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贵州省律师协会官方网站! 今天是:
留言咨询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搜索
搜索

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律师网 贵州律师网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
《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正式施行

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资讯分类

活动专题

联系我们

贵州省律师协会
邮编:550081
电话:0851-85872448(兼传真)
邮箱:gzslsxhbgs@163.com
网址:http://www.gzsls.com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六栋20楼

《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正式施行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05-19 10:12
  • 访问量:794

【概要描述】






2022年5月17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日起正式施行。发布会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对《条例》出台的意义、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及特点进行了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贵州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对于我省繁荣发展社会科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社会科学素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都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条例》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宣传普及作为第一任务,把党的创新理论的宣传普及作为头等大事和重中之重,把党的创新理论“飞入寻常百姓家”作为科普重点。在科普形式上,要求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回应基层所想、群众所惑、百姓所盼,讲出“百姓味道”“时代味道”,让群众坐得下、听得进、弄得懂、记得牢;要求充分用好革命遗址遗迹、纪念场馆等资源,深入挖掘讲好我们党的光荣革命传统和革命先辈的崇高品格、宝贵精神,把红色基因传承好、发扬好;要求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理论宣讲,将大讲堂与微课程相结合,推出一批富有时代气息的融媒体产品,让“云上”宣讲有声有色。



 



《条例》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作为普及重要内容,推动全民人文素养提升。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如何进一步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需要广大社科工作者发挥重要作用。如何大力弘扬共产党人精神谱系中对党忠诚的大德、为民造福的公德、严于律己的私德,不断提升道德认知,强化道德自律,砥砺道德实践,已成为社科研究普及的重大使命。《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要求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打造一批群众喜闻乐见的微课堂、微视频、名讲堂等,用群众语言、群众身边的典型引领和传播主流意识、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让广大干部群众在润物无声、潜移默化中受到思想的陶冶和情感升华,使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滋养心灵,不断提升全民的道德水准和人文素养。



 



《条例》把人文社科知识传播、公民科学素养和科学精神的养成,作为社科普及的重要任务。构建以社科普及基地、社科创新团队、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为载体,以社科工作者和科普志愿者为主体的线下传播体系,坚持面向基层、面向青少年,充分利用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推动形成社会化科普工作格局,加快建立普惠共享的科普体系。积极主动地开展科普展览、科普讲座、科普报告、科普咨询等多形式科普宣传活动,大力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坚持创新科普理念和服务模式,大力推进科普信息化,增强科普教育的知识性趣味性,提高科普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合理利用铜鼓坪、鼓楼、芦笙场、风雨桥、乡村戏台等,通过道德讲堂、特色讲堂、文艺演出等多种平台和形式,对基层干部、群众进行宣讲。加强线上科普,通过微课堂、网上科普基地、线上展馆、微视频等载体平台,以大众化、分众化等方式,将科学知识普及到广大群众中去。














 













附:《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全文















 

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02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繁荣发展社会科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素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传承人类文明,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统筹协调、资源共享、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性事业,组织、支持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研究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作为素质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三)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四)组织社会科学普及研究、人才培训和对外合作交流;

(五)承担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

高等院校(职校)可以建立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鼓励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社会科学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封建迷信和邪教。

第九条  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

(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

(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七)民族文化、红色文化、生态文化、阳明文化、“三线”文化等特色文化;

(八)新时代贵州精神;

(九)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十)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民族学、宗教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心理学、考古学等体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基础理论以及应用知识。

第十一条  社会科学普及采取下列形式:

(一)举办社会科学讲座、论坛、研讨会、座谈会、培训、展览、知识竞赛、服务咨询等活动;

(二)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制作和发布社会科学公益广告;

(三)利用图书报刊、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新媒体和传统口头传承,以及公共场所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四)利用各类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举办多种群众性文化活动;

(五)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相关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周。


在社会科学普及周期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集中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深入企业、农村、机关、校园、社区、军营、网络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等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基地和平台、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合理利用铜鼓坪、鼓楼、芦笙场、风雨桥、乡村戏台等,通过道德讲堂、特色讲堂、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结合各自文化建设的实际,将社会科学知识作为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开展以职业道德、心理健康、安全生产、绿色低碳等为重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七条  各类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对象的特点、工作性质和职业要求,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规划课题、理论创新课题、专项课题、联合课题、委托课题等形式,鼓励、支持社会科学普及研究和应用开发。

