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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情32小时,一场与死神赛跑的接力——贵州成功救助突发危重疾病“1+1”中国法援志愿者朱士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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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情32小时,一场与死神赛跑的接力——贵州成功救助突发危重疾病“1+1”中国法援志愿者朱士革

  • 分类:协会动态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毕节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宣传联络部
  • 发布时间:2021-07-23 14:51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我的病庆幸发生在贵州,是贵州省司法厅,省人民医院,省、市律师协会等各级领导的关心和律师同仁的精心照顾挽救了我,是贵州亲人们给了我第二次生命……”2021年6月1日,在贵州省人民医院的病房里,朱士革律师向前来探望的亲朋好友说起病情,情不自禁流下喜悦的泪水。

 



  2天前,在法援服务地毕节市赫章县工作的朱士革律师刚刚完成手头的一项工作,突然心头感到一阵憋闷,随之而来的疼痛,让他脸色煞白,满头大汗,疼痛得蹲在地上,无法起身。如不尽快查明病情,恐怕……。面对命悬一线的朱士革律师,赫章县司法局立即向毕节市司法局作了汇报,并随即向贵州省司法厅报告了情况。在贵州省司法厅的统一部署协调下,经过贵州省律师协会、毕节市律师协会共同努力,一场历经32个小时,横跨280多公里,争分夺秒与死神赛跑的生命接力救援迅速展开。

 

突发疾病,挽救生命刻不容缓

 

  一切来得太过突然,让人猝不及防。2021年5月29日晚18时许,在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朱士革律师在服务地赫章县突发心脏疾病,经赫章县人民医院诊治无效后被紧急送往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

 

  在接到省司法厅情况通报后,省律协会长白敏第一时间向毕节市律协通报了情况,并责成毕节市律协立即派员前往进一步了解朱士革律师病情,全力做好相关联络协调工作。

 

  病情紧迫,刻不容缓。毕节市律协指派副会长姜桢祥第一时间赶赴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深入了解朱士革律师病情。当晚23时30分许,朱士革律师被诊断为心脏主动脉夹层,病情十分危急,如果不及时手术,会有极大的生命危险,但毕节市人民医院不具备手术条件,医生建议立即转院到省级医院进行手术。时间就是生命,手术迫在眉睫,为了赢得宝贵的救治时间,最大限度减少转院过程的时间,需提前与贵阳的医院联系。

 

  毕节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姜桢祥与贵州省人民医院心外科的朋友胡馗医生联系,将朱士革律师的检查诊断报告也发给胡馗医生诊断,请求给予最大帮助。胡馗医生看后,认为朱士革律师的病情十分危重,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急需立即转院及时手术,随即将此情况向医院有关领导作汇报。

 

  经贵州省人民医院紧急调度,胡馗医生提前安排好病床和负责接诊的医务人员,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获取相关情况后,立即安排救护车和医务人员护送朱士革律师启程转院到贵州省人民医院。

 

  在出发前,胡馗医生还通过电话对护送朱士革律师的医护人员进行了详细的护理指导和应急措施,确保转院途中不出现意外。经过近3个小时的车程,5月30日凌晨,朱士革律师被安全护送到贵州省人民医院ICU病房。

 

5月30日上午,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周全富第一时间联系了医疗行政部门,并通报了朱士革等法援律师到我省工作的性质以及救治的重要意义,务必全力救治。随即周全富赶在当天中午参加一个省外会议之前,亲自到医院与主治医生见面,安排好相关工作后才离开前往机场乘机。贵州省人民医院高度重视,根据朱士革律师病情研究制定相应救治方案。

 

 

群策群力,相助相扶跨越生死

 

  贵州省司法厅接到消息后,随即将情况向中国法援基金会汇报,并致电贵州省人民医院,请求院方全力救助朱士革律师,千方百计保障朱士革律师病情稳定。同时,指派省律协工作人员前往省人民医院开展全程陪护,协助朱士革律师在医院救助的相关事宜。

 

  5月30日上午8时,贵州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处长卯向东、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赶赴医院现场,亲自指导、协调全力救治朱士革律师工作。

 

