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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民法典丨合同解除事由、期限、方式及效力(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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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民法典丨合同解除事由、期限、方式及效力(五十二)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21-03-16 09:31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如何准确理解民法典的精髓要义?民法典将会对普通百姓的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8月24日起,贵州省律师协会推出“律师释民法典”专栏,由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组织律师对民法典逐条解读,透过字里行间剖析民法典的法理要义,敬请关注。



今天,让我们跟着李光伟律师一起来学习了解合同解除事由、期限、方式及效力。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当约定的事由或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依法消灭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解除的时间是在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没有有效成立的合同,如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合同履行完毕后,权利义务因“履行完毕而终止”,亦不存在解除的问题。民法典第562至566条从合同解除事由、解除期限、解除方式及生效、解除的法律后果四个方面,对合同解除制度进行了规定。

一、 合同解除的事由

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类型。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是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事由,在解除事由发生时,赋予解除合同的权利。协议解除或约定解除均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不同在于协议解除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权利义务即告终止;而约定解除是在合同签署时(当然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补充协议)设定解除事由,当解除事由出现时,一方即享有了解除权,但合同是否解除,还取决于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是否行使解除权。

法定解除是指当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即赋予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共六种情形,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台风、地震、战争等。当发生不可抗力并且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可以解除合同。二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当事人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还有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4条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就是该法规定的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六是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 解除权行使的期限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当约定或法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当事人必须在约定或法律固定的期限内依法行使解除权,否则,该解除权将归于消灭。该期限,无论是当事人约定还是法律规定,都是不变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分三种情形: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当事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行使;2、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的,解除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3、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行使的。

三、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及解除时间

解除权是形成权,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当解除合同的到达对方时,即发生效力。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分三种情形判断:1、如果解除合同通知是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则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2、如果解除合同通知是要求对方限期履行债务,到期不履行合同解除,则如果在该期限内对方履行了债务,不发生解除的效力;如果在该期限届满对方没有履行义务,则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3、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是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如果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支持解除合同的请求,则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四、合同解除效力

解除效力,是指合同之债解除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的目的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不再履行,亦即解除之后,双方不用在履行合同。对解除之前已经履行部分如何处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确定的规则:1、没有履行的,终止履行,即不再履行;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3、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本条确定的规则,需要注意,一是如合同解除是基于不可抗力等非因当事人双方之原因而解除则不存在违约责任,但如合同解除是因一方存在预期违约、或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等情形而解除合同,即存在违约行为,解除权人在主张解除合同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在有担保的情况下,除有特别约定外,担保人仍应当对债务人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如买卖合同合同中,担保人对买方付款义务向卖方提供保证责任担保,买卖合同解除,买方仍有付款的义务,则担保人仍应向卖方承担保证责任。三是对于在合同解除前已经履行的部分,则需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选择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请求赔偿损失。这既取决于当事人的请求,还取决于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在既可以恢复原状也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之一。但在有的场合,并不存在恢复原状的可能。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工程已经主体修建完毕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显然不可能将已经修建好的工程拆除、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态,则只能根据已经修建工程的情况,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计算支付工程款。同时,如果承包人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或发包人原因而停工造成的损失,属于违约损失,当然得以主张。

律师释民法典丨合同解除事由、期限、方式及效力(五十二)

【概要描述】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如何准确理解民法典的精髓要义?民法典将会对普通百姓的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8月24日起,贵州省律师协会推出“律师释民法典”专栏,由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组织律师对民法典逐条解读,透过字里行间剖析民法典的法理要义,敬请关注。



今天,让我们跟着李光伟律师一起来学习了解合同解除事由、期限、方式及效力。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当约定的事由或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依法消灭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解除的时间是在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没有有效成立的合同,如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合同履行完毕后,权利义务因“履行完毕而终止”,亦不存在解除的问题。民法典第562至566条从合同解除事由、解除期限、解除方式及生效、解除的法律后果四个方面,对合同解除制度进行了规定。

一、 合同解除的事由

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类型。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是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事由,在解除事由发生时,赋予解除合同的权利。协议解除或约定解除均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不同在于协议解除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权利义务即告终止;而约定解除是在合同签署时(当然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补充协议)设定解除事由,当解除事由出现时,一方即享有了解除权,但合同是否解除,还取决于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是否行使解除权。

法定解除是指当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即赋予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共六种情形,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台风、地震、战争等。当发生不可抗力并且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可以解除合同。二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当事人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还有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4条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就是该法规定的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六是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 解除权行使的期限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当约定或法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当事人必须在约定或法律固定的期限内依法行使解除权,否则,该解除权将归于消灭。该期限,无论是当事人约定还是法律规定,都是不变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分三种情形: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当事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行使;2、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的,解除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3、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行使的。

