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贵州省律师协会官方网站! 今天是:
留言咨询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搜索
搜索

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律师网 贵州律师网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
聚焦|贵州高院发布第二批养老诈骗案件典型案例

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资讯分类

活动专题

联系我们

贵州省律师协会
邮编:550081
电话:0851-85872448(兼传真)
邮箱:gzslsxh@126.com
网址:http://www.gzsls.com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六栋20楼

聚焦|贵州高院发布第二批养老诈骗案件典型案例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高院
  • 发布时间:2022-10-08 08:50
  • 访问量:724

【概要描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大力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的教育和宣传, 展示剖析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段、方式,警示广大老年群众提高警惕,谨防受骗。贵州高院选取了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诈骗案、任某高、贾某科、任某磊等人诈骗案等4件当前高发频发的养老诈骗犯罪案件作为第二批典型案例,现向社会发布。


 养老诈骗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01 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诈骗案——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商量以办理保险的方式骗取财物。被告人王某祥驾驶车辆搭载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到绥阳县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瞄准作案目标王某清(79岁)后,谎称周某鸿是办理养老金办公室的主任,可以帮助其办理养老保险,因名额有限,需要王某清拿钱疏通关系。被害人王某清信以为真,便由三被告人开车载其回家拿钱,最终骗得王某清5800元。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被抓获到案,被告人王某祥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三被告人通过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王某清损失58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清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5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三被告人诈骗老年人财物,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周某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多次实施诈骗犯罪被判处刑罚,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祥属于犯罪前科人员,可酌情从重处罚;其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九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鸿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祥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代办“养老保险”为由骗取老年人钱财的典型案件。三名被告人利用老年人防范意识薄弱、辨别能力不强的弱点,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代办养老保险的名义骗取老年人的养老钱,严重损害了老年群体的财产安全,损害了国家机关公信力,犯罪性质恶劣。人民法院对此种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从严从快审理,坚决守护好老年人的养老“钱袋子”。

 

在此也提醒广大老年群众,国家政策是公开透明的,如需要办理各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应通过社区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国家有关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了解相关政策,若不熟悉网络平台操作应尽量到当地办事窗口依法依规办理。切勿轻信他人“有熟人”“走后门”“找关系”等说法,谨防走进诈骗陷阱。


(案例编写:刘媛媛 谭慧敏)


02 任某高、贾某科、任某磊等人诈骗案——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0月,被告人任某高、贾某科、任某磊、任某颜、龙某等5人,以推销商品为由,分别在贵州省盘州市、大方县、贵定县及云南省曲靖市等地的酒店前后四次组织老年人群体进行“产品推广活动”“健康讲座”,以免费送鸡蛋、买商品后返现金等方式逐步使到场老年人陷入购买商品能获得现金返还及免费赠送的错误认识,骗取被害人信任。随后又谎称所售“田本健”床垫具有治疗风湿病、心脑血管等功能,隐瞒“田本健”床垫并无治病保健功能、且实际价值远低于销售价格的真相,向多名被害人高价出售,骗取257名被害人共计现金863,500.00元。案发后,已追回部分经济损失377,400.00元且发还被害人。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高、贾某科、任某磊、任某颜、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推销商品为由,利用免费送鸡蛋,先买商品后退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再向被害人推销价值较高的商品,在收取被害人的现金之后携款潜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其中,任某高、任某磊、任某颜、龙某的诈骗金额为772,300.0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贾某科的诈骗金额为399,800.00元,属数额巨大。本案被害人均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可酌定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任某高、贾某科属于组织者、策划者,系主犯;任某高的亲属代为退赔部分被害人的部分款项,可酌定从轻处罚。任某磊、任某颜、龙某系从犯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犯罪事实及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地位、归案后表现及退赃退赔情况等,以诈骗罪依法判处任某高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贾某科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分别判处任某磊、任某颜、龙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及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任某高、任某磊、任某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骗取老年人钱财的典型犯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通过免费发放礼品、提供免费或低价旅游观光、情感陪护、会议营销、养生讲座等方式,承诺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诱骗老年人购买价格虚高的保健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收藏品或者假冒伪劣产品等。

 

近年来,我国老龄人口规模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瞄准规模庞大的老年群体实施养老诈骗。本案被告人任某高等人通过举办“健康讲座”“产品推广会”,以免费发放礼品、消费返利等方式,骗取广大老年人信任,抓住老年人防骗识骗能力较弱等特点,宣传所售产品具有养生保健功效且售后会返利,使到场老年人相信购买产品能获得返利及免费赠送,逐步诱骗多名老年人高价购买床垫。

