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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安顺市律师行业2022年工作十大亮点

  • 分类:市州动态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安顺市律协
  • 发布时间:2023-02-03 10:44
  • 访问量:307

【概要描述】




岁月不居,时节如流,回首过去的2022年。安顺市律师行业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律师为人民的初心使命,加快推动律师事业高质量健康发展,一年来,主要开展十大亮点工作。‍



 











 






一、党建引领所建  助推律师事业快速发展‍





 





这一年,安顺律师行业持续以深入实施“四大工程”为契机,纵深推进“五个融合”为牵引,创新“围绕发展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双轮驱动,坚持贯彻实施《党员律师积分管理制度》、《选派“第一书记”制度》、《选派“党建指导员”制度》创新举措,选派司法行政人员任律师行业无党员律师事务所党建指导员,进一步充实党建指导员队伍,切实发挥党建指导员在推进律师行业、律师事务所实现党建工作“两个全覆盖”的重要作用。‍





 





二、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积极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这一年,安顺市律师行业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2022年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部署要求和《贵州省律师行业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方案》工作要求,结合安顺律师行业工作实际,制定了《安顺市律师行业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方案》,并召开“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动员部署会,全市律师从巾帼维权绽芳华、乡村振兴出“法”点、 护航企业有“律方”、 公益法援为民生、先进风采群像展等五个方面迅速在全市掀起了“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实践活动热潮。‍





 





三、深入学习党的二十精神  强化政治信念





   





这一年,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安顺市律师行业组织各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听收看党的二十大开幕会直播,认真聆听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报告,共同感悟新征程下催人奋进的力量。同时,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大精神,提升广大律师政治素养和综合素质,推动安顺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安顺律师行业各支部、各律所围绕“学习二十大、永远跟党走”为主题,开展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活动共计200余次。‍





 





四、建献策谋发展  参政议政展风采‍





 





这一年,安顺律师行业在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组织部门、统战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安顺市律师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据统计,2022年,安顺市各县(区)新当选的“两代表一委员”共计56名,数量创新高,为历年之最。安顺市律师行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引导更多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政议政,主动建言献策,认真履行职责,紧扣社会民生和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五、乔第喜迁新气象  安顺律协落新居‍





 





这一年,安顺市律师协会新办公地点如期落成,乔迁至安顺市黄果树大街黔中商贸城10楼,于2022年7月30日开展乔迁庆典活动。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贵州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及安顺58家律所主任受邀共同参加了乔迁庆典,至此,安顺律师协会和全市律师终于有了自己的家,这是安顺律协发展史上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大事,也是安顺律协迈进新征程的一个新起点。





 





六、荣获全省双优  彰显律师风采‍





 





这一年,贵州省律师协会印发《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表彰2018-2021年度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全省优秀律师的决定》,安顺有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贵州袭明律师事务所、贵州瀑乡律师事务所三家律所荣获“2018-2021年度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有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叶超、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李军、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张雪滢、贵州星藤律师事务所罗莎莎、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彭洁茹5名律师荣获“2018-2021年度全省优秀律师”。‍





 





七、我为群众办实事  巾帼维权勇当先‍





 





这一年,安顺市律师协会妇女联合会,安顺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女律师们不忘初心,以法为媒,为弱势群体撑起法律保护伞,化身妇女权益守护人,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砥砺前行。女律委继2021年被全国妇联评为“全国巾帼文明岗”、被贵州省妇联评为“贵州省巾帼文明岗”之后又荣获安顺市“十佳巾帼先锋”光荣称号。这一年,《婚姻与家庭》杂志社发行部主任董峰、记者何欣洋、贾方方、贵州省妇联组联部部长郑小红等先后到安顺市律师行业妇联调研采访。调研组对安顺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行业妇联主动担当作为,积极投身公益事业,为维护全市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的积极贡献高度赞赏,并在贵州省妇女联合会、贵州广播电视台音乐事业部共同策划的“巾帼建功 强国有我”贵州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典型系列节目中展播,展现“新时代女性风采”。‍





