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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实行律师执业宣誓制度的决定
(2000年6月17日第四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加强对新律师的教育和管理,使其自始即建立律师职业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严格依法开展律师工作,增强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加强集体主义观念和敬业精神,成为真正符合《律师法》及《律师协会章程》要求的社会主义律师,决定实行律师执业宣誓制度,规定如下:
一、律师执业宣誓和入会宣誓一并举行。
二、宣誓仪式由省以上律师协会组织,律师协会会长或副会长领誓,秘书长主持,可聘请司法行政机关有关人员监督。
三、宣誓会场应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徽。
四、新律师应在宣誓后取得执业证书。
五、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律师队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捍卫法律的尊严而努力奋斗。
六、本决定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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