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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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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 发布时间:2023-06-26 16:44
  • 访问量:960

【概要描述】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3—2027年立法规划


 


2023—2027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也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要求,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全力实施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实现“四区一高地”主定位,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推动贵州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跨越、奋力谱写多彩贵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准确理解“十一个坚持”的精髓实质,统筹立改废释,不断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紧紧围绕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多彩贵州现代化建设,紧紧围绕实施主战略、实现主定位,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紧紧围绕把贵州建成全国最平安的省份之一和全国法治环境最优的省份之一的目标,不断健全完善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体系,以实际工作成效担当起新时代赋予立法工作的历史使命。



 



二、围绕服务主战略主定位,统筹安排立法项目



 



(一)围绕“四新”主攻“四化”,推进贵州产业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渔业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体育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测绘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能源条例草案、贵州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贵州省住房租赁条例草案、贵州省大型水利枢纽管理条例草案、贵州省畜禽种业保护发展条例草案、贵州省托育服务条例草案、贵州省公共数据条例草案、贵州省算力基础设施条例草案、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草案、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草案、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预备制定贵州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贵州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预备修订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贵州省拍卖管理办法、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贵州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规定。



 



(二)围绕建设“四区一高地”,积极探索西部大开发新格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草案、贵州省数字政府建设条例草案、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电信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办法。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例草案、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草案、梵净山国家公园条例草案、贵州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贵州省园林绿化条例草案、贵州省畜牧条例草案、贵州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案、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修订草案。预备制定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预备修订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三)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平安贵州建设。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草案、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气象条例修订草案。制定贵州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贵州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城镇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修订草案、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修订草案。预备制定贵州省安全生产预防管理规定、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气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预备修订贵州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四)围绕推进法治贵州建设,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修订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草案、贵州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贵州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公证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贵州省地名管理办法。预备修订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五)围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贵州省慈善条例草案、贵州省传染病防治条例草案、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制定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贵州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修订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草案、贵州省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贵州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贵州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草案、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献血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预备制定贵州省公墓管理办法、贵州省退役军人安置办法。预备修订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省人民政府的立法项目,按照“急用先立”要求,原则上从已经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文本成熟的立法规划和上一年度预备立法项目中选择,经充分论证后确定。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抓紧办理。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



 



同时,及时做好相关清理涉及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工作。此外,未列入规划的立法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



 



三、健全立法工作机制,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



 



(一)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把立法工作放在全省工作大局中来考虑、来谋划、来推进。严格执行重大立法事项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立法规划及计划按照要求提交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审议。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推动省委确定、实践急需、条件成熟的重要立法项目优质高效完成。



 



(二)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坚持科学立法,各地各部门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深入调查研究新时代呈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不断增强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民主立法,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工作机制,注重听取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健全完善立法风险防范机制,把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着力防范各种重大风险隐患。坚持依法立法,全面准确把握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确保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法治人才培养的决策部署,探索建立与法学院校交流协作机制,不断提升立法工作人员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



 



(三)切实加强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充分发挥立法监督作用,严格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工作要求,不断提升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质效,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持续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研究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机制,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对报送备案的政府规章依法审查,着重对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定程序、法定权限、上位法规定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贯彻执行



 



(一)强化认识。起草单位要深刻认识立法工作在贵州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高度重视立法规划及计划的贯彻执行,聚焦重大部署、重要任务、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狠抓贯彻落实,提高立法质量。做好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的衔接,立法计划中的项目原则上来自于立法规划,高质高效完成立法项目,统筹推进预备立法项目开展。



 



(二)严格程序。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立法法、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要求,做好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工作。起草单位要按时向省政府报送送审稿、说明和有关材料,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送审稿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同意。报送送审稿前,起草单位应当与省司法厅做好沟通,如实说明征求各方意见、协调分歧以及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情况。



 



