,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在任期届满后、新一届委员会产生前,上一届委员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召开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和落实专业委员会工作。

专业委员会召开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专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业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顾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主任会议通过,报分管会长(副会长)同意后聘请。任期和专业委员会委员一致。

第四章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第十五条 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二)刑事专业委员会、法律援助专业委员会、大数据和信息化专业委员会要求执业一年以上,其他专委会要求执业三年以上;

(三)每位律师只能参加一个专业委员会;

(四)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协工作及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符合以下条件中任一项者优先:

1.在本专业法律领域具有较丰富的实务经验、较高的研究能力和理论水平,在省级以上报刊、专业刊物发表过该领域法律专业文章或有相关专业著作;

2.办理过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行业知名度的案件(项目);

3.在本专业领域获得过荣誉称号或奖励。

第十六条 主任、副主任除具备委员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五年以上;

(二)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力或代表性;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组织委员会的活动;

(四)能够较好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七条 委员基本义务:

(一)积极参加专委会工作,按照专委会要求,完成分配或指定的工作任务。

(二)自觉维护省律协及专委会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三)按时参加专委会活动。

(四)合理使用专委会委员身份,不为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应按要求向协会书面作出履职承诺书。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时,由分管会长(副会长)指派一名副主任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专业委员会的各项会议;

(二)制订专业委员会届内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决议,组织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

(四)经本会授权,代表本会或本专业委员会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提出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委员撤换的建议;

(六)参与管理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

(七)向本会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八)作专业委员会年度述职报告,提交工作总结;

(九)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主任在任职期间不称职的,由分管会长(副会长)提出更换主任人选的建议名单,并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副主任、秘书长在任职期间不称职的,由主任提出建议,经分管会长(副会长)同意后,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予以撤换。委员不称职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的,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委员提出辞职的,报主任批准。

撤职、辞职或被取消委员资格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在本届内不得再加入其他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应当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由会长办公会对专业委员会及其主任履职情况作评议。

对经评议不合格的主任,由会长办公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参与表决本专业委员会工作事项;

(三)注重理论和业务研究,每两年提交一篇以上专业文章;

(四)积极收集相关业务领域信息资料,参与相关领域业务的拓展和建设;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选任采取律师自愿报名,主任从报名律师中提名(个别专业委员会,主任可以提名行业外人士)交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每名律师只能加入一个专业委员会,同一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在同一专业委员会委员不能超过二名。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名额存在空缺的,必要时可以进行增补,增补采取专业委员会推荐或公开报名参加的方式,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报本会备案。每年度增补委员的次数不超过一次。

第二十七条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向主任提出请假申请。

第二十八条 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所任职的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管会长(副会长)报会长办公会决定撤销其任职并同时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二次缺席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委员确有正当理由并向主任请假(主任向分管会长或副会长请假)的,不视为缺席。“正当理由”是指参加开庭,参加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机关的参政议政活动,因出差、出国在外无法赶回或确因生病住院等情形;

(二)未经本会批准,利用专门委员会名义或者专门委员会职务身份,对外进行商业运作,开展牟取个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利益为目的的活动,情节恶劣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则和本会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的。

(四)不再符合委员任职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自动终止,由专业委员会向会长办公会议书面报告后,由本会进行公示:

(一)不再从事律师工作,或调离贵州省执业,或未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

(二)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三)执业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四)受到行政拘留十日以上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于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报本会秘书处备案,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同时抄送监事会。

专业委员会每年原则上应至少组织开展二场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形式包括交流、研讨、座谈、培训、调研、宣讲等,活动应注重实效。

不同的专业委员会可以就本会重点工作联合举办活动。本会鼓励专业委员会之间横向合作、资源整合、优势互补。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专业委员会与各市律师协会及其委员会联合举办活动,尤其支持专业委员会在欠发达地区开展活动。

鼓励和支持专业委员会参与本会和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单位以及相关社会机构联合举办的活动,专业委员会应面向广大会员开放,开展让更多会员受益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专业委员会举办的活动,律师事务所提供场地的,可以列为协办单位;律师事务所支持经费的,可以列为支持单位;律师行业外单位提供经费的,可以列为赞助单位。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活动前应当制订活动方案,在征得分管副会长初步同意后,在活动举办的十日前报本会审核。方案须由秘书处初审并报分管会长(副会长)审批后方可开展。

