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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⑨ | 一审三年,律师辩护后改判一年零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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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⑨ | 一审三年,律师辩护后改判一年零三个月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22-07-08 08:51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的专业性、规范性指导,提升律师整体业务水平,展示律师良好职业形象,贵州省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评选活动已顺利举办完成。经过初评、专家复评等环节,最终评选出省律协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将持续发布,供大家学习交流。










 




案   由:非法经营罪  

受援人:吴某甲

承办律师: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 杨雅曦

 

 

案情简介:

 

安顺市xx区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中查明,被告人吴某乙通过网络平台联系烟叶的运输业务,并邀请其弟吴某甲来帮忙开车,二人从云南非法运输烟叶到重庆,途经安顺市高速西站时,被公安机关及烟草专卖部门联合查获。经安顺市A区烟草专卖局认定,二人运输的烟叶9845公斤,吴某甲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52.879464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二人均认罪认罚。认定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诉人吴某甲对该判决不服,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通过书面审查并征求辩护律师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安顺市xx区人民法院以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审过程中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吴某甲案涉烟草进行鉴定,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查获的烟叶9845公斤,霉变18%,级外烟82%。经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查获的烟叶9845公斤,价值67534.54元。重审后,认定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分别在接受了安顺市法律援助中心(二审阶段)和安顺市A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回重审阶段)指派后,作为本案二审阶段和发回重审阶段吴某甲的辩护人,为吴某甲提供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通过认真阅卷,会见吴某甲,在会见之后对本案所有相关事实证据进行认真细致分析比对,积极与本案承办法官与检察官沟通,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提出从轻或者减轻的辩护意见,并被合议庭给以采纳。

 







承办思路









 











本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人初心,承办律师认真审查分析原一审判决、全案的事实、证据,会见受援人吴某甲,对其进行法律科普,特别是对认罪认罚的相关制度进行解析,并且查阅我国关于本罪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理分析、法律论文等,同时,与本案承办法官、检察官沟通,了解案件进程,在二审、发回重审二个阶段,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对事实证据和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在二审阶段:承办律师提出如下意见:一是上诉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二是上诉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是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辩护人建议对上诉人从宽处罚,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的规定,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吴某甲在本案中并未有任何获利,因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其判决应与实际获利的非法经营罪犯有所区别;四是上诉人系初犯、偶犯,家庭实际情况较为困难,且其系家庭顶梁柱,现兄弟俩均面临刑法处理,妻子无业,父母无人照顾,无疑给家庭带来了沉重打击,为了不让其家庭给社会造成负担,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承办律师依法向二审合议庭提出建议并被采纳,撤销该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二)在发回重审阶段:承办律师提出如下意见,本案查获的烟叶9845公斤,经重新鉴定价值67534.54元,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犯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同时具有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未从本罪中获利等酌定从轻情节;并提到了吴某甲家庭情况困难,现家中兄弟俩面临刑法处理,给其家人带来沉重打击,为不给社会带来负担,建议酌定从轻、减轻处罚。在开庭过程中,承办律师一层层抽丝剥茧,展开从轻、减轻的量刑建议,同时结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理与情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方面进行论述,充分打动了合议庭组成人员。承办律师上述辩护意见被合议庭采纳,判决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罚金5000元。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是“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的多个阶段中应用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吴某甲的上诉理由提到了“上诉人在本案中签署非法经营罪的认罪认罚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这是否是对于认罪认罚的反悔,是否会影响后续审判的量刑,并影响后续判决或裁定,这是一个办案难点。

 

二审阶段,承办律师认为,二审辩护首先要与吴某甲沟通,确定其到底是因不懂法而提出“认罪认罚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愿表达”的上诉理由,还是确实认为“认罪认罚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愿表达”,拒不认罪。在会见吴某甲时,承办律师对吴某甲进行法律科普、心理疏导,帮助其全面认识“认罪认罚”的司法实践意义;在提交二审阶段辩护意见时,考虑到吴某甲上述上诉理由,承办律师弱化了对于“认罪认罚”的论述,另辟蹊径进行全面论述。

 

在发回重审一审阶段中,辩护人积极与法官、公诉人沟通交换意见,并会见吴某甲,认真阐述本案裁判要点与辅导开庭表现的礼仪,吴某甲深刻认罪、悔罪。在庭审中,吴某甲积极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主动配合,为庭审上控、辩、审三方的高效表现打下了基础,极大推进了庭审过程的顺利进行,并且在当庭宣判后,吴某乙、吴某甲二人表示不再上诉,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诉讼资源和提高了司法诉讼效率。从原一审三年的判决到发回重审后一年三个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刑事司法政策的优越性,达到了应有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承办结果









