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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最高检发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时间:2022-05-27 17:18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最高检发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

 

5月27日,最高检发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6起案例,有的系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入住时,不依法登记入住人员信息、不核实询问相关情况,发现未成年人面临侵害危险不报告,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严重侵害;有的系学校管理人员发现教师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线索压案不报、私下组织“调解”,造成恶劣影响;有的系私营医疗机构接诊怀孕幼女不报告,导致未成年人持续遭到侵害无人保护;有的系医务人员接诊遭受家庭暴力伤害儿童不报告,幸有院内护士及妇联同志主动报告,才使被害幼童获得及时保护;还有的系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现不具有抚养能力的限制责任能力人独自养育子女不报告,最终导致幼童因不当喂养行为窒息死亡。上述案例中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处分、批评教育,主动报告人员获得了表彰奖励。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表示,2020年5月,国家监委、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强制报告制度被2021年6月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吸收,已上升为法律规定。根据上述法律和文件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强制报告制度建立以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制度落实纳入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活动考核;最高检建立强制报告“每案必查”制度;教育部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中作出专门规定;公安部规定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这些举措都有力推动了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很多教师、医护人员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人员积极履行报告义务,使大量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得以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得到及时保护。2020年5月至2022年3月,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涉案线索来源于强制报告的已达2854件。

 

总的看,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总体较好,但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距离全社会形成共识、普遍接纳还有差距。比如,部分单位和人员法治意识不强,缺乏落实强制报告义务的责任感,宾馆等住宿经营场所应报告不报告问题比较突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案件超过1600件,推动追责299人。

 

为进一步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引导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人员依法履行报告义务,最高检编发了这批因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被追责的典型案例。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持之以恒、一案一案地抓好监督落实,扎扎实实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地见效。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

典型案例



 



 



 




 





许某某等人强奸案

——住宿经营者怠于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受到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7日晚,许某某、陈某、王某、王某某(未成年人)、唐某某(未成年人)等5人在广西桂林某烧烤店吃饭。其间,王某看到刘某带李某某(女,未成年人)回家,提议将欠烧烤店钱的刘某打一顿,许某某提出想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随后,几人来到刘某租住的居民楼,对刘某和李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李某某带到宾馆。许某某、陈某、王某某三人在宾馆房间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6月10日,李某某报警。10月15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许某某等5人提起公诉。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许某某、陈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经查,案发当晚,本案6名当事人入住桂林某宾馆,其中包括3名未成年人。宾馆在接待上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入住时,既未严格落实登记制度,逐人核实身份信息,也未询问入住未成年人相关情况。通过查看宾馆监控视频,办案人员发现被害人李某某与许某某等人共同进入宾馆后,始终被唐某某拉着手,被害人神情疲惫,脚步迟缓,表现明显异常,多次在距离宾馆前台2米远的沙发处停留。宾馆工作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后,未询问情况或与监护人联系,也未按照强制报告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怠于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二、处理情况

 

该案发生前夕,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七星分局联合召开了旅馆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推进会,向辖区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通报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强制报告的有关规定。涉案宾馆明知法律规定,发现问题仍置之不理。因宾馆未尽到安全保护责任,李某某被多人毫无障碍地带入宾馆房间并遭到多人性侵害。2021年8月11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涉案宾馆作出罚款二万元,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的处罚决定。

 

为推动辖区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进一步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与市公安局七星分局联合制定《关于规范旅馆行业经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对两百余名住宿经营者进行强制报告制度培训,并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形成治理合力。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强制报告是法定责任,任何单位和人员均应严格遵守。近年来,旅馆、宾馆、酒店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场所。为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住宿经营者的未成年人安全保护责任。该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分别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住宿经营者强制报告义务的落实是预防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在办理住宿经营场所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逐案倒查是否存在违反询问、登记、强制报告等规定的情形,发现问题严格依法追责,从源头上遏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许某某、杨某强奸案

——住宿经营者发现未成年人面临侵害危险不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8日,许某某和杨某(未成年人)经事先商议,约王某某(女,未成年人)及其朋友刘某某(女,未成年人)吃饭,哄骗王某某、刘某某大量饮酒。次日凌晨1时许,杨某、许某某将醉酒的王某某、刘某某带至江苏省徐州市某商务宾馆。杨某强行与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许某某欲与刘某某、王某某发生性关系,但均未遂。2021年3月5日,杨某、许某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审判,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杨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经查,案发当日,该宾馆仅登记了许某某一人身份信息,就为许某某、杨某、王某某、刘某某四人开具一间三人间入住。办案人员查看宾馆前台监控发现,王某某、刘某某入住时明显处于醉酒状态,且王某某身着校服,工作人员未要求王某某、刘某某出示身份证件、未询问情况或联系监护人,发现异常情况后未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处理情况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涉案宾馆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等问题后,建议公安机关对涉案宾馆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宾馆及相关工作人员分别处以限期整改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因宾馆未尽安全保护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在其经营场所遭受侵害,检察机关在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同时,支持被害人刘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涉案宾馆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经法院组织庭前调解,涉案宾馆赔偿刘某某精神抚慰金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检察机关起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其中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场所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导致被性侵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住宿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保护意识不强,登记制度、报告制度等规定落实不到位,是造成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住宿经营场所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查验身份并如实登记、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发现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侵害线索或者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重利益轻安全,发现异常情况不报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张某猥亵儿童案

