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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法援案例入选司法部12起法援惠民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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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法援案例入选司法部12起法援惠民生典型案例

  • 分类:协会动态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宣传部
  • 来源:法治日报
  • 发布时间:2021-03-10 18:32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近日,司法部发布了12起法院惠民生典型案例。其中,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胡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案例九)被列为典型案例。

 

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叶叶、贵州航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潘飞先后受乌当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涉案受援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开展走访调查,分析案件法律关系,厘清案件事实,在庭审中提出有力代理意见,成功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万某工伤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万某是在某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驾驶员的外来务工人员。2018年9月,万某上班期间在公司驻站加油站加油时,发现车辆底部漏油,在清理完漏油部分起身时不慎摔倒,致使其受伤。经医院诊治,万某被确诊为脑损伤引发脑出血,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万某就伤残补助金等赔偿问题多次找公司协商未果,于2020年5月13日来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东胜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万某提交的材料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律师刘艳办理该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向万某了解案件详细情况。为早日解决赔偿事宜,律师主动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联系并进行多次协商,指出除工伤保险赔偿金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还应支付其一次性用餐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保险未报销的医疗费用,治疗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希望公司能够从人性化的角度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出发,不要逃避责任,给予万某应得的赔偿。至此,双方态度有所缓解,但仍因赔偿数额差距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律师认为仅靠调解方式不易解决纠纷,建议万某申请劳动仲裁。

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万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了申请。劳动仲裁委受理案件后,公司开始主动寻求调解。最终,在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和仲裁员共同努力下,顺利化解了纠纷,以公司给付万某赔偿金16万元达成和解协议,由劳动仲裁委出具调解书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请求工伤赔偿纠纷。本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通过运用调解、劳动仲裁方式,推动矛盾纠纷就地就近化解,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促使受援人获得足额赔偿金,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赵某某离婚财产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五一”假期刚过,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赵某某的咨询电话,其称已年过六旬,年轻时跟丈夫一起办企业,因过度操劳落下一身毛病,如今丈夫又有了外遇,欲将她抛弃。赵某某想起诉离婚,请求宽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帮她主持公道。

宽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赵某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承办此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承办律师帮助赵某某通过网上立案。案件庭前第一次调解过程中,被告不承认家中有90万元共同存款的事实,使案件调解陷入僵局。

开庭当天,法官给双方先行协商的机会,承办律师通过出示结婚证和企业的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企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和经营的,是夫妻二人的主要生活来源,其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被告终于承认双方在共同经营企业过程中积攒下90万元存款的事实,同意存款对半分割,但要求分割房产时应扣除分割财产45万元的份额。承办律师向被告讲解分割财产男女平等,债权债务应平均分配,指出原告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分割财产时理应对其有所照顾。

最终,被告答应放弃分割住房款,原告也不追究被告出轨的责任,放弃了自己要求多分5万元的诉讼请求。至此,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案件调解成功。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法律援助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充分利用法理和情理对被告进行感化,使被告接受调解并认可调解结果。这种方式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减轻了其诉讼负累,实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防疫志愿者杨某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杨某作为一名社区防疫志愿者,服务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街道景新农贸市场卡口。6月24日,杨某开展防疫卡口扫码测温工作,按要求拦下一辆欲进入该小区的外来机动车。杨某向驾驶员高某解释,疫情防控期间外来车辆必须扫码测温并登记后方可进入。高某拒不执行防疫措施,与杨某发生争执后,突然启动车辆直接闯卡欲进入小区。杨某手把着车门,被高某的汽车带倒,造成轻度脑震荡及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杨某报警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20多天,自行垫付7000余元医药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杨某通过新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找到铁锋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通过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铁锋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待了杨某。根据当地“对疫情防控一线的志愿者开辟‘绿色通道’,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政策,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决定为杨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弘英承办此案,帮助杨某维权。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了杨某,搜集整理了相关案件材料,帮助杨某在铁锋区人民法院立案。因高某在疫情防控期间闯卡刮伤志愿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在诉讼送达期间,高某百般推脱,拒不配合。后在法援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向高某送达了传票,选定了开庭日期。在庭审过程中,高某一再强调自己正常启动汽车,杨某私自拖拽车门才导致受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律师当庭出示了卡口的监控录像、现场的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在强大的证据面前,高某哑口无言,表示愿意赔偿损失。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高某一次性赔偿杨某1.5万余元。杨某对铁锋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法律援助律师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社区志愿者活跃在疫情防控前沿,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各尽所能。当防疫志愿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中心和法援律师及时伸出援手,运用法律手段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温暖了志愿者的心灵,让其感受到了法治的阳光。











案例四:






江苏省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对赵某某送餐受伤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赵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应聘做“外卖骑手”,约定按单计酬、每单6元。1月25日,赵某某在下班途中接到外卖站点让其加班送餐的电话。赵某某在送餐途中,不慎撞到非机动车护栏倒地受伤,自行前往医院就诊。赵某某是孤儿,无钱住院治疗,被迫选择在家养伤。一个多月后,赵某某强行拆掉绷带到外卖站点上班。

赵某某是农民工,到江苏省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其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案后,注意到赵某某没有在受伤后第一时间报警,因刚入职没有受伤前的工资流水记录,也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记录。承办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取证发现,赵某某有受伤后上班时外卖站点通过第三方公司发放的工资流水,以及就受伤事故跟外卖站点沟通的录音等。结合以上证据,承办律师准备先确认劳动关系,再进行工伤认定和工伤理赔。

在仲裁阶段,承办律师就劳动关系确认多次与仲裁员沟通:赵某某是外卖站点的专职人员,站点对其有上下线的时间要求,说明其需要服从站点管理;赵某某的工资虽不设底薪,根据接单数量进行结算,但是由站点统一确认结算,应当认定其与外卖站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承办律师积极与用工单位沟通,陈述赵某某生活窘迫的实际境况,希望公司能够依法给予申报工伤,尽快进行工伤赔偿。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与赵某某终止劳动关系,由外卖站点在三日内结算赵某某剩余工资,帮助其缓解生活困境,站点同时配合申报工伤,并在鉴定后两个月内给予工伤赔偿。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从认定劳动关系的“三要素”着手,结合证据材料,帮助受援人成功确定与外卖站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今后处理同类案例具有参考意义。