 





八、走访调研摸实情  精准把脉促发展‍





 





这一年,安顺市律师行业先后开展青年律师发展调研活动,公司、公职律师发展调研活动以及全市律师事务所工作开展及发展情况调研活动,并形成调研报告。通过开展走访调研活动,与青年律师、两公律师、律所主任的面对面交流,不仅实地了解各律所以及青年律师、两公律师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也认真听取了各家律所、律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为律协今后的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方向。‍





 





九、县域律师发展新突破  全市各县(区)律师事务所实现3家以上‍





 





2022年7月25日,贵州蕴诚(关岭)律师事务所在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揭牌成立,2022年12月8日,贵州凯映律师事务所在镇宁自治县批准设立,至此,安顺市各县(区)律师事务所已经全部实现3家(含3家)以上,我市县域律师发展有了新突破。同时结合我市县域律师事务所发展普遍面临的案件质量不高、法律顾问业务开展困难、市场竞争激烈、部分县域律师事务所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市律师行业党委、市律师协会积极组织通过调研走访、座谈讨论、定期培训等方式,针对县域律师提高专业素养、拓展县域律师业务领域、规范服务行为,建立科学的分工协作办案机制等进行探索,以更好地打造我市良好的县域律师团队,同时进一步规范县域法律服务市场,为县域律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十、打造“四室基建”阵地  架起安顺律师行业民意“连心桥”‍





 





安顺市律师行业“党代表律师工作室”、“人大代表律师工作室”、“政协委员律师工作室”、“党员律师工作室”陆续完成了挂牌仪式。打造“四室基建”阵地是我市担任基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律师延伸履职触角、拓宽履职渠道、创新履职方式的积极探索,目的是让我市律师行业中的56名“两代表一委员”更好地直面群众、联系群众、释疑解惑、反映民声、建言资政,是安顺市律师行业的创新举措,也将成为律师“两代表一委员”联系人民群众和党外委员、服务基层群众、团结社会各界的重要阵地。‍




聚焦|安顺市律师行业2022年工作十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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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不居,时节如流,回首过去的2022年。安顺市律师行业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律师为人民的初心使命,加快推动律师事业高质量健康发展,一年来,主要开展十大亮点工作。‍



 











 






一、党建引领所建  助推律师事业快速发展‍





 





这一年,安顺律师行业持续以深入实施“四大工程”为契机,纵深推进“五个融合”为牵引,创新“围绕发展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双轮驱动,坚持贯彻实施《党员律师积分管理制度》、《选派“第一书记”制度》、《选派“党建指导员”制度》创新举措,选派司法行政人员任律师行业无党员律师事务所党建指导员,进一步充实党建指导员队伍,切实发挥党建指导员在推进律师行业、律师事务所实现党建工作“两个全覆盖”的重要作用。‍





 





二、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积极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这一年,安顺市律师行业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2022年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部署要求和《贵州省律师行业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方案》工作要求,结合安顺律师行业工作实际,制定了《安顺市律师行业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方案》,并召开“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动员部署会,全市律师从巾帼维权绽芳华、乡村振兴出“法”点、 护航企业有“律方”、 公益法援为民生、先进风采群像展等五个方面迅速在全市掀起了“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实践活动热潮。‍





 





三、深入学习党的二十精神  强化政治信念





   





这一年,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安顺市律师行业组织各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听收看党的二十大开幕会直播,认真聆听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报告,共同感悟新征程下催人奋进的力量。同时,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大精神,提升广大律师政治素养和综合素质,推动安顺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安顺律师行业各支部、各律所围绕“学习二十大、永远跟党走”为主题,开展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活动共计200余次。‍





 





四、建献策谋发展  参政议政展风采‍





 





