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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法律援助律师李艳|此生愿为中天月,半照苗乡半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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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法律援助律师李艳|此生愿为中天月,半照苗乡半照家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省律协宣传联络部
  • 发布时间:2023-06-20 09:48
  • 访问量:267

【概要描述】



李艳,安徽光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22-2023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2022年7月,李艳律师第二次参加了“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履行了与松桃人民群众达成继续留下来提供法律服务的约定。

 

2年服务期间,李艳律师以高度责任感和公益心让法援对象感受到公正司法的温暖,用自身的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初心与使命。办理刑事、民事案件共计171件,代写文书340余件,解答咨询900余人次(办理的法律事务系在全县法律援助事务职工占比49%),进行各类普法讲课21次,协调各部门圆满解决涉军、涉访、命案防控等事项4件,办理群体性法律事3起,涉及群众300余人,服务期间为群众挽回损失超过500万元。









 







解百姓烦心事 撑起群众法治“保护伞”

 







2022年7月上旬,还在安徽省等待上任通知的李艳律师接到松桃县法院的电话,得知李某盗窃一案已经移送到法院确定了开庭日期。为了不影响法院正常审判工作,李艳律师当即收拾行李次日5点多启程赶赴松桃,成为2022年度第一位到达服务岗位的志愿律师。

 

李某系李艳律师办理的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受援人,案发时李某未满十八周岁,性格内向,母亲在他很小的时候就离开家庭,父亲常年酗酒,稍有不顺就会打骂李某兄弟2人,对他生活起居、身心健康漠不关心。经过对案件深入了解,李艳认导致李某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是缺衣少食,缺少必要的家庭监护,考虑到本案涉案金额不高,对未成年人犯罪采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通过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获得较好的处理。为了尽快解决此案,李艳多次与受害人协商退赔事宜,当了解到李某家属无力承担退赔费用时,李艳主动代其退赔1000元的赔偿金给受害人,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后,签订民事谅解书。最终,检察院对李某某作出不予逮捕决定。

 

庭前,李艳律师还主动代李某缴纳了 2000元的罚金,(公安阶段李艳律师代李某某向被害人退赔1000元以及受援人打工期间的路费、生活费共约5000元),和主审法官深度沟通了本案受援人李某某的家庭情况和犯罪主因等。

 

法庭上,李艳律师发表了请求合议庭对受援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李某某也表态“以后一定会自食其力,做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当庭,人民法院对李某某判处了缓刑。

 

正因为李艳律师认真敬业,用情的态度,其所办理的刑事案件均达到了较好的辩护效果。据统计,其办理的150余件刑事案件中近半数的受援人都得到了或不逮捕、或附条件不起诉、或缓刑、或减轻处罚的结果,得到了公检法部门和嫌疑人(被告人)的高度好评。

 

 排百姓忧心事 做群众法治“贴心人”





 

李艳律师代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涉及较多的是农民工、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体,案件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案件结果甚至直接影响其和家庭的生存发展,他们更需要优质的法律帮助。

 

2023年3月初,办公室突然涌入10余名残疾工人,李艳律师热情接待后得知松桃县福利锰粉厂因法人代表被判刑等原因停产,40余名残疾职工近3年来不断维权却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李艳律师安抚来访残疾职工的情绪后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到残疾人联合会和税务局调取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和工资表等证据,及时为21名残疾职工代写了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书等材料。

 

针对仲裁机构立案不及时的问题,李艳律师亲自前往仲裁机关沟通、协调使案件及时得以立案,为维护劳动者的权利,李艳主动和检察院公益部门进行了沟通,后松桃县检察院为锰粉厂的21名残疾职工出具了贵州省第一份支持仲裁决定书,聋哑职工唐某某等人得知后向李艳律师举起了大拇指。

 

和锰粉厂类似的还有松桃县汇丰锰业公司等单位,自2023年2月初至今,李艳律师和“+1”龙金刚连续利用周末时间帮助受援职工加班代写仲裁文书200余份。

 

