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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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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gzslsxh@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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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六栋20楼
【概要描述】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的专业性、规范性指导,提升律师整体业务水平,展示律师良好职业形象,贵州省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评选活动已顺利举办完成。经过初评、专家复评等环节,最终评选出省律协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将持续发布,供大家学习交流。
案 由:非法经营罪
受援人:吴某甲
承办律师: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 杨雅曦
案情简介:
安顺市xx区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中查明,被告人吴某乙通过网络平台联系烟叶的运输业务,并邀请其弟吴某甲来帮忙开车,二人从云南非法运输烟叶到重庆,途经安顺市高速西站时,被公安机关及烟草专卖部门联合查获。经安顺市A区烟草专卖局认定,二人运输的烟叶9845公斤,吴某甲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52.879464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二人均认罪认罚。认定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诉人吴某甲对该判决不服,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通过书面审查并征求辩护律师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安顺市xx区人民法院以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审过程中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吴某甲案涉烟草进行鉴定,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查获的烟叶9845公斤,霉变18%,级外烟82%。经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查获的烟叶9845公斤,价值67534.54元。重审后,认定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分别在接受了安顺市法律援助中心(二审阶段)和安顺市A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回重审阶段)指派后,作为本案二审阶段和发回重审阶段吴某甲的辩护人,为吴某甲提供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通过认真阅卷,会见吴某甲,在会见之后对本案所有相关事实证据进行认真细致分析比对,积极与本案承办法官与检察官沟通,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提出从轻或者减轻的辩护意见,并被合议庭给以采纳。
承办思路
本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人初心,承办律师认真审查分析原一审判决、全案的事实、证据,会见受援人吴某甲,对其进行法律科普,特别是对认罪认罚的相关制度进行解析,并且查阅我国关于本罪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理分析、法律论文等,同时,与本案承办法官、检察官沟通,了解案件进程,在二审、发回重审二个阶段,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对事实证据和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在二审阶段:承办律师提出如下意见:一是上诉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二是上诉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是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辩护人建议对上诉人从宽处罚,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的规定,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吴某甲在本案中并未有任何获利,因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其判决应与实际获利的非法经营罪犯有所区别;四是上诉人系初犯、偶犯,家庭实际情况较为困难,且其系家庭顶梁柱,现兄弟俩均面临刑法处理,妻子无业,父母无人照顾,无疑给家庭带来了沉重打击,为了不让其家庭给社会造成负担,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承办律师依法向二审合议庭提出建议并被采纳,撤销该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二)在发回重审阶段:承办律师提出如下意见,本案查获的烟叶9845公斤,经重新鉴定价值67534.54元,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犯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同时具有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未从本罪中获利等酌定从轻情节;并提到了吴某甲家庭情况困难,现家中兄弟俩面临刑法处理,给其家人带来沉重打击,为不给社会带来负担,建议酌定从轻、减轻处罚。在开庭过程中,承办律师一层层抽丝剥茧,展开从轻、减轻的量刑建议,同时结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理与情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方面进行论述,充分打动了合议庭组成人员。承办律师上述辩护意见被合议庭采纳,判决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罚金5000元。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是“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的多个阶段中应用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吴某甲的上诉理由提到了“上诉人在本案中签署非法经营罪的认罪认罚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这是否是对于认罪认罚的反悔,是否会影响后续审判的量刑,并影响后续判决或裁定,这是一个办案难点。
二审阶段,承办律师认为,二审辩护首先要与吴某甲沟通,确定其到底是因不懂法而提出“认罪认罚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愿表达”的上诉理由,还是确实认为“认罪认罚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愿表达”,拒不认罪。在会见吴某甲时,承办律师对吴某甲进行法律科普、心理疏导,帮助其全面认识“认罪认罚”的司法实践意义;在提交二审阶段辩护意见时,考虑到吴某甲上述上诉理由,承办律师弱化了对于“认罪认罚”的论述,另辟蹊径进行全面论述。
