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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 最高法、司法部: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诉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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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 最高法、司法部: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诉源治理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司法部
  • 发布时间:2023-10-16 10:16
  • 访问量:646

【概要描述】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

诉源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司发〔2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现将《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23年9月27日





 







 



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抓前端、治未病,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深入推进诉源治理,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保障,推动源头预防、就地实质化解纠纷,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人民调解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人民调解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智能的调解服务。

坚持预防为主。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引导基层群众优先选择人民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夯实诉源治理,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诉前。

坚持协调联动。加强资源统筹,广泛引导和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促进矛盾纠纷有效分流、及时调处、形成合力。

坚持实质化解。不断提升调解能力,提高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保证调解协议效力,依法维护人民调解权威,促进矛盾纠纷就地实质化解。

坚持创新发展。总结有益经验,从实际出发,不断推进工作理念、平台载体、制度机制、方式方法创新,丰富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提高诉源治理水平。

二、夯实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

(一)加强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切实把矛盾纠纷排查作为一项基础性、日常性工作,采取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等方式,不断提高矛盾纠纷排查的针对性、有效性。加强与网格员、平安志愿者等群防群治力量和派出所、综治中心等基层维稳单位的信息共享、联排联动,做到排查全覆盖、无盲区。聚焦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重点时段,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排查。围绕服务乡村振兴等国家重大战略,围绕开展重大活动、应对重大事件等,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矛盾纠纷专项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风险隐患,建立工作台账,分类梳理,采取相应的防范处置措施,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二)加强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做到依法普遍设立、人员充实、制度健全、工作规范、保障有力。完善覆盖县乡村组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推进形式多样的个人、特色调解工作室建设,探索创设更多契合需要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加大对婚姻家事、邻里、房屋宅基地、山林土地等基层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调解力度,坚持抓早抓小、应调尽调、法理情相结合,防止因调解不及时、不到位引发“民转刑”“刑转命”等恶性案件。对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报告,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化解。

(三)加强重点领域矛盾纠纷化解。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对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鼓励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已经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要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全面加强规范化建设,确保中立性、公正性,防止商业化、行政化。进一步加强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等领域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向消费、旅游、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等领域拓展。加强新业态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切实维护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针对重点领域矛盾纠纷特点规律,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注重运用专业知识、借助专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加强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化解。依托现有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整合人民调解、律师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力量,设立市、县两级“一站式”非诉讼纠纷化解中心(或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统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联动仲裁、行政复议等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合力化解市、县域范围内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三、加强诉调对接工作

(一)加强诉前引导。在诉讼服务、法治宣传等工作中提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指引,增强当事人及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非诉讼纠纷解决意识。人民法院加强诉前引导,对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适宜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向当事人释明人民调解的特点优势,引导当事人向属地或相关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释明后当事人仍不同意调解的,及时登记立案。

(二)及时分流案件。人民法院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先行在立案前委派或诉中委托人民调解。委派委托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由当事人在司法行政机关公布的人民调解组织名册中选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特邀调解组织名册中指定。对基层矛盾纠纷,充分发挥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及时就地予以化解。对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注重发挥相关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优势,提升专业化解水平。鼓励非诉讼纠纷化解中心(或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与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实行直接对接,统一接收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组织、协调、督促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

(三)依法受理调解。人民调解组织收到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要求及时受理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督促双方当事人按约履行,并向人民法院反馈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办理调解终结手续,将案件材料退回委派委托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立案或者恢复审理。对各方当事人同意用书面形式记载的调解过程中没有争议的事实,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举证。

四、强化调解工作保障

(一)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注重吸纳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政法干警以及信访、工会、妇联等部门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不断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优化人员结构。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建立青年律师参与人民调解机制,组织青年律师特别是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机构锻炼,充分发挥律师精通法律的专业优势,广泛参与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提升矛盾纠纷化解专业化水平。落实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培训制度,采取集中授课、交流研讨、案例评析、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灵活多样、生动有效的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经费保障。推动落实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人民调解办案补贴和专家咨询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加大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力度,用足用好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补充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足。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探索建立相关基金会,鼓励为人民调解组织提供捐赠资助等,多渠道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