方案内容应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必要性和重要性、活动时间和地点、主办协办承办单位、活动内容和议题、参与人员及规模、经费预算等。

活动开展的五日前,应将方案书面通知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撰写活动信息,具体、详实反映活动情况和成果,并于三日内连同活动照片、活动印发资料、签到表等材料提交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应用,交由本会出版或者以白皮书等方式发布。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本专业领域的业务发展,及时组织制订或修订业务规范和业务操作指引。

本会鼓励专业委员会开展律师行业专业标准化规范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本会安排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起草或修订工作的,应当结合本专业业务实践,组织委员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报本会审核。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涉外交流活动,包括受国(境)外律师组织和相关组织邀请出访,邀请国(境)外律师组织和律师参加专业活动等,应当至少于活动举办的三十日前向本会报告,严格履行外事审批程序。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针对相关业务或自身活动开展新闻宣传,须将宣传内容、宣传方式、有关媒体等事项提前书面报本会批准。

专业委员会不得设立微信公众号,不得自行建立专业委员会工作和宣传网站、网页或自办刊物等。

专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以专业委员会职务身份接受媒体采访,但经本会指派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起草的业务指引、律师服务新产品、业务观察报告等相关材料,未经本会按程序审核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者发布。

第四十二条 未经本会批准,专业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专业委员会职务身份参加有关会议、活动或者受邀成为有关组织成员。

第四十三条 未经本会批准,专业委员会不得自发组建律师专业团体或组织。

第七章 专业委员会经费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由本会统一管理。专业委员会使用活动经费应当厉行节约、合理、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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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1日贵州省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开展贵州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活动,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贵州省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在《贵州省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可以根据律师行业发展情况的需要,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四条 本会监事会监督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可以列席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参加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监事会监事可以作为专业委员会委员,但不能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秘书长。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须严格遵守本会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联系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加强律师的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提升律师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拓展律师的执业领域,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全省律师提供业务指导,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推动律师为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工作要求和目标,积极组织委员开展业务学习、讲座、研究与交流活动,就前沿法律问题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进行研讨,就立法和法律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提高业务水平和开展业务创新进行交流;

(二)为党委、政府的决策和社会、经济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起草有关律师行业的业务规范、标准和指引,对会员进行本专业领域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四)编辑本专业领域相关书籍;

(五)发布本专业领域业务观察报告;

(六)组织评选本专业领域的年度典型案例;

(七)研究本专业法律业务新产品;

(八)承担有关单位和律师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织机构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全体委员组成,主要从执业律师中产生。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六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任期与会长办公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在同一专业委员会连任不超过两届。

专业委员会主任(公开竞选的除外)、副主任、秘书长由分管会长(副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决定;委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专业委员会主任人选除由会长办公会决定外,还可以通过竞选的方式产生,具体的竞选办法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十条 每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二十人,不多于七十人。如因业务领域需要,确需调整委员人数限额的,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在任期届满后、新一届委员会产生前,上一届委员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召开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和落实专业委员会工作。

专业委员会召开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专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业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顾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主任会议通过,报分管会长(副会长)同意后聘请。任期和专业委员会委员一致。

第四章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第十五条 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二)刑事专业委员会、法律援助专业委员会、大数据和信息化专业委员会要求执业一年以上,其他专委会要求执业三年以上;

(三)每位律师只能参加一个专业委员会;

(四)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协工作及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符合以下条件中任一项者优先:

1.在本专业法律领域具有较丰富的实务经验、较高的研究能力和理论水平,在省级以上报刊、专业刊物发表过该领域法律专业文章或有相关专业著作;

2.办理过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行业知名度的案件(项目);

3.在本专业领域获得过荣誉称号或奖励。

第十 主任、副主任除具备委员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五年以上;

(二)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力或代表性;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组织委员会的活动;

(四)能够较好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 委员基本义务:

(一)积极参加专委会工作,按照专委会要求,完成分配或指定的工作任务。

(二)自觉维护省律协及专委会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三)按时参加专委会活动。

(四)合理使用专委会委员身份,不为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应按要求向协会书面作出履职承诺书。

第十 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时,由分管会长(副会长)指派一名副主任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十 专业委员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专业委员会的各项会议;

(二)制订专业委员会届内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决议,组织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

