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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⑨ | 一审三年,律师辩护后改判一年零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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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⑨ | 一审三年,律师辩护后改判一年零三个月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22-07-08 08:51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的专业性、规范性指导,提升律师整体业务水平,展示律师良好职业形象,贵州省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评选活动已顺利举办完成。经过初评、专家复评等环节,最终评选出省律协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将持续发布,供大家学习交流。










 




案   由:非法经营罪  

受援人:吴某甲

承办律师: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 杨雅曦

 

 

案情简介:

 

安顺市xx区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中查明,被告人吴某乙通过网络平台联系烟叶的运输业务,并邀请其弟吴某甲来帮忙开车,二人从云南非法运输烟叶到重庆,途经安顺市高速西站时,被公安机关及烟草专卖部门联合查获。经安顺市A区烟草专卖局认定,二人运输的烟叶9845公斤,吴某甲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52.879464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二人均认罪认罚。认定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诉人吴某甲对该判决不服,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通过书面审查并征求辩护律师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安顺市xx区人民法院以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审过程中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吴某甲案涉烟草进行鉴定,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查获的烟叶9845公斤,霉变18%,级外烟82%。经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查获的烟叶9845公斤,价值67534.54元。重审后,认定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分别在接受了安顺市法律援助中心(二审阶段)和安顺市A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回重审阶段)指派后,作为本案二审阶段和发回重审阶段吴某甲的辩护人,为吴某甲提供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通过认真阅卷,会见吴某甲,在会见之后对本案所有相关事实证据进行认真细致分析比对,积极与本案承办法官与检察官沟通,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提出从轻或者减轻的辩护意见,并被合议庭给以采纳。

 







承办思路









 











本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人初心,承办律师认真审查分析原一审判决、全案的事实、证据,会见受援人吴某甲,对其进行法律科普,特别是对认罪认罚的相关制度进行解析,并且查阅我国关于本罪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理分析、法律论文等,同时,与本案承办法官、检察官沟通,了解案件进程,在二审、发回重审二个阶段,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对事实证据和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在二审阶段:承办律师提出如下意见:一是上诉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二是上诉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是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辩护人建议对上诉人从宽处罚,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的规定,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吴某甲在本案中并未有任何获利,因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其判决应与实际获利的非法经营罪犯有所区别;四是上诉人系初犯、偶犯,家庭实际情况较为困难,且其系家庭顶梁柱,现兄弟俩均面临刑法处理,妻子无业,父母无人照顾,无疑给家庭带来了沉重打击,为了不让其家庭给社会造成负担,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承办律师依法向二审合议庭提出建议并被采纳,撤销该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二)在发回重审阶段:承办律师提出如下意见,本案查获的烟叶9845公斤,经重新鉴定价值67534.54元,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犯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同时具有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未从本罪中获利等酌定从轻情节;并提到了吴某甲家庭情况困难,现家中兄弟俩面临刑法处理,给其家人带来沉重打击,为不给社会带来负担,建议酌定从轻、减轻处罚。在开庭过程中,承办律师一层层抽丝剥茧,展开从轻、减轻的量刑建议,同时结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理与情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方面进行论述,充分打动了合议庭组成人员。承办律师上述辩护意见被合议庭采纳,判决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罚金5000元。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是“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的多个阶段中应用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吴某甲的上诉理由提到了“上诉人在本案中签署非法经营罪的认罪认罚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这是否是对于认罪认罚的反悔,是否会影响后续审判的量刑,并影响后续判决或裁定,这是一个办案难点。

 

二审阶段,承办律师认为,二审辩护首先要与吴某甲沟通,确定其到底是因不懂法而提出“认罪认罚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愿表达”的上诉理由,还是确实认为“认罪认罚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愿表达”,拒不认罪。在会见吴某甲时,承办律师对吴某甲进行法律科普、心理疏导,帮助其全面认识“认罪认罚”的司法实践意义;在提交二审阶段辩护意见时,考虑到吴某甲上述上诉理由,承办律师弱化了对于“认罪认罚”的论述,另辟蹊径进行全面论述。

