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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援助律师郑凌 | 莫道法援路苦辛 吾心安处即吾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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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援助律师郑凌 | 莫道法援路苦辛 吾心安处即吾乡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22-06-09 17:51
  • 访问量:1300

【概要描述】










郑凌,山东国曜琴岛(珠海)律师事务所派驻合伙人,2021—2022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地贵州省黔西南州望谟县。











2022年5月,郑凌律师第四次郑重地在“1+1”法律援助报名表中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继续在法援道路上继续书写着自己的人生故事。

在望谟服务期间,在山东、贵州两地司法行政部门、协会领导、律所和家人的支持和帮助下,郑凌律师以饱满的热情和专业负责的态度履行着一个志愿律师的职责。共承办指定辩护刑事案件13件,民事诉讼案件15件。同时还多次为林业、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民法典知识宣讲、依法行政等专题讲座,参与行政复议、社区矫正等工作,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做出积极贡献。此外,协调利用各方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法治扶贫工作中去,为当地小学和村民捐款捐物。











坚守初心,接续奋斗前行











由于郑凌律师是已经三度参加“1+1”项目的老律师,且留任原服务地,在正式开启援助之旅前,被项目部安排作为贵州志愿律师团“团长”。

作为团长,郑凌律师还没出发就已经提前进入了角色:根据项目部的要求联系被派往贵州的十五名律师,建立起自己的工作群,发布项目部的通知,解答新加入的志愿律师提出的一些疑问,并作为指定的经验分享发言代表准备发言内容。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郑凌律师的第二度望谟法律援助之旅竟然是在遭遇父亲猝然离世的打击中正式开启的。

2021年7月12日,郑凌律师按照项目部的要求赶赴北京参加启动仪式和集中培训活动。原计划于7月16日与贵州团的十五名律师一起飞往贵阳参加欢迎会并作为贵州团团长发言。然而就在7月15日清晨五时许,噩耗传来:87岁的父亲猝然离世。猝不及防的变故令郑凌律师不得不推迟行程。在向项目部、受援地有关领导说明情况后,郑凌律师回到山东处理父亲的后事。

但中年丧父的沉痛打击并没有让郑凌律师消沉颓废,推脱她肩上的选择和使命。一个月后,郑凌律师收拾好心情,整装出发,返回服务地投身到工作中。

由于郑凌律师是连续服务于望谟,因此到位即上岗,从工作到生活直接跨过了适应期立即投入到具体的法律援助工作中,方方面面都做到了无缝连接,弥补了因家事而耽误的有效服务时间。











尽职尽责,规范严谨办案











虽然本年度承办案件较去年有所减少,但郑凌律师办案过程、质量仍做到了规范、严谨。

在2022年4月,黔西南州里组织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活动中,抽查的由郑凌律师承办的案件均为优秀。特别是在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方面更是着力用心,确保每一个当事人不仅能在个案中感受到法律的力量,更能感受到法律援助的温度。

受援人叶某是望谟县新屯街道交角村村民,2019年12月份因与邻居发生纠纷被打受伤。由于其就诊的医院对其病情漏诊,导致其伤情被评定为达不到伤残等级,因此伤人者一直没有受到处理,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叶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三年来一直在医院、公安局、检察院信访局等部门奔波,是县里有名的上访户,但事情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今年二月份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由郑凌律师接待,引导其收集相关证据,申请法律援助。郑凌律师受指派为其代理维权。受理后为其代写起诉状,制作证据目录提起民事诉讼。同时还代其向公安机关提出重新进行伤情鉴定,成功地将信访事件引入司法程序。

受援人罗某因涉嫌盗窃摩托车被望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年3月移送审查起诉。郑凌律师受指派担任其辩护人。

查阅卷宗后,郑凌律师立刻联系受援人及其监护人,详细了解案情。罗某并非是盗窃摩托车这一犯意的发起者和主要实施者,在同案被告人张某成功盗窃摩托车之前,罗某已经自行离开案发现场,主动中止了为他人盗窃摩托车提供望风这一协助行为等案件情况后,结合在案证据提出了建议检察院对其作不起诉之辩护意见并提交办案机关。

2022年4月检察院对其做出了不起诉决定,这已经是郑凌律师二年来收到的第五份不起诉决定书。












用心用情,让基层普法“燃起来”













随着上一年度大家对郑凌律师工作能力和专业态度的认可,今年受邀进行法治专题授课和讲座的数量大大增加,累计开展6次,授课内容的针对性更强,普法宣传效果更好。



在居家隔离期间,郑凌律师作为县民法典宣讲团的成员之一,就接受了县局的讲座安排,为宣讲准备课件。上班第一天就分别前往平洞街道、油迈乡开展了两场《民法典》宣讲活动。2021年9月3日再赴新屯街道进行民法典宣讲,三次民法典的宣讲均以视频会议方式开到所辖各村、小组。



2021年9月5日,望谟县委组织部举办县属国有企业、非公企业、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班,9号、10号上午,郑凌律师两次受邀作为专家为67名培训班学员讲课,授课内容分别为《民法典与基层社会治理》以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两个专题,授课时间均为两个小时。