这一年,安顺律师行业在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组织部门、统战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安顺市律师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据统计,2022年,安顺市各县(区)新当选的“两代表一委员”共计56名,数量创新高,为历年之最。安顺市律师行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引导更多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政议政,主动建言献策,认真履行职责,紧扣社会民生和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五、乔第喜迁新气象  安顺律协落新居‍





 





这一年,安顺市律师协会新办公地点如期落成,乔迁至安顺市黄果树大街黔中商贸城10楼,于2022年7月30日开展乔迁庆典活动。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贵州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及安顺58家律所主任受邀共同参加了乔迁庆典,至此,安顺律师协会和全市律师终于有了自己的家,这是安顺律协发展史上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大事,也是安顺律协迈进新征程的一个新起点。





 





六、荣获全省双优  彰显律师风采‍





 





这一年,贵州省律师协会印发《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表彰2018-2021年度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全省优秀律师的决定》,安顺有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贵州袭明律师事务所、贵州瀑乡律师事务所三家律所荣获“2018-2021年度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有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叶超、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李军、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张雪滢、贵州星藤律师事务所罗莎莎、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彭洁茹5名律师荣获“2018-2021年度全省优秀律师”。‍





 





七、我为群众办实事  巾帼维权勇当先‍





 





这一年,安顺市律师协会妇女联合会,安顺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女律师们不忘初心,以法为媒,为弱势群体撑起法律保护伞,化身妇女权益守护人,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砥砺前行。女律委继2021年被全国妇联评为“全国巾帼文明岗”、被贵州省妇联评为“贵州省巾帼文明岗”之后又荣获安顺市“十佳巾帼先锋”光荣称号。这一年,《婚姻与家庭》杂志社发行部主任董峰、记者何欣洋、贾方方、贵州省妇联组联部部长郑小红等先后到安顺市律师行业妇联调研采访。调研组对安顺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行业妇联主动担当作为,积极投身公益事业,为维护全市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的积极贡献高度赞赏,并在贵州省妇女联合会、贵州广播电视台音乐事业部共同策划的“巾帼建功 强国有我”贵州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典型系列节目中展播,展现“新时代女性风采”。‍





 





八、走访调研摸实情  精准把脉促发展‍





 





这一年,安顺市律师行业先后开展青年律师发展调研活动,公司、公职律师发展调研活动以及全市律师事务所工作开展及发展情况调研活动,并形成调研报告。通过开展走访调研活动,与青年律师、两公律师、律所主任的面对面交流,不仅实地了解各律所以及青年律师、两公律师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也认真听取了各家律所、律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为律协今后的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方向。‍





 





九、县域律师发展新突破  全市各县(区)律师事务所实现3家以上‍





 





2022年7月25日,贵州蕴诚(关岭)律师事务所在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揭牌成立,2022年12月8日,贵州凯映律师事务所在镇宁自治县批准设立,至此,安顺市各县(区)律师事务所已经全部实现3家(含3家)以上,我市县域律师发展有了新突破。同时结合我市县域律师事务所发展普遍面临的案件质量不高、法律顾问业务开展困难、市场竞争激烈、部分县域律师事务所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市律师行业党委、市律师协会积极组织通过调研走访、座谈讨论、定期培训等方式,针对县域律师提高专业素养、拓展县域律师业务领域、规范服务行为,建立科学的分工协作办案机制等进行探索,以更好地打造我市良好的县域律师团队,同时进一步规范县域法律服务市场,为县域律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十、打造“四室基建”阵地  架起安顺律师行业民意“连心桥”‍





 





安顺市律师行业“党代表律师工作室”、“人大代表律师工作室”、“政协委员律师工作室”、“党员律师工作室”陆续完成了挂牌仪式。打造“四室基建”阵地是我市担任基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律师延伸履职触角、拓宽履职渠道、创新履职方式的积极探索,目的是让我市律师行业中的56名“两代表一委员”更好地直面群众、联系群众、释疑解惑、反映民声、建言资政,是安顺市律师行业的创新举措,也将成为律师“两代表一委员”联系人民群众和党外委员、服务基层群众、团结社会各界的重要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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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不居,时节如流,回首过去的2022年。安顺市律师行业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律师为人民的初心使命,加快推动律师事业高质量健康发展,一年来,主要开展十大亮点工作。‍

