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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正式施行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05-19 10:12
  • 访问量:794

【概要描述】






2022年5月17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日起正式施行。发布会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对《条例》出台的意义、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及特点进行了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贵州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对于我省繁荣发展社会科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社会科学素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都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条例》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宣传普及作为第一任务,把党的创新理论的宣传普及作为头等大事和重中之重,把党的创新理论“飞入寻常百姓家”作为科普重点。在科普形式上,要求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回应基层所想、群众所惑、百姓所盼,讲出“百姓味道”“时代味道”,让群众坐得下、听得进、弄得懂、记得牢;要求充分用好革命遗址遗迹、纪念场馆等资源,深入挖掘讲好我们党的光荣革命传统和革命先辈的崇高品格、宝贵精神,把红色基因传承好、发扬好;要求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理论宣讲,将大讲堂与微课程相结合,推出一批富有时代气息的融媒体产品,让“云上”宣讲有声有色。



 



《条例》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作为普及重要内容,推动全民人文素养提升。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如何进一步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需要广大社科工作者发挥重要作用。如何大力弘扬共产党人精神谱系中对党忠诚的大德、为民造福的公德、严于律己的私德,不断提升道德认知,强化道德自律,砥砺道德实践,已成为社科研究普及的重大使命。《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要求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打造一批群众喜闻乐见的微课堂、微视频、名讲堂等,用群众语言、群众身边的典型引领和传播主流意识、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让广大干部群众在润物无声、潜移默化中受到思想的陶冶和情感升华,使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滋养心灵,不断提升全民的道德水准和人文素养。



 



《条例》把人文社科知识传播、公民科学素养和科学精神的养成,作为社科普及的重要任务。构建以社科普及基地、社科创新团队、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为载体,以社科工作者和科普志愿者为主体的线下传播体系,坚持面向基层、面向青少年,充分利用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推动形成社会化科普工作格局,加快建立普惠共享的科普体系。积极主动地开展科普展览、科普讲座、科普报告、科普咨询等多形式科普宣传活动,大力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坚持创新科普理念和服务模式,大力推进科普信息化,增强科普教育的知识性趣味性,提高科普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合理利用铜鼓坪、鼓楼、芦笙场、风雨桥、乡村戏台等,通过道德讲堂、特色讲堂、文艺演出等多种平台和形式,对基层干部、群众进行宣讲。加强线上科普,通过微课堂、网上科普基地、线上展馆、微视频等载体平台,以大众化、分众化等方式,将科学知识普及到广大群众中去。














 













附:《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全文















 

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02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繁荣发展社会科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素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传承人类文明,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统筹协调、资源共享、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性事业,组织、支持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研究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作为素质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三)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四)组织社会科学普及研究、人才培训和对外合作交流;

(五)承担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

高等院校(职校)可以建立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鼓励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社会科学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封建迷信和邪教。

第九条  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

(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

(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七)民族文化、红色文化、生态文化、阳明文化、“三线”文化等特色文化;

(八)新时代贵州精神;

(九)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十)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民族学、宗教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心理学、考古学等体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基础理论以及应用知识。

第十一条  社会科学普及采取下列形式:

(一)举办社会科学讲座、论坛、研讨会、座谈会、培训、展览、知识竞赛、服务咨询等活动;

(二)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制作和发布社会科学公益广告;

(三)利用图书报刊、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新媒体和传统口头传承,以及公共场所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四)利用各类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举办多种群众性文化活动;

(五)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相关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周。


在社会科学普及周期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集中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深入企业、农村、机关、校园、社区、军营、网络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等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基地和平台、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合理利用铜鼓坪、鼓楼、芦笙场、风雨桥、乡村戏台等,通过道德讲堂、特色讲堂、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结合各自文化建设的实际,将社会科学知识作为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开展以职业道德、心理健康、安全生产、绿色低碳等为重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七条  各类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对象的特点、工作性质和职业要求,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规划课题、理论创新课题、专项课题、联合课题、委托课题等形式,鼓励、支持社会科学普及研究和应用开发。