 

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老年群众要擦亮双眼,学会甄别“健康讲座”“推广养老产品”等诈骗手法,如有大额财产支出多和子女沟通、商量,购买保健产品需认准正规购买渠道;要谨防所谓“高额返利”“免费赠送”等宣传噱头,提高警惕性,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


(案例编写:王艺迪)


03 刘某辉集资诈骗案——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实施集资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辉以赤水“健某康”保健品店的名义对外宣称,购买店内产品成为会员后,可以每个月领取大米,不定期发放礼品,得到免费旅游服务。参加店内组织的会议可领取5元或10元钱,并免费领取“益生菌”“核酸”“雪源胶囊”等保健品试服。同时宣称,购买“核酸”“雪源胶囊”“苗王酒”或“辅酶Q10”的会员,可以将购买的产品放在店里,由店里代为销售,除返还本金以外,还可获得利息。经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被告人刘某辉以销售返利及寄存代售的方式,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其中大部分为老年人)资金4,985,392.00元,扣除集资参与人已领取产品金额及返利金额,实际获利3,403,874.22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辉拒不交代收取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辉拒不交代收取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以销售返利及寄存代售的方式非法集资,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因刘某辉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据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辉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当前,养老诈骗呈现出宣传噱头多样化、犯罪手段专业化等特点。本案系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先以免费发放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免费旅游观光等为诱饵,获取老年人信任,诱骗老年人前来购买价格虚高的保健品、食品、收藏品等,再通过宣称购买产品后可通过销售返利及寄存代售的方式获得高额返利,诱使老年人购买更多的产品追加投资。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辉以销售各类“养老产品”为名,但并不以销售商品为目的,行为模式是购买产品后会得到高额返利,实质是以投资返利为名骗取钱财。人民法院在此提示老年人投资消费要冷静,绷紧防范意识这根弦,不要轻信所谓“高额返利”“高价回购”等宣传,防止陷入骗子的套路,守护好自己的“养老钱”。


(案例编写:黄恒 谭慧敏)

 

04吴某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被告人吴某奎成立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对外宣称公司从事养老服务,有度假酒店、农业基地、养鱼场等产业。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司需要扩大规模为名,采取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以月息2%的利息回报为条件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特别是老年人到该公司进行投资。后因不能归还本金、支付利息致本案案发。经统计,吴某奎采用上述方式非法吸收包括多名老年人在内的共67名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人民币210.2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吴某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发放宣传单、宣传物品以及口口相传、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回报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吴某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吴某奎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吴某奎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实施的侵害老年人群体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借口、支付高额付息为诱饵,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养老院、疗养院、康养中心等“养老项目”。我国老龄人口规模不断增长,已步入中度老年化社会,犯罪分子瞄准规模庞大的老年群体实施养老诈骗,打着投资养老项目、高额分红获利等幌子,诱骗老年人投资,骗取老年人钱财。本案中,吴某奎以开设公司从事养老服务、度假酒店等为幌子,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引诱老年人投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最终造成多名老年人的“养老钱”遭受损失。这种行为,既违背我国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也极大影响了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需要多部门协同发力、有效遏制。法院在依法打击的同时,针对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和风险隐患,就加强行业监管向相关行业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堵塞行业漏洞,促进源头治理。在此,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人遇到宣称高额返利、高额付息等投资项目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多与子女商量,谨记高回报伴随着高风险,谨防“馅饼”秒变“陷阱”。

 

(案例编写:周玲 )

聚焦|贵州高院发布第二批养老诈骗案件典型案例

【概要描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大力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的教育和宣传, 展示剖析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段、方式,警示广大老年群众提高警惕,谨防受骗。贵州高院选取了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诈骗案、任某高、贾某科、任某磊等人诈骗案等4件当前高发频发的养老诈骗犯罪案件作为第二批典型案例,现向社会发布。