在发回重审一审阶段中,辩护人积极与法官、公诉人沟通交换意见,并会见吴某甲,认真阐述本案裁判要点与辅导开庭表现的礼仪,吴某甲深刻认罪、悔罪。在庭审中,吴某甲积极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主动配合,为庭审上控、辩、审三方的高效表现打下了基础,极大推进了庭审过程的顺利进行,并且在当庭宣判后,吴某乙、吴某甲二人表示不再上诉,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诉讼资源和提高了司法诉讼效率。从原一审三年的判决到发回重审后一年三个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刑事司法政策的优越性,达到了应有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承办结果
本案原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吴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人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本案发回重审一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吴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人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律师评语
本案系承办律师执业以后独立承办的第一件刑事案件,作为一个初出茅庐的新手,一切辩护思路、与公检法系统沟通的技巧、与被告人会见的效果,都需要自身独立判断与取舍。本案虽然是法律援助案件,但通过承办律师兢兢业业、尽职尽责的全面工作,依法为吴某甲提出的辩护意见均被两级法院合议庭采纳,从二审阶段为吴某甲争取了撤销一审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在发回重审后争取到相比原判三年有期徒刑更轻的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的结果。
尤其是吴某甲能赶在2022年春节前刑满释放,与家人过年团聚,同时便于其兄安心服刑改造,早日回归社会,也避免其家庭失去顶梁柱给社会造成不稳定负担。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承办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表示认可并致以真诚感谢,达到了应有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可怜身上衣正单,心忧炭贱愿天寒”,承办律师秉承着运用自身法律专业知识为人民服务的初心,维护社会稳定,弘扬司法公正,力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添砖加瓦,尽一份绵薄之力,力争让每一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都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的阳光!
【概要描述】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的专业性、规范性指导,提升律师整体业务水平,展示律师良好职业形象,贵州省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评选活动已顺利举办完成。经过初评、专家复评等环节,最终评选出省律协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十佳民事代理词”,将持续发布,供大家学习交流。
案 由:非法经营罪
受援人:吴某甲
承办律师: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 杨雅曦
案情简介:
安顺市xx区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中查明,被告人吴某乙通过网络平台联系烟叶的运输业务,并邀请其弟吴某甲来帮忙开车,二人从云南非法运输烟叶到重庆,途经安顺市高速西站时,被公安机关及烟草专卖部门联合查获。经安顺市A区烟草专卖局认定,二人运输的烟叶9845公斤,吴某甲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52.879464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二人均认罪认罚。认定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诉人吴某甲对该判决不服,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通过书面审查并征求辩护律师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安顺市xx区人民法院以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审过程中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吴某甲案涉烟草进行鉴定,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查获的烟叶9845公斤,霉变18%,级外烟82%。经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查获的烟叶9845公斤,价值67534.54元。重审后,认定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分别在接受了安顺市法律援助中心(二审阶段)和安顺市A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回重审阶段)指派后,作为本案二审阶段和发回重审阶段吴某甲的辩护人,为吴某甲提供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通过认真阅卷,会见吴某甲,在会见之后对本案所有相关事实证据进行认真细致分析比对,积极与本案承办法官与检察官沟通,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提出从轻或者减轻的辩护意见,并被合议庭给以采纳。
承办思路
本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人初心,承办律师认真审查分析原一审判决、全案的事实、证据,会见受援人吴某甲,对其进行法律科普,特别是对认罪认罚的相关制度进行解析,并且查阅我国关于本罪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理分析、法律论文等,同时,与本案承办法官、检察官沟通,了解案件进程,在二审、发回重审二个阶段,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对事实证据和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在二审阶段:承办律师提出如下意见:一是上诉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二是上诉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是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辩护人建议对上诉人从宽处罚,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的规定,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吴某甲在本案中并未有任何获利,因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其判决应与实际获利的非法经营罪犯有所区别;四是上诉人系初犯、偶犯,家庭实际情况较为困难,且其系家庭顶梁柱,现兄弟俩均面临刑法处理,妻子无业,父母无人照顾,无疑给家庭带来了沉重打击,为了不让其家庭给社会造成负担,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承办律师依法向二审合议庭提出建议并被采纳,撤销该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二)在发回重审阶段:承办律师提出如下意见,本案查获的烟叶9845公斤,经重新鉴定价值67534.54元,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犯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同时具有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未从本罪中获利等酌定从轻情节;并提到了吴某甲家庭情况困难,现家中兄弟俩面临刑法处理,给其家人带来沉重打击,为不给社会带来负担,建议酌定从轻、减轻处罚。