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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⑧ | 律师十二年多轮法援,八年有期改无罪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22-06-17 15:49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的专业性、规范性指导,提升律师整体业务水平,展示律师良好职业形象,贵州省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评选活动已顺利举办完成。经过初评、专家复评等环节,最终评选出省律协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将持续发布,供大家学习交流。
案 由:贷款诈骗
受援人:赵某
承办律师: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 郭荣斌
案情简介:
1997年4月1日,水城县建筑建材公司因与其下属职工刘某承包合同纠纷,将刘某为第一被告、赵某作为担保人为第二被告诉上法庭,起诉之时申请诉讼保全了赵某的房产,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是水城县公证处作出的(1995)水公证字第06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公证书》),按照《公证书》内容,赵某系担保人。
同年4月,赵某以其名下房产366.9平方米为抵押,向六盘水市城市信用社申请贷款10万元,当月4月22日获得贷款。在归还了几个月利息之后,因为其房产被法院拍卖导致无力还贷,2001年,赵某被以贷款诈骗罪判刑八年。2006年,赵某因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减刑提前释放。
2007年,赵某开始上访。2008年,其材料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领导批转六盘水市,郭荣斌与另一名律师被指定作为赵某的援助律师,后有其他多位律师与与郭荣斌一道为赵某长达12年提供援助。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2019年,赵某迎来了无罪判决。
承办过程
首先,调阅法院卷宗,弄清了关键证据前述《公证书》。
其次,调阅《公证书》,从其中发现《公证书》存在多达12处错误,如:
1、先公证而后申请:《公证书》于1995年4月7日作出并送达申请人,而申请人的申请公证时间为5月7日;
2、先公证而后谈话:送达《公证书》后19天公证员才找申请人进行谈话;
3、《公证书》有两个不同日期的版本,一个为4月7日,一个为4月17日;
4、《公证书》没有一个字涉及抵押担保合同,仅仅对承包合同进行了公证;
5、违反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关于城市房地产用于抵押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的规定;
6、用于抵押的物权依据是一份手抄的“房屋共有权保持证”而不是原件;
7、共有权人是“谢某英、莫某熤、莫某贵”,而不是赵某,她无权处置别人的共有物。
承办思路
首先,向分管公证处、主管部门汇报《公证书》错误所在,要求撤销《公证书》,未能获得支持。
其次,施昌武律师发现(2001)钟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条错误(本应适用79刑法193条,却错误适用153条),采先提起刑事申诉,要求再审。
同时,对民事案件围绕《公证书》的错误继续申诉。
承办结果
本案历经12年,多次法律援助,钟山区人民法院一次再审、一次重审、一次再重审,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两次裁定,均未能纠正。
时至2017年5月8日,赵某贷款诈骗案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理之后,郭荣斌又被指定为辩护人。
2019年,本案终于开庭审理。
赵某自行辩护:1、赵某没有给刘某担保和抵押,也没有去公证;2、刘某有345.5平方米的房子可供执行,法院先执行自己的房屋的顺序和程序不对;3、赵某办理贷款的手续是合法的,没有诈骗行为,并且一直在积极偿还贷款,只是没有偿还能力。
辩护认为:赵某不存在骗贷行为:1、赵某在中心社贷款办理程序合法有效,没有证据证实其为刘某担保;2、即使担保成立,法院也应当先执行刘某的345.5平方米房子担保物之后才轮到担保人赵某承担其余债务;3、按照六盘水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认定赵某应当承担责任的房屋面积是129.3平方米,其房屋总面积369.3平方米,尚余240.6平方米,即使对刘某的抵押担保成立,其在中心社的10万元抵押贷款,是足够还贷。法院执行有瑕疵,简单驳回赵某的执行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2001)钟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应予撤销,赵某无罪。
出庭检察员与辩护人、被告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得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可,赵某被判无罪。
案例评析
本案原是一个上访案件,案件追诉至1997年。2008年,六盘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给承办律师后,承办律师长达12年为受援人多轮援助,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承办过程孜孜不倦的职业精神, 有力地彰显律师本色。法律援助中心始终为受援人撑起一片天,让受援人切实感受到法治温暖。
律师也不禁感叹:谁在迫使细胞瘤变成癌?如果不是当事人坚持不懈,如果不是援助中心予以大力支持,如果省高院、省检察院不认真负责,此案的平反昭雪不知要到何时。好在正义虽然迟到,该案获得纠正,主要还是得益于法制的进步,得益于党中央大政方针深入民心。
