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贵州省律师协会官方网站! 今天是:
留言咨询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搜索
搜索

贵州省律师协会

banner banner
贵州律师网 贵州律师网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
战“疫”普法 | 疫情防控措施下租赁合同法律问题六问六答

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资讯分类

活动专题

贵州律师网

贵州律师网

贵州律师网

联系我们

贵州省律师协会
邮编:550081
电话:0851-85872448(兼传真)
邮箱:gzslsxh@126.com
网址:http://www.gzsls.com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六栋20楼

战“疫”普法 | 疫情防控措施下租赁合同法律问题六问六答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法以正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2-09-20 11:06
  • 访问量:355

【概要描述】近期,贵阳以及部分市州因为疫情影响,各行各业的经营活动遭受不同程度的影响。结合目前大家咨询热点问题“疫情防控措施下租赁合同法律问题”,邀请了律所进行专业解答。希望能为广大市民提供参考,合理规划,稳步发展,共克时艰!

 






01

承租人可以疫情为由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吗?





 





原则上不可以,除非合同有约定或者完全不能实现租赁目的才可以解除,如确因疫情无法举办活动的部分临时性、短期的活动场地租赁合同。承租人切不可盲目的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二条第二款 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审理涉新冠肺炎相关商事纠纷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三条,

 

1.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的,应当按约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疫情对合同履行虽有一定影响,但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导致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的,应当鼓励交易,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变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部分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3.因疫情形势和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疫情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公平原则,严格区分情势变更与正常商业风险并依法作出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的规定予以处理。


 

02

承租人可以疫情为由要求出租方免除租金吗?

 


原则不可以,除非合同有约定或者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的特定主体可以依政策申请免除一定期间的租金。特别注意,对于非国有房屋的承租者、非经营性租赁不符合前述免租情形。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六条第一款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

承租人可以疫情为由要求出租方减少、减缓租金吗?





 




符合特定条件可以。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的承租者因疫情导致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金标准对承租者明显不公平,可根据实际情况请求减少、缓交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六条第二款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04

疫情期间出租人可以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为由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吗?





 





生活居住性租赁合同可以。经营类租赁合同原则性不可以,但承租人应举证证明确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而无力支付租金。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五条第一款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5

疫情期间承租人应该怎么做来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





 





1. 保留疫情及疫情管控相关的信息并及时告知出租方。当租赁物在政府划定的风险区,因疫情管控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时,承租人应立即整理政府的相关公告、文件、要求等,并对租赁物的现实状况拍照留存并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前述疫情有关的资料发送给租方。

 



2. 积极沟通。承租人符合减免、缓交房租、解除合同等条件的,应积极向出租方申请、提出(需保留证据),并向出租方详细阐明疫情对经营的影响。

 



3. 经营遭受重大影响的证据保留。特别是“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的证据应突出体现营业额的变化情况,形式包括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银行流水等。此外,当特定证据为出租人所持有时,出租人亦应视情形提交相应证据。承租人所从事行业、商铺所处位置、各自经营情况往往不同,疫情和防控措施对具体承租人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异,因此承租人负有对合同履行的困难程度积极举证的义务,为诚信公平协商分担奠定基础。

 



4. 疫情发生后谨慎签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签订后应积极履行,不得再以疫情、政策等抗辩租金支付等义务。

 



5. 关注政策,积极依照政策申报权益。

 



6. 不符合法定、政策性减免、缓交租金的居住性房屋,积极与出租方沟通,争取得到出租方理解,切不可盲目违约或解约。


 

06

疫情期间出租人应该怎么做来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


 


1. 积极沟通,谨慎解除合同。承租方确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无力支付租金,且积极寻求解决方案的,出租方负有情势变更项下的再交涉义务,应该与承租方积极协商、共克时艰。倘若出租方置若罔闻,径行解除合同、主张违约责任,则与“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的司法政策相悖,法院将会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给予承租方相应的保护。

 

2. 积极履行本身的适租义务。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发生后,出租人有义务继续保障房屋符合租赁用途、具有适租性,不得采取换锁、加锁或关闭承租人门禁权限以限制承租人进入房屋,不得断水、断电、停暖以限制承租人使用房屋,不得通过物业服务企业限制租赁场所人员、车辆出入,不得拒绝协助承租人办理消防、工商注册手续或必要证明材料等。

