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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最高检下发《通知》:全面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中国妇女报、正义网
  • 发布时间:2023-03-08 11:37
  • 访问量:679

【概要描述】











3月6日,“三八”国际妇女节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下称《通知》),从检察机关依法做好支持起诉、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惩治犯罪、司法救助、诉源治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全面保障妇女权益提出具体要求。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指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立法举措,是我国妇女保护的专门法律规范,是国家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的重要意义。


《通知》明确,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支持起诉力度,加强对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妇女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犯罪,深入开展对涉案妇女的司法救助,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剖析侵害妇女权益的深层次原因,促进诉源治理。


《通知》指出,《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对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保护。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检察职能,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妇女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犯罪。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决策部署,依法从严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收买妇女儿童犯罪,以及收买后发生的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虐待等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等性侵犯罪,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更要依法严惩;依法妥善办理涉家庭暴力或者婚恋因素的虐待、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主动适应新时代对妇女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保护的新要求,对于利用信息网络侮辱、诽谤妇女的,准确研判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对于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按公诉程序依法追诉。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检察职能,制定有力措施,确保有关要求落地落实。加强“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间的衔接配合,加强与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的联动协作,协同发力,共同推进落实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全面加强妇女权益司法保护,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就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大强调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立法举措,是我国妇女保护的专门法律规范,是国家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责任感,依法能动履职,切实把加强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抓实抓好。

 

二、全面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检察机关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把握,充分履职,依法做好支持起诉、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惩治犯罪、司法救助、诉源治理等各项工作。

 

(一)加大支持起诉力度

 

《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了支持起诉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遵循检察机关关于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指引要求,依法运用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协调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为受侵害妇女起诉提供帮助,提升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质效。

 

(二)加强行政检察监督

 

各级检察机关要围绕依法维护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领域,加大对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采取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三)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了妇女权益保护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条款,首次以列举方式列明监督的具体情形。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理解法律规定,准确把握立案标准,参考借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妇联2022年11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依法规范强化精准监督和特别保护。聚焦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形,依法运用诉前磋商、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确有必要的,可以对民事违法主体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妇女权益犯罪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对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保护。要结合检察职能,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妇女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犯罪。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决策部署,依法从严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收买妇女儿童犯罪,以及收买后发生的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虐待等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等性侵犯罪,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更要依法严惩;依法妥善办理涉家庭暴力或者婚恋因素的虐待、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主动适应新时代对妇女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保护的新要求,对于利用信息网络侮辱、诽谤妇女的,准确研判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对于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按公诉程序依法追诉。

 

(五)深入开展对涉案妇女的司法救助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包括司法救助在内的妇女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各级检察机关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为因案致困妇女提供救助帮扶,保障符合条件的妇女及时获得司法救助;对受到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特别重大、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妇女,可以由上下级检察院联合开展司法救助;被救助的妇女养育未成年子女的,一并开展司法救助;加大对遭受犯罪侵害的未成年女性的司法救助力度;促进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

 

(六)强化妇女权益保障的综合治理

 

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剖析侵害妇女权益的深层次原因,促进诉源治理。综合运用调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刑事和解、公开听证等制度和程序,妥善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坚持个案办理与类案监督相结合、治罪与治理并重,把抓前端、治未病融入检察履职;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努力增强妇女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的良好氛围。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检察职能,制定有力措施,确保有关要求落地落实。

 

(二)强化配合,充分发挥合力。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间的衔接配合,加强与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的联动协作,协同发力,共同推进落实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三)注重收集总结,及时报告情况。各级检察机关要注意收集和总结检察工作中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典型案例、经验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3日





聚焦|最高检下发《通知》:全面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

【概要描述】











3月6日,“三八”国际妇女节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下称《通知》),从检察机关依法做好支持起诉、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惩治犯罪、司法救助、诉源治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全面保障妇女权益提出具体要求。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指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立法举措,是我国妇女保护的专门法律规范,是国家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的重要意义。


