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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聚焦|省政协委员张宏毅:当前我省诉源治理工作面临的困难及对策建议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23-01-16 09:44
- 访问量:743
【概要描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诉源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一站式建设工作推进会,要求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挺在前面,充分发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和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作用,不断健全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2021年12月,我省召开全省诉源治理工作现场观摩会,要求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司法推动、法治保障”诉源治理格局,突出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等环节,健全完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运行顺畅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办法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群众提供多元便捷、高效管用的矛盾纠纷解决渠道和方式,最大限度减少矛盾纠纷进入司法渠道。”省政协委员、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民革贵州省委委员、省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张宏毅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贵州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交了“当前我省诉源治理工作面临的困难及对策建议”。
张宏毅说,一年多以来,我省各地各单位围绕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开展诉源治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困难。2022年6至8月,通过针对性地开展走访调研,以实证方式收集我省多个基层法院及相关部门在诉源治理中存在问题进行成因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在张宏毅看来,存在的难点、痛点问题有五点:
1、对诉源治理存在认识误区,体现在:一是社会面缺乏对诉源治理的深入了解,二是部分领导干部认为诉源治理工作是法院的工作,三是相关行政部门开展诉源治理流于形式,与法院未形成有效的工作开展模式。
2、经费保障方面投入力度不够,调研发现,大部分法院只保障了调解员调解案件的基本费用,未保障总体面上的诉源治理专项工作的费用。
3、法院推进诉源治理工作方面虽已搭建相关的调解平台,但缺乏相应的培训计划,调解员调解水平普遍不高,调解成功率不高,调解平台缺乏相应规范的管理,绝大多数法院建立调解平台后,听之任之,有名无实。
4、人民群众对于诉前调解、人民调解的认知度及认可度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发生社会矛盾纠纷讼诉到人民法院虽已形成共识,相反对于诉前调解或人民调解认知度及认可度较低。
5、司法确认的内部衔接尚待完善。体现在:一是部分人民调解员由于对人民法院在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时审查的要求把握不够准确,时常会有调解协议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的事例发生,以至于当事人空耗精力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严重打击调解员、当事人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司法确认案件系特别程序案件,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司法确认案件无明确审理期限规定,实践中少部分法院处理较快,大部分法院处理较慢。
张宏毅认为,1、各级党委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强化诉源治理实体化运行,可将诉源治理与万人起诉率,诉前调解成功率、诉调对接率等指标,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推动属地党委、政府落实诉源治理责任。2、强化诉源治理经费保障,将诉源治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应从两个方面进行经费保障:一是年度财政预算要有保障;二是统一相关职能部门、各家法院对调解员解决成功后的经费保障。3、加强官方宣传,将诉源治理纳入普法宣传重要内容,将诉源治理纳入普法规划,针对性开展专项普法宣传。在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中增加诉源治理多元解纷的考试内容,将诉源治理工作在领导干部群体中宣传到位,让领导干部知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不仅限于到人民法院“打官司”,还知晓多元化的解纷渠道。4、重视社情民意,倡导调解而不强制调解,调研中发现,有不少律师反映:到某些基层法院诉讼一律先不立案,必须调解。诚然,调解被喻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东方经验”,但法律规定调解系自愿原则,特别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后,要求有案必立,人民法院应该通过当事人接受的方式倡导调解,而不是强制调解。,5、强化调解平台管理,(1)调研中发现,很多基层法院虽然建立有诸多调解组织,但多数形同虚设,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故应强化对调解平台的管理,努力提升调解组织的规范化运行,提高调解成功率。(2)简化诉前调解、人民调解程序。开展诉源治理的根本目的是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诉源治理工作就应在如何减轻当事人解决纠纷时的经济负担和提高效率方面下功夫。但目前当事人参与诉前调解、人民调解需要历经的程序及需要填写的材料等繁杂程度远比直接通过人民法院立案调处要繁杂得多。要提高当事人参与诉前调解、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积极性,首先应着力于简化诉前调解、人民调解过程中非必要的程序。6、加强基层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在遴选人民调解员时应重点从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具有法律实践工作经历,或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具备丰富的调解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中选用,优先考虑遴选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退休法官。建立调解员培训机制,使新入职的调解员快速熟悉调解工作各项流程,提升工作质效。