三、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及解除时间

解除权是形成权,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当解除合同的到达对方时,即发生效力。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分三种情形判断:1、如果解除合同通知是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则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2、如果解除合同通知是要求对方限期履行债务,到期不履行合同解除,则如果在该期限内对方履行了债务,不发生解除的效力;如果在该期限届满对方没有履行义务,则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3、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是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如果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支持解除合同的请求,则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四、合同解除效力

解除效力,是指合同之债解除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的目的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不再履行,亦即解除之后,双方不用在履行合同。对解除之前已经履行部分如何处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确定的规则:1、没有履行的,终止履行,即不再履行;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3、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本条确定的规则,需要注意,一是如合同解除是基于不可抗力等非因当事人双方之原因而解除则不存在违约责任,但如合同解除是因一方存在预期违约、或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等情形而解除合同,即存在违约行为,解除权人在主张解除合同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在有担保的情况下,除有特别约定外,担保人仍应当对债务人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如买卖合同合同中,担保人对买方付款义务向卖方提供保证责任担保,买卖合同解除,买方仍有付款的义务,则担保人仍应向卖方承担保证责任。三是对于在合同解除前已经履行的部分,则需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选择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请求赔偿损失。这既取决于当事人的请求,还取决于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在既可以恢复原状也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之一。但在有的场合,并不存在恢复原状的可能。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工程已经主体修建完毕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显然不可能将已经修建好的工程拆除、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态,则只能根据已经修建工程的情况,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计算支付工程款。同时,如果承包人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或发包人原因而停工造成的损失,属于违约损失,当然得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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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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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如何准确理解民法典的精髓要义?民法典将会对普通百姓的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8月24日起,贵州省律师协会推出“律师释民法典”专栏,由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组织律师对民法典逐条解读,透过字里行间剖析民法典的法理要义,敬请关注。

今天,让我们跟着李光伟律师一起来学习了解合同解除事由、期限、方式及效力。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当约定的事由或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依法消灭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解除的时间是在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没有有效成立的合同,如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合同履行完毕后,权利义务因“履行完毕而终止”,亦不存在解除的问题。民法典第562至566条从合同解除事由、解除期限、解除方式及生效、解除的法律后果四个方面,对合同解除制度进行了规定。

一、 合同解除的事由

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类型。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是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事由,在解除事由发生时,赋予解除合同的权利。协议解除或约定解除均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不同在于协议解除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权利义务即告终止;而约定解除是在合同签署时(当然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补充协议)设定解除事由,当解除事由出现时,一方即享有了解除权,但合同是否解除,还取决于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是否行使解除权。

法定解除是指当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即赋予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共六种情形,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台风、地震、战争等。当发生不可抗力并且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可以解除合同。二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当事人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还有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4条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就是该法规定的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六是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 解除权行使的期限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当约定或法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当事人必须在约定或法律固定的期限内依法行使解除权,否则,该解除权将归于消灭。该期限,无论是当事人约定还是法律规定,都是不变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分三种情形: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当事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行使;2、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的,解除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3、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行使的。

三、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及解除时间

解除权是形成权,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当解除合同的到达对方时,即发生效力。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分三种情形判断:1、如果解除合同通知是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则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2、如果解除合同通知是要求对方限期履行债务,到期不履行合同解除,则如果在该期限内对方履行了债务,不发生解除的效力;如果在该期限届满对方没有履行义务,则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3、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是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如果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支持解除合同的请求,则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四、合同解除效力

解除效力,是指合同之债解除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的目的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不再履行,亦即解除之后,双方不用在履行合同。对解除之前已经履行部分如何处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确定的规则:1、没有履行的,终止履行,即不再履行;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3、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本条确定的规则,需要注意,一是如合同解除是基于不可抗力等非因当事人双方之原因而解除则不存在违约责任,但如合同解除是因一方存在预期违约、或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等情形而解除合同,即存在违约行为,解除权人在主张解除合同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在有担保的情况下,除有特别约定外,担保人仍应当对债务人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如买卖合同合同中,担保人对买方付款义务向卖方提供保证责任担保,买卖合同解除,买方仍有付款的义务,则担保人仍应向卖方承担保证责任。三是对于在合同解除前已经履行的部分,则需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选择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请求赔偿损失。这既取决于当事人的请求,还取决于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在既可以恢复原状也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之一。但在有的场合,并不存在恢复原状的可能。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工程已经主体修建完毕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显然不可能将已经修建好的工程拆除、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态,则只能根据已经修建工程的情况,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计算支付工程款。同时,如果承包人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或发包人原因而停工造成的损失,属于违约损失,当然得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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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23年度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培训班(遵义会场)圆满举办

