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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司法部律师工作局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关于做好2021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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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司法部律师工作局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关于做好2021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 分类:媒体报道
  • 作者: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司法部律师工作局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 来源:省司法厅
  • 发布时间:2021-04-13 15:07
  •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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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司法部律师工作局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关于做好2021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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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司法部律师工作局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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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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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茵在贵州省律师行业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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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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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援助律师李宪明|以法律之名守护人民权益

一年来,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勇担法律援助事业职责使命,结合服务地实际情况,通过担任政府和村(居)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和法治宣传活动等方式,深入细致做好服务保障民生相关工作。   我们将陆续报道介绍17名2023-2024年度驻黔“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感谢他(她)们为助力“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作出的贡献。   李宪明,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2023-2024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地为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   一年的服务期内,李宪明律师接待群众法律咨询180人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5件,参与各类普法宣传活动,协助当地提高法律援助的普及率,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建设。   法律援助心系民心 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李宪明律师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接待群众的法律咨询,解答涉及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的问题,针对复杂情况或特殊法律问题,在仔细研究后给出专业的法律意见。李宪明律师为多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提供包括起诉、应诉、调解等在内的代理服务,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他积极与当事人沟通,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他还参与了多场法治宣传活动,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在学校、社区等场所开展法律教育课程,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养。   李宪明律师为当地政府多个部门负责人进行了“习近平法治思想 ”和“行政执法能力提升与法治政府打造之道 ”专题讲座,组建了“政务与司法共同体 ”微信群,方便大家随时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案例及新闻报道。   一年来,李宪明律师感受到当地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和接受度有了显著提升,越来越多的群众开始主动寻求法律援助。成功的法律援助案例让群众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与力量,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法治宣传活动的开展,使得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基层法治氛围日益浓厚,驻地政府执法水平明显提升,法治意识明显增强。   加强专业能力 提高法援水平   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李宪明律师仍觉得服务范围有待扩大,未来需要积极争取更多的支持与合作,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面对日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他认为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素养,通过与其他法律援助机构的合作与交流,提高法律援助的整体水平,从而更好地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李宪明律师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计划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包括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以满足更多群众的法律需求。在服务深度上,他注重对案件细节的把握和对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确保为群众提供更加精准、全面的法律援助。李宪明律师探索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法律援助的效率和准确性,开展线上法律援助服务,打破地域限制,让更多的群众能够享受到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此外,他还积极寻求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界的合作机会,共同推动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通过与媒体的合作,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李宪明律师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他说,“法律援助是一项充满机遇和挑战的事业,需要我们不断努力、创新前行,在未来的日子里,我将继续秉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专业的素养,投身法律援助事业,让我们携手共进,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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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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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网·法治黔行频道开通仪式暨贵州省法治宣传中心宣介活动在贵阳举行

9月29日,法治网·法治黔行频道开通仪式暨贵州省法治宣传中心宣介活动在贵阳举行。法制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孙志勇,贵州省委依法治省办常务副主任、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余敏出席活动并致辞。贵州省司法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魏华松,法制日报社党委委员、副总编辑张国庆,贵州省委依法治省办专职副主任、省司法厅副厅长李兵出席活动。 孙志勇表示,法治网·法治黔行频道的开通,是贵州法治宣传工作的一大盛事,标志着贵州法治宣传踏上新起点,为贵州法宣工作开辟了中央媒体新阵地。这一举措是在全国范围内的创新,对统筹贵州全省法宣力量、整合资源、凝聚合力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频道的开通将为法治网内容注入更为丰富的源头活水,为法治网进一步服务好地方法治宣传探索新路径。 余敏表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法治领域改革作出专章部署。近年来,贵州全面依法治省取得阶段性成效,《法治日报》、法治网为讲好贵州法治故事发挥了重要作用。要以新开通的《法治黔行》频道为重要平台载体,与全省各地各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不断加大法治领域改革成果宣传力度,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满意度。 活动中,孙志勇向我省《法治日报》、法治网通讯员颁发聘书。张国庆、魏华松代表法制日报社和贵州省委依法治省办(贵州省司法厅)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李兵,法制日报社编委、法治网总裁万学忠分别介绍有关情况。与会领导共同按下法治网·法治黔行频道启动键,宣布频道正式开通。   开通仪式后,省委依法治省办组织召开贵州省加强法治宣传舆论工作座谈会,法制日报社与有关单位围绕贵州法治领域亮点成效和运用《法治日报》、法治网做好宣传舆论工作进行分享交流。与会人员参观了贵州省法治宣传中心。   贵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各协调小组部分成员单位相关处室、各市(州)党委依法治市(州)办有关负责同志,人民网贵州频道、新华网贵州频道、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贵州总站、法治日报贵州记者站、贵州日报等13家中央和省级主流媒体,以及腾讯微信、新浪微博、网易等新媒体平台公司有关负责同志共80余人参加活动。   据悉,法治网·法治黔行频道作为贵州首个与中央级法治类门户新闻网站联合打造的一体化专属定制新闻频道,旨在进一步加强与贵州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各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党委依法治市(州)办法治宣传舆论工作深度融合,着力构建全省法治大宣传格局。频道以 “回应群众法治关切、传播法治贵州声音”为宗旨,深入挖掘贵州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中的亮点,在助推贵州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的同时,为全面建设 “法治中国” 贡献贵州力量。   贵州省法治宣传中心主要职责是统筹做好全面依法治省宣传舆论和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借助信息化手段和第三方专业力量,实现融合全面依法治省各单位内容资源、平台资源、宣传舆论队伍资源以及主流媒体宣传资源的“四融”目标,构建形成法治大宣传格局,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声音,讲好法治故事,为全面依法治省工作高质量发展营造优良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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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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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扎实开展律师行业爱国主义教育

