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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⑤ | 律师协助确认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省律协法援委
  • 发布时间:2022-05-17 16:26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的专业性、规范性指导,提升律师整体业务水平,展示律师良好职业形象,贵州省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评选活动已顺利举办完成。经过初评、专家复评等环节,最终评选出省律协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将持续发布,供大家学习交流。





 










案情简介






案由:确认行政不作为(未及时抢救)行为违法

受援人:吕某某

承办律师:张格彬

承办单位:贵州鲁鑫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原告吕某某(女)与死者黄某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共同育有一子为黄某乙。2018年9月8日,黄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对黄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决定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由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B派出所(第三人)送至C区行政拘留所予以行政拘留。2018年9月20日,黄某某执行完十二日行政拘留后,因其年满60周岁,不宜收押强制隔离戒毒所,故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B派出所为黄某某办理责令社区戒毒审批手续。当日12点50分,黄某某在B派出所滞留室办理社区戒毒手续时突发抽搐、意识障碍,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B派出所拨打120急救电话,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于当日13点6分出车,13点18分到达,然而此时黄某某已经死亡。

 

  吕某某在事发当日下午5点左右接到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被告)和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B派出所的电话通知,此时死者黄某某已经被送往清镇市某殡仪馆。事后,黄某甲(死者妹妹)和程某甲(死者侄媳妇)查看当时监控视频发现:事发当日9点20分左右,死者被警察带进贵阳市公安局A区分局B派出所,大概半小时之后,死者被警察带去上厕所,大概20分钟左右,死者从厕所出来,露出痛苦的样子,上午11点左右,死者在被关押的房间里大声呼救,摇晃关押的门,在同一个房间被关押的另一个人也帮忙呼救,呼救时间长达2个小时。

 

  2018年9月21日,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委托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某的死因作司法鉴定。2018年11月27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为:黄某某系因自身心脏疾病导致心源性猝死。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于2019年3月接受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3月21日代书以受援人吕某某、黄某乙以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和第三人B派出所的行政不作为和迟延抢救黄某某导致其死亡向贵州省贵阳市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和第三人的不作为(未及时抢救)行为违法,且被告和第三人的不作为与黄某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经过庭审质证辩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的规定,黄某某在办案区内死亡,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其是否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对黄某某履行了及时救助的监管职责,是否与黄某某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因被告均未提交相关证据,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承办思路









  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律师提出以下意见:1、黄某某进拘留所时是健康的,经过拘留所体检的。2、黄某某在派出所办手续时,突发疾病死亡的原因是什么?3、公安机关在限制人身自由时,应有及时救助的义务。4、被告及第三人拿出的视频是否能反映客观真实性。因为黄某甲(死者妹妹)和程某甲(死者侄媳妇)看到的监控视频是断断续续的,无完整的视频。5、120抢救无果,反映120急救到现场时黄某某已经死亡,明显存在抢救不及时,延误抢救治疗。6、黄某某在事发当天有无进食,发病时间、抢救时间和死亡时间能否确定?受援人询问被告及第三人黄某某是在哪个医院抢救等相关事宜,被告和第三人都拒绝回复。7、鉴定报告认为黄某某系因自身心脏疾病导致心源性猝死的意见不正确。因为死者黄某某从来没有心脏病,也没有心脏病史,没有住院治疗过,身体是健康的。



 










承办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某在派出所办案期间,被告未尽到法定监管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与黄某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据此判决:“确认被告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未尽法定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的违法行为与黄某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评析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迟来的救助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案法援律师办案时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认真抓住证据细节,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法援律师抽丝剥茧,迅速抓住本案存在的关键细节,深挖法律依据,为本案举证困难的问题得以解决,对本案存在的争议举一反三,推动本案走向胜诉的终点,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⑤ | 律师协助确认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概要描述】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的专业性、规范性指导,提升律师整体业务水平,展示律师良好职业形象,贵州省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评选活动已顺利举办完成。经过初评、专家复评等环节,最终评选出省律协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将持续发布,供大家学习交流。





 