——学校负责人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被依法追责





 

一、基本案情

 

张某,原系安徽合肥某小学数学教师。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10月,张某在学校教室、办公室及家中补习班等场所,多次对班内女学生赵某某、刘某某、王某实施触摸胸部、臀部等隐私部位及亲嘴等猥亵行为。后该小学上级管理部门、镇中心学校校长沈某听到关于张某猥亵学生的传言,遂与该小学副校长钟某向张某和被害人家长了解相关情况。学校对张某作出停课处理,并要求张某自己与学生家长协商处理此事。此后,在钟某见证下,张某向被害学生及家长承认错误,并赔偿三名被害人各10万元。2020年11月,本案因群众举报案发。2021年2月23日,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

 

二、处理情况

 

2020年12月30日,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将沈某、钟某两名学校负责人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线索移送庐江县纪委监委处理。因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瞒报教师侵害学生案件线索,沈某被免去中心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职务,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钟某被免去小学副校长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问题,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对五年来全市教职员工性侵害未成年学生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向市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和保障体系建设、让法治教育全面融入校园生活、强化强制报告制度和入职查询制度落实、完善对学校的考评机制,切实加大在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市检察院与市教育局联动整改,会签《关于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检教合作的实施方案》,成立联合督查组,赴涉案学校、寄宿制学校等开展实地调研督导,健全了教师管理、学校聘用人员监督管理、女生宿舍管理等制度机制,推进强制报告制度落实。

 

三、典型意义

 

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具有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义务。2021年6月,教育部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专门要求学校依法建立强制报告机制,规定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和教职工发现未成年学生被侵害的,不得有案不报,更不能私下组织学生家长和涉案人员“调解”。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协同教育部门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动落实学校安全、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制度,提升学校和教职工依法强制报告的自觉,合力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火墙”。

 





孙某汝强奸案

——医疗机构接诊怀孕幼女不报告被严肃追责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孙某汝与孙某某(女,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认识。自2021年2月起,孙某汝在明知孙某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多次奸淫孙某某致其两次怀孕、流产。孙某某的母亲得知此事后报警。2022年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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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

 

5月27日,最高检发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6起案例,有的系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入住时,不依法登记入住人员信息、不核实询问相关情况,发现未成年人面临侵害危险不报告,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严重侵害;有的系学校管理人员发现教师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线索压案不报、私下组织“调解”,造成恶劣影响;有的系私营医疗机构接诊怀孕幼女不报告,导致未成年人持续遭到侵害无人保护;有的系医务人员接诊遭受家庭暴力伤害儿童不报告,幸有院内护士及妇联同志主动报告,才使被害幼童获得及时保护;还有的系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现不具有抚养能力的限制责任能力人独自养育子女不报告,最终导致幼童因不当喂养行为窒息死亡。上述案例中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处分、批评教育,主动报告人员获得了表彰奖励。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表示,2020年5月,国家监委、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强制报告制度被2021年6月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吸收,已上升为法律规定。根据上述法律和文件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强制报告制度建立以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制度落实纳入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活动考核;最高检建立强制报告“每案必查”制度;教育部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中作出专门规定;公安部规定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这些举措都有力推动了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很多教师、医护人员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人员积极履行报告义务,使大量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得以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得到及时保护。2020年5月至2022年3月,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涉案线索来源于强制报告的已达2854件。

 

总的看,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总体较好,但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距离全社会形成共识、普遍接纳还有差距。比如,部分单位和人员法治意识不强,缺乏落实强制报告义务的责任感,宾馆等住宿经营场所应报告不报告问题比较突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案件超过1600件,推动追责299人。

 

为进一步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引导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人员依法履行报告义务,最高检编发了这批因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被追责的典型案例。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持之以恒、一案一案地抓好监督落实,扎扎实实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地见效。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

典型案例



 



 



 




 





许某某等人强奸案

——住宿经营者怠于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受到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7日晚,许某某、陈某、王某、王某某(未成年人)、唐某某(未成年人)等5人在广西桂林某烧烤店吃饭。其间,王某看到刘某带李某某(女,未成年人)回家,提议将欠烧烤店钱的刘某打一顿,许某某提出想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随后,几人来到刘某租住的居民楼,对刘某和李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李某某带到宾馆。许某某、陈某、王某某三人在宾馆房间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6月10日,李某某报警。10月15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许某某等5人提起公诉。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许某某、陈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经查,案发当晚,本案6名当事人入住桂林某宾馆,其中包括3名未成年人。宾馆在接待上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入住时,既未严格落实登记制度,逐人核实身份信息,也未询问入住未成年人相关情况。通过查看宾馆监控视频,办案人员发现被害人李某某与许某某等人共同进入宾馆后,始终被唐某某拉着手,被害人神情疲惫,脚步迟缓,表现明显异常,多次在距离宾馆前台2米远的沙发处停留。宾馆工作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后,未询问情况或与监护人联系,也未按照强制报告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怠于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二、处理情况

 