9月27日,按照司法部党组部署要求,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召开律师行业践行爱国主义精神系列活动汇报交流视频会议。这次交流会议是律师行业践行爱国主义精神系列活动之一,旨在加强各地经验交流,对律师行业爱国主义教育进行阶段性总结和再动员、再部署。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全国律师行业党委书记王振江出席并讲话。   司法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重要论述和关于“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爱国主义教育法》,结合庆祝新中国成立75周年,部署在律师行业扎实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组织开展“五个一”系列主题活动,通过抓好一次集中培训、举办一场演讲比赛、征集一批典型案例、开展一组系列宣传、组织一次汇报交流,引导、激励广大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传承红色基因、厚植家国情怀,把爱党爱国的真挚情感转化为服务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强大力量。   按照全国律师行业党委部署,会前,全国律协举办了以“厚植家国情怀 彰显时代担当”为主题的全国青年律师演讲比赛,16名参赛选手分获一、二、三等奖。参赛青年律师结合执业实际分享了一个个感人至深的中国律师故事,展示了新时代中国律师爱党爱国、服务大局、执业为民的良好形象。   下一步,司法部将推动律师行业爱国主义教育持续走深走实,引导广大律师响应和落实“五点希望”,立足“两个大局”,心怀“国之大者”,把爱党爱国的热情转化为服务大局、执业为民的行动自觉,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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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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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

贵州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贵州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我省范围内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律师协会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习考核,确保实习质量。 第四条 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签发之日起计算。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拟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实习期间应当按照规定转接组织关系。 第五条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省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责: (一)制定全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 (二)对各市(州)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考核不合格意见、停止或中止实习决定有异议的,进行复核; (三)指导各市(州)律师协会开展实习人员管理活动; (四)其他应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的事项。 第七条 市(州)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责: (一)审定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 (二)审核同意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协议和实务训练计划; (三)组织实习人员集中培训; (四)实习人员审核登记、实习证管理; (五)监督和检查实习人员、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的实习活动; (六)组织实习人员考核以及考核结果的公示; (七)省律师协会委托及其他应由市(州)律师协会负责的工作。 第八条 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责: (一)指导实习人员申请实习登记; (二)制定实习指导计划,健全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习人员参加所在律师事务所政治、业务学习和实践活动; (四)掌握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五)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规定职责或不履职的,应当更换实习指导律师; (六)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所在党组织对其在实习期间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查;律师事务所为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应当征求党组织意见。 第九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客观、公正的考评意见。     第三章 实习登记   第十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品行良好”条件: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因违反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四)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五)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或者被其他律师协会给予禁止律师执业实习的;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撤销其他职业资格或者吊销其他执业证书的; (七)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九)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十)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前款所列第(三)(四)(六)(七)(十)项情形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实习登记三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请执业所在地律师协会设立的负责实习人员考核的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申请实习人员在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前,不得准予实习登记。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后,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相应书面承诺,经申请执业所在地律师协会设立的负责实习人员考核的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二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该所住所地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在实习地居住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且不具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实习人员近六个月内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八)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和不具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九)拟任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本人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 (十)申请实习人员不违规兼职执业承诺书; (十一)申请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提交组织关系转接证明; (十二)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书面承诺和所在单位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离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离退休证或者离岗退养证明,并应符合《公务员法》《监察法》及我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在读研究生最后一年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学生证、学校出具的在校期间的品行证明、学校同意其参加实习的证明。 实习人员对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规范; (二)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 (三)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五)按照规定接受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且考核结果合格; (六)符合市(州)律师协会规定的接收实习人员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或者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自被处罚或者处分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期限届满后未满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五)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因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被问责后未满一年的; (六)发生《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终止事由的; (七)未履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管理职责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相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第十五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 (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具备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四)按照规定参加当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且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称职”等次; (五)五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且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党员律师五年内未受到过党纪处分; (六)五年内未受到过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七)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在实习指导期间,实习指导律师发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形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与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凭证编号;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约定的实习期间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助。劳动报酬或者生活补助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变相转嫁由实习人员自行承担,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实习协议》自市(州)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市(州)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并依具体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补齐的材料内容,再重新申请;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发放通知于审核期限内告知,实习人员应根据通知内容准备相应材料进行实习证领取; (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结果和理由。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核。 第十八条 申请实习人员、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另行安排实习指导律师。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律师协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申请实习登记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实习登记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实习登记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实习登记的; (五)有其他不符合实习登记条件情形的。 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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