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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⑥ | 无期徒刑二审改判十五年,看法援律师如何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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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⑥ | 无期徒刑二审改判十五年,看法援律师如何辩护?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省律协法援委
  • 发布时间:2022-05-30 09:00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的专业性、规范性指导,提升律师整体业务水平,展示律师良好职业形象,贵州省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评选活动已顺利举办完成。经过初评、专家复评等环节,最终评选出省律协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将持续发布,供大家学习交流。









 








案情简介






案由:贩卖毒品罪

受援人:王某美

承办律师:胡太宇

承办单位: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

 

  被告人王某美与同案杨某在贵阳市A区B路附近租赁一间房屋,并通过电话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杨某与王某美电话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后,10月11日,被告人杨某将购毒款人民币54000元通过银行汇给被告人王某美,并约定所欠毒款在被告人杨某将该毒品贩卖之后支付。10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美携带毒品乘车到达贵阳市A区B路被告人杨某自建房,10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美在被告人杨某安排下将毒品放到两人在B路的租住房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该租住房的沙发上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块,从该租住房的简易衣柜内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包。随后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王某美的交代,到该租住房附近的被告人杨某的自建房门口将被告人杨某抓获。

 

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某美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承办过程






本案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法援律师接受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安排担任被告人二审辩护人,承办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发现案件中多处量刑情节在一审未予考虑。


 








承办思路









  1.毒品数量认定存疑,被抓获时出租屋内的毒品是否应当认定为王某美所有?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性质和犯罪罪名不是异议,但是对王某美涉案的毒品数量认定有不同看法。一审认定王某美贩卖毒品529.29克,辩护人认为其数量应该为349.40克。理由如下:根据两人的口供其对位于贵阳市A区B路271号2-2房间的房屋承租相互推诿,根据该房屋所有人证实由二人共同前去租赁,所以暂不认定该房屋由谁承租。但可以认定房屋的实际控制人是杨某。理由:一是王某美作为一个外地人,对于房租所在的蔡家关以及整个贵阳市均不熟悉,无法控制该房屋,二是根据房东的的证言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的人是杨某,房租也是由杨某来进行支付的。三是根据两人在公安机关的口供可以证明房屋的钥匙是掌握在被告人杨某手中,而且房东的证言也证明杨某曾经多次到过出租屋。由此可见房屋的实际控制人为杨某而非王某美。所以在出租屋中搜到的另外179.89克毒品实际控制人就仅仅是杨某。王某美因为不对该房屋享有控制权,所以对其屋内的物品并不知情。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从A区B路271号2-2房间内搜出的毒品与王某美有关的证据,仅仅是杨某的供述,根据刑诉法第46条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的,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且杨某在二审开庭时当庭翻供,其证言的不具有可信度,不应该予以采纳。综上,王某美所犯贩卖毒品罪的数量应该认定为349.40克。

 

  2.被告人被抓获时立刻供述同案犯精确位置,并且协助指引,是否构成立功。王某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以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且协助办案机关抓获了同案犯杨某,一审判决中认定的“被告人王某美被抓获以后,仅供述被告人杨某住在附近,而对具体居住位置未作交待,后民警到附近寻查被告人杨某居住地并在杨某家门前将其抓获,被告人王某美并没有协助抓获同案的情节”。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该事实的认定错误,原因是一方面从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中记录“据王某美交代,杨某居住的地点离放置毒品的位置很近,随即我们根据王某美的描述抓获了杨某”。由此可见公安机关抓获杨某是王某美提供的线索。另一方面王某美系外地人,对本地的地理环境用书面官方的语言描述杨某居住于某某路某某号是不现实的,但是由于王某美曾经到过杨某家,且被抓获时刚好从杨某家出来,而且被抓获的地点距离杨某家特别近,所以王某美是可以通过前后左右等常用语来描述杨某家的具体位置的。

 

  所以辩护律师认为王某美提供的线索已经足以使公安机关将杨某抓获,是可以认为其具有立功表现的。退一步说就算合议庭不认定王某美的立功表现,也应该区别于一般立功,在量刑上酌情考虑。

 

  3.被告人与同案犯在案件所起作用、到案后认罪表现等明显好于同案杨某(杨某当庭翻供),量刑上应当有所区分。本案一审判决定罪准确,两人确实都贩卖毒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较之于杨某,本案被告人王某美有立功或坦白情节,前后供述一致,且贩卖毒品的数量少于杨某,在量刑上应该与杨某有所区别。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美所犯罪贩卖毒品罪的涉案毒品数量为349.40克,且有立功或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毒品也未流入社会,并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判处轻于杨某的刑法,建议在十五年及以下量刑。



 










承办结果







  二审法院以一审量刑不当,撤销一审无期徒刑判决,改判王某美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例评析  