 

3. 积极作为,防止损失扩大。承租人解除合同后,无论是否构成违约,出租人仍有义务及时止损,未采取止损措施造成的空置损失,承租人对扩大部分不承担责任。出租人过错放任损失扩大主要有以下情形:a、阻挠腾房,承租人员工已撤离租赁场所,出租人阻碍承租人搬离物品;b、消极收房,明知承租人已经搬离并腾空租赁场所,拒绝办理现场交接,或拒绝接收门禁、电卡等;c、怠于招租,收回房屋后,仅以承租人违法解约或未将房屋恢复原状为由,怠于招租,放任房屋空置。

战“疫”普法 | 疫情防控措施下租赁合同法律问题六问六答

【概要描述】近期,贵阳以及部分市州因为疫情影响,各行各业的经营活动遭受不同程度的影响。结合目前大家咨询热点问题“疫情防控措施下租赁合同法律问题”,邀请了律所进行专业解答。希望能为广大市民提供参考,合理规划,稳步发展,共克时艰!

 






01

承租人可以疫情为由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吗?





 





原则上不可以,除非合同有约定或者完全不能实现租赁目的才可以解除,如确因疫情无法举办活动的部分临时性、短期的活动场地租赁合同。承租人切不可盲目的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二条第二款 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审理涉新冠肺炎相关商事纠纷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三条,

 

1.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的,应当按约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疫情对合同履行虽有一定影响,但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导致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的,应当鼓励交易,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变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部分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3.因疫情形势和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疫情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公平原则,严格区分情势变更与正常商业风险并依法作出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的规定予以处理。


 

02

承租人可以疫情为由要求出租方免除租金吗?

 


原则不可以,除非合同有约定或者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的特定主体可以依政策申请免除一定期间的租金。特别注意,对于非国有房屋的承租者、非经营性租赁不符合前述免租情形。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六条第一款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

承租人可以疫情为由要求出租方减少、减缓租金吗?





 




符合特定条件可以。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的承租者因疫情导致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金标准对承租者明显不公平,可根据实际情况请求减少、缓交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六条第二款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04

疫情期间出租人可以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为由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吗?





 





生活居住性租赁合同可以。经营类租赁合同原则性不可以,但承租人应举证证明确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而无力支付租金。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五条第一款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5

疫情期间承租人应该怎么做来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





 





1. 保留疫情及疫情管控相关的信息并及时告知出租方。当租赁物在政府划定的风险区,因疫情管控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时,承租人应立即整理政府的相关公告、文件、要求等,并对租赁物的现实状况拍照留存并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前述疫情有关的资料发送给租方。

 



2. 积极沟通。承租人符合减免、缓交房租、解除合同等条件的,应积极向出租方申请、提出(需保留证据),并向出租方详细阐明疫情对经营的影响。

 



3. 经营遭受重大影响的证据保留。特别是“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的证据应突出体现营业额的变化情况,形式包括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银行流水等。此外,当特定证据为出租人所持有时,出租人亦应视情形提交相应证据。承租人所从事行业、商铺所处位置、各自经营情况往往不同,疫情和防控措施对具体承租人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异,因此承租人负有对合同履行的困难程度积极举证的义务,为诚信公平协商分担奠定基础。

 



4. 疫情发生后谨慎签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签订后应积极履行,不得再以疫情、政策等抗辩租金支付等义务。

 



5. 关注政策,积极依照政策申报权益。

 



6. 不符合法定、政策性减免、缓交租金的居住性房屋,积极与出租方沟通,争取得到出租方理解,切不可盲目违约或解约。


 

06

疫情期间出租人应该怎么做来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


 


1. 积极沟通,谨慎解除合同。承租方确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无力支付租金,且积极寻求解决方案的,出租方负有情势变更项下的再交涉义务,应该与承租方积极协商、共克时艰。倘若出租方置若罔闻,径行解除合同、主张违约责任,则与“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的司法政策相悖,法院将会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给予承租方相应的保护。

 