对每一起援助事务中,李艳都仔细倾听当事人意见、认真查阅案件材料、客观收集证据,案前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坚持用心办案、用情援助,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点亮”百姓生活  做群众法治“引路人”





 

“松桃是我的第二故乡,法援中心是我的第二家,困难群众就是我的家人”,这是李艳律师经常说的一句话,她也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这句话。

 

为了让群众走进法律援助中心就感受到“家”的温暖。

 

李艳律师自费为法律援助接待室购买茶叶、水果,为前来办事的困难群众自费提供午餐,她的办公桌常年备有小零食,第一时间安抚群众带来的小朋友。

 

李艳律师一直把普法作为援助工作的重点,多次积极参与“普法进校园”、“送法进乡村”等普法宣传活动。

 

2021年11月25日,为了响应宣传部、司法部等部门下发《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要求,李艳律师率先在全省举办了《法律明白人》的法律讲座,用通俗易懂的形式给全县60余名乡村基层干部普及了法律知识,提升了法治素养。

 

对于当地司法所基层工作人员和乡村法律明白人,李艳律师不仅做到经常讲课授法,还毫无保留的将相关普法课件留给他们在基层普法时使用。

 

为了给服务地松桃县留下扎根本土的法律服务人才,李艳律师把大量心血花在“传、帮、带”上。每年都带一名“+1”与自己结对服务,通过见习和具体的工作实践提高“+1”的法律服务技能。此外,李艳律经常和当地年轻律师一起探讨刑事案件案情,分析案件事实和罪名构成等法律实务。在开展“三语”公共服务月的活动中,专门制作PPT和律师同仁们共同学习公共法律服务接待礼仪和技巧。

 

2023年5月,铜仁市对松桃县121本法援卷宗进行抽查评选,评选出的31本优秀卷宗全部是李艳律师的案件卷宗。6月,李艳律师为全县律师做法援卷宗的专业培训。









 







李律师心得

 

不断的有律师同仁问我,法援工作真的有那么好吗,值得你“抛弃”优越家庭生活和丰厚的收入在千里之外的山区一呆2年?我的答案是“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

当受援人握住我的手真挚说出一声声的“李律师,谢谢你”、散庭后检察官说出“李律师,你作为指定辩护人对案件当事人来说真是一种‘幸运’”时,当女儿在视频中对我说“妈妈,为你感到骄傲”时……每每那一刻,我觉得自己的选择是对的!

法援之路让我真的感受了律师这个职业的认同感和成就感,更深深的体会到了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自豪和荣光。

很庆幸,自己喜欢做的事是我有能力去做的事,恰好又是件有意义的事!

 松桃,我还在!




“1+1”中国法律援助律师李艳|此生愿为中天月,半照苗乡半照家

【概要描述】



李艳,安徽光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22-2023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2022年7月,李艳律师第二次参加了“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履行了与松桃人民群众达成继续留下来提供法律服务的约定。

 

2年服务期间,李艳律师以高度责任感和公益心让法援对象感受到公正司法的温暖,用自身的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初心与使命。办理刑事、民事案件共计171件,代写文书340余件,解答咨询900余人次(办理的法律事务系在全县法律援助事务职工占比49%),进行各类普法讲课21次,协调各部门圆满解决涉军、涉访、命案防控等事项4件,办理群体性法律事3起,涉及群众300余人,服务期间为群众挽回损失超过500万元。









 







解百姓烦心事 撑起群众法治“保护伞”

 







2022年7月上旬,还在安徽省等待上任通知的李艳律师接到松桃县法院的电话,得知李某盗窃一案已经移送到法院确定了开庭日期。为了不影响法院正常审判工作,李艳律师当即收拾行李次日5点多启程赶赴松桃,成为2022年度第一位到达服务岗位的志愿律师。

 