受望谟县自然资源局的邀请,2022年11月10日,在司法局分管副局长的陪同下,郑凌律师向该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两个半小时的土地行政执法专题讲座,结合行政复议的具体案例就行政执法的程序、法律适用进行了培训。培训结束后,郑凌律师与行政执法人员就执法中的送达、行政诉讼文书写作进行了交流和答疑。



此外,郑凌律师还积极参与行政复案件审查与政府文件的规范性审查工作,踏踏实实做好幕后的法律参谋,道虽不同,作为法律援助志愿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却有了大幅度提升。






















整合力量,多渠道拓宽帮扶














通过走访了解到服务地当地学校和特殊家庭提供帮助,在得到律师事务所大力支持的情况下,郑凌律师顺利完成了为红岩小学学生订制校服、选购鞋子的前期准备工作。2022年10月25日,济南所主任闫飞等一行四人来到望谟,郑凌律师陪同他们一起前往新屯街道红岩小学,向学生捐赠校服(三件套)108套共324件,鞋子108双,总价值2万元。



随后,还一同前往柯杉村向望谟司法局帮扶的柯杉村罗锦广等三户脱贫不稳定家庭分别捐赠慰问金2000元,共6000元整。



 2022年10月29日,郑凌律师再次代表律所前往小米地村向杨胜国等三户特殊家庭提供帮扶资金各一千元,共计3000元。至此,所在律师事务所共为受援地捐赠物资累计29000元。



为了促进更广泛的帮扶,郑凌律师联系中泰证券慈善基金会为当地山区小学提供衣服、学习用品等帮助。2022年11月18日,中泰证券慈善基金会贵阳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代表基金会带着总价值近4万元的物资来到望谟,前往新屯街道举办主题为“泰温暖”捐赠活动。其中向坝算小学100名困难家庭学生捐赠了100件羽绒服,学习用品若干。向交角小学共85名学生捐赠了价值40000元校服和鞋子,学习用品。



2022年4月,经过郑凌律师努力促进,中泰证券公司正式与望谟县政府确定了本年度公益、文化、生态三个具体帮扶项目,内容包括:改造乡村小学、幼儿园饮水设施和教学设施,支持郊纳镇懂闹村乡村文化产业发展,提升村公共文化广场建设和农户庭院示范及人居、道路整治等,帮扶资金共为3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自2021年11月起,郑凌律师帮扶一名高中在校困难学生代芳,每月为其提供生活费500元,直到其高中毕业止,目前资助仍在进行中。















律师手记












两年来,常常有人问我:你都是五十岁的人了,事业稳定,家庭幸福无忧,何苦要一而再、再而三到偏远之地做法律援助,过着苦行僧一样的日子?其实,或许是小时候经历过艰苦日子的原因,在望谟生活的两年里,我从来没有感觉到饮食、居住条件等日常生活中有什么艰苦烦难可言,相反,远在异乡的法律援助工作却让我更加深切地感受到了自己作为一名律师的职业自豪感和荣誉感。

正是这种内心的充实与丰富弥补了饮食起居上的简朴与粗疏,使他人眼中的所谓艰苦也变得不足挂齿。古人云:人五十而知天命。我所理解的知天命,即是指能够读懂自己内心所向、所求,懂得如何安放自己的灵魂而不是只关注在哪里安放自己的身体。于我而言,将自己的心灵安置在法律援助的事业中,即是我认为的属于我的天命。

既是天命,则必将不改初心,不负使命,不言辛苦,不贪功名,吾心安处皆为吾乡。

是为我的法援信条。




 










“1+1”法律援助律师郑凌 | 莫道法援路苦辛 吾心安处即吾乡

【概要描述】










郑凌,山东国曜琴岛(珠海)律师事务所派驻合伙人,2021—2022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地贵州省黔西南州望谟县。











2022年5月,郑凌律师第四次郑重地在“1+1”法律援助报名表中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继续在法援道路上继续书写着自己的人生故事。

在望谟服务期间,在山东、贵州两地司法行政部门、协会领导、律所和家人的支持和帮助下,郑凌律师以饱满的热情和专业负责的态度履行着一个志愿律师的职责。共承办指定辩护刑事案件13件,民事诉讼案件15件。同时还多次为林业、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民法典知识宣讲、依法行政等专题讲座,参与行政复议、社区矫正等工作,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做出积极贡献。此外,协调利用各方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法治扶贫工作中去,为当地小学和村民捐款捐物。











坚守初心,接续奋斗前行











由于郑凌律师是已经三度参加“1+1”项目的老律师,且留任原服务地,在正式开启援助之旅前,被项目部安排作为贵州志愿律师团“团长”。

作为团长,郑凌律师还没出发就已经提前进入了角色:根据项目部的要求联系被派往贵州的十五名律师,建立起自己的工作群,发布项目部的通知,解答新加入的志愿律师提出的一些疑问,并作为指定的经验分享发言代表准备发言内容。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郑凌律师的第二度望谟法律援助之旅竟然是在遭遇父亲猝然离世的打击中正式开启的。