两会聚焦|省政协委员张宏毅:当前我省诉源治理工作面临的困难及对策建议
【概要描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诉源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一站式建设工作推进会,要求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挺在前面,充分发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和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作用,不断健全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2021年12月,我省召开全省诉源治理工作现场观摩会,要求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司法推动、法治保障”诉源治理格局,突出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等环节,健全完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运行顺畅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办法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群众提供多元便捷、高效管用的矛盾纠纷解决渠道和方式,最大限度减少矛盾纠纷进入司法渠道。”省政协委员、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民革贵州省委委员、省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张宏毅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贵州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交了“当前我省诉源治理工作面临的困难及对策建议”。
张宏毅说,一年多以来,我省各地各单位围绕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开展诉源治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困难。2022年6至8月,通过针对性地开展走访调研,以实证方式收集我省多个基层法院及相关部门在诉源治理中存在问题进行成因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在张宏毅看来,存在的难点、痛点问题有五点:
1、对诉源治理存在认识误区,体现在:一是社会面缺乏对诉源治理的深入了解,二是部分领导干部认为诉源治理工作是法院的工作,三是相关行政部门开展诉源治理流于形式,与法院未形成有效的工作开展模式。
2、经费保障方面投入力度不够,调研发现,大部分法院只保障了调解员调解案件的基本费用,未保障总体面上的诉源治理专项工作的费用。
3、法院推进诉源治理工作方面虽已搭建相关的调解平台,但缺乏相应的培训计划,调解员调解水平普遍不高,调解成功率不高,调解平台缺乏相应规范的管理,绝大多数法院建立调解平台后,听之任之,有名无实。
4、人民群众对于诉前调解、人民调解的认知度及认可度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发生社会矛盾纠纷讼诉到人民法院虽已形成共识,相反对于诉前调解或人民调解认知度及认可度较低。
5、司法确认的内部衔接尚待完善。体现在:一是部分人民调解员由于对人民法院在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时审查的要求把握不够准确,时常会有调解协议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的事例发生,以至于当事人空耗精力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严重打击调解员、当事人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司法确认案件系特别程序案件,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司法确认案件无明确审理期限规定,实践中少部分法院处理较快,大部分法院处理较慢。
张宏毅认为,1、各级党委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强化诉源治理实体化运行,可将诉源治理与万人起诉率,诉前调解成功率、诉调对接率等指标,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推动属地党委、政府落实诉源治理责任。2、强化诉源治理经费保障,将诉源治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应从两个方面进行经费保障:一是年度财政预算要有保障;二是统一相关职能部门、各家法院对调解员解决成功后的经费保障。3、加强官方宣传,将诉源治理纳入普法宣传重要内容,将诉源治理纳入普法规划,针对性开展专项普法宣传。在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中增加诉源治理多元解纷的考试内容,将诉源治理工作在领导干部群体中宣传到位,让领导干部知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不仅限于到人民法院“打官司”,还知晓多元化的解纷渠道。4、重视社情民意,倡导调解而不强制调解,调研中发现,有不少律师反映:到某些基层法院诉讼一律先不立案,必须调解。诚然,调解被喻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东方经验”,但法律规定调解系自愿原则,特别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后,要求有案必立,人民法院应该通过当事人接受的方式倡导调解,而不是强制调解。,5、强化调解平台管理,(1)调研中发现,很多基层法院虽然建立有诸多调解组织,但多数形同虚设,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故应强化对调解平台的管理,努力提升调解组织的规范化运行,提高调解成功率。(2)简化诉前调解、人民调解程序。开展诉源治理的根本目的是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诉源治理工作就应在如何减轻当事人解决纠纷时的经济负担和提高效率方面下功夫。但目前当事人参与诉前调解、人民调解需要历经的程序及需要填写的材料等繁杂程度远比直接通过人民法院立案调处要繁杂得多。要提高当事人参与诉前调解、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积极性,首先应着力于简化诉前调解、人民调解过程中非必要的程序。6、加强基层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在遴选人民调解员时应重点从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具有法律实践工作经历,或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具备丰富的调解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中选用,优先考虑遴选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退休法官。