(四)经本会授权,代表本会或本专业委员会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提出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委员撤换的建议;

(六)参与管理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

(七)向本会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八)作专业委员会年度述职报告,提交工作总结;

(九)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主任在任职期间不称职的,由分管会长(副会长)提出更换主任人选的建议名单,并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副主任、秘书长在任职期间不称职的,由主任提出建议,经分管会长(副会长)同意后,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予以撤换。委员不称职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的,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委员提出辞职的,报主任批准。

撤职、辞职或被取消委员资格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在本届内不得再加入其他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 专业委员会每年应当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由会长办公会对专业委员会及其主任履职情况作评议。

对经评议不合格的主任,由会长办公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 专业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参与表决本专业委员会工作事项;

(三)注重理论和业务研究,每两年提交一篇以上专业文章;

(四)积极收集相关业务领域信息资料,参与相关领域业务的拓展和建设;

第二十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选任采取律师自愿报名,主任从报名律师中提名(个别专业委员会,主任可以提名行业外人士)交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 每名律师只能加入一个专业委员会,同一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在同一专业委员会委员不能超过二名。

第二十 专业委员会委员名额存在空缺的,必要时可以进行增补,增补采取专业委员会推荐或公开报名参加的方式,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报本会备案。每年度增补委员的次数不超过一次。

第二十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向主任提出请假申请。

二十八 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所任职的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管会长(副会长)报会长办公会决定撤销其任职并同时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二次缺席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委员确有正当理由并向主任请假(主任向分管会长或副会长请假)的,不视为缺席。“正当理由”是指参加开庭,参加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机关的参政议政活动,因出差、出国在外无法赶回或确因生病住院等情形;

(二)未经本会批准,利用专门委员会名义或者专门委员会职务身份,对外进行商业运作,开展牟取个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利益为目的的活动,情节恶劣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则和本会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的。

(四)不再符合委员任职条件的。

二十九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自动终止,由专业委员会向会长办公会议书面报告后,由本会进行公示:

(一)不再从事律师工作,或调离贵州省执业,或未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

(二)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三)执业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四)受到行政拘留十日以上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于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报本会秘书处备案,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同时抄送监事会。

专业委员会每年原则上应至少组织开展二场活动。

第三十 专业委员会活动形式包括交流、研讨、座谈、培训、调研、宣讲等,活动应注重实效。

不同的专业委员会可以就本会重点工作联合举办活动。本会鼓励专业委员会之间横向合作、资源整合、优势互补。

第三十 鼓励和支持专业委员会与各市律师协会及其委员会联合举办活动,尤其支持专业委员会在欠发达地区开展活动。

鼓励和支持专业委员会参与本会和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单位以及相关社会机构联合举办的活动,专业委员会应面向广大会员开放,开展让更多会员受益的活动。

第三十 对专业委员会举办的活动,律师事务所提供场地的,可以列为协办单位;律师事务所支持经费的,可以列为支持单位;律师行业外单位提供经费的,可以列为赞助单位。

第三十 专业委员会组织活动前应当制订活动方案,在征得分管副会长初步同意后,在活动举办的十日前报本会审核。方案须由秘书处初审并报分管会长(副会长)审批后方可开展。

方案内容应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必要性和重要性、活动时间和地点、主办协办承办单位、活动内容和议题、参与人员及规模、经费预算等。

活动开展的五日前,应将方案书面通知监事会。

第三十 专业委员会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撰写活动信息,具体、详实反映活动情况和成果,并于三日内连同活动照片、活动印发资料、签到表等材料提交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 专业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应用,交由本会出版或者以白皮书等方式发布。

三十七 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本专业领域的业务发展,及时组织制订或修订业务规范和业务操作指引。

本会鼓励专业委员会开展律师行业专业标准化规范工作。

三十八 专业委员会根据本会安排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起草或修订工作的,应当结合本专业业务实践,组织委员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报本会审核。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管理

三十九 专业委员会开展涉外交流活动,包括受国(境)外律师组织和相关组织邀请出访,邀请国(境)外律师组织和律师参加专业活动等,应当至少于活动举办的三十日前向本会报告,严格履行外事审批程序。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针对相关业务或自身活动开展新闻宣传,须将宣传内容、宣传方式、有关媒体等事项提前书面报本会批准。

