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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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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正式施行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05-19 10:12
  • 访问量:794

【概要描述】






2022年5月17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日起正式施行。发布会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对《条例》出台的意义、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及特点进行了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贵州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对于我省繁荣发展社会科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社会科学素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都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条例》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宣传普及作为第一任务,把党的创新理论的宣传普及作为头等大事和重中之重,把党的创新理论“飞入寻常百姓家”作为科普重点。在科普形式上,要求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回应基层所想、群众所惑、百姓所盼,讲出“百姓味道”“时代味道”,让群众坐得下、听得进、弄得懂、记得牢;要求充分用好革命遗址遗迹、纪念场馆等资源,深入挖掘讲好我们党的光荣革命传统和革命先辈的崇高品格、宝贵精神,把红色基因传承好、发扬好;要求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理论宣讲,将大讲堂与微课程相结合,推出一批富有时代气息的融媒体产品,让“云上”宣讲有声有色。



 



《条例》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作为普及重要内容,推动全民人文素养提升。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如何进一步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需要广大社科工作者发挥重要作用。如何大力弘扬共产党人精神谱系中对党忠诚的大德、为民造福的公德、严于律己的私德,不断提升道德认知,强化道德自律,砥砺道德实践,已成为社科研究普及的重大使命。《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要求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打造一批群众喜闻乐见的微课堂、微视频、名讲堂等,用群众语言、群众身边的典型引领和传播主流意识、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让广大干部群众在润物无声、潜移默化中受到思想的陶冶和情感升华,使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滋养心灵,不断提升全民的道德水准和人文素养。



 



《条例》把人文社科知识传播、公民科学素养和科学精神的养成,作为社科普及的重要任务。构建以社科普及基地、社科创新团队、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为载体,以社科工作者和科普志愿者为主体的线下传播体系,坚持面向基层、面向青少年,充分利用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推动形成社会化科普工作格局,加快建立普惠共享的科普体系。积极主动地开展科普展览、科普讲座、科普报告、科普咨询等多形式科普宣传活动,大力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坚持创新科普理念和服务模式,大力推进科普信息化,增强科普教育的知识性趣味性,提高科普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合理利用铜鼓坪、鼓楼、芦笙场、风雨桥、乡村戏台等,通过道德讲堂、特色讲堂、文艺演出等多种平台和形式,对基层干部、群众进行宣讲。加强线上科普,通过微课堂、网上科普基地、线上展馆、微视频等载体平台,以大众化、分众化等方式,将科学知识普及到广大群众中去。














 













附:《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全文















 

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02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繁荣发展社会科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素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传承人类文明,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统筹协调、资源共享、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性事业,组织、支持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研究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作为素质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三)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四)组织社会科学普及研究、人才培训和对外合作交流;

(五)承担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

高等院校(职校)可以建立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鼓励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社会科学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封建迷信和邪教。

第九条  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

(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

(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七)民族文化、红色文化、生态文化、阳明文化、“三线”文化等特色文化;

(八)新时代贵州精神;

(九)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十)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民族学、宗教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心理学、考古学等体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基础理论以及应用知识。

第十一条  社会科学普及采取下列形式:

(一)举办社会科学讲座、论坛、研讨会、座谈会、培训、展览、知识竞赛、服务咨询等活动;

(二)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制作和发布社会科学公益广告;

(三)利用图书报刊、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新媒体和传统口头传承,以及公共场所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四)利用各类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举办多种群众性文化活动;

(五)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相关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周。


在社会科学普及周期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集中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深入企业、农村、机关、校园、社区、军营、网络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等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基地和平台、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合理利用铜鼓坪、鼓楼、芦笙场、风雨桥、乡村戏台等,通过道德讲堂、特色讲堂、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结合各自文化建设的实际,将社会科学知识作为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开展以职业道德、心理健康、安全生产、绿色低碳等为重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七条  各类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对象的特点、工作性质和职业要求,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规划课题、理论创新课题、专项课题、联合课题、委托课题等形式,鼓励、支持社会科学普及研究和应用开发。

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和研究活动。

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和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研究发掘特色文化资源,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九条  图书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出版、发行计划。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内容纳入公益宣传范围。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纪念馆、展览馆、会议中心、剧场、戏院、音乐厅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条件和保障措施。

文艺团体以及其他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和演出。

第二十一条  商场、医院、广场、公园、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相关设施宣传社会科学知识。