 

 

一、党建引领所建  助推律师事业快速发展‍

 

这一年,安顺律师行业持续以深入实施“四大工程”为契机,纵深推进“五个融合”为牵引,创新“围绕发展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双轮驱动,坚持贯彻实施《党员律师积分管理制度》、《选派“第一书记”制度》、《选派“党建指导员”制度》创新举措,选派司法行政人员任律师行业无党员律师事务所党建指导员,进一步充实党建指导员队伍,切实发挥党建指导员在推进律师行业、律师事务所实现党建工作“两个全覆盖”的重要作用。‍

 

二、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积极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这一年,安顺市律师行业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2022年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部署要求和《贵州省律师行业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方案》工作要求,结合安顺律师行业工作实际,制定了《安顺市律师行业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方案》,并召开“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活动动员部署会,全市律师从巾帼维权绽芳华、乡村振兴出“法”点、 护航企业有“律方”、 公益法援为民生、先进风采群像展等五个方面迅速在全市掀起了“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主题实践活动热潮。‍

 

三、深入学习党的二十精神  强化政治信念

   

这一年,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安顺市律师行业组织各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听收看党的二十大开幕会直播,认真聆听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报告,共同感悟新征程下催人奋进的力量。同时,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大精神,提升广大律师政治素养和综合素质,推动安顺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安顺律师行业各支部、各律所围绕“学习二十大、永远跟党走”为主题,开展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活动共计200余次。‍

 

四、建献策谋发展  参政议政展风采‍

 

这一年,安顺律师行业在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组织部门、统战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安顺市律师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据统计,2022年,安顺市各县(区)新当选的“两代表一委员”共计56名,数量创新高,为历年之最。安顺市律师行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引导更多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政议政,主动建言献策,认真履行职责,紧扣社会民生和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五、乔第喜迁新气象  安顺律协落新居‍

 

这一年,安顺市律师协会新办公地点如期落成,乔迁至安顺市黄果树大街黔中商贸城10楼,于2022年7月30日开展乔迁庆典活动。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贵州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及安顺58家律所主任受邀共同参加了乔迁庆典,至此,安顺律师协会和全市律师终于有了自己的家,这是安顺律协发展史上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大事,也是安顺律协迈进新征程的一个新起点。

 

六、荣获全省双优  彰显律师风采‍

 

这一年,贵州省律师协会印发《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表彰2018-2021年度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全省优秀律师的决定》,安顺有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贵州袭明律师事务所、贵州瀑乡律师事务所三家律所荣获“2018-2021年度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有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叶超、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李军、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张雪滢、贵州星藤律师事务所罗莎莎、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彭洁茹5名律师荣获“2018-2021年度全省优秀律师”。‍

 

七、我为群众办实事  巾帼维权勇当先‍

 

这一年,安顺市律师协会妇女联合会,安顺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女律师们不忘初心,以法为媒,为弱势群体撑起法律保护伞,化身妇女权益守护人,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砥砺前行。女律委继2021年被全国妇联评为“全国巾帼文明岗”、被贵州省妇联评为“贵州省巾帼文明岗”之后又荣获安顺市“十佳巾帼先锋”光荣称号。这一年,《婚姻与家庭》杂志社发行部主任董峰、记者何欣洋、贾方方、贵州省妇联组联部部长郑小红等先后到安顺市律师行业妇联调研采访。调研组对安顺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行业妇联主动担当作为,积极投身公益事业,为维护全市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的积极贡献高度赞赏,并在贵州省妇女联合会、贵州广播电视台音乐事业部共同策划的“巾帼建功 强国有我”贵州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典型系列节目中展播,展现“新时代女性风采”。‍

 