2021年7月12日,郑凌律师按照项目部的要求赶赴北京参加启动仪式和集中培训活动。原计划于7月16日与贵州团的十五名律师一起飞往贵阳参加欢迎会并作为贵州团团长发言。然而就在7月15日清晨五时许,噩耗传来:87岁的父亲猝然离世。猝不及防的变故令郑凌律师不得不推迟行程。在向项目部、受援地有关领导说明情况后,郑凌律师回到山东处理父亲的后事。

但中年丧父的沉痛打击并没有让郑凌律师消沉颓废,推脱她肩上的选择和使命。一个月后,郑凌律师收拾好心情,整装出发,返回服务地投身到工作中。

由于郑凌律师是连续服务于望谟,因此到位即上岗,从工作到生活直接跨过了适应期立即投入到具体的法律援助工作中,方方面面都做到了无缝连接,弥补了因家事而耽误的有效服务时间。











尽职尽责,规范严谨办案











虽然本年度承办案件较去年有所减少,但郑凌律师办案过程、质量仍做到了规范、严谨。

在2022年4月,黔西南州里组织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活动中,抽查的由郑凌律师承办的案件均为优秀。特别是在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方面更是着力用心,确保每一个当事人不仅能在个案中感受到法律的力量,更能感受到法律援助的温度。

受援人叶某是望谟县新屯街道交角村村民,2019年12月份因与邻居发生纠纷被打受伤。由于其就诊的医院对其病情漏诊,导致其伤情被评定为达不到伤残等级,因此伤人者一直没有受到处理,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叶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三年来一直在医院、公安局、检察院信访局等部门奔波,是县里有名的上访户,但事情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今年二月份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由郑凌律师接待,引导其收集相关证据,申请法律援助。郑凌律师受指派为其代理维权。受理后为其代写起诉状,制作证据目录提起民事诉讼。同时还代其向公安机关提出重新进行伤情鉴定,成功地将信访事件引入司法程序。

受援人罗某因涉嫌盗窃摩托车被望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年3月移送审查起诉。郑凌律师受指派担任其辩护人。

查阅卷宗后,郑凌律师立刻联系受援人及其监护人,详细了解案情。罗某并非是盗窃摩托车这一犯意的发起者和主要实施者,在同案被告人张某成功盗窃摩托车之前,罗某已经自行离开案发现场,主动中止了为他人盗窃摩托车提供望风这一协助行为等案件情况后,结合在案证据提出了建议检察院对其作不起诉之辩护意见并提交办案机关。

2022年4月检察院对其做出了不起诉决定,这已经是郑凌律师二年来收到的第五份不起诉决定书。












用心用情,让基层普法“燃起来”













随着上一年度大家对郑凌律师工作能力和专业态度的认可,今年受邀进行法治专题授课和讲座的数量大大增加,累计开展6次,授课内容的针对性更强,普法宣传效果更好。



在居家隔离期间,郑凌律师作为县民法典宣讲团的成员之一,就接受了县局的讲座安排,为宣讲准备课件。上班第一天就分别前往平洞街道、油迈乡开展了两场《民法典》宣讲活动。2021年9月3日再赴新屯街道进行民法典宣讲,三次民法典的宣讲均以视频会议方式开到所辖各村、小组。



2021年9月5日,望谟县委组织部举办县属国有企业、非公企业、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班,9号、10号上午,郑凌律师两次受邀作为专家为67名培训班学员讲课,授课内容分别为《民法典与基层社会治理》以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两个专题,授课时间均为两个小时。



受望谟县自然资源局的邀请,2022年11月10日,在司法局分管副局长的陪同下,郑凌律师向该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两个半小时的土地行政执法专题讲座,结合行政复议的具体案例就行政执法的程序、法律适用进行了培训。培训结束后,郑凌律师与行政执法人员就执法中的送达、行政诉讼文书写作进行了交流和答疑。



此外,郑凌律师还积极参与行政复案件审查与政府文件的规范性审查工作,踏踏实实做好幕后的法律参谋,道虽不同,作为法律援助志愿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却有了大幅度提升。






















整合力量,多渠道拓宽帮扶














通过走访了解到服务地当地学校和特殊家庭提供帮助,在得到律师事务所大力支持的情况下,郑凌律师顺利完成了为红岩小学学生订制校服、选购鞋子的前期准备工作。2022年10月25日,济南所主任闫飞等一行四人来到望谟,郑凌律师陪同他们一起前往新屯街道红岩小学,向学生捐赠校服(三件套)108套共324件,鞋子108双,总价值2万元。



随后,还一同前往柯杉村向望谟司法局帮扶的柯杉村罗锦广等三户脱贫不稳定家庭分别捐赠慰问金2000元,共6000元整。



 2022年10月29日,郑凌律师再次代表律所前往小米地村向杨胜国等三户特殊家庭提供帮扶资金各一千元,共计3000元。至此,所在律师事务所共为受援地捐赠物资累计29000元。



为了促进更广泛的帮扶,郑凌律师联系中泰证券慈善基金会为当地山区小学提供衣服、学习用品等帮助。2022年11月18日,中泰证券慈善基金会贵阳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代表基金会带着总价值近4万元的物资来到望谟,前往新屯街道举办主题为“泰温暖”捐赠活动。其中向坝算小学100名困难家庭学生捐赠了100件羽绒服,学习用品若干。向交角小学共85名学生捐赠了价值40000元校服和鞋子,学习用品。