该案发生前夕,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七星分局联合召开了旅馆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推进会,向辖区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通报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强制报告的有关规定。涉案宾馆明知法律规定,发现问题仍置之不理。因宾馆未尽到安全保护责任,李某某被多人毫无障碍地带入宾馆房间并遭到多人性侵害。2021年8月11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涉案宾馆作出罚款二万元,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的处罚决定。

 

为推动辖区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进一步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与市公安局七星分局联合制定《关于规范旅馆行业经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对两百余名住宿经营者进行强制报告制度培训,并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形成治理合力。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强制报告是法定责任,任何单位和人员均应严格遵守。近年来,旅馆、宾馆、酒店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场所。为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住宿经营者的未成年人安全保护责任。该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分别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住宿经营者强制报告义务的落实是预防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在办理住宿经营场所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逐案倒查是否存在违反询问、登记、强制报告等规定的情形,发现问题严格依法追责,从源头上遏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许某某、杨某强奸案

——住宿经营者发现未成年人面临侵害危险不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8日,许某某和杨某(未成年人)经事先商议,约王某某(女,未成年人)及其朋友刘某某(女,未成年人)吃饭,哄骗王某某、刘某某大量饮酒。次日凌晨1时许,杨某、许某某将醉酒的王某某、刘某某带至江苏省徐州市某商务宾馆。杨某强行与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许某某欲与刘某某、王某某发生性关系,但均未遂。2021年3月5日,杨某、许某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审判,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杨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经查,案发当日,该宾馆仅登记了许某某一人身份信息,就为许某某、杨某、王某某、刘某某四人开具一间三人间入住。办案人员查看宾馆前台监控发现,王某某、刘某某入住时明显处于醉酒状态,且王某某身着校服,工作人员未要求王某某、刘某某出示身份证件、未询问情况或联系监护人,发现异常情况后未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处理情况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涉案宾馆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等问题后,建议公安机关对涉案宾馆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宾馆及相关工作人员分别处以限期整改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因宾馆未尽安全保护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在其经营场所遭受侵害,检察机关在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同时,支持被害人刘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涉案宾馆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经法院组织庭前调解,涉案宾馆赔偿刘某某精神抚慰金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检察机关起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其中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场所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导致被性侵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住宿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保护意识不强,登记制度、报告制度等规定落实不到位,是造成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住宿经营场所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查验身份并如实登记、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发现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侵害线索或者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重利益轻安全,发现异常情况不报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张某猥亵儿童案

——学校负责人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被依法追责





 

一、基本案情

 

张某,原系安徽合肥某小学数学教师。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10月,张某在学校教室、办公室及家中补习班等场所,多次对班内女学生赵某某、刘某某、王某实施触摸胸部、臀部等隐私部位及亲嘴等猥亵行为。后该小学上级管理部门、镇中心学校校长沈某听到关于张某猥亵学生的传言,遂与该小学副校长钟某向张某和被害人家长了解相关情况。学校对张某作出停课处理,并要求张某自己与学生家长协商处理此事。此后,在钟某见证下,张某向被害学生及家长承认错误,并赔偿三名被害人各10万元。2020年11月,本案因群众举报案发。2021年2月23日,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

 

二、处理情况

 

2020年12月30日,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将沈某、钟某两名学校负责人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线索移送庐江县纪委监委处理。因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瞒报教师侵害学生案件线索,沈某被免去中心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职务,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钟某被免去小学副校长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问题,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对五年来全市教职员工性侵害未成年学生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向市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和保障体系建设、让法治教育全面融入校园生活、强化强制报告制度和入职查询制度落实、完善对学校的考评机制,切实加大在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市检察院与市教育局联动整改,会签《关于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检教合作的实施方案》,成立联合督查组,赴涉案学校、寄宿制学校等开展实地调研督导,健全了教师管理、学校聘用人员监督管理、女生宿舍管理等制度机制,推进强制报告制度落实。

 

三、典型意义

 

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具有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义务。2021年6月,教育部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专门要求学校依法建立强制报告机制,规定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和教职工发现未成年学生被侵害的,不得有案不报,更不能私下组织学生家长和涉案人员“调解”。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协同教育部门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动落实学校安全、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制度,提升学校和教职工依法强制报告的自觉,合力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火墙”。

 





孙某汝强奸案

——医疗机构接诊怀孕幼女不报告被严肃追责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孙某汝与孙某某(女,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认识。自2021年2月起,孙某汝在明知孙某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多次奸淫孙某某致其两次怀孕、流产。孙某某的母亲得知此事后报警。2022年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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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

 

5月27日,最高检发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6起案例,有的系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入住时,不依法登记入住人员信息、不核实询问相关情况,发现未成年人面临侵害危险不报告,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严重侵害;有的系学校管理人员发现教师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线索压案不报、私下组织“调解”,造成恶劣影响;有的系私营医疗机构接诊怀孕幼女不报告,导致未成年人持续遭到侵害无人保护;有的系医务人员接诊遭受家庭暴力伤害儿童不报告,幸有院内护士及妇联同志主动报告,才使被害幼童获得及时保护;还有的系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现不具有抚养能力的限制责任能力人独自养育子女不报告,最终导致幼童因不当喂养行为窒息死亡。上述案例中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处分、批评教育,主动报告人员获得了表彰奖励。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表示,2020年5月,国家监委、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强制报告制度被2021年6月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吸收,已上升为法律规定。根据上述法律和文件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强制报告制度建立以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制度落实纳入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活动考核;最高检建立强制报告“每案必查”制度;教育部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中作出专门规定;公安部规定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这些举措都有力推动了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很多教师、医护人员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人员积极履行报告义务,使大量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得以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得到及时保护。2020年5月至2022年3月,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涉案线索来源于强制报告的已达2854件。
 