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和研究活动。

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和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研究发掘特色文化资源,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九条  图书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出版、发行计划。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内容纳入公益宣传范围。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纪念馆、展览馆、会议中心、剧场、戏院、音乐厅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条件和保障措施。

文艺团体以及其他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和演出。

第二十一条  商场、医院、广场、公园、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相关设施宣传社会科学知识。

第二十二条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结合自身特点,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竞赛、演出、宣讲和咨询等形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加强与当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新闻媒体的联系,共同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与社会科学普及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保障社会科学普及所需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拨付的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应当及时足额拨付。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公共场馆及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社会科学普及场所。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科学普及产业发展,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促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基金,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队伍建设,选拔、培养和储备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库,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科学普及队伍。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企业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岗位。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制度,遴选、聘任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指导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组织管理制度,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培训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成果评价机制,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纳入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范围,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的展示、转化、推荐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经费安排、设施建设、服务提供、人员配备、素质培训等方面扶持民族地区、农村地区社会

《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正式施行

【概要描述】






2022年5月17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日起正式施行。发布会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对《条例》出台的意义、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及特点进行了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贵州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对于我省繁荣发展社会科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社会科学素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都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条例》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宣传普及作为第一任务,把党的创新理论的宣传普及作为头等大事和重中之重,把党的创新理论“飞入寻常百姓家”作为科普重点。在科普形式上,要求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回应基层所想、群众所惑、百姓所盼,讲出“百姓味道”“时代味道”,让群众坐得下、听得进、弄得懂、记得牢;要求充分用好革命遗址遗迹、纪念场馆等资源,深入挖掘讲好我们党的光荣革命传统和革命先辈的崇高品格、宝贵精神,把红色基因传承好、发扬好;要求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理论宣讲,将大讲堂与微课程相结合,推出一批富有时代气息的融媒体产品,让“云上”宣讲有声有色。



 



《条例》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作为普及重要内容,推动全民人文素养提升。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如何进一步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需要广大社科工作者发挥重要作用。如何大力弘扬共产党人精神谱系中对党忠诚的大德、为民造福的公德、严于律己的私德,不断提升道德认知,强化道德自律,砥砺道德实践,已成为社科研究普及的重大使命。《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要求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打造一批群众喜闻乐见的微课堂、微视频、名讲堂等,用群众语言、群众身边的典型引领和传播主流意识、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让广大干部群众在润物无声、潜移默化中受到思想的陶冶和情感升华,使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滋养心灵,不断提升全民的道德水准和人文素养。



 



《条例》把人文社科知识传播、公民科学素养和科学精神的养成,作为社科普及的重要任务。构建以社科普及基地、社科创新团队、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为载体,以社科工作者和科普志愿者为主体的线下传播体系,坚持面向基层、面向青少年,充分利用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推动形成社会化科普工作格局,加快建立普惠共享的科普体系。积极主动地开展科普展览、科普讲座、科普报告、科普咨询等多形式科普宣传活动,大力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坚持创新科普理念和服务模式,大力推进科普信息化,增强科普教育的知识性趣味性,提高科普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合理利用铜鼓坪、鼓楼、芦笙场、风雨桥、乡村戏台等,通过道德讲堂、特色讲堂、文艺演出等多种平台和形式,对基层干部、群众进行宣讲。加强线上科普,通过微课堂、网上科普基地、线上展馆、微视频等载体平台,以大众化、分众化等方式,将科学知识普及到广大群众中去。














 













附:《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全文















 

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02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繁荣发展社会科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素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传承人类文明,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统筹协调、资源共享、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性事业,组织、支持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研究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作为素质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三)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四)组织社会科学普及研究、人才培训和对外合作交流;

(五)承担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

高等院校(职校)可以建立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鼓励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社会科学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封建迷信和邪教。

第九条  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

(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

(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七)民族文化、红色文化、生态文化、阳明文化、“三线”文化等特色文化;

(八)新时代贵州精神;

(九)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十)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民族学、宗教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心理学、考古学等体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基础理论以及应用知识。

第十一条  社会科学普及采取下列形式:

(一)举办社会科学讲座、论坛、研讨会、座谈会、培训、展览、知识竞赛、服务咨询等活动;

(二)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制作和发布社会科学公益广告;

(三)利用图书报刊、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新媒体和传统口头传承,以及公共场所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四)利用各类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举办多种群众性文化活动;

(五)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相关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周。