2022年4月,经过郑凌律师努力促进,中泰证券公司正式与望谟县政府确定了本年度公益、文化、生态三个具体帮扶项目,内容包括:改造乡村小学、幼儿园饮水设施和教学设施,支持郊纳镇懂闹村乡村文化产业发展,提升村公共文化广场建设和农户庭院示范及人居、道路整治等,帮扶资金共为3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自2021年11月起,郑凌律师帮扶一名高中在校困难学生代芳,每月为其提供生活费500元,直到其高中毕业止,目前资助仍在进行中。















律师手记












两年来,常常有人问我:你都是五十岁的人了,事业稳定,家庭幸福无忧,何苦要一而再、再而三到偏远之地做法律援助,过着苦行僧一样的日子?其实,或许是小时候经历过艰苦日子的原因,在望谟生活的两年里,我从来没有感觉到饮食、居住条件等日常生活中有什么艰苦烦难可言,相反,远在异乡的法律援助工作却让我更加深切地感受到了自己作为一名律师的职业自豪感和荣誉感。

正是这种内心的充实与丰富弥补了饮食起居上的简朴与粗疏,使他人眼中的所谓艰苦也变得不足挂齿。古人云:人五十而知天命。我所理解的知天命,即是指能够读懂自己内心所向、所求,懂得如何安放自己的灵魂而不是只关注在哪里安放自己的身体。于我而言,将自己的心灵安置在法律援助的事业中,即是我认为的属于我的天命。

既是天命,则必将不改初心,不负使命,不言辛苦,不贪功名,吾心安处皆为吾乡。

是为我的法援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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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凌,山东国曜琴岛(珠海)律师事务所派驻合伙人,2021—2022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地贵州省黔西南州望谟县。

2022年5月,郑凌律师第四次郑重地在“1+1”法律援助报名表中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继续在法援道路上继续书写着自己的人生故事。

在望谟服务期间,在山东、贵州两地司法行政部门、协会领导、律所和家人的支持和帮助下,郑凌律师以饱满的热情和专业负责的态度履行着一个志愿律师的职责。共承办指定辩护刑事案件13件,民事诉讼案件15件。同时还多次为林业、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民法典知识宣讲、依法行政等专题讲座,参与行政复议、社区矫正等工作,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做出积极贡献。此外,协调利用各方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法治扶贫工作中去,为当地小学和村民捐款捐物。

坚守初心,接续奋斗前行

由于郑凌律师是已经三度参加“1+1”项目的老律师,且留任原服务地,在正式开启援助之旅前,被项目部安排作为贵州志愿律师团“团长”。

作为团长,郑凌律师还没出发就已经提前进入了角色:根据项目部的要求联系被派往贵州的十五名律师,建立起自己的工作群,发布项目部的通知,解答新加入的志愿律师提出的一些疑问,并作为指定的经验分享发言代表准备发言内容。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郑凌律师的第二度望谟法律援助之旅竟然是在遭遇父亲猝然离世的打击中正式开启的。

2021年7月12日,郑凌律师按照项目部的要求赶赴北京参加启动仪式和集中培训活动。原计划于7月16日与贵州团的十五名律师一起飞往贵阳参加欢迎会并作为贵州团团长发言。然而就在7月15日清晨五时许,噩耗传来:87岁的父亲猝然离世。猝不及防的变故令郑凌律师不得不推迟行程。在向项目部、受援地有关领导说明情况后,郑凌律师回到山东处理父亲的后事。

但中年丧父的沉痛打击并没有让郑凌律师消沉颓废,推脱她肩上的选择和使命。一个月后,郑凌律师收拾好心情,整装出发,返回服务地投身到工作中。

由于郑凌律师是连续服务于望谟,因此到位即上岗,从工作到生活直接跨过了适应期立即投入到具体的法律援助工作中,方方面面都做到了无缝连接,弥补了因家事而耽误的有效服务时间。

尽职尽责,规范严谨办案

虽然本年度承办案件较去年有所减少,但郑凌律师办案过程、质量仍做到了规范、严谨。

在2022年4月,黔西南州里组织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活动中,抽查的由郑凌律师承办的案件均为优秀。特别是在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方面更是着力用心,确保每一个当事人不仅能在个案中感受到法律的力量,更能感受到法律援助的温度。

受援人叶某是望谟县新屯街道交角村村民,2019年12月份因与邻居发生纠纷被打受伤。由于其就诊的医院对其病情漏诊,导致其伤情被评定为达不到伤残等级,因此伤人者一直没有受到处理,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叶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三年来一直在医院、公安局、检察院信访局等部门奔波,是县里有名的上访户,但事情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今年二月份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由郑凌律师接待,引导其收集相关证据,申请法律援助。郑凌律师受指派为其代理维权。受理后为其代写起诉状,制作证据目录提起民事诉讼。同时还代其向公安机关提出重新进行伤情鉴定,成功地将信访事件引入司法程序。

受援人罗某因涉嫌盗窃摩托车被望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年3月移送审查起诉。郑凌律师受指派担任其辩护人。