2. 积极履行本身的适租义务。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发生后,出租人有义务继续保障房屋符合租赁用途、具有适租性,不得采取换锁、加锁或关闭承租人门禁权限以限制承租人进入房屋,不得断水、断电、停暖以限制承租人使用房屋,不得通过物业服务企业限制租赁场所人员、车辆出入,不得拒绝协助承租人办理消防、工商注册手续或必要证明材料等。

 

3. 积极作为,防止损失扩大。承租人解除合同后,无论是否构成违约,出租人仍有义务及时止损,未采取止损措施造成的空置损失,承租人对扩大部分不承担责任。出租人过错放任损失扩大主要有以下情形:a、阻挠腾房,承租人员工已撤离租赁场所,出租人阻碍承租人搬离物品;b、消极收房,明知承租人已经搬离并腾空租赁场所,拒绝办理现场交接,或拒绝接收门禁、电卡等;c、怠于招租,收回房屋后,仅以承租人违法解约或未将房屋恢复原状为由,怠于招租,放任房屋空置。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法以正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2-09-20 11:06
  • 访问量:355
详情

近期,贵阳以及部分市州因为疫情影响,各行各业的经营活动遭受不同程度的影响。结合目前大家咨询热点问题“疫情防控措施下租赁合同法律问题”,邀请了律所进行专业解答。希望能为广大市民提供参考,合理规划,稳步发展,共克时艰!

 

01

承租人可以疫情为由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吗?

 

原则上不可以,除非合同有约定或者完全不能实现租赁目的才可以解除,如确因疫情无法举办活动的部分临时性、短期的活动场地租赁合同。承租人切不可盲目的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二条第二款 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审理涉新冠肺炎相关商事纠纷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三条,

 

1.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的,应当按约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疫情对合同履行虽有一定影响,但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导致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的,应当鼓励交易,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变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部分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3.因疫情形势和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疫情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公平原则,严格区分情势变更与正常商业风险并依法作出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的规定予以处理。

 

02

承租人可以疫情为由要求出租方免除租金吗?

 

原则不可以,除非合同有约定或者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的特定主体可以依政策申请免除一定期间的租金。特别注意,对于非国有房屋的承租者、非经营性租赁不符合前述免租情形。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六条第一款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

承租人可以疫情为由要求出租方减少、减缓租金吗?

 

符合特定条件可以。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的承租者因疫情导致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金标准对承租者明显不公平,可根据实际情况请求减少、缓交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六条第二款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04

疫情期间出租人可以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为由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吗?

 

生活居住性租赁合同可以。经营类租赁合同原则性不可以,但承租人应举证证明确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而无力支付租金。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五条第一款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5

疫情期间承租人应该怎么做来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

 

1. 保留疫情及疫情管控相关的信息并及时告知出租方。当租赁物在政府划定的风险区,因疫情管控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时,承租人应立即整理政府的相关公告、文件、要求等,并对租赁物的现实状况拍照留存并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前述疫情有关的资料发送给租方。

 

2. 积极沟通。承租人符合减免、缓交房租、解除合同等条件的,应积极向出租方申请、提出(需保留证据),并向出租方详细阐明疫情对经营的影响。

 

3. 经营遭受重大影响的证据保留。特别是“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的证据应突出体现营业额的变化情况,形式包括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银行流水等。此外,当特定证据为出租人所持有时,出租人亦应视情形提交相应证据。承租人所从事行业、商铺所处位置、各自经营情况往往不同,疫情和防控措施对具体承租人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异,因此承租人负有对合同履行的困难程度积极举证的义务,为诚信公平协商分担奠定基础。

 

4. 疫情发生后谨慎签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签订后应积极履行,不得再以疫情、政策等抗辩租金支付等义务。

 

5. 关注政策,积极依照政策申报权益。

 

6. 不符合法定、政策性减免、缓交租金的居住性房屋,积极与出租方沟通,争取得到出租方理解,切不可盲目违约或解约。

 

06

疫情期间出租人应该怎么做来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

 

1. 积极沟通,谨慎解除合同。承租方确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无力支付租金,且积极寻求解决方案的,出租方负有情势变更项下的再交涉义务,应该与承租方积极协商、共克时艰。倘若出租方置若罔闻,径行解除合同、主张违约责任,则与“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的司法政策相悖,法院将会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给予承租方相应的保护。