在社会科学普及周期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集中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深入企业、农村、机关、校园、社区、军营、网络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等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基地和平台、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合理利用铜鼓坪、鼓楼、芦笙场、风雨桥、乡村戏台等,通过道德讲堂、特色讲堂、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结合各自文化建设的实际,将社会科学知识作为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开展以职业道德、心理健康、安全生产、绿色低碳等为重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七条  各类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对象的特点、工作性质和职业要求,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规划课题、理论创新课题、专项课题、联合课题、委托课题等形式,鼓励、支持社会科学普及研究和应用开发。

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和研究活动。

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和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研究发掘特色文化资源,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九条  图书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出版、发行计划。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内容纳入公益宣传范围。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纪念馆、展览馆、会议中心、剧场、戏院、音乐厅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条件和保障措施。

文艺团体以及其他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和演出。

第二十一条  商场、医院、广场、公园、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相关设施宣传社会科学知识。

第二十二条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结合自身特点,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竞赛、演出、宣讲和咨询等形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加强与当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新闻媒体的联系,共同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与社会科学普及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保障社会科学普及所需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拨付的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应当及时足额拨付。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公共场馆及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社会科学普及场所。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科学普及产业发展,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促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基金,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队伍建设,选拔、培养和储备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库,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科学普及队伍。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企业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岗位。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制度,遴选、聘任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指导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组织管理制度,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培训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成果评价机制,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纳入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范围,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的展示、转化、推荐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经费安排、设施建设、服务提供、人员配备、素质培训等方面扶持民族地区、农村地区社会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05-19 10:12
  • 访问量:794
详情

2022年5月17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日起正式施行。发布会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对《条例》出台的意义、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及特点进行了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贵州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对于我省繁荣发展社会科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社会科学素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都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条例》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宣传普及作为第一任务,把党的创新理论的宣传普及作为头等大事和重中之重,把党的创新理论“飞入寻常百姓家”作为科普重点。在科普形式上,要求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回应基层所想、群众所惑、百姓所盼,讲出“百姓味道”“时代味道”,让群众坐得下、听得进、弄得懂、记得牢;要求充分用好革命遗址遗迹、纪念场馆等资源,深入挖掘讲好我们党的光荣革命传统和革命先辈的崇高品格、宝贵精神,把红色基因传承好、发扬好;要求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理论宣讲,将大讲堂与微课程相结合,推出一批富有时代气息的融媒体产品,让“云上”宣讲有声有色。

 

《条例》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作为普及重要内容,推动全民人文素养提升。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如何进一步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需要广大社科工作者发挥重要作用。如何大力弘扬共产党人精神谱系中对党忠诚的大德、为民造福的公德、严于律己的私德,不断提升道德认知,强化道德自律,砥砺道德实践,已成为社科研究普及的重大使命。《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要求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打造一批群众喜闻乐见的微课堂、微视频、名讲堂等,用群众语言、群众身边的典型引领和传播主流意识、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让广大干部群众在润物无声、潜移默化中受到思想的陶冶和情感升华,使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滋养心灵,不断提升全民的道德水准和人文素养。

 

《条例》把人文社科知识传播、公民科学素养和科学精神的养成,作为社科普及的重要任务。构建以社科普及基地、社科创新团队、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为载体,以社科工作者和科普志愿者为主体的线下传播体系,坚持面向基层、面向青少年,充分利用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推动形成社会化科普工作格局,加快建立普惠共享的科普体系。积极主动地开展科普展览、科普讲座、科普报告、科普咨询等多形式科普宣传活动,大力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坚持创新科普理念和服务模式,大力推进科普信息化,增强科普教育的知识性趣味性,提高科普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合理利用铜鼓坪、鼓楼、芦笙场、风雨桥、乡村戏台等,通过道德讲堂、特色讲堂、文艺演出等多种平台和形式,对基层干部、群众进行宣讲。加强线上科普,通过微课堂、网上科普基地、线上展馆、微视频等载体平台,以大众化、分众化等方式,将科学知识普及到广大群众中去。

 

附:《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全文

 

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02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繁荣发展社会科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素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传承人类文明,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统筹协调、资源共享、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性事业,组织、支持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研究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作为素质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三)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四)组织社会科学普及研究、人才培训和对外合作交流;

(五)承担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

高等院校(职校)可以建立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鼓励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社会科学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封建迷信和邪教。

第九条  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

(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

(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七)民族文化、红色文化、生态文化、阳明文化、“三线”文化等特色文化;

