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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4-22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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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2022年4月19日,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韩春晖就《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的通报》作出批示:“省检察院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做了很多扎实有效的工作,省律协要更加积极主动与检察院对接,引领广大律师更加积极助力服务法治贵州建设。”

 

近年来,为扎实做好检察环节服务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进一步落实检律定期会商机制,推动检律良性协作,贵州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坚持从转变观念、规范办案入手,持续发力,强化制度建设,深化检务公开,优化软硬件设施,充分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知情权、代理权等各项权利,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促进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司法。















 

一、以转变司法理念为指引,强化制度建设,构建良性检律协作关系





一是推动观念转变。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贵州省检察机关多措并举,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以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等活动中,坚持问题导向,查找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薄弱环节。通过教育整改,检察干警进一步正确认识到检察工作和律师之间的关系,自觉摒弃把律师置于对立立场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对律师队伍的认同感明显提高,法律职业共同体观念更加牢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识明显增强。


二是完善制度建设。近年来,省检察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关于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办法》等多个规范性文件,对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律师接待流程、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等进行了明确规范。各市州检察机关也积极出台相关工作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如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顺市司法局会签了《关于保障审判环节律师阅卷权利的工作规定》,全市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执行,有效解决律师在审判环节的阅卷难题;黔南州检察院联合州司法局和州律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律协作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从保障律师的知情权、阅卷权、提出意见权、参与诉讼权、调取证据权、执业救济权、定期会商等方面做了制度性规定,更好的维护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同时,在案件公开听证、接待场所建设等配套制度中专门设置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相关内容,逐步形成了较全面、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制度体系。

 

三是强化服务保障建设。一是大力提升信息化建设。2015年,贵州省检察院坚持司法为民,积极探索“互联网+检察”,打造了贵州检察12309网上网下一体化服务平台,获得各级检察机关及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2019年,最高检将该平台进行改良和整合,建成12309中国检察网,覆盖全国四级检察机关。12309中国检察网设置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专区、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网上阅卷、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等多项措施,极大地提高了律师执业的效率,拓宽了律师申诉渠道。二是强化硬件设施建设。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统一建设要求,三级检察机关均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置律师绿色通道和律师接待室,设置专门的律师阅卷办公桌椅、沙发等办公设施,配备有电脑、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有的县院配备有触摸查询机,方便律师查询案件、复制案卷材料,满足阅卷需求,并免费为律师提供刻录光盘的便捷服务。同时,保证了律师在友好平等的工作氛围中与办案人员交换意见。










二、以专项活动为抓手,强化司法办案,充分保障律师诉讼权利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2019年,最高检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统一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活动,全省各级院党组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控申、刑检等主要业务部门组成的专项监督活动领导小组,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促进专项活动深入开展。围绕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中遇到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以及律师反映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执业权利等案件是否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反馈等问题,全省各级院通过开展专项自查、月度通报、案件督促指导等方式,切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促进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司法。

 

针对律师“会见难”问题,经过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的共同努力,出台了《贵州省保障辩护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的实施办法(试行)》,对律师申请会见中存在的扩大禁止会见罪名、会见过程被监听、会见时间缩短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是着力健全案件受理审查机制。针对律师反映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诉讼权利等控告申诉案件,进一步明确及时受理、全面登记、专人负责的工作要求,确保案件受理后十日以内审查终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两个工作日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答复反馈。同时,省检察院每年将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控告申诉案件办理数量与质量纳入绩效考核,激励市县两级院多办案、办好案。

 

三是加大办案力度。以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为契机,通过案件督办、定期通报等形式,切实加大办案力度,案件办理数量大幅增加,办理效果得到较大提升。2019-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控告公、检、法、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案件437件,纠正违法46件。2021年共受理办理阻碍辩护人执业权利案件283件,纠正违法65件。




 