(三)加强督导。省司法厅要加强与起草单位的沟通,及时跟踪了解立法规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起草单位报送的送审稿存在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明确的缓办或者退件情形的,省司法厅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对于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要加大协调力度,加强研究论证,妥善处理分歧。经过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司法厅、起草单位应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处理意见按规定及时上报。


 

 

  附件:1.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zip

 

            2.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zip 

头条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

【概要描述】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3—2027年立法规划


 


2023—2027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也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要求,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全力实施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实现“四区一高地”主定位,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推动贵州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跨越、奋力谱写多彩贵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准确理解“十一个坚持”的精髓实质,统筹立改废释,不断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紧紧围绕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多彩贵州现代化建设,紧紧围绕实施主战略、实现主定位,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紧紧围绕把贵州建成全国最平安的省份之一和全国法治环境最优的省份之一的目标,不断健全完善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体系,以实际工作成效担当起新时代赋予立法工作的历史使命。



 



二、围绕服务主战略主定位,统筹安排立法项目



 



(一)围绕“四新”主攻“四化”,推进贵州产业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渔业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体育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测绘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能源条例草案、贵州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贵州省住房租赁条例草案、贵州省大型水利枢纽管理条例草案、贵州省畜禽种业保护发展条例草案、贵州省托育服务条例草案、贵州省公共数据条例草案、贵州省算力基础设施条例草案、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草案、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草案、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预备制定贵州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贵州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预备修订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贵州省拍卖管理办法、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贵州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规定。



 



(二)围绕建设“四区一高地”,积极探索西部大开发新格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草案、贵州省数字政府建设条例草案、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电信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办法。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例草案、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草案、梵净山国家公园条例草案、贵州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贵州省园林绿化条例草案、贵州省畜牧条例草案、贵州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案、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修订草案。预备制定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预备修订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三)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平安贵州建设。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草案、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气象条例修订草案。制定贵州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贵州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城镇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修订草案、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修订草案。预备制定贵州省安全生产预防管理规定、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气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预备修订贵州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四)围绕推进法治贵州建设,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修订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草案、贵州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贵州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公证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贵州省地名管理办法。预备修订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五)围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贵州省慈善条例草案、贵州省传染病防治条例草案、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制定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贵州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修订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草案、贵州省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贵州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贵州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草案、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献血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预备制定贵州省公墓管理办法、贵州省退役军人安置办法。预备修订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省人民政府的立法项目,按照“急用先立”要求,原则上从已经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文本成熟的立法规划和上一年度预备立法项目中选择,经充分论证后确定。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抓紧办理。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



 



同时,及时做好相关清理涉及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工作。此外,未列入规划的立法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



 



三、健全立法工作机制,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



 



(一)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把立法工作放在全省工作大局中来考虑、来谋划、来推进。严格执行重大立法事项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立法规划及计划按照要求提交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审议。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推动省委确定、实践急需、条件成熟的重要立法项目优质高效完成。



 



(二)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坚持科学立法,各地各部门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深入调查研究新时代呈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不断增强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民主立法,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工作机制,注重听取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健全完善立法风险防范机制,把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着力防范各种重大风险隐患。坚持依法立法,全面准确把握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确保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法治人才培养的决策部署,探索建立与法学院校交流协作机制,不断提升立法工作人员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



 



(三)切实加强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充分发挥立法监督作用,严格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工作要求,不断提升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质效,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持续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研究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机制,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对报送备案的政府规章依法审查,着重对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定程序、法定权限、上位法规定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贯彻执行



 



(一)强化认识。起草单位要深刻认识立法工作在贵州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高度重视立法规划及计划的贯彻执行,聚焦重大部署、重要任务、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狠抓贯彻落实,提高立法质量。做好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的衔接,立法计划中的项目原则上来自于立法规划,高质高效完成立法项目,统筹推进预备立法项目开展。



 