(八)新时代贵州精神;

(九)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十)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民族学、宗教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心理学、考古学等体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基础理论以及应用知识。

第十一条  社会科学普及采取下列形式:

(一)举办社会科学讲座、论坛、研讨会、座谈会、培训、展览、知识竞赛、服务咨询等活动;

(二)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制作和发布社会科学公益广告;

(三)利用图书报刊、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新媒体和传统口头传承,以及公共场所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四)利用各类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举办多种群众性文化活动;

(五)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相关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贵州省社会科学普及周。

在社会科学普及周期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集中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深入企业、农村、机关、校园、社区、军营、网络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等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基地和平台、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合理利用铜鼓坪、鼓楼、芦笙场、风雨桥、乡村戏台等,通过道德讲堂、特色讲堂、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结合各自文化建设的实际,将社会科学知识作为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开展以职业道德、心理健康、安全生产、绿色低碳等为重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七条  各类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对象的特点、工作性质和职业要求,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规划课题、理论创新课题、专项课题、联合课题、委托课题等形式,鼓励、支持社会科学普及研究和应用开发。

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和研究活动。

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和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研究发掘特色文化资源,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九条  图书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出版、发行计划。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内容纳入公益宣传范围。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纪念馆、展览馆、会议中心、剧场、戏院、音乐厅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条件和保障措施。

文艺团体以及其他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和演出。

第二十一条  商场、医院、广场、公园、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相关设施宣传社会科学知识。

第二十二条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结合自身特点,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竞赛、演出、宣讲和咨询等形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加强与当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新闻媒体的联系,共同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与社会科学普及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保障社会科学普及所需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拨付的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应当及时足额拨付。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公共场馆及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社会科学普及场所。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科学普及产业发展,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促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基金,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队伍建设,选拔、培养和储备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库,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科学普及队伍。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企业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岗位。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制度,遴选、聘任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指导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组织管理制度,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培训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成果评价机制,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纳入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范围,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的展示、转化、推荐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经费安排、设施建设、服务提供、人员配备、素质培训等方面扶持民族地区、农村地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三十条  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捐赠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或者改变用途。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占用、出租本条例规定的社会科学普及公共场馆和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归还或者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7日起施行。

关键词: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热点推荐

2025
06-24
小黑点

省律师行业党委组织召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第二轮集中宣讲会

  5月30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组织召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第二轮集中宣讲会,会议由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主持并宣讲。   会上,宁茵对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的重大意义进行了深入阐释。她系统回顾了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贵州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奋力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展现贵州新风采的决定》的起草历程,解读了全会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所作出的系统部署安排,并就全力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在律师行业落地生根、取得实效提出了具体要求。   会议强调,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律师行业的重大政治责任。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全省各级律师行业党委要坚决扛起这一政治责任,在工作中注重统筹推进、加强检查指导、做好跟踪问效,确保第二轮宣讲工作的各项任务不折不扣落到实处。二要坚持以上率下,注重引领带动。省、市(州)、县(市、区)律师行业党委在开展好自身宣讲学习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党委书记、副书记及党委委员要结合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专题学习会、开展相关培训等时机,组织开展好集中宣讲学习活动。同时,要深入律所、走近律师,进行面对面的宣讲学习,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省律师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三要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学习成效。律所党组织和律所应通过召开党员大会、宣讲学习会等形式,认真抓好第二轮集中宣讲学习工作。要切实把全省律师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省委全会的部署要求上来,为推进《决定》各项工作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为贵州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行业的专业力量。   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省律师协会监事会班子成员以及省律师协会秘书处人员参加宣讲学习。
查看详情
2025
03-04
小黑点

