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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贵州高院发布第二批养老诈骗案件典型案例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高院
- 发布时间:2022-10-08 08:50
- 访问量:724
【概要描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大力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的教育和宣传, 展示剖析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段、方式,警示广大老年群众提高警惕,谨防受骗。贵州高院选取了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诈骗案、任某高、贾某科、任某磊等人诈骗案等4件当前高发频发的养老诈骗犯罪案件作为第二批典型案例,现向社会发布。
养老诈骗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01 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诈骗案——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商量以办理保险的方式骗取财物。被告人王某祥驾驶车辆搭载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到绥阳县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瞄准作案目标王某清(79岁)后,谎称周某鸿是办理养老金办公室的主任,可以帮助其办理养老保险,因名额有限,需要王某清拿钱疏通关系。被害人王某清信以为真,便由三被告人开车载其回家拿钱,最终骗得王某清5800元。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被抓获到案,被告人王某祥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三被告人通过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王某清损失58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清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5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三被告人诈骗老年人财物,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周某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多次实施诈骗犯罪被判处刑罚,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祥属于犯罪前科人员,可酌情从重处罚;其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九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鸿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祥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代办“养老保险”为由骗取老年人钱财的典型案件。三名被告人利用老年人防范意识薄弱、辨别能力不强的弱点,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代办养老保险的名义骗取老年人的养老钱,严重损害了老年群体的财产安全,损害了国家机关公信力,犯罪性质恶劣。人民法院对此种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从严从快审理,坚决守护好老年人的养老“钱袋子”。
在此也提醒广大老年群众,国家政策是公开透明的,如需要办理各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应通过社区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国家有关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了解相关政策,若不熟悉网络平台操作应尽量到当地办事窗口依法依规办理。切勿轻信他人“有熟人”“走后门”“找关系”等说法,谨防走进诈骗陷阱。
(案例编写:刘媛媛 谭慧敏)
02 任某高、贾某科、任某磊等人诈骗案——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0月,被告人任某高、贾某科、任某磊、任某颜、龙某等5人,以推销商品为由,分别在贵州省盘州市、大方县、贵定县及云南省曲靖市等地的酒店前后四次组织老年人群体进行“产品推广活动”“健康讲座”,以免费送鸡蛋、买商品后返现金等方式逐步使到场老年人陷入购买商品能获得现金返还及免费赠送的错误认识,骗取被害人信任。随后又谎称所售“田本健”床垫具有治疗风湿病、心脑血管等功能,隐瞒“田本健”床垫并无治病保健功能、且实际价值远低于销售价格的真相,向多名被害人高价出售,骗取257名被害人共计现金863,500.00元。案发后,已追回部分经济损失377,400.00元且发还被害人。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高、贾某科、任某磊、任某颜、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推销商品为由,利用免费送鸡蛋,先买商品后退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再向被害人推销价值较高的商品,在收取被害人的现金之后携款潜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其中,任某高、任某磊、任某颜、龙某的诈骗金额为772,300.0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贾某科的诈骗金额为399,800.00元,属数额巨大。本案被害人均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可酌定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任某高、贾某科属于组织者、策划者,系主犯;任某高的亲属代为退赔部分被害人的部分款项,可酌定从轻处罚。任某磊、任某颜、龙某系从犯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犯罪事实及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地位、归案后表现及退赃退赔情况等,以诈骗罪依法判处任某高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贾某科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分别判处任某磊、任某颜、龙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及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任某高、任某磊、任某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骗取老年人钱财的典型犯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通过免费发放礼品、提供免费或低价旅游观光、情感陪护、会议营销、养生讲座等方式,承诺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诱骗老年人购买价格虚高的保健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收藏品或者假冒伪劣产品等。
近年来,我国老龄人口规模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瞄准规模庞大的老年群体实施养老诈骗。本案被告人任某高等人通过举办“健康讲座”“产品推广会”,以免费发放礼品、消费返利等方式,骗取广大老年人信任,抓住老年人防骗识骗能力较弱等特点,宣传所售产品具有养生保健功效且售后会返利,使到场老年人相信购买产品能获得返利及免费赠送,逐步诱骗多名老年人高价购买床垫。
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老年群众要擦亮双眼,学会甄别“健康讲座”“推广养老产品”等诈骗手法,如有大额财产支出多和子女沟通、商量,购买保健产品需认准正规购买渠道;要谨防所谓“高额返利”“免费赠送”等宣传噱头,提高警惕性,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
(案例编写:王艺迪)