案例五:






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未成年人汪某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汪某是汪某东与李某婚生子女。2014年,汪某东与李某协议离婚,约定汪某跟随汪某东生活,李某每月承担汪某的生活费1000元,学费、医药费由汪某东和李某平摊。2017年10月1日,汪某东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汪某东在监狱服刑期间,汪某跟随其祖父母生活。2020年2月10日,汪某的祖父去世,其跟随祖母生活。2020年5月,汪某的祖母携汪某来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称其年迈体弱,又是低保家庭,无力承担汪某的抚养费用,可汪某的生母李某与汪某东离婚后,仅支付了三个月的抚养费。

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汪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受理了其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律师康海锋承办此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及时向汪某及其祖母了解情况,前往监狱会见了汪某东,并致电李某。因李某不愿意直接抚养汪某,汪某东及汪某本人也不愿意变更抚养关系,因此承办律师帮助汪某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向李某主张抚养费,并申请了先予执行申请书。

法院支持了汪某的先予执行申请和诉请。判决生效后,汪某拿到了李某拖欠8年未支付的抚养费5.67万元,并约定此后李某向汪某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1000元。拿到这笔钱,汪某重燃起对未来生活的希望。

【案件点评】

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充分尊重未成年人及其双方监护人的意见,通过及时、高效的诉讼,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的价值作用。











案例六: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胡某某系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农民工,以为他人装货下货维持生计,妻子与唯一的女儿均是二级精神残疾人,系该村重点扶贫对象。2020年6月的一天,胡某某骑摩托车上工途中与一辆小型客车碰撞受伤,经医生诊断为左踝骨折。因家境困难,胡某某坚持门诊治疗,前后花费了医药费5400元,肇事者却拒绝赔偿。

9月18日,宜秀区大桥街道某村帮扶责任人到贫困户家中进行入户走访,当走访到胡某某家中,发放法律援助便民联系卡、宣传法律援助相关政策时,胡某某向帮扶责任人介绍了自身情况。该责任人当即建议胡某某到宜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9月21日,宜秀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胡某某申请后,立即为其开通“绿色通道”,并指派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该案。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考虑到胡某某走动不方便,便赶到法援中心与胡某某见面,了解案件相关情况。随后,律师为胡某某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列出具体的民事赔偿项目清单,并起草了相关诉讼法律文书。

立案时,承办律师考虑到胡某某家境困难,为了尽快解决该起交通事故纠纷,让胡某某早日拿到赔偿款,经与胡某某沟通决定选择诉前调解程序,并将案件起诉材料交到法院。

立案后,在法官主持下,承办律师与肇事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联系,就胡某某赔付问题进行多次协商。最终,在法院法官和承办律师的共同努力下,肇事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同意调解,并给出了公平合理的赔偿方案,即赔付胡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8208元。2020年10月22日,双方在法院签订了调解协议。10月27日,胡某某收到了保险公司转账的赔偿款,案件圆满结案。

【案件点评】

在“法援惠民生 扶贫奔小康”品牌活动中,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推出一系列有效举措,其中一项便是与区扶贫办及乡镇(街道)扶贫办进行对接,要求每位帮扶责任人在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定期走访时,主动引导有法律需

贵州法援案例入选司法部12起法援惠民生典型案例

【概要描述】









近日,司法部发布了12起法院惠民生典型案例。其中,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胡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案例九)被列为典型案例。

 

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叶叶、贵州航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潘飞先后受乌当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涉案受援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开展走访调查,分析案件法律关系,厘清案件事实,在庭审中提出有力代理意见,成功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万某工伤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万某是在某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驾驶员的外来务工人员。2018年9月,万某上班期间在公司驻站加油站加油时,发现车辆底部漏油,在清理完漏油部分起身时不慎摔倒,致使其受伤。经医院诊治,万某被确诊为脑损伤引发脑出血,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万某就伤残补助金等赔偿问题多次找公司协商未果,于2020年5月13日来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东胜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万某提交的材料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律师刘艳办理该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向万某了解案件详细情况。为早日解决赔偿事宜,律师主动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联系并进行多次协商,指出除工伤保险赔偿金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还应支付其一次性用餐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保险未报销的医疗费用,治疗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希望公司能够从人性化的角度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出发,不要逃避责任,给予万某应得的赔偿。至此,双方态度有所缓解,但仍因赔偿数额差距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律师认为仅靠调解方式不易解决纠纷,建议万某申请劳动仲裁。

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万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了申请。劳动仲裁委受理案件后,公司开始主动寻求调解。最终,在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和仲裁员共同努力下,顺利化解了纠纷,以公司给付万某赔偿金16万元达成和解协议,由劳动仲裁委出具调解书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请求工伤赔偿纠纷。本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通过运用调解、劳动仲裁方式,推动矛盾纠纷就地就近化解,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促使受援人获得足额赔偿金,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赵某某离婚财产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五一”假期刚过,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赵某某的咨询电话,其称已年过六旬,年轻时跟丈夫一起办企业,因过度操劳落下一身毛病,如今丈夫又有了外遇,欲将她抛弃。赵某某想起诉离婚,请求宽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帮她主持公道。

宽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赵某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承办此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承办律师帮助赵某某通过网上立案。案件庭前第一次调解过程中,被告不承认家中有90万元共同存款的事实,使案件调解陷入僵局。

开庭当天,法官给双方先行协商的机会,承办律师通过出示结婚证和企业的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企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和经营的,是夫妻二人的主要生活来源,其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被告终于承认双方在共同经营企业过程中积攒下90万元存款的事实,同意存款对半分割,但要求分割房产时应扣除分割财产45万元的份额。承办律师向被告讲解分割财产男女平等,债权债务应平均分配,指出原告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分割财产时理应对其有所照顾。