 养老诈骗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01 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诈骗案——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商量以办理保险的方式骗取财物。被告人王某祥驾驶车辆搭载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到绥阳县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瞄准作案目标王某清(79岁)后,谎称周某鸿是办理养老金办公室的主任,可以帮助其办理养老保险,因名额有限,需要王某清拿钱疏通关系。被害人王某清信以为真,便由三被告人开车载其回家拿钱,最终骗得王某清5800元。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被抓获到案,被告人王某祥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三被告人通过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王某清损失58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清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5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三被告人诈骗老年人财物,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周某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多次实施诈骗犯罪被判处刑罚,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祥属于犯罪前科人员,可酌情从重处罚;其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九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鸿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祥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代办“养老保险”为由骗取老年人钱财的典型案件。三名被告人利用老年人防范意识薄弱、辨别能力不强的弱点,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代办养老保险的名义骗取老年人的养老钱,严重损害了老年群体的财产安全,损害了国家机关公信力,犯罪性质恶劣。人民法院对此种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从严从快审理,坚决守护好老年人的养老“钱袋子”。

 

在此也提醒广大老年群众,国家政策是公开透明的,如需要办理各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应通过社区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国家有关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了解相关政策,若不熟悉网络平台操作应尽量到当地办事窗口依法依规办理。切勿轻信他人“有熟人”“走后门”“找关系”等说法,谨防走进诈骗陷阱。


(案例编写:刘媛媛 谭慧敏)


02 任某高、贾某科、任某磊等人诈骗案——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0月,被告人任某高、贾某科、任某磊、任某颜、龙某等5人,以推销商品为由,分别在贵州省盘州市、大方县、贵定县及云南省曲靖市等地的酒店前后四次组织老年人群体进行“产品推广活动”“健康讲座”,以免费送鸡蛋、买商品后返现金等方式逐步使到场老年人陷入购买商品能获得现金返还及免费赠送的错误认识,骗取被害人信任。随后又谎称所售“田本健”床垫具有治疗风湿病、心脑血管等功能,隐瞒“田本健”床垫并无治病保健功能、且实际价值远低于销售价格的真相,向多名被害人高价出售,骗取257名被害人共计现金863,500.00元。案发后,已追回部分经济损失377,400.00元且发还被害人。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高、贾某科、任某磊、任某颜、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推销商品为由,利用免费送鸡蛋,先买商品后退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再向被害人推销价值较高的商品,在收取被害人的现金之后携款潜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其中,任某高、任某磊、任某颜、龙某的诈骗金额为772,300.0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贾某科的诈骗金额为399,800.00元,属数额巨大。本案被害人均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可酌定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任某高、贾某科属于组织者、策划者,系主犯;任某高的亲属代为退赔部分被害人的部分款项,可酌定从轻处罚。任某磊、任某颜、龙某系从犯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犯罪事实及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地位、归案后表现及退赃退赔情况等,以诈骗罪依法判处任某高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贾某科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分别判处任某磊、任某颜、龙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及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任某高、任某磊、任某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骗取老年人钱财的典型犯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通过免费发放礼品、提供免费或低价旅游观光、情感陪护、会议营销、养生讲座等方式,承诺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诱骗老年人购买价格虚高的保健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收藏品或者假冒伪劣产品等。

 

近年来,我国老龄人口规模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瞄准规模庞大的老年群体实施养老诈骗。本案被告人任某高等人通过举办“健康讲座”“产品推广会”,以免费发放礼品、消费返利等方式,骗取广大老年人信任,抓住老年人防骗识骗能力较弱等特点,宣传所售产品具有养生保健功效且售后会返利,使到场老年人相信购买产品能获得返利及免费赠送,逐步诱骗多名老年人高价购买床垫。

 

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老年群众要擦亮双眼,学会甄别“健康讲座”“推广养老产品”等诈骗手法,如有大额财产支出多和子女沟通、商量,购买保健产品需认准正规购买渠道;要谨防所谓“高额返利”“免费赠送”等宣传噱头,提高警惕性,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


(案例编写:王艺迪)