李某系李艳律师办理的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受援人,案发时李某未满十八周岁,性格内向,母亲在他很小的时候就离开家庭,父亲常年酗酒,稍有不顺就会打骂李某兄弟2人,对他生活起居、身心健康漠不关心。经过对案件深入了解,李艳认导致李某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是缺衣少食,缺少必要的家庭监护,考虑到本案涉案金额不高,对未成年人犯罪采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通过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获得较好的处理。为了尽快解决此案,李艳多次与受害人协商退赔事宜,当了解到李某家属无力承担退赔费用时,李艳主动代其退赔1000元的赔偿金给受害人,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后,签订民事谅解书。最终,检察院对李某某作出不予逮捕决定。

 

庭前,李艳律师还主动代李某缴纳了 2000元的罚金,(公安阶段李艳律师代李某某向被害人退赔1000元以及受援人打工期间的路费、生活费共约5000元),和主审法官深度沟通了本案受援人李某某的家庭情况和犯罪主因等。

 

法庭上,李艳律师发表了请求合议庭对受援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李某某也表态“以后一定会自食其力,做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当庭,人民法院对李某某判处了缓刑。

 

正因为李艳律师认真敬业,用情的态度,其所办理的刑事案件均达到了较好的辩护效果。据统计,其办理的150余件刑事案件中近半数的受援人都得到了或不逮捕、或附条件不起诉、或缓刑、或减轻处罚的结果,得到了公检法部门和嫌疑人(被告人)的高度好评。

 

 排百姓忧心事 做群众法治“贴心人”





 

李艳律师代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涉及较多的是农民工、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体,案件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案件结果甚至直接影响其和家庭的生存发展,他们更需要优质的法律帮助。

 

2023年3月初,办公室突然涌入10余名残疾工人,李艳律师热情接待后得知松桃县福利锰粉厂因法人代表被判刑等原因停产,40余名残疾职工近3年来不断维权却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李艳律师安抚来访残疾职工的情绪后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到残疾人联合会和税务局调取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和工资表等证据,及时为21名残疾职工代写了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书等材料。

 

针对仲裁机构立案不及时的问题,李艳律师亲自前往仲裁机关沟通、协调使案件及时得以立案,为维护劳动者的权利,李艳主动和检察院公益部门进行了沟通,后松桃县检察院为锰粉厂的21名残疾职工出具了贵州省第一份支持仲裁决定书,聋哑职工唐某某等人得知后向李艳律师举起了大拇指。

 

和锰粉厂类似的还有松桃县汇丰锰业公司等单位,自2023年2月初至今,李艳律师和“+1”龙金刚连续利用周末时间帮助受援职工加班代写仲裁文书200余份。

 

对每一起援助事务中,李艳都仔细倾听当事人意见、认真查阅案件材料、客观收集证据,案前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坚持用心办案、用情援助,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点亮”百姓生活  做群众法治“引路人”





 

“松桃是我的第二故乡,法援中心是我的第二家,困难群众就是我的家人”,这是李艳律师经常说的一句话,她也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这句话。

 

为了让群众走进法律援助中心就感受到“家”的温暖。

 

李艳律师自费为法律援助接待室购买茶叶、水果,为前来办事的困难群众自费提供午餐,她的办公桌常年备有小零食,第一时间安抚群众带来的小朋友。

 

李艳律师一直把普法作为援助工作的重点,多次积极参与“普法进校园”、“送法进乡村”等普法宣传活动。

 

2021年11月25日,为了响应宣传部、司法部等部门下发《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要求,李艳律师率先在全省举办了《法律明白人》的法律讲座,用通俗易懂的形式给全县60余名乡村基层干部普及了法律知识,提升了法治素养。

 

对于当地司法所基层工作人员和乡村法律明白人,李艳律师不仅做到经常讲课授法,还毫无保留的将相关普法课件留给他们在基层普法时使用。

 

为了给服务地松桃县留下扎根本土的法律服务人才,李艳律师把大量心血花在“传、帮、带”上。每年都带一名“+1”与自己结对服务,通过见习和具体的工作实践提高“+1”的法律服务技能。此外,李艳律经常和当地年轻律师一起探讨刑事案件案情,分析案件事实和罪名构成等法律实务。在开展“三语”公共服务月的活动中,专门制作PPT和律师同仁们共同学习公共法律服务接待礼仪和技巧。