 










本案原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吴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人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本案发回重审一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吴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人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律师评语






 

本案系承办律师执业以后独立承办的第一件刑事案件,作为一个初出茅庐的新手,一切辩护思路、与公检法系统沟通的技巧、与被告人会见的效果,都需要自身独立判断与取舍。本案虽然是法律援助案件,但通过承办律师兢兢业业、尽职尽责的全面工作,依法为吴某甲提出的辩护意见均被两级法院合议庭采纳,从二审阶段为吴某甲争取了撤销一审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在发回重审后争取到相比原判三年有期徒刑更轻的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的结果。

 

尤其是吴某甲能赶在2022年春节前刑满释放,与家人过年团聚,同时便于其兄安心服刑改造,早日回归社会,也避免其家庭失去顶梁柱给社会造成不稳定负担。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承办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表示认可并致以真诚感谢,达到了应有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可怜身上衣正单,心忧炭贱愿天寒”,承办律师秉承着运用自身法律专业知识为人民服务的初心,维护社会稳定,弘扬司法公正,力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添砖加瓦,尽一份绵薄之力,力争让每一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都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的阳光!

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⑨ | 一审三年,律师辩护后改判一年零三个月

【概要描述】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的专业性、规范性指导,提升律师整体业务水平,展示律师良好职业形象,贵州省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评选活动已顺利举办完成。经过初评、专家复评等环节,最终评选出省律协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将持续发布,供大家学习交流。










 




案   由:非法经营罪  

受援人:吴某甲

承办律师: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 杨雅曦

 

 

案情简介:

 

安顺市xx区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中查明,被告人吴某乙通过网络平台联系烟叶的运输业务,并邀请其弟吴某甲来帮忙开车,二人从云南非法运输烟叶到重庆,途经安顺市高速西站时,被公安机关及烟草专卖部门联合查获。经安顺市A区烟草专卖局认定,二人运输的烟叶9845公斤,吴某甲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52.879464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二人均认罪认罚。认定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诉人吴某甲对该判决不服,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通过书面审查并征求辩护律师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安顺市xx区人民法院以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审过程中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吴某甲案涉烟草进行鉴定,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查获的烟叶9845公斤,霉变18%,级外烟82%。经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查获的烟叶9845公斤,价值67534.54元。重审后,认定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分别在接受了安顺市法律援助中心(二审阶段)和安顺市A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回重审阶段)指派后,作为本案二审阶段和发回重审阶段吴某甲的辩护人,为吴某甲提供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通过认真阅卷,会见吴某甲,在会见之后对本案所有相关事实证据进行认真细致分析比对,积极与本案承办法官与检察官沟通,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提出从轻或者减轻的辩护意见,并被合议庭给以采纳。

 







承办思路









 











本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人初心,承办律师认真审查分析原一审判决、全案的事实、证据,会见受援人吴某甲,对其进行法律科普,特别是对认罪认罚的相关制度进行解析,并且查阅我国关于本罪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理分析、法律论文等,同时,与本案承办法官、检察官沟通,了解案件进程,在二审、发回重审二个阶段,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对事实证据和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在二审阶段:承办律师提出如下意见:一是上诉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二是上诉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是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辩护人建议对上诉人从宽处罚,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的规定,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吴某甲在本案中并未有任何获利,因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其判决应与实际获利的非法经营罪犯有所区别;四是上诉人系初犯、偶犯,家庭实际情况较为困难,且其系家庭顶梁柱,现兄弟俩均面临刑法处理,妻子无业,父母无人照顾,无疑给家庭带来了沉重打击,为了不让其家庭给社会造成负担,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承办律师依法向二审合议庭提出建议并被采纳,撤销该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二)在发回重审阶段:承办律师提出如下意见,本案查获的烟叶9845公斤,经重新鉴定价值67534.54元,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犯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同时具有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未从本罪中获利等酌定从轻情节;并提到了吴某甲家庭情况困难,现家中兄弟俩面临刑法处理,给其家人带来沉重打击,为不给社会带来负担,建议酌定从轻、减轻处罚。在开庭过程中,承办律师一层层抽丝剥茧,展开从轻、减轻的量刑建议,同时结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理与情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方面进行论述,充分打动了合议庭组成人员。承办律师上述辩护意见被合议庭采纳,判决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罚金5000元。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是“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的多个阶段中应用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吴某甲的上诉理由提到了“上诉人在本案中签署非法经营罪的认罪认罚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这是否是对于认罪认罚的反悔,是否会影响后续审判的量刑,并影响后续判决或裁定,这是一个办案难点。