八、走访调研摸实情  精准把脉促发展‍

 

这一年,安顺市律师行业先后开展青年律师发展调研活动,公司、公职律师发展调研活动以及全市律师事务所工作开展及发展情况调研活动,并形成调研报告。通过开展走访调研活动,与青年律师、两公律师、律所主任的面对面交流,不仅实地了解各律所以及青年律师、两公律师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也认真听取了各家律所、律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为律协今后的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方向。‍

 

九、县域律师发展新突破  全市各县(区)律师事务所实现3家以上‍

 

2022年7月25日,贵州蕴诚(关岭)律师事务所在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揭牌成立,2022年12月8日,贵州凯映律师事务所在镇宁自治县批准设立,至此,安顺市各县(区)律师事务所已经全部实现3家(含3家)以上,我市县域律师发展有了新突破。同时结合我市县域律师事务所发展普遍面临的案件质量不高、法律顾问业务开展困难、市场竞争激烈、部分县域律师事务所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市律师行业党委、市律师协会积极组织通过调研走访、座谈讨论、定期培训等方式,针对县域律师提高专业素养、拓展县域律师业务领域、规范服务行为,建立科学的分工协作办案机制等进行探索,以更好地打造我市良好的县域律师团队,同时进一步规范县域法律服务市场,为县域律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十、打造“四室基建”阵地  架起安顺律师行业民意“连心桥”‍

 

安顺市律师行业“党代表律师工作室”、“人大代表律师工作室”、“政协委员律师工作室”、“党员律师工作室”陆续完成了挂牌仪式。打造“四室基建”阵地是我市担任基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律师延伸履职触角、拓宽履职渠道、创新履职方式的积极探索,目的是让我市律师行业中的56名“两代表一委员”更好地直面群众、联系群众、释疑解惑、反映民声、建言资政,是安顺市律师行业的创新举措,也将成为律师“两代表一委员”联系人民群众和党外委员、服务基层群众、团结社会各界的重要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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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 关于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 律师拟表彰名单的公示