 

2. 积极履行本身的适租义务。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发生后,出租人有义务继续保障房屋符合租赁用途、具有适租性,不得采取换锁、加锁或关闭承租人门禁权限以限制承租人进入房屋,不得断水、断电、停暖以限制承租人使用房屋,不得通过物业服务企业限制租赁场所人员、车辆出入,不得拒绝协助承租人办理消防、工商注册手续或必要证明材料等。

 

3. 积极作为,防止损失扩大。承租人解除合同后,无论是否构成违约,出租人仍有义务及时止损,未采取止损措施造成的空置损失,承租人对扩大部分不承担责任。出租人过错放任损失扩大主要有以下情形:a、阻挠腾房,承租人员工已撤离租赁场所,出租人阻碍承租人搬离物品;b、消极收房,明知承租人已经搬离并腾空租赁场所,拒绝办理现场交接,或拒绝接收门禁、电卡等;c、怠于招租,收回房屋后,仅以承租人违法解约或未将房屋恢复原状为由,怠于招租,放任房屋空置。

关键词: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热点推荐

2024
03-13
小黑点

关注|省委党校第63期厅级干部进修班课题组赴遵义市律师协会召开座谈会

3月8日上午,省委党校第63期厅级干部进修班课题组赴遵义市律师协会就“优化贵州营商环境路径研究”开展调研。   课题调研组由省人大财经委专职副主任委员袁健,省纪委省监委离退休办公室主任王永曦,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副厅长级专职纪检监察员、副组长(兼)王剑波等9人组成。   座谈会由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遵义市律师协会会长胡良刚主持,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副主席令狐兴中、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主席罗孝堂及律师代表参加了会议。   据了解,目前省级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是省投资促进局,地市级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中,除遵义市单设营商环境局以外,其余八个地州都由发改委或者投资促进局作为主管部门。   座谈会上,与会人员紧紧围绕调研主题进行交流,各律师代表围绕企业平等主体保护、破产管理、强制执行、财产保全、审判时效等工作进行了深入交流,并就“优化遵义市营商环境”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   袁健总结指出,营商环境是城市软实力、竞争力的综合体现,最好的营商环境是法治,律师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很有价值,课题组将纳入调研报告,为省委省政府建言献策,继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配套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共同推动全省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查看详情
2024
03-13
小黑点

头条|贵州省司法厅关于颁发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告

根据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部署,现就贵州省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24年应届毕业生除外)颁发事宜公告如下。 一 颁证时间 2024年3月13日至3月22日,具体时间见各市(州)司法局公告。 二 颁证地点 各市(州)司法局具体确定并公告。 三 领证方式 证书应由本人领取,市(州)司法局现场核对申请人身份信息后颁发;对不能在集中颁证时间内领取证书人员,可联系申请地司法局预约在其他时间由本人领取。 四 联系方式 贵阳市司法局:0851–87989218   遵义市司法局:0851–28226146   六盘水市司法局:0858–8235117、8222554   安顺市司法局:0851–33222819   毕节市司法局:0857–8223966   铜仁市司法局:0856–5223619、5221213   黔东南州司法局:0855–8228099   黔南州司法局:0854–8238627、8259343   黔西南州司法局:0859–3813618、3611037
查看详情
2024
03-12
小黑点

