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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最高检下发《通知》:全面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中国妇女报、正义网
  • 发布时间:2023-03-08 11:37
  • 访问量:679

【概要描述】











3月6日,“三八”国际妇女节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下称《通知》),从检察机关依法做好支持起诉、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惩治犯罪、司法救助、诉源治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全面保障妇女权益提出具体要求。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指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立法举措,是我国妇女保护的专门法律规范,是国家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的重要意义。


《通知》明确,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支持起诉力度,加强对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妇女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犯罪,深入开展对涉案妇女的司法救助,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剖析侵害妇女权益的深层次原因,促进诉源治理。


《通知》指出,《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对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保护。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检察职能,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妇女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犯罪。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决策部署,依法从严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收买妇女儿童犯罪,以及收买后发生的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虐待等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等性侵犯罪,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更要依法严惩;依法妥善办理涉家庭暴力或者婚恋因素的虐待、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主动适应新时代对妇女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保护的新要求,对于利用信息网络侮辱、诽谤妇女的,准确研判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对于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按公诉程序依法追诉。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检察职能,制定有力措施,确保有关要求落地落实。加强“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间的衔接配合,加强与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的联动协作,协同发力,共同推进落实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全面加强妇女权益司法保护,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就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大强调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立法举措,是我国妇女保护的专门法律规范,是国家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责任感,依法能动履职,切实把加强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抓实抓好。

 

二、全面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检察机关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把握,充分履职,依法做好支持起诉、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惩治犯罪、司法救助、诉源治理等各项工作。

 

(一)加大支持起诉力度

 

《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了支持起诉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遵循检察机关关于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指引要求,依法运用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协调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为受侵害妇女起诉提供帮助,提升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质效。

 

(二)加强行政检察监督

 

各级检察机关要围绕依法维护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领域,加大对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采取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三)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了妇女权益保护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条款,首次以列举方式列明监督的具体情形。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理解法律规定,准确把握立案标准,参考借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妇联2022年11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依法规范强化精准监督和特别保护。聚焦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形,依法运用诉前磋商、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确有必要的,可以对民事违法主体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妇女权益犯罪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对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保护。要结合检察职能,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妇女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犯罪。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决策部署,依法从严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收买妇女儿童犯罪,以及收买后发生的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虐待等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等性侵犯罪,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更要依法严惩;依法妥善办理涉家庭暴力或者婚恋因素的虐待、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主动适应新时代对妇女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保护的新要求,对于利用信息网络侮辱、诽谤妇女的,准确研判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对于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按公诉程序依法追诉。

 

(五)深入开展对涉案妇女的司法救助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包括司法救助在内的妇女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各级检察机关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为因案致困妇女提供救助帮扶,保障符合条件的妇女及时获得司法救助;对受到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特别重大、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妇女,可以由上下级检察院联合开展司法救助;被救助的妇女养育未成年子女的,一并开展司法救助;加大对遭受犯罪侵害的未成年女性的司法救助力度;促进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

 

(六)强化妇女权益保障的综合治理

 

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剖析侵害妇女权益的深层次原因,促进诉源治理。综合运用调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刑事和解、公开听证等制度和程序,妥善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坚持个案办理与类案监督相结合、治罪与治理并重,把抓前端、治未病融入检察履职;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努力增强妇女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的良好氛围。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检察职能,制定有力措施,确保有关要求落地落实。

 

(二)强化配合,充分发挥合力。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间的衔接配合,加强与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的联动协作,协同发力,共同推进落实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三)注重收集总结,及时报告情况。各级检察机关要注意收集和总结检察工作中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典型案例、经验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3日





聚焦|最高检下发《通知》:全面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

【概要描述】











3月6日,“三八”国际妇女节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下称《通知》),从检察机关依法做好支持起诉、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惩治犯罪、司法救助、诉源治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全面保障妇女权益提出具体要求。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指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立法举措,是我国妇女保护的专门法律规范,是国家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的重要意义。


《通知》明确,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支持起诉力度,加强对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妇女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犯罪,深入开展对涉案妇女的司法救助,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剖析侵害妇女权益的深层次原因,促进诉源治理。


