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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四川外事
  • 发布时间:2022-12-02 00:00
  • 访问量:452

【概要描述】







Q1







什么是领事保护?








      领事保护是指派遣国的外交领事机关或领事官员,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的国家利益、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合法居留权、合法就业权,法定社会福利、人道主义待遇等,以及当事人与派遣国驻当地使领馆保持正常联系的权利。以我国为例,当中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在驻在国受到不法侵害时,中国驻外使领馆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协定以及中国和驻在国的有关法律,反映有关要求,敦促驻在国当局依法公正、友好、妥善地处理。领事保护还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向中国公民或法人提供帮助或协助的行为,如提供国际旅行安全方面的信息、协助聘请律师和翻译、探视被羁押人员、协助撤离危险地区等。

 












领事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具有中国国籍者,都可以受到中国政府的领事保护。即只要是中国公民,无论是定居国外的华侨,还是临时出国的旅行者;无论是中国内地居民,还是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都是中国驻外使领馆提供领事保护的对象。














 







领事保护的原则是什么?








      (一)国籍原则:中国领事保护的对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及相关规定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和在中国注册登记的法人。对外国公民,中国无权行使领事保护。中国不承认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根据《国籍法》的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者,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不再享有要求中国政府对其进行领事保护的权利。

 

      (二)合法原则:领事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派遣国和驻在国国内法律规章。合法原则一方面是指公民提出领事保护要求要合法,当公民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在驻在国受到非法侵害时,可要求领事保护;违法行为适用行为发生地法律处理。领事官员不能包庇、袒护本国公民的违法行为,但会对驻在国依法处理情况给予关注,视情对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另一方面是指领事官员要依法提供领事保护。领事官员向本国公民提供领事保护是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领事保护应该按照法律和相关程序进行,不能有法不依或者采取非法手段。例如,中国公民在国外因携带、走私象牙制品等法律明令禁止的动物制品,国外执法部门依照当地法律对其实施拘留、罚款等措施。对于这种情形,中国驻外使领馆不能干涉对方司法,不能简单要求对方释放我们的公民。但如中国公民在服刑过程中受到不公正、不人道的对待,或者服刑条件低于其他服刑人员,就要向外方提出交涉,要求其保障中国公民的人道主义待遇,直到问题解决。

 

       (三)有限原则:根据国际法中有关管辖的一般原则,属地管辖优于属人管辖。中国公民在国外发生法律纠纷时,应首先适用驻在国法律对案件进行处理。驻外使领馆在驻在国实施领事保护没有强制力,只能通过交涉和做驻在国有关部门工作的方式,督促驻在国及其执法机关依法行事,公平公正合理处理,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因此,领事保护是有一定限度的。

 

      (四)自愿原则: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接受领事保护的意愿。使领馆在实施领事保护时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同时,当事人应提供真实情况。







 








寻求和获得领事保护时应承担哪些义务和法律责任?








     作为中国公民,如果合法权益在所在国受到侵害,或遭遇不测需要救助,可以就近联系中国驻外使领馆,反映情况和有关要求。使领馆将在工作职责范围内提供领事保护和协助。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对海外中国公民而言,每位公民都有寻求和获得领事保护的权利,但也应承担相应义务和法律责任。主要有:

 

     (一)要求中国驻外使领馆实施领事保护时,必须提供真实信息,不能作虚假陈述。

 

    (二)主观上有接受领事保护的意愿。使领馆在实施领事保护时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

 

    (三)要求不超出所在国国民待遇水平。使领馆在实施领事保护时必须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可以为当事人争取获得与当地人平等的对待,但不能帮助获得更好的待遇。

 

    (四)不能干扰外交部或驻外使领馆的正常办公,应尊重外交、领事官员。

 

    (五)依法交纳办理各种证件、手续的相关费用。

 

    (六)严格遵守当地和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驻外使领馆领事官员可以做什么?








      (一)如所在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危及中国公民的人身安全,可以根据情况,敦促所在国主管部门及时妥善处置,联系、协调有关组织或机构提供救助。

 

     (二)如中国公民在外国服刑或被拘留、逮捕,可以应中国公民的要求或经其的同意进行领事探视。

 

     (三)如中国公民遭遇意外事故无法与国内亲属联络,可以协助将情况通知其国内亲属。

 

     (四)如中国公民因财物失窃等原因遭受临时性经济困难,可以协助其与国内亲友联系,并为其接收亲友汇款等事宜提供建议。

 

     (五)如中国公民在所在国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涉及刑事案件或突发疾病,可以应其的要求,提供当地法律服务机构、翻译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名单、联系方式,相关名单仅供参考,驻外使领馆不对名单中机构或人员的资质水平、专业能力、个人品德进行认可或确认,也不对个案处理结果承担责任。

 

     (六)如中国公民需要寻找在国外失踪的近亲属,可以向其提供有关寻找渠道和方式的信息。

 

     (七)可以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为遗失或未持有有效旅行证件的中国公民签发相关旅行证件。

 

     (八)如中国公民涉入有关法律诉讼,可以在必要时旁听庭审。

 

     (九)如无特别说明,驻外使领馆开展的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但在中国公民接受领事官员帮助期间,其食宿、交通、通讯、保险、医疗、诉讼、办理证件等费用应由其个人承担。







 








驻外使领馆领事官员不可以做什么?