专业委员会不得设立微信公众号,不得自行建立专业委员会工作和宣传网站、网页或自办刊物等。

专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以专业委员会职务身份接受媒体采访,但经本会指派的除外。

第四十 专业委员会起草的业务指引、律师服务新产品、业务观察报告等相关材料,未经本会按程序审核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者发布。

第四十 未经本会批准,专业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专业委员会职务身份参加有关会议、活动或者受邀成为有关组织成员。

第四十 未经本会批准,专业委员会不得自发组建律师专业团体或组织。

第七章 专业委员会经费管理

第四十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由本会统一管理。专业委员会使用活动经费应当厉行节约、合理、科学。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参加委员会日常活动的交通费用自理,受专业委员会指派完成特定任务,本会支付其交通费、住宿费和报酬。

专业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需要经费的应在预算范围内开支,每个专业委员会每年本会支持的经费不超过三万元。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和活动的预算应符合本会财务制度,活动结束后应详细列明单项开支清单,并在七天内严格按照本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另行制定与本规则内容不相抵触的工作细则,报会长办公会审查通过。

 本规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

四十八 本规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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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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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帆新征程 | 贵州律师参加“西部律师研修计划”学习心得

2023年10月16日上午,由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发起设立的“西部律师研修计划”(第五期)研修班开班仪式在北京举行。来自西部12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59名研修律师参加了本次研修计划。其中,我省桂军华,高忠苏,彭昊,吴杰云,刘洋5名律师参加。   自2018年以来,省律协已选派25名青年律师参加“西部律师研修计划”培训班。通过培训以及在北京律所学习,参加培训的律师不仅目睹国内精英律师的风采,大大提升格局眼界,还促进办案思维方式转变,接触到了前沿全新的业务,快速提高了业务能力。   为期一个月的研修学习,学员们都学有所得、学有所获,一起来看看他们的学习心得、交流成果。   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桂军华律师:“借鉴+结合”的方式走出属于西部律师的风采   此次培训所学值得借鉴,但更应该立足本土。作为来自贵州铜仁的执业律师,业务范围更趋向传统诉讼业务,以及少部分的破产非诉业务。培训分享课程中,各合伙人也多次提到律师要结合执业当地的实际情况开拓业务,虽不能专攻某一法律领域,但应有侧重点,不断完善所办某一类型案件的法律构架,形成法律体系。深耕专业,因地制宜。“一问一答”的交流环节也同样让人深思:律师的成长需要专业、思维、视野、机遇的加持,律所给律师成长带来提高思维、视野、机遇的机会。律师又能反哺律师事务所,互助互进,实现共赢。   律师行业是个需要深耕、不断学习、与时俱进的行业,很多律师同行已走到行业的前端。通过此次研修不仅见识了北京律师同行先进的办案理念、极强的法律思维、超前的法律预判,更感受到法律人的职业素养与人格魅力。西部律师也应当通过“借鉴+结合”的方式走出属于西部律师的风采。   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高忠苏律师:这是一次宝贵的学习经历,受益终身   在贵州省律师协会、六盘水市律师协会的推荐下,律所领导同事的支持下,能够成为其中的一名学员倍感荣幸,并心怀感恩。特别感谢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及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及北京12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尤其是给我们提供研修学习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本次培训计划为西部律师提供的学习机会和平台,有力地建立了首都律师与我们西部律师互相交流学习的广阔平台,这将是一次宝贵的学习经历,受益终身。此外,能够与优秀前辈和同行们学习,本身就是美好而幸运的事。   本次研修,不仅与同学们建立了深厚的友谊,也开阔了视野,提升了认识,学有所获。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坚守初心,坚定理想信念,躬行实践,努力前行,不断提升自己,希望学有所成,并学以致用,为西部地区的长足发展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贵州瑜璟律师事务所彭昊律师:着眼贵州、立足贵州,用本次研修成果服务贵州法治事业   本次学习,我总共参与4次集中课学习,10次研修律所竞天的交流座谈活动和视频学习课程,以及西部研修律师自发组织的与北京律所的3次学习座谈会,让我受益匪浅。   三人行必有我师,研修同学也是此次北京之行的重要收获。参加此次研修的59名律师年龄相仿,志趣相投,多数已经走上或即将走上律所管理之路。充分沟通交流中,大家对律所和律师发展有着独到的见解和方法,总能不断拓宽以往固有的认知,打开思维的局限。从而更为深刻进行自我认知,只有充分认识自身,才能不断进取发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作为西部律师研修计划的一员,认真消化研修成果,努力结合和灵活运用学习经验,正视差距、明确目标、找准方向、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进工作,并着眼贵州、立足贵州,用本次研修成果服务于贵州法治事业。   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吴杰云律师:学习了业务知识,锻炼了体魄、增强了意志   时间如白驹过隙,转眼,近一个月的研修计划已经落下帷幕。基金会和律所安排的研修课程非常周详,不仅有律所的跟班学习课程、趣味运动会、党建活动,还有基金会安排的公开课、户外拓展等活动,不仅学习了业务知识,还锻炼了我的体魄、增强了我的意志,让我收获满满。   “我从一个小山村里考上大学,到法学院学习并毕业,从事了律师工作”,这短短30个字的人生简历,却也是我求学18载、加上工作8年的人生写照,虽然谈不上优秀,但是也算是历尽辛苦,才能有机会能够参与这次研修计划,才能够有机会认识这群优秀的人,见识到这些中国头部律所顶级律师的风采,才能够在这寸土寸金的高档写字楼里与他们喝一次咖啡,并可以了解他们是如何做好律师业务、如何成为一名真正的优秀执业律师?这不仅让我看到了家乡律师和首都律师的差距,也让我一个从十八线小县城来到1900多公里外的首都北京学习的西部律师倍感骄傲和幸运。最后,感谢省律协、州律协的推荐!感谢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的精心安排!感谢北京提供研修机会的12家顶级律所!   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刘洋律师: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金秋十月,丹桂飘香。在北京一年中最美丽的季节,我有幸被省律协遴选至北京参加由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组织的第五期西部律师研修计划,并在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度过了充实的四周研修时间。在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和研修律所的悉心安排下,得以就争议解决实务专业技能、律所管理、行业发展等我个人关心的问题与业内大咖及研修同学们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收获颇丰。   在北京的深秋中我们共赴研修之旅,于北京的初冬我们带着各自的收获与感悟重回日常生活与工作。但在北京所观察到、学习到的关于业务、发展及待人接物的方方面面将会长久而深远的影响我们,我也将会在本次研修之旅所获取的养分与我的同仁们分享,并转化为我们未来发展的动力,令我们成为更专业、更优秀的律师,为当地人民群众、各界机构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为一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贡献我们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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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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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23年度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培训班(遵义会场)圆满举办