《通知》指出,《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对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保护。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检察职能,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妇女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犯罪。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决策部署,依法从严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收买妇女儿童犯罪,以及收买后发生的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虐待等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等性侵犯罪,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更要依法严惩;依法妥善办理涉家庭暴力或者婚恋因素的虐待、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主动适应新时代对妇女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保护的新要求,对于利用信息网络侮辱、诽谤妇女的,准确研判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对于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按公诉程序依法追诉。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检察职能,制定有力措施,确保有关要求落地落实。加强“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间的衔接配合,加强与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的联动协作,协同发力,共同推进落实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全面加强妇女权益司法保护,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就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大强调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立法举措,是我国妇女保护的专门法律规范,是国家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责任感,依法能动履职,切实把加强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抓实抓好。

 

二、全面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检察机关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把握,充分履职,依法做好支持起诉、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惩治犯罪、司法救助、诉源治理等各项工作。

 

(一)加大支持起诉力度

 

《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了支持起诉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遵循检察机关关于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指引要求,依法运用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协调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为受侵害妇女起诉提供帮助,提升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质效。

 

(二)加强行政检察监督

 

各级检察机关要围绕依法维护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领域,加大对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采取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三)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了妇女权益保护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条款,首次以列举方式列明监督的具体情形。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理解法律规定,准确把握立案标准,参考借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妇联2022年11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依法规范强化精准监督和特别保护。聚焦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形,依法运用诉前磋商、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确有必要的,可以对民事违法主体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妇女权益犯罪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对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保护。要结合检察职能,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妇女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犯罪。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决策部署,依法从严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收买妇女儿童犯罪,以及收买后发生的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虐待等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等性侵犯罪,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更要依法严惩;依法妥善办理涉家庭暴力或者婚恋因素的虐待、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主动适应新时代对妇女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保护的新要求,对于利用信息网络侮辱、诽谤妇女的,准确研判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对于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按公诉程序依法追诉。

 

(五)深入开展对涉案妇女的司法救助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包括司法救助在内的妇女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各级检察机关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为因案致困妇女提供救助帮扶,保障符合条件的妇女及时获得司法救助;对受到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特别重大、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妇女,可以由上下级检察院联合开展司法救助;被救助的妇女养育未成年子女的,一并开展司法救助;加大对遭受犯罪侵害的未成年女性的司法救助力度;促进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

 

(六)强化妇女权益保障的综合治理

 

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剖析侵害妇女权益的深层次原因,促进诉源治理。综合运用调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刑事和解、公开听证等制度和程序,妥善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坚持个案办理与类案监督相结合、治罪与治理并重,把抓前端、治未病融入检察履职;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努力增强妇女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的良好氛围。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检察职能,制定有力措施,确保有关要求落地落实。

 

(二)强化配合,充分发挥合力。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间的衔接配合,加强与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的联动协作,协同发力,共同推进落实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三)注重收集总结,及时报告情况。各级检察机关要注意收集和总结检察工作中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典型案例、经验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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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3-08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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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三八”国际妇女节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下称《通知》),从检察机关依法做好支持起诉、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惩治犯罪、司法救助、诉源治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全面保障妇女权益提出具体要求。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指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立法举措,是我国妇女保护的专门法律规范,是国家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的重要意义。


《通知》明确,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支持起诉力度,加强对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妇女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犯罪,深入开展对涉案妇女的司法救助,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剖析侵害妇女权益的深层次原因,促进诉源治理。


《通知》指出,《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对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保护。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检察职能,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妇女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犯罪。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决策部署,依法从严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收买妇女儿童犯罪,以及收买后发生的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虐待等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等性侵犯罪,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更要依法严惩;依法妥善办理涉家庭暴力或者婚恋因素的虐待、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主动适应新时代对妇女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保护的新要求,对于利用信息网络侮辱、诽谤妇女的,准确研判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对于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按公诉程序依法追诉。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检察职能,制定有力措施,确保有关要求落地落实。加强“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间的衔接配合,加强与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的联动协作,协同发力,共同推进落实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全面加强妇女权益司法保护,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就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大强调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立法举措,是我国妇女保护的专门法律规范,是国家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责任感,依法能动履职,切实把加强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抓实抓好。

 

二、全面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检察机关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把握,充分履职,依法做好支持起诉、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惩治犯罪、司法救助、诉源治理等各项工作。

 

(一)加大支持起诉力度

 

《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了支持起诉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遵循检察机关关于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指引要求,依法运用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协调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为受侵害妇女起诉提供帮助,提升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质效。

 

(二)加强行政检察监督

 

