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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亮“典” | 左秀柒律师《民法典》宣讲小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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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亮“典” | 左秀柒律师《民法典》宣讲小记

  • 分类:律所动态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1-0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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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亮“典” | 左秀柒律师《民法典》宣讲小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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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推荐

2024
04-11
小黑点

人民律师为人民|贵州律师行业深化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九十)

连日来,为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响应落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认真践行全省律师行业“头雁行动”要求,全省广大律师始终坚定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定位,忠诚践行人民律师理念,通过开展“坚定不移跟党走,人民律师为人民”“服务大局做贡献”“服务为民走基层”“我为群众办实事”等实践活动,扎实推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走深走实,以实际行动展现了新时代贵州律师新形象。   今天,让我们一起去看看各市(州)律师行业活动开展情况。                六盘水市         厚度所进社区开展法治宣传       4月3日,贵州厚度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勇、副主任王明嫣、行政主任黄梅带领全所律师前往水城区双水街道金竹社区参与森林防火法治宣传工作。刘勇带头开展公益法律咨询,并积极向过往群众宣传防火用火安全知识,普及森林火灾危害及违法、犯罪行为相关法律和政策,认真宣讲违法用火、不当用火等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           安顺市         蕴诚所进企业开展法治专题培训          近日,由安顺市工商业联合会和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2024年第一期蕴诚论坛在安顺市工商联会员服务中心一楼大会议室举行,蕴诚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刘钢为安顺市100多家民营企业代表开展《以新公司法为视角 看公司董监高的合规风险》专题培训。         毕节市           本芳所进机关开展法治专题讲座           4月2日,毕节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律事务部主任李军受邀到市民政局作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讲座。李军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提升民政系统依法行政能力”为题,深入解读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十一个坚持”重点内容,通过生动案例,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进行深刻分析。             铜仁市         泽富所与村镇签订法律顾问协议         4月2日,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铜仁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铜仁市律师协会会长王泽富带领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15位村居法律顾问律师前往坝黄镇签订2024年度村(居)法律顾问协议。会议号召各村居与法律顾问要加强联系交流,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工作常态化、服务便民化,为村民提供贴身法律服务。              黔东南州         维律所进村镇开展法律宣讲         4月3日,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永松受凯里市开怀街道邀请,来到开怀街道开怀村,为当地村民开展了一场法律宣讲与法律咨询见面会。此次活动旨在提升村民的法律素养,帮助他们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困惑,特别是与婚姻家事相关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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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4-11
小黑点

跟班学习|贵州青年律师湖北跟班学习掠影(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东中西部律师行业对口帮扶工作部署要求,推动鄂、川、黔律师行业协同发展,2024年3月13日,鄂、川、黔律师行业对口帮扶启动仪式在湖北武汉举行。贵州20名青年律师在武汉、襄阳地区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跟班学习。     跟班学习中,贵州青年律师主动融入,积极实践,在对标先进中学精髓、悟真经,为奋力谱写新时代贵州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储备智慧和力量。让我们一起去看看,贵州律师湖北跟班学习的身影吧!          3月15日,张芷悦、王子旋、袁敬松等律师参观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并与联帮所管理团队就律所内部机制管理、青年律师培养、业务如何拓展进行了深刻交流。当天晚上,分配到襄阳市的10名贵州律师结束第一天培训学习后,一同进行复盘交流。          3月23日,受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的邀请,潘秦友、詹雪梅等8名贵州律师参加襄阳市涉外法律实务交流会,交流会上学习了外省优秀律师分享的《涉外婚姻家事办案经验分享》《探索涉外争议解决》《涉外商标实务分享》 等课题。     3月28日,受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支部书记刘华英的邀请,贵州律师跟班学习(襄阳)小组参加中共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召开的“项目建设我先行、凝心聚力促发展”主题党日活动,就律所党建建设以及如何围绕“党建促所建”展开分享。     3月29日,张芷悦律师在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参加丁春雷律师的刑事案例分享业务交流活动。           3月30日,邓润秋、张永东、杨成铭等律师在房县参加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团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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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4-11
小黑点

头条|贵阳市律师行业党委参加市司法局系统2023年度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的部署要求,结合贵阳贵安实际,近日,贵阳市司法局党委开展2023年度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会议,受张明勇书记委托,贵阳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刘学文代表市律师行业党委参加会议,并作现场述职。   会上,刘学文围绕2023年度党建重点工作,就贵阳市律师行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政治引领、加强组织建设、服务中心大局等情况向市司法局党委进行了全面述职。   贵阳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张明勇对市律师行业党委2023年度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对2024年工作重点做出部署,并提出要求:一是要强化指导督促,加强党建工作培训和管理考核,充分发挥组织宣传、联系服务、协调指导的作用。二是要把严格管理和激励关怀结合起来。一方面,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党纪处理与律师行业惩戒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对违纪违法党员及时作出处理。另一方面,要把激励关怀做到位。优先推荐党员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大力选树表彰先进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和优秀党员律师。三是要紧密结合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不断创新党内活动载体和形式,形成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有效融合、相互促进的局面。   贵阳市司法局党委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市三江强戒所党委,市司法局直属机关党委、市基协党总支、市司法鉴定协会党总支、市司法局机关各支部、市国信公证处党支部、市国盛公证处党支部等单位参加述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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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4-08
小黑点