    (一)不可以介入当事人与他人的劳务、商业、经济、合同和家庭纠纷。

 

    (二)不可以参与调查各类刑事或治安案件,不可以代当事人向警方报案。不可以代当事人寻找、取回或保管您遗失的或失而复得的个人物品。

 

    (三)不可以干预所在国的司法程序或执法行为。不可以帮助当事人在治疗、拘留或服刑期间获得比当地人更好的待遇。

 

    (四)不可以代当事人处理航班延误、取消及机票改签、酒店订房纠纷、旅游购物纠纷等消费者与商家或服务提供商产生纠纷的事件。不可以代当事人向商家或服务提供者提出索赔、退款、退货或其他相关诉求。上述纠纷请当事人通过双方协商或循法律途径解决。

 

    (五)不可以为当事人在当地谋职或申办居留证、工作许可证等证件。

 

    (六)不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导游、翻译等服务,或为当事人支付酒店、律师、翻译、医疗及旅行(机、车、船票)费用或任何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七)不可以为当事人申办各类证件、购买商品、租赁物品、处理个人事务以及解决纠纷等提供担保。

 

    (八)不可以为当事人谋取不合法利益或袒护其违法犯罪行为,不可以干预当地执法或司法部门正常执法。







 








海外领事保护常用资源有哪些?








    (一)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12308热线)

 

     简介: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12308热线于2014年9月2日正式开通,全年无休24小时为中国公民提供领事保护与服务。2017年3月,12308微信版“领事直通车”微信公众号升级版和小程序上线服务,除可以一键拨打热线外,海外中国公民还可以通过发送语音、文字、图片、位置等信息,进行实时、便捷的咨询和求助。12308热线职能包括:提供领事保护应急咨询与指导,通知驻外使领馆相关求助情况;介绍一般性海外安全事件的处置流程,提供相关建议;承担涉我人员重大突发海外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热线”功能;为中国公民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常识及领事证件等般性咨询服务等。

 

     中国公民在海外遭遇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等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紧急情况,可以拨打12308热线,接通后按“0”再按“9”优先转人工服务,也可登录微信进入“领事直通车”公众号或打开“外交部12308小程序”已相互绑定,按提示进入人工客服对话或选择一键呼叫12308热线。如需了解护照、签证以及各国安全资讯等相关情况,建议优先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及中国驻相关国家使领馆网站获取信息,也可拨打12308热线,或者通过12308微信版体验智能机器人自动应答服务。

 



外交部12308小程序”二维码

 

     (二)中国领事服务网

 

     简介: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 cn/是外交部领事司发布权威领事信息、提供电子领事服务的官方平台。网站提供的信息分为“中国公民出国”、“中国公民在海外”、“外国公民来华”等栏目,用户可获取相关安全提醒、护照、签证以及公证认证等领事证件办理信息。登录该网站,还可获取“海外申请护照在线预约”、“出国及海外中国公民自愿登记”等领事服务。



 



“中国领事服务网”二维码

 

     (三)领事直通车微信公众号

 

     简介:为适应“互联网+政务”和新媒体发展趋势,外交部领事司于2014年开通“领事直通车”微信公众号。目前,该微信平台已经成为集信息发布、安全提醒、咨询服务和应急求助等功能于一身的领事服务平台。全年无休向用户推送权威领事信息、及时安全提醒以及各种领事故事。



 



领事直通车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四)“领事之声”微博

 

      简介:外交部领事司于2018年1月开通“领事之声”官方微博,权威发布重要海外安全提醒、涉及中国公民的海外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介绍重要的中外签证制度安排、涉及中国公民的各类领事证件重要政策信息。



 



“领事之声”微博二维码







 







出国前特别提醒








  

  (一)了解目的地信息。行前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驻目的地中国使领馆网站、组团旅行社网站等,并保存旅行途经地和驻目的地中国使领馆的联系方式以及相关海外旅行提示、安全提醒等信息。全面收集目的地风俗禁忌、气候条件、治安状况、流行疫病、入出境规定、法律法规等信息,并做好相应准备。

 

 

     (二)关注海外安全提醒。外交部及有关驻外使领馆发布的海外安全提醒共分三个级别,由低到高分别是“注意安全”、“谨慎前往”和“暂勿前往”。如中国公民在“暂勿前往”提醒发布后仍坚持前往有关国家,有可能导致当事人面临极高安全风险,并将严重影响其获得协助的实效,因协助而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掌握应急联系方式。行前请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了解中国驻外使领馆及当地应急电话。若目的地国与中国无外交关系,可保存中国驻其周边国家使领馆的电话,以便就近求助。您还可以记录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热线号码+8610—12308或者+8610—59913991以备紧急求助时使用,或关注领事直通车微信公众号、“领事之声”微博及“外交部12308”微信小程序,了解信息、进行热线互动咨询。

 

     (四)检查护照有效期。护照剩余有效期一般应在六个月以上,否则可能影响您申请他国签证或入出他国国境,或影响您在国外期间的行程安排。

 

     (五)办妥目的地国签证。对于需提前办妥签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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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Q1







什么是领事保护?








