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贵州省律师协会官方网站! 今天是:
留言咨询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搜索
搜索

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律师网 贵州律师网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
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⑥ | 无期徒刑二审改判十五年,看法援律师如何辩护?

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资讯分类

活动专题

联系我们

贵州省律师协会
邮编:550081
电话:0851-85872448(兼传真)
邮箱:gzslxzlbs@126.com
网址:http://www.gzslsxh.com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六栋20楼

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⑥ | 无期徒刑二审改判十五年,看法援律师如何辩护?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省律协法援委
  • 发布时间:2022-05-30 09:00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的专业性、规范性指导,提升律师整体业务水平,展示律师良好职业形象,贵州省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评选活动已顺利举办完成。经过初评、专家复评等环节,最终评选出省律协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将持续发布,供大家学习交流。









 








案情简介






案由:贩卖毒品罪

受援人:王某美

承办律师:胡太宇

承办单位: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

 

  被告人王某美与同案杨某在贵阳市A区B路附近租赁一间房屋,并通过电话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杨某与王某美电话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后,10月11日,被告人杨某将购毒款人民币54000元通过银行汇给被告人王某美,并约定所欠毒款在被告人杨某将该毒品贩卖之后支付。10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美携带毒品乘车到达贵阳市A区B路被告人杨某自建房,10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美在被告人杨某安排下将毒品放到两人在B路的租住房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该租住房的沙发上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块,从该租住房的简易衣柜内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包。随后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王某美的交代,到该租住房附近的被告人杨某的自建房门口将被告人杨某抓获。

 

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某美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承办过程






本案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法援律师接受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安排担任被告人二审辩护人,承办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发现案件中多处量刑情节在一审未予考虑。


 








承办思路









  1.毒品数量认定存疑,被抓获时出租屋内的毒品是否应当认定为王某美所有?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性质和犯罪罪名不是异议,但是对王某美涉案的毒品数量认定有不同看法。一审认定王某美贩卖毒品529.29克,辩护人认为其数量应该为349.40克。理由如下:根据两人的口供其对位于贵阳市A区B路271号2-2房间的房屋承租相互推诿,根据该房屋所有人证实由二人共同前去租赁,所以暂不认定该房屋由谁承租。但可以认定房屋的实际控制人是杨某。理由:一是王某美作为一个外地人,对于房租所在的蔡家关以及整个贵阳市均不熟悉,无法控制该房屋,二是根据房东的的证言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的人是杨某,房租也是由杨某来进行支付的。三是根据两人在公安机关的口供可以证明房屋的钥匙是掌握在被告人杨某手中,而且房东的证言也证明杨某曾经多次到过出租屋。由此可见房屋的实际控制人为杨某而非王某美。所以在出租屋中搜到的另外179.89克毒品实际控制人就仅仅是杨某。王某美因为不对该房屋享有控制权,所以对其屋内的物品并不知情。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从A区B路271号2-2房间内搜出的毒品与王某美有关的证据,仅仅是杨某的供述,根据刑诉法第46条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的,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且杨某在二审开庭时当庭翻供,其证言的不具有可信度,不应该予以采纳。综上,王某美所犯贩卖毒品罪的数量应该认定为349.40克。

 

  2.被告人被抓获时立刻供述同案犯精确位置,并且协助指引,是否构成立功。王某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以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且协助办案机关抓获了同案犯杨某,一审判决中认定的“被告人王某美被抓获以后,仅供述被告人杨某住在附近,而对具体居住位置未作交待,后民警到附近寻查被告人杨某居住地并在杨某家门前将其抓获,被告人王某美并没有协助抓获同案的情节”。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该事实的认定错误,原因是一方面从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中记录“据王某美交代,杨某居住的地点离放置毒品的位置很近,随即我们根据王某美的描述抓获了杨某”。由此可见公安机关抓获杨某是王某美提供的线索。另一方面王某美系外地人,对本地的地理环境用书面官方的语言描述杨某居住于某某路某某号是不现实的,但是由于王某美曾经到过杨某家,且被抓获时刚好从杨某家出来,而且被抓获的地点距离杨某家特别近,所以王某美是可以通过前后左右等常用语来描述杨某家的具体位置的。

 

  所以辩护律师认为王某美提供的线索已经足以使公安机关将杨某抓获,是可以认为其具有立功表现的。退一步说就算合议庭不认定王某美的立功表现,也应该区别于一般立功,在量刑上酌情考虑。

 

  3.被告人与同案犯在案件所起作用、到案后认罪表现等明显好于同案杨某(杨某当庭翻供),量刑上应当有所区分。本案一审判决定罪准确,两人确实都贩卖毒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较之于杨某,本案被告人王某美有立功或坦白情节,前后供述一致,且贩卖毒品的数量少于杨某,在量刑上应该与杨某有所区别。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美所犯罪贩卖毒品罪的涉案毒品数量为349.40克,且有立功或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毒品也未流入社会,并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判处轻于杨某的刑法,建议在十五年及以下量刑。



 










承办结果







  二审法院以一审量刑不当,撤销一审无期徒刑判决,改判王某美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例评析  






  本案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了卷宗材料,及时会见了被告人王某美。在对本案现有证据和基本事实有了清晰掌握与认识的基础上,积极为被告人作轻罪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法援律师的意见。在本案中法援律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履行辩护人职责,努力实现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⑥ | 无期徒刑二审改判十五年,看法援律师如何辩护?