三、以双赢多赢为目标,强化沟通协作,推动法治贵州建设





近年来,贵州省检察机关以双赢多赢为目标,强化沟通协作,构建良性检律关系,共同促进法治贵州建设。

 


一是广泛听取律师建议。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充分重视与律师、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开展检律对接,主动听取律师意见,2019-2021年,各级院与律师代表、司法行政部门等开展座谈会或联席会议100场,895名律师参加座谈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是开展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律师以法律服务者的身份参与到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既向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增强了群众法治观念,又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促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公正解决,是实现检察官、律师、信访人共赢多赢的典型形式。2016年,作为涉法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在全省推开,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邀请律师接待信访群众、评析信访案件、释法劝导、引导申诉、帮助申请救助,形成化解矛盾工作合力。2019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开展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化解矛盾纠纷1546件,评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141件,为建立良好信访秩序做出积极贡献。

 



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2021年9月3日,省检察院会同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召开检律协作会,会签了《关于建立贵州省检律协作联席会议机制的意见》,就搭建检律阳光交流平台、联合开展专题调研、开展检律同堂培训等模式达成了一致意见。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扎实推进,已有34个检察院建立了检律定期联系会商机制,实现了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律所)常态化沟通机制。通过定期沟通及时了解律师执业总体状况,帮助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帮助协调解决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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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9日,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韩春晖就《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的通报》作出批示:“省检察院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做了很多扎实有效的工作,省律协要更加积极主动与检察院对接,引领广大律师更加积极助力服务法治贵州建设。”

 

近年来,为扎实做好检察环节服务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进一步落实检律定期会商机制,推动检律良性协作,贵州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坚持从转变观念、规范办案入手,持续发力,强化制度建设,深化检务公开,优化软硬件设施,充分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知情权、代理权等各项权利,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促进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司法。















 

一、以转变司法理念为指引,强化制度建设,构建良性检律协作关系





一是推动观念转变。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贵州省检察机关多措并举,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以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等活动中,坚持问题导向,查找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薄弱环节。通过教育整改,检察干警进一步正确认识到检察工作和律师之间的关系,自觉摒弃把律师置于对立立场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对律师队伍的认同感明显提高,法律职业共同体观念更加牢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识明显增强。


二是完善制度建设。近年来,省检察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关于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办法》等多个规范性文件,对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律师接待流程、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等进行了明确规范。各市州检察机关也积极出台相关工作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如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顺市司法局会签了《关于保障审判环节律师阅卷权利的工作规定》,全市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执行,有效解决律师在审判环节的阅卷难题;黔南州检察院联合州司法局和州律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律协作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从保障律师的知情权、阅卷权、提出意见权、参与诉讼权、调取证据权、执业救济权、定期会商等方面做了制度性规定,更好的维护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同时,在案件公开听证、接待场所建设等配套制度中专门设置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相关内容,逐步形成了较全面、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制度体系。

 

三是强化服务保障建设。一是大力提升信息化建设。2015年,贵州省检察院坚持司法为民,积极探索“互联网+检察”,打造了贵州检察12309网上网下一体化服务平台,获得各级检察机关及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2019年,最高检将该平台进行改良和整合,建成12309中国检察网,覆盖全国四级检察机关。12309中国检察网设置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专区、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网上阅卷、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等多项措施,极大地提高了律师执业的效率,拓宽了律师申诉渠道。二是强化硬件设施建设。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统一建设要求,三级检察机关均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置律师绿色通道和律师接待室,设置专门的律师阅卷办公桌椅、沙发等办公设施,配备有电脑、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有的县院配备有触摸查询机,方便律师查询案件、复制案卷材料,满足阅卷需求,并免费为律师提供刻录光盘的便捷服务。同时,保证了律师在友好平等的工作氛围中与办案人员交换意见。