在开庭过程中,承办律师一层层抽丝剥茧,展开从轻、减轻的量刑建议,同时结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理与情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方面进行论述,充分打动了合议庭组成人员。承办律师上述辩护意见被合议庭采纳,判决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罚金5000元。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是“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的多个阶段中应用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吴某甲的上诉理由提到了“上诉人在本案中签署非法经营罪的认罪认罚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这是否是对于认罪认罚的反悔,是否会影响后续审判的量刑,并影响后续判决或裁定,这是一个办案难点。
二审阶段,承办律师认为,二审辩护首先要与吴某甲沟通,确定其到底是因不懂法而提出“认罪认罚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愿表达”的上诉理由,还是确实认为“认罪认罚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愿表达”,拒不认罪。在会见吴某甲时,承办律师对吴某甲进行法律科普、心理疏导,帮助其全面认识“认罪认罚”的司法实践意义;在提交二审阶段辩护意见时,考虑到吴某甲上述上诉理由,承办律师弱化了对于“认罪认罚”的论述,另辟蹊径进行全面论述。
在发回重审一审阶段中,辩护人积极与法官、公诉人沟通交换意见,并会见吴某甲,认真阐述本案裁判要点与辅导开庭表现的礼仪,吴某甲深刻认罪、悔罪。在庭审中,吴某甲积极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主动配合,为庭审上控、辩、审三方的高效表现打下了基础,极大推进了庭审过程的顺利进行,并且在当庭宣判后,吴某乙、吴某甲二人表示不再上诉,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诉讼资源和提高了司法诉讼效率。从原一审三年的判决到发回重审后一年三个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刑事司法政策的优越性,达到了应有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承办结果
本案原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吴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人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本案发回重审一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吴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人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律师评语
本案系承办律师执业以后独立承办的第一件刑事案件,作为一个初出茅庐的新手,一切辩护思路、与公检法系统沟通的技巧、与被告人会见的效果,都需要自身独立判断与取舍。本案虽然是法律援助案件,但通过承办律师兢兢业业、尽职尽责的全面工作,依法为吴某甲提出的辩护意见均被两级法院合议庭采纳,从二审阶段为吴某甲争取了撤销一审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在发回重审后争取到相比原判三年有期徒刑更轻的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的结果。
尤其是吴某甲能赶在2022年春节前刑满释放,与家人过年团聚,同时便于其兄安心服刑改造,早日回归社会,也避免其家庭失去顶梁柱给社会造成不稳定负担。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承办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表示认可并致以真诚感谢,达到了应有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可怜身上衣正单,心忧炭贱愿天寒”,承办律师秉承着运用自身法律专业知识为人民服务的初心,维护社会稳定,弘扬司法公正,力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添砖加瓦,尽一份绵薄之力,力争让每一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都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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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非法经营罪
受援人:吴某甲
承办律师: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 杨雅曦
案情简介:
安顺市xx区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中查明,被告人吴某乙通过网络平台联系烟叶的运输业务,并邀请其弟吴某甲来帮忙开车,二人从云南非法运输烟叶到重庆,途经安顺市高速西站时,被公安机关及烟草专卖部门联合查获。经安顺市A区烟草专卖局认定,二人运输的烟叶9845公斤,吴某甲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52.879464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二人均认罪认罚。认定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诉人吴某甲对该判决不服,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通过书面审查并征求辩护律师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安顺市xx区人民法院以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审过程中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吴某甲案涉烟草进行鉴定,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查获的烟叶9845公斤,霉变18%,级外烟82%。经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查获的烟叶9845公斤,价值67534.54元。重审后,认定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分别在接受了安顺市法律援助中心(二审阶段)和安顺市A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回重审阶段)指派后,作为本案二审阶段和发回重审阶段吴某甲的辩护人,为吴某甲提供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通过认真阅卷,会见吴某甲,在会见之后对本案所有相关事实证据进行认真细致分析比对,积极与本案承办法官与检察官沟通,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提出从轻或者减轻的辩护意见,并被合议庭给以采纳。