  当日15时,中国法援基金会、山东省司法厅、枣庄市律师协会相关领导陪同朱士革律师家属赶到贵州省人民医院,随即家属在各方领导的安慰下,平复悲伤情绪,立即根据医院的要求,签署手术治疗协议,并于当天进行了手术。



相关领导在医院了解朱士革律师病情,并看望、慰问家属

  

  晚上,在饭店简单用餐后,中国法援基金会秘书长宫永德、全国律协会员部部长程幽燕,山东省司法厅、枣庄市律师协会主要领导及其家属,以及贵州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处长卯向东,律师工作处处长、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李翔,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利用包间召开紧急会议,为朱士革律师医治工作开展外围部署,以确保朱士革律师手术成功后,有序康复。

 



5月30日20时,召开救治工作协调会

 

化险为夷,我们永远是坚强的后盾

 

  全程等待,第一时间了解手术情况,经历8个小时的揪心等待,朱士革律师手术成功的消息终于传来,让亲人和各位领导、同事悬着的心暂时放了下来。5月31日一早,贵州省律师协会向全国律协报告了朱士革律师手术成功的相关情况。

 



5月31日凌晨1时,大家等待手术结果

 

  善人,天必佑之。在医护人员的竭力呵护下,朱士革律师病情也逐渐好转,6月1日,朱士革律师从ICU病房转入普通病房。

 



5月31日凌晨2时,朱士革律师手术成功

 

  这个振奋人心的消息传达到刚从外省出差回黔路上的贵州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省律师行业书记周全富,立马从机场赶赴医院和省律师行业副书记、省律协会长白敏探望朱士革律师并慰问其家属,叮嘱朱士革律师安心养病,早日康复。无论何时何地,贵州始终是他最坚强的后盾,是最温暖的港湾,也是最值得信任的依靠。如条件允许,欢迎他继续来贵州,为西部高原法援事业发光发热。

 



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周全富,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协会长白敏探望

  

  目前,在贵州省和山东省律协、司法厅等部门的关照下,经过精心调养,朱士革律师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已进入康复阶段。

 

  朱士革律师说,经历生死,更懂得生命的可贵,生活的美好,各级组织和“娘家人”的强大,同胞的温暖,贵州亲人的友谊……这些他都将铭记在心,永生难忘。

危情32小时,一场与死神赛跑的接力——贵州成功救助突发危重疾病“1+1”中国法援志愿者朱士革

【概要描述】  “我的病庆幸发生在贵州,是贵州省司法厅,省人民医院,省、市律师协会等各级领导的关心和律师同仁的精心照顾挽救了我,是贵州亲人们给了我第二次生命……”2021年6月1日,在贵州省人民医院的病房里,朱士革律师向前来探望的亲朋好友说起病情,情不自禁流下喜悦的泪水。

 



  2天前,在法援服务地毕节市赫章县工作的朱士革律师刚刚完成手头的一项工作,突然心头感到一阵憋闷,随之而来的疼痛,让他脸色煞白,满头大汗,疼痛得蹲在地上,无法起身。如不尽快查明病情,恐怕……。面对命悬一线的朱士革律师,赫章县司法局立即向毕节市司法局作了汇报,并随即向贵州省司法厅报告了情况。在贵州省司法厅的统一部署协调下,经过贵州省律师协会、毕节市律师协会共同努力,一场历经32个小时,横跨280多公里,争分夺秒与死神赛跑的生命接力救援迅速展开。

 

突发疾病,挽救生命刻不容缓

 

  一切来得太过突然,让人猝不及防。2021年5月29日晚18时许,在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朱士革律师在服务地赫章县突发心脏疾病,经赫章县人民医院诊治无效后被紧急送往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

 

  在接到省司法厅情况通报后,省律协会长白敏第一时间向毕节市律协通报了情况,并责成毕节市律协立即派员前往进一步了解朱士革律师病情,全力做好相关联络协调工作。

 