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和研究活动。

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和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研究发掘特色文化资源,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九条  图书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出版、发行计划。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内容纳入公益宣传范围。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纪念馆、展览馆、会议中心、剧场、戏院、音乐厅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条件和保障措施。

文艺团体以及其他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和演出。

第二十一条  商场、医院、广场、公园、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相关设施宣传社会科学知识。

第二十二条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结合自身特点,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竞赛、演出、宣讲和咨询等形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加强与当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新闻媒体的联系,共同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与社会科学普及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保障社会科学普及所需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拨付的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应当及时足额拨付。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公共场馆及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社会科学普及场所。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科学普及产业发展,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促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基金,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队伍建设,选拔、培养和储备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库,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科学普及队伍。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企业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岗位。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制度,遴选、聘任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指导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组织管理制度,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培训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成果评价机制,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纳入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范围,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的展示、转化、推荐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经费安排、设施建设、服务提供、人员配备、素质培训等方面扶持民族地区、农村地区社会

《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正式施行

【概要描述】






2022年5月17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日起正式施行。发布会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对《条例》出台的意义、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及特点进行了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贵州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对于我省繁荣发展社会科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社会科学素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都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条例》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宣传普及作为第一任务,把党的创新理论的宣传普及作为头等大事和重中之重,把党的创新理论“飞入寻常百姓家”作为科普重点。在科普形式上,要求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回应基层所想、群众所惑、百姓所盼,讲出“百姓味道”“时代味道”,让群众坐得下、听得进、弄得懂、记得牢;要求充分用好革命遗址遗迹、纪念场馆等资源,深入挖掘讲好我们党的光荣革命传统和革命先辈的崇高品格、宝贵精神,把红色基因传承好、发扬好;要求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理论宣讲,将大讲堂与微课程相结合,推出一批富有时代气息的融媒体产品,让“云上”宣讲有声有色。



 



《条例》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作为普及重要内容,推动全民人文素养提升。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如何进一步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需要广大社科工作者发挥重要作用。如何大力弘扬共产党人精神谱系中对党忠诚的大德、为民造福的公德、严于律己的私德,不断提升道德认知,强化道德自律,砥砺道德实践,已成为社科研究普及的重大使命。《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要求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打造一批群众喜闻乐见的微课堂、微视频、名讲堂等,用群众语言、群众身边的典型引领和传播主流意识、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让广大干部群众在润物无声、潜移默化中受到思想的陶冶和情感升华,使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滋养心灵,不断提升全民的道德水准和人文素养。



 



《条例》把人文社科知识传播、公民科学素养和科学精神的养成,作为社科普及的重要任务。构建以社科普及基地、社科创新团队、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为载体,以社科工作者和科普志愿者为主体的线下传播体系,坚持面向基层、面向青少年,充分利用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推动形成社会化科普工作格局,加快建立普惠共享的科普体系。积极主动地开展科普展览、科普讲座、科普报告、科普咨询等多形式科普宣传活动,大力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坚持创新科普理念和服务模式,大力推进科普信息化,增强科普教育的知识性趣味性,提高科普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合理利用铜鼓坪、鼓楼、芦笙场、风雨桥、乡村戏台等,通过道德讲堂、特色讲堂、文艺演出等多种平台和形式,对基层干部、群众进行宣讲。加强线上科普,通过微课堂、网上科普基地、线上展馆、微视频等载体平台,以大众化、分众化等方式,将科学知识普及到广大群众中去。














 













附:《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全文















 

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02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繁荣发展社会科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素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传承人类文明,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统筹协调、资源共享、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性事业,组织、支持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研究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作为素质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三)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四)组织社会科学普及研究、人才培训和对外合作交流;

(五)承担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

高等院校(职校)可以建立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鼓励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社会科学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封建迷信和邪教。