案情简介






案由:确认行政不作为(未及时抢救)行为违法

受援人:吕某某

承办律师:张格彬

承办单位:贵州鲁鑫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原告吕某某(女)与死者黄某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共同育有一子为黄某乙。2018年9月8日,黄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对黄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决定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由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B派出所(第三人)送至C区行政拘留所予以行政拘留。2018年9月20日,黄某某执行完十二日行政拘留后,因其年满60周岁,不宜收押强制隔离戒毒所,故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B派出所为黄某某办理责令社区戒毒审批手续。当日12点50分,黄某某在B派出所滞留室办理社区戒毒手续时突发抽搐、意识障碍,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B派出所拨打120急救电话,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于当日13点6分出车,13点18分到达,然而此时黄某某已经死亡。

 

  吕某某在事发当日下午5点左右接到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被告)和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B派出所的电话通知,此时死者黄某某已经被送往清镇市某殡仪馆。事后,黄某甲(死者妹妹)和程某甲(死者侄媳妇)查看当时监控视频发现:事发当日9点20分左右,死者被警察带进贵阳市公安局A区分局B派出所,大概半小时之后,死者被警察带去上厕所,大概20分钟左右,死者从厕所出来,露出痛苦的样子,上午11点左右,死者在被关押的房间里大声呼救,摇晃关押的门,在同一个房间被关押的另一个人也帮忙呼救,呼救时间长达2个小时。

 

  2018年9月21日,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委托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某的死因作司法鉴定。2018年11月27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为:黄某某系因自身心脏疾病导致心源性猝死。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于2019年3月接受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3月21日代书以受援人吕某某、黄某乙以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和第三人B派出所的行政不作为和迟延抢救黄某某导致其死亡向贵州省贵阳市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和第三人的不作为(未及时抢救)行为违法,且被告和第三人的不作为与黄某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经过庭审质证辩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的规定,黄某某在办案区内死亡,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其是否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对黄某某履行了及时救助的监管职责,是否与黄某某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因被告均未提交相关证据,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承办思路









  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律师提出以下意见:1、黄某某进拘留所时是健康的,经过拘留所体检的。2、黄某某在派出所办手续时,突发疾病死亡的原因是什么?3、公安机关在限制人身自由时,应有及时救助的义务。4、被告及第三人拿出的视频是否能反映客观真实性。因为黄某甲(死者妹妹)和程某甲(死者侄媳妇)看到的监控视频是断断续续的,无完整的视频。5、120抢救无果,反映120急救到现场时黄某某已经死亡,明显存在抢救不及时,延误抢救治疗。6、黄某某在事发当天有无进食,发病时间、抢救时间和死亡时间能否确定?受援人询问被告及第三人黄某某是在哪个医院抢救等相关事宜,被告和第三人都拒绝回复。7、鉴定报告认为黄某某系因自身心脏疾病导致心源性猝死的意见不正确。因为死者黄某某从来没有心脏病,也没有心脏病史,没有住院治疗过,身体是健康的。



 










承办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某在派出所办案期间,被告未尽到法定监管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与黄某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据此判决:“确认被告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未尽法定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的违法行为与黄某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评析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迟来的救助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案法援律师办案时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认真抓住证据细节,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法援律师抽丝剥茧,迅速抓住本案存在的关键细节,深挖法律依据,为本案举证困难的问题得以解决,对本案存在的争议举一反三,推动本案走向胜诉的终点,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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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案由:确认行政不作为(未及时抢救)行为违法

受援人:吕某某

承办律师:张格彬

承办单位:贵州鲁鑫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原告吕某某(女)与死者黄某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共同育有一子为黄某乙。2018年9月8日,黄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对黄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决定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由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B派出所(第三人)送至C区行政拘留所予以行政拘留。2018年9月20日,黄某某执行完十二日行政拘留后,因其年满60周岁,不宜收押强制隔离戒毒所,故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B派出所为黄某某办理责令社区戒毒审批手续。当日12点50分,黄某某在B派出所滞留室办理社区戒毒手续时突发抽搐、意识障碍,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B派出所拨打120急救电话,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于当日13点6分出车,13点18分到达,然而此时黄某某已经死亡。

 

  吕某某在事发当日下午5点左右接到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被告)和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B派出所的电话通知,此时死者黄某某已经被送往清镇市某殡仪馆。事后,黄某甲(死者妹妹)和程某甲(死者侄媳妇)查看当时监控视频发现:事发当日9点20分左右,死者被警察带进贵阳市公安局A区分局B派出所,大概半小时之后,死者被警察带去上厕所,大概20分钟左右,死者从厕所出来,露出痛苦的样子,上午11点左右,死者在被关押的房间里大声呼救,摇晃关押的门,在同一个房间被关押的另一个人也帮忙呼救,呼救时间长达2个小时。