二、以专项活动为抓手,强化司法办案,充分保障律师诉讼权利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2019年,最高检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统一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活动,全省各级院党组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控申、刑检等主要业务部门组成的专项监督活动领导小组,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促进专项活动深入开展。围绕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中遇到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以及律师反映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执业权利等案件是否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反馈等问题,全省各级院通过开展专项自查、月度通报、案件督促指导等方式,切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促进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司法。

 

针对律师“会见难”问题,经过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的共同努力,出台了《贵州省保障辩护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的实施办法(试行)》,对律师申请会见中存在的扩大禁止会见罪名、会见过程被监听、会见时间缩短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是着力健全案件受理审查机制。针对律师反映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诉讼权利等控告申诉案件,进一步明确及时受理、全面登记、专人负责的工作要求,确保案件受理后十日以内审查终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两个工作日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答复反馈。同时,省检察院每年将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控告申诉案件办理数量与质量纳入绩效考核,激励市县两级院多办案、办好案。

 

三是加大办案力度。以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为契机,通过案件督办、定期通报等形式,切实加大办案力度,案件办理数量大幅增加,办理效果得到较大提升。2019-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控告公、检、法、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案件437件,纠正违法46件。2021年共受理办理阻碍辩护人执业权利案件283件,纠正违法65件。




 















三、以双赢多赢为目标,强化沟通协作,推动法治贵州建设





近年来,贵州省检察机关以双赢多赢为目标,强化沟通协作,构建良性检律关系,共同促进法治贵州建设。

 


一是广泛听取律师建议。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充分重视与律师、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开展检律对接,主动听取律师意见,2019-2021年,各级院与律师代表、司法行政部门等开展座谈会或联席会议100场,895名律师参加座谈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是开展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律师以法律服务者的身份参与到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既向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增强了群众法治观念,又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促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公正解决,是实现检察官、律师、信访人共赢多赢的典型形式。2016年,作为涉法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在全省推开,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邀请律师接待信访群众、评析信访案件、释法劝导、引导申诉、帮助申请救助,形成化解矛盾工作合力。2019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开展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化解矛盾纠纷1546件,评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141件,为建立良好信访秩序做出积极贡献。

 



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2021年9月3日,省检察院会同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召开检律协作会,会签了《关于建立贵州省检律协作联席会议机制的意见》,就搭建检律阳光交流平台、联合开展专题调研、开展检律同堂培训等模式达成了一致意见。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扎实推进,已有34个检察院建立了检律定期联系会商机制,实现了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律所)常态化沟通机制。通过定期沟通及时了解律师执业总体状况,帮助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帮助协调解决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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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9日,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韩春晖就《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的通报》作出批示:“省检察院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做了很多扎实有效的工作,省律协要更加积极主动与检察院对接,引领广大律师更加积极助力服务法治贵州建设。”

 

近年来,为扎实做好检察环节服务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进一步落实检律定期会商机制,推动检律良性协作,贵州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坚持从转变观念、规范办案入手,持续发力,强化制度建设,深化检务公开,优化软硬件设施,充分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知情权、代理权等各项权利,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促进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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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转变司法理念为指引,强化制度建设,构建良性检律协作关系

一是推动观念转变。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贵州省检察机关多措并举,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以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等活动中,坚持问题导向,查找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薄弱环节。通过教育整改,检察干警进一步正确认识到检察工作和律师之间的关系,自觉摒弃把律师置于对立立场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对律师队伍的认同感明显提高,法律职业共同体观念更加牢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识明显增强。

二是完善制度建设。近年来,省检察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关于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办法》等多个规范性文件,对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律师接待流程、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等进行了明确规范。各市州检察机关也积极出台相关工作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如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顺市司法局会签了《关于保障审判环节律师阅卷权利的工作规定》,全市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执行,有效解决律师在审判环节的阅卷难题;黔南州检察院联合州司法局和州律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律协作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从保障律师的知情权、阅卷权、提出意见权、参与诉讼权、调取证据权、执业救济权、定期会商等方面做了制度性规定,更好的维护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同时,在案件公开听证、接待场所建设等配套制度中专门设置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相关内容,逐步形成了较全面、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制度体系。