查阅卷宗后,郑凌律师立刻联系受援人及其监护人,详细了解案情。罗某并非是盗窃摩托车这一犯意的发起者和主要实施者,在同案被告人张某成功盗窃摩托车之前,罗某已经自行离开案发现场,主动中止了为他人盗窃摩托车提供望风这一协助行为等案件情况后,结合在案证据提出了建议检察院对其作不起诉之辩护意见并提交办案机关。

2022年4月检察院对其做出了不起诉决定,这已经是郑凌律师二年来收到的第五份不起诉决定书。

用心用情,让基层普法“燃起来”

随着上一年度大家对郑凌律师工作能力和专业态度的认可,今年受邀进行法治专题授课和讲座的数量大大增加,累计开展6次,授课内容的针对性更强,普法宣传效果更好。

在居家隔离期间,郑凌律师作为县民法典宣讲团的成员之一,就接受了县局的讲座安排,为宣讲准备课件。上班第一天就分别前往平洞街道、油迈乡开展了两场《民法典》宣讲活动。2021年9月3日再赴新屯街道进行民法典宣讲,三次民法典的宣讲均以视频会议方式开到所辖各村、小组。

2021年9月5日,望谟县委组织部举办县属国有企业、非公企业、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班,9号、10号上午,郑凌律师两次受邀作为专家为67名培训班学员讲课,授课内容分别为《民法典与基层社会治理》以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两个专题,授课时间均为两个小时。

受望谟县自然资源局的邀请,2022年11月10日,在司法局分管副局长的陪同下,郑凌律师向该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两个半小时的土地行政执法专题讲座,结合行政复议的具体案例就行政执法的程序、法律适用进行了培训。培训结束后,郑凌律师与行政执法人员就执法中的送达、行政诉讼文书写作进行了交流和答疑。

此外,郑凌律师还积极参与行政复案件审查与政府文件的规范性审查工作,踏踏实实做好幕后的法律参谋,道虽不同,作为法律援助志愿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却有了大幅度提升。

整合力量,多渠道拓宽帮扶

通过走访了解到服务地当地学校和特殊家庭提供帮助,在得到律师事务所大力支持的情况下,郑凌律师顺利完成了为红岩小学学生订制校服、选购鞋子的前期准备工作。2022年10月25日,济南所主任闫飞等一行四人来到望谟,郑凌律师陪同他们一起前往新屯街道红岩小学,向学生捐赠校服(三件套)108套共324件,鞋子108双,总价值2万元。

随后,还一同前往柯杉村向望谟司法局帮扶的柯杉村罗锦广等三户脱贫不稳定家庭分别捐赠慰问金2000元,共6000元整。

 2022年10月29日,郑凌律师再次代表律所前往小米地村向杨胜国等三户特殊家庭提供帮扶资金各一千元,共计3000元。至此,所在律师事务所共为受援地捐赠物资累计29000元。

为了促进更广泛的帮扶,郑凌律师联系中泰证券慈善基金会为当地山区小学提供衣服、学习用品等帮助。2022年11月18日,中泰证券慈善基金会贵阳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代表基金会带着总价值近4万元的物资来到望谟,前往新屯街道举办主题为“泰温暖”捐赠活动。其中向坝算小学100名困难家庭学生捐赠了100件羽绒服,学习用品若干。向交角小学共85名学生捐赠了价值40000元校服和鞋子,学习用品。

2022年4月,经过郑凌律师努力促进,中泰证券公司正式与望谟县政府确定了本年度公益、文化、生态三个具体帮扶项目,内容包括:改造乡村小学、幼儿园饮水设施和教学设施,支持郊纳镇懂闹村乡村文化产业发展,提升村公共文化广场建设和农户庭院示范及人居、道路整治等,帮扶资金共为3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自2021年11月起,郑凌律师帮扶一名高中在校困难学生代芳,每月为其提供生活费500元,直到其高中毕业止,目前资助仍在进行中。

律师手记

两年来,常常有人问我:你都是五十岁的人了,事业稳定,家庭幸福无忧,何苦要一而再、再而三到偏远之地做法律援助,过着苦行僧一样的日子?其实,或许是小时候经历过艰苦日子的原因,在望谟生活的两年里,我从来没有感觉到饮食、居住条件等日常生活中有什么艰苦烦难可言,相反,远在异乡的法律援助工作却让我更加深切地感受到了自己作为一名律师的职业自豪感和荣誉感。

正是这种内心的充实与丰富弥补了饮食起居上的简朴与粗疏,使他人眼中的所谓艰苦也变得不足挂齿。古人云:人五十而知天命。我所理解的知天命,即是指能够读懂自己内心所向、所求,懂得如何安放自己的灵魂而不是只关注在哪里安放自己的身体。于我而言,将自己的心灵安置在法律援助的事业中,即是我认为的属于我的天命。