 

  2018年9月21日,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委托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某的死因作司法鉴定。2018年11月27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为:黄某某系因自身心脏疾病导致心源性猝死。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于2019年3月接受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3月21日代书以受援人吕某某、黄某乙以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和第三人B派出所的行政不作为和迟延抢救黄某某导致其死亡向贵州省贵阳市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和第三人的不作为(未及时抢救)行为违法,且被告和第三人的不作为与黄某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经过庭审质证辩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的规定,黄某某在办案区内死亡,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其是否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对黄某某履行了及时救助的监管职责,是否与黄某某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因被告均未提交相关证据,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承办思路

  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律师提出以下意见:1、黄某某进拘留所时是健康的,经过拘留所体检的。2、黄某某在派出所办手续时,突发疾病死亡的原因是什么?3、公安机关在限制人身自由时,应有及时救助的义务。4、被告及第三人拿出的视频是否能反映客观真实性。因为黄某甲(死者妹妹)和程某甲(死者侄媳妇)看到的监控视频是断断续续的,无完整的视频。5、120抢救无果,反映120急救到现场时黄某某已经死亡,明显存在抢救不及时,延误抢救治疗。6、黄某某在事发当天有无进食,发病时间、抢救时间和死亡时间能否确定?受援人询问被告及第三人黄某某是在哪个医院抢救等相关事宜,被告和第三人都拒绝回复。7、鉴定报告认为黄某某系因自身心脏疾病导致心源性猝死的意见不正确。因为死者黄某某从来没有心脏病,也没有心脏病史,没有住院治疗过,身体是健康的。

 

承办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某在派出所办案期间,被告未尽到法定监管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与黄某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据此判决:“确认被告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未尽法定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贵阳市公安局A分局的违法行为与黄某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评析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迟来的救助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案法援律师办案时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认真抓住证据细节,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法援律师抽丝剥茧,迅速抓住本案存在的关键细节,深挖法律依据,为本案举证困难的问题得以解决,对本案存在的争议举一反三,推动本案走向胜诉的终点,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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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省律师行业党委召开全省律师行业党纪学习教育动员部署会议

4月17日,省律师行业党委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对全省律师行业党纪学习教育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政治部(警务部)主任、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张大石主持会议并讲话。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全省9个市(州)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办负责同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省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纪学习教育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精神和司法部党组、省司法厅党委党纪学习教育部署会议精神,审议通过《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实施方案》。   会议强调,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全省律师行业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全省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及广大律师要深刻认识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意义,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做到模范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把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执业基本要求,始终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会议要求,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和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律师行业特点,原原本本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解读,深化对《条例》的理解运用。注重将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重在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推动《条例》入脑入心。要认真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组织书记上党课等形式,紧密结合律师行业工作实际和特点,采取形式多样、灵活生动的学习方式,确保学习教育效果。要做好学习教育指导和宣传引导工作,进一步端正学风,坚决反对形式主义。要坚持示范带动。全省律师行业各级党委书记、班子成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坚持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律所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支委成员要坚持带头学习,坚持和所属党员同学习、共讨论,注意在研学、交流中增强对党纪党规的认识,加深理解。要加强警示教育。坚持以案促学、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注重用身边案例教育身边人,让党员和广大律师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要抓好成果转化。把党纪学习教育与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与深入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与深入推进行业“头雁行动”等统筹结合起来,坚持两手抓、两促进,以党纪学习教育推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取得扎实成效,推进全省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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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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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4月21日将举办民商事再审实务与民商事诉讼法官裁判思维专题培训!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民商事律师诉讼及再审实务能力,搭建市(州)律师业务交流平台,省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拟于2024年4月21日(本周日)举办民商事再审实务与民商事诉讼法官裁判思维专题培训,请各位律师积极报名,报名方式见培训通知。 培训通知 一、培训时间 2024年4月21日9:00—16:30 二、培训方式 线下现场培训   三、培训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28号西部研发基地4号楼贵阳郁锦香酒店3楼锦香厅   四、举办单位 主办单位: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单位: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      贵阳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   五、培训人员 1.省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2.各市(州)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3.自愿参会的律师、实习律师   六、培训规模 300人 七、培训流程 1.9:00-12:00 陈茂华作《民商事案件再审实务》专题讲座 2.12:00-13:30 午休 3.13:30-16:30 吴永霞作《民商事法官裁判思维》专题培训 八、参会费用 1.本次培训不收取培训费用 2.参会律师自行承担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 九、报名   报名律师请在2024年4月19日17:00前通过微信扫描报名码填报信息后,再扫描培训微信群的二维码入群,方可完成报名,二者缺一视为报名无效,名额有限,报完即止。 报名二维码 培训微信群二维码 十、课时 本次培训每个课程计4个课时,共计8个课时。 十一、联系方式 省律协民专委联系人杨吕吕:15285174832 贵阳市律协民专委联系人聂星星:18185000265 培训老师简介   陈茂华:贵州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曾担任贵州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审判监督第一庭庭长,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贵州大学法律硕士、民商法学博士(在读),参与国家社科基金课题1项,主持中国法学会青年基金课题、全省法院重点课题等10余项,在《法律科学》(CSSCI)《法学教育研究》(CSSCI)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     吴永霞: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原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西南政法大学博士,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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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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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安顺市召开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

