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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典”| 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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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典”| 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

  • 分类:协会动态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21-05-07 16:19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如何准确理解民法典的精髓要义?民法典将会对普通百姓的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2021年5月7日起,贵州省律师协会推出“以案释‘典’”专栏,由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组织律师,依托鲜活的案例,解读《民法典》,敬请关注。

  今天,让我们跟着蒋国军律师一起来学习了解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27日,原告班某某与被告贵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在建中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门面。该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一)约定“出卖人承诺于2015年3月30日前取得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买受人:同时该条款(二)约定,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的,双方约定按下列第(2)项处理,即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上,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0.01%的违的金”,第二十九条约定“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说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成者免除本合同中的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者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另,合同附件十二《补充协议》第十一条关于房屋登记(对合同二十二条的补充)约定,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交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需的所有资料以及相关税费后的二十四个月内为买受人办理完毕产权过户手续,如果因出卖人未能办理完毕产权过户手续,出卖人应自产权办理延期之日起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总房款的1%,并继续为买受人办理完毕产权过户手续。

  前述合同及附件签订后,班某某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但因被告尚未具备取得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条件,未在约定期限向原告提供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且至今仍不能提供,导致至今未办理商品房所有权登记。经催促无果,班某某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贵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班某某支付逾期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的违约金(截止至2020年12月25日为73,358元,2020年12月26日起继续以66.9937元/日计算至被告贵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班某某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为止)。

律师释法

商品房买卖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均为格式条款,主合同已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补充协议又对违约金的数额加以了限制,客观上不合理的减轻了主合同中约定的应由被告承担逾期未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文书的违约责任,部分排除了买受人基于主合同享有的违约金权利,故该补充协议对违约金的数额加以了限制的格式条款无效,仍以双方签订的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所谓“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充分协商的条款。本案争议点即在于格式条款的效力。

  首先,本案附件十二《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第6项虽载明“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交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需的所有资料以及相关税费后的二十四个月内为买受人办理完毕产权过户手续”,但属于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且内容系关于办理产权地户手续的约定,而在办理产权过户前被告首先应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的初始登记,本案原告主张的亦是被告逾期未提供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件的违约责任。

  其次,关于被告应取得并向原告提供该商品房所有权物始登记有关文书的期限,前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一)明确约定为2015年3月30日前,该时间结点是明确且具体的,不受实际交房时间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变化;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提供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关于补充合同对违约金的限定是否约束了前面主合同中关于违约金计算的问题,《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第6项虽教明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总房款1%,但该条款作为格式条款系被告方提供的,且根据前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九中对于补充协议的限制性规定可知,“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成者免除本合同中的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者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规定,由于补充协议对违约金的数额加以了限制,客观上不合理的减轻了主合同中约定的应由被告承担逾期未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文书的违约责任,部分排除了买受人基于主合同享有的违约金权利,故该补充协议第十一条作为格式条款无效,仍以双方签订的主合同第二十二条的约定为准。

法条链接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以案释“典”| 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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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27日,原告班某某与被告贵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在建中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门面。该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一)约定“出卖人承诺于2015年3月30日前取得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买受人:同时该条款(二)约定,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的,双方约定按下列第(2)项处理,即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上,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0.01%的违的金”,第二十九条约定“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说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成者免除本合同中的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者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另,合同附件十二《补充协议》第十一条关于房屋登记(对合同二十二条的补充)约定,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交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需的所有资料以及相关税费后的二十四个月内为买受人办理完毕产权过户手续,如果因出卖人未能办理完毕产权过户手续,出卖人应自产权办理延期之日起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总房款的1%,并继续为买受人办理完毕产权过户手续。

  前述合同及附件签订后,班某某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但因被告尚未具备取得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条件,未在约定期限向原告提供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且至今仍不能提供,导致至今未办理商品房所有权登记。经催促无果,班某某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贵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班某某支付逾期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的违约金(截止至2020年12月25日为73,358元,2020年12月26日起继续以66.9937元/日计算至被告贵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班某某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为止)。

律师释法

商品房买卖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均为格式条款,主合同已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补充协议又对违约金的数额加以了限制,客观上不合理的减轻了主合同中约定的应由被告承担逾期未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文书的违约责任,部分排除了买受人基于主合同享有的违约金权利,故该补充协议对违约金的数额加以了限制的格式条款无效,仍以双方签订的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所谓“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充分协商的条款。本案争议点即在于格式条款的效力。

  首先,本案附件十二《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第6项虽载明“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交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需的所有资料以及相关税费后的二十四个月内为买受人办理完毕产权过户手续”,但属于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且内容系关于办理产权地户手续的约定,而在办理产权过户前被告首先应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的初始登记,本案原告主张的亦是被告逾期未提供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件的违约责任。

