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贵州省律师协会官方网站! 今天是:
留言咨询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搜索
搜索

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律师网 贵州律师网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
惩戒案例 | 律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吊证并取消会员资格

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资讯分类

活动专题

联系我们

贵州省律师协会
邮编:550081
电话:0851-85872448(兼传真)
邮箱:gzslxzlbs@126.com
网址:http://www.gzslsxh.com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六栋20楼

惩戒案例 | 律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吊证并取消会员资格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省律协两中心
  • 发布时间:2023-08-28 09:43
  • 访问量:820

【概要描述】





一直以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都是律师工作的重要内容。贵州省律师行业认真落实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要求,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上态度鲜明善于举旗,在强化管理上态度坚决敢于亮剑。自2017年投诉中心成立以来,我省有4名律师犯危险驾驶罪,司法行政作出吊证的行政处罚,贵州省律师协会同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案例








一、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被取消会员资格案

2018年12月13日,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4月2日,贵州省司法厅给予其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行政处罚,2019年4月11日,贵州省律师协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给予杨某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二、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左某被取消会员资格案

2019年4月2日,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左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3月20日,贵州省司法厅给予其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行政处罚,2020年8月25日,贵州省律师协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给予左某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三、黔南州三都县某局公职律师韦某被取消会员资格案

2020年4月16日,黔南州三都县某局公职律师韦某因醉驾犯危险驾驶罪被贵州省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1年2月18日,贵州省司法厅依法作出了吊销韦某公职律师工作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3月9日,贵州省律师协会对其作出了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四、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国某被取消会员资格案

2022年2月25日,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国某在上诉期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2022年6月29日,贵州省司法厅据此作出吊销国某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7月28日,贵州省律师协会对其作出了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案例评析








处分依据: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作出;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可以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依本规则给予会员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可以事先或者同时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该会员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应当事先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该会员的执业证书;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

 

《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完善直接依据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作出处罚的措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已经过严格的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以直接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罚、行业惩戒决定。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以直接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取消会员资格,不再重复调查。








评议意见








我省有极个别律师因危险驾驶罪被取消律师会员资格,毁掉了自己的大好人生。作为律师,原本应当成为知法守法的模范公民,但极个别律师却罔顾法纪、逾越底线,因犯罪行为身陷囹圄。这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也深刻的告诉我们,作为一名律师,懂法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必须成为守法的带头人,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定的法治信仰,知敬畏、守底线,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加强自我约束,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水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远离犯罪的风险,才能成为一个让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惩戒案例 | 律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吊证并取消会员资格

【概要描述】





一直以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都是律师工作的重要内容。贵州省律师行业认真落实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要求,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上态度鲜明善于举旗,在强化管理上态度坚决敢于亮剑。自2017年投诉中心成立以来,我省有4名律师犯危险驾驶罪,司法行政作出吊证的行政处罚,贵州省律师协会同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案例








一、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被取消会员资格案

2018年12月13日,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4月2日,贵州省司法厅给予其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行政处罚,2019年4月11日,贵州省律师协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给予杨某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二、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左某被取消会员资格案

2019年4月2日,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左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3月20日,贵州省司法厅给予其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行政处罚,2020年8月25日,贵州省律师协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给予左某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三、黔南州三都县某局公职律师韦某被取消会员资格案

2020年4月16日,黔南州三都县某局公职律师韦某因醉驾犯危险驾驶罪被贵州省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1年2月18日,贵州省司法厅依法作出了吊销韦某公职律师工作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3月9日,贵州省律师协会对其作出了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四、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国某被取消会员资格案

2022年2月25日,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国某在上诉期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2022年6月29日,贵州省司法厅据此作出吊销国某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7月28日,贵州省律师协会对其作出了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案例评析








处分依据: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作出;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可以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依本规则给予会员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可以事先或者同时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该会员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应当事先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该会员的执业证书;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

 

《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完善直接依据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作出处罚的措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已经过严格的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以直接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罚、行业惩戒决定。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以直接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取消会员资格,不再重复调查。








评议意见








我省有极个别律师因危险驾驶罪被取消律师会员资格,毁掉了自己的大好人生。作为律师,原本应当成为知法守法的模范公民,但极个别律师却罔顾法纪、逾越底线,因犯罪行为身陷囹圄。这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也深刻的告诉我们,作为一名律师,懂法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必须成为守法的带头人,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定的法治信仰,知敬畏、守底线,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加强自我约束,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水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远离犯罪的风险,才能成为一个让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省律协两中心
  • 发布时间:2023-08-28 09:43
  • 访问量:820
详情

一直以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都是律师工作的重要内容。贵州省律师行业认真落实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要求,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上态度鲜明善于举旗,在强化管理上态度坚决敢于亮剑。自2017年投诉中心成立以来,我省有4名律师犯危险驾驶罪,司法行政作出吊证的行政处罚,贵州省律师协会同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案例

一、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被取消会员资格案

2018年12月13日,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4月2日,贵州省司法厅给予其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行政处罚,2019年4月11日,贵州省律师协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给予杨某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二、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左某被取消会员资格案

2019年4月2日,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左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3月20日,贵州省司法厅给予其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行政处罚,2020年8月25日,贵州省律师协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给予左某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三、黔南州三都县某局公职律师韦某被取消会员资格案