根据《关于开展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评选的通知》(黔律协发〔2025〕2号)要求,经省律师协会和各市(州)律师协会推荐(省律师协会推荐20名,市(州)律师协会推荐30名),“头雁行动”领导小组初审,省律师行业党委审定,现将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排名不分先后)。 公示时间:2025年3月4日至11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对拟表彰对象有异议,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微信等形式向贵州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 倩  柳智芳 电   话:0851-84114402            0851-85872448 传 真:0851-85872448 邮   箱:gzslsxhbgs@163.com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6栋20楼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5年3月4日 贵州省律师行业 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拟表彰名单   贵阳市(15人) 屈超勇    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 潘登勇    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 汪晓迅    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李  嫣   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 吴飞鹏   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 李  量   贵州兑诚律师事务所 陈仕菊   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 吴佳益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秦开洪    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 郑世红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张光燕    贵州本来律师事务所 张格彬    贵州鲁鑫律师事务所 邵  筱   贵州行致恒律师事务所 袁小伟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岳成园   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 遵义市(6人) 罗孝堂   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 张绍明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吴佳洪   上海中联(遵义)律师事务所 胡敏琴   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 张  辉   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 朱玲慧   贵州典安律师事务所 三、六盘水市(4人) 王光凤    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 陶  健    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 张春华    贵州秋硕律师事务所 罗朝敏    贵州无争律师事务所 四、安顺市(4人) 彭斌荣   贵州瀛澈律师事务所 杨云蕾    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 张雪滢   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 邹冰洁   贵州星藤律师事务所 五、毕节市(5人) 姜桢祥    贵州九衍律师事务所 陇  康    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 陈  静    贵州辅治律师事务所 左秀柒    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潘秦友   贵州贵达(金沙)律师事务所 六、铜仁市(4人) 张治勇    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 任海军    贵州仁士律师事务所 桂军华    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 石  磊    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 七、黔东南州(5人) 吴光妮   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 龚经涛    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 杨绍霞    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 张鹏程    贵州问心律师事务所 黄雪刚   贵州黔律律师事务所 八、黔南州(3人) 郭成皋    贵州南稻和律师事务所 代永红    贵州君瑜律师事务所 曾韵梦    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 九、黔西南州(4人) 陈照军   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 张仁刚   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 李  锐   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 江永林    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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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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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厅政务审批窗口、省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工作,方便律师执业,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省司法厅制定了《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现将该流程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贵州省司法厅 2022年7月15日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 办理流程(试行)  一、拟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动律师执业档案,由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向贵州省司法厅发出调档函; 2.贵州省司法厅收到律师调档函后,转发申请人执业机构(单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由市(州)司法局通知申请人按程序注销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并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申请人律师执业经历、奖惩情况、上年度考核情况; 3.贵州省司法厅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移交申请人律师执业档案。 移交律师执业档案前,申请人需按程序在贵州省注销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工作证)。 二、拟转到贵州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对接贵州省拟执业机构(单位),拟执业机构(单位)同意后,出具同意接收意见; 2.申请人向贵州省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档申请,市(州)司法局初步审核同意后,出具拟同意在所辖地区执业意见; 3.市(州)司法局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律师执业档案调转申请及有关材料,经贵州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发函商调申请人执业档案。 