  其次,关于被告应取得并向原告提供该商品房所有权物始登记有关文书的期限,前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一)明确约定为2015年3月30日前,该时间结点是明确且具体的,不受实际交房时间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变化;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提供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关于补充合同对违约金的限定是否约束了前面主合同中关于违约金计算的问题,《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第6项虽教明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总房款1%,但该条款作为格式条款系被告方提供的,且根据前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九中对于补充协议的限制性规定可知,“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成者免除本合同中的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者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规定,由于补充协议对违约金的数额加以了限制,客观上不合理的减轻了主合同中约定的应由被告承担逾期未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文书的违约责任,部分排除了买受人基于主合同享有的违约金权利,故该补充协议第十一条作为格式条款无效,仍以双方签订的主合同第二十二条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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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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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如何准确理解民法典的精髓要义?民法典将会对普通百姓的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2021年5月7日起,贵州省律师协会推出“以案释‘典’”专栏,由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组织律师,依托鲜活的案例,解读《民法典》,敬请关注。

  今天,让我们跟着蒋国军律师一起来学习了解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27日,原告班某某与被告贵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在建中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门面。该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一)约定“出卖人承诺于2015年3月30日前取得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买受人:同时该条款(二)约定,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的,双方约定按下列第(2)项处理,即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上,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0.01%的违的金”,第二十九条约定“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说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成者免除本合同中的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者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另,合同附件十二《补充协议》第十一条关于房屋登记(对合同二十二条的补充)约定,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交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需的所有资料以及相关税费后的二十四个月内为买受人办理完毕产权过户手续,如果因出卖人未能办理完毕产权过户手续,出卖人应自产权办理延期之日起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总房款的1%,并继续为买受人办理完毕产权过户手续。

  前述合同及附件签订后,班某某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但因被告尚未具备取得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条件,未在约定期限向原告提供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且至今仍不能提供,导致至今未办理商品房所有权登记。经催促无果,班某某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贵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班某某支付逾期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的违约金(截止至2020年12月25日为73,358元,2020年12月26日起继续以66.9937元/日计算至被告贵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班某某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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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均为格式条款,主合同已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补充协议又对违约金的数额加以了限制,客观上不合理的减轻了主合同中约定的应由被告承担逾期未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文书的违约责任,部分排除了买受人基于主合同享有的违约金权利,故该补充协议对违约金的数额加以了限制的格式条款无效,仍以双方签订的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所谓“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充分协商的条款。本案争议点即在于格式条款的效力。

  首先,本案附件十二《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第6项虽载明“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交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需的所有资料以及相关税费后的二十四个月内为买受人办理完毕产权过户手续”,但属于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且内容系关于办理产权地户手续的约定,而在办理产权过户前被告首先应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的初始登记,本案原告主张的亦是被告逾期未提供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件的违约责任。

  其次,关于被告应取得并向原告提供该商品房所有权物始登记有关文书的期限,前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一)明确约定为2015年3月30日前,该时间结点是明确且具体的,不受实际交房时间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变化;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提供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关于补充合同对违约金的限定是否约束了前面主合同中关于违约金计算的问题,《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第6项虽教明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总房款1%,但该条款作为格式条款系被告方提供的,且根据前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九中对于补充协议的限制性规定可知,“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成者免除本合同中的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者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规定,由于补充协议对违约金的数额加以了限制,客观上不合理的减轻了主合同中约定的应由被告承担逾期未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文书的违约责任,部分排除了买受人基于主合同享有的违约金权利,故该补充协议第十一条作为格式条款无效,仍以双方签订的主合同第二十二条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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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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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 关于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 律师拟表彰名单的公示