【概要描述】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的专业性、规范性指导,提升律师整体业务水平,展示律师良好职业形象,贵州省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评选活动已顺利举办完成。经过初评、专家复评等环节,最终评选出省律协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将持续发布,供大家学习交流。









 








案情简介






案由:贩卖毒品罪

受援人:王某美

承办律师:胡太宇

承办单位: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

 

  被告人王某美与同案杨某在贵阳市A区B路附近租赁一间房屋,并通过电话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杨某与王某美电话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后,10月11日,被告人杨某将购毒款人民币54000元通过银行汇给被告人王某美,并约定所欠毒款在被告人杨某将该毒品贩卖之后支付。10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美携带毒品乘车到达贵阳市A区B路被告人杨某自建房,10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美在被告人杨某安排下将毒品放到两人在B路的租住房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该租住房的沙发上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块,从该租住房的简易衣柜内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包。随后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王某美的交代,到该租住房附近的被告人杨某的自建房门口将被告人杨某抓获。

 

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某美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承办过程






本案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法援律师接受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安排担任被告人二审辩护人,承办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发现案件中多处量刑情节在一审未予考虑。


 








承办思路









  1.毒品数量认定存疑,被抓获时出租屋内的毒品是否应当认定为王某美所有?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性质和犯罪罪名不是异议,但是对王某美涉案的毒品数量认定有不同看法。一审认定王某美贩卖毒品529.29克,辩护人认为其数量应该为349.40克。理由如下:根据两人的口供其对位于贵阳市A区B路271号2-2房间的房屋承租相互推诿,根据该房屋所有人证实由二人共同前去租赁,所以暂不认定该房屋由谁承租。但可以认定房屋的实际控制人是杨某。理由:一是王某美作为一个外地人,对于房租所在的蔡家关以及整个贵阳市均不熟悉,无法控制该房屋,二是根据房东的的证言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的人是杨某,房租也是由杨某来进行支付的。三是根据两人在公安机关的口供可以证明房屋的钥匙是掌握在被告人杨某手中,而且房东的证言也证明杨某曾经多次到过出租屋。由此可见房屋的实际控制人为杨某而非王某美。所以在出租屋中搜到的另外179.89克毒品实际控制人就仅仅是杨某。王某美因为不对该房屋享有控制权,所以对其屋内的物品并不知情。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从A区B路271号2-2房间内搜出的毒品与王某美有关的证据,仅仅是杨某的供述,根据刑诉法第46条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的,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且杨某在二审开庭时当庭翻供,其证言的不具有可信度,不应该予以采纳。综上,王某美所犯贩卖毒品罪的数量应该认定为349.40克。

 

  2.被告人被抓获时立刻供述同案犯精确位置,并且协助指引,是否构成立功。王某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以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且协助办案机关抓获了同案犯杨某,一审判决中认定的“被告人王某美被抓获以后,仅供述被告人杨某住在附近,而对具体居住位置未作交待,后民警到附近寻查被告人杨某居住地并在杨某家门前将其抓获,被告人王某美并没有协助抓获同案的情节”。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该事实的认定错误,原因是一方面从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中记录“据王某美交代,杨某居住的地点离放置毒品的位置很近,随即我们根据王某美的描述抓获了杨某”。由此可见公安机关抓获杨某是王某美提供的线索。另一方面王某美系外地人,对本地的地理环境用书面官方的语言描述杨某居住于某某路某某号是不现实的,但是由于王某美曾经到过杨某家,且被抓获时刚好从杨某家出来,而且被抓获的地点距离杨某家特别近,所以王某美是可以通过前后左右等常用语来描述杨某家的具体位置的。

 

  所以辩护律师认为王某美提供的线索已经足以使公安机关将杨某抓获,是可以认为其具有立功表现的。退一步说就算合议庭不认定王某美的立功表现,也应该区别于一般立功,在量刑上酌情考虑。

 

  3.被告人与同案犯在案件所起作用、到案后认罪表现等明显好于同案杨某(杨某当庭翻供),量刑上应当有所区分。本案一审判决定罪准确,两人确实都贩卖毒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较之于杨某,本案被告人王某美有立功或坦白情节,前后供述一致,且贩卖毒品的数量少于杨某,在量刑上应该与杨某有所区别。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美所犯罪贩卖毒品罪的涉案毒品数量为349.40克,且有立功或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毒品也未流入社会,并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判处轻于杨某的刑法,建议在十五年及以下量刑。