建立调解员培训机制,使新入职的调解员快速熟悉调解工作各项流程,提升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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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1-16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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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诉源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一站式建设工作推进会,要求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挺在前面,充分发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和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作用,不断健全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2021年12月,我省召开全省诉源治理工作现场观摩会,要求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司法推动、法治保障”诉源治理格局,突出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等环节,健全完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运行顺畅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办法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群众提供多元便捷、高效管用的矛盾纠纷解决渠道和方式,最大限度减少矛盾纠纷进入司法渠道。”省政协委员、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民革贵州省委委员、省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张宏毅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贵州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交了“当前我省诉源治理工作面临的困难及对策建议”。
张宏毅说,一年多以来,我省各地各单位围绕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开展诉源治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困难。2022年6至8月,通过针对性地开展走访调研,以实证方式收集我省多个基层法院及相关部门在诉源治理中存在问题进行成因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在张宏毅看来,存在的难点、痛点问题有五点:
1、对诉源治理存在认识误区,体现在:一是社会面缺乏对诉源治理的深入了解,二是部分领导干部认为诉源治理工作是法院的工作,三是相关行政部门开展诉源治理流于形式,与法院未形成有效的工作开展模式。
2、经费保障方面投入力度不够,调研发现,大部分法院只保障了调解员调解案件的基本费用,未保障总体面上的诉源治理专项工作的费用。
3、法院推进诉源治理工作方面虽已搭建相关的调解平台,但缺乏相应的培训计划,调解员调解水平普遍不高,调解成功率不高,调解平台缺乏相应规范的管理,绝大多数法院建立调解平台后,听之任之,有名无实。
4、人民群众对于诉前调解、人民调解的认知度及认可度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发生社会矛盾纠纷讼诉到人民法院虽已形成共识,相反对于诉前调解或人民调解认知度及认可度较低。
5、司法确认的内部衔接尚待完善。体现在:一是部分人民调解员由于对人民法院在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时审查的要求把握不够准确,时常会有调解协议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的事例发生,以至于当事人空耗精力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严重打击调解员、当事人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司法确认案件系特别程序案件,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司法确认案件无明确审理期限规定,实践中少部分法院处理较快,大部分法院处理较慢。
张宏毅认为,1、各级党委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强化诉源治理实体化运行,可将诉源治理与万人起诉率,诉前调解成功率、诉调对接率等指标,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推动属地党委、政府落实诉源治理责任。2、强化诉源治理经费保障,将诉源治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应从两个方面进行经费保障:一是年度财政预算要有保障;二是统一相关职能部门、各家法院对调解员解决成功后的经费保障。3、加强官方宣传,将诉源治理纳入普法宣传重要内容,将诉源治理纳入普法规划,针对性开展专项普法宣传。在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中增加诉源治理多元解纷的考试内容,将诉源治理工作在领导干部群体中宣传到位,让领导干部知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不仅限于到人民法院“打官司”,还知晓多元化的解纷渠道。4、重视社情民意,倡导调解而不强制调解,调研中发现,有不少律师反映:到某些基层法院诉讼一律先不立案,必须调解。诚然,调解被喻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东方经验”,但法律规定调解系自愿原则,特别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后,要求有案必立,人民法院应该通过当事人接受的方式倡导调解,而不是强制调解。,5、强化调解平台管理,(1)调研中发现,很多基层法院虽然建立有诸多调解组织,但多数形同虚设,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故应强化对调解平台的管理,努力提升调解组织的规范化运行,提高调解成功率。(2)简化诉前调解、人民调解程序。开展诉源治理的根本目的是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诉源治理工作就应在如何减轻当事人解决纠纷时的经济负担和提高效率方面下功夫。但目前当事人参与诉前调解、人民调解需要历经的程序及需要填写的材料等繁杂程度远比直接通过人民法院立案调处要繁杂得多。要提高当事人参与诉前调解、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积极性,首先应着力于简化诉前调解、人民调解过程中非必要的程序。6、加强基层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在遴选人民调解员时应重点从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具有法律实践工作经历,或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具备丰富的调解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中选用,优先考虑遴选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退休法官。建立调解员培训机制,使新入职的调解员快速熟悉调解工作各项流程,提升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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