 

二审阶段,承办律师认为,二审辩护首先要与吴某甲沟通,确定其到底是因不懂法而提出“认罪认罚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愿表达”的上诉理由,还是确实认为“认罪认罚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愿表达”,拒不认罪。在会见吴某甲时,承办律师对吴某甲进行法律科普、心理疏导,帮助其全面认识“认罪认罚”的司法实践意义;在提交二审阶段辩护意见时,考虑到吴某甲上述上诉理由,承办律师弱化了对于“认罪认罚”的论述,另辟蹊径进行全面论述。

 

在发回重审一审阶段中,辩护人积极与法官、公诉人沟通交换意见,并会见吴某甲,认真阐述本案裁判要点与辅导开庭表现的礼仪,吴某甲深刻认罪、悔罪。在庭审中,吴某甲积极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主动配合,为庭审上控、辩、审三方的高效表现打下了基础,极大推进了庭审过程的顺利进行,并且在当庭宣判后,吴某乙、吴某甲二人表示不再上诉,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诉讼资源和提高了司法诉讼效率。从原一审三年的判决到发回重审后一年三个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刑事司法政策的优越性,达到了应有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承办结果









 










本案原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吴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人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本案发回重审一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吴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人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律师评语






 

本案系承办律师执业以后独立承办的第一件刑事案件,作为一个初出茅庐的新手,一切辩护思路、与公检法系统沟通的技巧、与被告人会见的效果,都需要自身独立判断与取舍。本案虽然是法律援助案件,但通过承办律师兢兢业业、尽职尽责的全面工作,依法为吴某甲提出的辩护意见均被两级法院合议庭采纳,从二审阶段为吴某甲争取了撤销一审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在发回重审后争取到相比原判三年有期徒刑更轻的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的结果。

 

尤其是吴某甲能赶在2022年春节前刑满释放,与家人过年团聚,同时便于其兄安心服刑改造,早日回归社会,也避免其家庭失去顶梁柱给社会造成不稳定负担。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承办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表示认可并致以真诚感谢,达到了应有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可怜身上衣正单,心忧炭贱愿天寒”,承办律师秉承着运用自身法律专业知识为人民服务的初心,维护社会稳定,弘扬司法公正,力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添砖加瓦,尽一份绵薄之力,力争让每一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都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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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22-07-08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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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律师业务的专业性、规范性指导,提升律师整体业务水平,展示律师良好职业形象,贵州省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评选活动已顺利举办完成。经过初评、专家复评等环节,最终评选出省律协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将持续发布,供大家学习交流。

 

案   由:非法经营罪  

受援人:吴某甲

承办律师: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 杨雅曦

 

 

案情简介:

 

安顺市xx区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中查明,被告人吴某乙通过网络平台联系烟叶的运输业务,并邀请其弟吴某甲来帮忙开车,二人从云南非法运输烟叶到重庆,途经安顺市高速西站时,被公安机关及烟草专卖部门联合查获。经安顺市A区烟草专卖局认定,二人运输的烟叶9845公斤,吴某甲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52.879464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二人均认罪认罚。认定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诉人吴某甲对该判决不服,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通过书面审查并征求辩护律师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安顺市xx区人民法院以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审过程中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吴某甲案涉烟草进行鉴定,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查获的烟叶9845公斤,霉变18%,级外烟82%。经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查获的烟叶9845公斤,价值67534.54元。重审后,认定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分别在接受了安顺市法律援助中心(二审阶段)和安顺市A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回重审阶段)指派后,作为本案二审阶段和发回重审阶段吴某甲的辩护人,为吴某甲提供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通过认真阅卷,会见吴某甲,在会见之后对本案所有相关事实证据进行认真细致分析比对,积极与本案承办法官与检察官沟通,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提出从轻或者减轻的辩护意见,并被合议庭给以采纳。

 

承办思路

 