既是天命,则必将不改初心,不负使命,不言辛苦,不贪功名,吾心安处皆为吾乡。

是为我的法援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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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召开专题会议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11月4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召开2025年第十一次(扩大)会议,专题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研究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工作。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及省律师协会秘书处相关人员参会学习。   会议集中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会议指出,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是引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十五五”时期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学习好、贯彻好全会精神,是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要求,是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履行职业使命的职责所在,也是律师行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会议强调,全省律师行业要深刻认识、全面领会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的重大历史意义、现实意义、战略意义,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会精神上来。全省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工作统筹,采取党委(扩大)会议、支部党员大会、专题学习会、集中宣讲等形式,迅速推动全会精神在全省律师行业贯彻落实。要充分发挥律师行业职能作用和优势,全面贯彻落实全会关于法治建设的战略部署,以“十五五”时期法治重点工作为抓手,积极引导广大律师充分发挥行业优势、专业优势,积极在推进平安贵州、法治贵州、未成年人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援助、普法宣传等重点工作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贡献律师智慧力量。   会议还对全省律师行业深入推进“两个覆盖”集中攻坚等年底前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研究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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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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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律师行业党委组织召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第二轮集中宣讲会

  5月30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组织召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第二轮集中宣讲会,会议由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主持并宣讲。   会上,宁茵对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的重大意义进行了深入阐释。她系统回顾了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贵州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奋力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展现贵州新风采的决定》的起草历程,解读了全会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所作出的系统部署安排,并就全力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在律师行业落地生根、取得实效提出了具体要求。   会议强调,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律师行业的重大政治责任。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全省各级律师行业党委要坚决扛起这一政治责任,在工作中注重统筹推进、加强检查指导、做好跟踪问效,确保第二轮宣讲工作的各项任务不折不扣落到实处。二要坚持以上率下,注重引领带动。省、市(州)、县(市、区)律师行业党委在开展好自身宣讲学习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党委书记、副书记及党委委员要结合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专题学习会、开展相关培训等时机,组织开展好集中宣讲学习活动。同时,要深入律所、走近律师,进行面对面的宣讲学习,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省律师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三要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学习成效。律所党组织和律所应通过召开党员大会、宣讲学习会等形式,认真抓好第二轮集中宣讲学习工作。要切实把全省律师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省委全会的部署要求上来,为推进《决定》各项工作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为贵州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行业的专业力量。   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省律师协会监事会班子成员以及省律师协会秘书处人员参加宣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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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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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 关于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 律师拟表彰名单的公示