申请人在贵州省办理律师执业档案调转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复印件。如在外省已注销律师执业证(工作证),无法提交复印件的,提交注销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转贵州省执业的律师,向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执业前应先完成律师执业档案移交。律师执业档案调转时间不计入律师执业申请审批时限。 附件:《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附件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号   原执业机构   是否为合伙人   拟转入执业机构   执业 经历   何时 受过 何种 执业 处罚   拟转入执业机构意见 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我所(单位)执业。 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意见 拟同意接收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纸型: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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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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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茵在贵州省律师行业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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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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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诚信文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指出:“依法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坚持诚信保护的司法理念,加大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治理力度,推动建设知识产权诉讼诚信文化。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加强诚信建设治理恶意诉讼工作纪实》和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目录   一、涉“行车记录仪”专利恶意诉讼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869号   二、涉“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   三、涉“导轨”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2586号   四、涉“成品罐”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2044号   五、涉“罗汉果提取物”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恶意诉讼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1353号   一、涉“行车记录仪”专利恶意诉讼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869号   基本案情   顺某公司、雄某公司均是案外人博某公司的代工生产商,雄某公司在为博某公司代工生产行车记录仪产品的过程中,为博某公司完成了涉案6件专利对应的设计方案和技术方案,并将6件专利以雄某公司和八某公司共同的实际控制人许某或八某公司监事陈某的名义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后涉案6件专利一并转让给八某公司。在博某公司改由顺某公司代工生产行车记录仪产品后,八某公司依据涉案6件专利,先后3次以顺某公司为被告提起18件专利侵权诉讼,但无一胜诉。   诉讼期间,博某公司曾向顺某公司发送采购订单,顺某公司拒绝了该订单。八某公司在部分诉讼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应申请冻结了顺某公司的财产。   涉案6件专利中,2件因为八某公司生产、博某公司在专利申请日前销售专利产品丧失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2件因为标注了博某公司使用的在先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相冲突而被宣告无效;剩余2件经无效宣告程序被维持有效。八某公司依据被维持有效的2件专利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因雄某公司在知道博某公司将交由顺某公司生产加工的情况下,将设计图交付博某公司并与博某公司达成从博某公司其他项目中获益的合意,而被认定博某公司和顺某公司有权使用该2件专利。   顺某公司向法院诉称:八某公司、雄某公司、许某的行为属于恶意诉讼,请求判令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2万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八某公司赔偿顺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顺某公司和八某公司均提起上诉。顺某公司上诉主张改判八某公司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涉案6件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和设计方案均系雄某公司为博某公司所作的设计。八某公司明知其中4件专利应被宣告无效的事实,明知博某公司和顺某公司有权使用另2件专利对应的设计方案,却在博某公司选择顺某公司作为代工生产商之后,针对顺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意在利用司法程序打击竞争对手,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博某公司曾向顺某公司发送采购订单,此时八某公司已对顺某公司提起诉讼,顺某公司拒绝博某公司的订单,与八某公司的起诉行为明显存在因果关系。由于订单记载的价格和产品数量较为明确,可以据此计算顺某公司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加上顺某公司因财产保全被占用资金的利息、在有关诉讼中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等,上述损失已经超出了顺某公司二审主张的100万元,故对其赔偿请求金额予以支持。最终,二审判决改判八某公司等赔偿顺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典型意义   损失,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一是“损”,二是“失”。对于恶意诉讼的被起诉人,既要看到其受损的一面,比如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又要看到其失去的一面,比如因财产保全被占用资金的利息、因规避法律风险而主动放弃的商业机会等。通俗而言,就是既要看到其“本来不该有却有了的支出”,又要看到其“本来该得却没得到的收入”。   在恶意诉讼案件中,起诉人的付出成本之低与被起诉人的损失程度之高“严重失衡”,这一点令被起诉人“深恶痛绝”却又“深感无力”。由于恶意诉讼者的动机可能是阻挠他人发展,因此,即便法院判其败诉、令其赔偿一定数额,只要这个数额不足以覆盖被起诉人的损失,某种意义上就可以说,恶意诉讼者的目的或多或少得逞了。   而该案最大的典型意义,就在于给恶意诉讼的赔偿责任“划范围”,即“全面赔偿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其理论基础,即“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这一原则的适用有其具体标准,即“审查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与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该案二审判决指出:“恶意诉讼发生后,被起诉人因担心侵权行为扩大,出于规避法律风险的行为主动放弃商业机会,拒绝客户的合同或订单,由此遭受的合理的预期利益损失与恶意诉讼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起诉人有权要求起诉人赔偿。”   