第九条  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

(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

(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七)民族文化、红色文化、生态文化、阳明文化、“三线”文化等特色文化;

(八)新时代贵州精神;

(九)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十)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民族学、宗教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心理学、考古学等体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基础理论以及应用知识。

第十一条  社会科学普及采取下列形式:

(一)举办社会科学讲座、论坛、研讨会、座谈会、培训、展览、知识竞赛、服务咨询等活动;

(二)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制作和发布社会科学公益广告;

(三)利用图书报刊、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新媒体和传统口头传承,以及公共场所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四)利用各类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举办多种群众性文化活动;

(五)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相关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周。


在社会科学普及周期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集中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深入企业、农村、机关、校园、社区、军营、网络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等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基地和平台、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合理利用铜鼓坪、鼓楼、芦笙场、风雨桥、乡村戏台等,通过道德讲堂、特色讲堂、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结合各自文化建设的实际,将社会科学知识作为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开展以职业道德、心理健康、安全生产、绿色低碳等为重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七条  各类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对象的特点、工作性质和职业要求,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规划课题、理论创新课题、专项课题、联合课题、委托课题等形式,鼓励、支持社会科学普及研究和应用开发。

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和研究活动。

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和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研究发掘特色文化资源,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九条  图书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出版、发行计划。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内容纳入公益宣传范围。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纪念馆、展览馆、会议中心、剧场、戏院、音乐厅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条件和保障措施。

文艺团体以及其他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和演出。

第二十一条  商场、医院、广场、公园、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相关设施宣传社会科学知识。

第二十二条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结合自身特点,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竞赛、演出、宣讲和咨询等形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加强与当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新闻媒体的联系,共同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与社会科学普及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保障社会科学普及所需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拨付的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应当及时足额拨付。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公共场馆及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社会科学普及场所。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科学普及产业发展,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促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基金,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队伍建设,选拔、培养和储备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库,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科学普及队伍。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企业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岗位。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制度,遴选、聘任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指导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组织管理制度,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培训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成果评价机制,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纳入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范围,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的展示、转化、推荐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经费安排、设施建设、服务提供、人员配备、素质培训等方面扶持民族地区、农村地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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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7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日起正式施行。发布会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对《条例》出台的意义、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及特点进行了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贵州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对于我省繁荣发展社会科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社会科学素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都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条例》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宣传普及作为第一任务,把党的创新理论的宣传普及作为头等大事和重中之重,把党的创新理论“飞入寻常百姓家”作为科普重点。在科普形式上,要求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回应基层所想、群众所惑、百姓所盼,讲出“百姓味道”“时代味道”,让群众坐得下、听得进、弄得懂、记得牢;要求充分用好革命遗址遗迹、纪念场馆等资源,深入挖掘讲好我们党的光荣革命传统和革命先辈的崇高品格、宝贵精神,把红色基因传承好、发扬好;要求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理论宣讲,将大讲堂与微课程相结合,推出一批富有时代气息的融媒体产品,让“云上”宣讲有声有色。

 

《条例》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作为普及重要内容,推动全民人文素养提升。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如何进一步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需要广大社科工作者发挥重要作用。如何大力弘扬共产党人精神谱系中对党忠诚的大德、为民造福的公德、严于律己的私德,不断提升道德认知,强化道德自律,砥砺道德实践,已成为社科研究普及的重大使命。《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要求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打造一批群众喜闻乐见的微课堂、微视频、名讲堂等,用群众语言、群众身边的典型引领和传播主流意识、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让广大干部群众在润物无声、潜移默化中受到思想的陶冶和情感升华,使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滋养心灵,不断提升全民的道德水准和人文素养。

 