本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人初心,承办律师认真审查分析原一审判决、全案的事实、证据,会见受援人吴某甲,对其进行法律科普,特别是对认罪认罚的相关制度进行解析,并且查阅我国关于本罪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理分析、法律论文等,同时,与本案承办法官、检察官沟通,了解案件进程,在二审、发回重审二个阶段,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对事实证据和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在二审阶段:承办律师提出如下意见:一是上诉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二是上诉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是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辩护人建议对上诉人从宽处罚,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的规定,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吴某甲在本案中并未有任何获利,因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其判决应与实际获利的非法经营罪犯有所区别;四是上诉人系初犯、偶犯,家庭实际情况较为困难,且其系家庭顶梁柱,现兄弟俩均面临刑法处理,妻子无业,父母无人照顾,无疑给家庭带来了沉重打击,为了不让其家庭给社会造成负担,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承办律师依法向二审合议庭提出建议并被采纳,撤销该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二)在发回重审阶段:承办律师提出如下意见,本案查获的烟叶9845公斤,经重新鉴定价值67534.54元,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犯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同时具有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未从本罪中获利等酌定从轻情节;并提到了吴某甲家庭情况困难,现家中兄弟俩面临刑法处理,给其家人带来沉重打击,为不给社会带来负担,建议酌定从轻、减轻处罚。在开庭过程中,承办律师一层层抽丝剥茧,展开从轻、减轻的量刑建议,同时结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理与情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方面进行论述,充分打动了合议庭组成人员。承办律师上述辩护意见被合议庭采纳,判决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罚金5000元。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是“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的多个阶段中应用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吴某甲的上诉理由提到了“上诉人在本案中签署非法经营罪的认罪认罚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这是否是对于认罪认罚的反悔,是否会影响后续审判的量刑,并影响后续判决或裁定,这是一个办案难点。

 

二审阶段,承办律师认为,二审辩护首先要与吴某甲沟通,确定其到底是因不懂法而提出“认罪认罚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愿表达”的上诉理由,还是确实认为“认罪认罚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愿表达”,拒不认罪。在会见吴某甲时,承办律师对吴某甲进行法律科普、心理疏导,帮助其全面认识“认罪认罚”的司法实践意义;在提交二审阶段辩护意见时,考虑到吴某甲上述上诉理由,承办律师弱化了对于“认罪认罚”的论述,另辟蹊径进行全面论述。

 

在发回重审一审阶段中,辩护人积极与法官、公诉人沟通交换意见,并会见吴某甲,认真阐述本案裁判要点与辅导开庭表现的礼仪,吴某甲深刻认罪、悔罪。在庭审中,吴某甲积极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主动配合,为庭审上控、辩、审三方的高效表现打下了基础,极大推进了庭审过程的顺利进行,并且在当庭宣判后,吴某乙、吴某甲二人表示不再上诉,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诉讼资源和提高了司法诉讼效率。从原一审三年的判决到发回重审后一年三个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刑事司法政策的优越性,达到了应有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承办结果

 

本案原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吴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人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本案发回重审一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吴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人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律师评语

 

本案系承办律师执业以后独立承办的第一件刑事案件,作为一个初出茅庐的新手,一切辩护思路、与公检法系统沟通的技巧、与被告人会见的效果,都需要自身独立判断与取舍。本案虽然是法律援助案件,但通过承办律师兢兢业业、尽职尽责的全面工作,依法为吴某甲提出的辩护意见均被两级法院合议庭采纳,从二审阶段为吴某甲争取了撤销一审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在发回重审后争取到相比原判三年有期徒刑更轻的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的结果。

 

尤其是吴某甲能赶在2022年春节前刑满释放,与家人过年团聚,同时便于其兄安心服刑改造,早日回归社会,也避免其家庭失去顶梁柱给社会造成不稳定负担。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承办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表示认可并致以真诚感谢,达到了应有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可怜身上衣正单,心忧炭贱愿天寒”,承办律师秉承着运用自身法律专业知识为人民服务的初心,维护社会稳定,弘扬司法公正,力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添砖加瓦,尽一份绵薄之力,力争让每一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都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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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律师行业党委组织召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第二轮集中宣讲会