 

2023年5月,铜仁市对松桃县121本法援卷宗进行抽查评选,评选出的31本优秀卷宗全部是李艳律师的案件卷宗。6月,李艳律师为全县律师做法援卷宗的专业培训。









 







李律师心得

 

不断的有律师同仁问我,法援工作真的有那么好吗,值得你“抛弃”优越家庭生活和丰厚的收入在千里之外的山区一呆2年?我的答案是“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

当受援人握住我的手真挚说出一声声的“李律师,谢谢你”、散庭后检察官说出“李律师,你作为指定辩护人对案件当事人来说真是一种‘幸运’”时,当女儿在视频中对我说“妈妈,为你感到骄傲”时……每每那一刻,我觉得自己的选择是对的!

法援之路让我真的感受了律师这个职业的认同感和成就感,更深深的体会到了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自豪和荣光。

很庆幸,自己喜欢做的事是我有能力去做的事,恰好又是件有意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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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安徽光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22-2023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2022年7月,李艳律师第二次参加了“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履行了与松桃人民群众达成继续留下来提供法律服务的约定。

 

2年服务期间,李艳律师以高度责任感和公益心让法援对象感受到公正司法的温暖,用自身的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初心与使命。办理刑事、民事案件共计171件,代写文书340余件,解答咨询900余人次(办理的法律事务系在全县法律援助事务职工占比49%),进行各类普法讲课21次,协调各部门圆满解决涉军、涉访、命案防控等事项4件,办理群体性法律事3起,涉及群众300余人,服务期间为群众挽回损失超过500万元。

 

解百姓烦心事 撑起群众法治“保护伞”

 

2022年7月上旬,还在安徽省等待上任通知的李艳律师接到松桃县法院的电话,得知李某盗窃一案已经移送到法院确定了开庭日期。为了不影响法院正常审判工作,李艳律师当即收拾行李次日5点多启程赶赴松桃,成为2022年度第一位到达服务岗位的志愿律师。

 

李某系李艳律师办理的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受援人,案发时李某未满十八周岁,性格内向,母亲在他很小的时候就离开家庭,父亲常年酗酒,稍有不顺就会打骂李某兄弟2人,对他生活起居、身心健康漠不关心。经过对案件深入了解,李艳认导致李某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是缺衣少食,缺少必要的家庭监护,考虑到本案涉案金额不高,对未成年人犯罪采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通过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获得较好的处理。为了尽快解决此案,李艳多次与受害人协商退赔事宜,当了解到李某家属无力承担退赔费用时,李艳主动代其退赔1000元的赔偿金给受害人,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后,签订民事谅解书。最终,检察院对李某某作出不予逮捕决定。

 

庭前,李艳律师还主动代李某缴纳了 2000元的罚金,(公安阶段李艳律师代李某某向被害人退赔1000元以及受援人打工期间的路费、生活费共约5000元),和主审法官深度沟通了本案受援人李某某的家庭情况和犯罪主因等。

 

法庭上,李艳律师发表了请求合议庭对受援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李某某也表态“以后一定会自食其力,做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当庭,人民法院对李某某判处了缓刑。

 

正因为李艳律师认真敬业,用情的态度,其所办理的刑事案件均达到了较好的辩护效果。据统计,其办理的150余件刑事案件中近半数的受援人都得到了或不逮捕、或附条件不起诉、或缓刑、或减轻处罚的结果,得到了公检法部门和嫌疑人(被告人)的高度好评。

 

 排百姓忧心事 做群众法治“贴心人”

 

李艳律师代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涉及较多的是农民工、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体,案件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案件结果甚至直接影响其和家庭的生存发展,他们更需要优质的法律帮助。

 