《条例》把人文社科知识传播、公民科学素养和科学精神的养成,作为社科普及的重要任务。构建以社科普及基地、社科创新团队、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为载体,以社科工作者和科普志愿者为主体的线下传播体系,坚持面向基层、面向青少年,充分利用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推动形成社会化科普工作格局,加快建立普惠共享的科普体系。积极主动地开展科普展览、科普讲座、科普报告、科普咨询等多形式科普宣传活动,大力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坚持创新科普理念和服务模式,大力推进科普信息化,增强科普教育的知识性趣味性,提高科普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合理利用铜鼓坪、鼓楼、芦笙场、风雨桥、乡村戏台等,通过道德讲堂、特色讲堂、文艺演出等多种平台和形式,对基层干部、群众进行宣讲。加强线上科普,通过微课堂、网上科普基地、线上展馆、微视频等载体平台,以大众化、分众化等方式,将科学知识普及到广大群众中去。

 

附:《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全文

 

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02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繁荣发展社会科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素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传承人类文明,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统筹协调、资源共享、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性事业,组织、支持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研究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作为素质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三)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四)组织社会科学普及研究、人才培训和对外合作交流;

(五)承担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

高等院校(职校)可以建立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鼓励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社会科学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封建迷信和邪教。

第九条  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

(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

(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七)民族文化、红色文化、生态文化、阳明文化、“三线”文化等特色文化;

(八)新时代贵州精神;

(九)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十)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民族学、宗教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心理学、考古学等体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基础理论以及应用知识。

第十一条  社会科学普及采取下列形式:

(一)举办社会科学讲座、论坛、研讨会、座谈会、培训、展览、知识竞赛、服务咨询等活动;

(二)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制作和发布社会科学公益广告;

(三)利用图书报刊、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新媒体和传统口头传承,以及公共场所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四)利用各类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举办多种群众性文化活动;

(五)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相关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周。

在社会科学普及周期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集中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深入企业、农村、机关、校园、社区、军营、网络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等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基地和平台、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合理利用铜鼓坪、鼓楼、芦笙场、风雨桥、乡村戏台等,通过道德讲堂、特色讲堂、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结合各自文化建设的实际,将社会科学知识作为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开展以职业道德、心理健康、安全生产、绿色低碳等为重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七条  各类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对象的特点、工作性质和职业要求,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规划课题、理论创新课题、专项课题、联合课题、委托课题等形式,鼓励、支持社会科学普及研究和应用开发。

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和研究活动。

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和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研究发掘特色文化资源,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九条  图书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出版、发行计划。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内容纳入公益宣传范围。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纪念馆、展览馆、会议中心、剧场、戏院、音乐厅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条件和保障措施。

文艺团体以及其他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和演出。

第二十一条  商场、医院、广场、公园、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相关设施宣传社会科学知识。