03 刘某辉集资诈骗案——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实施集资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辉以赤水“健某康”保健品店的名义对外宣称,购买店内产品成为会员后,可以每个月领取大米,不定期发放礼品,得到免费旅游服务。参加店内组织的会议可领取5元或10元钱,并免费领取“益生菌”“核酸”“雪源胶囊”等保健品试服。同时宣称,购买“核酸”“雪源胶囊”“苗王酒”或“辅酶Q10”的会员,可以将购买的产品放在店里,由店里代为销售,除返还本金以外,还可获得利息。经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被告人刘某辉以销售返利及寄存代售的方式,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其中大部分为老年人)资金4,985,392.00元,扣除集资参与人已领取产品金额及返利金额,实际获利3,403,874.22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辉拒不交代收取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辉拒不交代收取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以销售返利及寄存代售的方式非法集资,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因刘某辉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据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辉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当前,养老诈骗呈现出宣传噱头多样化、犯罪手段专业化等特点。本案系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先以免费发放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免费旅游观光等为诱饵,获取老年人信任,诱骗老年人前来购买价格虚高的保健品、食品、收藏品等,再通过宣称购买产品后可通过销售返利及寄存代售的方式获得高额返利,诱使老年人购买更多的产品追加投资。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辉以销售各类“养老产品”为名,但并不以销售商品为目的,行为模式是购买产品后会得到高额返利,实质是以投资返利为名骗取钱财。人民法院在此提示老年人投资消费要冷静,绷紧防范意识这根弦,不要轻信所谓“高额返利”“高价回购”等宣传,防止陷入骗子的套路,守护好自己的“养老钱”。


(案例编写:黄恒 谭慧敏)

 

04吴某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被告人吴某奎成立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对外宣称公司从事养老服务,有度假酒店、农业基地、养鱼场等产业。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司需要扩大规模为名,采取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以月息2%的利息回报为条件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特别是老年人到该公司进行投资。后因不能归还本金、支付利息致本案案发。经统计,吴某奎采用上述方式非法吸收包括多名老年人在内的共67名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人民币210.2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吴某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发放宣传单、宣传物品以及口口相传、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回报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吴某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吴某奎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吴某奎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实施的侵害老年人群体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借口、支付高额付息为诱饵,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养老院、疗养院、康养中心等“养老项目”。我国老龄人口规模不断增长,已步入中度老年化社会,犯罪分子瞄准规模庞大的老年群体实施养老诈骗,打着投资养老项目、高额分红获利等幌子,诱骗老年人投资,骗取老年人钱财。本案中,吴某奎以开设公司从事养老服务、度假酒店等为幌子,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引诱老年人投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最终造成多名老年人的“养老钱”遭受损失。这种行为,既违背我国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也极大影响了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需要多部门协同发力、有效遏制。法院在依法打击的同时,针对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和风险隐患,就加强行业监管向相关行业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堵塞行业漏洞,促进源头治理。在此,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人遇到宣称高额返利、高额付息等投资项目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多与子女商量,谨记高回报伴随着高风险,谨防“馅饼”秒变“陷阱”。

 

(案例编写:周玲 )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高院
  • 发布时间:2022-10-08 08:50
  • 访问量:724
详情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大力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的教育和宣传, 展示剖析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段、方式,警示广大老年群众提高警惕,谨防受骗。贵州高院选取了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诈骗案、任某高、贾某科、任某磊等人诈骗案等4件当前高发频发的养老诈骗犯罪案件作为第二批典型案例,现向社会发布。


 养老诈骗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01 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诈骗案——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商量以办理保险的方式骗取财物。被告人王某祥驾驶车辆搭载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到绥阳县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瞄准作案目标王某清(79岁)后,谎称周某鸿是办理养老金办公室的主任,可以帮助其办理养老保险,因名额有限,需要王某清拿钱疏通关系。被害人王某清信以为真,便由三被告人开车载其回家拿钱,最终骗得王某清5800元。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被抓获到案,被告人王某祥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三被告人通过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王某清损失58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清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5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三被告人诈骗老年人财物,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周某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多次实施诈骗犯罪被判处刑罚,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祥属于犯罪前科人员,可酌情从重处罚;其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九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鸿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祥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代办“养老保险”为由骗取老年人钱财的典型案件。三名被告人利用老年人防范意识薄弱、辨别能力不强的弱点,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代办养老保险的名义骗取老年人的养老钱,严重损害了老年群体的财产安全,损害了国家机关公信力,犯罪性质恶劣。人民法院对此种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从严从快审理,坚决守护好老年人的养老“钱袋子”。

 

在此也提醒广大老年群众,国家政策是公开透明的,如需要办理各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应通过社区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国家有关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了解相关政策,若不熟悉网络平台操作应尽量到当地办事窗口依法依规办理。切勿轻信他人“有熟人”“走后门”“找关系”等说法,谨防走进诈骗陷阱。


(案例编写:刘媛媛 谭慧敏)