 

三是强化服务保障建设。一是大力提升信息化建设。2015年,贵州省检察院坚持司法为民,积极探索“互联网+检察”,打造了贵州检察12309网上网下一体化服务平台,获得各级检察机关及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2019年,最高检将该平台进行改良和整合,建成12309中国检察网,覆盖全国四级检察机关。12309中国检察网设置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专区、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网上阅卷、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等多项措施,极大地提高了律师执业的效率,拓宽了律师申诉渠道。二是强化硬件设施建设。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统一建设要求,三级检察机关均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置律师绿色通道和律师接待室,设置专门的律师阅卷办公桌椅、沙发等办公设施,配备有电脑、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有的县院配备有触摸查询机,方便律师查询案件、复制案卷材料,满足阅卷需求,并免费为律师提供刻录光盘的便捷服务。同时,保证了律师在友好平等的工作氛围中与办案人员交换意见。

二、以专项活动为抓手,强化司法办案,充分保障律师诉讼权利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2019年,最高检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统一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活动,全省各级院党组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控申、刑检等主要业务部门组成的专项监督活动领导小组,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促进专项活动深入开展。围绕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中遇到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以及律师反映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执业权利等案件是否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反馈等问题,全省各级院通过开展专项自查、月度通报、案件督促指导等方式,切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促进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司法。

 

针对律师“会见难”问题,经过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的共同努力,出台了《贵州省保障辩护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的实施办法(试行)》,对律师申请会见中存在的扩大禁止会见罪名、会见过程被监听、会见时间缩短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是着力健全案件受理审查机制。针对律师反映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诉讼权利等控告申诉案件,进一步明确及时受理、全面登记、专人负责的工作要求,确保案件受理后十日以内审查终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两个工作日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答复反馈。同时,省检察院每年将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控告申诉案件办理数量与质量纳入绩效考核,激励市县两级院多办案、办好案。

 

三是加大办案力度。以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为契机,通过案件督办、定期通报等形式,切实加大办案力度,案件办理数量大幅增加,办理效果得到较大提升。2019-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控告公、检、法、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案件437件,纠正违法46件。2021年共受理办理阻碍辩护人执业权利案件283件,纠正违法65件。

 

三、以双赢多赢为目标,强化沟通协作,推动法治贵州建设

近年来,贵州省检察机关以双赢多赢为目标,强化沟通协作,构建良性检律关系,共同促进法治贵州建设。

 

一是广泛听取律师建议。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充分重视与律师、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开展检律对接,主动听取律师意见,2019-2021年,各级院与律师代表、司法行政部门等开展座谈会或联席会议100场,895名律师参加座谈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是开展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律师以法律服务者的身份参与到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既向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增强了群众法治观念,又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促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公正解决,是实现检察官、律师、信访人共赢多赢的典型形式。2016年,作为涉法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在全省推开,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邀请律师接待信访群众、评析信访案件、释法劝导、引导申诉、帮助申请救助,形成化解矛盾工作合力。2019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开展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化解矛盾纠纷1546件,评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141件,为建立良好信访秩序做出积极贡献。

 

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2021年9月3日,省检察院会同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召开检律协作会,会签了《关于建立贵州省检律协作联席会议机制的意见》,就搭建检律阳光交流平台、联合开展专题调研、开展检律同堂培训等模式达成了一致意见。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扎实推进,已有34个检察院建立了检律定期联系会商机制,实现了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律所)常态化沟通机制。通过定期沟通及时了解律师执业总体状况,帮助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帮助协调解决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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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茵在贵州省律师行业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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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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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第二十一期“贵阳贵安新时代法治大讲堂”在筑举行