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⑧ | 律师十二年多轮法援,八年有期改无罪
【概要描述】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的专业性、规范性指导,提升律师整体业务水平,展示律师良好职业形象,贵州省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评选活动已顺利举办完成。经过初评、专家复评等环节,最终评选出省律协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将持续发布,供大家学习交流。
案 由:贷款诈骗
受援人:赵某
承办律师: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 郭荣斌
案情简介:
1997年4月1日,水城县建筑建材公司因与其下属职工刘某承包合同纠纷,将刘某为第一被告、赵某作为担保人为第二被告诉上法庭,起诉之时申请诉讼保全了赵某的房产,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是水城县公证处作出的(1995)水公证字第06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公证书》),按照《公证书》内容,赵某系担保人。
同年4月,赵某以其名下房产366.9平方米为抵押,向六盘水市城市信用社申请贷款10万元,当月4月22日获得贷款。在归还了几个月利息之后,因为其房产被法院拍卖导致无力还贷,2001年,赵某被以贷款诈骗罪判刑八年。2006年,赵某因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减刑提前释放。
2007年,赵某开始上访。2008年,其材料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领导批转六盘水市,郭荣斌与另一名律师被指定作为赵某的援助律师,后有其他多位律师与与郭荣斌一道为赵某长达12年提供援助。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2019年,赵某迎来了无罪判决。
承办过程
首先,调阅法院卷宗,弄清了关键证据前述《公证书》。
其次,调阅《公证书》,从其中发现《公证书》存在多达12处错误,如:
1、先公证而后申请:《公证书》于1995年4月7日作出并送达申请人,而申请人的申请公证时间为5月7日;
2、先公证而后谈话:送达《公证书》后19天公证员才找申请人进行谈话;
3、《公证书》有两个不同日期的版本,一个为4月7日,一个为4月17日;
4、《公证书》没有一个字涉及抵押担保合同,仅仅对承包合同进行了公证;
5、违反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关于城市房地产用于抵押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的规定;
6、用于抵押的物权依据是一份手抄的“房屋共有权保持证”而不是原件;
7、共有权人是“谢某英、莫某熤、莫某贵”,而不是赵某,她无权处置别人的共有物。
承办思路
首先,向分管公证处、主管部门汇报《公证书》错误所在,要求撤销《公证书》,未能获得支持。
其次,施昌武律师发现(2001)钟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条错误(本应适用79刑法193条,却错误适用153条),采先提起刑事申诉,要求再审。
同时,对民事案件围绕《公证书》的错误继续申诉。
承办结果
本案历经12年,多次法律援助,钟山区人民法院一次再审、一次重审、一次再重审,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两次裁定,均未能纠正。
时至2017年5月8日,赵某贷款诈骗案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理之后,郭荣斌又被指定为辩护人。
2019年,本案终于开庭审理。
赵某自行辩护:1、赵某没有给刘某担保和抵押,也没有去公证;2、刘某有345.5平方米的房子可供执行,法院先执行自己的房屋的顺序和程序不对;3、赵某办理贷款的手续是合法的,没有诈骗行为,并且一直在积极偿还贷款,只是没有偿还能力。
辩护认为:赵某不存在骗贷行为:1、赵某在中心社贷款办理程序合法有效,没有证据证实其为刘某担保;2、即使担保成立,法院也应当先执行刘某的345.5平方米房子担保物之后才轮到担保人赵某承担其余债务;3、按照六盘水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认定赵某应当承担责任的房屋面积是129.3平方米,其房屋总面积369.3平方米,尚余240.6平方米,即使对刘某的抵押担保成立,其在中心社的10万元抵押贷款,是足够还贷。法院执行有瑕疵,简单驳回赵某的执行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2001)钟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应予撤销,赵某无罪。
出庭检察员与辩护人、被告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得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可,赵某被判无罪。
案例评析
本案原是一个上访案件,案件追诉至1997年。2008年,六盘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给承办律师后,承办律师长达12年为受援人多轮援助,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承办过程孜孜不倦的职业精神, 有力地彰显律师本色。法律援助中心始终为受援人撑起一片天,让受援人切实感受到法治温暖。
