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专业委员会
贵州省律师协会
邮编:550081
电话:0851-85872448(兼传真)
邮箱:gzslsxh@126.com
网址:http://www.gzsls.com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六栋20楼
“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③ | 量刑建议无期,判决十五年,律师如何成功辩护
- 分类:专业委员会工作平台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法律援助专业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22-04-22 17:04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的专业性、规范性指导,提升律师整体业务水平,展示律师良好职业形象,贵州省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评选活动已顺利举办完成。经过初评、专家复评等环节,最终评选出省律协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将持续发布,供大家学习交流。
案情简介
案 由:贩卖毒品案
受援人:陈某乙
承办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袁雪飞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贵阳市A区B小区代某家中以人民币280元每克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700克给代某。当日,公安人员在代某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2块,净重693.56克。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搭乘陈某甲的女儿郑某驾驶的车辆前往贵阳市,准备与代某进行毒品交易。当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贵阳市某收费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在郑某驾驶的小轿车后备箱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2块,净重403.6克。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从代某的住处及被告人陈某甲的女儿郑某驾驶的车辆内查获的四块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61.25%、61.95%、58.59%、59.29%。
承办过程
2019年10月30日,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接受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袁雪飞律师担任被告人陈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一审程序的辩护人。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侦査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运输毒品罪向贵阳市A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A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转至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接受指派后,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对案件证据、同步录音录像进行了认真查阅和比对,认真分析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和案件情况,充分掌握了案件事实及证据,撰写发问提纲、质证意见及辩护意见。
承办思路
承办律师从维护当事人的角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本案第二桩犯罪系犯意诱惑,为典型的控制交易,陈某乙系陈某甲贩卖毒品的帮助犯,主观上是否明知陈某甲携带毒品至贵阳是为本案的构罪要件,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2.在第二桩犯罪中,涉案毒品未实际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对陈某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陈某乙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4.陈某乙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因此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为当事人进行罪轻辩护。
承办结果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为无期徒刑,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辩护人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充分发表辩护意见,2019年12月31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陈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法援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尽责履职,积极为当事人查阅卷宗,对案件证据、同步录音录像进行了认真查阅和比对,认真分析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和案件情况,充分掌握了案件事实及证据,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从多角度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尽管在人民检察院无期徒刑量刑建议的压力下,仍为当事人作轻罪辩护,承办律师提出的轻罪辩护意见被人民法院采纳,最终判处陈某乙有期徒刑十五年,达到了轻罪辩护的效果,为本案当事人争取了最大利益。
“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③ | 量刑建议无期,判决十五年,律师如何成功辩护
【概要描述】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的专业性、规范性指导,提升律师整体业务水平,展示律师良好职业形象,贵州省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评选活动已顺利举办完成。经过初评、专家复评等环节,最终评选出省律协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将持续发布,供大家学习交流。
案情简介
案 由:贩卖毒品案
受援人:陈某乙
承办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袁雪飞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贵阳市A区B小区代某家中以人民币280元每克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700克给代某。当日,公安人员在代某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2块,净重693.56克。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搭乘陈某甲的女儿郑某驾驶的车辆前往贵阳市,准备与代某进行毒品交易。当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贵阳市某收费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在郑某驾驶的小轿车后备箱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2块,净重403.6克。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从代某的住处及被告人陈某甲的女儿郑某驾驶的车辆内查获的四块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61.25%、61.95%、58.59%、59.29%。
承办过程
2019年10月30日,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接受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袁雪飞律师担任被告人陈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一审程序的辩护人。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侦査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运输毒品罪向贵阳市A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A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转至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接受指派后,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对案件证据、同步录音录像进行了认真查阅和比对,认真分析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和案件情况,充分掌握了案件事实及证据,撰写发问提纲、质证意见及辩护意见。
承办思路
承办律师从维护当事人的角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本案第二桩犯罪系犯意诱惑,为典型的控制交易,陈某乙系陈某甲贩卖毒品的帮助犯,主观上是否明知陈某甲携带毒品至贵阳是为本案的构罪要件,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2.在第二桩犯罪中,涉案毒品未实际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对陈某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陈某乙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4.陈某乙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因此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为当事人进行罪轻辩护。
承办结果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为无期徒刑,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辩护人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充分发表辩护意见,2019年12月31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陈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法援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尽责履职,积极为当事人查阅卷宗,对案件证据、同步录音录像进行了认真查阅和比对,认真分析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和案件情况,充分掌握了案件事实及证据,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从多角度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尽管在人民检察院无期徒刑量刑建议的压力下,仍为当事人作轻罪辩护,承办律师提出的轻罪辩护意见被人民法院采纳,最终判处陈某乙有期徒刑十五年,达到了轻罪辩护的效果,为本案当事人争取了最大利益。
- 分类:专业委员会工作平台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法律援助专业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22-04-22 17:04
- 访问量:0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的专业性、规范性指导,提升律师整体业务水平,展示律师良好职业形象,贵州省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评选活动已顺利举办完成。经过初评、专家复评等环节,最终评选出省律协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将持续发布,供大家学习交流。
案情简介
案 由:贩卖毒品案
受援人:陈某乙
承办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袁雪飞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贵阳市A区B小区代某家中以人民币280元每克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700克给代某。当日,公安人员在代某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2块,净重693.56克。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搭乘陈某甲的女儿郑某驾驶的车辆前往贵阳市,准备与代某进行毒品交易。当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贵阳市某收费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在郑某驾驶的小轿车后备箱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2块,净重403.6克。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从代某的住处及被告人陈某甲的女儿郑某驾驶的车辆内查获的四块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61.25%、61.95%、58.59%、59.29%。
承办过程
2019年10月30日,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接受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袁雪飞律师担任被告人陈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一审程序的辩护人。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侦査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运输毒品罪向贵阳市A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A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转至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接受指派后,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对案件证据、同步录音录像进行了认真查阅和比对,认真分析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和案件情况,充分掌握了案件事实及证据,撰写发问提纲、质证意见及辩护意见。
承办思路
承办律师从维护当事人的角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本案第二桩犯罪系犯意诱惑,为典型的控制交易,陈某乙系陈某甲贩卖毒品的帮助犯,主观上是否明知陈某甲携带毒品至贵阳是为本案的构罪要件,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2.在第二桩犯罪中,涉案毒品未实际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对陈某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陈某乙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4.陈某乙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因此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为当事人进行罪轻辩护。
承办结果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为无期徒刑,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辩护人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充分发表辩护意见,2019年12月31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陈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法援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尽责履职,积极为当事人查阅卷宗,对案件证据、同步录音录像进行了认真查阅和比对,认真分析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和案件情况,充分掌握了案件事实及证据,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从多角度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尽管在人民检察院无期徒刑量刑建议的压力下,仍为当事人作轻罪辩护,承办律师提出的轻罪辩护意见被人民法院采纳,最终判处陈某乙有期徒刑十五年,达到了轻罪辩护的效果,为本案当事人争取了最大利益。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