总的看,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总体较好,但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距离全社会形成共识、普遍接纳还有差距。比如,部分单位和人员法治意识不强,缺乏落实强制报告义务的责任感,宾馆等住宿经营场所应报告不报告问题比较突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案件超过1600件,推动追责299人。
 
为进一步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引导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人员依法履行报告义务,最高检编发了这批因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被追责的典型案例。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持之以恒、一案一案地抓好监督落实,扎扎实实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地见效。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

典型案例

 
 
 
 

许某某等人强奸案

——住宿经营者怠于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受到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7日晚,许某某、陈某、王某、王某某(未成年人)、唐某某(未成年人)等5人在广西桂林某烧烤店吃饭。其间,王某看到刘某带李某某(女,未成年人)回家,提议将欠烧烤店钱的刘某打一顿,许某某提出想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随后,几人来到刘某租住的居民楼,对刘某和李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李某某带到宾馆。许某某、陈某、王某某三人在宾馆房间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6月10日,李某某报警。10月15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许某某等5人提起公诉。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许某某、陈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经查,案发当晚,本案6名当事人入住桂林某宾馆,其中包括3名未成年人。宾馆在接待上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入住时,既未严格落实登记制度,逐人核实身份信息,也未询问入住未成年人相关情况。通过查看宾馆监控视频,办案人员发现被害人李某某与许某某等人共同进入宾馆后,始终被唐某某拉着手,被害人神情疲惫,脚步迟缓,表现明显异常,多次在距离宾馆前台2米远的沙发处停留。宾馆工作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后,未询问情况或与监护人联系,也未按照强制报告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怠于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二、处理情况

 

该案发生前夕,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七星分局联合召开了旅馆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推进会,向辖区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通报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强制报告的有关规定。涉案宾馆明知法律规定,发现问题仍置之不理。因宾馆未尽到安全保护责任,李某某被多人毫无障碍地带入宾馆房间并遭到多人性侵害。2021年8月11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涉案宾馆作出罚款二万元,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的处罚决定。

 

为推动辖区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进一步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与市公安局七星分局联合制定《关于规范旅馆行业经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对两百余名住宿经营者进行强制报告制度培训,并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形成治理合力。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强制报告是法定责任,任何单位和人员均应严格遵守。近年来,旅馆、宾馆、酒店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场所。为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住宿经营者的未成年人安全保护责任。该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分别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住宿经营者强制报告义务的落实是预防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在办理住宿经营场所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逐案倒查是否存在违反询问、登记、强制报告等规定的情形,发现问题严格依法追责,从源头上遏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许某某、杨某强奸案

——住宿经营者发现未成年人面临侵害危险不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8日,许某某和杨某(未成年人)经事先商议,约王某某(女,未成年人)及其朋友刘某某(女,未成年人)吃饭,哄骗王某某、刘某某大量饮酒。次日凌晨1时许,杨某、许某某将醉酒的王某某、刘某某带至江苏省徐州市某商务宾馆。杨某强行与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许某某欲与刘某某、王某某发生性关系,但均未遂。2021年3月5日,杨某、许某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审判,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杨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经查,案发当日,该宾馆仅登记了许某某一人身份信息,就为许某某、杨某、王某某、刘某某四人开具一间三人间入住。办案人员查看宾馆前台监控发现,王某某、刘某某入住时明显处于醉酒状态,且王某某身着校服,工作人员未要求王某某、刘某某出示身份证件、未询问情况或联系监护人,发现异常情况后未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处理情况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涉案宾馆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等问题后,建议公安机关对涉案宾馆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宾馆及相关工作人员分别处以限期整改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因宾馆未尽安全保护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在其经营场所遭受侵害,检察机关在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同时,支持被害人刘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涉案宾馆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经法院组织庭前调解,涉案宾馆赔偿刘某某精神抚慰金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检察机关起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其中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场所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导致被性侵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住宿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保护意识不强,登记制度、报告制度等规定落实不到位,是造成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住宿经营场所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查验身份并如实登记、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发现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侵害线索或者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重利益轻安全,发现异常情况不报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张某猥亵儿童案

——学校负责人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被依法追责

 

一、基本案情

 

张某,原系安徽合肥某小学数学教师。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10月,张某在学校教室、办公室及家中补习班等场所,多次对班内女学生赵某某、刘某某、王某实施触摸胸部、臀部等隐私部位及亲嘴等猥亵行为。后该小学上级管理部门、镇中心学校校长沈某听到关于张某猥亵学生的传言,遂与该小学副校长钟某向张某和被害人家长了解相关情况。学校对张某作出停课处理,并要求张某自己与学生家长协商处理此事。此后,在钟某见证下,张某向被害学生及家长承认错误,并赔偿三名被害人各10万元。2020年11月,本案因群众举报案发。2021年2月23日,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

