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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守门人”的权利清单
- 分类:高层动态
- 作者:韩春晖
- 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22-08-01 15:40
- 访问量:1000
【概要描述】当我拿到省律协编的这本《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相关规定汇编》,深感意义重大。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吉莉恩·哈德菲尔教授曾指出:“律师职业被赋予司法守门人的角色,有向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责。”作为“社会公器”的律师,自当受到普遍尊崇和真正保障。
毋庸讳言,中国历史上讼师群体一直地位不高。清政府就曾专门发布惩戒讼师的《樊山政书》,详细规定了对于讼师的各类处罚措施,以弹压讼师群体因争名逐利造成的兴诉之风。讼师常常被视为“健诉”的“罪魁祸首”,不仅人憎嫌,而且天憎嫌,其“执业权利”无从谈起。此等文化传统熏染日久,对律师地位的认知今天仍不契时。在有的司法人员眼中,律师属于“民间工作的司法人员”;更有甚者,认为他们只不过是一群具有专业性的“社会闲散人员”。在这种“内化于心”的认知支配之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到位也就成为“外化于形”的自然表现了。这种状况严重滞后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大势,“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每一位成员都有必要认真重温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这些基本共识。
可以说,这本汇编就是律师——“司法守门人”的权利清单。该汇编分为十一个部分,依次为辩论辩护权、会见通信权、阅卷权、申请权、调查取证权、知情权、人身安全权、代理申诉权、出庭权、其他权利和救济方式,涵括了140多部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这些法条原汁原味地书写着律师的各项执业权利,是律师执业的“权利保障书”;也草蛇灰线地勾勒出律师执业权不断扩展的历史进程,是律师执业的“权利演进图”。
当然,更加重要的是这些法律权利得到真正保障。“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如果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变成“虚器”,律师作为“社会公器”的社会功能也就荡然无存。律师是“司法的守门人”,实为“罗生门”的看守人。门内门外,善恶界分;门内门外,天堂地狱。当看守人权利无从保障,必然善恶同流,是非同污。
我想,这本汇编的根本价值在于重申: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
是为序。
2022年6月23日于筑城
“司法守门人”的权利清单
【概要描述】当我拿到省律协编的这本《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相关规定汇编》,深感意义重大。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吉莉恩·哈德菲尔教授曾指出:“律师职业被赋予司法守门人的角色,有向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责。”作为“社会公器”的律师,自当受到普遍尊崇和真正保障。
毋庸讳言,中国历史上讼师群体一直地位不高。清政府就曾专门发布惩戒讼师的《樊山政书》,详细规定了对于讼师的各类处罚措施,以弹压讼师群体因争名逐利造成的兴诉之风。讼师常常被视为“健诉”的“罪魁祸首”,不仅人憎嫌,而且天憎嫌,其“执业权利”无从谈起。此等文化传统熏染日久,对律师地位的认知今天仍不契时。在有的司法人员眼中,律师属于“民间工作的司法人员”;更有甚者,认为他们只不过是一群具有专业性的“社会闲散人员”。在这种“内化于心”的认知支配之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到位也就成为“外化于形”的自然表现了。这种状况严重滞后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大势,“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每一位成员都有必要认真重温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这些基本共识。
可以说,这本汇编就是律师——“司法守门人”的权利清单。该汇编分为十一个部分,依次为辩论辩护权、会见通信权、阅卷权、申请权、调查取证权、知情权、人身安全权、代理申诉权、出庭权、其他权利和救济方式,涵括了140多部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这些法条原汁原味地书写着律师的各项执业权利,是律师执业的“权利保障书”;也草蛇灰线地勾勒出律师执业权不断扩展的历史进程,是律师执业的“权利演进图”。
当然,更加重要的是这些法律权利得到真正保障。“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如果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变成“虚器”,律师作为“社会公器”的社会功能也就荡然无存。律师是“司法的守门人”,实为“罗生门”的看守人。门内门外,善恶界分;门内门外,天堂地狱。当看守人权利无从保障,必然善恶同流,是非同污。
我想,这本汇编的根本价值在于重申: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
是为序。
2022年6月23日于筑城
- 分类:高层动态
- 作者:韩春晖
- 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22-08-01 15:40
- 访问量:1000
为做好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提高律师协会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能力,切实加强我省律师维权工作,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推进律师维权工作的系统化、法治化建设,维权委将涉及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规定性文件集中起来编印《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相关规定汇编(2022)》并由贵州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韩春晖作“司法守门人”的权利清单为序。
当我拿到省律协编的这本《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相关规定汇编》,深感意义重大。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吉莉恩·哈德菲尔教授曾指出:“律师职业被赋予司法守门人的角色,有向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责。”作为“社会公器”的律师,自当受到普遍尊崇和真正保障。
毋庸讳言,中国历史上讼师群体一直地位不高。清政府就曾专门发布惩戒讼师的《樊山政书》,详细规定了对于讼师的各类处罚措施,以弹压讼师群体因争名逐利造成的兴诉之风。讼师常常被视为“健诉”的“罪魁祸首”,不仅人憎嫌,而且天憎嫌,其“执业权利”无从谈起。此等文化传统熏染日久,对律师地位的认知今天仍不契时。在有的司法人员眼中,律师属于“民间工作的司法人员”;更有甚者,认为他们只不过是一群具有专业性的“社会闲散人员”。在这种“内化于心”的认知支配之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到位也就成为“外化于形”的自然表现了。这种状况严重滞后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大势,“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每一位成员都有必要认真重温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这些基本共识。
可以说,这本汇编就是律师——“司法守门人”的权利清单。该汇编分为十一个部分,依次为辩论辩护权、会见通信权、阅卷权、申请权、调查取证权、知情权、人身安全权、代理申诉权、出庭权、其他权利和救济方式,涵括了140多部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这些法条原汁原味地书写着律师的各项执业权利,是律师执业的“权利保障书”;也草蛇灰线地勾勒出律师执业权不断扩展的历史进程,是律师执业的“权利演进图”。
当然,更加重要的是这些法律权利得到真正保障。“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如果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变成“虚器”,律师作为“社会公器”的社会功能也就荡然无存。律师是“司法的守门人”,实为“罗生门”的看守人。门内门外,善恶界分;门内门外,天堂地狱。当看守人权利无从保障,必然善恶同流,是非同污。
我想,这本汇编的根本价值在于重申: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
是为序。
2022年6月23日于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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