根据《关于开展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评选的通知》(黔律协发〔2025〕2号)要求,经省律师协会和各市(州)律师协会推荐(省律师协会推荐20名,市(州)律师协会推荐30名),“头雁行动”领导小组初审,省律师行业党委审定,现将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排名不分先后)。 公示时间:2025年3月4日至11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对拟表彰对象有异议,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微信等形式向贵州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 倩  柳智芳 电   话:0851-84114402            0851-85872448 传 真:0851-85872448 邮   箱:gzslsxhbgs@163.com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6栋20楼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5年3月4日 贵州省律师行业 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拟表彰名单   贵阳市(15人) 屈超勇    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 潘登勇    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 汪晓迅    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李  嫣   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 吴飞鹏   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 李  量   贵州兑诚律师事务所 陈仕菊   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 吴佳益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秦开洪    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 郑世红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张光燕    贵州本来律师事务所 张格彬    贵州鲁鑫律师事务所 邵  筱   贵州行致恒律师事务所 袁小伟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岳成园   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 遵义市(6人) 罗孝堂   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 张绍明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吴佳洪   上海中联(遵义)律师事务所 胡敏琴   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 张  辉   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 朱玲慧   贵州典安律师事务所 三、六盘水市(4人) 王光凤    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 陶  健    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 张春华    贵州秋硕律师事务所 罗朝敏    贵州无争律师事务所 四、安顺市(4人) 彭斌荣   贵州瀛澈律师事务所 杨云蕾    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 张雪滢   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 邹冰洁   贵州星藤律师事务所 五、毕节市(5人) 姜桢祥    贵州九衍律师事务所 陇  康    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 陈  静    贵州辅治律师事务所 左秀柒    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潘秦友   贵州贵达(金沙)律师事务所 六、铜仁市(4人) 张治勇    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 任海军    贵州仁士律师事务所 桂军华    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 石  磊    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 七、黔东南州(5人) 吴光妮   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 龚经涛    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 杨绍霞    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 张鹏程    贵州问心律师事务所 黄雪刚   贵州黔律律师事务所 八、黔南州(3人) 郭成皋    贵州南稻和律师事务所 代永红    贵州君瑜律师事务所 曾韵梦    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 九、黔西南州(4人) 陈照军   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 张仁刚   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 李  锐   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 江永林    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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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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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厅政务审批窗口、省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工作,方便律师执业,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省司法厅制定了《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现将该流程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贵州省司法厅 2022年7月15日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 办理流程(试行)  一、拟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动律师执业档案,由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向贵州省司法厅发出调档函; 2.贵州省司法厅收到律师调档函后,转发申请人执业机构(单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由市(州)司法局通知申请人按程序注销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并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申请人律师执业经历、奖惩情况、上年度考核情况; 3.贵州省司法厅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移交申请人律师执业档案。 移交律师执业档案前,申请人需按程序在贵州省注销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工作证)。 二、拟转到贵州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对接贵州省拟执业机构(单位),拟执业机构(单位)同意后,出具同意接收意见; 2.申请人向贵州省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档申请,市(州)司法局初步审核同意后,出具拟同意在所辖地区执业意见; 3.市(州)司法局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律师执业档案调转申请及有关材料,经贵州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发函商调申请人执业档案。 申请人在贵州省办理律师执业档案调转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复印件。如在外省已注销律师执业证(工作证),无法提交复印件的,提交注销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转贵州省执业的律师,向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执业前应先完成律师执业档案移交。律师执业档案调转时间不计入律师执业申请审批时限。 附件:《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附件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号   原执业机构   是否为合伙人   拟转入执业机构   执业 经历   何时 受过 何种 执业 处罚   拟转入执业机构意见 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我所(单位)执业。 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意见 拟同意接收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纸型: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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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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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茵在贵州省律师行业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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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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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诚信文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指出:“依法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坚持诚信保护的司法理念,加大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治理力度,推动建设知识产权诉讼诚信文化。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加强诚信建设治理恶意诉讼工作纪实》和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目录   一、涉“行车记录仪”专利恶意诉讼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869号   二、涉“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   三、涉“导轨”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2586号   四、涉“成品罐”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2044号   五、涉“罗汉果提取物”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恶意诉讼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1353号   一、涉“行车记录仪”专利恶意诉讼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869号   基本案情   顺某公司、雄某公司均是案外人博某公司的代工生产商,雄某公司在为博某公司代工生产行车记录仪产品的过程中,为博某公司完成了涉案6件专利对应的设计方案和技术方案,并将6件专利以雄某公司和八某公司共同的实际控制人许某或八某公司监事陈某的名义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后涉案6件专利一并转让给八某公司。