律师也不禁感叹:谁在迫使细胞瘤变成癌?如果不是当事人坚持不懈,如果不是援助中心予以大力支持,如果省高院、省检察院不认真负责,此案的平反昭雪不知要到何时。好在正义虽然迟到,该案获得纠正,主要还是得益于法制的进步,得益于党中央大政方针深入民心。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22-06-17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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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律师业务的专业性、规范性指导,提升律师整体业务水平,展示律师良好职业形象,贵州省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评选活动已顺利举办完成。经过初评、专家复评等环节,最终评选出省律协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将持续发布,供大家学习交流。
案 由:贷款诈骗
受援人:赵某
承办律师: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 郭荣斌
案情简介:
1997年4月1日,水城县建筑建材公司因与其下属职工刘某承包合同纠纷,将刘某为第一被告、赵某作为担保人为第二被告诉上法庭,起诉之时申请诉讼保全了赵某的房产,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是水城县公证处作出的(1995)水公证字第06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公证书》),按照《公证书》内容,赵某系担保人。
同年4月,赵某以其名下房产366.9平方米为抵押,向六盘水市城市信用社申请贷款10万元,当月4月22日获得贷款。在归还了几个月利息之后,因为其房产被法院拍卖导致无力还贷,2001年,赵某被以贷款诈骗罪判刑八年。2006年,赵某因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减刑提前释放。
2007年,赵某开始上访。2008年,其材料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领导批转六盘水市,郭荣斌与另一名律师被指定作为赵某的援助律师,后有其他多位律师与与郭荣斌一道为赵某长达12年提供援助。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2019年,赵某迎来了无罪判决。
承办过程
首先,调阅法院卷宗,弄清了关键证据前述《公证书》。
其次,调阅《公证书》,从其中发现《公证书》存在多达12处错误,如:
1、先公证而后申请:《公证书》于1995年4月7日作出并送达申请人,而申请人的申请公证时间为5月7日;
2、先公证而后谈话:送达《公证书》后19天公证员才找申请人进行谈话;
3、《公证书》有两个不同日期的版本,一个为4月7日,一个为4月17日;
4、《公证书》没有一个字涉及抵押担保合同,仅仅对承包合同进行了公证;
5、违反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关于城市房地产用于抵押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的规定;
6、用于抵押的物权依据是一份手抄的“房屋共有权保持证”而不是原件;
7、共有权人是“谢某英、莫某熤、莫某贵”,而不是赵某,她无权处置别人的共有物。
承办思路
首先,向分管公证处、主管部门汇报《公证书》错误所在,要求撤销《公证书》,未能获得支持。
其次,施昌武律师发现(2001)钟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条错误(本应适用79刑法193条,却错误适用153条),采先提起刑事申诉,要求再审。
同时,对民事案件围绕《公证书》的错误继续申诉。
承办结果
本案历经12年,多次法律援助,钟山区人民法院一次再审、一次重审、一次再重审,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两次裁定,均未能纠正。
时至2017年5月8日,赵某贷款诈骗案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理之后,郭荣斌又被指定为辩护人。
2019年,本案终于开庭审理。
赵某自行辩护:1、赵某没有给刘某担保和抵押,也没有去公证;2、刘某有345.5平方米的房子可供执行,法院先执行自己的房屋的顺序和程序不对;3、赵某办理贷款的手续是合法的,没有诈骗行为,并且一直在积极偿还贷款,只是没有偿还能力。
辩护认为:赵某不存在骗贷行为:1、赵某在中心社贷款办理程序合法有效,没有证据证实其为刘某担保;2、即使担保成立,法院也应当先执行刘某的345.5平方米房子担保物之后才轮到担保人赵某承担其余债务;3、按照六盘水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认定赵某应当承担责任的房屋面积是129.3平方米,其房屋总面积369.3平方米,尚余240.6平方米,即使对刘某的抵押担保成立,其在中心社的10万元抵押贷款,是足够还贷。法院执行有瑕疵,简单驳回赵某的执行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2001)钟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应予撤销,赵某无罪。
出庭检察员与辩护人、被告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得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可,赵某被判无罪。
案例评析
本案原是一个上访案件,案件追诉至1997年。2008年,六盘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给承办律师后,承办律师长达12年为受援人多轮援助,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承办过程孜孜不倦的职业精神, 有力地彰显律师本色。法律援助中心始终为受援人撑起一片天,让受援人切实感受到法治温暖。
律师也不禁感叹:谁在迫使细胞瘤变成癌?如果不是当事人坚持不懈,如果不是援助中心予以大力支持,如果省高院、省检察院不认真负责,此案的平反昭雪不知要到何时。好在正义虽然迟到,该案获得纠正,主要还是得益于法制的进步,得益于党中央大政方针深入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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