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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律师展责任担当 助力抗击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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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律师展责任担当 助力抗击疫情

  • 分类:协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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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2-17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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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律师展责任担当 助力抗击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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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是当前贵州省律师行业的主任务,让我们行动起来,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与全国人民一道共同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自2020年1月29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贵州省律师协会相继向各市(州)律师协会下发《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  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全省律师行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省民政厅关于动员全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倡议书》等文件后,一封封各级律师行业党组织、各市(州)律师协会以及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倡议书,在全省律师中广泛传播。

 

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纷纷响应号召,或免费为广大人民群众线上解答法律问题,保障经济社会稳定,或参与政府各部门普法工作,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或奔赴基层一线,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一起工作,或积极募捐筹款、捐赠物资,为疫情防控贡献力量……

 

在这个特殊的冬日,他们一起怀着希望,不负职责使命,全心全意参与到疫情阻击战各项工作部署中。坚信一切终将过去,定会春暖花开。

 提供法治保障,助力复工复产


      为了切实处理好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关系,在继续加强疫情科学防控的同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的困难和问题,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尽早恢复正常生产,贵州司廉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团深入工业园区,开展了针对企业复工复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其重点是围绕合同法、劳动法、传染病防治法,引导企业理性应对疫情,为企业复产复工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据了解,疫情防控战打响以来,贵州司廉律师事务积极所响应铜仁市律师行业党委、市律师协会关于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捐款活动倡议书。2月4日向帮扶村中兴街道天池村村委会送上疫情防控资金2000元;2月5日向铜仁市慈善总会捐款3000元;2月7日至9日为印江县龙津街道长坡社区廉租房疫情防控执勤点、炎夏小区执勤点、和谐阆苑执勤点、教师新村执勤点、中兴街道燕子岩执勤点,印德大桥执勤点、高速公路收费站执勤点工作人员送上了方便面、矿泉水、酸奶、饼干、香蕉、老干妈、洗头膏等生活物资。

 

编制《依法防控疫情》系列书籍

 

2020年伊始,在这个不寻常的春节里,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来势汹汹,全国各地一级应急响应机制启动,医护人员奋战在疫情一线,八方支援正在付诸实实在在的行动。

 

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里,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与全国人民一道,积极投入到抗击疫情的斗争当中。不仅恪守职责、坚守岗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更通过自身特有的方式,以专业担当,为政府、为社会、为客户排忧解难。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党委、政府和公共事务法律中心、疫情防控法律服务研究中心汇集全国各办公室专业精湛、热心公益的专业律师,面对抗击疫情中出现的大量鲜活法律实务问题,他们群策群力,夜以继日,以罕见的高效在一周的时间内编写了两本与疫情有关的法律实务专著,《依法防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公共管理法律问题适用手册》和《依法防控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征用法律实务指南》。为体现泰和泰律师的社会责任担当,所有编者一致决定公益出版,不收取任何稿费。

 

鉴于疫情期间,印刷厂停工,为了让专业知识能更快的服务于疫情防控,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第一时间推出电子版的出版,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履行了在党旗、国旗下的庄严承诺。


推出线上疫情公益公开课

 

疫情下,一场企业内部的“防疫战”也正在打响,企业受疫情影响迎来不同系列的问题,每个问题无不在考验着企业应对重大疫情的能力。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组建专项小组研发并推出公开课《疫情下企业经营管理应对指南》。

 

2月13日20:00,首次公开课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诸如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市建筑装饰装修协会等均倡导下属公司、协会会员企业安排人力资源、合规风控、安全生产条线人员参与培训,300人上限的线上会议室3分钟即满员。

 

公开课由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股权争议解决部负责人邵筱律师主讲,邵筱律师在近2小时线上培训中,针对疫情这一特殊时期,从企业管理责任、合同履行、金融政策三个版块为企业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讲解,并一一提出实操建议。

  

课程结束,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还将专项小组针对疫情编撰、研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政策汇编》《疫情后企业运营指南》免费提供给听课人员,帮助企业掌握疫情政策,并作为疫情后企业运营的各项准备。

  

其中《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政策汇编》包含中央文件及贵州省省级文件,涉及与疫情工作相关的13个主题,包括:统筹部署篇、疫情防控篇、应急管理篇、卫生医疗篇、人员管理篇、市场监管篇、交通旅游篇、海关检疫篇、财政保障篇、公益慈善篇、基层管理篇、劳动保护篇、法律责任篇。《疫情后企业运营指南》包括三个版块,分别是如何在短期之内快速获得现金流、如何降低损失与成本、如何增加应急事件应对能力。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专项小组还与各企业进行了专门联系,结合培训内容,本企业有特殊问题或需要了解事项的,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将指派律师与企业进行线上专题会议,切实帮助企业打好“防疫战”。鉴于本次公开课尚有众多企业人员未能参加,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将在近期组织第二场公开课,尽最大努力为更多企业提供帮助。

