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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好、解读好、实施好《民法典》,切实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贵州省律师协会与贵州日报天眼新闻客户端天眼电台频道联合打造推出《律师故事汇》栏目,聆听贵州律师讲述有观点、有温度的法律故事,从百姓的视野,专业的角度深度解析我国“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法典》。
同时,也欢迎各位律师积极参与进来,和我们一起“有情有理”讲述法律的故事。
今天的故事我们要关注的是《民法典》中一条亮眼的法律规定。
故事的主角小玉毕业后顺利进入了当地一家知名企业担任会计。小玉入职后,部门经理张总经常让小玉陪同自己外出办公。在这个过程中,张总起初只是正常表达关心,但没多久就直接向小玉表达好感,小玉得知张总意图后明确表达了拒绝。可是这位张总,非但没有停止,反而变本加厉,每天都向小玉发送露骨的短信,并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有意无意的与小玉进行肢体接触,甚至威胁称,如果小玉不答应他的要求,他让小玉在公司待不下去。
张总的行为不仅让人生厌,还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典型的职场性骚扰。长期以来,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都是有法可依的。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就对性骚扰的法律后果做出了明确规定。而《民法典》在原有的规定上作了细化,不仅明确了什么属于性骚扰,更把相关单位的职责作了规定。
故事里的职场只是性骚扰较为多发的场景之一,但其实性骚扰的发生并不局限于此,像是学校、家庭等场所都有发生性骚扰的可能,那么相关单位都有相应的法定义务。在认定上,性骚扰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文字、图片等形式,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性骚扰的受害人不再局限于女性,男性也同样受到保护。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通过法律来有效防范性骚扰行为的发生,保护公民的人格权益。
当然,《民法典》虽然明确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有义务防范性骚扰,但并不当然的表示发生性骚扰事件后,单位就必须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具体还需看单位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是否有过错,以及这个过错对性骚扰这一损害的发生是不是产生了作用。
《民法典》之所以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正是因为民法典规定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全面细致地保护我们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法律更加人性化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结果。假如您不幸遭遇性骚扰事件,保护好自己的同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勇敢地向性骚扰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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