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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献给未成年人的六一儿童节“礼物”——《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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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献给未成年人的六一儿童节“礼物”——《未成年人保护法》

  • 分类:协会动态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21-06-01 17:26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培养好少年儿童是一项战略任务,事关长远”,“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精神,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有40504位网民提出了49659条意见,其中有19028位未成年人提出了22629条意见,约占意见总数的44%。这是一部充分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的法律,很多条文细则均系来自于未成年人的意见,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篇章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由原法的7章调整为9章,条文由72条增加到132条,文字增加一万多。

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网络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全方位国家保障措施,是国家献给未成年人六一儿童节礼物的法律。



 

一、强化国家责任

明确国家的保障责任  原法第三条中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修订后的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明确国家在监护方面的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原则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

国家建立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  对未成年人的健康、受教育等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

 

二、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

完善了未成年人不受歧视的情形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明确规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就是《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的中国化表述。

明确处理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的要求  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三、完善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的主体  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强制报告的情形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面临其他危险情形。

接受强制报告的部门 公安、民政、教育部门

违反强制报告义务的责任  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所有孩子的“护身符”,未成年人是个重要群体,承载着祖国的未来,这一群体同时存在着心智不成熟、认知水平低、自控能力差的特点。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一个承载着中华民族未来希望的特殊群体,通过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国家献给未成年人的六一儿童节“礼物”——《未成年人保护法》

【概要描述】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培养好少年儿童是一项战略任务,事关长远”,“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精神,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有40504位网民提出了49659条意见,其中有19028位未成年人提出了22629条意见,约占意见总数的44%。这是一部充分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的法律,很多条文细则均系来自于未成年人的意见,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篇章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由原法的7章调整为9章,条文由72条增加到132条,文字增加一万多。

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网络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全方位国家保障措施,是国家献给未成年人六一儿童节礼物的法律。



 

一、强化国家责任

明确国家的保障责任  原法第三条中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修订后的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明确国家在监护方面的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原则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

国家建立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  对未成年人的健康、受教育等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

 

二、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

完善了未成年人不受歧视的情形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明确规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就是《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的中国化表述。

明确处理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的要求  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三、完善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的主体  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强制报告的情形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面临其他危险情形。

接受强制报告的部门 公安、民政、教育部门

违反强制报告义务的责任  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所有孩子的“护身符”,未成年人是个重要群体,承载着祖国的未来,这一群体同时存在着心智不成熟、认知水平低、自控能力差的特点。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一个承载着中华民族未来希望的特殊群体,通过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 分类:协会动态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21-06-01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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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培养好少年儿童是一项战略任务,事关长远”,“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精神,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有40504位网民提出了49659条意见,其中有19028位未成年人提出了22629条意见,约占意见总数的44%。这是一部充分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的法律,很多条文细则均系来自于未成年人的意见,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篇章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由原法的7章调整为9章,条文由72条增加到132条,文字增加一万多。

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网络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全方位国家保障措施,是国家献给未成年人六一儿童节礼物的法律。

 

一、强化国家责任

明确国家的保障责任  原法第三条中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修订后的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明确国家在监护方面的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原则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

国家建立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  对未成年人的健康、受教育等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

 

二、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

完善了未成年人不受歧视的情形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明确规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就是《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的中国化表述。

明确处理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的要求  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三、完善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的主体  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强制报告的情形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面临其他危险情形。

接受强制报告的部门 公安、民政、教育部门

违反强制报告义务的责任  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所有孩子的“护身符”,未成年人是个重要群体,承载着祖国的未来,这一群体同时存在着心智不成熟、认知水平低、自控能力差的特点。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一个承载着中华民族未来希望的特殊群体,通过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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