 

在发回重审一审阶段中,辩护人积极与法官、公诉人沟通交换意见,并会见吴某甲,认真阐述本案裁判要点与辅导开庭表现的礼仪,吴某甲深刻认罪、悔罪。在庭审中,吴某甲积极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主动配合,为庭审上控、辩、审三方的高效表现打下了基础,极大推进了庭审过程的顺利进行,并且在当庭宣判后,吴某乙、吴某甲二人表示不再上诉,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诉讼资源和提高了司法诉讼效率。从原一审三年的判决到发回重审后一年三个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刑事司法政策的优越性,达到了应有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承办结果









 










本案原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吴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人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本案发回重审一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吴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人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律师评语






 

本案系承办律师执业以后独立承办的第一件刑事案件,作为一个初出茅庐的新手,一切辩护思路、与公检法系统沟通的技巧、与被告人会见的效果,都需要自身独立判断与取舍。本案虽然是法律援助案件,但通过承办律师兢兢业业、尽职尽责的全面工作,依法为吴某甲提出的辩护意见均被两级法院合议庭采纳,从二审阶段为吴某甲争取了撤销一审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在发回重审后争取到相比原判三年有期徒刑更轻的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的结果。

 

尤其是吴某甲能赶在2022年春节前刑满释放,与家人过年团聚,同时便于其兄安心服刑改造,早日回归社会,也避免其家庭失去顶梁柱给社会造成不稳定负担。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承办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表示认可并致以真诚感谢,达到了应有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可怜身上衣正单,心忧炭贱愿天寒”,承办律师秉承着运用自身法律专业知识为人民服务的初心,维护社会稳定,弘扬司法公正,力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添砖加瓦,尽一份绵薄之力,力争让每一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都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的阳光!

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⑨ | 一审三年,律师辩护后改判一年零三个月

【概要描述】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的专业性、规范性指导,提升律师整体业务水平,展示律师良好职业形象,贵州省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评选活动已顺利举办完成。经过初评、专家复评等环节,最终评选出省律协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将持续发布,供大家学习交流。










 




案   由:非法经营罪  

受援人:吴某甲

承办律师: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 杨雅曦

 

 

案情简介:

 

安顺市xx区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中查明,被告人吴某乙通过网络平台联系烟叶的运输业务,并邀请其弟吴某甲来帮忙开车,二人从云南非法运输烟叶到重庆,途经安顺市高速西站时,被公安机关及烟草专卖部门联合查获。经安顺市A区烟草专卖局认定,二人运输的烟叶9845公斤,吴某甲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52.879464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二人均认罪认罚。认定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诉人吴某甲对该判决不服,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通过书面审查并征求辩护律师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安顺市xx区人民法院以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审过程中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吴某甲案涉烟草进行鉴定,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查获的烟叶9845公斤,霉变18%,级外烟82%。经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查获的烟叶9845公斤,价值67534.54元。重审后,认定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分别在接受了安顺市法律援助中心(二审阶段)和安顺市A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回重审阶段)指派后,作为本案二审阶段和发回重审阶段吴某甲的辩护人,为吴某甲提供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通过认真阅卷,会见吴某甲,在会见之后对本案所有相关事实证据进行认真细致分析比对,积极与本案承办法官与检察官沟通,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提出从轻或者减轻的辩护意见,并被合议庭给以采纳。

 







承办思路









 