 










承办结果







  二审法院以一审量刑不当,撤销一审无期徒刑判决,改判王某美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例评析  






  本案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了卷宗材料,及时会见了被告人王某美。在对本案现有证据和基本事实有了清晰掌握与认识的基础上,积极为被告人作轻罪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法援律师的意见。在本案中法援律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履行辩护人职责,努力实现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省律协法援委
  • 发布时间:2022-05-30 09:00
  • 访问量:0
详情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的专业性、规范性指导,提升律师整体业务水平,展示律师良好职业形象,贵州省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评选活动已顺利举办完成。经过初评、专家复评等环节,最终评选出省律协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将持续发布,供大家学习交流。

 

案情简介

案由:贩卖毒品罪

受援人:王某美

承办律师:胡太宇

承办单位: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

 

  被告人王某美与同案杨某在贵阳市A区B路附近租赁一间房屋,并通过电话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杨某与王某美电话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后,10月11日,被告人杨某将购毒款人民币54000元通过银行汇给被告人王某美,并约定所欠毒款在被告人杨某将该毒品贩卖之后支付。10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美携带毒品乘车到达贵阳市A区B路被告人杨某自建房,10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美在被告人杨某安排下将毒品放到两人在B路的租住房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该租住房的沙发上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块,从该租住房的简易衣柜内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包。随后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王某美的交代,到该租住房附近的被告人杨某的自建房门口将被告人杨某抓获。

 

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某美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承办过程

本案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法援律师接受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安排担任被告人二审辩护人,承办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发现案件中多处量刑情节在一审未予考虑。

 

承办思路

  1.毒品数量认定存疑,被抓获时出租屋内的毒品是否应当认定为王某美所有?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性质和犯罪罪名不是异议,但是对王某美涉案的毒品数量认定有不同看法。一审认定王某美贩卖毒品529.29克,辩护人认为其数量应该为349.40克。理由如下:根据两人的口供其对位于贵阳市A区B路271号2-2房间的房屋承租相互推诿,根据该房屋所有人证实由二人共同前去租赁,所以暂不认定该房屋由谁承租。但可以认定房屋的实际控制人是杨某。理由:一是王某美作为一个外地人,对于房租所在的蔡家关以及整个贵阳市均不熟悉,无法控制该房屋,二是根据房东的的证言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的人是杨某,房租也是由杨某来进行支付的。三是根据两人在公安机关的口供可以证明房屋的钥匙是掌握在被告人杨某手中,而且房东的证言也证明杨某曾经多次到过出租屋。由此可见房屋的实际控制人为杨某而非王某美。所以在出租屋中搜到的另外179.89克毒品实际控制人就仅仅是杨某。王某美因为不对该房屋享有控制权,所以对其屋内的物品并不知情。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从A区B路271号2-2房间内搜出的毒品与王某美有关的证据,仅仅是杨某的供述,根据刑诉法第46条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的,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且杨某在二审开庭时当庭翻供,其证言的不具有可信度,不应该予以采纳。综上,王某美所犯贩卖毒品罪的数量应该认定为349.40克。

 

  2.被告人被抓获时立刻供述同案犯精确位置,并且协助指引,是否构成立功。王某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以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且协助办案机关抓获了同案犯杨某,一审判决中认定的“被告人王某美被抓获以后,仅供述被告人杨某住在附近,而对具体居住位置未作交待,后民警到附近寻查被告人杨某居住地并在杨某家门前将其抓获,被告人王某美并没有协助抓获同案的情节”。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该事实的认定错误,原因是一方面从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中记录“据王某美交代,杨某居住的地点离放置毒品的位置很近,随即我们根据王某美的描述抓获了杨某”。由此可见公安机关抓获杨某是王某美提供的线索。另一方面王某美系外地人,对本地的地理环境用书面官方的语言描述杨某居住于某某路某某号是不现实的,但是由于王某美曾经到过杨某家,且被抓获时刚好从杨某家出来,而且被抓获的地点距离杨某家特别近,所以王某美是可以通过前后左右等常用语来描述杨某家的具体位置的。

 

  所以辩护律师认为王某美提供的线索已经足以使公安机关将杨某抓获,是可以认为其具有立功表现的。退一步说就算合议庭不认定王某美的立功表现,也应该区别于一般立功,在量刑上酌情考虑。

 