最终,被告答应放弃分割住房款,原告也不追究被告出轨的责任,放弃了自己要求多分5万元的诉讼请求。至此,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案件调解成功。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法律援助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充分利用法理和情理对被告进行感化,使被告接受调解并认可调解结果。这种方式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减轻了其诉讼负累,实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防疫志愿者杨某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杨某作为一名社区防疫志愿者,服务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街道景新农贸市场卡口。6月24日,杨某开展防疫卡口扫码测温工作,按要求拦下一辆欲进入该小区的外来机动车。杨某向驾驶员高某解释,疫情防控期间外来车辆必须扫码测温并登记后方可进入。高某拒不执行防疫措施,与杨某发生争执后,突然启动车辆直接闯卡欲进入小区。杨某手把着车门,被高某的汽车带倒,造成轻度脑震荡及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杨某报警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20多天,自行垫付7000余元医药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杨某通过新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找到铁锋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通过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铁锋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待了杨某。根据当地“对疫情防控一线的志愿者开辟‘绿色通道’,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政策,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决定为杨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弘英承办此案,帮助杨某维权。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了杨某,搜集整理了相关案件材料,帮助杨某在铁锋区人民法院立案。因高某在疫情防控期间闯卡刮伤志愿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在诉讼送达期间,高某百般推脱,拒不配合。后在法援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向高某送达了传票,选定了开庭日期。在庭审过程中,高某一再强调自己正常启动汽车,杨某私自拖拽车门才导致受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律师当庭出示了卡口的监控录像、现场的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在强大的证据面前,高某哑口无言,表示愿意赔偿损失。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高某一次性赔偿杨某1.5万余元。杨某对铁锋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法律援助律师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社区志愿者活跃在疫情防控前沿,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各尽所能。当防疫志愿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中心和法援律师及时伸出援手,运用法律手段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温暖了志愿者的心灵,让其感受到了法治的阳光。











案例四:






江苏省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对赵某某送餐受伤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赵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应聘做“外卖骑手”,约定按单计酬、每单6元。1月25日,赵某某在下班途中接到外卖站点让其加班送餐的电话。赵某某在送餐途中,不慎撞到非机动车护栏倒地受伤,自行前往医院就诊。赵某某是孤儿,无钱住院治疗,被迫选择在家养伤。一个多月后,赵某某强行拆掉绷带到外卖站点上班。

赵某某是农民工,到江苏省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其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案后,注意到赵某某没有在受伤后第一时间报警,因刚入职没有受伤前的工资流水记录,也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记录。承办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取证发现,赵某某有受伤后上班时外卖站点通过第三方公司发放的工资流水,以及就受伤事故跟外卖站点沟通的录音等。结合以上证据,承办律师准备先确认劳动关系,再进行工伤认定和工伤理赔。

在仲裁阶段,承办律师就劳动关系确认多次与仲裁员沟通:赵某某是外卖站点的专职人员,站点对其有上下线的时间要求,说明其需要服从站点管理;赵某某的工资虽不设底薪,根据接单数量进行结算,但是由站点统一确认结算,应当认定其与外卖站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承办律师积极与用工单位沟通,陈述赵某某生活窘迫的实际境况,希望公司能够依法给予申报工伤,尽快进行工伤赔偿。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与赵某某终止劳动关系,由外卖站点在三日内结算赵某某剩余工资,帮助其缓解生活困境,站点同时配合申报工伤,并在鉴定后两个月内给予工伤赔偿。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从认定劳动关系的“三要素”着手,结合证据材料,帮助受援人成功确定与外卖站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今后处理同类案例具有参考意义。















案例五:






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未成年人汪某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汪某是汪某东与李某婚生子女。2014年,汪某东与李某协议离婚,约定汪某跟随汪某东生活,李某每月承担汪某的生活费1000元,学费、医药费由汪某东和李某平摊。2017年10月1日,汪某东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汪某东在监狱服刑期间,汪某跟随其祖父母生活。2020年2月10日,汪某的祖父去世,其跟随祖母生活。2020年5月,汪某的祖母携汪某来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称其年迈体弱,又是低保家庭,无力承担汪某的抚养费用,可汪某的生母李某与汪某东离婚后,仅支付了三个月的抚养费。

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汪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受理了其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律师康海锋承办此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及时向汪某及其祖母了解情况,前往监狱会见了汪某东,并致电李某。因李某不愿意直接抚养汪某,汪某东及汪某本人也不愿意变更抚养关系,因此承办律师帮助汪某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向李某主张抚养费,并申请了先予执行申请书。

法院支持了汪某的先予执行申请和诉请。判决生效后,汪某拿到了李某拖欠8年未支付的抚养费5.67万元,并约定此后李某向汪某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1000元。拿到这笔钱,汪某重燃起对未来生活的希望。

【案件点评】

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充分尊重未成年人及其双方监护人的意见,通过及时、高效的诉讼,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的价值作用。











案例六: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胡某某系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农民工,以为他人装货下货维持生计,妻子与唯一的女儿均是二级精神残疾人,系该村重点扶贫对象。2020年6月的一天,胡某某骑摩托车上工途中与一辆小型客车碰撞受伤,经医生诊断为左踝骨折。因家境困难,胡某某坚持门诊治疗,前后花费了医药费5400元,肇事者却拒绝赔偿。

9月18日,宜秀区大桥街道某村帮扶责任人到贫困户家中进行入户走访,当走访到胡某某家中,发放法律援助便民联系卡、宣传法律援助相关政策时,胡某某向帮扶责任人介绍了自身情况。该责任人当即建议胡某某到宜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9月21日,宜秀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胡某某申请后,立即为其开通“绿色通道”,并指派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该案。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考虑到胡某某走动不方便,便赶到法援中心与胡某某见面,了解案件相关情况。随后,律师为胡某某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列出具体的民事赔偿项目清单,并起草了相关诉讼法律文书。