      领事保护是指派遣国的外交领事机关或领事官员,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的国家利益、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合法居留权、合法就业权,法定社会福利、人道主义待遇等,以及当事人与派遣国驻当地使领馆保持正常联系的权利。以我国为例,当中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在驻在国受到不法侵害时,中国驻外使领馆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协定以及中国和驻在国的有关法律,反映有关要求,敦促驻在国当局依法公正、友好、妥善地处理。领事保护还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向中国公民或法人提供帮助或协助的行为,如提供国际旅行安全方面的信息、协助聘请律师和翻译、探视被羁押人员、协助撤离危险地区等。

 












领事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具有中国国籍者,都可以受到中国政府的领事保护。即只要是中国公民,无论是定居国外的华侨,还是临时出国的旅行者;无论是中国内地居民,还是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都是中国驻外使领馆提供领事保护的对象。














 







领事保护的原则是什么?








      (一)国籍原则:中国领事保护的对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及相关规定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和在中国注册登记的法人。对外国公民,中国无权行使领事保护。中国不承认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根据《国籍法》的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者,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不再享有要求中国政府对其进行领事保护的权利。

 

      (二)合法原则:领事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派遣国和驻在国国内法律规章。合法原则一方面是指公民提出领事保护要求要合法,当公民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在驻在国受到非法侵害时,可要求领事保护;违法行为适用行为发生地法律处理。领事官员不能包庇、袒护本国公民的违法行为,但会对驻在国依法处理情况给予关注,视情对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另一方面是指领事官员要依法提供领事保护。领事官员向本国公民提供领事保护是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领事保护应该按照法律和相关程序进行,不能有法不依或者采取非法手段。例如,中国公民在国外因携带、走私象牙制品等法律明令禁止的动物制品,国外执法部门依照当地法律对其实施拘留、罚款等措施。对于这种情形,中国驻外使领馆不能干涉对方司法,不能简单要求对方释放我们的公民。但如中国公民在服刑过程中受到不公正、不人道的对待,或者服刑条件低于其他服刑人员,就要向外方提出交涉,要求其保障中国公民的人道主义待遇,直到问题解决。

 

       (三)有限原则:根据国际法中有关管辖的一般原则,属地管辖优于属人管辖。中国公民在国外发生法律纠纷时,应首先适用驻在国法律对案件进行处理。驻外使领馆在驻在国实施领事保护没有强制力,只能通过交涉和做驻在国有关部门工作的方式,督促驻在国及其执法机关依法行事,公平公正合理处理,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因此,领事保护是有一定限度的。

 

      (四)自愿原则: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接受领事保护的意愿。使领馆在实施领事保护时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同时,当事人应提供真实情况。







 








寻求和获得领事保护时应承担哪些义务和法律责任?








     作为中国公民,如果合法权益在所在国受到侵害,或遭遇不测需要救助,可以就近联系中国驻外使领馆,反映情况和有关要求。使领馆将在工作职责范围内提供领事保护和协助。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对海外中国公民而言,每位公民都有寻求和获得领事保护的权利,但也应承担相应义务和法律责任。主要有:

 

     (一)要求中国驻外使领馆实施领事保护时,必须提供真实信息,不能作虚假陈述。

 

    (二)主观上有接受领事保护的意愿。使领馆在实施领事保护时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

 

    (三)要求不超出所在国国民待遇水平。使领馆在实施领事保护时必须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可以为当事人争取获得与当地人平等的对待,但不能帮助获得更好的待遇。

 

    (四)不能干扰外交部或驻外使领馆的正常办公,应尊重外交、领事官员。

 

    (五)依法交纳办理各种证件、手续的相关费用。

 

    (六)严格遵守当地和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驻外使领馆领事官员可以做什么?








      (一)如所在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危及中国公民的人身安全,可以根据情况,敦促所在国主管部门及时妥善处置,联系、协调有关组织或机构提供救助。

 

     (二)如中国公民在外国服刑或被拘留、逮捕,可以应中国公民的要求或经其的同意进行领事探视。

 

     (三)如中国公民遭遇意外事故无法与国内亲属联络,可以协助将情况通知其国内亲属。

 

     (四)如中国公民因财物失窃等原因遭受临时性经济困难,可以协助其与国内亲友联系,并为其接收亲友汇款等事宜提供建议。

 

     (五)如中国公民在所在国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涉及刑事案件或突发疾病,可以应其的要求,提供当地法律服务机构、翻译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名单、联系方式,相关名单仅供参考,驻外使领馆不对名单中机构或人员的资质水平、专业能力、个人品德进行认可或确认,也不对个案处理结果承担责任。

 

     (六)如中国公民需要寻找在国外失踪的近亲属,可以向其提供有关寻找渠道和方式的信息。

 

     (七)可以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为遗失或未持有有效旅行证件的中国公民签发相关旅行证件。

 

     (八)如中国公民涉入有关法律诉讼,可以在必要时旁听庭审。

 

     (九)如无特别说明,驻外使领馆开展的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但在中国公民接受领事官员帮助期间,其食宿、交通、通讯、保险、医疗、诉讼、办理证件等费用应由其个人承担。







 








驻外使领馆领事官员不可以做什么?