根据《关于开展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评选的通知》(黔律协发〔2025〕2号)要求,经省律师协会和各市(州)律师协会推荐(省律师协会推荐20名,市(州)律师协会推荐30名),“头雁行动”领导小组初审,省律师行业党委审定,现将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排名不分先后)。 公示时间:2025年3月4日至11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对拟表彰对象有异议,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微信等形式向贵州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 倩  柳智芳 电   话:0851-84114402            0851-85872448 传 真:0851-85872448 邮   箱:gzslsxhbgs@163.com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6栋20楼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5年3月4日 贵州省律师行业 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拟表彰名单   贵阳市(15人) 屈超勇    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 潘登勇    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 汪晓迅    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李  嫣   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 吴飞鹏   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 李  量   贵州兑诚律师事务所 陈仕菊   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 吴佳益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秦开洪    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 郑世红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张光燕    贵州本来律师事务所 张格彬    贵州鲁鑫律师事务所 邵  筱   贵州行致恒律师事务所 袁小伟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岳成园   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 遵义市(6人) 罗孝堂   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 张绍明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吴佳洪   上海中联(遵义)律师事务所 胡敏琴   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 张  辉   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 朱玲慧   贵州典安律师事务所 三、六盘水市(4人) 王光凤    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 陶  健    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 张春华    贵州秋硕律师事务所 罗朝敏    贵州无争律师事务所 四、安顺市(4人) 彭斌荣   贵州瀛澈律师事务所 杨云蕾    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 张雪滢   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 邹冰洁   贵州星藤律师事务所 五、毕节市(5人) 姜桢祥    贵州九衍律师事务所 陇  康    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 陈  静    贵州辅治律师事务所 左秀柒    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潘秦友   贵州贵达(金沙)律师事务所 六、铜仁市(4人) 张治勇    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 任海军    贵州仁士律师事务所 桂军华    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 石  磊    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 七、黔东南州(5人) 吴光妮   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 龚经涛    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 杨绍霞    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 张鹏程    贵州问心律师事务所 黄雪刚   贵州黔律律师事务所 八、黔南州(3人) 郭成皋    贵州南稻和律师事务所 代永红    贵州君瑜律师事务所 曾韵梦    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 九、黔西南州(4人) 陈照军   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 张仁刚   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 李  锐   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 江永林    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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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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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厅政务审批窗口、省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工作,方便律师执业,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省司法厅制定了《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现将该流程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贵州省司法厅 2022年7月15日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 办理流程(试行)  一、拟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动律师执业档案,由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向贵州省司法厅发出调档函; 2.贵州省司法厅收到律师调档函后,转发申请人执业机构(单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由市(州)司法局通知申请人按程序注销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并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申请人律师执业经历、奖惩情况、上年度考核情况; 3.贵州省司法厅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移交申请人律师执业档案。 移交律师执业档案前,申请人需按程序在贵州省注销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工作证)。 二、拟转到贵州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对接贵州省拟执业机构(单位),拟执业机构(单位)同意后,出具同意接收意见; 2.申请人向贵州省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档申请,市(州)司法局初步审核同意后,出具拟同意在所辖地区执业意见; 3.市(州)司法局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律师执业档案调转申请及有关材料,经贵州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发函商调申请人执业档案。 申请人在贵州省办理律师执业档案调转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复印件。如在外省已注销律师执业证(工作证),无法提交复印件的,提交注销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转贵州省执业的律师,向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执业前应先完成律师执业档案移交。律师执业档案调转时间不计入律师执业申请审批时限。 附件:《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附件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号   原执业机构   是否为合伙人   拟转入执业机构   执业 经历   何时 受过 何种 执业 处罚   拟转入执业机构意见 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我所(单位)执业。 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意见 拟同意接收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纸型: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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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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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茵在贵州省律师行业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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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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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律师协会与市新联会举行战略合作签约仪式

  1月30日,六盘水市律师协会与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以下简称“新联会”)举行交流座谈会暨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六盘水市新联会会长沈洪涛等出席会议,市律协领导班子、骨干律师代表参会。     座谈会上,六盘水市律协会长朱仁杰首先代表协会向沈洪涛一行致以诚挚欢迎。他指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是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力军,而律师行业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力量,与新阶层群体的发展诉求高度契合。此次战略合作的达成,既是双方资源整合、优势互补的必然选择,更是践行法治为民理念、服务中心大局的生动实践,必将为六盘水市法治生态优化与新阶层事业发展注入双重动能。   沈洪涛围绕新联会的定位使命、组织构成与核心作用展开深度解读。他强调,新联会作为统战部主管的重要统战团体,汇聚了民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新媒体从业人员等多元新阶层群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桥梁纽带。在政治引领、交流服务、建言献策、社会担当等方面,新联会始终主动作为、积极发声,而律师群体作为新的社会阶层重要组成部分,其专业法治能力正是新联会完善服务体系、拓展服务维度的关键支撑,双方合作具备坚实的基础与广阔的空间。    随后,双方围绕合作契合点展开热烈研讨与深度磋商,最终达成共识:一是聚焦新阶层人士多元需求,构建精准化法律服务体系。针对民营企业合规经营、新媒体行业合规监管、自由职业者权益保障、社会组织规范化运营等热点难点问题,组建专业律师服务团队,提供定制化法治解决方案;二是整合双方资源优势,共建“法治+统战”融合发展平台。联合开展政策宣讲、法治培训、公益普法、主题沙龙等活动,推动法律知识普及与政策落地见效,让“纸上的法律”真正转化为“行动上的法治”,惠及更多新阶层群体;三是探索“专委会对接”“项目化合作”等创新模式,推动法律服务向纵深延伸。重点聚焦乡村振兴、数字经济、绿色产业等新兴领域,填补法律服务空白,助力相关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在全体与会人员的共同见证下,朱仁杰与沈洪涛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将在党建工作联建、信息资源共享、公益活动协办三大核心领域开展深度合作:通过党建引领凝聚合作共识,搭建信息互通平台实现资源互补,联合策划实施公益项目践行社会责任。     此次战略合作是六盘水市律协深入贯彻落实法护营商、法护民生、法护平安工作要求的具体实践,也是市新联会深化政治引领、服务会员、赋能发展核心职能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双方将以此次签约为起点,持续推动战略合作成果转化为服务群众、赋能企业、助推地方发展的实际效能,为谱写六盘水市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共同贡献法治智慧与新阶层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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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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