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贵州省律师协会官方网站! 今天是:
留言咨询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搜索
搜索

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律师网 贵州律师网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
头条|新修订的《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让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

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资讯分类

活动专题

联系我们

贵州省律师协会
邮编:550081
电话:0851-85872448(兼传真)
邮箱:gzslxzlbs@126.com
网址:http://www.gzslsxh.com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六栋20楼

头条|新修订的《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让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22-12-27 14:37
  • 访问量:800

【概要描述】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12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法治短板,让人民群众更有法治获得感,标志着我省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扩大、经费保障能力明显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贵州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说,《条例》第二条作出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法律援助机构应注明律所、律师擅长领域,积极推行“点援制”,方便受援群众根据专业方向选择援助律师;《条例》第二十条作出明确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法律援助机构应健全完善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投诉查处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若发现执业违规行为,相关人员可向全省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师协会举报,以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作出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2个月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为更好规范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应对存在未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情况的案件进行督查,以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人员工作积极性。

 

贵州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副处长刘松说,为跑出法援惠民“加速度”,努力实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贵州律师学《条例》、谈体会、促提升,力求学深悟透做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我们这次修订《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采取“小快灵”的形式,不设章节,直奔主题,对法律援助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围绕重点问题,抓住关键环节,立足“小切口”,解决“大问题”。 我们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和经验,从部门职责、事项范围、经济困难标准、免予经济困难审查情形、先予援助、案件补贴发放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做到了当年启动立法,当年完成起草,当年提请审议,当年表决通过并公布。

 

“在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护航的10余年时间里,我逐渐意识到,守护多彩贵州绿水青山,不能仅仅依靠我省律师以代理公益诉讼案件、参与立法等相关工作为主要抓手,集中力量攻克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只有各方齐抓共管、推进共建共享,才能为建成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按下‘快进键’。”曾参与办理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等20多件环境公益诉讼案,参与多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立法工作的贵州省律师协会生态文明专业委员会主任郑世红说:“《条例》第八条作出明确规定,‘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对我省积极探索环境保护多元共治模式,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发展,是一个有力的保障。省律协生态文明专业委员会将以《条例》的施行为契机,不仅要坚持练好‘内功’,不断提升专业水平,更要注重加强沟通协调,助推公益保护走向‘大合唱’,努力实现以高质量法律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捍卫历史、尊崇英烈,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对于歪曲否定英烈事迹、破坏英烈纪念设施、侮辱英烈肖像等行径,必须拿起法律武器予以打击,坚决维护英烈权益、捍卫英烈荣光。《条例》第九条作出明确规定,‘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这集中体现党委政府严厉打击抹黑英雄烈士形象行为的坚定立场和鲜明态度,将有效推动英烈保护工作联动协调制度在贵州落地落实,助力打击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烈事迹和精神的言行。”正在黔东南州天柱县开展法律志愿服务的“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张中新律师,曾向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提交《关于提请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对辖区烈士纪念设施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履行检察职责的建议》,并获采纳。

 

“《条例》第十一条作出明确规定,‘对请求抚恤金、救济金、赡养费、扶养费等的老年人,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条例》施行后,将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 , 降低老年人法律援助的门槛。”始终致力于助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遵义市第六届人大代表、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绍明说:“《条例》的出台为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指明了方向。接下来,我们将努力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对赡养、婚姻、赠与等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老年人做到一次性告知,对身体不适、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主动、帮助、引导、协调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切实做到想老人所想、急老人所需、应老人所求。”

 

“当前,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快速发展,新业态聚集了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等大量新就业群体,他们大多以灵活就业为主,流动性强,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缺乏规范管理,工资拖欠、工伤等问题频发,新业态从业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曾经成功帮助外卖骑手追回15万元工伤赔偿款的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雷雨航说:“《条例》第十一条作出明确规定,‘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务工人员,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这为新业态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指导。”





头条|新修订的《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让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

【概要描述】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12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法治短板,让人民群众更有法治获得感,标志着我省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扩大、经费保障能力明显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贵州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说,《条例》第二条作出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法律援助机构应注明律所、律师擅长领域,积极推行“点援制”,方便受援群众根据专业方向选择援助律师;《条例》第二十条作出明确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法律援助机构应健全完善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投诉查处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若发现执业违规行为,相关人员可向全省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师协会举报,以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作出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2个月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为更好规范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应对存在未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情况的案件进行督查,以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人员工作积极性。

 

贵州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副处长刘松说,为跑出法援惠民“加速度”,努力实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贵州律师学《条例》、谈体会、促提升,力求学深悟透做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我们这次修订《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采取“小快灵”的形式,不设章节,直奔主题,对法律援助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围绕重点问题,抓住关键环节,立足“小切口”,解决“大问题”。 我们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和经验,从部门职责、事项范围、经济困难标准、免予经济困难审查情形、先予援助、案件补贴发放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做到了当年启动立法,当年完成起草,当年提请审议,当年表决通过并公布。