立案时,承办律师考虑到胡某某家境困难,为了尽快解决该起交通事故纠纷,让胡某某早日拿到赔偿款,经与胡某某沟通决定选择诉前调解程序,并将案件起诉材料交到法院。

立案后,在法官主持下,承办律师与肇事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联系,就胡某某赔付问题进行多次协商。最终,在法院法官和承办律师的共同努力下,肇事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同意调解,并给出了公平合理的赔偿方案,即赔付胡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8208元。2020年10月22日,双方在法院签订了调解协议。10月27日,胡某某收到了保险公司转账的赔偿款,案件圆满结案。

【案件点评】

在“法援惠民生 扶贫奔小康”品牌活动中,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推出一系列有效举措,其中一项便是与区扶贫办及乡镇(街道)扶贫办进行对接,要求每位帮扶责任人在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定期走访时,主动引导有法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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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司法部发布了12起法院惠民生典型案例。其中,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胡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案例九)被列为典型案例。

 

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叶叶、贵州航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潘飞先后受乌当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涉案受援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开展走访调查,分析案件法律关系,厘清案件事实,在庭审中提出有力代理意见,成功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万某工伤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万某是在某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驾驶员的外来务工人员。2018年9月,万某上班期间在公司驻站加油站加油时,发现车辆底部漏油,在清理完漏油部分起身时不慎摔倒,致使其受伤。经医院诊治,万某被确诊为脑损伤引发脑出血,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万某就伤残补助金等赔偿问题多次找公司协商未果,于2020年5月13日来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东胜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万某提交的材料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律师刘艳办理该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向万某了解案件详细情况。为早日解决赔偿事宜,律师主动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联系并进行多次协商,指出除工伤保险赔偿金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还应支付其一次性用餐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保险未报销的医疗费用,治疗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希望公司能够从人性化的角度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出发,不要逃避责任,给予万某应得的赔偿。至此,双方态度有所缓解,但仍因赔偿数额差距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律师认为仅靠调解方式不易解决纠纷,建议万某申请劳动仲裁。

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万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了申请。劳动仲裁委受理案件后,公司开始主动寻求调解。最终,在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和仲裁员共同努力下,顺利化解了纠纷,以公司给付万某赔偿金16万元达成和解协议,由劳动仲裁委出具调解书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请求工伤赔偿纠纷。本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通过运用调解、劳动仲裁方式,推动矛盾纠纷就地就近化解,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促使受援人获得足额赔偿金,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赵某某离婚财产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五一”假期刚过,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赵某某的咨询电话,其称已年过六旬,年轻时跟丈夫一起办企业,因过度操劳落下一身毛病,如今丈夫又有了外遇,欲将她抛弃。赵某某想起诉离婚,请求宽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帮她主持公道。

宽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赵某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承办此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承办律师帮助赵某某通过网上立案。案件庭前第一次调解过程中,被告不承认家中有90万元共同存款的事实,使案件调解陷入僵局。

开庭当天,法官给双方先行协商的机会,承办律师通过出示结婚证和企业的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企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和经营的,是夫妻二人的主要生活来源,其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被告终于承认双方在共同经营企业过程中积攒下90万元存款的事实,同意存款对半分割,但要求分割房产时应扣除分割财产45万元的份额。承办律师向被告讲解分割财产男女平等,债权债务应平均分配,指出原告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分割财产时理应对其有所照顾。

最终,被告答应放弃分割住房款,原告也不追究被告出轨的责任,放弃了自己要求多分5万元的诉讼请求。至此,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案件调解成功。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法律援助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充分利用法理和情理对被告进行感化,使被告接受调解并认可调解结果。这种方式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减轻了其诉讼负累,实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防疫志愿者杨某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杨某作为一名社区防疫志愿者,服务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街道景新农贸市场卡口。6月24日,杨某开展防疫卡口扫码测温工作,按要求拦下一辆欲进入该小区的外来机动车。杨某向驾驶员高某解释,疫情防控期间外来车辆必须扫码测温并登记后方可进入。高某拒不执行防疫措施,与杨某发生争执后,突然启动车辆直接闯卡欲进入小区。杨某手把着车门,被高某的汽车带倒,造成轻度脑震荡及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杨某报警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20多天,自行垫付7000余元医药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杨某通过新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找到铁锋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通过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铁锋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待了杨某。根据当地“对疫情防控一线的志愿者开辟‘绿色通道’,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政策,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决定为杨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弘英承办此案,帮助杨某维权。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了杨某,搜集整理了相关案件材料,帮助杨某在铁锋区人民法院立案。因高某在疫情防控期间闯卡刮伤志愿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在诉讼送达期间,高某百般推脱,拒不配合。后在法援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向高某送达了传票,选定了开庭日期。在庭审过程中,高某一再强调自己正常启动汽车,杨某私自拖拽车门才导致受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律师当庭出示了卡口的监控录像、现场的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在强大的证据面前,高某哑口无言,表示愿意赔偿损失。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高某一次性赔偿杨某1.5万余元。杨某对铁锋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法律援助律师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社区志愿者活跃在疫情防控前沿,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各尽所能。当防疫志愿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中心和法援律师及时伸出援手,运用法律手段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温暖了志愿者的心灵,让其感受到了法治的阳光。

 

案例四:

江苏省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对赵某某送餐受伤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赵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应聘做“外卖骑手”,约定按单计酬、每单6元。1月25日,赵某某在下班途中接到外卖站点让其加班送餐的电话。赵某某在送餐途中,不慎撞到非机动车护栏倒地受伤,自行前往医院就诊。赵某某是孤儿,无钱住院治疗,被迫选择在家养伤。一个多月后,赵某某强行拆掉绷带到外卖站点上班。

赵某某是农民工,到江苏省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其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案后,注意到赵某某没有在受伤后第一时间报警,因刚入职没有受伤前的工资流水记录,也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记录。承办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取证发现,赵某某有受伤后上班时外卖站点通过第三方公司发放的工资流水,以及就受伤事故跟外卖站点沟通的录音等。结合以上证据,承办律师准备先确认劳动关系,再进行工伤认定和工伤理赔。