11月13日,根据贵州省律师协会的工作安排,遵义、安顺、铜仁、六盘水、黔东南、黔南、黔西南等七个市(州)律师协会在遵义市新蒲新区新城大酒店联合举办了贵州省2023年度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培训班(遵义会场),来自七个地区的793名实习律师参加了本次培训。   开班第一天,遵义市律师行业党委专职副书记、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邹琰,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为题,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主要内容、重大意义三个方面进行精彩分享。上海市律师协会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思维,以《刑事业务的思维技能与创新》为题,结合案例,围绕刑事业务的“思维展开”“趋势变化”“创新发展”三个方面,给全体学员带来一场精彩的视听盛宴。遵义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王颖以《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题,讲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两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相关规范,以及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及律师执业行为的通知》等相关内容。   11月14日,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医学、法学双学士,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李炳军以《司法鉴定的审查和应对思路》为主题进行授课。李炳军结合多年办案经验,深入浅出地通过多个案例,对鉴定材料的溯源性、鉴定程序的规范性、鉴定方法的标准性、鉴定书要件的完备性等方面进行了讲解。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周惠琴以《律师调解的方法与技巧》为题,围绕“调解的理论”“调解的程序”“市场化调解案例讲解”“调解的技巧”“调解员的职业道德”五个方面为学员带来了一场精彩的授课。诉讼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李龙为全体学员讲授了《仲裁视角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围绕“纠纷与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制度的规范性解读”“仲裁制度的功能性前瞻”三个方面进行分享,强调了仲裁在当今社会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性。李龙教授结合《曹刿论战》等历史典故,对仲裁制度和程序进行深入的解析,加深了学员对仲裁制度的了解。   11月15日,北京首联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经济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杨鸿飞围绕以“为什么要合规?合规是什么?合规合的哪些规?”等问题,带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实务》专题授课。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朝以《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实务》为题,围绕“企业家犯罪大数据报告”“刑事合规不起诉攻略”“企业刑事合规法商融合之路”“企业刑事合规体系培训”等六个方面精彩授课。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穆清以《律师成长与发展之路》为题,围绕“青年律师的现状”“律师职业的使命”“律师服务的价值”“专业能力与专业办案能力”“公益情怀”等五个方面进行授课。湖南大学金融法学博士,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里涓子为学员们讲授了《如何运用新思维新工具为律师业务赋能》。   11月16日,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出席贵州省2023年度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培训班(遵义会场)并做专题授课,白敏指出,全省青年律师一是要提升专业化能力,努力开拓新赛道。二是严格遵守律师行业规范,从自身做起,抵制行业违规乱象,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遵义会议纪念馆副馆长,全国长征纪念馆联盟理事会副会长王志力为学员们讲授了《遵义会议与遵义会议精神》,从遵义会议召开的背景、召开前后的系列会议、伟大历史意义和遵义会议精神及其当代价值等方面,全面介绍了遵义会议时期的这段红色历史。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谭启平以《民法典的重要制度创新及其实施》进行专题授课,谭启平分享了其丰富的立法经验,并分别总结了民法典各编的核心要义,让学员们了解立法目的。       11月17日,培训班结业典礼当天,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万薇讲授了《家事律师专业化、团队化和公益化发展实践》。她结合自己经办的典型案件,从工作模式、案件处理流程、相关法律解读等多个角度,分享了家事业务代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培训还邀请遵义仲裁委员会组织了一场精彩的模拟庭审,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实习律师模拟当事人及代理人,将不公开的仲裁庭审活动还原至培训现场。此次模拟庭审,让学员增进了对仲裁庭审活动的了解,更懂得如何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贵州省2023年度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培训(遵义会场)于11月17日圆满结束。胡良刚在结业典礼作总结发言,虽然只有短短5天的培训,但对于每一个实习律师来说都将成为律师生涯中难忘的一段记忆。学员们通过这次培训,收获了执业的专业技能,希望学员们今后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通过进一步的学习与实践,练就过硬本领,精益求精,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谱写新时代贵州律师事业发展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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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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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律师行业:强化普法宣传抓实为民服务