  病情紧迫,刻不容缓。毕节市律协指派副会长姜桢祥第一时间赶赴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深入了解朱士革律师病情。当晚23时30分许,朱士革律师被诊断为心脏主动脉夹层,病情十分危急,如果不及时手术,会有极大的生命危险,但毕节市人民医院不具备手术条件,医生建议立即转院到省级医院进行手术。时间就是生命,手术迫在眉睫,为了赢得宝贵的救治时间,最大限度减少转院过程的时间,需提前与贵阳的医院联系。

 

  毕节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姜桢祥与贵州省人民医院心外科的朋友胡馗医生联系,将朱士革律师的检查诊断报告也发给胡馗医生诊断,请求给予最大帮助。胡馗医生看后,认为朱士革律师的病情十分危重,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急需立即转院及时手术,随即将此情况向医院有关领导作汇报。

 

  经贵州省人民医院紧急调度,胡馗医生提前安排好病床和负责接诊的医务人员,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获取相关情况后,立即安排救护车和医务人员护送朱士革律师启程转院到贵州省人民医院。

 

  在出发前,胡馗医生还通过电话对护送朱士革律师的医护人员进行了详细的护理指导和应急措施,确保转院途中不出现意外。经过近3个小时的车程,5月30日凌晨,朱士革律师被安全护送到贵州省人民医院ICU病房。

 

5月30日上午,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周全富第一时间联系了医疗行政部门,并通报了朱士革等法援律师到我省工作的性质以及救治的重要意义,务必全力救治。随即周全富赶在当天中午参加一个省外会议之前,亲自到医院与主治医生见面,安排好相关工作后才离开前往机场乘机。贵州省人民医院高度重视,根据朱士革律师病情研究制定相应救治方案。

 

 

群策群力,相助相扶跨越生死

 

  贵州省司法厅接到消息后,随即将情况向中国法援基金会汇报,并致电贵州省人民医院,请求院方全力救助朱士革律师,千方百计保障朱士革律师病情稳定。同时,指派省律协工作人员前往省人民医院开展全程陪护,协助朱士革律师在医院救助的相关事宜。

 

  5月30日上午8时,贵州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处长卯向东、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赶赴医院现场,亲自指导、协调全力救治朱士革律师工作。

 

  当日15时,中国法援基金会、山东省司法厅、枣庄市律师协会相关领导陪同朱士革律师家属赶到贵州省人民医院,随即家属在各方领导的安慰下,平复悲伤情绪,立即根据医院的要求,签署手术治疗协议,并于当天进行了手术。



相关领导在医院了解朱士革律师病情,并看望、慰问家属

  

  晚上,在饭店简单用餐后,中国法援基金会秘书长宫永德、全国律协会员部部长程幽燕,山东省司法厅、枣庄市律师协会主要领导及其家属,以及贵州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处长卯向东,律师工作处处长、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李翔,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利用包间召开紧急会议,为朱士革律师医治工作开展外围部署,以确保朱士革律师手术成功后,有序康复。

 



5月30日20时,召开救治工作协调会

 

化险为夷,我们永远是坚强的后盾

 

  全程等待,第一时间了解手术情况,经历8个小时的揪心等待,朱士革律师手术成功的消息终于传来,让亲人和各位领导、同事悬着的心暂时放了下来。5月31日一早,贵州省律师协会向全国律协报告了朱士革律师手术成功的相关情况。

 



5月31日凌晨1时,大家等待手术结果

 

  善人,天必佑之。在医护人员的竭力呵护下,朱士革律师病情也逐渐好转,6月1日,朱士革律师从ICU病房转入普通病房。

 



5月31日凌晨2时,朱士革律师手术成功

 

  这个振奋人心的消息传达到刚从外省出差回黔路上的贵州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省律师行业书记周全富,立马从机场赶赴医院和省律师行业副书记、省律协会长白敏探望朱士革律师并慰问其家属,叮嘱朱士革律师安心养病,早日康复。无论何时何地,贵州始终是他最坚强的后盾,是最温暖的港湾,也是最值得信任的依靠。如条件允许,欢迎他继续来贵州,为西部高原法援事业发光发热。

 



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周全富,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协会长白敏探望

  

  目前,在贵州省和山东省律协、司法厅等部门的关照下,经过精心调养,朱士革律师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已进入康复阶段。

 