在仲裁阶段,承办律师就劳动关系确认多次与仲裁员沟通:赵某某是外卖站点的专职人员,站点对其有上下线的时间要求,说明其需要服从站点管理;赵某某的工资虽不设底薪,根据接单数量进行结算,但是由站点统一确认结算,应当认定其与外卖站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承办律师积极与用工单位沟通,陈述赵某某生活窘迫的实际境况,希望公司能够依法给予申报工伤,尽快进行工伤赔偿。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与赵某某终止劳动关系,由外卖站点在三日内结算赵某某剩余工资,帮助其缓解生活困境,站点同时配合申报工伤,并在鉴定后两个月内给予工伤赔偿。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从认定劳动关系的“三要素”着手,结合证据材料,帮助受援人成功确定与外卖站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今后处理同类案例具有参考意义。

 

案例五:

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未成年人汪某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汪某是汪某东与李某婚生子女。2014年,汪某东与李某协议离婚,约定汪某跟随汪某东生活,李某每月承担汪某的生活费1000元,学费、医药费由汪某东和李某平摊。2017年10月1日,汪某东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汪某东在监狱服刑期间,汪某跟随其祖父母生活。2020年2月10日,汪某的祖父去世,其跟随祖母生活。2020年5月,汪某的祖母携汪某来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称其年迈体弱,又是低保家庭,无力承担汪某的抚养费用,可汪某的生母李某与汪某东离婚后,仅支付了三个月的抚养费。

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汪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受理了其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律师康海锋承办此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及时向汪某及其祖母了解情况,前往监狱会见了汪某东,并致电李某。因李某不愿意直接抚养汪某,汪某东及汪某本人也不愿意变更抚养关系,因此承办律师帮助汪某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向李某主张抚养费,并申请了先予执行申请书。

法院支持了汪某的先予执行申请和诉请。判决生效后,汪某拿到了李某拖欠8年未支付的抚养费5.67万元,并约定此后李某向汪某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1000元。拿到这笔钱,汪某重燃起对未来生活的希望。

【案件点评】

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充分尊重未成年人及其双方监护人的意见,通过及时、高效的诉讼,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的价值作用。

 

案例六: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胡某某系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农民工,以为他人装货下货维持生计,妻子与唯一的女儿均是二级精神残疾人,系该村重点扶贫对象。2020年6月的一天,胡某某骑摩托车上工途中与一辆小型客车碰撞受伤,经医生诊断为左踝骨折。因家境困难,胡某某坚持门诊治疗,前后花费了医药费5400元,肇事者却拒绝赔偿。

9月18日,宜秀区大桥街道某村帮扶责任人到贫困户家中进行入户走访,当走访到胡某某家中,发放法律援助便民联系卡、宣传法律援助相关政策时,胡某某向帮扶责任人介绍了自身情况。该责任人当即建议胡某某到宜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9月21日,宜秀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胡某某申请后,立即为其开通“绿色通道”,并指派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该案。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考虑到胡某某走动不方便,便赶到法援中心与胡某某见面,了解案件相关情况。随后,律师为胡某某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列出具体的民事赔偿项目清单,并起草了相关诉讼法律文书。

立案时,承办律师考虑到胡某某家境困难,为了尽快解决该起交通事故纠纷,让胡某某早日拿到赔偿款,经与胡某某沟通决定选择诉前调解程序,并将案件起诉材料交到法院。

立案后,在法官主持下,承办律师与肇事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联系,就胡某某赔付问题进行多次协商。最终,在法院法官和承办律师的共同努力下,肇事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同意调解,并给出了公平合理的赔偿方案,即赔付胡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8208元。2020年10月22日,双方在法院签订了调解协议。10月27日,胡某某收到了保险公司转账的赔偿款,案件圆满结案。

【案件点评】

在“法援惠民生 扶贫奔小康”品牌活动中,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推出一系列有效举措,其中一项便是与区扶贫办及乡镇(街道)扶贫办进行对接,要求每位帮扶责任人在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定期走访时,主动引导有法律需求的贫困户申请法律援助,实现应援尽援。本案便是帮扶责任人在走访中引导当事人选择用法律维权的成功案例,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为民服务理念。

 

案例七: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强某劳动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24岁的强某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山西省打工,一次偶然机会看到山西省某劳务派遣公司高薪招聘,承诺外派到福建省厦门市某电子公司工作,时薪20元且包吃包住。强某认为待遇不错,于2020年4月4日由派遣公司外派至电子公司工作。同年6月2日,强某因开空调问题与同宿舍的王某发生争执,王某辱骂强某,强某用手拉扯王某衣领,后王某报警并前往医院诊疗,经诊断为右肩部挫伤。基于此,电子公司以强某打架斗殴为由将其退回派遣公司,派遣公司解除了与强某的劳动合同。强某感到委屈,自己被开除还被拖欠6000元工资,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他生活陷入窘迫,于是他来到厦门市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强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受理了其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介入后发现,电子公司仅是用工单位,而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应作为赔偿主体,便把派遣公司和电子公司一并作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

一个月后,本案如期开庭。派遣公司在仲裁庭上矢口否认未足额发放工资的事实,强调强某打架斗殴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并提供王某就医证明,证明右肩部受伤是强某所致。承办律师辩解称无论强某是否存在打架斗殴,工资是每位农民工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应如期如数发放。同时,门诊病历载明王某是右肩部挫伤,而电子公司提供的证据描述为强某抓住王某的衣领致其脖子挫伤,描述挫伤部位与王某就医确诊部位不同,且王某在就医当天就回公司上了班。根据证据及事实逻辑分析,承办律师提出王某诈伤且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

最终,派遣公司认识到自身错误,与强某达成调解协议,派遣公司不仅支付拖欠强某的工资6000元,还额外支付赔偿金2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中,强某作为外来农民工,身在他乡无亲无故,法律援助中心快速受理并指派律师介入,劝说强某以调解方式解决问题,保障了强某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援助关爱农民工、为民办实事的宗旨。

