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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贵州省2022年度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度考核开始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厅律师处、省律协
  • 发布时间:2023-03-10 11:39
  • 访问量:244

【概要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22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工作原则






对全省律师事务所、专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年度考核,坚持依法,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02








考核对象







(一)持有贵州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



(二)持有贵州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公职律师工作证书、公司律师工作证书、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书的律师。


 





03








工作职责







(一)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省司法厅指导监督全省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工作,各市(州)司法局组织实施,县级司法局进行初审。



(二)专兼职律师的年度考核。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指导监督全省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各市(州)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年度考核。中央在黔直属单位、省直党政机关、省级人民团体、省属国有企业执业人员的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送省司法厅备案;市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试点民营企业执业人员的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送各市(州)司法局备案。


 





04








考核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考核内容。律师事务所党建情况,符合条件的新成立律所党支部建立情况;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受奖惩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二)专兼职律师的考核内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的情况;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情况;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律师受奖惩情况;律师完成法定培训情况;党员律师组织关系转接情况。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考核内容。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情况;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方面的情况;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行业外奖惩的情况;所在单位要求的其他事项。


 





05








考核方式







(一)考核程序。



1.律师事务所、专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利用贵州省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采用网上考核方式进行,原则上不接受纸质考核资料。



2.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由所在单位依以下程序组织考核。本人撰写2022年度执业情况总结,总结直接写入《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里的“本人述职”一栏,不再另交总结;各单位将参加考核人员的考核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各单位于4月10日前将考核结果汇总表一份,连同《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纸质版,一式三份)和律师工作证书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各市(州)司法局的备案汇总情况于4月20日前报省司法厅。



 



(二)考核等次。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评定标准参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执行。



2.律师的考核等次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评定标准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执行。



3.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暂缓评定考核等次;执业不满三个月的或2022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因病暂停执业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06









工作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市(州)司法局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收回并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二)专兼职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市(州)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所在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参加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所在单位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四)法院检察院退休后从事律师执业的律师参加本次考核并按规定进行备案,但需暂停执业。各市(州)司法局、律师协会于4月22日前将年度考核工作情况分别报送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备案。


 

附件1贵州省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手册.docx.docx

附件2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docx.docx

附件3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 (汇总).xlsx.xlsx

 

联系人: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0851-85559176。

省律师协会秘书处:0851-8411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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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22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工作原则






对全省律师事务所、专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年度考核,坚持依法,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02








考核对象







(一)持有贵州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



(二)持有贵州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公职律师工作证书、公司律师工作证书、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书的律师。


 





03








工作职责







(一)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省司法厅指导监督全省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工作,各市(州)司法局组织实施,县级司法局进行初审。



(二)专兼职律师的年度考核。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指导监督全省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各市(州)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年度考核。中央在黔直属单位、省直党政机关、省级人民团体、省属国有企业执业人员的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送省司法厅备案;市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试点民营企业执业人员的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送各市(州)司法局备案。


 





04








考核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考核内容。律师事务所党建情况,符合条件的新成立律所党支部建立情况;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受奖惩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二)专兼职律师的考核内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的情况;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情况;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律师受奖惩情况;律师完成法定培训情况;党员律师组织关系转接情况。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考核内容。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情况;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方面的情况;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行业外奖惩的情况;所在单位要求的其他事项。


 





05








考核方式







(一)考核程序。



1.律师事务所、专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利用贵州省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采用网上考核方式进行,原则上不接受纸质考核资料。



2.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由所在单位依以下程序组织考核。本人撰写2022年度执业情况总结,总结直接写入《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里的“本人述职”一栏,不再另交总结;各单位将参加考核人员的考核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各单位于4月10日前将考核结果汇总表一份,连同《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纸质版,一式三份)和律师工作证书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各市(州)司法局的备案汇总情况于4月20日前报省司法厅。



 



(二)考核等次。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评定标准参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执行。



2.律师的考核等次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评定标准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执行。



3.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暂缓评定考核等次;执业不满三个月的或2022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因病暂停执业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06









工作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市(州)司法局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收回并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二)专兼职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市(州)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所在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参加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所在单位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四)法院检察院退休后从事律师执业的律师参加本次考核并按规定进行备案,但需暂停执业。各市(州)司法局、律师协会于4月22日前将年度考核工作情况分别报送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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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 (汇总).xlsx.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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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律师协会秘书处:0851-8411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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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工作原则

对全省律师事务所、专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年度考核,坚持依法,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02

考核对象

(一)持有贵州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

(二)持有贵州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公职律师工作证书、公司律师工作证书、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书的律师。

 

03

工作职责

(一)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省司法厅指导监督全省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工作,各市(州)司法局组织实施,县级司法局进行初审。

(二)专兼职律师的年度考核。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指导监督全省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各市(州)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年度考核。中央在黔直属单位、省直党政机关、省级人民团体、省属国有企业执业人员的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送省司法厅备案;市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试点民营企业执业人员的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送各市(州)司法局备案。

 

04

考核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考核内容。律师事务所党建情况,符合条件的新成立律所党支部建立情况;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受奖惩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二)专兼职律师的考核内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的情况;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情况;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律师受奖惩情况;律师完成法定培训情况;党员律师组织关系转接情况。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考核内容。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情况;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方面的情况;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行业外奖惩的情况;所在单位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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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方式

(一)考核程序。

1.律师事务所、专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利用贵州省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采用网上考核方式进行,原则上不接受纸质考核资料。

2.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由所在单位依以下程序组织考核。本人撰写2022年度执业情况总结,总结直接写入《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里的“本人述职”一栏,不再另交总结;各单位将参加考核人员的考核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各单位于4月10日前将考核结果汇总表一份,连同《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纸质版,一式三份)和律师工作证书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各市(州)司法局的备案汇总情况于4月20日前报省司法厅。

 

(二)考核等次。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评定标准参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执行。

2.律师的考核等次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评定标准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执行。

3.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暂缓评定考核等次;执业不满三个月的或2022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因病暂停执业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06

工作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市(州)司法局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收回并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二)专兼职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市(州)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所在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参加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所在单位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四)法院检察院退休后从事律师执业的律师参加本次考核并按规定进行备案,但需暂停执业。各市(州)司法局、律师协会于4月22日前将年度考核工作情况分别报送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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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律师协会秘书处:0851-8411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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