本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人初心,承办律师认真审查分析原一审判决、全案的事实、证据,会见受援人吴某甲,对其进行法律科普,特别是对认罪认罚的相关制度进行解析,并且查阅我国关于本罪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理分析、法律论文等,同时,与本案承办法官、检察官沟通,了解案件进程,在二审、发回重审二个阶段,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对事实证据和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在二审阶段:承办律师提出如下意见:一是上诉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二是上诉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是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辩护人建议对上诉人从宽处罚,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的规定,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吴某甲在本案中并未有任何获利,因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其判决应与实际获利的非法经营罪犯有所区别;四是上诉人系初犯、偶犯,家庭实际情况较为困难,且其系家庭顶梁柱,现兄弟俩均面临刑法处理,妻子无业,父母无人照顾,无疑给家庭带来了沉重打击,为了不让其家庭给社会造成负担,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承办律师依法向二审合议庭提出建议并被采纳,撤销该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二)在发回重审阶段:承办律师提出如下意见,本案查获的烟叶9845公斤,经重新鉴定价值67534.54元,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犯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同时具有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未从本罪中获利等酌定从轻情节;并提到了吴某甲家庭情况困难,现家中兄弟俩面临刑法处理,给其家人带来沉重打击,为不给社会带来负担,建议酌定从轻、减轻处罚。在开庭过程中,承办律师一层层抽丝剥茧,展开从轻、减轻的量刑建议,同时结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理与情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方面进行论述,充分打动了合议庭组成人员。承办律师上述辩护意见被合议庭采纳,判决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罚金5000元。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是“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的多个阶段中应用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吴某甲的上诉理由提到了“上诉人在本案中签署非法经营罪的认罪认罚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这是否是对于认罪认罚的反悔,是否会影响后续审判的量刑,并影响后续判决或裁定,这是一个办案难点。

 

二审阶段,承办律师认为,二审辩护首先要与吴某甲沟通,确定其到底是因不懂法而提出“认罪认罚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愿表达”的上诉理由,还是确实认为“认罪认罚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愿表达”,拒不认罪。在会见吴某甲时,承办律师对吴某甲进行法律科普、心理疏导,帮助其全面认识“认罪认罚”的司法实践意义;在提交二审阶段辩护意见时,考虑到吴某甲上述上诉理由,承办律师弱化了对于“认罪认罚”的论述,另辟蹊径进行全面论述。

 

在发回重审一审阶段中,辩护人积极与法官、公诉人沟通交换意见,并会见吴某甲,认真阐述本案裁判要点与辅导开庭表现的礼仪,吴某甲深刻认罪、悔罪。在庭审中,吴某甲积极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主动配合,为庭审上控、辩、审三方的高效表现打下了基础,极大推进了庭审过程的顺利进行,并且在当庭宣判后,吴某乙、吴某甲二人表示不再上诉,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诉讼资源和提高了司法诉讼效率。从原一审三年的判决到发回重审后一年三个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刑事司法政策的优越性,达到了应有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承办结果









 










本案原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吴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人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本案发回重审一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吴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人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律师评语






 

本案系承办律师执业以后独立承办的第一件刑事案件,作为一个初出茅庐的新手,一切辩护思路、与公检法系统沟通的技巧、与被告人会见的效果,都需要自身独立判断与取舍。本案虽然是法律援助案件,但通过承办律师兢兢业业、尽职尽责的全面工作,依法为吴某甲提出的辩护意见均被两级法院合议庭采纳,从二审阶段为吴某甲争取了撤销一审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在发回重审后争取到相比原判三年有期徒刑更轻的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的结果。

 

尤其是吴某甲能赶在2022年春节前刑满释放,与家人过年团聚,同时便于其兄安心服刑改造,早日回归社会,也避免其家庭失去顶梁柱给社会造成不稳定负担。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承办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表示认可并致以真诚感谢,达到了应有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可怜身上衣正单,心忧炭贱愿天寒”,承办律师秉承着运用自身法律专业知识为人民服务的初心,维护社会稳定,弘扬司法公正,力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添砖加瓦,尽一份绵薄之力,力争让每一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都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的阳光!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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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7-08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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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律师业务的专业性、规范性指导,提升律师整体业务水平,展示律师良好职业形象,贵州省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评选活动已顺利举办完成。经过初评、专家复评等环节,最终评选出省律协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将持续发布,供大家学习交流。

 

案   由:非法经营罪  

受援人:吴某甲

承办律师: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 杨雅曦

 

 

案情简介:

 