尽最大努力实现起诉人赔偿范围与被起诉人损失范围的“重合”,不能让恶意起诉人“输了案子,赢了里子”,更不能让被起诉人“胜了官司,败了公司”。在治理恶意诉讼的司法历程中,该案具有典型意义。   二、涉“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某仪器仪表公司的“内置式数显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权因未缴年费而终止。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终止涉案专利权,某仪器仪表公司曾于2017年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又于2018年申请撤诉并获准许。   2006年5月,该公司以其在2005年发现某科技公司、某机械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了该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最终认为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判决其向某仪器仪表公司赔偿12.5万元。   之后,某仪器仪表公司以某科技公司在2006年5月至2010年期间仍大量生产、销售侵害该专利权的产品等为由,又分别于2015年、2019年、2020年向法院起诉,索赔350万元、450万元、450万元。其中,第二、三次均在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第四次则因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被按撤回上诉处理。在第四次诉讼中,某仪器仪表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某科技公司450万元财产。   某科技公司向法院诉称:某仪器仪表公司在明知其专利权被终止的情况下,恶意提起第三次、第四次知识产权诉讼。故请求判令某仪器仪表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仪器仪表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6万元。某仪器仪表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仪器仪表公司明知其起诉缺乏权利基础,但仍提起第三次及第四次诉讼,导致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故意,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的典型价值体现为两个“首”:其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首例”认定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案件;其较为突出地涉及认定恶意诉讼时需考虑的“首要”问题,即权利基础问题。   当事人维权以权利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权利基础和事实依据是两个概念,首先要有权,然后才谈得上对方有无侵权事实。   关于权利基础,专利权人在起诉前应问自己三个层次的问题,即“过三关”:   一是权利基础“有没有”。在该案中,某仪器仪表公司曾就涉案专利权届满前终止的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申请撤诉并获准许。二审判决认为,随着其主动放弃启动权利恢复程序,涉案专利权终止的状态已经确定,且其应当知晓法律后果。   二是权利基础“稳不稳”。有时候,自己的专利权并不稳定,根本经不起无效程序的“考验”,起诉人对此“心知肚明”却“假装糊涂”,法官可能就会对其多打一个问号:“他真的是来维权的吗?”在最高法院知产法庭审理的另一案件中,专利权人隐匿对其不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法院结合其他情况认定其系恶意诉讼。   三是权利基础“厚不厚”。如果专利权价值的“地基之薄”远不足以支撑索赔数额的“楼层之高”,法官可能就会对起诉人产生疑问:“他到底是想干什么?”在该案中,某仪器仪表公司第一次诉讼获得法院支持的12.5万元赔偿,第三、四次诉讼却均提出高达450万元的损害赔偿请求,且在第四次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某科技公司450万元财产。二审判决认为,其明知缺乏权利基础,企图通过诉讼牟取不当利益的可能性极大。   “维权首先要有权,维多大的权首先要有多大的权。”在恶意诉讼案件中,起诉人发起诉讼之易与被起诉人应对诉讼之难“本就不均”,如果起诉人连权利基础的“有”“稳”“厚”都做不到,就能把被起诉人的“事搅乱”、把经营秩序的“水搅浑”,于被起诉人而言“明显不公”,于经营秩序而言“绝不应容”。因此,在恶意诉讼案件中,对起诉人的权利基础进行审查,既是审理思路的“逻辑第一步”,也是实现公平的“正义第一步”。   三、涉“导轨”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2586号   基本案情   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向中山市某制品厂提供包含“一种导轨”实用新型专利完整技术方案的图纸,要求其按照图纸生产样品,并购买该样品。随后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对中山市某制品厂及其投资人李某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在诉讼中,广东某新材料公司还向中山市某制品厂的客户发送侵权警告函,称中山市某制品厂涉嫌侵犯其专利权,提示客户勿购买侵权产品。法院认为,被诉专利侵权行为系经过专利权人的允许实施,不属于未经许可的侵权行为,判决驳回广东某新材料公司的诉讼请求。广东某新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   该案结案后,中山市某制品厂、李某认为广东某新材料公司的恶意取证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和商业诋毁,起诉要求其赔偿诉讼中的合理支出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分别赔偿中山市某制品厂、李某经济损失30000元及85000元。各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广东某新材料公司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当维权的合理限度,具有通过诉讼干扰、影响、压制竞争对手的非法目的,主观上具有较为明显的恶意,并且造成中山市某制品厂、李某因此支出律师费的损失,其行为构成恶意诉讼。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审慎,是法院处理案件与当事人行使权利均应遵循的要求。该案二审判决指出,于法院而言,“在适用诚信原则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起诉权时,应当审慎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于当事人而言,“应当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案二审综合考虑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在没有证据表明中山市某制品厂已经侵权或即将侵权的情况下”诱导其制造、销售相关产品并以该产品作为侵权证据提起诉讼,“在该案侵权事实明显难以成立的情况下”主张高额赔偿金并申请财产保全,“在侵权诉讼尚未结案前,明知其取证行为存在重大缺陷、存在较大败诉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向中山市某制品厂的客户发布侵权警告函等情况,认定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具有恶意。   可见,在该案中,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并未审慎地行使权利;而法院在判断其提起诉讼是否具有恶意时,始终考虑其系在“何种情况”下作出了“何种行为”,体现了对恶意诉讼适用条件的审慎把握。   应当说,该案既是对当事人“审慎”行权的倡导,又为法院“审慎”认定恶意诉讼提供了范例:对当事人进行某种具体行为的评价,需结合其当时所处的具体情境,“认善有依,定恶有据”。   该案源于专利权人的诱导取证行为,其裁判要旨明确:“专利权利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他人已经侵权或者即将侵权的情况下,通过主动提供技术方案诱导实施侵权行为,并据此提起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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