  5月30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组织召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第二轮集中宣讲会,会议由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主持并宣讲。   会上,宁茵对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的重大意义进行了深入阐释。她系统回顾了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贵州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奋力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展现贵州新风采的决定》的起草历程,解读了全会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所作出的系统部署安排,并就全力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在律师行业落地生根、取得实效提出了具体要求。   会议强调,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律师行业的重大政治责任。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全省各级律师行业党委要坚决扛起这一政治责任,在工作中注重统筹推进、加强检查指导、做好跟踪问效,确保第二轮宣讲工作的各项任务不折不扣落到实处。二要坚持以上率下,注重引领带动。省、市(州)、县(市、区)律师行业党委在开展好自身宣讲学习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党委书记、副书记及党委委员要结合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专题学习会、开展相关培训等时机,组织开展好集中宣讲学习活动。同时,要深入律所、走近律师,进行面对面的宣讲学习,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省律师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三要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学习成效。律所党组织和律所应通过召开党员大会、宣讲学习会等形式,认真抓好第二轮集中宣讲学习工作。要切实把全省律师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省委全会的部署要求上来,为推进《决定》各项工作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为贵州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行业的专业力量。   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省律师协会监事会班子成员以及省律师协会秘书处人员参加宣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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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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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 关于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 律师拟表彰名单的公示

根据《关于开展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评选的通知》(黔律协发〔2025〕2号)要求,经省律师协会和各市(州)律师协会推荐(省律师协会推荐20名,市(州)律师协会推荐30名),“头雁行动”领导小组初审,省律师行业党委审定,现将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排名不分先后)。 公示时间:2025年3月4日至11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对拟表彰对象有异议,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微信等形式向贵州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 倩  柳智芳 电   话:0851-84114402            0851-85872448 传 真:0851-85872448 邮   箱:gzslsxhbgs@163.com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6栋20楼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5年3月4日 贵州省律师行业 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拟表彰名单   贵阳市(15人) 屈超勇    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 潘登勇    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 汪晓迅    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李  嫣   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 吴飞鹏   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 李  量   贵州兑诚律师事务所 陈仕菊   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 吴佳益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秦开洪    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 郑世红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张光燕    贵州本来律师事务所 张格彬    贵州鲁鑫律师事务所 邵  筱   贵州行致恒律师事务所 袁小伟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岳成园   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 遵义市(6人) 罗孝堂   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 张绍明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吴佳洪   上海中联(遵义)律师事务所 胡敏琴   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 张  辉   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 朱玲慧   贵州典安律师事务所 三、六盘水市(4人) 王光凤    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 陶  健    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 张春华    贵州秋硕律师事务所 罗朝敏    贵州无争律师事务所 四、安顺市(4人) 彭斌荣   贵州瀛澈律师事务所 杨云蕾    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 张雪滢   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 邹冰洁   贵州星藤律师事务所 五、毕节市(5人) 姜桢祥    贵州九衍律师事务所 陇  康    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 陈  静    贵州辅治律师事务所 左秀柒    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潘秦友   贵州贵达(金沙)律师事务所 六、铜仁市(4人) 张治勇    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 任海军    贵州仁士律师事务所 桂军华    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 石  磊    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 七、黔东南州(5人) 吴光妮   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 龚经涛    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 杨绍霞    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 张鹏程    贵州问心律师事务所 黄雪刚   贵州黔律律师事务所 八、黔南州(3人) 郭成皋    贵州南稻和律师事务所 代永红    贵州君瑜律师事务所 曾韵梦    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 九、黔西南州(4人) 陈照军   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 张仁刚   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 李  锐   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 江永林    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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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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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厅政务审批窗口、省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工作,方便律师执业,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省司法厅制定了《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现将该流程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贵州省司法厅 2022年7月15日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 办理流程(试行)  一、拟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动律师执业档案,由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向贵州省司法厅发出调档函; 2.贵州省司法厅收到律师调档函后,转发申请人执业机构(单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由市(州)司法局通知申请人按程序注销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并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申请人律师执业经历、奖惩情况、上年度考核情况; 3.贵州省司法厅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移交申请人律师执业档案。 移交律师执业档案前,申请人需按程序在贵州省注销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工作证)。 二、拟转到贵州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对接贵州省拟执业机构(单位),拟执业机构(单位)同意后,出具同意接收意见; 2.申请人向贵州省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档申请,市(州)司法局初步审核同意后,出具拟同意在所辖地区执业意见; 3.市(州)司法局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律师执业档案调转申请及有关材料,经贵州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发函商调申请人执业档案。 申请人在贵州省办理律师执业档案调转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复印件。如在外省已注销律师执业证(工作证),无法提交复印件的,提交注销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转贵州省执业的律师,向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执业前应先完成律师执业档案移交。律师执业档案调转时间不计入律师执业申请审批时限。 附件:《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附件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号   原执业机构   是否为合伙人   拟转入执业机构   执业 经历   何时 受过 何种 执业 处罚   拟转入执业机构意见 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我所(单位)执业。 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意见 拟同意接收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纸型: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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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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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茵在贵州省律师行业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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