第二十二条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结合自身特点,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竞赛、演出、宣讲和咨询等形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加强与当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新闻媒体的联系,共同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与社会科学普及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保障社会科学普及所需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拨付的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应当及时足额拨付。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公共场馆及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社会科学普及场所。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科学普及产业发展,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促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基金,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队伍建设,选拔、培养和储备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库,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科学普及队伍。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企业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岗位。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制度,遴选、聘任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指导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组织管理制度,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培训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成果评价机制,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纳入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范围,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的展示、转化、推荐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经费安排、设施建设、服务提供、人员配备、素质培训等方面扶持民族地区、农村地区社会

《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正式施行

【概要描述】






2022年5月17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日起正式施行。发布会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对《条例》出台的意义、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及特点进行了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贵州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对于我省繁荣发展社会科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社会科学素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都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条例》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宣传普及作为第一任务,把党的创新理论的宣传普及作为头等大事和重中之重,把党的创新理论“飞入寻常百姓家”作为科普重点。在科普形式上,要求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回应基层所想、群众所惑、百姓所盼,讲出“百姓味道”“时代味道”,让群众坐得下、听得进、弄得懂、记得牢;要求充分用好革命遗址遗迹、纪念场馆等资源,深入挖掘讲好我们党的光荣革命传统和革命先辈的崇高品格、宝贵精神,把红色基因传承好、发扬好;要求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理论宣讲,将大讲堂与微课程相结合,推出一批富有时代气息的融媒体产品,让“云上”宣讲有声有色。



 



《条例》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作为普及重要内容,推动全民人文素养提升。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如何进一步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需要广大社科工作者发挥重要作用。如何大力弘扬共产党人精神谱系中对党忠诚的大德、为民造福的公德、严于律己的私德,不断提升道德认知,强化道德自律,砥砺道德实践,已成为社科研究普及的重大使命。《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要求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打造一批群众喜闻乐见的微课堂、微视频、名讲堂等,用群众语言、群众身边的典型引领和传播主流意识、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让广大干部群众在润物无声、潜移默化中受到思想的陶冶和情感升华,使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滋养心灵,不断提升全民的道德水准和人文素养。



 



《条例》把人文社科知识传播、公民科学素养和科学精神的养成,作为社科普及的重要任务。构建以社科普及基地、社科创新团队、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为载体,以社科工作者和科普志愿者为主体的线下传播体系,坚持面向基层、面向青少年,充分利用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推动形成社会化科普工作格局,加快建立普惠共享的科普体系。积极主动地开展科普展览、科普讲座、科普报告、科普咨询等多形式科普宣传活动,大力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坚持创新科普理念和服务模式,大力推进科普信息化,增强科普教育的知识性趣味性,提高科普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合理利用铜鼓坪、鼓楼、芦笙场、风雨桥、乡村戏台等,通过道德讲堂、特色讲堂、文艺演出等多种平台和形式,对基层干部、群众进行宣讲。加强线上科普,通过微课堂、网上科普基地、线上展馆、微视频等载体平台,以大众化、分众化等方式,将科学知识普及到广大群众中去。














 













附:《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全文















 

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02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繁荣发展社会科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素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传承人类文明,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统筹协调、资源共享、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性事业,组织、支持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研究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作为素质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三)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四)组织社会科学普及研究、人才培训和对外合作交流;

(五)承担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

高等院校(职校)可以建立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鼓励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社会科学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封建迷信和邪教。

第九条  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

(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

(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七)民族文化、红色文化、生态文化、阳明文化、“三线”文化等特色文化;

(八)新时代贵州精神;

(九)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十)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民族学、宗教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心理学、考古学等体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基础理论以及应用知识。

第十一条  社会科学普及采取下列形式:

(一)举办社会科学讲座、论坛、研讨会、座谈会、培训、展览、知识竞赛、服务咨询等活动;

(二)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制作和发布社会科学公益广告;

(三)利用图书报刊、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新媒体和传统口头传承,以及公共场所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四)利用各类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举办多种群众性文化活动;

(五)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相关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周。


在社会科学普及周期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集中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深入企业、农村、机关、校园、社区、军营、网络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等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基地和平台、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合理利用铜鼓坪、鼓楼、芦笙场、风雨桥、乡村戏台等,通过道德讲堂、特色讲堂、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结合各自文化建设的实际,将社会科学知识作为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开展以职业道德、心理健康、安全生产、绿色低碳等为重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七条  各类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对象的特点、工作性质和职业要求,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规划课题、理论创新课题、专项课题、联合课题、委托课题等形式,鼓励、支持社会科学普及研究和应用开发。