 

二、处理情况

 

2020年12月30日,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将沈某、钟某两名学校负责人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线索移送庐江县纪委监委处理。因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瞒报教师侵害学生案件线索,沈某被免去中心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职务,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钟某被免去小学副校长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问题,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对五年来全市教职员工性侵害未成年学生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向市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和保障体系建设、让法治教育全面融入校园生活、强化强制报告制度和入职查询制度落实、完善对学校的考评机制,切实加大在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市检察院与市教育局联动整改,会签《关于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检教合作的实施方案》,成立联合督查组,赴涉案学校、寄宿制学校等开展实地调研督导,健全了教师管理、学校聘用人员监督管理、女生宿舍管理等制度机制,推进强制报告制度落实。

 

三、典型意义

 

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具有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义务。2021年6月,教育部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专门要求学校依法建立强制报告机制,规定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和教职工发现未成年学生被侵害的,不得有案不报,更不能私下组织学生家长和涉案人员“调解”。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协同教育部门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动落实学校安全、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制度,提升学校和教职工依法强制报告的自觉,合力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火墙”。

 

孙某汝强奸案

——医疗机构接诊怀孕幼女不报告被严肃追责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孙某汝与孙某某(女,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认识。自2021年2月起,孙某汝在明知孙某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多次奸淫孙某某致其两次怀孕、流产。孙某某的母亲得知此事后报警。2022年1月27日,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孙某汝提起公诉。同年3月21日,东港市人民法院判处孙某汝有期徒刑十年。

 

经查,孙某汝曾于2021年10月带孙某某在东港市某门诊部做人工流产手术。该门诊部妇科医师季某某在明知孙某某为未成年人,无监护人陪同、签字确认的情况下,为其进行人工流产手术,且未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该情况。另据查证,该门诊部不具备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执业资格许可。

 

二、处理情况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该门诊接诊医务人员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问题后,向东港市卫生健康局通报了相关情况,建议对涉案医疗机构和人员依法追责。东港市卫生健康局依据调查核实的事实,对涉事门诊部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注销相关科室;对医师季某某给予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为切实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卫生健康局组织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强制报告制度专题培训,通过电子屏幕、微信、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组织法律法规宣传,切实提升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依法强制报告意识。

 

三、典型意义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强制报告制度的规定,医护人员负有发现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侵害及时报告的义务。医护人员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对及时发现、阻断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持续侵害具有重要意义。关于哪些属于疑似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情形,国家监委、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高检发〔2020〕9号)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不满十四周岁女性未成年人怀孕、流产属于必须报告情形,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现此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医护人员强制报告不仅是帮助未成年人及时脱离危险的重要途径,也是发现犯罪、取证固证的重要手段。民营、公立医疗机构均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强制报告义务主体,均应严格落实强制报告法律规定。对于落实不力、瞒报、不报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所属医疗机构依法追责。

 

王某故意伤害案

——报告奖励 不报告追责 奖惩并举压实强制报告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马某某离婚后将其子岳某某(未成年人)接到男友王某家中居住。同年6月2日,马某某有事外出,将岳某某交由王某照看。因看到岳某某将厕纸装在裤兜里,王某先后用手打、脚踹等方式殴打岳某某,致其重伤。后岳某某被送至山东省临沭县某医院,医生王某甲、吴某甲先后为其治疗,但两名医生在发现岳某某伤情异常后均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6月8日,该院护士吴某乙将岳某某的情况反映给县妇联工作人员王某乙,吴某乙、王某乙二人在医院探视岳某某病情后,认为其可能遭受家庭暴力,遂决定报警,公安机关随即将王某抓获。8月22日,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王某提起公诉。临沭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二、处理情况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的办理情况向县卫生健康局进行了通报。因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医院对医生王某甲、吴某甲二人作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深刻检讨,并取消二人2021年度评先树优资格的处分。同时,由于护士吴某乙及时报案,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被害儿童获得及时保护,临沭团县委授予吴某乙“临沭县优秀青年”荣誉称号。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县卫生健康局开展专项整改,对全县1300余名医务工作者进行培训,结合典型案例对医护人员的强制报告责任、应当报告的情形及注意事项等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医护人员主动报告的意识,形成“高度警惕、主动询问、如实记录、立即报告”的自觉。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全县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层层签订《强制报告责任承诺书》和《强制报告责任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确保强制报告责任到岗到人。

 

三、典型意义

 

对于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难以发现的隐蔽侵害行为,医护人员强制报告对救助保护处于不法侵害中的未成年人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切实落实强制报告要求,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医护人员在接诊受伤儿童时应认真查看伤情,询问受伤原因,特别是对多处伤、陈旧伤、新旧伤交替、致伤原因不一等情况,要结合医学诊断和临床经验,综合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受到暴力侵害。认为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或疑似遭受侵害的,医护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对于发现侵害事实后瞒报不报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应当依法处分,严肃追责。对于因报告及时使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处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和文件规定给予相关人员适当奖励。

 