  朱士革律师说,经历生死,更懂得生命的可贵,生活的美好,各级组织和“娘家人”的强大,同胞的温暖,贵州亲人的友谊……这些他都将铭记在心,永生难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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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天前,在法援服务地毕节市赫章县工作的朱士革律师刚刚完成手头的一项工作,突然心头感到一阵憋闷,随之而来的疼痛,让他脸色煞白,满头大汗,疼痛得蹲在地上,无法起身。如不尽快查明病情,恐怕……。面对命悬一线的朱士革律师,赫章县司法局立即向毕节市司法局作了汇报,并随即向贵州省司法厅报告了情况。在贵州省司法厅的统一部署协调下,经过贵州省律师协会、毕节市律师协会共同努力,一场历经32个小时,横跨280多公里,争分夺秒与死神赛跑的生命接力救援迅速展开。

 

突发疾病,挽救生命刻不容缓

 

  一切来得太过突然,让人猝不及防。2021年5月29日晚18时许,在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朱士革律师在服务地赫章县突发心脏疾病,经赫章县人民医院诊治无效后被紧急送往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

 

  在接到省司法厅情况通报后,省律协会长白敏第一时间向毕节市律协通报了情况,并责成毕节市律协立即派员前往进一步了解朱士革律师病情,全力做好相关联络协调工作。

 

  病情紧迫,刻不容缓。毕节市律协指派副会长姜桢祥第一时间赶赴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深入了解朱士革律师病情。当晚23时30分许,朱士革律师被诊断为心脏主动脉夹层,病情十分危急,如果不及时手术,会有极大的生命危险,但毕节市人民医院不具备手术条件,医生建议立即转院到省级医院进行手术。时间就是生命,手术迫在眉睫,为了赢得宝贵的救治时间,最大限度减少转院过程的时间,需提前与贵阳的医院联系。

 

  毕节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姜桢祥与贵州省人民医院心外科的朋友胡馗医生联系,将朱士革律师的检查诊断报告也发给胡馗医生诊断,请求给予最大帮助。胡馗医生看后,认为朱士革律师的病情十分危重,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急需立即转院及时手术,随即将此情况向医院有关领导作汇报。

 

  经贵州省人民医院紧急调度,胡馗医生提前安排好病床和负责接诊的医务人员,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获取相关情况后,立即安排救护车和医务人员护送朱士革律师启程转院到贵州省人民医院。

 

  在出发前,胡馗医生还通过电话对护送朱士革律师的医护人员进行了详细的护理指导和应急措施,确保转院途中不出现意外。经过近3个小时的车程,5月30日凌晨,朱士革律师被安全护送到贵州省人民医院ICU病房。

 
5月30日上午,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周全富第一时间联系了医疗行政部门,并通报了朱士革等法援律师到我省工作的性质以及救治的重要意义,务必全力救治。随即周全富赶在当天中午参加一个省外会议之前,亲自到医院与主治医生见面,安排好相关工作后才离开前往机场乘机。贵州省人民医院高度重视,根据朱士革律师病情研究制定相应救治方案。
 

 

群策群力,相助相扶跨越生死

 

  贵州省司法厅接到消息后,随即将情况向中国法援基金会汇报,并致电贵州省人民医院,请求院方全力救助朱士革律师,千方百计保障朱士革律师病情稳定。同时,指派省律协工作人员前往省人民医院开展全程陪护,协助朱士革律师在医院救助的相关事宜。

 

  5月30日上午8时,贵州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处长卯向东、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赶赴医院现场,亲自指导、协调全力救治朱士革律师工作。

 

  当日15时,中国法援基金会、山东省司法厅、枣庄市律师协会相关领导陪同朱士革律师家属赶到贵州省人民医院,随即家属在各方领导的安慰下,平复悲伤情绪,立即根据医院的要求,签署手术治疗协议,并于当天进行了手术。

相关领导在医院了解朱士革律师病情,并看望、慰问家属

  

  晚上,在饭店简单用餐后,中国法援基金会秘书长宫永德、全国律协会员部部长程幽燕,山东省司法厅、枣庄市律师协会主要领导及其家属,以及贵州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处长卯向东,律师工作处处长、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李翔,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利用包间召开紧急会议,为朱士革律师医治工作开展外围部署,以确保朱士革律师手术成功后,有序康复。