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和研究活动。

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和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研究发掘特色文化资源,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九条  图书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出版、发行计划。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内容纳入公益宣传范围。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纪念馆、展览馆、会议中心、剧场、戏院、音乐厅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条件和保障措施。

文艺团体以及其他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和演出。

第二十一条  商场、医院、广场、公园、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相关设施宣传社会科学知识。

第二十二条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结合自身特点,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竞赛、演出、宣讲和咨询等形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加强与当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新闻媒体的联系,共同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与社会科学普及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保障社会科学普及所需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拨付的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应当及时足额拨付。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公共场馆及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社会科学普及场所。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科学普及产业发展,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促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基金,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队伍建设,选拔、培养和储备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库,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科学普及队伍。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企业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岗位。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制度,遴选、聘任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指导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组织管理制度,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培训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成果评价机制,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纳入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范围,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的展示、转化、推荐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经费安排、设施建设、服务提供、人员配备、素质培训等方面扶持民族地区、农村地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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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7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日起正式施行。发布会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对《条例》出台的意义、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及特点进行了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贵州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对于我省繁荣发展社会科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社会科学素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都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条例》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宣传普及作为第一任务,把党的创新理论的宣传普及作为头等大事和重中之重,把党的创新理论“飞入寻常百姓家”作为科普重点。在科普形式上,要求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回应基层所想、群众所惑、百姓所盼,讲出“百姓味道”“时代味道”,让群众坐得下、听得进、弄得懂、记得牢;要求充分用好革命遗址遗迹、纪念场馆等资源,深入挖掘讲好我们党的光荣革命传统和革命先辈的崇高品格、宝贵精神,把红色基因传承好、发扬好;要求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理论宣讲,将大讲堂与微课程相结合,推出一批富有时代气息的融媒体产品,让“云上”宣讲有声有色。

 

《条例》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作为普及重要内容,推动全民人文素养提升。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如何进一步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需要广大社科工作者发挥重要作用。如何大力弘扬共产党人精神谱系中对党忠诚的大德、为民造福的公德、严于律己的私德,不断提升道德认知,强化道德自律,砥砺道德实践,已成为社科研究普及的重大使命。《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要求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打造一批群众喜闻乐见的微课堂、微视频、名讲堂等,用群众语言、群众身边的典型引领和传播主流意识、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让广大干部群众在润物无声、潜移默化中受到思想的陶冶和情感升华,使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滋养心灵,不断提升全民的道德水准和人文素养。

 

《条例》把人文社科知识传播、公民科学素养和科学精神的养成,作为社科普及的重要任务。构建以社科普及基地、社科创新团队、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为载体,以社科工作者和科普志愿者为主体的线下传播体系,坚持面向基层、面向青少年,充分利用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推动形成社会化科普工作格局,加快建立普惠共享的科普体系。积极主动地开展科普展览、科普讲座、科普报告、科普咨询等多形式科普宣传活动,大力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坚持创新科普理念和服务模式,大力推进科普信息化,增强科普教育的知识性趣味性,提高科普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合理利用铜鼓坪、鼓楼、芦笙场、风雨桥、乡村戏台等,通过道德讲堂、特色讲堂、文艺演出等多种平台和形式,对基层干部、群众进行宣讲。加强线上科普,通过微课堂、网上科普基地、线上展馆、微视频等载体平台,以大众化、分众化等方式,将科学知识普及到广大群众中去。

 

附:《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全文

 

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02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繁荣发展社会科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素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传承人类文明,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统筹协调、资源共享、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性事业,组织、支持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研究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作为素质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三)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四)组织社会科学普及研究、人才培训和对外合作交流;

(五)承担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

高等院校(职校)可以建立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鼓励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社会科学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封建迷信和邪教。

第九条  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

(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

(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七)民族文化、红色文化、生态文化、阳明文化、“三线”文化等特色文化;

(八)新时代贵州精神;

(九)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十)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民族学、宗教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心理学、考古学等体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基础理论以及应用知识。

第十一条  社会科学普及采取下列形式:

(一)举办社会科学讲座、论坛、研讨会、座谈会、培训、展览、知识竞赛、服务咨询等活动;

(二)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制作和发布社会科学公益广告;

(三)利用图书报刊、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新媒体和传统口头传承,以及公共场所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四)利用各类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举办多种群众性文化活动;

(五)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相关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周。

在社会科学普及周期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集中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深入企业、农村、机关、校园、社区、军营、网络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等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基地和平台、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合理利用铜鼓坪、鼓楼、芦笙场、风雨桥、乡村戏台等,通过道德讲堂、特色讲堂、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结合各自文化建设的实际,将社会科学知识作为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开展以职业道德、心理健康、安全生产、绿色低碳等为重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七条  各类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对象的特点、工作性质和职业要求,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规划课题、理论创新课题、专项课题、联合课题、委托课题等形式,鼓励、支持社会科学普及研究和应用开发。