各级检察机关要围绕依法维护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领域,加大对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采取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三)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了妇女权益保护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条款,首次以列举方式列明监督的具体情形。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理解法律规定,准确把握立案标准,参考借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妇联2022年11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依法规范强化精准监督和特别保护。聚焦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形,依法运用诉前磋商、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确有必要的,可以对民事违法主体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妇女权益犯罪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对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保护。要结合检察职能,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妇女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犯罪。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决策部署,依法从严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收买妇女儿童犯罪,以及收买后发生的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虐待等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等性侵犯罪,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更要依法严惩;依法妥善办理涉家庭暴力或者婚恋因素的虐待、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主动适应新时代对妇女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保护的新要求,对于利用信息网络侮辱、诽谤妇女的,准确研判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对于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按公诉程序依法追诉。

 

(五)深入开展对涉案妇女的司法救助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包括司法救助在内的妇女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各级检察机关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为因案致困妇女提供救助帮扶,保障符合条件的妇女及时获得司法救助;对受到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特别重大、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妇女,可以由上下级检察院联合开展司法救助;被救助的妇女养育未成年子女的,一并开展司法救助;加大对遭受犯罪侵害的未成年女性的司法救助力度;促进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

 

(六)强化妇女权益保障的综合治理

 

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剖析侵害妇女权益的深层次原因,促进诉源治理。综合运用调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刑事和解、公开听证等制度和程序,妥善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坚持个案办理与类案监督相结合、治罪与治理并重,把抓前端、治未病融入检察履职;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努力增强妇女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的良好氛围。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检察职能,制定有力措施,确保有关要求落地落实。

 

(二)强化配合,充分发挥合力。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间的衔接配合,加强与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的联动协作,协同发力,共同推进落实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三)注重收集总结,及时报告情况。各级检察机关要注意收集和总结检察工作中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典型案例、经验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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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指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律师协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战略部署,规范律师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行为,明确顾问律师与聘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提升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促进法律服务市场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严格参照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7号)、《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20号)、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6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及《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贵州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结合我省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实践,制定了《贵州省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旨在为解决当前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中存在的服务范围界定不清、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服务标准缺失、收费与支付方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提供一套体系化、精细化、可操作的标准化合同文本参考。其内容紧密贴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针对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两类主体,以及常年综合服务与专项事务服务两种模式的不同特点、需求与监管要求,分别设计了四份侧重点明确、条款详尽完备的合同规范文本,并对关键条款附有制定依据与适用提示。 现正式印发本《指引》,请结合自身实际,在平等协商、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参照使用。广大律师在签订相关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时可参照采用,以促进公平签约、规范履约。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向贵州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反馈。   附件: 1.《党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 2.《党政机关专项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 3.《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 4.《国有企业专项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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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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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推荐新兴领域全省“两优一先”推荐对象的公示

关于拟推荐新兴领域全省“两优一先” 推荐对象的公示   根据贵州省委两新工委关于做好新兴领域全省“两优一先”推荐工作的相关通知要求,按照全省“两优一先”推荐条件、标准,经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在全省律师行业范围内筛选、审查,征求贵州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意见,报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会议研究,拟推荐以下个人和集体为新兴领域全省“两优一先”推荐对象,现予公示。 1.拟推荐贵州省律师行业妇联执委会委员,贵州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公司法专委会委员,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杨海晶为新兴领域全省优秀共产党员推荐对象; 2.拟推荐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白敏为新兴领域全省优秀党务工作者推荐对象; 3.拟推荐上海中联(安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为新兴领域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推荐对象。 公示期为2026年3月23日至2026年3月27日。公示期内如果对拟推荐对象持有异议,请通过电话、电子邮箱或信函等形式实名反馈(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     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51-85872448  18375148850 联系邮箱:gzlxdb@126.com 邮寄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 广场六栋二十楼 邮政编码:550081     中共贵州省律师行业委员会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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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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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型、公益型、示范型” 律师事务所、律师拟表扬名单的公示

关于“学习型、公益型、示范型” 律师事务所、律师拟表扬名单的公示   根据《关于开展“学习型、公益型、示范型、创新型”律师事务所、律师评选的通知》(黔律协发〔2025〕13号)要求,经各市(州)律师协会初评推荐(参评名单60家,律师参评名单59名),省律师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省律师行业党委审定,现将“学习型、公益型、示范型”律师事务所、律师拟表扬名单进行公示(排名不分先后)。 公示时间:2026年3月17日至24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对拟表扬对象有异议,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微信等形式向贵州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人:柳智芳 电  话:0851-84114402 0851-85872448 传  真:0851-85872448 邮  箱:gzslsxhbgs@163.com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6栋20楼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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