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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普法 | 疫情期间不可不知的四大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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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普法 | 疫情期间不可不知的四大刑事风险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2-09-23 10:10
  • 访问量:385

【概要描述】近期,日渐严峻的贵阳疫情牵动着无数人的心。根据贵阳发布2022年9月22日的数据显示,截至9月21日24时,本轮疫情贵阳市累计报告确诊病例113例,无症状感染者1547例,确诊病例累计治愈出院12例,累计解除医学隔离观察281例。全市现有确诊病例101例,无症状感染者1266例。然而,在抗疫过程中,仍有人因不了解抗疫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导致其不知不觉地走向犯罪的深渊。对此,我们将疫情期间的四大刑事风险进行梳理,帮助大家提升刑事法律风险意识。

 


风险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风险行为:

 

1、乘坐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出小区、超市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或拒不进行登记的;

 

2、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人员或者车辆,以冲卡或其他方式拒不配合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3、新冠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故意隐瞒其旅居史,导致未及时发现密切接触人员或者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注意事项:

 

一是了解属地疫情防控政策,积极配合相关政策要求;

 

二是即使出现上述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可以认定为自首,在侦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坦白,构成自首的可以减轻处罚,构成坦白的可以从轻处罚。

 


风险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风险行为:

 

1、隐瞒病情、行程信息、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导致疫情蔓延的;

 

2、封控小区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造成疫情传播的。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意事项:

 

一是在主观认识层面,要了解清楚本地疫情防控措施,随时掌握相关疫情信息;

 

二是在客观行为层面上,不能故意隐瞒密集史,未经防疫部门允许,不得擅自外出聚集,也不能故意传播病原体。

 


风险三:寻衅滋事罪


 

风险行为:

 

1、疫情期间,在医院内随意殴打他人;

 

2、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拒绝防控登记而随意殴打工作人员,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注意事项:

 

1、客观上不能具有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在医疗机构、防疫卡点处应当配合相关防疫人员工作;

 

2、主观上不具有无事生非、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意图,在疫情期间做好自身情绪疏导,避免情绪失控。

 

风险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风险行为:

 

1、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自己感染新冠肺炎后前往公共场所故意传染他人的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2、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事项:

 

1、对于主观上知道是虚假信息的,不能进行传播,也不能编造虚假信息;

 

2、关注官方权威媒体消息,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坚决抵制不实谣言。

 

战“疫”普法 | 疫情期间不可不知的四大刑事风险

【概要描述】近期,日渐严峻的贵阳疫情牵动着无数人的心。根据贵阳发布2022年9月22日的数据显示,截至9月21日24时,本轮疫情贵阳市累计报告确诊病例113例,无症状感染者1547例,确诊病例累计治愈出院12例,累计解除医学隔离观察281例。全市现有确诊病例101例,无症状感染者1266例。然而,在抗疫过程中,仍有人因不了解抗疫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导致其不知不觉地走向犯罪的深渊。对此,我们将疫情期间的四大刑事风险进行梳理,帮助大家提升刑事法律风险意识。

 


风险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风险行为:

 

1、乘坐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出小区、超市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或拒不进行登记的;

 

2、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人员或者车辆,以冲卡或其他方式拒不配合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3、新冠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故意隐瞒其旅居史,导致未及时发现密切接触人员或者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注意事项:

 

一是了解属地疫情防控政策,积极配合相关政策要求;

 

二是即使出现上述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可以认定为自首,在侦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坦白,构成自首的可以减轻处罚,构成坦白的可以从轻处罚。

 


风险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风险行为:

 

1、隐瞒病情、行程信息、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导致疫情蔓延的;

 

2、封控小区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造成疫情传播的。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意事项:

 

一是在主观认识层面,要了解清楚本地疫情防控措施,随时掌握相关疫情信息;

 

二是在客观行为层面上,不能故意隐瞒密集史,未经防疫部门允许,不得擅自外出聚集,也不能故意传播病原体。

 


风险三:寻衅滋事罪


 

风险行为:

 

1、疫情期间,在医院内随意殴打他人;

 

2、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拒绝防控登记而随意殴打工作人员,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注意事项:

 

1、客观上不能具有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在医疗机构、防疫卡点处应当配合相关防疫人员工作;

 

2、主观上不具有无事生非、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意图,在疫情期间做好自身情绪疏导,避免情绪失控。

 

风险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风险行为:

 

1、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自己感染新冠肺炎后前往公共场所故意传染他人的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2、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事项:

 

1、对于主观上知道是虚假信息的,不能进行传播,也不能编造虚假信息;

 

2、关注官方权威媒体消息,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坚决抵制不实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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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日渐严峻的贵阳疫情牵动着无数人的心。根据贵阳发布2022年9月22日的数据显示,截至9月21日24时,本轮疫情贵阳市累计报告确诊病例113例,无症状感染者1547例,确诊病例累计治愈出院12例,累计解除医学隔离观察281例。全市现有确诊病例101例,无症状感染者1266例。然而,在抗疫过程中,仍有人因不了解抗疫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导致其不知不觉地走向犯罪的深渊。对此,我们将疫情期间的四大刑事风险进行梳理,帮助大家提升刑事法律风险意识。

 

风险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风险行为:

 

1、乘坐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出小区、超市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或拒不进行登记的;

 

2、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人员或者车辆,以冲卡或其他方式拒不配合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3、新冠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故意隐瞒其旅居史,导致未及时发现密切接触人员或者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注意事项:

 

一是了解属地疫情防控政策,积极配合相关政策要求;

 

二是即使出现上述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可以认定为自首,在侦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坦白,构成自首的可以减轻处罚,构成坦白的可以从轻处罚。

 

风险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风险行为:

 

1、隐瞒病情、行程信息、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导致疫情蔓延的;

 

2、封控小区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造成疫情传播的。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意事项:

 

一是在主观认识层面,要了解清楚本地疫情防控措施,随时掌握相关疫情信息;

 

二是在客观行为层面上,不能故意隐瞒密集史,未经防疫部门允许,不得擅自外出聚集,也不能故意传播病原体。

 

风险三:寻衅滋事罪

 

风险行为:

 

1、疫情期间,在医院内随意殴打他人;

 

2、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拒绝防控登记而随意殴打工作人员,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注意事项:

 

1、客观上不能具有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在医疗机构、防疫卡点处应当配合相关防疫人员工作;

 

2、主观上不具有无事生非、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意图,在疫情期间做好自身情绪疏导,避免情绪失控。

 

风险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风险行为:

 

1、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自己感染新冠肺炎后前往公共场所故意传染他人的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2、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事项:

 

1、对于主观上知道是虚假信息的,不能进行传播,也不能编造虚假信息;

 

2、关注官方权威媒体消息,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坚决抵制不实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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