    (一)不可以介入当事人与他人的劳务、商业、经济、合同和家庭纠纷。

 

    (二)不可以参与调查各类刑事或治安案件,不可以代当事人向警方报案。不可以代当事人寻找、取回或保管您遗失的或失而复得的个人物品。

 

    (三)不可以干预所在国的司法程序或执法行为。不可以帮助当事人在治疗、拘留或服刑期间获得比当地人更好的待遇。

 

    (四)不可以代当事人处理航班延误、取消及机票改签、酒店订房纠纷、旅游购物纠纷等消费者与商家或服务提供商产生纠纷的事件。不可以代当事人向商家或服务提供者提出索赔、退款、退货或其他相关诉求。上述纠纷请当事人通过双方协商或循法律途径解决。

 

    (五)不可以为当事人在当地谋职或申办居留证、工作许可证等证件。

 

    (六)不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导游、翻译等服务,或为当事人支付酒店、律师、翻译、医疗及旅行(机、车、船票)费用或任何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七)不可以为当事人申办各类证件、购买商品、租赁物品、处理个人事务以及解决纠纷等提供担保。

 

    (八)不可以为当事人谋取不合法利益或袒护其违法犯罪行为,不可以干预当地执法或司法部门正常执法。







 








海外领事保护常用资源有哪些?








    (一)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12308热线)

 

     简介: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12308热线于2014年9月2日正式开通,全年无休24小时为中国公民提供领事保护与服务。2017年3月,12308微信版“领事直通车”微信公众号升级版和小程序上线服务,除可以一键拨打热线外,海外中国公民还可以通过发送语音、文字、图片、位置等信息,进行实时、便捷的咨询和求助。12308热线职能包括:提供领事保护应急咨询与指导,通知驻外使领馆相关求助情况;介绍一般性海外安全事件的处置流程,提供相关建议;承担涉我人员重大突发海外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热线”功能;为中国公民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常识及领事证件等般性咨询服务等。

 

     中国公民在海外遭遇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等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紧急情况,可以拨打12308热线,接通后按“0”再按“9”优先转人工服务,也可登录微信进入“领事直通车”公众号或打开“外交部12308小程序”已相互绑定,按提示进入人工客服对话或选择一键呼叫12308热线。如需了解护照、签证以及各国安全资讯等相关情况,建议优先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及中国驻相关国家使领馆网站获取信息,也可拨打12308热线,或者通过12308微信版体验智能机器人自动应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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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国领事服务网

 

     简介: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 cn/是外交部领事司发布权威领事信息、提供电子领事服务的官方平台。网站提供的信息分为“中国公民出国”、“中国公民在海外”、“外国公民来华”等栏目,用户可获取相关安全提醒、护照、签证以及公证认证等领事证件办理信息。登录该网站,还可获取“海外申请护照在线预约”、“出国及海外中国公民自愿登记”等领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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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领事直通车微信公众号

 

     简介:为适应“互联网+政务”和新媒体发展趋势,外交部领事司于2014年开通“领事直通车”微信公众号。目前,该微信平台已经成为集信息发布、安全提醒、咨询服务和应急求助等功能于一身的领事服务平台。全年无休向用户推送权威领事信息、及时安全提醒以及各种领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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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领事之声”微博

 

      简介:外交部领事司于2018年1月开通“领事之声”官方微博,权威发布重要海外安全提醒、涉及中国公民的海外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介绍重要的中外签证制度安排、涉及中国公民的各类领事证件重要政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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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前特别提醒








  

  (一)了解目的地信息。行前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驻目的地中国使领馆网站、组团旅行社网站等,并保存旅行途经地和驻目的地中国使领馆的联系方式以及相关海外旅行提示、安全提醒等信息。全面收集目的地风俗禁忌、气候条件、治安状况、流行疫病、入出境规定、法律法规等信息,并做好相应准备。

 

 

     (二)关注海外安全提醒。外交部及有关驻外使领馆发布的海外安全提醒共分三个级别,由低到高分别是“注意安全”、“谨慎前往”和“暂勿前往”。如中国公民在“暂勿前往”提醒发布后仍坚持前往有关国家,有可能导致当事人面临极高安全风险,并将严重影响其获得协助的实效,因协助而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掌握应急联系方式。行前请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了解中国驻外使领馆及当地应急电话。若目的地国与中国无外交关系,可保存中国驻其周边国家使领馆的电话,以便就近求助。您还可以记录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热线号码+8610—12308或者+8610—59913991以备紧急求助时使用,或关注领事直通车微信公众号、“领事之声”微博及“外交部12308”微信小程序,了解信息、进行热线互动咨询。

 

     (四)检查护照有效期。护照剩余有效期一般应在六个月以上,否则可能影响您申请他国签证或入出他国国境,或影响您在国外期间的行程安排。

 

     (五)办妥目的地国签证。对于需提前办妥签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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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什么是领事保护?