安顺市xx区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中查明,被告人吴某乙通过网络平台联系烟叶的运输业务,并邀请其弟吴某甲来帮忙开车,二人从云南非法运输烟叶到重庆,途经安顺市高速西站时,被公安机关及烟草专卖部门联合查获。经安顺市A区烟草专卖局认定,二人运输的烟叶9845公斤,吴某甲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52.879464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二人均认罪认罚。认定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诉人吴某甲对该判决不服,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通过书面审查并征求辩护律师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安顺市xx区人民法院以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审过程中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吴某甲案涉烟草进行鉴定,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查获的烟叶9845公斤,霉变18%,级外烟82%。经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查获的烟叶9845公斤,价值67534.54元。重审后,认定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分别在接受了安顺市法律援助中心(二审阶段)和安顺市A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回重审阶段)指派后,作为本案二审阶段和发回重审阶段吴某甲的辩护人,为吴某甲提供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通过认真阅卷,会见吴某甲,在会见之后对本案所有相关事实证据进行认真细致分析比对,积极与本案承办法官与检察官沟通,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提出从轻或者减轻的辩护意见,并被合议庭给以采纳。

 

承办思路

 

本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人初心,承办律师认真审查分析原一审判决、全案的事实、证据,会见受援人吴某甲,对其进行法律科普,特别是对认罪认罚的相关制度进行解析,并且查阅我国关于本罪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理分析、法律论文等,同时,与本案承办法官、检察官沟通,了解案件进程,在二审、发回重审二个阶段,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对事实证据和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在二审阶段:承办律师提出如下意见:一是上诉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二是上诉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是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辩护人建议对上诉人从宽处罚,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的规定,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吴某甲在本案中并未有任何获利,因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其判决应与实际获利的非法经营罪犯有所区别;四是上诉人系初犯、偶犯,家庭实际情况较为困难,且其系家庭顶梁柱,现兄弟俩均面临刑法处理,妻子无业,父母无人照顾,无疑给家庭带来了沉重打击,为了不让其家庭给社会造成负担,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承办律师依法向二审合议庭提出建议并被采纳,撤销该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二)在发回重审阶段:承办律师提出如下意见,本案查获的烟叶9845公斤,经重新鉴定价值67534.54元,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犯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同时具有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未从本罪中获利等酌定从轻情节;并提到了吴某甲家庭情况困难,现家中兄弟俩面临刑法处理,给其家人带来沉重打击,为不给社会带来负担,建议酌定从轻、减轻处罚。在开庭过程中,承办律师一层层抽丝剥茧,展开从轻、减轻的量刑建议,同时结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理与情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方面进行论述,充分打动了合议庭组成人员。承办律师上述辩护意见被合议庭采纳,判决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罚金5000元。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是“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的多个阶段中应用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吴某甲的上诉理由提到了“上诉人在本案中签署非法经营罪的认罪认罚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这是否是对于认罪认罚的反悔,是否会影响后续审判的量刑,并影响后续判决或裁定,这是一个办案难点。

 

二审阶段,承办律师认为,二审辩护首先要与吴某甲沟通,确定其到底是因不懂法而提出“认罪认罚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愿表达”的上诉理由,还是确实认为“认罪认罚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愿表达”,拒不认罪。在会见吴某甲时,承办律师对吴某甲进行法律科普、心理疏导,帮助其全面认识“认罪认罚”的司法实践意义;在提交二审阶段辩护意见时,考虑到吴某甲上述上诉理由,承办律师弱化了对于“认罪认罚”的论述,另辟蹊径进行全面论述。

 

在发回重审一审阶段中,辩护人积极与法官、公诉人沟通交换意见,并会见吴某甲,认真阐述本案裁判要点与辅导开庭表现的礼仪,吴某甲深刻认罪、悔罪。在庭审中,吴某甲积极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主动配合,为庭审上控、辩、审三方的高效表现打下了基础,极大推进了庭审过程的顺利进行,并且在当庭宣判后,吴某乙、吴某甲二人表示不再上诉,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诉讼资源和提高了司法诉讼效率。从原一审三年的判决到发回重审后一年三个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刑事司法政策的优越性,达到了应有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承办结果