(三)强化信息化平台对接。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建立“总对总”对接机制,司法部加快推进矛盾纠纷非诉化解平台建设,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确保纠纷案件网上流转顺畅,信息数据互通共享。人民调解信息化平台依托司法部矛盾纠纷非诉化解平台,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系统平台的对接,开展矛盾纠纷在线咨询、在线分流、在线调解、在线反馈、在线司法确认。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通过信息化平台对接汇聚纠纷数据,实现对矛盾风险的动态感知、精准分析,提高预测预警预防风险的能力,为党委、政府科学研判社会矛盾纠纷形势提供参考依据。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协作配合。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推进诉源治理,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在平安建设考核中的比重。建立民间纠纷成诉情况通报机制和重大矛盾纠纷预警双向通报机制,定期分析辖区矛盾纠纷特点,共同做好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工作督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工作指导。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指导,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名册,做好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完善人民调解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并将考核情况与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案补贴挂钩。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业务指导,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调解宣传推广和业务培训等工作,完善委派委托人民调解和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优化工作流程。

(三)加强宣传表彰。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知晓度和首选率。广泛宣传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联合发布相关典型案例,讲好“人民调解故事”,为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表彰表扬力度,增强其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

头条 | 最高法、司法部: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诉源治理

【概要描述】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

诉源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司发〔2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现将《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23年9月27日





 







 



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抓前端、治未病,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深入推进诉源治理,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保障,推动源头预防、就地实质化解纠纷,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人民调解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人民调解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智能的调解服务。

坚持预防为主。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引导基层群众优先选择人民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夯实诉源治理,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诉前。

坚持协调联动。加强资源统筹,广泛引导和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促进矛盾纠纷有效分流、及时调处、形成合力。

坚持实质化解。不断提升调解能力,提高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保证调解协议效力,依法维护人民调解权威,促进矛盾纠纷就地实质化解。

坚持创新发展。总结有益经验,从实际出发,不断推进工作理念、平台载体、制度机制、方式方法创新,丰富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提高诉源治理水平。

二、夯实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

(一)加强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切实把矛盾纠纷排查作为一项基础性、日常性工作,采取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等方式,不断提高矛盾纠纷排查的针对性、有效性。加强与网格员、平安志愿者等群防群治力量和派出所、综治中心等基层维稳单位的信息共享、联排联动,做到排查全覆盖、无盲区。聚焦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重点时段,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排查。围绕服务乡村振兴等国家重大战略,围绕开展重大活动、应对重大事件等,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矛盾纠纷专项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风险隐患,建立工作台账,分类梳理,采取相应的防范处置措施,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二)加强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做到依法普遍设立、人员充实、制度健全、工作规范、保障有力。完善覆盖县乡村组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推进形式多样的个人、特色调解工作室建设,探索创设更多契合需要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加大对婚姻家事、邻里、房屋宅基地、山林土地等基层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调解力度,坚持抓早抓小、应调尽调、法理情相结合,防止因调解不及时、不到位引发“民转刑”“刑转命”等恶性案件。对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报告,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化解。

(三)加强重点领域矛盾纠纷化解。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对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鼓励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已经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要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全面加强规范化建设,确保中立性、公正性,防止商业化、行政化。进一步加强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等领域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向消费、旅游、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等领域拓展。加强新业态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切实维护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针对重点领域矛盾纠纷特点规律,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注重运用专业知识、借助专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加强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化解。依托现有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整合人民调解、律师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力量,设立市、县两级“一站式”非诉讼纠纷化解中心(或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统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联动仲裁、行政复议等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合力化解市、县域范围内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三、加强诉调对接工作

(一)加强诉前引导。在诉讼服务、法治宣传等工作中提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指引,增强当事人及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非诉讼纠纷解决意识。人民法院加强诉前引导,对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适宜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向当事人释明人民调解的特点优势,引导当事人向属地或相关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释明后当事人仍不同意调解的,及时登记立案。

(二)及时分流案件。人民法院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先行在立案前委派或诉中委托人民调解。委派委托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由当事人在司法行政机关公布的人民调解组织名册中选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特邀调解组织名册中指定。对基层矛盾纠纷,充分发挥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及时就地予以化解。对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注重发挥相关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优势,提升专业化解水平。鼓励非诉讼纠纷化解中心(或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与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实行直接对接,统一接收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组织、协调、督促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

(三)依法受理调解。人民调解组织收到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要求及时受理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督促双方当事人按约履行,并向人民法院反馈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办理调解终结手续,将案件材料退回委派委托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立案或者恢复审理。对各方当事人同意用书面形式记载的调解过程中没有争议的事实,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举证。