2020年4月16日,黔南州三都县某局公职律师韦某因醉驾犯危险驾驶罪被贵州省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1年2月18日,贵州省司法厅依法作出了吊销韦某公职律师工作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3月9日,贵州省律师协会对其作出了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四、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国某被取消会员资格案

2022年2月25日,贵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国某在上诉期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2022年6月29日,贵州省司法厅据此作出吊销国某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7月28日,贵州省律师协会对其作出了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案例评析

处分依据: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作出;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可以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依本规则给予会员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可以事先或者同时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该会员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应当事先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该会员的执业证书;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

 

《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完善直接依据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作出处罚的措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已经过严格的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以直接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罚、行业惩戒决定。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以直接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取消会员资格,不再重复调查。

评议意见

我省有极个别律师因危险驾驶罪被取消律师会员资格,毁掉了自己的大好人生。作为律师,原本应当成为知法守法的模范公民,但极个别律师却罔顾法纪、逾越底线,因犯罪行为身陷囹圄。这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也深刻的告诉我们,作为一名律师,懂法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必须成为守法的带头人,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定的法治信仰,知敬畏、守底线,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加强自我约束,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水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远离犯罪的风险,才能成为一个让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关键词: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热点推荐

2026
05-09
小黑点

贵州省律师协会成立40周年宣传片拍摄项目综合比选中标公示

贵州省律师协会成立40周年宣传片 拍摄项目综合比选中标公示   贵州省律师协会成立40周年宣传片拍摄项目综合比选评审会,已于2026年4月27日在省律师协会会议室召开。共6家单位参与比选,经评审组综合评定,按照公开、公平原则,并全程接受监督组监督,现将中标单位公示如下: 拟中标单位:贵州贵视数美传媒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总价):人民币110000元 公示期:2026年5月9日至5月12日(3个工作日) 如对以上结果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贵州省律师协会反映,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黄  河 电  话:0851-85872448 传  真:0851-85872448 邮  箱:gzlxzlbs@126.com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6栋20楼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6年5月9日
查看详情
2026
03-25
小黑点

关于印发《贵州省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指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律师协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战略部署,规范律师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行为,明确顾问律师与聘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提升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促进法律服务市场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严格参照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7号)、《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20号)、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6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及《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贵州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结合我省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实践,制定了《贵州省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旨在为解决当前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中存在的服务范围界定不清、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服务标准缺失、收费与支付方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提供一套体系化、精细化、可操作的标准化合同文本参考。其内容紧密贴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针对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两类主体,以及常年综合服务与专项事务服务两种模式的不同特点、需求与监管要求,分别设计了四份侧重点明确、条款详尽完备的合同规范文本,并对关键条款附有制定依据与适用提示。 现正式印发本《指引》,请结合自身实际,在平等协商、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参照使用。广大律师在签订相关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时可参照采用,以促进公平签约、规范履约。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向贵州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反馈。   附件: 1.《党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 2.《党政机关专项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 3.《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 4.《国有企业专项法律顾问合同(规范文本)》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6年3月18日
查看详情
2026
03-23
小黑点

关于拟推荐新兴领域全省“两优一先”推荐对象的公示

关于拟推荐新兴领域全省“两优一先” 推荐对象的公示   根据贵州省委两新工委关于做好新兴领域全省“两优一先”推荐工作的相关通知要求,按照全省“两优一先”推荐条件、标准,经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在全省律师行业范围内筛选、审查,征求贵州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意见,报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会议研究,拟推荐以下个人和集体为新兴领域全省“两优一先”推荐对象,现予公示。 1.拟推荐贵州省律师行业妇联执委会委员,贵州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公司法专委会委员,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杨海晶为新兴领域全省优秀共产党员推荐对象; 2.拟推荐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白敏为新兴领域全省优秀党务工作者推荐对象; 3.拟推荐上海中联(安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为新兴领域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推荐对象。 公示期为2026年3月23日至2026年3月27日。公示期内如果对拟推荐对象持有异议,请通过电话、电子邮箱或信函等形式实名反馈(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     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51-85872448  18375148850 联系邮箱:gzlxdb@126.com 邮寄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 广场六栋二十楼 邮政编码:550081     中共贵州省律师行业委员会                 2026年3月20日      
查看详情
2026
03-17
小黑点

关于“学习型、公益型、示范型” 律师事务所、律师拟表扬名单的公示

关于“学习型、公益型、示范型” 律师事务所、律师拟表扬名单的公示   根据《关于开展“学习型、公益型、示范型、创新型”律师事务所、律师评选的通知》(黔律协发〔2025〕13号)要求,经各市(州)律师协会初评推荐(参评名单60家,律师参评名单59名),省律师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省律师行业党委审定,现将“学习型、公益型、示范型”律师事务所、律师拟表扬名单进行公示(排名不分先后)。 公示时间:2026年3月17日至24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对拟表扬对象有异议,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微信等形式向贵州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人:柳智芳 电  话:0851-84114402 0851-85872448 传  真:0851-85872448 邮  箱:gzslsxhbgs@163.com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6栋20楼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6年3月17日
查看详情

贵州省律师协会

扫一扫关注我们

了解更多贵州律师协会资讯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六栋二十楼   联系电话:0851-85872448   邮箱:gzslsxh@126.com 

版权所有 © 2020 贵州省律师协会 Copyright 2020 gzslsxh.cn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