 

开展疫情期间热点法律问题专项研究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时刻关注疫情发展情况,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精神要求下,成立了疫情期间热点法律问题专项研究组,并向所内发布入组倡议书。

 

倡议发布后,浩天信和(贵阳)党支部全体党员及所内非党员同志共计28名律师加入了党支部组织的疫情期间热点法律问题专项研究。目前,各研究组已按期交稿,稿件经审定后也已陆续刊登在浩天信和总所官方微信公众号“浩天信和法律评论”。同时,研究组还将本次研究形成的专篇文章制作成电子期刊对外发布,便于社会公众阅览。律所还联合盘州市司法局等开设了《战“疫”有“法”》线上法律咨询专栏,公布律师联系方式及微信号等,为群众解答法律咨询。

 

本次咨询活动共有7名党员律师及非党员律师参加,目前已接到群众的电话咨询,并做了相应解答。所内律师还积极参与市律协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团,提供法律服务、解答法律疑问等工作。

创作原创普法系列短片进行普法     

贵州星藤律师事务所主动担当、创新疫情法律服务方式,构思、策划并推出了名为“一星移疫”的公益法治系列短片,以疫情期间发生的真实案例为蓝本,结合法律法规改编创作,由本所律师自编、自导、自演,通过微视、抖音、微信公众号等平台面向全社会进行疫情期间法律知识的宣传。

 

自2月10日以来,贵州星藤律师事务所已推出《“天价”口罩》、《病毒谣言》、《捐款疑云》等六集原创普法系列短片,得到广大订阅用户喜爱和转发,取得非常好的普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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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 关于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 律师拟表彰名单的公示