聚焦|春风十里 芳华如你——贵州省律师协会召开“三八”妇女节座谈会

为庆祝第114个“三八”妇女节,丰富女律师文化生活,凝聚巾帼力量,进一步激发广大女律师队伍活力,促进全省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2024年3月8日,贵州省律师协会组织召开“三八”妇女节座谈会。   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浩兴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刘丽珠主持。座谈会特别邀请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91岁高龄老律师侯自珍和省中年女律师代表、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部分委员代表等参加会议。   朱浩兴代表省律师协会向与会女律师代表、全省律师行业广大女律师致以节日祝贺和美好祝福,并介绍了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律师队伍发展、律师“两代表一委员”参政议政、省律协“两专委”建设等工作情况。近年来,在省司法厅的有力指导和省律师行业党委的坚强领导下,我省律师队伍发展很快,目前全省共有律师17621名,其中女律师6641名,占全省律师总数的37.69%。   在嘉宾分享环节,侯自珍律师结合自身工作经历,以鲜活的事例向大家介绍了律师制度发展历程情况,让大家深入了解了老一辈律师为律师事业发展做出的辛勤努力。   随后,中年女律师代表从如何找准职业定位、自身优势、面临的压力与挑战,如何发挥自身优势助力成长发展和服务社会等方面作了分享交流,为年轻女律师提供了启发和借鉴,并对进一步加强全省女律师工作、促进女律师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在互动交流环节,与会青年女律师结合自身执业情况,围绕执业遇到的事业与家庭、学习与发展等困惑和问题与老律师们进行轻松、愉快的互动交流。大家就女律师个人成长、职业规划、平衡家庭生活、践行社会实践等方面畅所欲言、充分探讨、共话发展,整个交流充满了欢声笑语、其乐融融,让人倍感温暖。   朱浩兴作座谈总结发言并表示,回首律师事业发展历程,律师行业发展迅速,可谓今非昔比、日新月异,广大律师生活在伟大的时代、幸福的时代,律师职业无比美好、大有作为,这得益于党的坚强领导和国家对律师队伍的关心厚爱。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律师事业的发展需要一茬又一茬律师的接续奋斗。希望广大女律师不忘初心、逐梦前行,平衡好家庭与事业的关系,充分发挥女律师耐心、细心、温心的特有优势和专业优势,为助力我省律师事业发展和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新篇章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查看详情
2024
03-11
小黑点

关注|安顺市律师行业赴铜仁学习考察并举行“两公”律师队伍建设交流座谈会

为加强“两公”律师队伍建设,促进提升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3月6日至7日,安顺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戴波,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协会会长王琴率队赴铜仁市律师行业学习考察,并与铜仁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康能方,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协会会长王泽富等举行座谈,就推进“两公”律师队伍建设管理进行深入交流。   康能方对戴波一行表示欢迎,并对安顺市律师行业创新以党建引领律师事业高质量融合发展取得的成绩表示祝贺。他表示,近年来,在省司法厅党委的坚强领导和省律师协会的指导关怀下,安顺市律师行业奋力践行司法部“五点希望”和省律师行业“头雁行动”,探索《党员律师积分管理制度》、选派“第一书记”“党建指导员”、设立党总支等创新做法,行业发展接连取得荣誉,党建工作成效突出,特色做法值得借鉴,希望持续加强律师行业之间合作交流,协力助推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   戴波代表安顺市司法局、市律师行业党委对铜仁长期以来给予安顺律师事业的大力支持和关心帮助表示感谢。他表示,铜仁市律师行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制定出台《铜仁市公职律师激励暂行办法》《铜仁市市级公职律师跨部门调配使用及考评办法(试行)》等系列文件,形成了具有铜仁特色的公职律师工作模式。希望安顺市律师行业能以此次考察学习为契机,锚定目标、认真研究、创新举措,加强对“两公”律师的培训,注重发挥“两公”律师作用,为加快法治安顺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会上,铜仁市司法局计财装备科有关负责同事介绍了铜仁市律师管理工作情况。   考察期间,考察组先后到铜仁市律师协会、泽富律师事务所、乾锦律师事务所、巨合律师事务所考察并开展座谈交流。   安顺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国家税务总局安顺市西秀区税务局,铜仁市司法局计财装备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律师工作和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碧江区司法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查看详情
2024
03-11
小黑点

头条|全国人大代表朱山:协同更多力量共同推进轻罪治理

“检察机关协同各方推进轻罪治理,我认为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山表示,检察机关要注重协同公安、法院、律师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完善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   最高检工作报告指出,针对轻罪数量持续增长、占比持续上升,协同各方推进轻罪治理。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在朱山代表看来,推进轻罪治理是应对我国犯罪结构变化的必然结果——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醉驾及涉网犯罪等轻微犯罪大幅上升,犯罪出现了轻、重分层的明显态势。   “但是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庭而言,即便是再轻微的犯罪,都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犯罪的附随后果影响着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对轻微犯罪案件以及其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采取轻缓的刑罚政策,这也是坚持‘司法为民’的要求。”朱山代表表示。   “推进轻罪治理,不能仅凭检察机关一己之力。”注意到报告中“协同各方”的表述,朱山代表表示,这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推进轻罪治理,既需要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等有关单位的协同,也要凝聚律师群体的力量,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源治理以及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律师群体发挥着重要作用。
查看详情
2024
03-08
小黑点