      领事保护是指派遣国的外交领事机关或领事官员,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的国家利益、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合法居留权、合法就业权,法定社会福利、人道主义待遇等,以及当事人与派遣国驻当地使领馆保持正常联系的权利。以我国为例,当中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在驻在国受到不法侵害时,中国驻外使领馆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协定以及中国和驻在国的有关法律,反映有关要求,敦促驻在国当局依法公正、友好、妥善地处理。领事保护还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向中国公民或法人提供帮助或协助的行为,如提供国际旅行安全方面的信息、协助聘请律师和翻译、探视被羁押人员、协助撤离危险地区等。

 

领事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具有中国国籍者,都可以受到中国政府的领事保护。即只要是中国公民,无论是定居国外的华侨,还是临时出国的旅行者;无论是中国内地居民,还是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都是中国驻外使领馆提供领事保护的对象。

 

领事保护的原则是什么?

      (一)国籍原则:中国领事保护的对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及相关规定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和在中国注册登记的法人。对外国公民,中国无权行使领事保护。中国不承认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根据《国籍法》的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者,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不再享有要求中国政府对其进行领事保护的权利。

 

      (二)合法原则:领事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派遣国和驻在国国内法律规章。合法原则一方面是指公民提出领事保护要求要合法,当公民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在驻在国受到非法侵害时,可要求领事保护;违法行为适用行为发生地法律处理。领事官员不能包庇、袒护本国公民的违法行为,但会对驻在国依法处理情况给予关注,视情对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另一方面是指领事官员要依法提供领事保护。领事官员向本国公民提供领事保护是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领事保护应该按照法律和相关程序进行,不能有法不依或者采取非法手段。例如,中国公民在国外因携带、走私象牙制品等法律明令禁止的动物制品,国外执法部门依照当地法律对其实施拘留、罚款等措施。对于这种情形,中国驻外使领馆不能干涉对方司法,不能简单要求对方释放我们的公民。但如中国公民在服刑过程中受到不公正、不人道的对待,或者服刑条件低于其他服刑人员,就要向外方提出交涉,要求其保障中国公民的人道主义待遇,直到问题解决。

 

       (三)有限原则:根据国际法中有关管辖的一般原则,属地管辖优于属人管辖。中国公民在国外发生法律纠纷时,应首先适用驻在国法律对案件进行处理。驻外使领馆在驻在国实施领事保护没有强制力,只能通过交涉和做驻在国有关部门工作的方式,督促驻在国及其执法机关依法行事,公平公正合理处理,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因此,领事保护是有一定限度的。
 
      (四)自愿原则: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接受领事保护的意愿。使领馆在实施领事保护时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同时,当事人应提供真实情况。

 

寻求和获得领事保护时应承担哪些义务和法律责任?

     作为中国公民,如果合法权益在所在国受到侵害,或遭遇不测需要救助,可以就近联系中国驻外使领馆,反映情况和有关要求。使领馆将在工作职责范围内提供领事保护和协助。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对海外中国公民而言,每位公民都有寻求和获得领事保护的权利,但也应承担相应义务和法律责任。主要有:

 

     (一)要求中国驻外使领馆实施领事保护时,必须提供真实信息,不能作虚假陈述。

 

    (二)主观上有接受领事保护的意愿。使领馆在实施领事保护时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

 

    (三)要求不超出所在国国民待遇水平。使领馆在实施领事保护时必须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可以为当事人争取获得与当地人平等的对待,但不能帮助获得更好的待遇。

 

    (四)不能干扰外交部或驻外使领馆的正常办公,应尊重外交、领事官员。

 

    (五)依法交纳办理各种证件、手续的相关费用。

 

    (六)严格遵守当地和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驻外使领馆领事官员可以做什么?

      (一)如所在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危及中国公民的人身安全,可以根据情况,敦促所在国主管部门及时妥善处置,联系、协调有关组织或机构提供救助。

 

     (二)如中国公民在外国服刑或被拘留、逮捕,可以应中国公民的要求或经其的同意进行领事探视。

 

     (三)如中国公民遭遇意外事故无法与国内亲属联络,可以协助将情况通知其国内亲属。

 

     (四)如中国公民因财物失窃等原因遭受临时性经济困难,可以协助其与国内亲友联系,并为其接收亲友汇款等事宜提供建议。

 

     (五)如中国公民在所在国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涉及刑事案件或突发疾病,可以应其的要求,提供当地法律服务机构、翻译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名单、联系方式,相关名单仅供参考,驻外使领馆不对名单中机构或人员的资质水平、专业能力、个人品德进行认可或确认,也不对个案处理结果承担责任。

 

     (六)如中国公民需要寻找在国外失踪的近亲属,可以向其提供有关寻找渠道和方式的信息。

 

     (七)可以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为遗失或未持有有效旅行证件的中国公民签发相关旅行证件

 

     (八)如中国公民涉入有关法律诉讼,可以在必要时旁听庭审。

 

     (九)如无特别说明,驻外使领馆开展的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但在中国公民接受领事官员帮助期间,其食宿、交通、通讯、保险、医疗、诉讼、办理证件等费用应由其个人承担。

 

驻外使领馆领事官员不可以做什么?