《通知》明确,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支持起诉力度,加强对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妇女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犯罪,深入开展对涉案妇女的司法救助,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剖析侵害妇女权益的深层次原因,促进诉源治理。


《通知》指出,《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对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保护。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检察职能,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妇女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犯罪。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决策部署,依法从严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收买妇女儿童犯罪,以及收买后发生的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虐待等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等性侵犯罪,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更要依法严惩;依法妥善办理涉家庭暴力或者婚恋因素的虐待、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主动适应新时代对妇女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保护的新要求,对于利用信息网络侮辱、诽谤妇女的,准确研判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对于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按公诉程序依法追诉。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检察职能,制定有力措施,确保有关要求落地落实。加强“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间的衔接配合,加强与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的联动协作,协同发力,共同推进落实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全面加强妇女权益司法保护,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就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大强调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立法举措,是我国妇女保护的专门法律规范,是国家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责任感,依法能动履职,切实把加强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抓实抓好。

 

二、全面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检察机关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把握,充分履职,依法做好支持起诉、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惩治犯罪、司法救助、诉源治理等各项工作。

 

(一)加大支持起诉力度

 

《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了支持起诉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遵循检察机关关于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指引要求,依法运用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协调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为受侵害妇女起诉提供帮助,提升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质效。

 

(二)加强行政检察监督

 

各级检察机关要围绕依法维护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领域,加大对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采取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三)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了妇女权益保护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条款,首次以列举方式列明监督的具体情形。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理解法律规定,准确把握立案标准,参考借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妇联2022年11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依法规范强化精准监督和特别保护。聚焦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形,依法运用诉前磋商、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确有必要的,可以对民事违法主体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妇女权益犯罪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对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保护。要结合检察职能,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妇女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犯罪。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决策部署,依法从严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收买妇女儿童犯罪,以及收买后发生的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虐待等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等性侵犯罪,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更要依法严惩;依法妥善办理涉家庭暴力或者婚恋因素的虐待、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主动适应新时代对妇女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保护的新要求,对于利用信息网络侮辱、诽谤妇女的,准确研判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对于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按公诉程序依法追诉。

 

(五)深入开展对涉案妇女的司法救助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包括司法救助在内的妇女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各级检察机关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为因案致困妇女提供救助帮扶,保障符合条件的妇女及时获得司法救助;对受到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特别重大、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妇女,可以由上下级检察院联合开展司法救助;被救助的妇女养育未成年子女的,一并开展司法救助;加大对遭受犯罪侵害的未成年女性的司法救助力度;促进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

 

(六)强化妇女权益保障的综合治理

 

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剖析侵害妇女权益的深层次原因,促进诉源治理。综合运用调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刑事和解、公开听证等制度和程序,妥善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坚持个案办理与类案监督相结合、治罪与治理并重,把抓前端、治未病融入检察履职;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努力增强妇女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的良好氛围。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检察职能,制定有力措施,确保有关要求落地落实。

 

(二)强化配合,充分发挥合力。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间的衔接配合,加强与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的联动协作,协同发力,共同推进落实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三)注重收集总结,及时报告情况。各级检察机关要注意收集和总结检察工作中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典型案例、经验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3日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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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3-08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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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三八”国际妇女节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下称《通知》),从检察机关依法做好支持起诉、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惩治犯罪、司法救助、诉源治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全面保障妇女权益提出具体要求。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指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立法举措,是我国妇女保护的专门法律规范,是国家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的重要意义。


《通知》明确,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支持起诉力度,加强对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妇女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犯罪,深入开展对涉案妇女的司法救助,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剖析侵害妇女权益的深层次原因,促进诉源治理。