  本案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了卷宗材料,及时会见了被告人王某美。在对本案现有证据和基本事实有了清晰掌握与认识的基础上,积极为被告人作轻罪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法援律师的意见。在本案中法援律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履行辩护人职责,努力实现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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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的专业性、规范性指导,提升律师整体业务水平,展示律师良好职业形象,贵州省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评选活动已顺利举办完成。经过初评、专家复评等环节,最终评选出省律协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将持续发布,供大家学习交流。









 








案情简介






案由:贩卖毒品罪

受援人:王某美

承办律师:胡太宇

承办单位: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

 

  被告人王某美与同案杨某在贵阳市A区B路附近租赁一间房屋,并通过电话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杨某与王某美电话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后,10月11日,被告人杨某将购毒款人民币54000元通过银行汇给被告人王某美,并约定所欠毒款在被告人杨某将该毒品贩卖之后支付。10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美携带毒品乘车到达贵阳市A区B路被告人杨某自建房,10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美在被告人杨某安排下将毒品放到两人在B路的租住房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该租住房的沙发上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块,从该租住房的简易衣柜内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包。随后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王某美的交代,到该租住房附近的被告人杨某的自建房门口将被告人杨某抓获。

 

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某美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承办过程






本案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法援律师接受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安排担任被告人二审辩护人,承办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发现案件中多处量刑情节在一审未予考虑。


 








承办思路









  1.毒品数量认定存疑,被抓获时出租屋内的毒品是否应当认定为王某美所有?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性质和犯罪罪名不是异议,但是对王某美涉案的毒品数量认定有不同看法。一审认定王某美贩卖毒品529.29克,辩护人认为其数量应该为349.40克。理由如下:根据两人的口供其对位于贵阳市A区B路271号2-2房间的房屋承租相互推诿,根据该房屋所有人证实由二人共同前去租赁,所以暂不认定该房屋由谁承租。但可以认定房屋的实际控制人是杨某。理由:一是王某美作为一个外地人,对于房租所在的蔡家关以及整个贵阳市均不熟悉,无法控制该房屋,二是根据房东的的证言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的人是杨某,房租也是由杨某来进行支付的。三是根据两人在公安机关的口供可以证明房屋的钥匙是掌握在被告人杨某手中,而且房东的证言也证明杨某曾经多次到过出租屋。由此可见房屋的实际控制人为杨某而非王某美。所以在出租屋中搜到的另外179.89克毒品实际控制人就仅仅是杨某。王某美因为不对该房屋享有控制权,所以对其屋内的物品并不知情。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从A区B路271号2-2房间内搜出的毒品与王某美有关的证据,仅仅是杨某的供述,根据刑诉法第46条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的,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且杨某在二审开庭时当庭翻供,其证言的不具有可信度,不应该予以采纳。综上,王某美所犯贩卖毒品罪的数量应该认定为349.40克。

 

  2.被告人被抓获时立刻供述同案犯精确位置,并且协助指引,是否构成立功。王某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以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且协助办案机关抓获了同案犯杨某,一审判决中认定的“被告人王某美被抓获以后,仅供述被告人杨某住在附近,而对具体居住位置未作交待,后民警到附近寻查被告人杨某居住地并在杨某家门前将其抓获,被告人王某美并没有协助抓获同案的情节”。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该事实的认定错误,原因是一方面从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中记录“据王某美交代,杨某居住的地点离放置毒品的位置很近,随即我们根据王某美的描述抓获了杨某”。由此可见公安机关抓获杨某是王某美提供的线索。另一方面王某美系外地人,对本地的地理环境用书面官方的语言描述杨某居住于某某路某某号是不现实的,但是由于王某美曾经到过杨某家,且被抓获时刚好从杨某家出来,而且被抓获的地点距离杨某家特别近,所以王某美是可以通过前后左右等常用语来描述杨某家的具体位置的。

 

  所以辩护律师认为王某美提供的线索已经足以使公安机关将杨某抓获,是可以认为其具有立功表现的。退一步说就算合议庭不认定王某美的立功表现,也应该区别于一般立功,在量刑上酌情考虑。

 

  3.被告人与同案犯在案件所起作用、到案后认罪表现等明显好于同案杨某(杨某当庭翻供),量刑上应当有所区分。本案一审判决定罪准确,两人确实都贩卖毒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较之于杨某,本案被告人王某美有立功或坦白情节,前后供述一致,且贩卖毒品的数量少于杨某,在量刑上应该与杨某有所区别。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美所犯罪贩卖毒品罪的涉案毒品数量为349.40克,且有立功或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毒品也未流入社会,并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判处轻于杨某的刑法,建议在十五年及以下量刑。



 










承办结果







  二审法院以一审量刑不当,撤销一审无期徒刑判决,改判王某美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例评析  