11月13日,根据贵州省律师协会的工作安排,遵义、安顺、铜仁、六盘水、黔东南、黔南、黔西南等七个市(州)律师协会在遵义市新蒲新区新城大酒店联合举办了贵州省2023年度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培训班(遵义会场),来自七个地区的793名实习律师参加了本次培训。   开班第一天,遵义市律师行业党委专职副书记、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邹琰,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为题,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主要内容、重大意义三个方面进行精彩分享。上海市律师协会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思维,以《刑事业务的思维技能与创新》为题,结合案例,围绕刑事业务的“思维展开”“趋势变化”“创新发展”三个方面,给全体学员带来一场精彩的视听盛宴。遵义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王颖以《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题,讲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两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相关规范,以及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及律师执业行为的通知》等相关内容。   11月14日,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医学、法学双学士,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李炳军以《司法鉴定的审查和应对思路》为主题进行授课。李炳军结合多年办案经验,深入浅出地通过多个案例,对鉴定材料的溯源性、鉴定程序的规范性、鉴定方法的标准性、鉴定书要件的完备性等方面进行了讲解。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周惠琴以《律师调解的方法与技巧》为题,围绕“调解的理论”“调解的程序”“市场化调解案例讲解”“调解的技巧”“调解员的职业道德”五个方面为学员带来了一场精彩的授课。诉讼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李龙为全体学员讲授了《仲裁视角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围绕“纠纷与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制度的规范性解读”“仲裁制度的功能性前瞻”三个方面进行分享,强调了仲裁在当今社会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性。李龙教授结合《曹刿论战》等历史典故,对仲裁制度和程序进行深入的解析,加深了学员对仲裁制度的了解。   11月15日,北京首联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经济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杨鸿飞围绕以“为什么要合规?合规是什么?合规合的哪些规?”等问题,带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实务》专题授课。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朝以《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实务》为题,围绕“企业家犯罪大数据报告”“刑事合规不起诉攻略”“企业刑事合规法商融合之路”“企业刑事合规体系培训”等六个方面精彩授课。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穆清以《律师成长与发展之路》为题,围绕“青年律师的现状”“律师职业的使命”“律师服务的价值”“专业能力与专业办案能力”“公益情怀”等五个方面进行授课。湖南大学金融法学博士,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里涓子为学员们讲授了《如何运用新思维新工具为律师业务赋能》。   11月16日,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出席贵州省2023年度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培训班(遵义会场)并做专题授课,白敏指出,全省青年律师一是要提升专业化能力,努力开拓新赛道。二是严格遵守律师行业规范,从自身做起,抵制行业违规乱象,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遵义会议纪念馆副馆长,全国长征纪念馆联盟理事会副会长王志力为学员们讲授了《遵义会议与遵义会议精神》,从遵义会议召开的背景、召开前后的系列会议、伟大历史意义和遵义会议精神及其当代价值等方面,全面介绍了遵义会议时期的这段红色历史。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谭启平以《民法典的重要制度创新及其实施》进行专题授课,谭启平分享了其丰富的立法经验,并分别总结了民法典各编的核心要义,让学员们了解立法目的。       11月17日,培训班结业典礼当天,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万薇讲授了《家事律师专业化、团队化和公益化发展实践》。她结合自己经办的典型案件,从工作模式、案件处理流程、相关法律解读等多个角度,分享了家事业务代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培训还邀请遵义仲裁委员会组织了一场精彩的模拟庭审,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实习律师模拟当事人及代理人,将不公开的仲裁庭审活动还原至培训现场。此次模拟庭审,让学员增进了对仲裁庭审活动的了解,更懂得如何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贵州省2023年度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培训(遵义会场)于11月17日圆满结束。胡良刚在结业典礼作总结发言,虽然只有短短5天的培训,但对于每一个实习律师来说都将成为律师生涯中难忘的一段记忆。学员们通过这次培训,收获了执业的专业技能,希望学员们今后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通过进一步的学习与实践,练就过硬本领,精益求精,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谱写新时代贵州律师事业发展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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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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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律师行业:强化普法宣传抓实为民服务

