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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⑤ | 律师协助确认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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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⑤ | 律师协助确认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省律协法援委
  • 发布时间:2022-05-17 16:26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的专业性、规范性指导,提升律师整体业务水平,展示律师良好职业形象,贵州省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评选活动已顺利举办完成。经过初评、专家复评等环节,最终评选出省律协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将持续发布,供大家学习交流。





 










案情简介






案由:确认行政不作为(未及时抢救)行为违法

受援人:吕某某

承办律师:张格彬

承办单位:贵州鲁鑫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原告吕某某(女)与死者黄某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共同育有一子为黄某乙。2018年9月8日,黄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对黄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决定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由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B派出所(第三人)送至C区行政拘留所予以行政拘留。2018年9月20日,黄某某执行完十二日行政拘留后,因其年满60周岁,不宜收押强制隔离戒毒所,故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B派出所为黄某某办理责令社区戒毒审批手续。当日12点50分,黄某某在B派出所滞留室办理社区戒毒手续时突发抽搐、意识障碍,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B派出所拨打120急救电话,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于当日13点6分出车,13点18分到达,然而此时黄某某已经死亡。

 

  吕某某在事发当日下午5点左右接到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被告)和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B派出所的电话通知,此时死者黄某某已经被送往清镇市某殡仪馆。事后,黄某甲(死者妹妹)和程某甲(死者侄媳妇)查看当时监控视频发现:事发当日9点20分左右,死者被警察带进贵阳市公安局A区分局B派出所,大概半小时之后,死者被警察带去上厕所,大概20分钟左右,死者从厕所出来,露出痛苦的样子,上午11点左右,死者在被关押的房间里大声呼救,摇晃关押的门,在同一个房间被关押的另一个人也帮忙呼救,呼救时间长达2个小时。

 

  2018年9月21日,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委托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某的死因作司法鉴定。2018年11月27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为:黄某某系因自身心脏疾病导致心源性猝死。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于2019年3月接受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3月21日代书以受援人吕某某、黄某乙以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和第三人B派出所的行政不作为和迟延抢救黄某某导致其死亡向贵州省贵阳市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和第三人的不作为(未及时抢救)行为违法,且被告和第三人的不作为与黄某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经过庭审质证辩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的规定,黄某某在办案区内死亡,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其是否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对黄某某履行了及时救助的监管职责,是否与黄某某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因被告均未提交相关证据,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承办思路









  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律师提出以下意见:1、黄某某进拘留所时是健康的,经过拘留所体检的。2、黄某某在派出所办手续时,突发疾病死亡的原因是什么?3、公安机关在限制人身自由时,应有及时救助的义务。4、被告及第三人拿出的视频是否能反映客观真实性。因为黄某甲(死者妹妹)和程某甲(死者侄媳妇)看到的监控视频是断断续续的,无完整的视频。5、120抢救无果,反映120急救到现场时黄某某已经死亡,明显存在抢救不及时,延误抢救治疗。6、黄某某在事发当天有无进食,发病时间、抢救时间和死亡时间能否确定?受援人询问被告及第三人黄某某是在哪个医院抢救等相关事宜,被告和第三人都拒绝回复。7、鉴定报告认为黄某某系因自身心脏疾病导致心源性猝死的意见不正确。因为死者黄某某从来没有心脏病,也没有心脏病史,没有住院治疗过,身体是健康的。



 










承办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某在派出所办案期间,被告未尽到法定监管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与黄某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据此判决:“确认被告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未尽法定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的违法行为与黄某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评析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迟来的救助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案法援律师办案时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认真抓住证据细节,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法援律师抽丝剥茧,迅速抓住本案存在的关键细节,深挖法律依据,为本案举证困难的问题得以解决,对本案存在的争议举一反三,推动本案走向胜诉的终点,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⑤ | 律师协助确认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概要描述】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的专业性、规范性指导,提升律师整体业务水平,展示律师良好职业形象,贵州省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评选活动已顺利举办完成。经过初评、专家复评等环节,最终评选出省律协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将持续发布,供大家学习交流。





 










案情简介






案由:确认行政不作为(未及时抢救)行为违法

受援人:吕某某

承办律师:张格彬

承办单位:贵州鲁鑫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原告吕某某(女)与死者黄某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共同育有一子为黄某乙。2018年9月8日,黄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对黄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决定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由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B派出所(第三人)送至C区行政拘留所予以行政拘留。2018年9月20日,黄某某执行完十二日行政拘留后,因其年满60周岁,不宜收押强制隔离戒毒所,故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B派出所为黄某某办理责令社区戒毒审批手续。当日12点50分,黄某某在B派出所滞留室办理社区戒毒手续时突发抽搐、意识障碍,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B派出所拨打120急救电话,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于当日13点6分出车,13点18分到达,然而此时黄某某已经死亡。

 

  吕某某在事发当日下午5点左右接到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被告)和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B派出所的电话通知,此时死者黄某某已经被送往清镇市某殡仪馆。事后,黄某甲(死者妹妹)和程某甲(死者侄媳妇)查看当时监控视频发现:事发当日9点20分左右,死者被警察带进贵阳市公安局A区分局B派出所,大概半小时之后,死者被警察带去上厕所,大概20分钟左右,死者从厕所出来,露出痛苦的样子,上午11点左右,死者在被关押的房间里大声呼救,摇晃关押的门,在同一个房间被关押的另一个人也帮忙呼救,呼救时间长达2个小时。

 