 

“在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护航的10余年时间里,我逐渐意识到,守护多彩贵州绿水青山,不能仅仅依靠我省律师以代理公益诉讼案件、参与立法等相关工作为主要抓手,集中力量攻克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只有各方齐抓共管、推进共建共享,才能为建成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按下‘快进键’。”曾参与办理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等20多件环境公益诉讼案,参与多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立法工作的贵州省律师协会生态文明专业委员会主任郑世红说:“《条例》第八条作出明确规定,‘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对我省积极探索环境保护多元共治模式,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发展,是一个有力的保障。省律协生态文明专业委员会将以《条例》的施行为契机,不仅要坚持练好‘内功’,不断提升专业水平,更要注重加强沟通协调,助推公益保护走向‘大合唱’,努力实现以高质量法律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捍卫历史、尊崇英烈,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对于歪曲否定英烈事迹、破坏英烈纪念设施、侮辱英烈肖像等行径,必须拿起法律武器予以打击,坚决维护英烈权益、捍卫英烈荣光。《条例》第九条作出明确规定,‘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这集中体现党委政府严厉打击抹黑英雄烈士形象行为的坚定立场和鲜明态度,将有效推动英烈保护工作联动协调制度在贵州落地落实,助力打击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烈事迹和精神的言行。”正在黔东南州天柱县开展法律志愿服务的“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张中新律师,曾向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提交《关于提请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对辖区烈士纪念设施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履行检察职责的建议》,并获采纳。

 

“《条例》第十一条作出明确规定,‘对请求抚恤金、救济金、赡养费、扶养费等的老年人,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条例》施行后,将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 , 降低老年人法律援助的门槛。”始终致力于助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遵义市第六届人大代表、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绍明说:“《条例》的出台为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指明了方向。接下来,我们将努力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对赡养、婚姻、赠与等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老年人做到一次性告知,对身体不适、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主动、帮助、引导、协调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切实做到想老人所想、急老人所需、应老人所求。”

 

“当前,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快速发展,新业态聚集了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等大量新就业群体,他们大多以灵活就业为主,流动性强,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缺乏规范管理,工资拖欠、工伤等问题频发,新业态从业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曾经成功帮助外卖骑手追回15万元工伤赔偿款的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雷雨航说:“《条例》第十一条作出明确规定,‘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务工人员,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这为新业态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指导。”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22-12-27 14:37
  • 访问量:800
详情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12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法治短板,让人民群众更有法治获得感,标志着我省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扩大、经费保障能力明显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贵州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说,《条例》第二条作出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法律援助机构应注明律所、律师擅长领域,积极推行“点援制”,方便受援群众根据专业方向选择援助律师;《条例》第二十条作出明确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法律援助机构应健全完善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投诉查处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若发现执业违规行为,相关人员可向全省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师协会举报,以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作出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2个月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为更好规范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应对存在未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情况的案件进行督查,以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人员工作积极性。

 

贵州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副处长刘松说,为跑出法援惠民“加速度”,努力实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贵州律师学《条例》、谈体会、促提升,力求学深悟透做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我们这次修订《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采取“小快灵”的形式,不设章节,直奔主题,对法律援助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围绕重点问题,抓住关键环节,立足“小切口”,解决“大问题”。 我们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和经验,从部门职责、事项范围、经济困难标准、免予经济困难审查情形、先予援助、案件补贴发放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做到了当年启动立法,当年完成起草,当年提请审议,当年表决通过并公布。

 

“在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护航的10余年时间里,我逐渐意识到,守护多彩贵州绿水青山,不能仅仅依靠我省律师以代理公益诉讼案件、参与立法等相关工作为主要抓手,集中力量攻克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只有各方齐抓共管、推进共建共享,才能为建成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按下‘快进键’。”曾参与办理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等20多件环境公益诉讼案,参与多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立法工作的贵州省律师协会生态文明专业委员会主任郑世红说:“《条例》第八条作出明确规定,‘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对我省积极探索环境保护多元共治模式,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发展,是一个有力的保障。省律协生态文明专业委员会将以《条例》的施行为契机,不仅要坚持练好‘内功’,不断提升专业水平,更要注重加强沟通协调,助推公益保护走向‘大合唱’,努力实现以高质量法律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捍卫历史、尊崇英烈,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对于歪曲否定英烈事迹、破坏英烈纪念设施、侮辱英烈肖像等行径,必须拿起法律武器予以打击,坚决维护英烈权益、捍卫英烈荣光。《条例》第九条作出明确规定,‘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这集中体现党委政府严厉打击抹黑英雄烈士形象行为的坚定立场和鲜明态度,将有效推动英烈保护工作联动协调制度在贵州落地落实,助力打击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烈事迹和精神的言行。”正在黔东南州天柱县开展法律志愿服务的“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张中新律师,曾向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提交《关于提请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对辖区烈士纪念设施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履行检察职责的建议》,并获采纳。