02 任某高、贾某科、任某磊等人诈骗案——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0月,被告人任某高、贾某科、任某磊、任某颜、龙某等5人,以推销商品为由,分别在贵州省盘州市、大方县、贵定县及云南省曲靖市等地的酒店前后四次组织老年人群体进行“产品推广活动”“健康讲座”,以免费送鸡蛋、买商品后返现金等方式逐步使到场老年人陷入购买商品能获得现金返还及免费赠送的错误认识,骗取被害人信任。随后又谎称所售“田本健”床垫具有治疗风湿病、心脑血管等功能,隐瞒“田本健”床垫并无治病保健功能、且实际价值远低于销售价格的真相,向多名被害人高价出售,骗取257名被害人共计现金863,500.00元。案发后,已追回部分经济损失377,400.00元且发还被害人。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高、贾某科、任某磊、任某颜、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推销商品为由,利用免费送鸡蛋,先买商品后退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再向被害人推销价值较高的商品,在收取被害人的现金之后携款潜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其中,任某高、任某磊、任某颜、龙某的诈骗金额为772,300.0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贾某科的诈骗金额为399,800.00元,属数额巨大。本案被害人均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可酌定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任某高、贾某科属于组织者、策划者,系主犯;任某高的亲属代为退赔部分被害人的部分款项,可酌定从轻处罚。任某磊、任某颜、龙某系从犯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犯罪事实及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地位、归案后表现及退赃退赔情况等,以诈骗罪依法判处任某高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贾某科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分别判处任某磊、任某颜、龙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及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任某高、任某磊、任某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骗取老年人钱财的典型犯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通过免费发放礼品、提供免费或低价旅游观光、情感陪护、会议营销、养生讲座等方式,承诺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诱骗老年人购买价格虚高的保健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收藏品或者假冒伪劣产品等。

 

近年来,我国老龄人口规模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瞄准规模庞大的老年群体实施养老诈骗。本案被告人任某高等人通过举办“健康讲座”“产品推广会”,以免费发放礼品、消费返利等方式,骗取广大老年人信任,抓住老年人防骗识骗能力较弱等特点,宣传所售产品具有养生保健功效且售后会返利,使到场老年人相信购买产品能获得返利及免费赠送,逐步诱骗多名老年人高价购买床垫。

 

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老年群众要擦亮双眼,学会甄别“健康讲座”“推广养老产品”等诈骗手法,如有大额财产支出多和子女沟通、商量,购买保健产品需认准正规购买渠道;要谨防所谓“高额返利”“免费赠送”等宣传噱头,提高警惕性,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


(案例编写:王艺迪)


03 刘某辉集资诈骗案——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实施集资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辉以赤水“健某康”保健品店的名义对外宣称,购买店内产品成为会员后,可以每个月领取大米,不定期发放礼品,得到免费旅游服务。参加店内组织的会议可领取5元或10元钱,并免费领取“益生菌”“核酸”“雪源胶囊”等保健品试服。同时宣称,购买“核酸”“雪源胶囊”“苗王酒”或“辅酶Q10”的会员,可以将购买的产品放在店里,由店里代为销售,除返还本金以外,还可获得利息。经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被告人刘某辉以销售返利及寄存代售的方式,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其中大部分为老年人)资金4,985,392.00元,扣除集资参与人已领取产品金额及返利金额,实际获利3,403,874.22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辉拒不交代收取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辉拒不交代收取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以销售返利及寄存代售的方式非法集资,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因刘某辉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据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辉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当前,养老诈骗呈现出宣传噱头多样化、犯罪手段专业化等特点。本案系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先以免费发放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免费旅游观光等为诱饵,获取老年人信任,诱骗老年人前来购买价格虚高的保健品、食品、收藏品等,再通过宣称购买产品后可通过销售返利及寄存代售的方式获得高额返利,诱使老年人购买更多的产品追加投资。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辉以销售各类“养老产品”为名,但并不以销售商品为目的,行为模式是购买产品后会得到高额返利,实质是以投资返利为名骗取钱财。人民法院在此提示老年人投资消费要冷静,绷紧防范意识这根弦,不要轻信所谓“高额返利”“高价回购”等宣传,防止陷入骗子的套路,守护好自己的“养老钱”。


(案例编写:黄恒 谭慧敏)

 