四、强化调解工作保障

(一)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注重吸纳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政法干警以及信访、工会、妇联等部门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不断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优化人员结构。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建立青年律师参与人民调解机制,组织青年律师特别是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机构锻炼,充分发挥律师精通法律的专业优势,广泛参与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提升矛盾纠纷化解专业化水平。落实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培训制度,采取集中授课、交流研讨、案例评析、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灵活多样、生动有效的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经费保障。推动落实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人民调解办案补贴和专家咨询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加大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力度,用足用好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补充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足。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探索建立相关基金会,鼓励为人民调解组织提供捐赠资助等,多渠道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

(三)强化信息化平台对接。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建立“总对总”对接机制,司法部加快推进矛盾纠纷非诉化解平台建设,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确保纠纷案件网上流转顺畅,信息数据互通共享。人民调解信息化平台依托司法部矛盾纠纷非诉化解平台,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系统平台的对接,开展矛盾纠纷在线咨询、在线分流、在线调解、在线反馈、在线司法确认。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通过信息化平台对接汇聚纠纷数据,实现对矛盾风险的动态感知、精准分析,提高预测预警预防风险的能力,为党委、政府科学研判社会矛盾纠纷形势提供参考依据。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协作配合。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推进诉源治理,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在平安建设考核中的比重。建立民间纠纷成诉情况通报机制和重大矛盾纠纷预警双向通报机制,定期分析辖区矛盾纠纷特点,共同做好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工作督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工作指导。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指导,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名册,做好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完善人民调解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并将考核情况与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案补贴挂钩。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业务指导,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调解宣传推广和业务培训等工作,完善委派委托人民调解和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优化工作流程。

(三)加强宣传表彰。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知晓度和首选率。广泛宣传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联合发布相关典型案例,讲好“人民调解故事”,为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表彰表扬力度,增强其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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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

诉源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司发〔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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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现将《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23年9月27日

 

 

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抓前端、治未病,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深入推进诉源治理,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保障,推动源头预防、就地实质化解纠纷,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人民调解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人民调解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智能的调解服务。

坚持预防为主。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引导基层群众优先选择人民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夯实诉源治理,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诉前。

坚持协调联动。加强资源统筹,广泛引导和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促进矛盾纠纷有效分流、及时调处、形成合力。

坚持实质化解。不断提升调解能力,提高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保证调解协议效力,依法维护人民调解权威,促进矛盾纠纷就地实质化解。

坚持创新发展。总结有益经验,从实际出发,不断推进工作理念、平台载体、制度机制、方式方法创新,丰富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提高诉源治理水平。

二、夯实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

(一)加强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切实把矛盾纠纷排查作为一项基础性、日常性工作,采取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等方式,不断提高矛盾纠纷排查的针对性、有效性。加强与网格员、平安志愿者等群防群治力量和派出所、综治中心等基层维稳单位的信息共享、联排联动,做到排查全覆盖、无盲区。聚焦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重点时段,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排查。围绕服务乡村振兴等国家重大战略,围绕开展重大活动、应对重大事件等,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矛盾纠纷专项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风险隐患,建立工作台账,分类梳理,采取相应的防范处置措施,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二)加强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做到依法普遍设立、人员充实、制度健全、工作规范、保障有力。完善覆盖县乡村组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推进形式多样的个人、特色调解工作室建设,探索创设更多契合需要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加大对婚姻家事、邻里、房屋宅基地、山林土地等基层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调解力度,坚持抓早抓小、应调尽调、法理情相结合,防止因调解不及时、不到位引发“民转刑”“刑转命”等恶性案件。对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报告,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化解。

(三)加强重点领域矛盾纠纷化解。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对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鼓励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已经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要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全面加强规范化建设,确保中立性、公正性,防止商业化、行政化。进一步加强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等领域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向消费、旅游、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等领域拓展。加强新业态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切实维护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针对重点领域矛盾纠纷特点规律,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注重运用专业知识、借助专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加强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化解。依托现有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整合人民调解、律师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力量,设立市、县两级“一站式”非诉讼纠纷化解中心(或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统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联动仲裁、行政复议等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合力化解市、县域范围内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三、加强诉调对接工作

(一)加强诉前引导。在诉讼服务、法治宣传等工作中提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指引,增强当事人及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非诉讼纠纷解决意识。人民法院加强诉前引导,对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适宜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向当事人释明人民调解的特点优势,引导当事人向属地或相关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释明后当事人仍不同意调解的,及时登记立案。