《通知》指出,《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对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保护。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检察职能,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妇女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犯罪。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决策部署,依法从严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收买妇女儿童犯罪,以及收买后发生的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虐待等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等性侵犯罪,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更要依法严惩;依法妥善办理涉家庭暴力或者婚恋因素的虐待、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主动适应新时代对妇女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保护的新要求,对于利用信息网络侮辱、诽谤妇女的,准确研判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对于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按公诉程序依法追诉。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检察职能,制定有力措施,确保有关要求落地落实。加强“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间的衔接配合,加强与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的联动协作,协同发力,共同推进落实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全面加强妇女权益司法保护,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就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大强调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立法举措,是我国妇女保护的专门法律规范,是国家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责任感,依法能动履职,切实把加强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抓实抓好。

 

二、全面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检察机关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把握,充分履职,依法做好支持起诉、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惩治犯罪、司法救助、诉源治理等各项工作。

 

(一)加大支持起诉力度

 

《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了支持起诉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遵循检察机关关于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指引要求,依法运用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协调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为受侵害妇女起诉提供帮助,提升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质效。

 

(二)加强行政检察监督

 

各级检察机关要围绕依法维护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领域,加大对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采取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三)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了妇女权益保护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条款,首次以列举方式列明监督的具体情形。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理解法律规定,准确把握立案标准,参考借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妇联2022年11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依法规范强化精准监督和特别保护。聚焦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形,依法运用诉前磋商、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确有必要的,可以对民事违法主体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妇女权益犯罪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对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保护。要结合检察职能,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妇女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犯罪。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决策部署,依法从严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收买妇女儿童犯罪,以及收买后发生的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虐待等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等性侵犯罪,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更要依法严惩;依法妥善办理涉家庭暴力或者婚恋因素的虐待、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主动适应新时代对妇女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保护的新要求,对于利用信息网络侮辱、诽谤妇女的,准确研判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对于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按公诉程序依法追诉。

 

(五)深入开展对涉案妇女的司法救助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包括司法救助在内的妇女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各级检察机关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为因案致困妇女提供救助帮扶,保障符合条件的妇女及时获得司法救助;对受到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特别重大、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妇女,可以由上下级检察院联合开展司法救助;被救助的妇女养育未成年子女的,一并开展司法救助;加大对遭受犯罪侵害的未成年女性的司法救助力度;促进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

 

(六)强化妇女权益保障的综合治理

 

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剖析侵害妇女权益的深层次原因,促进诉源治理。综合运用调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刑事和解、公开听证等制度和程序,妥善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坚持个案办理与类案监督相结合、治罪与治理并重,把抓前端、治未病融入检察履职;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努力增强妇女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的良好氛围。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检察职能,制定有力措施,确保有关要求落地落实。

 

(二)强化配合,充分发挥合力。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间的衔接配合,加强与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的联动协作,协同发力,共同推进落实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三)注重收集总结,及时报告情况。各级检察机关要注意收集和总结检察工作中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典型案例、经验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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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周贵州专场“商事仲裁热点探讨与实务分享研讨会”即将举行,邀请您参加!