03 刘某辉集资诈骗案——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实施集资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辉以赤水“健某康”保健品店的名义对外宣称,购买店内产品成为会员后,可以每个月领取大米,不定期发放礼品,得到免费旅游服务。参加店内组织的会议可领取5元或10元钱,并免费领取“益生菌”“核酸”“雪源胶囊”等保健品试服。同时宣称,购买“核酸”“雪源胶囊”“苗王酒”或“辅酶Q10”的会员,可以将购买的产品放在店里,由店里代为销售,除返还本金以外,还可获得利息。经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被告人刘某辉以销售返利及寄存代售的方式,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其中大部分为老年人)资金4,985,392.00元,扣除集资参与人已领取产品金额及返利金额,实际获利3,403,874.22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辉拒不交代收取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辉拒不交代收取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以销售返利及寄存代售的方式非法集资,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因刘某辉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据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辉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当前,养老诈骗呈现出宣传噱头多样化、犯罪手段专业化等特点。本案系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先以免费发放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免费旅游观光等为诱饵,获取老年人信任,诱骗老年人前来购买价格虚高的保健品、食品、收藏品等,再通过宣称购买产品后可通过销售返利及寄存代售的方式获得高额返利,诱使老年人购买更多的产品追加投资。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辉以销售各类“养老产品”为名,但并不以销售商品为目的,行为模式是购买产品后会得到高额返利,实质是以投资返利为名骗取钱财。人民法院在此提示老年人投资消费要冷静,绷紧防范意识这根弦,不要轻信所谓“高额返利”“高价回购”等宣传,防止陷入骗子的套路,守护好自己的“养老钱”。
(案例编写:黄恒 谭慧敏)
04吴某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被告人吴某奎成立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对外宣称公司从事养老服务,有度假酒店、农业基地、养鱼场等产业。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司需要扩大规模为名,采取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以月息2%的利息回报为条件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特别是老年人到该公司进行投资。后因不能归还本金、支付利息致本案案发。经统计,吴某奎采用上述方式非法吸收包括多名老年人在内的共67名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人民币210.2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吴某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发放宣传单、宣传物品以及口口相传、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回报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吴某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吴某奎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吴某奎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实施的侵害老年人群体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借口、支付高额付息为诱饵,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养老院、疗养院、康养中心等“养老项目”。我国老龄人口规模不断增长,已步入中度老年化社会,犯罪分子瞄准规模庞大的老年群体实施养老诈骗,打着投资养老项目、高额分红获利等幌子,诱骗老年人投资,骗取老年人钱财。本案中,吴某奎以开设公司从事养老服务、度假酒店等为幌子,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引诱老年人投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最终造成多名老年人的“养老钱”遭受损失。这种行为,既违背我国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也极大影响了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需要多部门协同发力、有效遏制。法院在依法打击的同时,针对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和风险隐患,就加强行业监管向相关行业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堵塞行业漏洞,促进源头治理。在此,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人遇到宣称高额返利、高额付息等投资项目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多与子女商量,谨记高回报伴随着高风险,谨防“馅饼”秒变“陷阱”。
(案例编写:周玲 )
聚焦|贵州高院发布第二批养老诈骗案件典型案例
【概要描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大力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的教育和宣传, 展示剖析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段、方式,警示广大老年群众提高警惕,谨防受骗。贵州高院选取了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诈骗案、任某高、贾某科、任某磊等人诈骗案等4件当前高发频发的养老诈骗犯罪案件作为第二批典型案例,现向社会发布。
养老诈骗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01 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诈骗案——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商量以办理保险的方式骗取财物。被告人王某祥驾驶车辆搭载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到绥阳县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瞄准作案目标王某清(79岁)后,谎称周某鸿是办理养老金办公室的主任,可以帮助其办理养老保险,因名额有限,需要王某清拿钱疏通关系。被害人王某清信以为真,便由三被告人开车载其回家拿钱,最终骗得王某清5800元。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被抓获到案,被告人王某祥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三被告人通过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王某清损失58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清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5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三被告人诈骗老年人财物,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周某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多次实施诈骗犯罪被判处刑罚,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祥属于犯罪前科人员,可酌情从重处罚;其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九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鸿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祥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代办“养老保险”为由骗取老年人钱财的典型案件。三名被告人利用老年人防范意识薄弱、辨别能力不强的弱点,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代办养老保险的名义骗取老年人的养老钱,严重损害了老年群体的财产安全,损害了国家机关公信力,犯罪性质恶劣。人民法院对此种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从严从快审理,坚决守护好老年人的养老“钱袋子”。