(二)严格程序。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立法法、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要求,做好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工作。起草单位要按时向省政府报送送审稿、说明和有关材料,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送审稿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同意。报送送审稿前,起草单位应当与省司法厅做好沟通,如实说明征求各方意见、协调分歧以及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情况。



 



(三)加强督导。省司法厅要加强与起草单位的沟通,及时跟踪了解立法规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起草单位报送的送审稿存在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明确的缓办或者退件情形的,省司法厅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对于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要加大协调力度,加强研究论证,妥善处理分歧。经过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司法厅、起草单位应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处理意见按规定及时上报。


 

 

  附件:1.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zip

 

            2.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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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3—2027年立法规划

 

2023—2027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也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要求,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全力实施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实现“四区一高地”主定位,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推动贵州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跨越、奋力谱写多彩贵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准确理解“十一个坚持”的精髓实质,统筹立改废释,不断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紧紧围绕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多彩贵州现代化建设,紧紧围绕实施主战略、实现主定位,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紧紧围绕把贵州建成全国最平安的省份之一和全国法治环境最优的省份之一的目标,不断健全完善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体系,以实际工作成效担当起新时代赋予立法工作的历史使命。

 

二、围绕服务主战略主定位,统筹安排立法项目

 

(一)围绕“四新”主攻“四化”,推进贵州产业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渔业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体育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测绘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能源条例草案、贵州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贵州省住房租赁条例草案、贵州省大型水利枢纽管理条例草案、贵州省畜禽种业保护发展条例草案、贵州省托育服务条例草案、贵州省公共数据条例草案、贵州省算力基础设施条例草案、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草案、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草案、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预备制定贵州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贵州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预备修订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贵州省拍卖管理办法、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贵州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规定。

 

(二)围绕建设“四区一高地”,积极探索西部大开发新格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草案、贵州省数字政府建设条例草案、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电信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办法。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例草案、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草案、梵净山国家公园条例草案、贵州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贵州省园林绿化条例草案、贵州省畜牧条例草案、贵州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案、贵州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修订草案。预备制定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预备修订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三)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平安贵州建设。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草案、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气象条例修订草案。制定贵州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贵州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城镇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修订草案、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修订草案。预备制定贵州省安全生产预防管理规定、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气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预备修订贵州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四)围绕推进法治贵州建设,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修订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草案、贵州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贵州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公证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贵州省地名管理办法。预备修订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五)围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贵州省慈善条例草案、贵州省传染病防治条例草案、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制定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贵州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修订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草案、贵州省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贵州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贵州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草案、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献血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预备制定贵州省公墓管理办法、贵州省退役军人安置办法。预备修订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省人民政府的立法项目,按照“急用先立”要求,原则上从已经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文本成熟的立法规划和上一年度预备立法项目中选择,经充分论证后确定。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抓紧办理。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

 

同时,及时做好相关清理涉及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工作。此外,未列入规划的立法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

 

三、健全立法工作机制,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

 

(一)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把立法工作放在全省工作大局中来考虑、来谋划、来推进。严格执行重大立法事项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立法规划及计划按照要求提交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审议。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推动省委确定、实践急需、条件成熟的重要立法项目优质高效完成。

 

(二)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坚持科学立法,各地各部门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深入调查研究新时代呈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不断增强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民主立法,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工作机制,注重听取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健全完善立法风险防范机制,把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着力防范各种重大风险隐患。坚持依法立法,全面准确把握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确保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法治人才培养的决策部署,探索建立与法学院校交流协作机制,不断提升立法工作人员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

 

(三)切实加强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充分发挥立法监督作用,严格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工作要求,不断提升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质效,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持续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研究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机制,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对报送备案的政府规章依法审查,着重对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定程序、法定权限、上位法规定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贯彻执行

 

(一)强化认识。起草单位要深刻认识立法工作在贵州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高度重视立法规划及计划的贯彻执行,聚焦重大部署、重要任务、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狠抓贯彻落实,提高立法质量。做好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的衔接,立法计划中的项目原则上来自于立法规划,高质高效完成立法项目,统筹推进预备立法项目开展。