在博某公司改由顺某公司代工生产行车记录仪产品后,八某公司依据涉案6件专利,先后3次以顺某公司为被告提起18件专利侵权诉讼,但无一胜诉。   诉讼期间,博某公司曾向顺某公司发送采购订单,顺某公司拒绝了该订单。八某公司在部分诉讼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应申请冻结了顺某公司的财产。   涉案6件专利中,2件因为八某公司生产、博某公司在专利申请日前销售专利产品丧失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2件因为标注了博某公司使用的在先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相冲突而被宣告无效;剩余2件经无效宣告程序被维持有效。八某公司依据被维持有效的2件专利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因雄某公司在知道博某公司将交由顺某公司生产加工的情况下,将设计图交付博某公司并与博某公司达成从博某公司其他项目中获益的合意,而被认定博某公司和顺某公司有权使用该2件专利。   顺某公司向法院诉称:八某公司、雄某公司、许某的行为属于恶意诉讼,请求判令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2万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八某公司赔偿顺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顺某公司和八某公司均提起上诉。顺某公司上诉主张改判八某公司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涉案6件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和设计方案均系雄某公司为博某公司所作的设计。八某公司明知其中4件专利应被宣告无效的事实,明知博某公司和顺某公司有权使用另2件专利对应的设计方案,却在博某公司选择顺某公司作为代工生产商之后,针对顺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意在利用司法程序打击竞争对手,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博某公司曾向顺某公司发送采购订单,此时八某公司已对顺某公司提起诉讼,顺某公司拒绝博某公司的订单,与八某公司的起诉行为明显存在因果关系。由于订单记载的价格和产品数量较为明确,可以据此计算顺某公司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加上顺某公司因财产保全被占用资金的利息、在有关诉讼中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等,上述损失已经超出了顺某公司二审主张的100万元,故对其赔偿请求金额予以支持。最终,二审判决改判八某公司等赔偿顺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典型意义   损失,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一是“损”,二是“失”。对于恶意诉讼的被起诉人,既要看到其受损的一面,比如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又要看到其失去的一面,比如因财产保全被占用资金的利息、因规避法律风险而主动放弃的商业机会等。通俗而言,就是既要看到其“本来不该有却有了的支出”,又要看到其“本来该得却没得到的收入”。   在恶意诉讼案件中,起诉人的付出成本之低与被起诉人的损失程度之高“严重失衡”,这一点令被起诉人“深恶痛绝”却又“深感无力”。由于恶意诉讼者的动机可能是阻挠他人发展,因此,即便法院判其败诉、令其赔偿一定数额,只要这个数额不足以覆盖被起诉人的损失,某种意义上就可以说,恶意诉讼者的目的或多或少得逞了。   而该案最大的典型意义,就在于给恶意诉讼的赔偿责任“划范围”,即“全面赔偿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其理论基础,即“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这一原则的适用有其具体标准,即“审查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与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该案二审判决指出:“恶意诉讼发生后,被起诉人因担心侵权行为扩大,出于规避法律风险的行为主动放弃商业机会,拒绝客户的合同或订单,由此遭受的合理的预期利益损失与恶意诉讼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起诉人有权要求起诉人赔偿。”   尽最大努力实现起诉人赔偿范围与被起诉人损失范围的“重合”,不能让恶意起诉人“输了案子,赢了里子”,更不能让被起诉人“胜了官司,败了公司”。在治理恶意诉讼的司法历程中,该案具有典型意义。   二、涉“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某仪器仪表公司的“内置式数显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权因未缴年费而终止。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终止涉案专利权,某仪器仪表公司曾于2017年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又于2018年申请撤诉并获准许。   2006年5月,该公司以其在2005年发现某科技公司、某机械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了该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最终认为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判决其向某仪器仪表公司赔偿12.5万元。   之后,某仪器仪表公司以某科技公司在2006年5月至2010年期间仍大量生产、销售侵害该专利权的产品等为由,又分别于2015年、2019年、2020年向法院起诉,索赔350万元、450万元、450万元。其中,第二、三次均在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第四次则因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被按撤回上诉处理。在第四次诉讼中,某仪器仪表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某科技公司450万元财产。   某科技公司向法院诉称:某仪器仪表公司在明知其专利权被终止的情况下,恶意提起第三次、第四次知识产权诉讼。故请求判令某仪器仪表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仪器仪表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6万元。某仪器仪表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仪器仪表公司明知其起诉缺乏权利基础,但仍提起第三次及第四次诉讼,导致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故意,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的典型价值体现为两个“首”:其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首例”认定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案件;其较为突出地涉及认定恶意诉讼时需考虑的“首要”问题,即权利基础问题。   当事人维权以权利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权利基础和事实依据是两个概念,首先要有权,然后才谈得上对方有无侵权事实。   关于权利基础,专利权人在起诉前应问自己三个层次的问题,即“过三关”:   一是权利基础“有没有”。在该案中,某仪器仪表公司曾就涉案专利权届满前终止的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申请撤诉并获准许。二审判决认为,随着其主动放弃启动权利恢复程序,涉案专利权终止的状态已经确定,且其应当知晓法律后果。   二是权利基础“稳不稳”。有时候,自己的专利权并不稳定,根本经不起无效程序的“考验”,起诉人对此“心知肚明”却“假装糊涂”,法官可能就会对其多打一个问号:“他真的是来维权的吗?”在最高法院知产法庭审理的另一案件中,专利权人隐匿对其不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法院结合其他情况认定其系恶意诉讼。   三是权利基础“厚不厚”。如果专利权价值的“地基之薄”远不足以支撑索赔数额的“楼层之高”,法官可能就会对起诉人产生疑问:“他到底是想干什么?”在该案中,某仪器仪表公司第一次诉讼获得法院支持的12.5万元赔偿,第三、四次诉讼却均提出高达450万元的损害赔偿请求,且在第四次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某科技公司450万元财产。二审判决认为,其明知缺乏权利基础,企图通过诉讼牟取不当利益的可能性极大。   “维权首先要有权,维多大的权首先要有多大的权。”在恶意诉讼案件中,起诉人发起诉讼之易与被起诉人应对诉讼之难“本就不均”,如果起诉人连权利基础的“有”“稳”“厚”都做不到,就能把被起诉人的“事搅乱”、把经营秩序的“水搅浑”,于被起诉人而言“明显不公”,于经营秩序而言“绝不应容”。因此,在恶意诉讼案件中,对起诉人的权利基础进行审查,既是审理思路的“逻辑第一步”,也是实现公平的“正义第一步”。   三、涉“导轨”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2586号   基本案情   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向中山市某制品厂提供包含“一种导轨”实用新型专利完整技术方案的图纸,要求其按照图纸生产样品,并购买该样品。随后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对中山市某制品厂及其投资人李某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在诉讼中,广东某新材料公司还向中山市某制品厂的客户发送侵权警告函,称中山市某制品厂涉嫌侵犯其专利权,提示客户勿购买侵权产品。法院认为,被诉专利侵权行为系经过专利权人的允许实施,不属于未经许可的侵权行为,判决驳回广东某新材料公司的诉讼请求。广东某新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   该案结案后,中山市某制品厂、李某认为广东某新材料公司的恶意取证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和商业诋毁,起诉要求其赔偿诉讼中的合理支出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分别赔偿中山市某制品厂、李某经济损失30000元及85000元。各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广东某新材料公司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当维权的合理限度,具有通过诉讼干扰、影响、压制竞争对手的非法目的,主观上具有较为明显的恶意,并且造成中山市某制品厂、李某因此支出律师费的损失,其行为构成恶意诉讼。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审慎,是法院处理案件与当事人行使权利均应遵循的要求。该案二审判决指出,于法院而言,“在适用诚信原则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起诉权时,应当审慎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于当事人而言,“应当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案二审综合考虑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在没有证据表明中山市某制品厂已经侵权或即将侵权的情况下”诱导其制造、销售相关产品并以该产品作为侵权证据提起诉讼,“在该案侵权事实明显难以成立的情况下”主张高额赔偿金并申请财产保全,“在侵权诉讼尚未结案前,明知其取证行为存在重大缺陷、存在较大败诉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向中山市某制品厂的客户发布侵权警告函等情况,认定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具有恶意。   可见,在该案中,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并未审慎地行使权利;而法院在判断其提起诉讼是否具有恶意时,始终考虑其系在“何种情况”下作出了“何种行为”,体现了对恶意诉讼适用条件的审慎把握。   应当说,该案既是对当事人“审慎”行权的倡导,又为法院“审慎”认定恶意诉讼提供了范例:对当事人进行某种具体行为的评价,需结合其当时所处的具体情境,“认善有依,定恶有据”。   该案源于专利权人的诱导取证行为,其裁判要旨明确:“专利权利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他人已经侵权或者即将侵权的情况下,通过主动提供技术方案诱导实施侵权行为,并据此提起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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