  2023年11月17日,《贵州法治报》推出“展现律师责任担当 助力法治贵州建设”专版,刊文:《毕节市律师行业:强化普法宣传抓实为民服务》   入冬以来,毕节的气温开始下降。而在毕节市律师协会办公室里,工作人员却忙得热火朝天。     “我们手头急需处理的工作有很多,其中一项就是与相关部门协调,力求近期在全市中小学校联合开展‘为了明天·青春护航益起来’法治精神进校园活动。”毕节市律师协会办公室主任赵薇拿出相关文件介绍说,“开展此项活动,目的是深化青少年法治教育,引导青少年掌握法律知识、树立法治理念、养成守法习惯,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切实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开展普法宣传,毕节律师行业脚步从未停歇。      “律师进校开展法治教育宣传,助力法治校园建设,增强师生法律意识,效果就是好,我为律师点赞!”提起8月15日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进入威宁自治县海边街道旭光小学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海边街道教育服务中心联合党支部书记陈美玲记忆犹新。      当天,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向海边街道教育服务中心捐赠了价值两万余元的办公设备。随后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律委会委员、执业律师管竹深入海边街道旭光小学,为该校老师开展了主题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及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宣讲,从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师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律师立足行业优势走进校园,为师生开展普法宣传,让知法、懂法的理念深入每一位师生心中,这对法治校园、平安校园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陈美玲说。      在毕节市各县(市、区),时常看到律师身影,他们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进军营,开展法治宣传工作。     “今年以来,全市律师行业立足行业优势,动员广大律师多形式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讲及其他法治宣传教育活动80余场次。”赵薇介绍说。毕节市律师行业积极开展公益活动,联合相关单位共同开展“99公益日”“情暖重阳”等公益活动,今年以来已累计发放法律宣传图册5000余册、礼品1000余件、慰问品300余件。      除了线下普法,毕节市还创办线上普法栏目——“法治讲台”。该普法栏目通过讲授法律知识和以案释法等方式,进一步丰富法治宣传载体,传播法治文化和法律知识。      “我通过毕节市律师协会的公众号,就可以进入‘法治讲台’选择观看每期的节目。该栏目围绕热点话题、具体案例,律师通过视频讲解其中的法律知识,让人很受益,确实办得接地气,很不错!”毕节市七星关区市民金军说。      毕节律师行业聚焦法律服务重点,全面提升群众对法律服务满意度和认可度,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王某华是金沙县石场苗族彝族乡大木村的村民,家中有四个孩子,王某华系家中顶梁柱,唯一经济来源。2019年10月21日,王某华与熊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华受伤,经交警认定王某华承担事故全责。在与熊某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时,保险公司只给予20000余元的赔偿,因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因家庭收入低,经济困难,王某华于2020年1月21日向金沙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金沙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予以援助,并指派了律师潘秦友担任当事人王某华的援助代理人。      潘秦友在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当事人,了解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诉求。因当事人在事故中受伤严重,需做伤残鉴定,但当事人经济困难,潘秦友便先行垫付鉴定费用和交通费,驱车带着王某华前往90公里外的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做鉴定。为了节约办案时间,潘秦友及时向金沙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鉴定结果出来后,潘秦友又及时与金沙县人民法院以及两个被告人持续沟通协商,最终促成王某华与熊某及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王某华争取到合法合理的各项经济补偿共计107572.00元。      “我获得了赔偿款,如今心安了。这要感谢党委政府,也要感谢潘秦友律师,他是个大好人。”王某华感激地说。      潘秦友代理的该法律援助案件,是毕节市律师行业的一个缩影。      2021年,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轩飞代理了一起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该案属于典型的农民工讨薪案件,而且历时较长,争议较大,举证较困难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李轩飞克服各种困难,经过努力,维护了郭某等30名农民工的合法利益,为他们挽回近40万元的血汗钱;      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波、李盼盼对孙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案例,成功为被告人孙某争取了减轻处罚的机会,同时也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     …………      为群众办实事,毕节律师一直在路上。今年以来,毕节市共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380余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20余件,多层次、多维度为困难群众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代书等法律服务。毕节律师用实际行动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也为当地和谐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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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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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律师协会 2023 年“宪法宣传周”暨“为了明天·青春护航益起来”法治精神进校园活动首场开讲