 

案例八:

重庆市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陈某赡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陈某是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楠木乡某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其含辛茹苦将8个儿女抚育成人。老伴儿去世后,陈某先是与大儿子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又搬到长期外出务工的小儿子家中居住。随着年纪越来越大,陈某生活无法自理,几个子女既不愿照料老人的生活起居,也不愿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

2020年4月14日,陈某委托亲属向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递交了法律援助申请。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陈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立即启动“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批,迅速指派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易明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前往陈某家中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按照老人的诉求向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8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2020年5月8日上午,此案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用“法理情”相结合发表代理意见:本案中,陈某辛苦养大8个子女,晚年生活贫困且体弱多病,却因种种原因无人照顾。孝敬、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应承担照顾老人的责任。听了律师入情入理的陈述,陈某的4个女儿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表示愿意共同承担照顾母亲的责任。

庭审结束后,酉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老人的8个子女每人每月分别支付赡养费100元、护理费400元,并负责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

【案件点评】

本案中,受援人陈某已年过九旬且家境贫困,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是法律援助服务的重点对象。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立足于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责任主体,掌握办案关键点,活用诉讼技巧,有效维护了受援老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治的温暖。

 

案例九: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胡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8日,胡某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胡某称,自2013年11月5日以来,她在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任职美疗师,公司按月为其发放2000元工资,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此外,自2013年11月5日至2020年7月31日,公司延长胡某劳动时间,也未结算加班费。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公司要将胡某辞退,且不向其支付补偿金,胡某家庭经济困难,希望法律援助中心能够帮助她。

贵阳市乌当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胡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受理了其援助申请,指派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叶叶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经过调查了解发现,胡某的工资是由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贵州某香药产业有限公司混同发放,三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律师认为,三个公司之间已经构成严重的财产、人员混同,建议胡某向三个公司一并申请劳动仲裁。胡某于2020年10月12日向贵阳市乌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上述三个公司向其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2.2万元,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1.4万元,向其支付法定休假日、双休日以及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班工资2103元。

乌当区劳动仲裁委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6日开庭审理,最终裁决支持了公司为胡某发放经济补偿金1.4万元,并为其补缴2013年12月至2020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2021年1月18日,乌当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胡某进行电话回访时,得知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乌当区仲裁委的裁决。乌当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贵州航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潘飞为胡某提供法律援助。1月2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通过调解,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胡某12000元经济补偿金,维持补缴社会保险的裁决。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法律援助将因疫致贫的劳动者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的典型案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案后,联系受援人开展调查工作,通过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帮助厘清诉求金额,在庭审中提出有力代理意见,成功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

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贫困户罗某某追讨购砖款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61岁的罗某某是陕西省西安市马王村村民,长期患有慢阻肺,妻子身体也不好,属于该村建档立卡贫困户。2016年1月5日,罗某某向张某某预订5万块机砖,准备翻新旧房,并向张某某支付了货款1.1万元。2016年7月,张某某开办的砖厂被政府关闭,不再生产机砖。得知此事后,罗某某多次找张某某要求退还购砖款,但张某某总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罗某某要求从张某某停办的砖厂中拉走8000块废品砖,张某某同意,但剩下的砖款张某某仍然没有退还。

2020年5月,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派往马王村扶贫的马世魁律师得知此事后,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反映了情况。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罗某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由马律师和蓝田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联系,帮助罗某某申请法律援助。

2020年7月13日,罗某某来到蓝田县法律援助中心。蓝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开启“绿色通道”,当即受理了罗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彦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马上书写起诉状,带领罗某某到法院立案,当天办完了所有诉讼手续。

法院立案后,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开始庭审准备工作。由于罗某某支付购砖款已经过去四年多时间,且张某某的机砖厂没有任何手续,如果证据准备不够充分,罗某某极有可能败诉。承办律师走访了曾经在机砖厂购买过机砖的50余户人家,还上门拜访了曾经和罗某某一起去张某某家协商此事的帮扶干部。在承办律师和扶贫干部的辛勤努力下,终于取得了支持该案胜诉的全部证据。

2020年8月13日,蓝田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法庭当庭认定了法援律师提供的全部证据。8月2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张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罗某某砖款924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法律援助助力脱贫攻坚的典型案例。驻村扶贫的律师发现案情后,主动将情况反映给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伸出援手,指派律师帮助受援人讨回了购砖款。此举不仅有力地维护了农村贫困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向困难群众宣传了法律援助知识,提高了农村群众依法维权的法治意识。

 

案例十一: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王某某等23户农户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6日,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大才乡小磨石沟村王某某等23户农户分别与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牦牛代养托管协议书,约定以户为单位,将每户每人5400元的产业到户资金以托管代养牦牛的方式投入到该合作社。双方约定,合作社每年给每人分配利润700元,共计分红三年。协议期满后,合作社没有按照约定进行第三次分红,23户农户不愿意继续托管代养,想自主发展产业,故多次索要资金,可合作社均以分配利润过高,拿不出钱为由予以拒绝,农户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21日,王某某等23户农户作为申请人向西宁市湟中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大才乡小磨石沟村农户均为贫困人口,23户农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湟中区多巴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承办此案。多巴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接到指派后,立即召开案情分析会,就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证据等问题进行认真讨论,将此案交由法律服务工作者赵永凤具体承办。

法律援助承办人多次深入小磨石沟村,到村委会了解案情,积极取证。一番充分准备下来,承办人于2020年7月1日参加庭审,积极依法帮助农户维权。最终,湟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王某某等23户农户与被告某合作社签订的牦牛托管代养协议,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23户农户本金合计35.1万元,2019年分配利润共计4.55万元,总计金额39.65万元。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扶贫产业到户资金托管合同纠纷案件,直接关系到23户农户的切身利益。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牦牛托管代养协议后,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在法律援助承办人的帮助下,此案得以胜诉,23户农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案例十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法律援助中心