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和研究活动。

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和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研究发掘特色文化资源,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九条  图书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出版、发行计划。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内容纳入公益宣传范围。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纪念馆、展览馆、会议中心、剧场、戏院、音乐厅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条件和保障措施。

文艺团体以及其他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和演出。

第二十一条  商场、医院、广场、公园、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相关设施宣传社会科学知识。

第二十二条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结合自身特点,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竞赛、演出、宣讲和咨询等形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加强与当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新闻媒体的联系,共同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与社会科学普及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保障社会科学普及所需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拨付的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应当及时足额拨付。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公共场馆及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社会科学普及场所。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科学普及产业发展,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促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基金,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队伍建设,选拔、培养和储备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库,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科学普及队伍。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企业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岗位。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制度,遴选、聘任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指导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组织管理制度,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培训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成果评价机制,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纳入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范围,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的展示、转化、推荐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经费安排、设施建设、服务提供、人员配备、素质培训等方面扶持民族地区、农村地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三十条  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捐赠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或者改变用途。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占用、出租本条例规定的社会科学普及公共场馆和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归还或者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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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四十二条—四十四条)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计八章六十七条,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为便于贵州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充分理解和正确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省律协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特组织编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条文理解与运用读本》,以辅助实务理解与运用。省律协将对读本内容进行系列宣传,以期推动律师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提质增效。   第四十二条 (解读作者:李家睿,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对集体财产产生的收益分配顺序,如何使用分配。   【条文解读】   一、立法目的是规范分配顺序   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的分配顺序,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可持续发展,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够享受集体经济带来的成果。   二、当年收益分配顺序   依章程提取公益公积金,公益公积金不是法定的,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章程约定的;需要注意的是,章程应当对公益公积金的提取进行约定,防止少数人把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向成员分配收益,也要防止基层组织软弱时出现小农思想死灰复燃,在“大民主”思路主导下把集体收益分完分净、不留下任何公益公积金,再次出现“空壳村”,影响农村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应当恪守诚信、依法偿还债务,把清偿债务义务置于成员分配之前,避免相关人员为了“拉选票”、笼络成员,将应偿债的收益优先分配给成员,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信誉和长期发展。   农业农村部在2020年11月4日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在第四十三至四十五条专门就集体收益如何使用、分配作出了指引,实践中可参考通知中章程的条款进行完善。   【实践应用】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在章程中设定收益分配时,要平衡集体发展和成员收益,明确量化标准,确保分配过程中公平公正,让成员享受到发展红利。   第四十三条 (解读作者:李家睿,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建立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实现集体财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的管理方法、管理目的;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农村集体财产进行精细化管理。   【条文解读】 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加强集体财产管理的义务,通过建立并落实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实现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加强集体财产管理的方式,建立健全落实相应制度,做到信息公开,让成员清楚明白的知晓集体财产的使用情况。   二、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办法的权利   本条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为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要求。 【实践应用】 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财产的责任意识,明确法律规范,从制度上、法律上、章程上保障集体经济财产保值增值、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解读作者:胡倩,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财务管理的措施,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会计工作可以采用的方式,并特别规定集体资金不得存在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禁止公款私存,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安全。   【条文解读】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的标准   本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制定、并于2022年1月1日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规定了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产权管理、财务管理等事项;财政部制定并于2024年1月1日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中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收入费用、收益及分配、开机报告、会计科目及报表等进行了规范。   为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财务会计数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利益的直接体现,也是经营管理及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制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是经济组织稳健发展的基础。   二、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方式方法   由于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极度专业性,而且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水平、资产规模差异极大,本法第二款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会计工作的开展方式。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一)设置会计机构;(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符合自身需求的会计工作模式。   鉴于我省农村总体上处于欠发达状态,总体资产规模特别是敏感的经营性资产规模不大,完成专业会计工作存在难度,故委托记账较为常见。委托代理记账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依法设立中介机构,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记账工作,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主体。   三、禁止公款私存。   公款私存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党内法规、会计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甚至刑法等均予以禁止,将集体公有的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的行为,可能引发各种行政责任、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也是导致相关人员承担责任、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重要方面。   本条明文规定后,能避免在艰苦的农村工作条件下,发生相关人员图一时方便等原因将集体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的错误。   【实践应用】   本条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便于设置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及时性,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健运营和成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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