 

(二)严格程序。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立法法、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要求,做好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工作。起草单位要按时向省政府报送送审稿、说明和有关材料,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送审稿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同意。报送送审稿前,起草单位应当与省司法厅做好沟通,如实说明征求各方意见、协调分歧以及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情况。

 

(三)加强督导。省司法厅要加强与起草单位的沟通,及时跟踪了解立法规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起草单位报送的送审稿存在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明确的缓办或者退件情形的,省司法厅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对于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要加大协调力度,加强研究论证,妥善处理分歧。经过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司法厅、起草单位应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处理意见按规定及时上报。

 

 

  附件:1.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zip

 

            2.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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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 关于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 律师拟表彰名单的公示

根据《关于开展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评选的通知》(黔律协发〔2025〕2号)要求,经省律师协会和各市(州)律师协会推荐(省律师协会推荐20名,市(州)律师协会推荐30名),“头雁行动”领导小组初审,省律师行业党委审定,现将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排名不分先后)。 公示时间:2025年3月4日至11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对拟表彰对象有异议,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微信等形式向贵州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 倩  柳智芳 电   话:0851-84114402            0851-85872448 传 真:0851-85872448 邮   箱:gzslsxhbgs@163.com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6栋20楼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5年3月4日 贵州省律师行业 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拟表彰名单   贵阳市(15人) 屈超勇    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 潘登勇    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 汪晓迅    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李  嫣   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 吴飞鹏   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 李  量   贵州兑诚律师事务所 陈仕菊   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 吴佳益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秦开洪    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 郑世红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张光燕    贵州本来律师事务所 张格彬    贵州鲁鑫律师事务所 邵  筱   贵州行致恒律师事务所 袁小伟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岳成园   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 遵义市(6人) 罗孝堂   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 张绍明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吴佳洪   上海中联(遵义)律师事务所 胡敏琴   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 张  辉   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 朱玲慧   贵州典安律师事务所 三、六盘水市(4人) 王光凤    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 陶  健    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 张春华    贵州秋硕律师事务所 罗朝敏    贵州无争律师事务所 四、安顺市(4人) 彭斌荣   贵州瀛澈律师事务所 杨云蕾    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 张雪滢   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 邹冰洁   贵州星藤律师事务所 五、毕节市(5人) 姜桢祥    贵州九衍律师事务所 陇  康    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 陈  静    贵州辅治律师事务所 左秀柒    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潘秦友   贵州贵达(金沙)律师事务所 六、铜仁市(4人) 张治勇    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 任海军    贵州仁士律师事务所 桂军华    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 石  磊    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 七、黔东南州(5人) 吴光妮   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 龚经涛    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 杨绍霞    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 张鹏程    贵州问心律师事务所 黄雪刚   贵州黔律律师事务所 八、黔南州(3人) 郭成皋    贵州南稻和律师事务所 代永红    贵州君瑜律师事务所 曾韵梦    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 九、黔西南州(4人) 陈照军   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 张仁刚   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 李  锐   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 江永林    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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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厅政务审批窗口、省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工作,方便律师执业,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省司法厅制定了《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现将该流程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贵州省司法厅 2022年7月15日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 办理流程(试行)  一、拟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动律师执业档案,由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向贵州省司法厅发出调档函; 2.贵州省司法厅收到律师调档函后,转发申请人执业机构(单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由市(州)司法局通知申请人按程序注销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并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申请人律师执业经历、奖惩情况、上年度考核情况; 3.贵州省司法厅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移交申请人律师执业档案。 移交律师执业档案前,申请人需按程序在贵州省注销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工作证)。 二、拟转到贵州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对接贵州省拟执业机构(单位),拟执业机构(单位)同意后,出具同意接收意见; 2.申请人向贵州省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档申请,市(州)司法局初步审核同意后,出具拟同意在所辖地区执业意见; 3.市(州)司法局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律师执业档案调转申请及有关材料,经贵州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发函商调申请人执业档案。 