对颜某等199人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颜某等农民工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从事建筑劳务工作,但劳务分包公司、建筑公司及发包方在2年多时间里均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累计拖欠199名农民工劳动报酬367万余元。2019年12月初,颜某等人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帮助他们维权。

第四师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颜某等人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对他们免予经济困难审查,为他们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曾凡玲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跟颜某等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原委,搜集整理证据材料。彼时已临近年关,承办律师将199名农民工分成九个班组,准备起诉状、证据目录及证据明细、财产保全申请书,协助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裁定的制作和送达等工作。在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及时完成在建工程的保全工作,将涉案农民工的劳动成果进行了查封冻结,保障了该案胜诉后的执行效果。

此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10余次开庭审理。2020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劳务分包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颜某等199人劳动报酬367万余元,建筑公司及发包方共同对劳务分包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劳务分包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20年12月7日上午,颜某等10余人代表本案199名农民工来到第四师法律援助中心,向承办律师赠送锦旗,表达对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辛苦努力的感激之情。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法律援助案件,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积极为受援人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做好他们的心理安抚工作,引导他们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尽其所能帮助受援人讨回欠款,让受援人切实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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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雁行动 | “法治乡村·携手同行”乡村振兴公益活动,贵州律师在行动!(五)

为充分发挥“头雁律师”在全省律师行业中的示范带动作用,贵州省律师协会号召全省律师积极投身乡村振兴公益活动。即日起至11月30日,腾讯公益平台在贵州举办首届“乡村振兴·贵州专场”互联网众筹活动,贵州省慈善总会并向各社会组织发布募捐倡议书,希望热爱公益的你积极参与本次活动,助力贵州乡村振兴!   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参与募捐: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在行动    2023年“乡村振兴·贵州专场”互联网募捐活动启动仪式暨贵州青年画家公益画展在贵阳美术馆举行。本次活动由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工商联、贵州省光彩事业促进会指导,贵州省同心光彩事业基金会、贵阳美术馆主办,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承办,并得到贵州省委统战部、贵州省律师协会、各商会、企业及律师的支持。   本次公益画展是惟胜道律所积极响应贵州省律师协会“头雁行动”之“法治乡村·携手同行”参与的乡村振兴公益活动。参展作品收录了来自贵州本土青年画家及部分特邀艺术家的159幅油画及国画,绘画内容涵盖贵州乡村景色、人物等。此次活动旨在通过艺术与公益结合,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贵州乡村发展,积极支持和参与乡村振兴事业,既是一次爱心捐赠,同时也为贵州青年艺术家搭建了一个展示平台,让青年画家的艺术作品赋予更多的公益内涵,让艺术的气息、公益的力量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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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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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 贵阳市律师行业党委顺利召开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

为切实加强贵阳贵安律师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2023年11月25日,中国共产党贵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顺利召开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张明勇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常务副书记何勇主持会议,贵阳贵安律师行业近百名党员代表参加会议。   会上,市司法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张青同志宣读了市司法局党委《关于同意中国共产党贵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的批复》,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国共产党贵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草案)》《中国共产党贵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名单(草案)》,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贵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工作报告》,与会各位代表对上一届律师行业党委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对上一届行业党委辛勤的付出表示衷心的感谢。   大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经过充分酝酿和民主讨论,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国共产党贵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委员,张明勇、何勇、薛军、凌行明、刘学文、周鑫、朱皖昱、朱小波、欧阳宇彤9名同志当选为新一届中国共产党贵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委员。在新一届中国共产党贵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了正副书记。   最后,新当选的党委书记张明勇同志代表新一届中国共产党贵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发表讲话,新一届市律师行业党委将在市司法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以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和更加突出的工作业绩,促进贵阳贵安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引导、监督律师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诚信执业中的作用,树立和维护律师队伍良好形象。   张明勇指出,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认真学习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打造一支党和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全体社会成员敬重的专业队伍。二是要将深化“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与律师行业“头雁行动”相结合,强化律师队伍政治引领,把学习精神转化为指导贵阳贵安律师工作发展的正确思路和现实举措,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三是要保持政治定力,严规矩、转作风、打基础、建制度,把行业党委的责任承担好、落实好,把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党建工作抓具体、抓深入,更好地完成贵阳贵安律师队伍赋予的职责使命。   张明勇强调,要在中国式现代化事业中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积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扛起社会责任。一是充分认识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咬定目标,敢于担当、苦干实干,发扬“钉钉子”精神,确保既定目标任务如期完成。二是推动党建工作与律师业务、律所管理深度融合,加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青年律师人才、专业人才、涉外人才,发挥律师协会作用,关心关爱律师。三是大胆探索、敢闯敢试、敢走新路,努力以新眼光把握新机遇、以新方法解决新问题、以新思路谋求新发展,在新常态下实现新跨越。   张明勇要求,要大力加强律师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一是严格对照支部书记好、党员队伍好、阵地氛围好、工作机制好、发展路子好等五个建设要求,扎实推进“五好党支部”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党支部组织力和战斗力。二是进一步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不断与外界交换新的发展机制、理念、战略,积极以党建“指路”,用政策“铺路”,与公益“同路”,推动律师行业建立健康良性发展模式。三是引领贵阳贵安律师坚守“人民律师”定位、践行“执业为民”理念,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推动法治、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实现贵阳贵安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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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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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 六盘水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胜利召开 选举产生六盘水市律师协会新一届领导班子

2023年11月24日至25日,六盘水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胜利召开,大会选举产生六盘水市律师协会新一届领导班子。   六盘水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冯晓明出席开幕式并讲话,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浩兴出席并致辞。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学华、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秦海峰、市法院常务副院长王广文、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肖力、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江辅华、市民政局四级调研员袁阳等有关领导出席。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王瑾主持开幕式。   25日下午,大会圆满完成各项既定议程胜利闭幕,王瑾在闭幕式上讲话。   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五届六盘水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报告》《第五届六盘水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报告》《第五届六盘水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六盘水市律师协会章程(修订案)》《六盘水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修订案)》《六盘水市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修订案)》。   大会选举产生由33名律师组成的第六届六盘水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由11名律师组成的第六届六盘水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由5名律师组成的第六届六盘水市律师协会监事会。朱仁杰当选第六届六盘水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会长,张永富当选第六届六盘水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长。第六届六盘水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聘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长吕云川同志任第六届六盘水市律师协会秘书长。 来自各市(特区、区)律师代表和特邀代表共120余人出席本次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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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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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帆新征程 | 贵州律师参加“西部律师研修计划”学习心得