2023年3月初,办公室突然涌入10余名残疾工人,李艳律师热情接待后得知松桃县福利锰粉厂因法人代表被判刑等原因停产,40余名残疾职工近3年来不断维权却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李艳律师安抚来访残疾职工的情绪后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到残疾人联合会和税务局调取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和工资表等证据,及时为21名残疾职工代写了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书等材料。

 

针对仲裁机构立案不及时的问题,李艳律师亲自前往仲裁机关沟通、协调使案件及时得以立案,为维护劳动者的权利,李艳主动和检察院公益部门进行了沟通,后松桃县检察院为锰粉厂的21名残疾职工出具了贵州省第一份支持仲裁决定书,聋哑职工唐某某等人得知后向李艳律师举起了大拇指。

 

和锰粉厂类似的还有松桃县汇丰锰业公司等单位,自2023年2月初至今,李艳律师和“+1”龙金刚连续利用周末时间帮助受援职工加班代写仲裁文书200余份。

 

对每一起援助事务中,李艳都仔细倾听当事人意见、认真查阅案件材料、客观收集证据,案前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坚持用心办案、用情援助,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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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是我的第二故乡,法援中心是我的第二家,困难群众就是我的家人”,这是李艳律师经常说的一句话,她也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这句话。

 

为了让群众走进法律援助中心就感受到“家”的温暖。

 

李艳律师自费为法律援助接待室购买茶叶、水果,为前来办事的困难群众自费提供午餐,她的办公桌常年备有小零食,第一时间安抚群众带来的小朋友。

 

李艳律师一直把普法作为援助工作的重点,多次积极参与“普法进校园”、“送法进乡村”等普法宣传活动。

 

2021年11月25日,为了响应宣传部、司法部等部门下发《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要求,李艳律师率先在全省举办了《法律明白人》的法律讲座,用通俗易懂的形式给全县60余名乡村基层干部普及了法律知识,提升了法治素养。

 

对于当地司法所基层工作人员和乡村法律明白人,李艳律师不仅做到经常讲课授法,还毫无保留的将相关普法课件留给他们在基层普法时使用。

 

为了给服务地松桃县留下扎根本土的法律服务人才,李艳律师把大量心血花在“传、帮、带”上。每年都带一名“+1”与自己结对服务,通过见习和具体的工作实践提高“+1”的法律服务技能。此外,李艳律经常和当地年轻律师一起探讨刑事案件案情,分析案件事实和罪名构成等法律实务。在开展“三语”公共服务月的活动中,专门制作PPT和律师同仁们共同学习公共法律服务接待礼仪和技巧。

 

2023年5月,铜仁市对松桃县121本法援卷宗进行抽查评选,评选出的31本优秀卷宗全部是李艳律师的案件卷宗。6月,李艳律师为全县律师做法援卷宗的专业培训。

 

李律师心得

 

不断的有律师同仁问我,法援工作真的有那么好吗,值得你“抛弃”优越家庭生活和丰厚的收入在千里之外的山区一呆2年?我的答案是“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

当受援人握住我的手真挚说出一声声的“李律师,谢谢你”、散庭后检察官说出“李律师,你作为指定辩护人对案件当事人来说真是一种‘幸运’”时,当女儿在视频中对我说“妈妈,为你感到骄傲”时……每每那一刻,我觉得自己的选择是对的!