公示 | 关于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 律师拟表彰名单的公示

根据《关于开展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评选的通知》(黔律协发〔2025〕2号)要求,经省律师协会和各市(州)律师协会推荐(省律师协会推荐20名,市(州)律师协会推荐30名),“头雁行动”领导小组初审,省律师行业党委审定,现将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排名不分先后)。 公示时间:2025年3月4日至11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对拟表彰对象有异议,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微信等形式向贵州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 倩  柳智芳 电   话:0851-84114402            0851-85872448 传 真:0851-85872448 邮   箱:gzslsxhbgs@163.com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6栋20楼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5年3月4日 贵州省律师行业 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拟表彰名单   贵阳市(15人) 屈超勇    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 潘登勇    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 汪晓迅    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李  嫣   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 吴飞鹏   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 李  量   贵州兑诚律师事务所 陈仕菊   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 吴佳益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秦开洪    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 郑世红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张光燕    贵州本来律师事务所 张格彬    贵州鲁鑫律师事务所 邵  筱   贵州行致恒律师事务所 袁小伟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岳成园   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 遵义市(6人) 罗孝堂   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 张绍明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吴佳洪   上海中联(遵义)律师事务所 胡敏琴   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 张  辉   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 朱玲慧   贵州典安律师事务所 三、六盘水市(4人) 王光凤    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 陶  健    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 张春华    贵州秋硕律师事务所 罗朝敏    贵州无争律师事务所 四、安顺市(4人) 彭斌荣   贵州瀛澈律师事务所 杨云蕾    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 张雪滢   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 邹冰洁   贵州星藤律师事务所 五、毕节市(5人) 姜桢祥    贵州九衍律师事务所 陇  康    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 陈  静    贵州辅治律师事务所 左秀柒    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潘秦友   贵州贵达(金沙)律师事务所 六、铜仁市(4人) 张治勇    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 任海军    贵州仁士律师事务所 桂军华    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 石  磊    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 七、黔东南州(5人) 吴光妮   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 龚经涛    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 杨绍霞    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 张鹏程    贵州问心律师事务所 黄雪刚   贵州黔律律师事务所 八、黔南州(3人) 郭成皋    贵州南稻和律师事务所 代永红    贵州君瑜律师事务所 曾韵梦    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 九、黔西南州(4人) 陈照军   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 张仁刚   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 李  锐   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 江永林    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情
2022
07-18
小黑点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厅政务审批窗口、省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工作,方便律师执业,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省司法厅制定了《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现将该流程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贵州省司法厅 2022年7月15日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 办理流程(试行)  一、拟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动律师执业档案,由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向贵州省司法厅发出调档函; 2.贵州省司法厅收到律师调档函后,转发申请人执业机构(单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由市(州)司法局通知申请人按程序注销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并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申请人律师执业经历、奖惩情况、上年度考核情况; 3.贵州省司法厅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移交申请人律师执业档案。 移交律师执业档案前,申请人需按程序在贵州省注销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工作证)。 二、拟转到贵州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对接贵州省拟执业机构(单位),拟执业机构(单位)同意后,出具同意接收意见; 2.申请人向贵州省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档申请,市(州)司法局初步审核同意后,出具拟同意在所辖地区执业意见; 3.市(州)司法局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律师执业档案调转申请及有关材料,经贵州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发函商调申请人执业档案。 申请人在贵州省办理律师执业档案调转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复印件。如在外省已注销律师执业证(工作证),无法提交复印件的,提交注销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转贵州省执业的律师,向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执业前应先完成律师执业档案移交。律师执业档案调转时间不计入律师执业申请审批时限。 附件:《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附件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号   原执业机构   是否为合伙人   拟转入执业机构   执业 经历   何时 受过 何种 执业 处罚   拟转入执业机构意见 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我所(单位)执业。 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意见 拟同意接收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纸型:A4    
查看详情
2024
09-09
小黑点

宁茵在贵州省律师行业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查看详情
2025
11-03
小黑点