 

5月30日20时,召开救治工作协调会

 

化险为夷,我们永远是坚强的后盾

 

  全程等待,第一时间了解手术情况,经历8个小时的揪心等待,朱士革律师手术成功的消息终于传来,让亲人和各位领导、同事悬着的心暂时放了下来。5月31日一早,贵州省律师协会向全国律协报告了朱士革律师手术成功的相关情况。

 

5月31日凌晨1时,大家等待手术结果

 

  善人,天必佑之。在医护人员的竭力呵护下,朱士革律师病情也逐渐好转,6月1日,朱士革律师从ICU病房转入普通病房。

 

5月31日凌晨2时,朱士革律师手术成功

 

  这个振奋人心的消息传达到刚从外省出差回黔路上的贵州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省律师行业书记周全富,立马从机场赶赴医院和省律师行业副书记、省律协会长白敏探望朱士革律师并慰问其家属,叮嘱朱士革律师安心养病,早日康复。无论何时何地,贵州始终是他最坚强的后盾,是最温暖的港湾,也是最值得信任的依靠。如条件允许,欢迎他继续来贵州,为西部高原法援事业发光发热。

 

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周全富,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协会长白敏探望

  

  目前,在贵州省和山东省律协、司法厅等部门的关照下,经过精心调养,朱士革律师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已进入康复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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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重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1月1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1月15日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第九条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第十五条  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九条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第二十二条  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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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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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贵安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两会”履职风采

贵阳市“两会”   随着2025年省级地方“两会”陆续召开,贵州也进入了“两会时间”。贵州省律师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通过参加各级“两会”  积极建言献策,发出律师“好声音”。   2025年1月11日、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贵阳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召开。贵阳贵安4名律师人大代表和7名律师政协委员参会。省政协委员薛军律师列席贵阳市政协会议。   现在,让我们聚焦2025年贵阳市“两会”,传递“两会律音”。   一、市人大代表   (一)钟远人律师   钟远人代表提出如下5项建议: 1、《深化国企改革,减少国企管理层级的建议》 2、《打造好的营商环境 政府及平台公司要做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带头者的建议》 3、《严格刑事诉讼证据标准,正确适用法律,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的建议》 4、《治理营商环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法院公平严格执法,决不能让生效判决成“法律白条”》 5、《法检两院对其经典案例,加大宣传力度的建议》   (二)舒茴律师   舒茴代表提出如下3项建议: 1、《关于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力度的意见建议》 2、《关于推动保障贵阳市律师调查权的建议》 3、《关于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意见建议》   (三)赵敏律师   赵敏代表提出如下2项建议: 1、《关于推进贵阳市小额金融纠纷非诉讼调解工作机制建议》 2、《有力推动合规体系建设 助力贵阳市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王静律师   王静代表提出如下2项建议: 1、《关于加强对我市观山湖区金融城乱停放及交通管理的建议》 2、《关于盘活国企空置办公用房,提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建议》   二、市政协委员   (一)程耀辉律师   程耀辉委员提出“关于优化贵阳市旅游集散中心的建议”的提案。   (二)宋迅律师   宋迅委员提出“关于制定《贵阳市公共场所秩序管理办法》”的提案。   (三)李国胜律师   李国胜委员提出“关于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建议”的提案。   (四)刘海律师   刘海委员提出“关于深化我市法院‘审辅事务集约化管理’的建议”和“关于建立常态‘检察护企’的建议”的提案。   (五)吕俊律师   吕俊委员提出“全力保障法院立案及审理效率的公平公正的建议”和“以课本剧带动美育教育 提高学生的美育素养的建议”的提案。   (六)黄思逸律师   黄思逸委员提出“提升‘检察护企’行动质效,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以及“关于推动我市市政道路移交工作的建议”的社情民意,并代表农工党贵阳市委员会参与联组发言。   (七)张怡律师   张怡委员提出“关于对贵阳贵安城市更新与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增效的建议”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宁疗护体系建设的建议”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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