04吴某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被告人吴某奎成立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对外宣称公司从事养老服务,有度假酒店、农业基地、养鱼场等产业。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司需要扩大规模为名,采取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以月息2%的利息回报为条件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特别是老年人到该公司进行投资。后因不能归还本金、支付利息致本案案发。经统计,吴某奎采用上述方式非法吸收包括多名老年人在内的共67名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人民币210.2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吴某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发放宣传单、宣传物品以及口口相传、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回报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吴某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吴某奎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吴某奎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实施的侵害老年人群体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借口、支付高额付息为诱饵,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养老院、疗养院、康养中心等“养老项目”。我国老龄人口规模不断增长,已步入中度老年化社会,犯罪分子瞄准规模庞大的老年群体实施养老诈骗,打着投资养老项目、高额分红获利等幌子,诱骗老年人投资,骗取老年人钱财。本案中,吴某奎以开设公司从事养老服务、度假酒店等为幌子,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引诱老年人投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最终造成多名老年人的“养老钱”遭受损失。这种行为,既违背我国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也极大影响了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需要多部门协同发力、有效遏制。法院在依法打击的同时,针对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和风险隐患,就加强行业监管向相关行业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堵塞行业漏洞,促进源头治理。在此,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人遇到宣称高额返利、高额付息等投资项目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多与子女商量,谨记高回报伴随着高风险,谨防“馅饼”秒变“陷阱”。

 

(案例编写:周玲 )

关键词: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热点推荐

2025
03-04
小黑点

公示 | 关于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 律师拟表彰名单的公示

根据《关于开展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评选的通知》(黔律协发〔2025〕2号)要求,经省律师协会和各市(州)律师协会推荐(省律师协会推荐20名,市(州)律师协会推荐30名),“头雁行动”领导小组初审,省律师行业党委审定,现将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排名不分先后)。 公示时间:2025年3月4日至11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对拟表彰对象有异议,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微信等形式向贵州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 倩  柳智芳 电   话:0851-84114402            0851-85872448 传 真:0851-85872448 邮   箱:gzslsxhbgs@163.com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6栋20楼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5年3月4日 贵州省律师行业 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拟表彰名单   贵阳市(15人) 屈超勇    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 潘登勇    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 汪晓迅    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李  嫣   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 吴飞鹏   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 李  量   贵州兑诚律师事务所 陈仕菊   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 吴佳益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秦开洪    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 郑世红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张光燕    贵州本来律师事务所 张格彬    贵州鲁鑫律师事务所 邵  筱   贵州行致恒律师事务所 袁小伟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岳成园   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 遵义市(6人) 罗孝堂   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 张绍明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吴佳洪   上海中联(遵义)律师事务所 胡敏琴   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 张  辉   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 朱玲慧   贵州典安律师事务所 三、六盘水市(4人) 王光凤    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 陶  健    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 张春华    贵州秋硕律师事务所 罗朝敏    贵州无争律师事务所 四、安顺市(4人) 彭斌荣   贵州瀛澈律师事务所 杨云蕾    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 张雪滢   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 邹冰洁   贵州星藤律师事务所 五、毕节市(5人) 姜桢祥    贵州九衍律师事务所 陇  康    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 陈  静    贵州辅治律师事务所 左秀柒    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潘秦友   贵州贵达(金沙)律师事务所 六、铜仁市(4人) 张治勇    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 任海军    贵州仁士律师事务所 桂军华    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 石  磊    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 七、黔东南州(5人) 吴光妮   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 龚经涛    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 杨绍霞    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 张鹏程    贵州问心律师事务所 黄雪刚   贵州黔律律师事务所 八、黔南州(3人) 郭成皋    贵州南稻和律师事务所 代永红    贵州君瑜律师事务所 曾韵梦    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 九、黔西南州(4人) 陈照军   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 张仁刚   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 李  锐   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 江永林    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情
2022
07-18
小黑点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厅政务审批窗口、省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工作,方便律师执业,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省司法厅制定了《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现将该流程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贵州省司法厅 2022年7月15日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 办理流程(试行)  一、拟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动律师执业档案,由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向贵州省司法厅发出调档函; 2.贵州省司法厅收到律师调档函后,转发申请人执业机构(单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由市(州)司法局通知申请人按程序注销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并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申请人律师执业经历、奖惩情况、上年度考核情况; 3.贵州省司法厅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移交申请人律师执业档案。 移交律师执业档案前,申请人需按程序在贵州省注销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工作证)。 二、拟转到贵州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对接贵州省拟执业机构(单位),拟执业机构(单位)同意后,出具同意接收意见; 2.申请人向贵州省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档申请,市(州)司法局初步审核同意后,出具拟同意在所辖地区执业意见; 3.市(州)司法局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律师执业档案调转申请及有关材料,经贵州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发函商调申请人执业档案。 申请人在贵州省办理律师执业档案调转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复印件。如在外省已注销律师执业证(工作证),无法提交复印件的,提交注销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转贵州省执业的律师,向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执业前应先完成律师执业档案移交。律师执业档案调转时间不计入律师执业申请审批时限。 附件:《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附件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号   原执业机构   是否为合伙人   拟转入执业机构   执业 经历   何时 受过 何种 执业 处罚   拟转入执业机构意见 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我所(单位)执业。 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意见 拟同意接收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纸型:A4    
查看详情
2024
09-09
小黑点