  3.被告人与同案犯在案件所起作用、到案后认罪表现等明显好于同案杨某(杨某当庭翻供),量刑上应当有所区分。本案一审判决定罪准确,两人确实都贩卖毒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较之于杨某,本案被告人王某美有立功或坦白情节,前后供述一致,且贩卖毒品的数量少于杨某,在量刑上应该与杨某有所区别。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美所犯罪贩卖毒品罪的涉案毒品数量为349.40克,且有立功或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毒品也未流入社会,并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判处轻于杨某的刑法,建议在十五年及以下量刑。

 

承办结果

  二审法院以一审量刑不当,撤销一审无期徒刑判决,改判王某美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例评析  

  本案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了卷宗材料,及时会见了被告人王某美。在对本案现有证据和基本事实有了清晰掌握与认识的基础上,积极为被告人作轻罪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法援律师的意见。在本案中法援律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履行辩护人职责,努力实现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热点推荐

2026
05-09
小黑点

贵州省律师协会成立40周年宣传片拍摄项目综合比选中标公示

贵州省律师协会成立40周年宣传片 拍摄项目综合比选中标公示   贵州省律师协会成立40周年宣传片拍摄项目综合比选评审会,已于2026年4月27日在省律师协会会议室召开。共6家单位参与比选,经评审组综合评定,按照公开、公平原则,并全程接受监督组监督,现将中标单位公示如下: 拟中标单位:贵州贵视数美传媒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总价):人民币110000元 公示期:2026年5月9日至5月12日(3个工作日) 如对以上结果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贵州省律师协会反映,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黄  河 电  话:0851-85872448 传  真:0851-85872448 邮  箱:gzlxzlbs@126.com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6栋20楼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6年5月9日
查看详情
2026
03-25
小黑点

关于印发《贵州省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指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律师协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战略部署,规范律师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行为,明确顾问律师与聘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提升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促进法律服务市场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严格参照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7号)、《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20号)、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6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及《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贵州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结合我省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实践,制定了《贵州省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旨在为解决当前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中存在的服务范围界定不清、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服务标准缺失、收费与支付方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提供一套体系化、精细化、可操作的标准化合同文本参考。其内容紧密贴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针对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两类主体,以及常年综合服务与专项事务服务两种模式的不同特点、需求与监管要求,分别设计了四份侧重点明确、条款详尽完备的合同规范文本,并对关键条款附有制定依据与适用提示。 现正式印发本《指引》,请结合自身实际,在平等协商、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参照使用。广大律师在签订相关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时可参照采用,以促进公平签约、规范履约。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向贵州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反馈。   附件: 1.《党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 2.《党政机关专项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 3.《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 4.《国有企业专项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6年3月18日
查看详情
2026
03-23
小黑点

关于拟推荐新兴领域全省“两优一先”推荐对象的公示

关于拟推荐新兴领域全省“两优一先” 推荐对象的公示   根据贵州省委两新工委关于做好新兴领域全省“两优一先”推荐工作的相关通知要求,按照全省“两优一先”推荐条件、标准,经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在全省律师行业范围内筛选、审查,征求贵州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意见,报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会议研究,拟推荐以下个人和集体为新兴领域全省“两优一先”推荐对象,现予公示。 1.拟推荐贵州省律师行业妇联执委会委员,贵州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公司法专委会委员,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杨海晶为新兴领域全省优秀共产党员推荐对象; 2.拟推荐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白敏为新兴领域全省优秀党务工作者推荐对象; 3.拟推荐上海中联(安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为新兴领域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推荐对象。 公示期为2026年3月23日至2026年3月27日。公示期内如果对拟推荐对象持有异议,请通过电话、电子邮箱或信函等形式实名反馈(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     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51-85872448  18375148850 联系邮箱:gzlxdb@126.com 邮寄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 广场六栋二十楼 邮政编码:550081     中共贵州省律师行业委员会                 2026年3月20日      
查看详情
2026
03-17
小黑点

关于“学习型、公益型、示范型” 律师事务所、律师拟表扬名单的公示

关于“学习型、公益型、示范型” 律师事务所、律师拟表扬名单的公示   根据《关于开展“学习型、公益型、示范型、创新型”律师事务所、律师评选的通知》(黔律协发〔2025〕13号)要求,经各市(州)律师协会初评推荐(参评名单60家,律师参评名单59名),省律师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省律师行业党委审定,现将“学习型、公益型、示范型”律师事务所、律师拟表扬名单进行公示(排名不分先后)。 公示时间:2026年3月17日至24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对拟表扬对象有异议,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微信等形式向贵州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人:柳智芳 电  话:0851-84114402 0851-85872448 传  真:0851-85872448 邮  箱:gzslsxhbgs@163.com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6栋20楼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6年3月17日
查看详情

贵州省律师协会

扫一扫关注我们

了解更多贵州律师协会资讯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六栋二十楼   联系电话:0851-85872448   邮箱:gzslsxh@126.com 

版权所有 © 2020 贵州省律师协会 Copyright 2020 gzslsxh.cn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