     2024年4月15日,安顺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大会选举产生安顺市律师协会新一届领导班子。   15日上午,安顺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马涛出席开幕式并讲话,受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委托,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薛军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杨虹,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开惠,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韦大志,共青团市委书记张恒,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章明,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裴莉,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戴波,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曾涛,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会长王琴出席开幕式。开幕式由王开惠主持。   王琴代表安顺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作了《安顺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大会审议通过了《安顺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安顺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监事会工作报告》《安顺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安顺市律师协会章程(修订草案)》《安顺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修订草案)》《安顺市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草案)》。   大会对安顺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取得的工作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并选举产生由50名律师组成的安顺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由11名律师组成的安顺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5名律师组成的安顺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监事会。彭斌荣当选安顺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会长,王季玲当选安顺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监事会监事长。   大会还对获得“2020-2023年度安顺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和优秀青年律师”称号的律所和律师代表进行了表彰。        15日下午,大会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闭幕,王开惠出席闭幕式并讲话,戴波主持闭幕式。   来自安顺市各县(自治县、市、区)律师代表和特邀代表共136人参加了本次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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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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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贵州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律师行业发展研讨会召开

  2024年4月16日下午,贵州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律师行业发展研讨会在贵阳国际生态会议中心召开。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教授王进喜,贵州财经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赵普,省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占霞,省法学会副会长、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陈玉梅,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政治部(警务部)主任、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张大石,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等100余名嘉宾、代表出席会议。   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由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李昱主持。大会表决通过了《贵州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章程(草案)》,选举产生了由64名理事组成的贵州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张大石当选会长,文永辉、白敏、令狐兴中、李昱、李惠、陈静忠、胡卫东、唐海清当选副会长,张涛当选秘书长。   大会指出,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的成立是全省律师行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助力法治贵州建设的迫切需要,有利于优化整合全省律师法学研究领域资源,促进学术与实务的紧密联系和良性互动,推动律师行业法学研究繁荣发展。希望能够团结引领全省广大律师、法学法律工作者广泛参与到法学研究中来,加强研究成果转化运用,更好地服务法治贵州、平安贵州建设。   大会号召,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要在省法学会的指导下,立足实际,凝心聚力,守正创新,推动全省律师更好融入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贵州实践,助推我省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一要站稳政治立场,牢牢把握新时代律师法学研究的正确方向。二要立足贵州实际,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全省工作大局。三要强化组织协调,为新时代贵州律师法学研究做好服务保障。   律师行业发展研讨会由陈玉梅院长主持。会议邀请了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教授王进喜和智合CEO特别助理郭凌君进行主旨演讲。王进喜以《我们需要一部什么样的律师法》为题,围绕律师行业治理体系、律所组织模式、律师的准入与退出机制等方面作了精彩演讲,并从律师法再修改的角度,对如何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提出了个人见解和建议。郭凌君以《2024年中国法律市场观察》为主旨进行演讲,分析国内外法律市场趋势,挖掘律所核心竞争力,为中国律所找准发展重点、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国际影响力提供了很好的建议。   最后,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令狐兴中主持开展“青年律师发展困惑及突破路径”主题交流。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崔海燕,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俊等6名省内外专家代表、高校代表、律师行业代表针对如何破解律师行业发展难题、助力青年律师成长等话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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