陈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

——强化基层组织强制报告责任  靠前保护未成年人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0日,上海市儿童医院在接诊3岁幼童陈某乙时,发现其死因可疑,立即向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报案,同时报告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立案后,查明陈某乙系因被患精神疾病的母亲陈某甲强制喂饭导致呛饭后胃内容物反流致气管堵塞窒息死亡。2021年3月1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陈某甲提起公诉(陈某甲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同年3月19日,普陀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经查,陈某甲住所地居民委员会通过计生统计和日常工作,知道陈某甲曾患有精神疾病,未婚生子,独自一人在家抚养孩子。居委会干部在家访中还发现陈某乙身上、脸上常有乌青,发育不良,陈某甲有强行给孩子喂饭、冬天只给穿一件背心等异常养育行为。但居委会对此未予重视,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未向主管行政机关报告。

 

二、处理情况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陈某甲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问题后,向该居委会上级主管街道办事处制发了检察建议并召开检察建议公开宣告会,对居委会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建议街道办事处加强学习培训,提高辖区工作人员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能力;开展专项行动,排摸辖区内强制报告线索;建立长效机制,设置专人负责强制报告事宜。针对强制报告制度社会知晓度不高问题,普陀区人民检察院邀请区妇联、公安、相关街道、居委会工作人员等召开强制报告现场推进会,以真实案例深度解读强制报告制度。涉事街道在街道、居委会两级分别设置了专人专岗负责强制报告工作,建立滚动排查和线索报告工作机制,对排查出的困境儿童建立档案,专人跟进。2021年4月,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妇联、区卫健委等9部门联合签发《普陀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形成强制报告制度落实合力。

 

三、典型意义

 

居(村)委会作为一线基层组织,具有熟悉基层、了解群众的工作优势。居(村)委会切实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强化犯罪预防、保护未成年人,实现侵害未成年人早发现、早干预具有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居(村)委会是法定强制报告义务主体,为充分履行强制报告职责,相关人员需要强烈的责任心、敏锐性和未成年人保护意识。特别是,发现未成年人“面临危险情形”时,一定要立即报告,及时干预制止,避免恶性案件发生,减小危害后果,做到“预防是最好的保护”。检察机关应加强与街道、居(村)委会的沟通协作,帮助发现、解决问题,对存在明显问题或者多次指出不改正的,应通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分、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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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以党性践初心 做有情怀的法律人——记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杨绍霞律师

杨绍霞,现任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中共黎平县律师事务所联合支部委员会书记。自2020年7月担任中共黎平县律师事务所联合支部委员会书记以来,杨绍霞认真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积极带领支部成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实际行动抓好党建工作,以党建带动所建,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自2014年以来,杨绍霞先后荣获贵州省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在中国先进个人”表彰;黔东南州司法局、黔东南州律师协会“2017-2018年度黔东南州优秀律师”表彰;贵州省律师协会首届“贵州省优秀女律师”表彰;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表彰;黔东南州律师行业党委“优秀党务工作者”表彰;黔东南州律师行业党委“优秀党员律师”表彰。   坚持政治引领,抓牢党建工作   强化政治理论学习。作为党员律师,杨绍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的二十大精神,站稳律师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能定位和人民律师立场,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带头推动党员律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努力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坚持学习党建知识、法律法规等知识,多渠道、多层次地汲取营养。同时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工作实践,坚定思想政治方向,提高了工作效率,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作为支部书记,抓实党支部工作。一是抓牢发展党员。重视党员发展工作,将青年律师吸收进入党组织,激发党支部活力。2022年,完成新发展党员1人。二是抓紧教育培训。多方式多形式抓好党员教育管理,除日常坚持“三会一课”学习常态化,还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各类主题班次培训,实现培训全覆盖。三是抓牢“三会一课”。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每月按时完成任务,积极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   发挥模范作用,积极履行社会职责   杨绍霞律师从2010年4月执业至今,始终严格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自觉履行会员义务,诚信执业、诚信纳税、遵守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执业过程中始终服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履行律师责任和义务,代理案件过程中尽职尽责,获得委托人的肯定和好评。也多次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2019年11月获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授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21年荣获“贵州省最美劳动者”称号、2022年3月荣获“优秀巾帼女性”称号等多项荣誉。   在履行社会职责方面,一是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作为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在日常接待当事人中免费义务提供法律咨询,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2022年共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4件;2023年至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件;作为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7件。二是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参与司法听证。杨绍霞多次以律师、听证员身份积极参与县检察院听证司法案件。2022年度共计参与听证案件49件,案件内容涉及生态环保、公益诉讼、市政管理、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等方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三是积极义务参与普法宣传活动。2022年分别在高屯街道八舟村、德凤街道龙形社区、黎平县第七中学、水口镇纪信小学等为社区群众、在校师生讲授《民法典》法律基础知识及禁毒、反诈骗等相关的法律知识。2023年至今共计参与《民法典》等法律宣讲活动3次,通过法律宣传、法治讲座,增强了社区群众、在校师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积极提升了大家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能力和意识。四是服务营商环境情况。为深化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杨绍霞积极参与黎平县工商业联合会,并经选举担任黎平县工商联第十二届执委,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经营决策、日常管理提供法律保障。五是服务乡村振兴情况。先后担任黎平县孟彦镇孟彦村、高砂村、白岩村、良常村、宝霞村、罗溪村7个村寨义务村居法律顾问,积极为农村群众解答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   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政议政   充分履行州人大代表职责,参与社会管理。杨绍霞律师2021年底当选黔东南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黔东南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在2022年年底召开的黔东南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交建议2份,在《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入住酒店宾馆登记管理的建议》中以律师的角度,充分对相关政策提出改进意见,有利于减少未成年人受到不法侵害,积极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在《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建议》中,积极从居民生活环境出发,建议加快推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同时也多次参与州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诉源治理”、“全州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情况”、“认罪认罚”开展情况、“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多项专题调研。   杨绍霞律师始终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履行人大代表职责、党支部书记职责和作为党员律师的社会责任,不断创新思路,强化措施,统筹推进支部党建工作,不断提高党建工作水平和律师职业素养,结合普法宣传活动,认真做好法律援助、一村一法律顾问等工作,将党建与所建统筹谋划、同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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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以交流、促发展——华人所举办“共建共享 协同发展——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对口帮扶发展论坛”