    (一)不可以介入当事人与他人的劳务、商业、经济、合同和家庭纠纷。

 

    (二)不可以参与调查各类刑事或治安案件,不可以代当事人向警方报案。不可以代当事人寻找、取回或保管您遗失的或失而复得的个人物品。

 

    (三)不可以干预所在国的司法程序或执法行为。不可以帮助当事人在治疗、拘留或服刑期间获得比当地人更好的待遇。

 

    (四)不可以代当事人处理航班延误、取消及机票改签、酒店订房纠纷、旅游购物纠纷等消费者与商家或服务提供商产生纠纷的事件。不可以代当事人向商家或服务提供者提出索赔、退款、退货或其他相关诉求。上述纠纷请当事人通过双方协商或循法律途径解决。

 

    (五)不可以为当事人在当地谋职或申办居留证、工作许可证等证件。

 

    (六)不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导游、翻译等服务,或为当事人支付酒店、律师、翻译、医疗及旅行(机、车、船票)费用或任何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七)不可以为当事人申办各类证件、购买商品、租赁物品、处理个人事务以及解决纠纷等提供担保。

 

    (八)不可以为当事人谋取不合法利益或袒护其违法犯罪行为,不可以干预当地执法或司法部门正常执法。

 

海外领事保护常用资源有哪些?

    (一)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12308热线)

 

     简介: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12308热线于2014年9月2日正式开通,全年无休24小时为中国公民提供领事保护与服务。2017年3月,12308微信版“领事直通车”微信公众号升级版和小程序上线服务,除可以一键拨打热线外,海外中国公民还可以通过发送语音、文字、图片、位置等信息,进行实时、便捷的咨询和求助。12308热线职能包括:提供领事保护应急咨询与指导,通知驻外使领馆相关求助情况;介绍一般性海外安全事件的处置流程,提供相关建议;承担涉我人员重大突发海外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热线”功能;为中国公民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常识及领事证件等般性咨询服务等。

 

     中国公民在海外遭遇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等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紧急情况,可以拨打12308热线,接通后按“0”再按“9”优先转人工服务,也可登录微信进入“领事直通车”公众号或打开“外交部12308小程序”已相互绑定,按提示进入人工客服对话或选择一键呼叫12308热线。如需了解护照、签证以及各国安全资讯等相关情况,建议优先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及中国驻相关国家使领馆网站获取信息,也可拨打12308热线,或者通过12308微信版体验智能机器人自动应答服务。

 

外交部12308小程序”二维码

 

     (二)中国领事服务网

 

     简介: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 cn/是外交部领事司发布权威领事信息、提供电子领事服务的官方平台。网站提供的信息分为“中国公民出国”、“中国公民在海外”、“外国公民来华”等栏目,用户可获取相关安全提醒、护照、签证以及公证认证等领事证件办理信息。登录该网站,还可获取“海外申请护照在线预约”、“出国及海外中国公民自愿登记”等领事服务。

 

“中国领事服务网”二维码

 

     (三)领事直通车微信公众号

 

     简介:为适应“互联网+政务”和新媒体发展趋势,外交部领事司于2014年开通“领事直通车”微信公众号。目前,该微信平台已经成为集信息发布、安全提醒、咨询服务和应急求助等功能于一身的领事服务平台。全年无休向用户推送权威领事信息、及时安全提醒以及各种领事故事。

 

领事直通车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四)“领事之声”微博

 

      简介:外交部领事司于2018年1月开通“领事之声”官方微博,权威发布重要海外安全提醒、涉及中国公民的海外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介绍重要的中外签证制度安排、涉及中国公民的各类领事证件重要政策信息。

 

“领事之声”微博二维码

 

出国前特别提醒

  

  (一)了解目的地信息。行前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驻目的地中国使领馆网站、组团旅行社网站等,并保存旅行途经地和驻目的地中国使领馆的联系方式以及相关海外旅行提示、安全提醒等信息。全面收集目的地风俗禁忌、气候条件、治安状况、流行疫病、入出境规定、法律法规等信息,并做好相应准备。

 

 

     (二)关注海外安全提醒。外交部及有关驻外使领馆发布的海外安全提醒共分三个级别,由低到高分别是“注意安全”、“谨慎前往”和“暂勿前往”。如中国公民在“暂勿前往”提醒发布后仍坚持前往有关国家,有可能导致当事人面临极高安全风险,并将严重影响其获得协助的实效,因协助而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掌握应急联系方式。行前请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了解中国驻外使领馆及当地应急电话。若目的地国与中国无外交关系,可保存中国驻其周边国家使领馆的电话,以便就近求助。您还可以记录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热线号码+8610—12308或者+8610—59913991以备紧急求助时使用,或关注领事直通车微信公众号、“领事之声”微博及“外交部12308”微信小程序,了解信息、进行热线互动咨询。