 

“《条例》第十一条作出明确规定,‘对请求抚恤金、救济金、赡养费、扶养费等的老年人,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条例》施行后,将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 , 降低老年人法律援助的门槛。”始终致力于助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遵义市第六届人大代表、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绍明说:“《条例》的出台为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指明了方向。接下来,我们将努力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对赡养、婚姻、赠与等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老年人做到一次性告知,对身体不适、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主动、帮助、引导、协调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切实做到想老人所想、急老人所需、应老人所求。”

 

“当前,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快速发展,新业态聚集了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等大量新就业群体,他们大多以灵活就业为主,流动性强,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缺乏规范管理,工资拖欠、工伤等问题频发,新业态从业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曾经成功帮助外卖骑手追回15万元工伤赔偿款的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雷雨航说:“《条例》第十一条作出明确规定,‘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务工人员,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这为新业态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指导。”

关键词: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热点推荐

2026
03-25
小黑点

关于印发《贵州省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指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律师协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战略部署,规范律师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行为,明确顾问律师与聘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提升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促进法律服务市场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严格参照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7号)、《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20号)、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6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及《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贵州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结合我省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实践,制定了《贵州省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旨在为解决当前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中存在的服务范围界定不清、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服务标准缺失、收费与支付方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提供一套体系化、精细化、可操作的标准化合同文本参考。其内容紧密贴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针对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两类主体,以及常年综合服务与专项事务服务两种模式的不同特点、需求与监管要求,分别设计了四份侧重点明确、条款详尽完备的合同规范文本,并对关键条款附有制定依据与适用提示。 现正式印发本《指引》,请结合自身实际,在平等协商、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参照使用。广大律师在签订相关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时可参照采用,以促进公平签约、规范履约。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向贵州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反馈。   附件: 1.《党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 2.《党政机关专项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 3.《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 4.《国有企业专项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6年3月18日
查看详情
2026
03-23
小黑点

关于拟推荐新兴领域全省“两优一先”推荐对象的公示

关于拟推荐新兴领域全省“两优一先” 推荐对象的公示   根据贵州省委两新工委关于做好新兴领域全省“两优一先”推荐工作的相关通知要求,按照全省“两优一先”推荐条件、标准,经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在全省律师行业范围内筛选、审查,征求贵州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意见,报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会议研究,拟推荐以下个人和集体为新兴领域全省“两优一先”推荐对象,现予公示。 1.拟推荐贵州省律师行业妇联执委会委员,贵州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公司法专委会委员,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杨海晶为新兴领域全省优秀共产党员推荐对象; 2.拟推荐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白敏为新兴领域全省优秀党务工作者推荐对象; 3.拟推荐上海中联(安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为新兴领域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推荐对象。 公示期为2026年3月23日至2026年3月27日。公示期内如果对拟推荐对象持有异议,请通过电话、电子邮箱或信函等形式实名反馈(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     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51-85872448  18375148850 联系邮箱:gzlxdb@126.com 邮寄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 广场六栋二十楼 邮政编码:550081     中共贵州省律师行业委员会                 2026年3月20日      
查看详情
2026
03-17
小黑点

关于“学习型、公益型、示范型” 律师事务所、律师拟表扬名单的公示

关于“学习型、公益型、示范型” 律师事务所、律师拟表扬名单的公示   根据《关于开展“学习型、公益型、示范型、创新型”律师事务所、律师评选的通知》(黔律协发〔2025〕13号)要求,经各市(州)律师协会初评推荐(参评名单60家,律师参评名单59名),省律师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省律师行业党委审定,现将“学习型、公益型、示范型”律师事务所、律师拟表扬名单进行公示(排名不分先后)。 公示时间:2026年3月17日至24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对拟表扬对象有异议,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微信等形式向贵州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人:柳智芳 电  话:0851-84114402 0851-85872448 传  真:0851-85872448 邮  箱:gzslsxhbgs@163.com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6栋20楼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6年3月17日
查看详情

贵州省律师协会

扫一扫关注我们

了解更多贵州律师协会资讯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六栋二十楼   联系电话:0851-85872448   邮箱:gzslsxh@126.com 

版权所有 © 2020 贵州省律师协会 Copyright 2020 gzslsxh.cn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