第二十二条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结合自身特点,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竞赛、演出、宣讲和咨询等形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加强与当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新闻媒体的联系,共同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与社会科学普及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保障社会科学普及所需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拨付的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应当及时足额拨付。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公共场馆及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社会科学普及场所。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科学普及产业发展,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促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基金,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队伍建设,选拔、培养和储备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库,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科学普及队伍。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企业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岗位。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制度,遴选、聘任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指导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组织管理制度,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培训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成果评价机制,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纳入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范围,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的展示、转化、推荐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经费安排、设施建设、服务提供、人员配备、素质培训等方面扶持民族地区、农村地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三十条  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捐赠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或者改变用途。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占用、出租本条例规定的社会科学普及公共场馆和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归还或者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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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中共铜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召开2023年度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暨2024年工作部署会。铜仁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杜晓军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和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科长、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杨华主持。铜仁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市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律师行业党建指导员,市律师行业各党支部书记共计5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铜仁市律师行业党委下辖16个党支部书记逐一述职,分别从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纪律建设、工作特色亮点等方面,既讲党支部面上工作,又讲个人履职情况,既实事求是总结成绩,又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听取各党支部书记述职后,杜晓军对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述职情况进行了点评,充分肯定了各党支部书记在加强律师行业党建方面取得的工作成效,对部分党建工作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生活落实不够严格、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足等问题,从促进党的组织建设全覆盖、建好建强标准化党支部、党建引领促进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会议指出,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就像是一块磨砺党组织书记能力的砥石,既是对各基层党组织党建成果的一次全面检阅,也是推动党组织书记持续改进工作的重要途径。述职评议不仅在于检验党组织书记的党建成绩,更在于激发各支部的创新意识和进取精神,以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的全面提升。   会议要求,2024年,要围绕迎接新中国成立75周年和持续巩固主题教育成果,把党支部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团结动员群众、推动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一要着力突出政治担当,强化政治功能。要旗帜鲜明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讲政治的要求落实到推动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全过程中。二要着力层层压实责任,增强党建实效。支部书记要坚决扛起抓党建第一责任,把党建工作作为第一要务来抓,带头贯彻落实好行业党委工作的相关要求和责任清单,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三要着力抓好机制建设,形成长效机制。要把述职作为手段,将存在问题的整改作为主攻方向,完善党建工作相关机制,最终实现基层党建工作的全面提升。四要着力夯实基层基础,全面推动律师行业党建工作高质量发展。各支部书记要牢记自己的书记身份,牢记自己是抓党建的第一责任人,切实把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支部的战斗力,内化为行业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   会议还对铜仁市律师行业各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作了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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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贵阳市律师协会举办“法治乡村·携手同行”乡村振兴公益活动

2024年4月13日,由贵阳市司法局、花溪区司法局指导,贵阳市律师协会主办的“法治乡村·携手同行”乡村振兴公益活动在贵阳市花溪区青岩古镇龙井村隆重举行。   活动当日,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政治部(警务部)主任、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张大石,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彭容江到花溪区青岩镇龙井村走访指导基层治理工作并慰问法治乡村活动工作人员。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张明勇,花溪区委副书记、区长蒋芳菊,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李昱,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杨鸿,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吴晓东,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田景文一同走访。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省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长朱山,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常务副书记尚争,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唐明鸿,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师协会会长薛军,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长李永年等陪同走访。   张大石、彭容江一行对龙井村委会、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站、簸箕画坊、银坊、蜡染坊等进行实地走访,查看公益活动现场、村规民约,并与村“两委”、各坊主、法治进乡村活动工作人员等深入交流,详细了解基层治理、人民调解、企业经营、法治乡村活动开展情况,以及龙井村作为“全国文明村镇”、“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在基层法治等方面的相关工作成果。   彭容江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法治融入乡村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乡村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鼓励律师在乡村基层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以更积极的态度、更专业的技能,配合村“两委”,服务好人民群众。   张大石强调,省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地方推动法治乡村建设,省市律师协会也要积极参与地方法治建设,村(社区)法律顾问要切实履行职责,指导、培训村(社区)两委干部、人民调解员、法律明白人发挥"关键少数"作用,示范带动广大村(居)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本次法治乡村活动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是法入人心、法治宣传。以推进乡村治理为抓手,市律协各专委在龙井村古今文化广场设置法律咨询台,对宪法、民法典、司法救助等法律知识进行普及,现场发放各类法治宣传资料,让群众把法律带回家。志愿者律师们还现场解答人民群众提出的讨薪、征地拆迁、婚姻家事等方面的法律热难点问题。   二是与民同行、送法下乡。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师协会会长薛军等律协班子成员带领广大律师走访龙井村各坊间经营主体并对其进行普法宣传工作,推动提升经营主体法治思维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薛军与村民们亲切交流,了解了村民们在经营过程中的需求和困境,主动询问村民是否需要法律帮助。薛军说:“我们看到了村民的生活环境,也感受到了他们对美好生活的渴望和期待。”薛军一行还看望了龙井村老党员、困难户,听取他们的感受,讲解日常法律问题,共同增进幸福感和归属感。   夕阳西下、华灯初上,在古井文化广场,一曲铿锵的龙鼓声拉开了文艺演出的序幕。花溪区青岩镇党委书记刘海峰,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师协会会长薛军分别致辞。本次活动采取多方协作、多元投入的方式,旨在将法律知识送到田间地头,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为和美乡村、平安乡村的建设贡献贵阳贵安律师力量。文艺表演穿插了现场提问与抢答环节,现场群众对主持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积极踊跃回答。演出最后,现场工作人员、表演人员、在场观众围绕篝火载歌载舞,本次活动在篝火晚会的欢声笑语中落幕。   本次活动以法治宣传、送法下乡、走访慰问、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全面开展,是贵阳贵安律师扎根基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生动实践,彰显了贵阳贵安律师助力乡村法治建设、推动乡村振兴的坚定决心。未来,贵阳贵安律师将聚焦乡村发展特色,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服务乡村振兴保证作用,扎实全面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用法治元素赋能乡村振兴,在乡村振兴中发出贵阳贵安律师强有力的声音。   本次活动由市律协公益法律服务和社会责任委员会、市律协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市律协党建工作委员会、市律协文化与体育委员会、市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市律协宣传委员会、中共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委员会协办,同时得到贵阳贵安广大律师、各高校法学院及社会各界人士、龙井村全体村民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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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省律师行业党委召开全省律师行业党纪学习教育动员部署会议