  本案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了卷宗材料,及时会见了被告人王某美。在对本案现有证据和基本事实有了清晰掌握与认识的基础上,积极为被告人作轻罪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法援律师的意见。在本案中法援律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履行辩护人职责,努力实现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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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案由:贩卖毒品罪

受援人:王某美

承办律师:胡太宇

承办单位: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

 

  被告人王某美与同案杨某在贵阳市A区B路附近租赁一间房屋,并通过电话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杨某与王某美电话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后,10月11日,被告人杨某将购毒款人民币54000元通过银行汇给被告人王某美,并约定所欠毒款在被告人杨某将该毒品贩卖之后支付。10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美携带毒品乘车到达贵阳市A区B路被告人杨某自建房,10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美在被告人杨某安排下将毒品放到两人在B路的租住房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该租住房的沙发上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块,从该租住房的简易衣柜内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包。随后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王某美的交代,到该租住房附近的被告人杨某的自建房门口将被告人杨某抓获。

 

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某美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承办过程

本案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法援律师接受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安排担任被告人二审辩护人,承办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发现案件中多处量刑情节在一审未予考虑。

 

承办思路

  1.毒品数量认定存疑,被抓获时出租屋内的毒品是否应当认定为王某美所有?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性质和犯罪罪名不是异议,但是对王某美涉案的毒品数量认定有不同看法。一审认定王某美贩卖毒品529.29克,辩护人认为其数量应该为349.40克。理由如下:根据两人的口供其对位于贵阳市A区B路271号2-2房间的房屋承租相互推诿,根据该房屋所有人证实由二人共同前去租赁,所以暂不认定该房屋由谁承租。但可以认定房屋的实际控制人是杨某。理由:一是王某美作为一个外地人,对于房租所在的蔡家关以及整个贵阳市均不熟悉,无法控制该房屋,二是根据房东的的证言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的人是杨某,房租也是由杨某来进行支付的。三是根据两人在公安机关的口供可以证明房屋的钥匙是掌握在被告人杨某手中,而且房东的证言也证明杨某曾经多次到过出租屋。由此可见房屋的实际控制人为杨某而非王某美。所以在出租屋中搜到的另外179.89克毒品实际控制人就仅仅是杨某。王某美因为不对该房屋享有控制权,所以对其屋内的物品并不知情。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从A区B路271号2-2房间内搜出的毒品与王某美有关的证据,仅仅是杨某的供述,根据刑诉法第46条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的,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且杨某在二审开庭时当庭翻供,其证言的不具有可信度,不应该予以采纳。综上,王某美所犯贩卖毒品罪的数量应该认定为349.40克。

 

  2.被告人被抓获时立刻供述同案犯精确位置,并且协助指引,是否构成立功。王某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以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且协助办案机关抓获了同案犯杨某,一审判决中认定的“被告人王某美被抓获以后,仅供述被告人杨某住在附近,而对具体居住位置未作交待,后民警到附近寻查被告人杨某居住地并在杨某家门前将其抓获,被告人王某美并没有协助抓获同案的情节”。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该事实的认定错误,原因是一方面从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中记录“据王某美交代,杨某居住的地点离放置毒品的位置很近,随即我们根据王某美的描述抓获了杨某”。由此可见公安机关抓获杨某是王某美提供的线索。另一方面王某美系外地人,对本地的地理环境用书面官方的语言描述杨某居住于某某路某某号是不现实的,但是由于王某美曾经到过杨某家,且被抓获时刚好从杨某家出来,而且被抓获的地点距离杨某家特别近,所以王某美是可以通过前后左右等常用语来描述杨某家的具体位置的。

 

  所以辩护律师认为王某美提供的线索已经足以使公安机关将杨某抓获,是可以认为其具有立功表现的。退一步说就算合议庭不认定王某美的立功表现,也应该区别于一般立功,在量刑上酌情考虑。

 

  3.被告人与同案犯在案件所起作用、到案后认罪表现等明显好于同案杨某(杨某当庭翻供),量刑上应当有所区分。本案一审判决定罪准确,两人确实都贩卖毒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较之于杨某,本案被告人王某美有立功或坦白情节,前后供述一致,且贩卖毒品的数量少于杨某,在量刑上应该与杨某有所区别。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美所犯罪贩卖毒品罪的涉案毒品数量为349.40克,且有立功或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毒品也未流入社会,并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判处轻于杨某的刑法,建议在十五年及以下量刑。

 

承办结果

  二审法院以一审量刑不当,撤销一审无期徒刑判决,改判王某美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例评析  