 

     (四)检查护照有效期。护照剩余有效期一般应在六个月以上,否则可能影响您申请他国签证或入出他国国境,或影响您在国外期间的行程安排。

 

     (五)办妥目的地国签证。对于需提前办妥签证的国家,确保已取得目的地国的入境签证和经停国家的过境签证,申办签证种类须与出国目的相符,签证的有效期、停留期和入境次数与出行计划一致。对于可办理落地签证的国家,请确认您入境目的和有关手续材料是否符合落地签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际惯例,即使您已取得一国签证,该国仍有权拒绝您入境且无需说明理由。

 

      (六)核对机(车、船)票。仔细核对票面上所显示的登机(车、船)时间、地点以及联程票的前后衔接是否正确。

 

      (七)购买必要保险。国外医疗费用普遍较高,建议您根据自身条件及目的地国情况,购买人身安全和医疗等方面的必要险种,如计划从事高风险旅游项目,建议您认真评估风险,并购买专项保险,以防万一。

 

     (八)体检和防疫。行前最好进行全面体检,并根据目的地国要求和情况,进行必要的预防接种,并随身携带接种证明(俗称“黄皮书”)。

 

     (九)慎重携带个人药品。许多国家对药品入境有严格规定,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出国前应了解有关国家的海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所携药品的品种和数量。如因治疗自身疾病必须携带某些药品时,应请医生开具处方,并备齐药品的外文说明书和购药发票。

 

     (十)避免携带违禁物品。注意目的地国海关在食品、动植物制品、酒、烟草、金银饰品和外汇等方面的入境限制。请勿携带毒品、国际禁运物品、受保护动植物制品及目的地国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等入出境。尽量不为他人携带行李或物品,如系朋友委托,务必确认所托带物品不违反海关规定。尽量使用可用于国际支付的银行卡,避免携带大量现金,如携带大额现金,必须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并妥存申报单。

 

     (十一)留下应急方式以备应急。出国前应给家人或朋友留下一份出行计划日程,约定好联络方式,如您前往地点具备通讯条件,请提前告知亲友。建议您在护照“应急资料”页内详细写明家人或朋友的地址、电话号码,以备紧急情况下有关部门能够及时与他们取得联系。护照、签证、身份证应复印,一份留在家中,一份随身携带,或扫描存储在个人电子邮箱中。还要准备几张护照相片,未成年人同行应携带其出生证明复印件,以备不时之需。

 

 

出国后特别提醒

 

      (一)进行公民登记。如您需在国外停留较长时间或所在国局势不稳,建议您通过中国领事服务网“出国及海外中国公民自愿登记”系统(http://ocnr.mfa.gov.cn/expa/)进行公民自愿登记,以便出现紧急情况时,使领馆能及时与您取得联系。

 

      (二)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注意防盗、防抢、防诈、防骗。出门尽量不要随身携带贵重物品或大量现金,也不要在居住地存放大量现金。不在车内的明处摆放贵重物品。不要在黑暗处招呼出租车,不要轻易搭乘陌生人的车或让陌生人搭乘您的车。不将文件、钱包、护照等重要物品放在易被利器划开的塑料袋中。不要在黑市上换汇,也不要通过微信、支付宝与不认识的人换汇。如警察检查您的护照等证件,应予配合,同时可请其出示证件,记下其警牌号、警车号。

 

      (三)注重文明旅游。遵守当地法律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注意自身形象,保持衣着得体。遵守公共秩序,不要在酒店、餐厅、机场、影院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就餐、乘机、乘船、乘车时注意排队。注重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在禁止喂食小动物的地方喂食。文明参观,不在景区刻画,不在禁止照相的地方照相,不要未经许可随意使用无人机拍照摄像。尊重当地人信奉的神明,保护珍贵文物,未经允许,不擅自进入未对公众开放的场所地点。如因气候条件、机械故障等原因造成航班延误、返航或者停飞的情况,应注意与航空公司等有关方面保持良好沟通,冷静、理性维权,切勿采取过激言行。

 

     (四)确保出行安全。自驾出行时事先了解当地驾照使用规定,确认使用合法驾照,不要将自己的护照等重要证件抵押给商家,以免影响后续行程。高度重视交通安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提前准备好相应驾驶证件,行前细致检查车况,了解路况,设计好行车路线,备好地图、备胎等应急装备。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礼让斑马线上行人。在实行左侧通行规则的国家,因与国内驾驶规则和习惯不同,进出环岛、超车和并线时要特别注意。步行或骑行应严格遵守当地交通法规,警惕交通安全风险。在身体不适时尽量不要开车,酒后禁止开车。在国外从事游泳、潜水、乘热气球、滑翔、登山、高山徒步、蹦极等较高风险活动时要详细了解安全风险,签订相关安全合同,做足预防措施,密切留意有关提醒信息,并严格遵守提醒事项,防止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件。

 

     (五)遇事及时求助。熟记当地火警、急救、警察等应急电话,遇事及时求助。如人身安全或财产受到侵害,应以人身安全为首要,尽量记住对方体貌特征、车辆号牌等信息并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并请其出具报警证明,以便日后办理保险理赔、证件补发等手续。