2023年10月16日上午,由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发起设立的“西部律师研修计划”(第五期)研修班开班仪式在北京举行。来自西部12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59名研修律师参加了本次研修计划。其中,我省桂军华,高忠苏,彭昊,吴杰云,刘洋5名律师参加。   自2018年以来,省律协已选派25名青年律师参加“西部律师研修计划”培训班。通过培训以及在北京律所学习,参加培训的律师不仅目睹国内精英律师的风采,大大提升格局眼界,还促进办案思维方式转变,接触到了前沿全新的业务,快速提高了业务能力。   为期一个月的研修学习,学员们都学有所得、学有所获,一起来看看他们的学习心得、交流成果。   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桂军华律师:“借鉴+结合”的方式走出属于西部律师的风采   此次培训所学值得借鉴,但更应该立足本土。作为来自贵州铜仁的执业律师,业务范围更趋向传统诉讼业务,以及少部分的破产非诉业务。培训分享课程中,各合伙人也多次提到律师要结合执业当地的实际情况开拓业务,虽不能专攻某一法律领域,但应有侧重点,不断完善所办某一类型案件的法律构架,形成法律体系。深耕专业,因地制宜。“一问一答”的交流环节也同样让人深思:律师的成长需要专业、思维、视野、机遇的加持,律所给律师成长带来提高思维、视野、机遇的机会。律师又能反哺律师事务所,互助互进,实现共赢。   律师行业是个需要深耕、不断学习、与时俱进的行业,很多律师同行已走到行业的前端。通过此次研修不仅见识了北京律师同行先进的办案理念、极强的法律思维、超前的法律预判,更感受到法律人的职业素养与人格魅力。西部律师也应当通过“借鉴+结合”的方式走出属于西部律师的风采。   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高忠苏律师:这是一次宝贵的学习经历,受益终身   在贵州省律师协会、六盘水市律师协会的推荐下,律所领导同事的支持下,能够成为其中的一名学员倍感荣幸,并心怀感恩。特别感谢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及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及北京12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尤其是给我们提供研修学习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本次培训计划为西部律师提供的学习机会和平台,有力地建立了首都律师与我们西部律师互相交流学习的广阔平台,这将是一次宝贵的学习经历,受益终身。此外,能够与优秀前辈和同行们学习,本身就是美好而幸运的事。   本次研修,不仅与同学们建立了深厚的友谊,也开阔了视野,提升了认识,学有所获。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坚守初心,坚定理想信念,躬行实践,努力前行,不断提升自己,希望学有所成,并学以致用,为西部地区的长足发展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贵州瑜璟律师事务所彭昊律师:着眼贵州、立足贵州,用本次研修成果服务贵州法治事业   本次学习,我总共参与4次集中课学习,10次研修律所竞天的交流座谈活动和视频学习课程,以及西部研修律师自发组织的与北京律所的3次学习座谈会,让我受益匪浅。   三人行必有我师,研修同学也是此次北京之行的重要收获。参加此次研修的59名律师年龄相仿,志趣相投,多数已经走上或即将走上律所管理之路。充分沟通交流中,大家对律所和律师发展有着独到的见解和方法,总能不断拓宽以往固有的认知,打开思维的局限。从而更为深刻进行自我认知,只有充分认识自身,才能不断进取发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作为西部律师研修计划的一员,认真消化研修成果,努力结合和灵活运用学习经验,正视差距、明确目标、找准方向、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进工作,并着眼贵州、立足贵州,用本次研修成果服务于贵州法治事业。   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吴杰云律师:学习了业务知识,锻炼了体魄、增强了意志   时间如白驹过隙,转眼,近一个月的研修计划已经落下帷幕。基金会和律所安排的研修课程非常周详,不仅有律所的跟班学习课程、趣味运动会、党建活动,还有基金会安排的公开课、户外拓展等活动,不仅学习了业务知识,还锻炼了我的体魄、增强了我的意志,让我收获满满。   “我从一个小山村里考上大学,到法学院学习并毕业,从事了律师工作”,这短短30个字的人生简历,却也是我求学18载、加上工作8年的人生写照,虽然谈不上优秀,但是也算是历尽辛苦,才能有机会能够参与这次研修计划,才能够有机会认识这群优秀的人,见识到这些中国头部律所顶级律师的风采,才能够在这寸土寸金的高档写字楼里与他们喝一次咖啡,并可以了解他们是如何做好律师业务、如何成为一名真正的优秀执业律师?这不仅让我看到了家乡律师和首都律师的差距,也让我一个从十八线小县城来到1900多公里外的首都北京学习的西部律师倍感骄傲和幸运。最后,感谢省律协、州律协的推荐!感谢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的精心安排!感谢北京提供研修机会的12家顶级律所!   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刘洋律师: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金秋十月,丹桂飘香。在北京一年中最美丽的季节,我有幸被省律协遴选至北京参加由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组织的第五期西部律师研修计划,并在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度过了充实的四周研修时间。在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和研修律所的悉心安排下,得以就争议解决实务专业技能、律所管理、行业发展等我个人关心的问题与业内大咖及研修同学们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收获颇丰。   在北京的深秋中我们共赴研修之旅,于北京的初冬我们带着各自的收获与感悟重回日常生活与工作。但在北京所观察到、学习到的关于业务、发展及待人接物的方方面面将会长久而深远的影响我们,我也将会在本次研修之旅所获取的养分与我的同仁们分享,并转化为我们未来发展的动力,令我们成为更专业、更优秀的律师,为当地人民群众、各界机构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为一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贡献我们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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