根据《关于开展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评选的通知》(黔律协发〔2025〕2号)要求,经省律师协会和各市(州)律师协会推荐(省律师协会推荐20名,市(州)律师协会推荐30名),“头雁行动”领导小组初审,省律师行业党委审定,现将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排名不分先后)。 公示时间:2025年3月4日至11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对拟表彰对象有异议,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微信等形式向贵州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 倩  柳智芳 电   话:0851-84114402            0851-85872448 传 真:0851-85872448 邮   箱:gzslsxhbgs@163.com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6栋20楼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5年3月4日 贵州省律师行业 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拟表彰名单   贵阳市(15人) 屈超勇    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 潘登勇    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 汪晓迅    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李  嫣   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 吴飞鹏   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 李  量   贵州兑诚律师事务所 陈仕菊   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 吴佳益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秦开洪    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 郑世红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张光燕    贵州本来律师事务所 张格彬    贵州鲁鑫律师事务所 邵  筱   贵州行致恒律师事务所 袁小伟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岳成园   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 遵义市(6人) 罗孝堂   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 张绍明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吴佳洪   上海中联(遵义)律师事务所 胡敏琴   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 张  辉   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 朱玲慧   贵州典安律师事务所 三、六盘水市(4人) 王光凤    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 陶  健    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 张春华    贵州秋硕律师事务所 罗朝敏    贵州无争律师事务所 四、安顺市(4人) 彭斌荣   贵州瀛澈律师事务所 杨云蕾    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 张雪滢   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 邹冰洁   贵州星藤律师事务所 五、毕节市(5人) 姜桢祥    贵州九衍律师事务所 陇  康    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 陈  静    贵州辅治律师事务所 左秀柒    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潘秦友   贵州贵达(金沙)律师事务所 六、铜仁市(4人) 张治勇    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 任海军    贵州仁士律师事务所 桂军华    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 石  磊    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 七、黔东南州(5人) 吴光妮   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 龚经涛    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 杨绍霞    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 张鹏程    贵州问心律师事务所 黄雪刚   贵州黔律律师事务所 八、黔南州(3人) 郭成皋    贵州南稻和律师事务所 代永红    贵州君瑜律师事务所 曾韵梦    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 九、黔西南州(4人) 陈照军   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 张仁刚   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 李  锐   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 江永林    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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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厅政务审批窗口、省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工作,方便律师执业,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省司法厅制定了《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现将该流程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贵州省司法厅 2022年7月15日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 办理流程(试行)  一、拟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动律师执业档案,由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向贵州省司法厅发出调档函; 2.贵州省司法厅收到律师调档函后,转发申请人执业机构(单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由市(州)司法局通知申请人按程序注销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并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申请人律师执业经历、奖惩情况、上年度考核情况; 3.贵州省司法厅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移交申请人律师执业档案。 移交律师执业档案前,申请人需按程序在贵州省注销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工作证)。 二、拟转到贵州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对接贵州省拟执业机构(单位),拟执业机构(单位)同意后,出具同意接收意见; 2.申请人向贵州省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档申请,市(州)司法局初步审核同意后,出具拟同意在所辖地区执业意见; 3.市(州)司法局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律师执业档案调转申请及有关材料,经贵州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发函商调申请人执业档案。 申请人在贵州省办理律师执业档案调转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复印件。如在外省已注销律师执业证(工作证),无法提交复印件的,提交注销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转贵州省执业的律师,向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执业前应先完成律师执业档案移交。律师执业档案调转时间不计入律师执业申请审批时限。 附件:《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附件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号   原执业机构   是否为合伙人   拟转入执业机构   执业 经历   何时 受过 何种 执业 处罚   拟转入执业机构意见 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我所(单位)执业。 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意见 拟同意接收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纸型: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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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茵在贵州省律师行业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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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四十二条—四十四条)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计八章六十七条,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为便于贵州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充分理解和正确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省律协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特组织编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条文理解与运用读本》,以辅助实务理解与运用。省律协将对读本内容进行系列宣传,以期推动律师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提质增效。   第四十二条 (解读作者:李家睿,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对集体财产产生的收益分配顺序,如何使用分配。   【条文解读】   一、立法目的是规范分配顺序   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的分配顺序,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可持续发展,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够享受集体经济带来的成果。   二、当年收益分配顺序   依章程提取公益公积金,公益公积金不是法定的,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章程约定的;需要注意的是,章程应当对公益公积金的提取进行约定,防止少数人把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向成员分配收益,也要防止基层组织软弱时出现小农思想死灰复燃,在“大民主”思路主导下把集体收益分完分净、不留下任何公益公积金,再次出现“空壳村”,影响农村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应当恪守诚信、依法偿还债务,把清偿债务义务置于成员分配之前,避免相关人员为了“拉选票”、笼络成员,将应偿债的收益优先分配给成员,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信誉和长期发展。   农业农村部在2020年11月4日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在第四十三至四十五条专门就集体收益如何使用、分配作出了指引,实践中可参考通知中章程的条款进行完善。   【实践应用】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在章程中设定收益分配时,要平衡集体发展和成员收益,明确量化标准,确保分配过程中公平公正,让成员享受到发展红利。   第四十三条 (解读作者:李家睿,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建立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实现集体财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的管理方法、管理目的;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农村集体财产进行精细化管理。   【条文解读】 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加强集体财产管理的义务,通过建立并落实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实现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加强集体财产管理的方式,建立健全落实相应制度,做到信息公开,让成员清楚明白的知晓集体财产的使用情况。   二、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办法的权利   本条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为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要求。 【实践应用】 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财产的责任意识,明确法律规范,从制度上、法律上、章程上保障集体经济财产保值增值、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解读作者:胡倩,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财务管理的措施,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会计工作可以采用的方式,并特别规定集体资金不得存在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禁止公款私存,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安全。   【条文解读】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的标准   本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制定、并于2022年1月1日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规定了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产权管理、财务管理等事项;财政部制定并于2024年1月1日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中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收入费用、收益及分配、开机报告、会计科目及报表等进行了规范。   为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财务会计数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利益的直接体现,也是经营管理及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制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是经济组织稳健发展的基础。   二、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方式方法   由于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极度专业性,而且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水平、资产规模差异极大,本法第二款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会计工作的开展方式。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一)设置会计机构;(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符合自身需求的会计工作模式。   鉴于我省农村总体上处于欠发达状态,总体资产规模特别是敏感的经营性资产规模不大,完成专业会计工作存在难度,故委托记账较为常见。委托代理记账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依法设立中介机构,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记账工作,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主体。   三、禁止公款私存。   公款私存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党内法规、会计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甚至刑法等均予以禁止,将集体公有的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的行为,可能引发各种行政责任、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也是导致相关人员承担责任、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重要方面。   本条明文规定后,能避免在艰苦的农村工作条件下,发生相关人员图一时方便等原因将集体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的错误。   【实践应用】   本条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便于设置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及时性,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健运营和成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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