在此也提醒广大老年群众,国家政策是公开透明的,如需要办理各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应通过社区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国家有关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了解相关政策,若不熟悉网络平台操作应尽量到当地办事窗口依法依规办理。切勿轻信他人“有熟人”“走后门”“找关系”等说法,谨防走进诈骗陷阱。
(案例编写:刘媛媛 谭慧敏)
02 任某高、贾某科、任某磊等人诈骗案——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0月,被告人任某高、贾某科、任某磊、任某颜、龙某等5人,以推销商品为由,分别在贵州省盘州市、大方县、贵定县及云南省曲靖市等地的酒店前后四次组织老年人群体进行“产品推广活动”“健康讲座”,以免费送鸡蛋、买商品后返现金等方式逐步使到场老年人陷入购买商品能获得现金返还及免费赠送的错误认识,骗取被害人信任。随后又谎称所售“田本健”床垫具有治疗风湿病、心脑血管等功能,隐瞒“田本健”床垫并无治病保健功能、且实际价值远低于销售价格的真相,向多名被害人高价出售,骗取257名被害人共计现金863,500.00元。案发后,已追回部分经济损失377,400.00元且发还被害人。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高、贾某科、任某磊、任某颜、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推销商品为由,利用免费送鸡蛋,先买商品后退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再向被害人推销价值较高的商品,在收取被害人的现金之后携款潜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其中,任某高、任某磊、任某颜、龙某的诈骗金额为772,300.0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贾某科的诈骗金额为399,800.00元,属数额巨大。本案被害人均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可酌定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任某高、贾某科属于组织者、策划者,系主犯;任某高的亲属代为退赔部分被害人的部分款项,可酌定从轻处罚。任某磊、任某颜、龙某系从犯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犯罪事实及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地位、归案后表现及退赃退赔情况等,以诈骗罪依法判处任某高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贾某科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分别判处任某磊、任某颜、龙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及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任某高、任某磊、任某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骗取老年人钱财的典型犯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通过免费发放礼品、提供免费或低价旅游观光、情感陪护、会议营销、养生讲座等方式,承诺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诱骗老年人购买价格虚高的保健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收藏品或者假冒伪劣产品等。
近年来,我国老龄人口规模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瞄准规模庞大的老年群体实施养老诈骗。本案被告人任某高等人通过举办“健康讲座”“产品推广会”,以免费发放礼品、消费返利等方式,骗取广大老年人信任,抓住老年人防骗识骗能力较弱等特点,宣传所售产品具有养生保健功效且售后会返利,使到场老年人相信购买产品能获得返利及免费赠送,逐步诱骗多名老年人高价购买床垫。
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老年群众要擦亮双眼,学会甄别“健康讲座”“推广养老产品”等诈骗手法,如有大额财产支出多和子女沟通、商量,购买保健产品需认准正规购买渠道;要谨防所谓“高额返利”“免费赠送”等宣传噱头,提高警惕性,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
(案例编写:王艺迪)
03 刘某辉集资诈骗案——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实施集资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辉以赤水“健某康”保健品店的名义对外宣称,购买店内产品成为会员后,可以每个月领取大米,不定期发放礼品,得到免费旅游服务。参加店内组织的会议可领取5元或10元钱,并免费领取“益生菌”“核酸”“雪源胶囊”等保健品试服。同时宣称,购买“核酸”“雪源胶囊”“苗王酒”或“辅酶Q10”的会员,可以将购买的产品放在店里,由店里代为销售,除返还本金以外,还可获得利息。经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被告人刘某辉以销售返利及寄存代售的方式,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其中大部分为老年人)资金4,985,392.00元,扣除集资参与人已领取产品金额及返利金额,实际获利3,403,874.22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辉拒不交代收取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辉拒不交代收取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以销售返利及寄存代售的方式非法集资,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因刘某辉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据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辉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当前,养老诈骗呈现出宣传噱头多样化、犯罪手段专业化等特点。本案系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先以免费发放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免费旅游观光等为诱饵,获取老年人信任,诱骗老年人前来购买价格虚高的保健品、食品、收藏品等,再通过宣称购买产品后可通过销售返利及寄存代售的方式获得高额返利,诱使老年人购买更多的产品追加投资。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辉以销售各类“养老产品”为名,但并不以销售商品为目的,行为模式是购买产品后会得到高额返利,实质是以投资返利为名骗取钱财。人民法院在此提示老年人投资消费要冷静,绷紧防范意识这根弦,不要轻信所谓“高额返利”“高价回购”等宣传,防止陷入骗子的套路,守护好自己的“养老钱”。
(案例编写:黄恒 谭慧敏)