承办思路
本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人初心,承办律师认真审查分析原一审判决、全案的事实、证据,会见受援人吴某甲,对其进行法律科普,特别是对认罪认罚的相关制度进行解析,并且查阅我国关于本罪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理分析、法律论文等,同时,与本案承办法官、检察官沟通,了解案件进程,在二审、发回重审二个阶段,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对事实证据和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在二审阶段:承办律师提出如下意见:一是上诉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二是上诉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是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辩护人建议对上诉人从宽处罚,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的规定,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吴某甲在本案中并未有任何获利,因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其判决应与实际获利的非法经营罪犯有所区别;四是上诉人系初犯、偶犯,家庭实际情况较为困难,且其系家庭顶梁柱,现兄弟俩均面临刑法处理,妻子无业,父母无人照顾,无疑给家庭带来了沉重打击,为了不让其家庭给社会造成负担,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承办律师依法向二审合议庭提出建议并被采纳,撤销该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二)在发回重审阶段:承办律师提出如下意见,本案查获的烟叶9845公斤,经重新鉴定价值67534.54元,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犯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同时具有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未从本罪中获利等酌定从轻情节;并提到了吴某甲家庭情况困难,现家中兄弟俩面临刑法处理,给其家人带来沉重打击,为不给社会带来负担,建议酌定从轻、减轻处罚。在开庭过程中,承办律师一层层抽丝剥茧,展开从轻、减轻的量刑建议,同时结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理与情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方面进行论述,充分打动了合议庭组成人员。承办律师上述辩护意见被合议庭采纳,判决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罚金5000元。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是“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的多个阶段中应用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吴某甲的上诉理由提到了“上诉人在本案中签署非法经营罪的认罪认罚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这是否是对于认罪认罚的反悔,是否会影响后续审判的量刑,并影响后续判决或裁定,这是一个办案难点。
二审阶段,承办律师认为,二审辩护首先要与吴某甲沟通,确定其到底是因不懂法而提出“认罪认罚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愿表达”的上诉理由,还是确实认为“认罪认罚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愿表达”,拒不认罪。在会见吴某甲时,承办律师对吴某甲进行法律科普、心理疏导,帮助其全面认识“认罪认罚”的司法实践意义;在提交二审阶段辩护意见时,考虑到吴某甲上述上诉理由,承办律师弱化了对于“认罪认罚”的论述,另辟蹊径进行全面论述。
在发回重审一审阶段中,辩护人积极与法官、公诉人沟通交换意见,并会见吴某甲,认真阐述本案裁判要点与辅导开庭表现的礼仪,吴某甲深刻认罪、悔罪。在庭审中,吴某甲积极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主动配合,为庭审上控、辩、审三方的高效表现打下了基础,极大推进了庭审过程的顺利进行,并且在当庭宣判后,吴某乙、吴某甲二人表示不再上诉,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诉讼资源和提高了司法诉讼效率。从原一审三年的判决到发回重审后一年三个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刑事司法政策的优越性,达到了应有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承办结果
本案原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吴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人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本案发回重审一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吴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人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律师评语
本案系承办律师执业以后独立承办的第一件刑事案件,作为一个初出茅庐的新手,一切辩护思路、与公检法系统沟通的技巧、与被告人会见的效果,都需要自身独立判断与取舍。本案虽然是法律援助案件,但通过承办律师兢兢业业、尽职尽责的全面工作,依法为吴某甲提出的辩护意见均被两级法院合议庭采纳,从二审阶段为吴某甲争取了撤销一审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在发回重审后争取到相比原判三年有期徒刑更轻的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的结果。
尤其是吴某甲能赶在2022年春节前刑满释放,与家人过年团聚,同时便于其兄安心服刑改造,早日回归社会,也避免其家庭失去顶梁柱给社会造成不稳定负担。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承办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表示认可并致以真诚感谢,达到了应有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可怜身上衣正单,心忧炭贱愿天寒”,承办律师秉承着运用自身法律专业知识为人民服务的初心,维护社会稳定,弘扬司法公正,力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添砖加瓦,尽一份绵薄之力,力争让每一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都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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