  11月21日,毕节市律师协会 2023 年“宪法宣传周”暨“为了明天·青春护航益起来”法治精神进校园系列活动首场开讲!   本次宣讲活动,市律师协会联合市教育局、团市委等单位,一起走进了织金县思源实验学校,宣传普及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助力推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校园及全社会蔚然成风。     本次活动设置了专题讲座、视频教学、有奖问答等环节,力求让学生在轻松明快的学习氛围中获取法律知识、培养法治思维。   “今天的法律课堂太有意思了!我听得津津有味!”“我答对了好几道题,赢了奖品,还学了好多有用的法律知识!”“谢谢来宣讲的老师和律师们,让我们知道用法律保护自己,用法律约束自己。”……同学们纷纷表示。   本次活动,覆盖了 200 余名学生,发放了笔记本、文具袋、中性笔等纪念品共计 500 余件,发放了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图册共计 500 余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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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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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新联会走访法律服务专委会

  为深入开展“凝心铸魂强根基、团结奋进新征程”主题教育,11月20日,省新联会开展走访调研活动,走访省新联会法律服务专委会会员所在单位,并召开座谈会。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受邀参加,省新联会会长朱山,省新联会理事、法律服务专委会副主任李嫣、郑世红及专委会委员代表、省委统战部八处负责同志参加。   会上,省律协负责人对省律协工作情况和开展统战工作情况进行了介绍,听取了省新联会法律服务专委会和委员开展工作情况介绍,以及加强省新联会建设的意见建议。     会议指出,省新联会法律服务专委会积极担当作为,团结引领全体委员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立足律师职能作用发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了内容丰富、成效显著的法律服务工作和公益活动,为服务高质量发展和加强省新联会建设贡献了智慧和力量。     会议指出,省新联会与省律师协会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交流,在资源互通、人才共用、平台建设等方面深化合作,充分发挥好律师行业和律师群体的优势和作用。     会议强调,法律服务专委会要加强思想政治引导,深入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站位;要加强优势发挥,在法律服务和参与公益等方面打造工作品牌;要加强建言资政工作,发挥好律师行业和律师的优势,积极为党委、政府建言献策。   会前,与会人员先后走访了省新联会法律服务专委会副主任郑世红,委员黄木兰、何兵、李国胜所在的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上海中联(贵阳)律师事务所、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听取了律师事务所发展历程、规范化管理、亮点工作和服务社会等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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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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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律师行业:奋力开创新时期律师事业发展新局面