  2023年11月17日,《贵州法治报》推出“展现律师责任担当 助力法治贵州建设”专版,刊文:《毕节市律师行业:强化普法宣传抓实为民服务》   入冬以来,毕节的气温开始下降。而在毕节市律师协会办公室里,工作人员却忙得热火朝天。     “我们手头急需处理的工作有很多,其中一项就是与相关部门协调,力求近期在全市中小学校联合开展‘为了明天·青春护航益起来’法治精神进校园活动。”毕节市律师协会办公室主任赵薇拿出相关文件介绍说,“开展此项活动,目的是深化青少年法治教育,引导青少年掌握法律知识、树立法治理念、养成守法习惯,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切实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开展普法宣传,毕节律师行业脚步从未停歇。      “律师进校开展法治教育宣传,助力法治校园建设,增强师生法律意识,效果就是好,我为律师点赞!”提起8月15日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进入威宁自治县海边街道旭光小学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海边街道教育服务中心联合党支部书记陈美玲记忆犹新。      当天,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向海边街道教育服务中心捐赠了价值两万余元的办公设备。随后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律委会委员、执业律师管竹深入海边街道旭光小学,为该校老师开展了主题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及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宣讲,从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师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律师立足行业优势走进校园,为师生开展普法宣传,让知法、懂法的理念深入每一位师生心中,这对法治校园、平安校园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陈美玲说。      在毕节市各县(市、区),时常看到律师身影,他们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进军营,开展法治宣传工作。     “今年以来,全市律师行业立足行业优势,动员广大律师多形式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讲及其他法治宣传教育活动80余场次。”赵薇介绍说。毕节市律师行业积极开展公益活动,联合相关单位共同开展“99公益日”“情暖重阳”等公益活动,今年以来已累计发放法律宣传图册5000余册、礼品1000余件、慰问品300余件。      除了线下普法,毕节市还创办线上普法栏目——“法治讲台”。该普法栏目通过讲授法律知识和以案释法等方式,进一步丰富法治宣传载体,传播法治文化和法律知识。      “我通过毕节市律师协会的公众号,就可以进入‘法治讲台’选择观看每期的节目。该栏目围绕热点话题、具体案例,律师通过视频讲解其中的法律知识,让人很受益,确实办得接地气,很不错!”毕节市七星关区市民金军说。      毕节律师行业聚焦法律服务重点,全面提升群众对法律服务满意度和认可度,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王某华是金沙县石场苗族彝族乡大木村的村民,家中有四个孩子,王某华系家中顶梁柱,唯一经济来源。2019年10月21日,王某华与熊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华受伤,经交警认定王某华承担事故全责。在与熊某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时,保险公司只给予20000余元的赔偿,因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因家庭收入低,经济困难,王某华于2020年1月21日向金沙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金沙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予以援助,并指派了律师潘秦友担任当事人王某华的援助代理人。      潘秦友在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当事人,了解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诉求。因当事人在事故中受伤严重,需做伤残鉴定,但当事人经济困难,潘秦友便先行垫付鉴定费用和交通费,驱车带着王某华前往90公里外的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做鉴定。为了节约办案时间,潘秦友及时向金沙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鉴定结果出来后,潘秦友又及时与金沙县人民法院以及两个被告人持续沟通协商,最终促成王某华与熊某及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王某华争取到合法合理的各项经济补偿共计107572.00元。      “我获得了赔偿款,如今心安了。这要感谢党委政府,也要感谢潘秦友律师,他是个大好人。”王某华感激地说。      潘秦友代理的该法律援助案件,是毕节市律师行业的一个缩影。      2021年,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轩飞代理了一起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该案属于典型的农民工讨薪案件,而且历时较长,争议较大,举证较困难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李轩飞克服各种困难,经过努力,维护了郭某等30名农民工的合法利益,为他们挽回近40万元的血汗钱;      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波、李盼盼对孙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案例,成功为被告人孙某争取了减轻处罚的机会,同时也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     …………      为群众办实事,毕节律师一直在路上。今年以来,毕节市共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380余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20余件,多层次、多维度为困难群众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代书等法律服务。毕节律师用实际行动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也为当地和谐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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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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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律师协会 2023 年“宪法宣传周”暨“为了明天·青春护航益起来”法治精神进校园活动首场开讲

  11月21日,毕节市律师协会 2023 年“宪法宣传周”暨“为了明天·青春护航益起来”法治精神进校园系列活动首场开讲!   本次宣讲活动,市律师协会联合市教育局、团市委等单位,一起走进了织金县思源实验学校,宣传普及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助力推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校园及全社会蔚然成风。     本次活动设置了专题讲座、视频教学、有奖问答等环节,力求让学生在轻松明快的学习氛围中获取法律知识、培养法治思维。   “今天的法律课堂太有意思了!我听得津津有味!”“我答对了好几道题,赢了奖品,还学了好多有用的法律知识!”“谢谢来宣讲的老师和律师们,让我们知道用法律保护自己,用法律约束自己。”……同学们纷纷表示。   本次活动,覆盖了 200 余名学生,发放了笔记本、文具袋、中性笔等纪念品共计 500 余件,发放了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图册共计 500 余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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