4月17日,省律师行业党委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对全省律师行业党纪学习教育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政治部(警务部)主任、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张大石主持会议并讲话。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全省9个市(州)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办负责同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省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纪学习教育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精神和司法部党组、省司法厅党委党纪学习教育部署会议精神,审议通过《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实施方案》。   会议强调,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全省律师行业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全省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及广大律师要深刻认识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意义,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做到模范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把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执业基本要求,始终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会议要求,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和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律师行业特点,原原本本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解读,深化对《条例》的理解运用。注重将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重在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推动《条例》入脑入心。要认真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组织书记上党课等形式,紧密结合律师行业工作实际和特点,采取形式多样、灵活生动的学习方式,确保学习教育效果。要做好学习教育指导和宣传引导工作,进一步端正学风,坚决反对形式主义。要坚持示范带动。全省律师行业各级党委书记、班子成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坚持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律所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支委成员要坚持带头学习,坚持和所属党员同学习、共讨论,注意在研学、交流中增强对党纪党规的认识,加深理解。要加强警示教育。坚持以案促学、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注重用身边案例教育身边人,让党员和广大律师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要抓好成果转化。把党纪学习教育与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与深入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与深入推进行业“头雁行动”等统筹结合起来,坚持两手抓、两促进,以党纪学习教育推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取得扎实成效,推进全省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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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4月21日将举办民商事再审实务与民商事诉讼法官裁判思维专题培训!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民商事律师诉讼及再审实务能力,搭建市(州)律师业务交流平台,省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拟于2024年4月21日(本周日)举办民商事再审实务与民商事诉讼法官裁判思维专题培训,请各位律师积极报名,报名方式见培训通知。 培训通知 一、培训时间 2024年4月21日9:00—16:30 二、培训方式 线下现场培训   三、培训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28号西部研发基地4号楼贵阳郁锦香酒店3楼锦香厅   四、举办单位 主办单位: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单位: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      贵阳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   五、培训人员 1.省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2.各市(州)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3.自愿参会的律师、实习律师   六、培训规模 300人 七、培训流程 1.9:00-12:00 陈茂华作《民商事案件再审实务》专题讲座 2.12:00-13:30 午休 3.13:30-16:30 吴永霞作《民商事法官裁判思维》专题培训 八、参会费用 1.本次培训不收取培训费用 2.参会律师自行承担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 九、报名   报名律师请在2024年4月19日17:00前通过微信扫描报名码填报信息后,再扫描培训微信群的二维码入群,方可完成报名,二者缺一视为报名无效,名额有限,报完即止。 报名二维码 培训微信群二维码 十、课时 本次培训每个课程计4个课时,共计8个课时。 十一、联系方式 省律协民专委联系人杨吕吕:15285174832 贵阳市律协民专委联系人聂星星:18185000265 培训老师简介   陈茂华:贵州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曾担任贵州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审判监督第一庭庭长,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贵州大学法律硕士、民商法学博士(在读),参与国家社科基金课题1项,主持中国法学会青年基金课题、全省法院重点课题等10余项,在《法律科学》(CSSCI)《法学教育研究》(CSSCI)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     吴永霞: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原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西南政法大学博士,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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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安顺市召开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