商事仲裁热点探讨与实务分享研讨会暨中国仲裁周贵州专场   为纪念《仲裁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进一步扩大中国仲裁周活动平台影响力,促进商事仲裁理论与实务的互动交流,宣传仲裁法律服务,讲好中国仲裁故事,提升仲裁公信力,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共享中国仲裁周交流硕果,贵州省律师协会联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贵阳仲裁委员会、遵义仲裁委员会、六盘水仲裁委员会联合举办“商事仲裁热点探讨与实务分享研讨会暨中国仲裁周贵州专场”活动,欢迎广大律师、仲裁员、企业届法律实务工作者报名参加。   本次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现场参与名额为200人。报名截止时间为 2024年9月18日17:00,先到先得,额满即止。   具体活动安排如下:   活动信息 01 活动时间 2024年9月20日下午14:00 - 18:20(13:20开始签到)   02 活动地点 贵阳盘江诺富特饭店会议中心1001会场(观山湖区林城西路95号)   03 主办/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 贵州省律师协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 贵阳仲裁委员会 遵义仲裁委员会 六盘水仲裁委员会 承办单位: 贵州省律师协会仲裁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 贵州省法学会仲裁法学研究会   04 活动议程   14:00-14:10  开场致辞 主 持 人:李银红  贵州省律师协会仲裁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主任 领导致辞:朱浩兴  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14:10-15:30  议题一:中国仲裁三十年 主持人:李银红  贵州省律师协会仲裁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主任 演讲主题一:仲裁的初心和使命   演讲嘉宾:万学忠  法治日报编委、法治网总裁,新闻届最高奖长江韬奋奖获得者    与谈嘉宾:卜贵荣  贵阳仲裁委员会主任,贵州省法学会仲裁法学研究会会长 演讲主题二: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仲裁”关键词解读:政策关切与制度逻辑 演讲嘉宾:陈福勇  北京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   与谈嘉宾:李银燕  遵义仲裁委员会秘书长   茶歇:茶歇10分钟   15:40-17:00  议题二:新公司法与仲裁实务 主持人:杨明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副秘书长 演讲主题一:公司法规范在商事仲裁中的适用 演讲嘉宾:叶  林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贸仲仲裁员   与谈嘉宾 :卫 欢  贵州师范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演讲主题二:从仲裁机构角度谈商事仲裁代理——以贸仲2024规则为视角 演讲嘉宾:王文英  原贸仲香港中心、海南中心秘书长,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指定委员会委员   与谈嘉宾:余  波  贵州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17:00-18:10 议题三:律师眼中的仲裁 主持人:彭幼强  贵州省律师协会仲裁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演讲主题一:青年律师仲裁事业的规划与发展 演讲嘉宾:杨  洋  全国律协仲裁与调解专委会副主任,北京达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演讲主题二:仲裁员思维的双向观察 演讲嘉宾:周 松  贵州省律师协会仲裁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中联(贵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对话嘉宾:陈 俊  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研究员,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主任   18:00-18:20  总结发言 主持人:索才江  六盘水市司法局副局长、六盘水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总结发言:卜贵荣  贵阳仲裁委员会主任,贵州省法学会仲裁法学研究会会长   05 报名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码报名,报名成功后再扫描微信群二维码入群,以便通知活动讯息。     第1步  扫码报名  联系人:江女士18085824223   第2步  扫码入群  9月16日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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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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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9月6日,第七届贵州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召开第四次会议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省律协副监事长屈超勇、令孤兴中、李嫣、张宏毅、吴文兵及部分监事出席会议。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协会长白敏,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副处长、省律协秘书长余洁,省律协副会长汪晓迅及10名贵州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代表列席会议。会议由省律协监事长朱山主持。   会议集体学习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公报》和中共贵州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   会议强调,一要加强理论武装。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第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加强监事会政治建设和纪律建设,切实将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结合工作实际,努力在推进完善律师制度、服务高质量发展等大项工作任务中贡献力量。二要加强自身建设。监事会与理事会是律协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两者工作的落脚点和目标是一致的。要充分认识监事会的职能定位,认真学习省律协章程和监事会工作规则,进一步完善监事会工作制度机制和职责,大胆探索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加强监事会自身建设,提升履职能力。与理事会共同建好“律师之家”,不断增强广大律师的获得感、认同感。三要充分发挥好监督和服务的双重职能。要以对全体律师负责的责任感和对律师行业发展担当作为的使命感,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广大律师声音,积极服务律师,认真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头雁作用”,重点加强协会履职能力和律师行业落实"严管厚爱"监督,和理事会共同为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推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会议还通报了省律协监事会2024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了监事会下半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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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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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师协会来黔交流 深化东中西部协作促进律师行业发展