省律师行业妇联走进七星关区开展“巾帼律师走乡村、培树法律明白人”活动

  为提升乡村法治水平,增强群众法治意识,充分发挥女律师专业优势,今年4月,省律师行业妇联与毕节市七星关区妇联签订结对协议,在七星关区53个乡镇(社区)开展“巾帼律师走乡村、培树法律明白人”活动,为乡村振兴注入法治力量。   活动启动以来,53名毕节市女律师组建巾帼律师服务团队,通过“一对一”“多对一”需求对接、“线上+线下”多元形式普法、“理论+实践”法律培训赋能等方式,实现普法范围“全覆盖”,做基层乡村发展“永不掉线”的法律服务后盾。     核心在“结对”,关键在“精准”。活动伊始,女律师主动与结对乡镇妇联干部建立联系,了解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法律困惑和群众实际需求,将核心聚焦到婚姻家庭、土地承包、邻里纠纷、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经过前期有效沟通,不仅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也为后续开展精准、常态的法律服务打下了坚实基础、绘制出一幅清晰地“需求画像”,以“问需于实”的方式,确保结对帮扶工作真正“不走过场、对症下药、帮在点上、扶在实处”。   建立“家门口”法律咨询与援助渠道。在各村镇(社区)的支持下,积极宣传“巾帼律师法律服务站”,公布律师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聚焦高发易发的婚姻家庭纠纷、土地承包权益、继承问题、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村民,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受理申请并全程跟踪反馈,确保应援尽援,有效满足群众法律需求。开展“守护蓓蕾”儿童权益保护行动,在乡村小学和教学点进行法治互动课程覆盖学龄儿童2000余人,提升儿童自我保护能力;联合当地妇联、村委会筛查并建立重点儿童档案,为其中遭遇监护失当、抚养费纠纷等问题的儿童提供专门对接法律援助。   赋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提升。女律师与乡镇(社区)干部进行“一对一”“多对一”的结对,着力培养一批懂法律、会维权、善调解的基层“法律明白人”。针对妇女骨干、女性村干部等开展集中培训、线上学习(线上直播、录播课程、微信群答疑)、实践指导等100余次,灵活推送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实现优质法律资源共享,将法律知识精准送到基层,赋能基层妇联干部,使其成为乡村法治“宣传员”、矛盾纠纷“调解员”、妇儿权益“守门员”,培养一批基层维权中坚力量。     打造“永不掉线”的法律服务后盾。考虑到基层干部工作繁忙,大规模、高频次的集中活动难以实现,女律师根据各地实际逐渐摸索出一套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创建“线上法律资源库”,便于结对干部随时查阅、学习;建立“一对一法律咨询”渠道,实现有问必答、有求必应;定期推送“普法微资讯”(法律微讲堂),以“普法小贴士”形式帮助结对干部“充电”;成立“线上案例研讨会”(线上圆桌会),鼓励匿名分享疑难案件和问题,组织多人在线讨论,引导共同分析,寻找解决方法,在实践中提升结对干部运用法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全省女律师将继续努力,不断创新普法形式和内容,进一步增强乡村群众的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让法律知识真正走进农村、走进群众心中,助力平安家庭、平安贵州建设。”省律师行业妇联主席李嫣这样说。  
查看详情
2025
11-03
小黑点

凝聚协同合力 共商行业发展——贵州省律师协会赴粤开展考察交流活动

  10月30日至31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东中西部对口帮扶部署,进一步推动粤黔律师行业交流协作,深入推进律师行业统战工作,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潘登勇,贵州省律师行业新联会会长郑世红,副会长姜桢祥,副会长、省律协统战委副主任李军等一行,赴广东省律师协会及广东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律师行业分会开展统战工作专题考察交流。   10月30日,考察组首先参观了广东省律师协会,深入了解协会工作机制、阵地建设及发展成效。随后,双方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议室举行座谈。广东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徐敏彪,副会长毕亚林等有关负责人参加座谈。座谈会上,两地律师协会围绕律师行业整体发展、统战工作路径、参政议政实践、青年律师培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交流了经验做法。     10月31日,考察组前往广东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律师行业分会座谈交流。广东省新阶联律师行业分会会长郭蕾,副会长南芳、徐春龙、丁亚民等参与座谈。郭蕾介绍了广东省新阶联律师行业分会成立发展情况,并着重分享了“新力建功 公益同行”“新力建功 湾区同行”“新力建功 律企同行”三个品牌项目开展情况。郑世红则分享了贵州省律师行业新联会自成立以来的工作进展与经验。与会人员还就律师行业统战工作的深化路径、品牌建设等议题展开热烈讨论,凝聚了广泛共识。     考察期间,考察组还实地走访了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深入了解各律所的办公环境、发展历程与组织架构,并就律所管理、业务创新等内容进行了深度交流,互鉴有益经验。   潘登勇在总结中表示,衷心感谢广东省律师协会长期以来对贵州律师行业的关心与支持。他指出,此次考察交流不仅巩固了粤黔律师行业之间的友谊,也拓宽了合作思路,汲取了诸多宝贵经验,为未来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实现粤黔两省律师行业协同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双方一致认为,将以此次交流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常态化沟通机制,推动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持续加强互访互学与共建共享,积极探索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与新机制,共同推进两地律师行业向专业化、规范化、高质量迈进,为两地法治建设注入更强的行业力量。  
查看详情

贵州省律师协会

扫一扫关注我们

了解更多贵州律师协会资讯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六栋二十楼   联系电话:0851-85872448   邮箱:gzslsxh@126.com 

版权所有 © 2020 贵州省律师协会 Copyright 2020 gzslsxh.cn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