宁茵在贵州省律师行业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查看详情
2025
04-30
小黑点

新法解读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四十二条—四十四条)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计八章六十七条,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为便于贵州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充分理解和正确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省律协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特组织编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条文理解与运用读本》,以辅助实务理解与运用。省律协将对读本内容进行系列宣传,以期推动律师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提质增效。   第四十二条 (解读作者:李家睿,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对集体财产产生的收益分配顺序,如何使用分配。   【条文解读】   一、立法目的是规范分配顺序   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的分配顺序,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可持续发展,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够享受集体经济带来的成果。   二、当年收益分配顺序   依章程提取公益公积金,公益公积金不是法定的,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章程约定的;需要注意的是,章程应当对公益公积金的提取进行约定,防止少数人把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向成员分配收益,也要防止基层组织软弱时出现小农思想死灰复燃,在“大民主”思路主导下把集体收益分完分净、不留下任何公益公积金,再次出现“空壳村”,影响农村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应当恪守诚信、依法偿还债务,把清偿债务义务置于成员分配之前,避免相关人员为了“拉选票”、笼络成员,将应偿债的收益优先分配给成员,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信誉和长期发展。   农业农村部在2020年11月4日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在第四十三至四十五条专门就集体收益如何使用、分配作出了指引,实践中可参考通知中章程的条款进行完善。   【实践应用】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在章程中设定收益分配时,要平衡集体发展和成员收益,明确量化标准,确保分配过程中公平公正,让成员享受到发展红利。   第四十三条 (解读作者:李家睿,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建立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实现集体财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的管理方法、管理目的;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农村集体财产进行精细化管理。   【条文解读】 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加强集体财产管理的义务,通过建立并落实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实现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加强集体财产管理的方式,建立健全落实相应制度,做到信息公开,让成员清楚明白的知晓集体财产的使用情况。   二、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办法的权利   本条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为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要求。 【实践应用】 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财产的责任意识,明确法律规范,从制度上、法律上、章程上保障集体经济财产保值增值、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解读作者:胡倩,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财务管理的措施,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会计工作可以采用的方式,并特别规定集体资金不得存在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禁止公款私存,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安全。   【条文解读】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的标准   本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制定、并于2022年1月1日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规定了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产权管理、财务管理等事项;财政部制定并于2024年1月1日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中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收入费用、收益及分配、开机报告、会计科目及报表等进行了规范。   为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财务会计数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利益的直接体现,也是经营管理及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制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是经济组织稳健发展的基础。   二、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方式方法   由于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极度专业性,而且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水平、资产规模差异极大,本法第二款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会计工作的开展方式。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一)设置会计机构;(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符合自身需求的会计工作模式。   鉴于我省农村总体上处于欠发达状态,总体资产规模特别是敏感的经营性资产规模不大,完成专业会计工作存在难度,故委托记账较为常见。委托代理记账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依法设立中介机构,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记账工作,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主体。   三、禁止公款私存。   公款私存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党内法规、会计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甚至刑法等均予以禁止,将集体公有的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的行为,可能引发各种行政责任、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也是导致相关人员承担责任、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重要方面。   本条明文规定后,能避免在艰苦的农村工作条件下,发生相关人员图一时方便等原因将集体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的错误。   【实践应用】   本条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便于设置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及时性,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健运营和成员权益。  
查看详情

贵州省律师协会

扫一扫关注我们

了解更多贵州律师协会资讯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六栋二十楼   联系电话:0851-85872448   邮箱:gzslsxh@126.com 

版权所有 © 2020 贵州省律师协会 Copyright 2020 gzslsxh.cn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