  2023年11月17日,《贵州法治报》推出“展现律师责任担当 助力法治贵州建设”专版,刊文:《安顺市律师行业:奋力开创新时期律师事业发展新局面》   近年来,安顺市律师行业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不断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以规范管理为抓手,大力推进律师职业素质建设,始终站稳人民律师为人民的根本立场,广大律师主动建言献策,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大力推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律服务保障。      党建领航 强基固本始终走前列作示范      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制度建设为抓手,安顺市律师行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提升全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水平,以政治引领推动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走出了一条载满荣誉的奋进之路。      扎实开展司法行政、行业党委、律师协会“三结合”工作,探索出《党员律师积分管理制度》、选派“第一书记”“党建指导员”等创新做法,得到了司法部、省市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也是目前唯一一个在全国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会议上进行了两次交流发言的地市级行业党委。      今年年初,安顺市委书记杨昌鹏视察调研安顺律师行业基层党建工作开展情况时,对安顺市律师行业将党的领导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全过程贯穿律师队伍建设,提升法律服务水平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肯定。      以新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安顺律师行业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各类培训的必修课,在律师队伍中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努力将党的组织优势有效转化为行业发展优势,促进执业行为规范化、行业发展可持续,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不断提高。      律心向党 服务发展厚植执业为民情怀      近年来,安顺市律师行业始终坚持人民律师为人民定位,积极投身依法治市工作大局,在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充当桥梁纽带的作用,切实开展法律援助,有效帮扶弱势群体,以实际行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服务政府建言献策。选派优秀律师担任安顺各级党委、政府“一对一”法律顾问,积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法治保障;组建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服务团,设立5个律师调解组织,助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累计参与调解案件195件,标的金额共计3000余万元。      服务社会助力发展。积极参与“万所联万会”“法治体检”等活动,先后组织50余名律师结对服务全市民营企业100余家,找出经营管理“痛点”、堵塞法律风险“漏点”、打通依法维权“堵点”,以实际行动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成立安顺市律师协会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聚焦职工维权、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等民生问题,无偿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服务群众精准发力。广泛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维护基层稳定中的作用,积极引导广大律师深入基层开展普法宣传、提高法律服务,为群众解答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征地拆迁、务工就业、婚姻家庭等急难愁盼问题,真正实现法律服务群众“零距离”。      安顺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开惠表示,安顺市把律师执业活动与服务人民群众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推动全市律师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参政议政 建言献策积极发出律界之声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不断深入,律师参与法治建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律师在法治建设中大有可为。安顺市行业积极引导和推荐全市广大律师参政议政,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在民生热点、地方立法、行业共性以及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等方面主动发出律界之声。      “安顺目前共有56名律师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全市律师总人数的10.39%,无论是人数还是占比,均位列全省第一,且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安顺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戴波介绍,安顺律师担任“两代表一委员”期间,共提交了27份切实可行的提案建议,均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回应。      今年年初,安顺市律师行业“党代表律师工作室”“人大代表律师工作室”“政协委员律师工作室”“党员律师工作室”相继挂牌成立。通过打造“四室基建”,架起“民意连心桥”,将律师“两代表一委员”的履职从每年两会延伸到平时,从会场延伸到社区基层,不仅为律师代表委员履职尽责搭建了新平台,也为畅通社情民意提供了新渠道。        “以安心商量为主题,五心工程为基点,工作室探索所建、室建、党建共同打造,将有效助力基层协商民主有序发展。”安顺市政协委员、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杨云蕾介绍。      在安顺市政协的精心指导下,“安心商量协商议事室”(杨云蕾委员工作室)在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正式挂牌成立,该工作室立足人民政协的新方位新使命,以“联心”“凝心”“安心”“同心”“爱心”的“五心工程”为主线,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致力于打造政协委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实践的高质量“样板工程”。      新的发展阶段,新的历史机遇。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征程上,安顺市律师行业将积极响应落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和省律师行业“头雁行动”等部署要求,奋力开创新时期律师事业发展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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