 

     (六)依法理性维权。如您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向当地主管部门投诉、司法起诉等正当途径维权,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对于当地警察、移民部门的执法行为,不要暴力抗法或者试图贿赂以减轻或免除惩罚。

 

     (七)积极融入当地社会。如在外国长期生活,要注意留意当地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信息,熟悉当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情况,尽快适应当地生活。入乡随俗,与邻为善,早日融入当地社会。

 

     (八)注重身心健康。保持健康、良好的生活方式。在卫生条件较差的国家,请注意在外饮食健康,尽量避免吃生冷食物或喝生水。切勿前往疫区、辐射污染区。不去赌博、色情等场所。

 

     (九)及时联系家人。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家人或朋友保持联络,以免亲友担忧。

 

     (十)切勿非法停留。按照签证或居留许可允许的期限在有关国家停留,不能提前入境,也不能逾期出境,按照签证类别的相应要求及时到当地移民或警察部门进行登记。如需延长停留时间,请提前在当地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十一)正确看待“领事保护”。中国驻外使领馆依法开展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积极维护中国公民正当与合法权益。由于使领馆官员在当地没有行政权和执法权,不能干预驻在国有关部门的行政和司法行为,因此不能保证相关工作能够完全满足您的诉求。涉及自身权益事宜,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身权利,使领馆可以应您的要求提供有关律师、翻译的名单供您选用,并在职责范围内为您提供协助,所涉费用由您自行承担。

 

     (十二)合法行为受保护、违法行为不袒护。对中国公民安全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或因不测事件遭遇困难和危险的,中国驻外使领馆依法依规,全力提供保护与协助。但有少数人在海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中国驻外使领馆坚决支持有关国家依法严肃处理,坚决不为违法犯罪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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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四十二条—四十四条)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计八章六十七条,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为便于贵州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充分理解和正确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省律协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特组织编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条文理解与运用读本》,以辅助实务理解与运用。省律协将对读本内容进行系列宣传,以期推动律师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提质增效。   第四十二条 (解读作者:李家睿,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对集体财产产生的收益分配顺序,如何使用分配。   【条文解读】   一、立法目的是规范分配顺序   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的分配顺序,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可持续发展,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够享受集体经济带来的成果。   二、当年收益分配顺序   依章程提取公益公积金,公益公积金不是法定的,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章程约定的;需要注意的是,章程应当对公益公积金的提取进行约定,防止少数人把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向成员分配收益,也要防止基层组织软弱时出现小农思想死灰复燃,在“大民主”思路主导下把集体收益分完分净、不留下任何公益公积金,再次出现“空壳村”,影响农村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应当恪守诚信、依法偿还债务,把清偿债务义务置于成员分配之前,避免相关人员为了“拉选票”、笼络成员,将应偿债的收益优先分配给成员,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信誉和长期发展。   农业农村部在2020年11月4日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在第四十三至四十五条专门就集体收益如何使用、分配作出了指引,实践中可参考通知中章程的条款进行完善。   【实践应用】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在章程中设定收益分配时,要平衡集体发展和成员收益,明确量化标准,确保分配过程中公平公正,让成员享受到发展红利。   第四十三条 (解读作者:李家睿,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建立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实现集体财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的管理方法、管理目的;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农村集体财产进行精细化管理。   【条文解读】 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加强集体财产管理的义务,通过建立并落实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实现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加强集体财产管理的方式,建立健全落实相应制度,做到信息公开,让成员清楚明白的知晓集体财产的使用情况。   二、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办法的权利   本条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为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要求。 【实践应用】 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财产的责任意识,明确法律规范,从制度上、法律上、章程上保障集体经济财产保值增值、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解读作者:胡倩,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财务管理的措施,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会计工作可以采用的方式,并特别规定集体资金不得存在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禁止公款私存,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安全。   【条文解读】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的标准   本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制定、并于2022年1月1日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规定了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产权管理、财务管理等事项;财政部制定并于2024年1月1日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中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收入费用、收益及分配、开机报告、会计科目及报表等进行了规范。   为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财务会计数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利益的直接体现,也是经营管理及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制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是经济组织稳健发展的基础。   二、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方式方法   由于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极度专业性,而且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水平、资产规模差异极大,本法第二款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会计工作的开展方式。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一)设置会计机构;(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符合自身需求的会计工作模式。   鉴于我省农村总体上处于欠发达状态,总体资产规模特别是敏感的经营性资产规模不大,完成专业会计工作存在难度,故委托记账较为常见。委托代理记账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依法设立中介机构,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记账工作,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主体。   三、禁止公款私存。   公款私存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党内法规、会计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甚至刑法等均予以禁止,将集体公有的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的行为,可能引发各种行政责任、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也是导致相关人员承担责任、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重要方面。   本条明文规定后,能避免在艰苦的农村工作条件下,发生相关人员图一时方便等原因将集体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的错误。   【实践应用】   本条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便于设置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及时性,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健运营和成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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