申请人在贵州省办理律师执业档案调转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复印件。如在外省已注销律师执业证(工作证),无法提交复印件的,提交注销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转贵州省执业的律师,向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执业前应先完成律师执业档案移交。律师执业档案调转时间不计入律师执业申请审批时限。 附件:《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附件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号   原执业机构   是否为合伙人   拟转入执业机构   执业 经历   何时 受过 何种 执业 处罚   拟转入执业机构意见 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我所(单位)执业。 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意见 拟同意接收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纸型: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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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茵在贵州省律师行业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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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四十二条—四十四条)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计八章六十七条,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为便于贵州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充分理解和正确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省律协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特组织编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条文理解与运用读本》,以辅助实务理解与运用。省律协将对读本内容进行系列宣传,以期推动律师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提质增效。   第四十二条 (解读作者:李家睿,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对集体财产产生的收益分配顺序,如何使用分配。   【条文解读】   一、立法目的是规范分配顺序   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的分配顺序,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可持续发展,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够享受集体经济带来的成果。   二、当年收益分配顺序   依章程提取公益公积金,公益公积金不是法定的,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章程约定的;需要注意的是,章程应当对公益公积金的提取进行约定,防止少数人把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向成员分配收益,也要防止基层组织软弱时出现小农思想死灰复燃,在“大民主”思路主导下把集体收益分完分净、不留下任何公益公积金,再次出现“空壳村”,影响农村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应当恪守诚信、依法偿还债务,把清偿债务义务置于成员分配之前,避免相关人员为了“拉选票”、笼络成员,将应偿债的收益优先分配给成员,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信誉和长期发展。   农业农村部在2020年11月4日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在第四十三至四十五条专门就集体收益如何使用、分配作出了指引,实践中可参考通知中章程的条款进行完善。   【实践应用】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在章程中设定收益分配时,要平衡集体发展和成员收益,明确量化标准,确保分配过程中公平公正,让成员享受到发展红利。   第四十三条 (解读作者:李家睿,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建立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实现集体财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的管理方法、管理目的;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农村集体财产进行精细化管理。   【条文解读】 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加强集体财产管理的义务,通过建立并落实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实现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加强集体财产管理的方式,建立健全落实相应制度,做到信息公开,让成员清楚明白的知晓集体财产的使用情况。   二、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办法的权利   本条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为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要求。 【实践应用】 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财产的责任意识,明确法律规范,从制度上、法律上、章程上保障集体经济财产保值增值、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解读作者:胡倩,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财务管理的措施,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会计工作可以采用的方式,并特别规定集体资金不得存在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禁止公款私存,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安全。   【条文解读】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的标准   本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制定、并于2022年1月1日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规定了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产权管理、财务管理等事项;财政部制定并于2024年1月1日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中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收入费用、收益及分配、开机报告、会计科目及报表等进行了规范。   为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财务会计数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利益的直接体现,也是经营管理及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制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是经济组织稳健发展的基础。   二、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方式方法   由于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极度专业性,而且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水平、资产规模差异极大,本法第二款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会计工作的开展方式。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一)设置会计机构;(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符合自身需求的会计工作模式。   鉴于我省农村总体上处于欠发达状态,总体资产规模特别是敏感的经营性资产规模不大,完成专业会计工作存在难度,故委托记账较为常见。委托代理记账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依法设立中介机构,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记账工作,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主体。   三、禁止公款私存。   公款私存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党内法规、会计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甚至刑法等均予以禁止,将集体公有的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的行为,可能引发各种行政责任、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也是导致相关人员承担责任、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重要方面。   本条明文规定后,能避免在艰苦的农村工作条件下,发生相关人员图一时方便等原因将集体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的错误。   【实践应用】   本条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便于设置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及时性,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健运营和成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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