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对口帮扶机制的方案》,9月12日,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联合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共建共享 协同发展—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对口帮扶发展论坛”。来自贵州、宁夏、广西的几十名律师与安徽本土律师嘉宾汇聚华人所,交流探讨,共话律师行业发展。本次论坛由华人所管委会执行主任苗春健主持。   管委会执行主任王华强代表华人所致欢迎辞。王华强表示,本次论坛是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部署,解决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发展不平衡问题、实现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的大背景下,积极响应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对口帮扶机制的方案》而召开。律师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随着国家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开展,律师之间更应该加强相互交流,积极探讨律师个人成长、律所管理创新和律师行业发展之路。本次“共建共享 协同发展—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对口帮扶发展论坛”的召开,正是华人所贯彻落实司法部东中西部律师行业优化结对和对口帮扶工作的生动体现。   本次论坛围绕青年律师的成长与发展、律师事务所管理与制度创新、律师专业化分工与路径选择、律师行业发展机遇与挑战四个主题进行交流分享。同时特别邀请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军、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汤俊鑫、华人所管委会执行主任徐晓三分别发表主旨演讲。   重庆华升(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叔喜、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业军、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本跃、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谢亚军、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楠、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醉、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军勤、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金童作为与谈人进行交流发言。   论坛交流中总结出四点。一、青年律师是事务所发展的未来新星,律师个人要紧跟时代变化,保持学习的状态,才能做到可持续发展。律所要把对青年律师的培养工作放到首要位置,致力于从多方面提升青年律师的综合素质,打好事务所发展基石;二、关于事务所制度建设,律所的制度创新是个长期工程,要循序渐进,律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求,梳理框架,广泛征求意见,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管理制度,提升客户满意度的同时,提高律师归属感;三、律师专业化发展,应该根据律师自身业务特长、业务开展情况、政策市场变化等多方面因素,因时而变,发展某方面或多方面法律服务领域,但又不能局限于单一领域。解决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法律服务,才是律师专业化发展的核心。四、新时代、新环境下律师事务所管理革新是必然趋势,要把政策作为风向标,不断提高律所的管理水平。利用科技为律所发展赋能,创新服务模式,为客户和律师提供更高的价值,提高律所可持续发展能力,才能在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此次交流本着严肃与轻松相结合,在茶歇时间,华人所准备了丰富的点心水果,与会嘉宾品尝着美食相互交谈,拉近彼此距离,气氛轻松活跃。   论坛最后,华人所分别和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签署长效战略合作协议,开启华人所与贵州、宁夏两地律所“共建共享、协调发展”合作机制。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整合资源,相互学习,创新成长,共同进步,为促进东中西部律所协调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本次论坛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未来,华人所将以此次东中西部律师行业优化结对和对口帮扶工作为契机,联合更多律所,广泛开展交流活动,为东中西部律所协调发展出谋划策,为推动全国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添砖加瓦,共同促进法治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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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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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 向第六届省律协班子成员致谢

为进一步增强律师归属感、荣誉感和自豪感,表达对第六届省律师协会班子五年来为全省律师行业工作发展辛苦付出的崇高敬意和感谢。近日,第七届省律师协会向原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第六届贵州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李翔,原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夏生荣、李良国,原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第六届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袁光福,第六届贵州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副主席姚毅、刘鹏举、刘丹灵赠送了纪念牌。      2023年7月18日至19日,贵州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在贵阳胜利召开,大会选举产生贵州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班子。五年来,第六届省律师协会班子团结一心,狠抓律师队伍建设、权利保障、监督管理、作用发挥,律师行业党建质量不断提升,律师队伍快速增长,执业环境显著改善,县域律师发展更加均衡,广大律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投身全面依法治省实践,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截至2023年8月底,全省律师事务所达到1271家,共有律师16601名,2023年8月底全省常住人口律师万人比达到4.1。律师人数增速位居西部省份前列。   “我们对新一届省律协领导班子的关心表示由衷感谢,回顾任职以来的点点滴滴,感受颇多,收获满满。有幸为全省律师服务,感到非常光荣,感谢律师同仁们的信任和支持,在履职过程中我们也收获了很多。”第六届律师协会班子成员一致表示,他们将离岗不离责,发挥好余热,一如既往地在律师岗位上继续前行,践行着当初履职的誓言继续为全省律师事业发展服务,关心和支持律师行业发展。号召更多律师积极贯彻行业“头雁行动”,带头抓好行业党建、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践行社会责任、推进行风建设等“九个带头”工作任务。   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向第六届省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多年来的付出和取得的成绩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表示,在一往无前的奋斗征程里,省律师行业各项工作既展现着众多看得见、摸得着的成绩,更蕴含着无数打基础、利长远的潜功基业。这些都离不开各届协会班子和全省律师行业戮力同心,奋楫笃行。今后四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和学习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新国发文件的重要阶段。第七届律协班子将带领全省律师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定位,努力践行人民律师宗旨,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以律师工作现代化推动贵州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新篇章贡献我省律师更多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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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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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208家律所、62名律师入选贵州高院《破产管理人名册(2023年第一批次)》