  2018年9月21日,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委托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某的死因作司法鉴定。2018年11月27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为:黄某某系因自身心脏疾病导致心源性猝死。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于2019年3月接受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3月21日代书以受援人吕某某、黄某乙以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和第三人B派出所的行政不作为和迟延抢救黄某某导致其死亡向贵州省贵阳市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和第三人的不作为(未及时抢救)行为违法,且被告和第三人的不作为与黄某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经过庭审质证辩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的规定,黄某某在办案区内死亡,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其是否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对黄某某履行了及时救助的监管职责,是否与黄某某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因被告均未提交相关证据,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承办思路









  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律师提出以下意见:1、黄某某进拘留所时是健康的,经过拘留所体检的。2、黄某某在派出所办手续时,突发疾病死亡的原因是什么?3、公安机关在限制人身自由时,应有及时救助的义务。4、被告及第三人拿出的视频是否能反映客观真实性。因为黄某甲(死者妹妹)和程某甲(死者侄媳妇)看到的监控视频是断断续续的,无完整的视频。5、120抢救无果,反映120急救到现场时黄某某已经死亡,明显存在抢救不及时,延误抢救治疗。6、黄某某在事发当天有无进食,发病时间、抢救时间和死亡时间能否确定?受援人询问被告及第三人黄某某是在哪个医院抢救等相关事宜,被告和第三人都拒绝回复。7、鉴定报告认为黄某某系因自身心脏疾病导致心源性猝死的意见不正确。因为死者黄某某从来没有心脏病,也没有心脏病史,没有住院治疗过,身体是健康的。



 










承办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某在派出所办案期间,被告未尽到法定监管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与黄某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据此判决:“确认被告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未尽法定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的违法行为与黄某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评析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迟来的救助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案法援律师办案时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认真抓住证据细节,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法援律师抽丝剥茧,迅速抓住本案存在的关键细节,深挖法律依据,为本案举证困难的问题得以解决,对本案存在的争议举一反三,推动本案走向胜诉的终点,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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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省律协法援委
  • 发布时间:2022-05-17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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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案由:确认行政不作为(未及时抢救)行为违法

受援人:吕某某

承办律师:张格彬

承办单位:贵州鲁鑫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原告吕某某(女)与死者黄某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共同育有一子为黄某乙。2018年9月8日,黄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对黄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决定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由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B派出所(第三人)送至C区行政拘留所予以行政拘留。2018年9月20日,黄某某执行完十二日行政拘留后,因其年满60周岁,不宜收押强制隔离戒毒所,故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B派出所为黄某某办理责令社区戒毒审批手续。当日12点50分,黄某某在B派出所滞留室办理社区戒毒手续时突发抽搐、意识障碍,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B派出所拨打120急救电话,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于当日13点6分出车,13点18分到达,然而此时黄某某已经死亡。

 

  吕某某在事发当日下午5点左右接到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被告)和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B派出所的电话通知,此时死者黄某某已经被送往清镇市某殡仪馆。事后,黄某甲(死者妹妹)和程某甲(死者侄媳妇)查看当时监控视频发现:事发当日9点20分左右,死者被警察带进贵阳市公安局A区分局B派出所,大概半小时之后,死者被警察带去上厕所,大概20分钟左右,死者从厕所出来,露出痛苦的样子,上午11点左右,死者在被关押的房间里大声呼救,摇晃关押的门,在同一个房间被关押的另一个人也帮忙呼救,呼救时间长达2个小时。

 

  2018年9月21日,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委托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某的死因作司法鉴定。2018年11月27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为:黄某某系因自身心脏疾病导致心源性猝死。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于2019年3月接受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3月21日代书以受援人吕某某、黄某乙以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和第三人B派出所的行政不作为和迟延抢救黄某某导致其死亡向贵州省贵阳市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和第三人的不作为(未及时抢救)行为违法,且被告和第三人的不作为与黄某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经过庭审质证辩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的规定,黄某某在办案区内死亡,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其是否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对黄某某履行了及时救助的监管职责,是否与黄某某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因被告均未提交相关证据,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承办思路

  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律师提出以下意见:1、黄某某进拘留所时是健康的,经过拘留所体检的。2、黄某某在派出所办手续时,突发疾病死亡的原因是什么?3、公安机关在限制人身自由时,应有及时救助的义务。4、被告及第三人拿出的视频是否能反映客观真实性。因为黄某甲(死者妹妹)和程某甲(死者侄媳妇)看到的监控视频是断断续续的,无完整的视频。5、120抢救无果,反映120急救到现场时黄某某已经死亡,明显存在抢救不及时,延误抢救治疗。6、黄某某在事发当天有无进食,发病时间、抢救时间和死亡时间能否确定?受援人询问被告及第三人黄某某是在哪个医院抢救等相关事宜,被告和第三人都拒绝回复。7、鉴定报告认为黄某某系因自身心脏疾病导致心源性猝死的意见不正确。因为死者黄某某从来没有心脏病,也没有心脏病史,没有住院治疗过,身体是健康的。

 

承办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某在派出所办案期间,被告未尽到法定监管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与黄某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据此判决:“确认被告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未尽法定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的违法行为与黄某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评析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迟来的救助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案法援律师办案时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认真抓住证据细节,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法援律师抽丝剥茧,迅速抓住本案存在的关键细节,深挖法律依据,为本案举证困难的问题得以解决,对本案存在的争议举一反三,推动本案走向胜诉的终点,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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