 

本案原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吴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人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本案发回重审一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吴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人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律师评语

 

本案系承办律师执业以后独立承办的第一件刑事案件,作为一个初出茅庐的新手,一切辩护思路、与公检法系统沟通的技巧、与被告人会见的效果,都需要自身独立判断与取舍。本案虽然是法律援助案件,但通过承办律师兢兢业业、尽职尽责的全面工作,依法为吴某甲提出的辩护意见均被两级法院合议庭采纳,从二审阶段为吴某甲争取了撤销一审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在发回重审后争取到相比原判三年有期徒刑更轻的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的结果。

 

尤其是吴某甲能赶在2022年春节前刑满释放,与家人过年团聚,同时便于其兄安心服刑改造,早日回归社会,也避免其家庭失去顶梁柱给社会造成不稳定负担。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承办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表示认可并致以真诚感谢,达到了应有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可怜身上衣正单,心忧炭贱愿天寒”,承办律师秉承着运用自身法律专业知识为人民服务的初心,维护社会稳定,弘扬司法公正,力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添砖加瓦,尽一份绵薄之力,力争让每一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都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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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指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律师协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战略部署,规范律师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行为,明确顾问律师与聘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提升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促进法律服务市场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严格参照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7号)、《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20号)、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6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及《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贵州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结合我省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实践,制定了《贵州省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旨在为解决当前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中存在的服务范围界定不清、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服务标准缺失、收费与支付方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提供一套体系化、精细化、可操作的标准化合同文本参考。其内容紧密贴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针对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两类主体,以及常年综合服务与专项事务服务两种模式的不同特点、需求与监管要求,分别设计了四份侧重点明确、条款详尽完备的合同规范文本,并对关键条款附有制定依据与适用提示。 现正式印发本《指引》,请结合自身实际,在平等协商、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参照使用。广大律师在签订相关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时可参照采用,以促进公平签约、规范履约。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向贵州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反馈。   附件: 1.《党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 2.《党政机关专项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 3.《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 4.《国有企业专项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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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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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推荐新兴领域全省“两优一先”推荐对象的公示

关于拟推荐新兴领域全省“两优一先” 推荐对象的公示   根据贵州省委两新工委关于做好新兴领域全省“两优一先”推荐工作的相关通知要求,按照全省“两优一先”推荐条件、标准,经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在全省律师行业范围内筛选、审查,征求贵州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意见,报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会议研究,拟推荐以下个人和集体为新兴领域全省“两优一先”推荐对象,现予公示。 1.拟推荐贵州省律师行业妇联执委会委员,贵州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公司法专委会委员,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杨海晶为新兴领域全省优秀共产党员推荐对象; 2.拟推荐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白敏为新兴领域全省优秀党务工作者推荐对象; 3.拟推荐上海中联(安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为新兴领域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推荐对象。 公示期为2026年3月23日至2026年3月27日。公示期内如果对拟推荐对象持有异议,请通过电话、电子邮箱或信函等形式实名反馈(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     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51-85872448  18375148850 联系邮箱:gzlxdb@126.com 邮寄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 广场六栋二十楼 邮政编码:550081     中共贵州省律师行业委员会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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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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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型、公益型、示范型” 律师事务所、律师拟表扬名单的公示

关于“学习型、公益型、示范型” 律师事务所、律师拟表扬名单的公示   根据《关于开展“学习型、公益型、示范型、创新型”律师事务所、律师评选的通知》(黔律协发〔2025〕13号)要求,经各市(州)律师协会初评推荐(参评名单60家,律师参评名单59名),省律师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省律师行业党委审定,现将“学习型、公益型、示范型”律师事务所、律师拟表扬名单进行公示(排名不分先后)。 公示时间:2026年3月17日至24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对拟表扬对象有异议,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微信等形式向贵州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人:柳智芳 电  话:0851-84114402 0851-85872448 传  真:0851-85872448 邮  箱:gzslsxhbgs@163.com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6栋20楼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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