头条|记录奋进足迹 书写时代答卷——贵阳市律师协会成立24周年

  时序更替,岁月如歌。自2000年3月31日成立以来,贵阳市律师协会在贵阳市司法局的指导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发展为主线、以规范为保障,积极引导和鼓励贵阳贵安广大律师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大力开展社会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用24年芳华砥砺深耕,为贵阳贵安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于盛世筑梦,向未来前行。在推动贵阳贵安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奋力谱写新时代“强省会”新篇章的征途上,贵阳贵安律师以崭新的面貌和奋进的姿态,迈出了一个又一个坚实的步伐,交出了一份又一份满意的答卷。  砥砺奋进  一路收获一路歌     “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被纳入2016年贵阳市委、贵阳市政府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选派20家优秀律所参与的“贵州省法律援助精准扶贫项目”被评为2017年度“贵州省十大法治新闻”之一;贵阳市律师参加信访接待工作被誉为“贵阳模式”,受到了中央、省、市领导的充分肯定……翻开厚重的荣誉簿,一串骄人的成绩记录着贵阳市律师协会24年来璀璨的奋斗历程。   时光回到21世纪初,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时期的序幕开启,中国走向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壮阔征程。乘着新时代的东风,作为律师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贵阳市律师协会于2000年3月31日成立,随后蓬勃发展,在党建工作、业务发展、行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了质的飞跃,见证了贵阳贵安的法治建设在改革开放中的发展变迁。   24年来,贵阳贵安律师行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在队伍人数、业务范围及专业领域都处于全省领先水平。截至2024年3月,贵阳贵安共有律师事务所554家,执业律师8317人,相较刚成立时市直所只有22家,市直所律师100余人,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业务类型逐渐丰富和完善,服务内容逐步从民事、刑事诉讼业务延伸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逐步从国资所调整为合伙所、个人所,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市律协的会员也从市直所到省直所实现属地管理。     24年来,贵阳贵安律师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8年,根据省高院、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贵阳市律师协会成立律师调解中心,在5家律所设立调解室,96名律师担任调解员参与律师调解试点工作。贵阳贵安共有206名律师担任仲裁员,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4年来,贵阳贵安律师良好形象逐步树立。从重大活动,到扶贫济困、匡扶正义、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法援工作;从深入农村社区、工厂企业、学校开展义务普法,到汶川地震、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捐款捐物现场,到处都可以见到贵阳贵安律师活跃的身影。   24年风云激荡、24年接续赶考。回首往昔,是一部贵阳贵安律师不断迎难而上、奋勇前行的历史;展望未来,贵阳贵安律师依然踏平坎坷成大道,无惧暗礁险滩,破浪前行。     薪火相传 英才辈出创基业     “当一名律师,不能愧对这个职业,不能愧对当事人,不能愧对自己的良心,要对法治的完善、法治的进步贡献自己的最大力量。当年,我们一共就几十个人拿到了企事业律师培训结业证书,感觉很自豪。”当75岁律师周天球回忆过往时,那些记忆深处的往事飘然而至,于眼前、耳际,在脑海中逐渐清晰。   和周天球一样,八千余名贵阳贵安律师,始终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努力追寻法治之光,用担当和奉献谱写了“法治追梦人”的动人乐章。   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包洪臣,曾担任贵阳市律师协会第一届、第二届会长,始终以“对党忠诚、执业为民、恪守纪律”要求自己,以一颗赤诚的心诠释着人民律师的定义,是贵阳市律师行业的先行者,先后荣获省、市“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等称号;   现任贵州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副监事长、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屈超勇,曾担任贵阳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第四届会长,始终严格掌控办案质量,竭力做好调解工作,在充分保障双方各项权利的基础上,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公平合理的作出裁决,是贵阳市律师行业的见证者,先后荣获司法部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党员律师标兵”“贵州省优秀律师”“贵州省人民满意律师”等称号;   贵州天职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朝洁,在担任贵州省人大常委期间,历时三年独立完成《贵州旅游、路桥、小城镇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八万字课题调研报告,获得省委高度评价,先后荣获“贵州省优秀律师”“贵州省人民满意律师”“全国优秀律师”等称号。    ……   薪火相传,强基培元。近年来,贵阳市律师协会把律师队伍建设视为树的根基一样重视,通过打造“律师之家”、搭建“模拟法庭”“律师健康驿站”“律师行业发展历史展台”、组织律师文化节以及积极探索律师维权模式、做好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努力锻造出一批律师行业的精兵强将,更好地推动贵阳贵安律师事业取得新发展。目前,行业呈现出“律师专业素质稳步提升,律师人才培养不断强化,实习律师培训质量不断提升,涉外律师不断发展”的良好态势。     彰显责任 服务地方新作为      贵阳贵安律师用日复一日的耕耘,把法治的种子播撒在每一个村(居),用永不停息的脚步丈量着筑城法治春天的历史进程,用身体力行的担当,书写着和谐安宁的律师情怀。   他们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在法律援助、精准扶贫、定点帮扶、法律公益宣传、公益诉讼等领域尽情挥洒律师热汗,依法推进“法律服务进园区、进社区、进村居”法治航行。   一直以来,贵阳市律师协会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团结带领无数个“他们”认真践行“执业为民”理念,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广泛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履行律师社会责任,主动参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范化解社会矛盾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当好“平安贵阳贵安”“法治贵阳贵安”的“助推器”。   截止2023年底,全市律师主动服务贵阳贵安重大发展战略和重大项目,为有法律需求的民营企业免费开展“法治体检”,开展法律咨询255次,帮助民企梳理潜在各类纠纷201件,出具法律意见书232份,为企业审查经营合同896份;建立“新时代法治大讲堂”机制,邀请专家、教授为全市律师开展法治宣讲和论坛,受众超万人;组织贵阳贵安559名律师担任1216个村(居)法律顾问,共接待法律咨询12763件,审查合同745件,开展普法宣传2920次,开展法治讲座667次;对农民工讨薪或企业纠纷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1213件……   桩桩实事惠民生,点点滴滴暖人心。24年来,广大贵阳贵安律师不断创新工作方法,解答群众法律咨询,成功化解矛盾纠纷,足迹遍布大街小巷、田间地头,用为民服务的初心和专业的知识素养,平凡地书写着律师事业的辉煌。   回望来处芳华,行向辽阔远方。在新时代新起点上,贵阳市律师协会将踔厉奋发、开拓创新,为建设“平安贵阳贵安”“法治贵阳贵安”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助推“法治贵州”迈上新境界贡献更多贵阳贵安律师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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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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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本院结合审判实践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并请在提出意见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张灵若,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子邮箱zgfmytlaw@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重婚原则上不适用效力补正】   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中,被告以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为由主张后一婚姻自此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但另一方有理由相信重婚一方的合法婚姻已经解除或者不存在婚姻的除外。   