法援之路让我真的感受了律师这个职业的认同感和成就感,更深深的体会到了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自豪和荣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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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厅政务审批窗口、省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工作,方便律师执业,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省司法厅制定了《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现将该流程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贵州省司法厅 2022年7月15日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 办理流程(试行)  一、拟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动律师执业档案,由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向贵州省司法厅发出调档函; 2.贵州省司法厅收到律师调档函后,转发申请人执业机构(单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由市(州)司法局通知申请人按程序注销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并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申请人律师执业经历、奖惩情况、上年度考核情况; 3.贵州省司法厅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移交申请人律师执业档案。 移交律师执业档案前,申请人需按程序在贵州省注销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工作证)。 二、拟转到贵州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对接贵州省拟执业机构(单位),拟执业机构(单位)同意后,出具同意接收意见; 2.申请人向贵州省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档申请,市(州)司法局初步审核同意后,出具拟同意在所辖地区执业意见; 3.市(州)司法局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律师执业档案调转申请及有关材料,经贵州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发函商调申请人执业档案。 申请人在贵州省办理律师执业档案调转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复印件。如在外省已注销律师执业证(工作证),无法提交复印件的,提交注销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转贵州省执业的律师,向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执业前应先完成律师执业档案移交。律师执业档案调转时间不计入律师执业申请审批时限。 附件:《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附件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号   原执业机构   是否为合伙人   拟转入执业机构   执业 经历   何时 受过 何种 执业 处罚   拟转入执业机构意见 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我所(单位)执业。 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意见 拟同意接收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纸型: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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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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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茵在贵州省律师行业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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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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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四十二条—四十四条)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计八章六十七条,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为便于贵州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充分理解和正确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省律协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特组织编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条文理解与运用读本》,以辅助实务理解与运用。省律协将对读本内容进行系列宣传,以期推动律师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提质增效。   第四十二条 (解读作者:李家睿,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对集体财产产生的收益分配顺序,如何使用分配。   【条文解读】   一、立法目的是规范分配顺序   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的分配顺序,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可持续发展,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够享受集体经济带来的成果。   二、当年收益分配顺序   依章程提取公益公积金,公益公积金不是法定的,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章程约定的;需要注意的是,章程应当对公益公积金的提取进行约定,防止少数人把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向成员分配收益,也要防止基层组织软弱时出现小农思想死灰复燃,在“大民主”思路主导下把集体收益分完分净、不留下任何公益公积金,再次出现“空壳村”,影响农村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应当恪守诚信、依法偿还债务,把清偿债务义务置于成员分配之前,避免相关人员为了“拉选票”、笼络成员,将应偿债的收益优先分配给成员,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信誉和长期发展。   农业农村部在2020年11月4日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在第四十三至四十五条专门就集体收益如何使用、分配作出了指引,实践中可参考通知中章程的条款进行完善。   【实践应用】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在章程中设定收益分配时,要平衡集体发展和成员收益,明确量化标准,确保分配过程中公平公正,让成员享受到发展红利。   第四十三条 (解读作者:李家睿,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建立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实现集体财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的管理方法、管理目的;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农村集体财产进行精细化管理。   【条文解读】 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加强集体财产管理的义务,通过建立并落实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实现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加强集体财产管理的方式,建立健全落实相应制度,做到信息公开,让成员清楚明白的知晓集体财产的使用情况。   二、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办法的权利   本条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为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要求。 【实践应用】 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财产的责任意识,明确法律规范,从制度上、法律上、章程上保障集体经济财产保值增值、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解读作者:胡倩,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财务管理的措施,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会计工作可以采用的方式,并特别规定集体资金不得存在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禁止公款私存,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安全。   【条文解读】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的标准   本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制定、并于2022年1月1日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规定了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产权管理、财务管理等事项;财政部制定并于2024年1月1日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中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收入费用、收益及分配、开机报告、会计科目及报表等进行了规范。   为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财务会计数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利益的直接体现,也是经营管理及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制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是经济组织稳健发展的基础。   二、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方式方法   由于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极度专业性,而且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水平、资产规模差异极大,本法第二款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会计工作的开展方式。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一)设置会计机构;(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符合自身需求的会计工作模式。   鉴于我省农村总体上处于欠发达状态,总体资产规模特别是敏感的经营性资产规模不大,完成专业会计工作存在难度,故委托记账较为常见。委托代理记账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依法设立中介机构,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记账工作,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主体。   三、禁止公款私存。   公款私存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党内法规、会计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甚至刑法等均予以禁止,将集体公有的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的行为,可能引发各种行政责任、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也是导致相关人员承担责任、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重要方面。   本条明文规定后,能避免在艰苦的农村工作条件下,发生相关人员图一时方便等原因将集体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的错误。   【实践应用】   本条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便于设置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及时性,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健运营和成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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