为规范全省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已完成本次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名册的调整工作。经过报名、评分、考核、评级、公示、复评等程序,已确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共计258家中介机构纳入破产管理人名册(第一批次)。其中,208家律所、62名律师纳入本次破产管理人名册。   附:破产管理人名册(2023年第一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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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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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黔南州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类市场主体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督导检查

    为深入贯彻省委依法治省办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类市场主体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决策和部署,切实做好黔南州法律咨询服务类主体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近日,由黔南州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何信带队、州市场监管局、州中级人民法院、州司法局、州律师协会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组成的督导组对十二县(市)法律咨询服务类市场主体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在各地的督导检查中,督导组听取了各县(市)关于贯彻落实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类市场主体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并与与会成员单位就更好地推进下一步工作进行了深入交流、讨论。督导组还通过查阅台账资料、实地检查、座谈访谈等方式,对督查内容逐项进行了检查,并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何信副局长对各(县)市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类市场主体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肯定,并就下一步工作开展提出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各县(市)要进一步强化对法律咨询服务类市场主体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省委依法治省办的工作部署和要求,重点对法律咨询服务类市场主体、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经营范围不规范、虚假宣传、监管存在漏洞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营造稳定透明的法律服务市场;二是要加强协作配合,各单位(部门)要创新执法方式,建立联动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开展联合执法,加大专项治理力度,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三是要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通过查处曝光一批扩大经营范围、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教育引导法律咨询服务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规范服务,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四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围绕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咨询公司服务范围,将宣传触角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组,让群众更好识别三者的差异,提升群众的识别能力,同时加大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知晓率和覆盖面,增强群众依法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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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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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省律协召开2023年度全国县域律师示范培训班参训人员欢送会

2023年9月8日上午,省律协2023年度全国县域律师示范培训班参训人员欢送会在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召开,欢送董晓娜、胡世江、李孟、潘秦友等4名律师参加2023年度全国县域律师示范培训班学习。省律协副会长潘登勇,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省律协监事会监事钟远人出席欢送会,省律协相关业务部门参加。   会上,省律协业务培训部负责人金鑫介绍了全国县域律师示范培训班工作相关情况。为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开展“大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县域律师政治素质,更好规范县域律师执业,提升县域律师法律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拓展县域律师法律服务领域,推动律师行业均衡健康发展,全国律协于2019年5月在北京举办了第一期全国县域律师培训班,贵州省3名律师参与。同年9月,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县域律师发展,在全省范围内选聘优秀律师,成立贵州省律师协会县域律师宣讲团,在全省范围内面向县域律师举行巡回宣讲。2019年后因为疫情全国县域律师示范培训班就已经暂停举办,本次4名县域律师代表能参加重新启动后的全国县域律师示范培训班,要体现贵州律师精神、树立贵州律师形象。   4位县域律师代表在会上均表示“首先感谢全国律协搭建平台,感谢省律协给予机会,认真落实学出去、带进来,充分做好学传带的引领作用,在县域律师工作中思考怎么推进、怎么发展,在县域律师发展的难点上勤学习、深研究,为贵州省县域律师发展工作贡献力量。”   “把握每一次学习的机会、珍惜每一个进步的平台,加强自身业务能力和专业性建设,为我省县域律师工作展现良好的风貌,推动我省律师行业发展,为建设法治贵州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钟远人对赴训4位律师代表表示期许。   潘登勇作总结发言并表示,贵州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贵州省律师协会章程》中增加了“九个带头”工作任务,在全省律师行业开展“头雁行动”。充分发挥骨干律师在全省律师行业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以“头雁效应”激发“群雁效应”,团结带领全省广大律师在推动律师事业发展,在推进法治贵州建设,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新篇章中展现新风采、树立新形象、担当新作为。4位学员均是本届律师代表,要带头服务中心大局、提升业务水平和能力、发挥“传帮带”作用,加强推进贵州省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希望各位学员代表贵州省律师行业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纪律、认真学习,达成有感悟、有心得、有收获的学习成果,要互相关心、互相照顾,遇到任何困难及时向省律协会反映,最后祝各位学员学有所成,学成归来后能够在县域律师发展的建设中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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