04吴某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被告人吴某奎成立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对外宣称公司从事养老服务,有度假酒店、农业基地、养鱼场等产业。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司需要扩大规模为名,采取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以月息2%的利息回报为条件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特别是老年人到该公司进行投资。后因不能归还本金、支付利息致本案案发。经统计,吴某奎采用上述方式非法吸收包括多名老年人在内的共67名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人民币210.2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吴某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发放宣传单、宣传物品以及口口相传、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回报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吴某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吴某奎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吴某奎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实施的侵害老年人群体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借口、支付高额付息为诱饵,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养老院、疗养院、康养中心等“养老项目”。我国老龄人口规模不断增长,已步入中度老年化社会,犯罪分子瞄准规模庞大的老年群体实施养老诈骗,打着投资养老项目、高额分红获利等幌子,诱骗老年人投资,骗取老年人钱财。本案中,吴某奎以开设公司从事养老服务、度假酒店等为幌子,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引诱老年人投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最终造成多名老年人的“养老钱”遭受损失。这种行为,既违背我国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也极大影响了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需要多部门协同发力、有效遏制。法院在依法打击的同时,针对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和风险隐患,就加强行业监管向相关行业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堵塞行业漏洞,促进源头治理。在此,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人遇到宣称高额返利、高额付息等投资项目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多与子女商量,谨记高回报伴随着高风险,谨防“馅饼”秒变“陷阱”。
(案例编写:周玲 )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高院
- 发布时间:2022-10-08 08:50
- 访问量:72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大力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的教育和宣传, 展示剖析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段、方式,警示广大老年群众提高警惕,谨防受骗。贵州高院选取了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诈骗案、任某高、贾某科、任某磊等人诈骗案等4件当前高发频发的养老诈骗犯罪案件作为第二批典型案例,现向社会发布。
养老诈骗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01 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诈骗案——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商量以办理保险的方式骗取财物。被告人王某祥驾驶车辆搭载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到绥阳县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瞄准作案目标王某清(79岁)后,谎称周某鸿是办理养老金办公室的主任,可以帮助其办理养老保险,因名额有限,需要王某清拿钱疏通关系。被害人王某清信以为真,便由三被告人开车载其回家拿钱,最终骗得王某清5800元。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被抓获到案,被告人王某祥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三被告人通过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王某清损失58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清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5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三被告人诈骗老年人财物,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周某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多次实施诈骗犯罪被判处刑罚,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祥属于犯罪前科人员,可酌情从重处罚;其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九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鸿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祥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周某鸿、陈某九、王某祥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代办“养老保险”为由骗取老年人钱财的典型案件。三名被告人利用老年人防范意识薄弱、辨别能力不强的弱点,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代办养老保险的名义骗取老年人的养老钱,严重损害了老年群体的财产安全,损害了国家机关公信力,犯罪性质恶劣。人民法院对此种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从严从快审理,坚决守护好老年人的养老“钱袋子”。
在此也提醒广大老年群众,国家政策是公开透明的,如需要办理各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应通过社区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国家有关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了解相关政策,若不熟悉网络平台操作应尽量到当地办事窗口依法依规办理。切勿轻信他人“有熟人”“走后门”“找关系”等说法,谨防走进诈骗陷阱。
(案例编写:刘媛媛 谭慧敏)
02 任某高、贾某科、任某磊等人诈骗案——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实施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0月,被告人任某高、贾某科、任某磊、任某颜、龙某等5人,以推销商品为由,分别在贵州省盘州市、大方县、贵定县及云南省曲靖市等地的酒店前后四次组织老年人群体进行“产品推广活动”“健康讲座”,以免费送鸡蛋、买商品后返现金等方式逐步使到场老年人陷入购买商品能获得现金返还及免费赠送的错误认识,骗取被害人信任。随后又谎称所售“田本健”床垫具有治疗风湿病、心脑血管等功能,隐瞒“田本健”床垫并无治病保健功能、且实际价值远低于销售价格的真相,向多名被害人高价出售,骗取257名被害人共计现金863,500.00元。案发后,已追回部分经济损失377,400.00元且发还被害人。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高、贾某科、任某磊、任某颜、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推销商品为由,利用免费送鸡蛋,先买商品后退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再向被害人推销价值较高的商品,在收取被害人的现金之后携款潜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其中,任某高、任某磊、任某颜、龙某的诈骗金额为772,300.0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贾某科的诈骗金额为399,800.00元,属数额巨大。