第二条【对当事人主张“假离婚”的处理】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条【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双方对此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第四条【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该方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赠与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事实,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情形下,赠与人有证据证明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条【未成年人及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并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条【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   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他人,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七条【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第八条【夫妻一方转让自己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效力】   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九条【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不是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该部分共同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放弃继承的效力】   夫妻一方以对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对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除外。   第十一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可适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责任及抗辩事由处理】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以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子女一方以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子女有合法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通过申请撤销监护权、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优先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形】   离婚诉讼中,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其他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情形。   第十四条【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效力】   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后,又以该处分行为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合同相对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不负担抚养费约定的效力】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起诉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子女成年后欠付抚养费的处理】   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父或者母给付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期间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已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明确约定或者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通过其他方式承诺给付抚养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子女尚未成年或者仍不能独立生活,子女起诉请求其支付欠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起诉请求对方支付欠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受其抚养教育”的认定】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继父母是否承担抚养费、是否实际进行生活上的照顾抚育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离婚经济补偿的认定和处理】   离婚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夫妻一方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对家庭所做贡献程度、双方离婚时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第二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帮助:   (一)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   (二)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   (三)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四)其他符合实际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附则】   本解释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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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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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省律协律师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举办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调研座谈会

2024年4月2日,为贯彻贵州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暨营商环境建设会议精神,助力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贵州省律师协会律师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参政议政委”)在省律协会议室举办了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调研座谈会。   省律协副会长李俊等出席会议。会议由参政议政委主任李莉主持。贵州省汽车流通协会、贵州白酒商会、贵州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星力集团等商会、企业的代表,受邀参会。   商会、企业代表详细介绍了自身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表达了在依法行政、市场监管、打假维权和品牌保护、黔货出海等方面的法律服务需求。参政议政委委员针对商会、企业提出的问题,提出法律建议,围绕调研主题进行发言。   李俊表示,本次会议为企业与律协交流搭建了平台,明确了律师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关键作用,相信在大家共同努力下,相关问题会得到有效解决,营商环境将进一步优化。   针对本次商会、企业代表提出的关于营商环境问题、意见及建议,参政议政委将向有关部门反馈。本次专题座谈会为调研的顺利完成奠定了基础,在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征程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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