9月10日,安徽省律师协会会长音邦定、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二级调研员孙宜一行到贵州省律师协会就深化东中西部协作、促进两地律师行业发展进行交流座谈。贵州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副会长归东、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四级调研员张涛出席座谈会,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浩兴主持会议。   双方围绕深化东中西部对口帮扶形式,就行业党建、协会机构设置、律所发展、“两专委”建设、宣传工作、青年律师培养、营商环境建设、规范法律咨询市场等话题进行深入交流探讨。   双方表示,两省律师行业要坚持党建引领,互相学习借鉴,探索建立常态化交流合作机制,在行业发展、业务交流、人才培育等方面加强联动,以对口帮扶合作平台为基础,寻找协同发展的新路径、新模式、新方法,共同谱写律师行业发展新篇章,助力两省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两省律师协会有关负责人,部分律所负责人和律师代表参加交流座谈。   座谈会前,安徽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一行先后前往黔南州、遵义市考察交流律师行业发展情况,看望来黔参加"西部锻炼计划"的安徽籍青年律师,并与有关律所签订结对帮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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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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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召开(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2024年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召开2024年第八次(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第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出席会议,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省律师协会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会议由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   会议集体学习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及公报和省委第十三届五次全会公报。传达学习全国律师行业党委、省委两新工委、省司法厅党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相关工作要求。   会议强调,一要更加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全会精神。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司法部、全国律师行业党委、省委工作部署要求,把学习全会精神、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作为理论学习、教育培训和“三会一课”的重要内容,全省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组织好全体律师系统学习,将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全省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智慧力量。省律师行业党委、省律师协会将通过举办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等多样化的方式,加强“头雁律师”对全会精神的学习,引领增强学习成效。二要发挥行业优势认真抓好全会精神的宣传贯彻。结合律师行业特点,更好地发挥职能优势、行业优势、专业优势,多渠道、多形式、多举措宣传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新进展、新成效,在推进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增强法律服务能力、提升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助力涉外法治建设等方面展现贵州律师新担当、新作为。三要提升能力本领更好服务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积极引导全省广大律师胸怀“国之大者”“省之大事”,永葆人民律师本色,把党和人民满意作为价值追求,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要增强战略思维和“远视”能力,找准新形势下法律服务的切入点和立足点,以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护航全面深化改革,积极投身法治建设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新篇章。   会议还通报、讨论了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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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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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青年律师论坛线上参会,报名开始了!

香港律师会自2011年起举办年度活动《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青年律师论坛》,为来自内地、台湾、澳门及香港的法律界朋友搭建交流平台。通过探讨四地的法律议题、交流执业经验、缔结网络,推动各地法律业务进一步发展,贡献国家法治建设。自论坛开放报名以来,受到来自各个律师协会和公会的热烈响应,现场出席名额已满。   为让更多同行有机会参与此次法律盛事,本次论坛将开放线上参与,以扩大论坛的影响力。在线参会者将通过Zoom在线会议平台参与论坛,费用全免。   一、时间   1.报名截止时间 2024年9月12日   2.举办时间 2024年9月20日   二、论坛主题 1.主论坛主题 “两岸四地在人工智能用于法律服务的理论与实践”   2.分论坛主题 “人工智能支撑的产业—相关法律法规、权益保护及实践疑难” “ESG在人工智能背景下的实践与发展方向” “人工智能的争议解决” 论坛亦会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官员代表就“人工智能为两岸四地经济发展(新质生产力)带来的机遇”进行主题演说。   三、报名方式 点击下方链接参与报名: https://us02web.zoom.us/webinar/register/WN_8kxSwJlwSJSp0l_yUZ6AzQ#/registration 注:成功报名的律师将个别收到确认电邮及参会链接   四、其他   1.联系方式 邮箱:cs4r@hklawsoc.org.hk 电话:香港律师会传讯及对外事务部副总监陈彦瑾女士(电话:+852 2846 0589) 香港律师会高级主任曾卓锋先生(电话:+852 2846 0528)   2.附件 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青年律師論壇2024_议程_202409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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