关注|省律协党支部赴林桧阳光家园开展“法润童心 温暖同行”学雷锋、传爱心主题公益活动

      2024年3月5日,在第61个学雷锋纪念日之际,为进一步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积极营造扶弱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省律师协会党支部与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党支部、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党群工作部党支部、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三党支部、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乌当区人武部、乌当区人民医院、贵州黔晨之光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等单位(机构)到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智力残疾人托管机构“贵阳市林桧阳光家园”联合开展“法润童心 温暖同行”学雷锋、传爱心主题公益活动。   “贵阳市林桧阳光家园”成立于2010年7月,是贵州省第一家民办智力残疾人托养机构,贵阳市唯一省级特奥运动员培训基地,贵州省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自成立以来,已累计培养特奥运动员近百人,先后多次代表贵州组队参加世界特奥会,荣获游泳、乒乓球、羽毛球等多项赛事,荣获二十多枚金牌和体育道德风尚奖等荣誉。机构负责人吕昕烛校长曾荣获全国“最美家庭”表彰,应邀参加过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大会和阅兵式活动,多次作为贵阳市先进典型被媒体宣传报道。   活动现场,参加活动的单位党员及志愿者齐聚林桧阳光家园操场,为家园里的大朋友小朋友们进行爱心捐赠,送上米、油、牛奶、鸡蛋等生活物资和文体物品,希望传递来自社会各界的关爱和温暖,勉励他们以积极乐观的健康心态面对生活。   家园吕昕烛校长带领大家参观家园里教室、宿舍、室内运动场、食堂等场所,并不时指着墙上的照片为大家生动地介绍家园学生在特奥会(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比赛中获得的各项荣誉和赛场背后的拼搏故事。   乌当区人武部的武警现场演示急救场景,为家园的孩子们上了一堂生动形象的急救课。乌当区人民医院中医康复科的医务人员认真开展义诊,用真诚微笑、喁喁细语鼓励孩子们,耐心与孩子们交流,消除他们的畏惧心理。省律协未保委为孩子们送上“法律”的温暖,就孩子们在成长过程中如何保障自己的健康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和学校负责人吕校长做了详细沟通并交换意见,针对该校“星星的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帮助。并呼吁大家一起关爱残疾儿童,呵护祖国未来。参加活动的志愿者们还与孩子们通过打乒乓球、做游戏等形式,主动与孩子们进行交流互动,让家园每个角落都充满了爱和欢笑。   最后,参加活动的支部(单位、机构)负责人代表与家园老师共同进行了座谈。“我的前半生的使命是培养一个孩子,我的后半生的使命是培养一群孩子……”家园吕昕烛校长向大家详细介绍了发起成立家园初衷、家园的发展历程和学生在家园学习、生活、训练等情况,朴实的话语和大爱的壮举更让人肃然起敬、备受洗礼。大家也畅谈自己的感受,分享此次活动的意义与收获。   参加完此次主题党日活动,大家不仅被特殊群体积极生活、顽强拼搏的态度和精神所感动,更从心底激发了关注社会、关爱特殊儿童的责任意识。省律协党支部的党员纷纷表示,以后要更主动参加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努力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发动倡议更多爱心人士、爱心单位参加到公益活动中,充分发挥协会职能优势和行业优势,用法治护航特殊群体,举己所能、传递爱心,用爱照亮特殊群体的未来!
查看详情

贵州省律师协会

扫一扫关注我们

了解更多贵州律师协会资讯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六栋二十楼   联系电话:0851-85872448   邮箱:gzslsxh@126.com 

版权所有 © 2020 贵州省律师协会 Copyright 2020 gzslsxh.cn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