1月5日,由中共贵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主办,贵州省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会承办的第二十一期“贵阳贵安新时代法治大讲堂”暨第十一期贵州西政校友会《法学名家讲坛》在贵阳举行。 讲座现场   本次法治专题讲座以“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为主题,邀请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张晓君进行授课分享,贵阳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依法治市办主任彭容江主持会议。   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张晓君进行授课分享   张晓君从高水平对外开放与涉外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充分认识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意蕴、全面理解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涉外法治、涉外法治工作实践四个维度,全面阐述了涉外法治在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以服务赴东盟投资的能力建设为例,详细讲解了如何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以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张晓君强调,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贵阳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依法治市办主任彭容江主持   彭容江强调,要围绕贵阳贵安对外开放主攻的国际市场,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法律法学工作者“走出去”,加强对外交流,了解相关规则,精准有效布局和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要把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着力培育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涉外法治工作队伍,为贵阳贵安企业走出国门提供更加全面、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要引导企业更好发挥内设法治部门或法律顾问在决策、签约、履约过程中的作用,注重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合法权益;要引导企业家增强法治意识,自觉把依法合规要求贯穿企业经营发展各方面,牢牢守住依法合规经营的底线,共同为贵阳贵安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贵阳市委依法治市办领导、省律师协会代表与授课老师合影   贵阳贵安政法干部代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代表、省内高校法学院部分师生代表、省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代表以及贵州西政校友会代表参加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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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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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重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1月1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1月15日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第九条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第十五条  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九条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第二十二条  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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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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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贵安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两会”履职风采

贵阳市“两会”   随着2025年省级地方“两会”陆续召开,贵州也进入了“两会时间”。贵州省律师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通过参加各级“两会”  积极建言献策,发出律师“好声音”。   2025年1月11日、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贵阳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召开。贵阳贵安4名律师人大代表和7名律师政协委员参会。省政协委员薛军律师列席贵阳市政协会议。   现在,让我们聚焦2025年贵阳市“两会”,传递“两会律音”。   一、市人大代表   (一)钟远人律师   钟远人代表提出如下5项建议: 1、《深化国企改革,减少国企管理层级的建议》 2、《打造好的营商环境 政府及平台公司要做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带头者的建议》 3、《严格刑事诉讼证据标准,正确适用法律,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的建议》 4、《治理营商环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法院公平严格执法,决不能让生效判决成“法律白条”》 5、《法检两院对其经典案例,加大宣传力度的建议》   (二)舒茴律师   舒茴代表提出如下3项建议: 1、《关于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力度的意见建议》 2、《关于推动保障贵阳市律师调查权的建议》 3、《关于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意见建议》   (三)赵敏律师   赵敏代表提出如下2项建议: 1、《关于推进贵阳市小额金融纠纷非诉讼调解工作机制建议》 2、《有力推动合规体系建设 助力贵阳市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王静律师   王静代表提出如下2项建议: 1、《关于加强对我市观山湖区金融城乱停放及交通管理的建议》 2、《关于盘活国企空置办公用房,提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建议》   二、市政协委员   (一)程耀辉律师   程耀辉委员提出“关于优化贵阳市旅游集散中心的建议”的提案。   (二)宋迅律师   宋迅委员提出“关于制定《贵阳市公共场所秩序管理办法》”的提案。   (三)李国胜律师   李国胜委员提出“关于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建议”的提案。   (四)刘海律师   刘海委员提出“关于深化我市法院‘审辅事务集约化管理’的建议”和“关于建立常态‘检察护企’的建议”的提案。   (五)吕俊律师   吕俊委员提出“全力保障法院立案及审理效率的公平公正的建议”和“以课本剧带动美育教育 提高学生的美育素养的建议”的提案。   (六)黄思逸律师   黄思逸委员提出“提升‘检察护企’行动质效,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以及“关于推动我市市政道路移交工作的建议”的社情民意,并代表农工党贵阳市委员会参与联组发言。   (七)张怡律师   张怡委员提出“关于对贵阳贵安城市更新与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增效的建议”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宁疗护体系建设的建议”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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