  本案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了卷宗材料,及时会见了被告人王某美。在对本案现有证据和基本事实有了清晰掌握与认识的基础上,积极为被告人作轻罪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法援律师的意见。在本案中法援律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履行辩护人职责,努力实现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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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厅政务审批窗口、省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工作,方便律师执业,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省司法厅制定了《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现将该流程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贵州省司法厅 2022年7月15日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 办理流程(试行)  一、拟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动律师执业档案,由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向贵州省司法厅发出调档函; 2.贵州省司法厅收到律师调档函后,转发申请人执业机构(单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由市(州)司法局通知申请人按程序注销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并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申请人律师执业经历、奖惩情况、上年度考核情况; 3.贵州省司法厅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移交申请人律师执业档案。 移交律师执业档案前,申请人需按程序在贵州省注销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工作证)。 二、拟转到贵州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对接贵州省拟执业机构(单位),拟执业机构(单位)同意后,出具同意接收意见; 2.申请人向贵州省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档申请,市(州)司法局初步审核同意后,出具拟同意在所辖地区执业意见; 3.市(州)司法局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律师执业档案调转申请及有关材料,经贵州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发函商调申请人执业档案。 申请人在贵州省办理律师执业档案调转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复印件。如在外省已注销律师执业证(工作证),无法提交复印件的,提交注销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转贵州省执业的律师,向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执业前应先完成律师执业档案移交。律师执业档案调转时间不计入律师执业申请审批时限。 附件:《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附件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号   原执业机构   是否为合伙人   拟转入执业机构   执业 经历   何时 受过 何种 执业 处罚   拟转入执业机构意见 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我所(单位)执业。 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意见 拟同意接收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纸型: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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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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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茵在贵州省律师行业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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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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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公共法律服务“提档升级” 迈向均等普惠新征程

  近年来,黔西南州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实现了从“有没有”到“好不好”的历史性跨越。从城乡分布不均到“一键触达”,从基础咨询到全业务覆盖,黔西南州的公共法律服务在“十四五”期间完成了一场深刻的体系重塑与能级跃迁。一个以法治为基石、以普惠为内核、覆盖城乡、便捷高效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已然建成,并持续释放出护航民生、促进和谐的治理效能。   从“物理整合”到“化学融合” 筑牢普惠根基   过去的法律服务资源如同散落的珍珠,如今被系统性地串联成链。黔西南州以立法先行,出台了全省首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地方政府规章,将服务供给、保障、监管纳入法治轨道,实现了从政策推动到制度保障的根本性转变。   在此框架下,实体平台全面升级。基层工作站与州市级“2+N”模式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协同发力。“2”即州市两级司法行政系统,“N”则聚合了行政审批、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多元服务,形成功能集成的“法治超市”。群众只需走进一扇门,便能享受一站式、套餐式的法律服务,彻底告别了以往多头跑、反复问的困扰。   服务网络的触角还向着更专业、更特定的领域延伸。贵阳仲裁委员会黔西南分会的成立,结束了本地无仲裁机构的历史;兴义南站法治工作室的设立,则填补了高铁这一高速流动场景下的精准法治服务空白。这两个关键支点,标志着服务体系从简单的场所、业务叠加,向深度专业赋能和精准场景覆盖的“化学融合”转变。   兴义南站法治工作室揭牌   从“便捷可得”到“精准优质” 传递法治温度   服务的生命力在于质量与效率。黔西南州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向“精准优质”迈进。法律援助质量不断提升,范围不断扩大,审查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对农民工等困难群体的保障更加有力。“十四五”期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4944件,其中为农民工挽回经济损失超9500万元。   公证服务大力推行“减证便民”,探索在线办理,高频事项实现了“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不用跑”。人民调解工作向前端和专业化发展,针对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等领域组建专业调解团队,将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诉前。同时,通过以案释法、新媒体精准推送等方式,法治宣传教育也变得更加生动有效。   数据显示,“十四五”以来,全州共办理公证14923件,调解矛盾纠纷103421件,开展法治教育20000余场次,新媒体普法平台浏览量超4200余万次。一系列优化举措,让法律服务的获取不仅更便捷,也更精准、更有质量,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从“数量增长”到“德才兼备” 激活体系动能   任何体系的运转,最终依靠的是人。黔西南州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的培养与建设。通过加强律师服务管理、成功举办专业赛事与研讨会、建成律师远程视频会见系统等措施,提升行业专业化水平。严把法律职业资格“入口关”,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连续23年“零失误”。   量的积累带来质的支撑。截至目前,黔西南州拥有律师1226名,较“十三五”末的590名实现了108%的跨越式增长,其中专职律师837名。同时,仲裁员、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等专业队伍也稳步壮大。这支“德才兼备”的队伍,成为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高效运转、持续创新的核心动能,确保了普惠阳光能够持久、均匀地洒向每一个角落。   黔西南州以系统性思维构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仅是一张覆盖全域的服务网络,更是一个不断生长、自我优化的法治生态。它正以前所未有的广度、深度和温度,守护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夯实着平安黔西南、法治黔西南的坚固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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