     2024年4月15日,安顺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大会选举产生安顺市律师协会新一届领导班子。   15日上午,安顺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马涛出席开幕式并讲话,受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委托,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薛军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杨虹,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开惠,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韦大志,共青团市委书记张恒,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章明,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裴莉,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戴波,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曾涛,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会长王琴出席开幕式。开幕式由王开惠主持。   王琴代表安顺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作了《安顺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大会审议通过了《安顺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安顺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监事会工作报告》《安顺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安顺市律师协会章程(修订草案)》《安顺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修订草案)》《安顺市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草案)》。   大会对安顺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取得的工作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并选举产生由50名律师组成的安顺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由11名律师组成的安顺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5名律师组成的安顺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监事会。彭斌荣当选安顺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会长,王季玲当选安顺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监事会监事长。   大会还对获得“2020-2023年度安顺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和优秀青年律师”称号的律所和律师代表进行了表彰。        15日下午,大会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闭幕,王开惠出席闭幕式并讲话,戴波主持闭幕式。   来自安顺市各县(自治县、市、区)律师代表和特邀代表共136人参加了本次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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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贵州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律师行业发展研讨会召开

  2024年4月16日下午,贵州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律师行业发展研讨会在贵阳国际生态会议中心召开。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教授王进喜,贵州财经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赵普,省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占霞,省法学会副会长、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陈玉梅,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政治部(警务部)主任、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张大石,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等100余名嘉宾、代表出席会议。   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由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李昱主持。大会表决通过了《贵州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章程(草案)》,选举产生了由64名理事组成的贵州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张大石当选会长,文永辉、白敏、令狐兴中、李昱、李惠、陈静忠、胡卫东、唐海清当选副会长,张涛当选秘书长。   大会指出,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的成立是全省律师行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助力法治贵州建设的迫切需要,有利于优化整合全省律师法学研究领域资源,促进学术与实务的紧密联系和良性互动,推动律师行业法学研究繁荣发展。希望能够团结引领全省广大律师、法学法律工作者广泛参与到法学研究中来,加强研究成果转化运用,更好地服务法治贵州、平安贵州建设。   大会号召,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要在省法学会的指导下,立足实际,凝心聚力,守正创新,推动全省律师更好融入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贵州实践,助推我省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一要站稳政治立场,牢牢把握新时代律师法学研究的正确方向。二要立足贵州实际,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全省工作大局。三要强化组织协调,为新时代贵州律师法学研究做好服务保障。   律师行业发展研讨会由陈玉梅院长主持。会议邀请了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教授王进喜和智合CEO特别助理郭凌君进行主旨演讲。王进喜以《我们需要一部什么样的律师法》为题,围绕律师行业治理体系、律所组织模式、律师的准入与退出机制等方面作了精彩演讲,并从律师法再修改的角度,对如何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提出了个人见解和建议。郭凌君以《2024年中国法律市场观察》为主旨进行演讲,分析国内外法律市场趋势,挖掘律所核心竞争力,为中国律所找准发展重点、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国际影响力提供了很好的建议。   最后,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令狐兴中主持开展“青年律师发展困惑及突破路径”主题交流。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崔海燕,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俊等6名省内外专家代表、高校代表、律师行业代表针对如何破解律师行业发展难题、助力青年律师成长等话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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