本案被害人均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可酌定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任某高、贾某科属于组织者、策划者,系主犯;任某高的亲属代为退赔部分被害人的部分款项,可酌定从轻处罚。任某磊、任某颜、龙某系从犯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犯罪事实及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地位、归案后表现及退赃退赔情况等,以诈骗罪依法判处任某高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贾某科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分别判处任某磊、任某颜、龙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及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任某高、任某磊、任某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骗取老年人钱财的典型犯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通过免费发放礼品、提供免费或低价旅游观光、情感陪护、会议营销、养生讲座等方式,承诺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诱骗老年人购买价格虚高的保健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收藏品或者假冒伪劣产品等。
近年来,我国老龄人口规模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瞄准规模庞大的老年群体实施养老诈骗。本案被告人任某高等人通过举办“健康讲座”“产品推广会”,以免费发放礼品、消费返利等方式,骗取广大老年人信任,抓住老年人防骗识骗能力较弱等特点,宣传所售产品具有养生保健功效且售后会返利,使到场老年人相信购买产品能获得返利及免费赠送,逐步诱骗多名老年人高价购买床垫。
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老年群众要擦亮双眼,学会甄别“健康讲座”“推广养老产品”等诈骗手法,如有大额财产支出多和子女沟通、商量,购买保健产品需认准正规购买渠道;要谨防所谓“高额返利”“免费赠送”等宣传噱头,提高警惕性,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
(案例编写:王艺迪)
03 刘某辉集资诈骗案——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实施集资诈骗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辉以赤水“健某康”保健品店的名义对外宣称,购买店内产品成为会员后,可以每个月领取大米,不定期发放礼品,得到免费旅游服务。参加店内组织的会议可领取5元或10元钱,并免费领取“益生菌”“核酸”“雪源胶囊”等保健品试服。同时宣称,购买“核酸”“雪源胶囊”“苗王酒”或“辅酶Q10”的会员,可以将购买的产品放在店里,由店里代为销售,除返还本金以外,还可获得利息。经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被告人刘某辉以销售返利及寄存代售的方式,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其中大部分为老年人)资金4,985,392.00元,扣除集资参与人已领取产品金额及返利金额,实际获利3,403,874.22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辉拒不交代收取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辉拒不交代收取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以销售返利及寄存代售的方式非法集资,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因刘某辉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据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辉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当前,养老诈骗呈现出宣传噱头多样化、犯罪手段专业化等特点。本案系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先以免费发放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免费旅游观光等为诱饵,获取老年人信任,诱骗老年人前来购买价格虚高的保健品、食品、收藏品等,再通过宣称购买产品后可通过销售返利及寄存代售的方式获得高额返利,诱使老年人购买更多的产品追加投资。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辉以销售各类“养老产品”为名,但并不以销售商品为目的,行为模式是购买产品后会得到高额返利,实质是以投资返利为名骗取钱财。人民法院在此提示老年人投资消费要冷静,绷紧防范意识这根弦,不要轻信所谓“高额返利”“高价回购”等宣传,防止陷入骗子的套路,守护好自己的“养老钱”。
(案例编写:黄恒 谭慧敏)
04吴某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被告人吴某奎成立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对外宣称公司从事养老服务,有度假酒店、农业基地、养鱼场等产业。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司需要扩大规模为名,采取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以月息2%的利息回报为条件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特别是老年人到该公司进行投资。后因不能归还本金、支付利息致本案案发。经统计,吴某奎采用上述方式非法吸收包括多名老年人在内的共67名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人民币210.2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吴某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发放宣传单、宣传物品以及口口相传、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回报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吴某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吴某奎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吴某奎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实施的侵害老年人群体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借口、支付高额付息为诱饵,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养老院、疗养院、康养中心等“养老项目”。我国老龄人口规模不断增长,已步入中度老年化社会,犯罪分子瞄准规模庞大的老年群体实施养老诈骗,打着投资养老项目、高额分红获利等幌子,诱骗老年人投资,骗取老年人钱财。本案中,吴某奎以开设公司从事养老服务、度假酒店等为幌子,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引诱老年人投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最终造成多名老年人的“养老钱”遭受损失。这种行为,既违背我国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也极大影响了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需要多部门协同发力、有效遏制。法院在依法打击的同时,针对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和风险隐患,就加强行业监管向相关行业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堵塞行业漏洞,促进源头治理。在此,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人遇到宣称高额返利、高额付息等投资项目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多与子女商量,谨记高回报伴随着高风险,谨防“馅饼”秒变“陷阱”。
(案例编写:周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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