(二)及时分流案件。人民法院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先行在立案前委派或诉中委托人民调解。委派委托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由当事人在司法行政机关公布的人民调解组织名册中选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特邀调解组织名册中指定。对基层矛盾纠纷,充分发挥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及时就地予以化解。对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注重发挥相关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优势,提升专业化解水平。鼓励非诉讼纠纷化解中心(或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与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实行直接对接,统一接收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组织、协调、督促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

(三)依法受理调解。人民调解组织收到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要求及时受理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督促双方当事人按约履行,并向人民法院反馈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办理调解终结手续,将案件材料退回委派委托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立案或者恢复审理。对各方当事人同意用书面形式记载的调解过程中没有争议的事实,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举证。

四、强化调解工作保障

(一)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注重吸纳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政法干警以及信访、工会、妇联等部门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不断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优化人员结构。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建立青年律师参与人民调解机制,组织青年律师特别是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机构锻炼,充分发挥律师精通法律的专业优势,广泛参与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提升矛盾纠纷化解专业化水平。落实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培训制度,采取集中授课、交流研讨、案例评析、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灵活多样、生动有效的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经费保障。推动落实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人民调解办案补贴和专家咨询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加大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力度,用足用好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补充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足。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探索建立相关基金会,鼓励为人民调解组织提供捐赠资助等,多渠道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

(三)强化信息化平台对接。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建立“总对总”对接机制,司法部加快推进矛盾纠纷非诉化解平台建设,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确保纠纷案件网上流转顺畅,信息数据互通共享。人民调解信息化平台依托司法部矛盾纠纷非诉化解平台,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系统平台的对接,开展矛盾纠纷在线咨询、在线分流、在线调解、在线反馈、在线司法确认。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通过信息化平台对接汇聚纠纷数据,实现对矛盾风险的动态感知、精准分析,提高预测预警预防风险的能力,为党委、政府科学研判社会矛盾纠纷形势提供参考依据。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协作配合。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推进诉源治理,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在平安建设考核中的比重。建立民间纠纷成诉情况通报机制和重大矛盾纠纷预警双向通报机制,定期分析辖区矛盾纠纷特点,共同做好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工作督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工作指导。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指导,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名册,做好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完善人民调解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并将考核情况与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案补贴挂钩。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业务指导,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调解宣传推广和业务培训等工作,完善委派委托人民调解和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优化工作流程。

(三)加强宣传表彰。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知晓度和首选率。广泛宣传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联合发布相关典型案例,讲好“人民调解故事”,为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表彰表扬力度,增强其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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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 关于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 律师拟表彰名单的公示

根据《关于开展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评选的通知》(黔律协发〔2025〕2号)要求,经省律师协会和各市(州)律师协会推荐(省律师协会推荐20名,市(州)律师协会推荐30名),“头雁行动”领导小组初审,省律师行业党委审定,现将贵州省律师行业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排名不分先后)。 公示时间:2025年3月4日至11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对拟表彰对象有异议,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微信等形式向贵州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 倩  柳智芳 电   话:0851-84114402            0851-85872448 传 真:0851-85872448 邮   箱:gzslsxhbgs@163.com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6栋20楼贵州省律师协会              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25年3月4日 贵州省律师行业 2025年“头雁引领”律师拟表彰名单   贵阳市(15人) 屈超勇    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 潘登勇    贵州清雅律师事务所 汪晓迅    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李  嫣   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 吴飞鹏   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 李  量   贵州兑诚律师事务所 陈仕菊   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 吴佳益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秦开洪    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 郑世红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张光燕    贵州本来律师事务所 张格彬    贵州鲁鑫律师事务所 邵  筱   贵州行致恒律师事务所 袁小伟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岳成园   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 遵义市(6人) 罗孝堂   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 张绍明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吴佳洪   上海中联(遵义)律师事务所 胡敏琴   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 张  辉   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 朱玲慧   贵州典安律师事务所 三、六盘水市(4人) 王光凤    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 陶  健    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 张春华    贵州秋硕律师事务所 罗朝敏    贵州无争律师事务所 四、安顺市(4人) 彭斌荣   贵州瀛澈律师事务所 杨云蕾    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 张雪滢   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 邹冰洁   贵州星藤律师事务所 五、毕节市(5人) 姜桢祥    贵州九衍律师事务所 陇  康    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 陈  静    贵州辅治律师事务所 左秀柒    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潘秦友   贵州贵达(金沙)律师事务所 六、铜仁市(4人) 张治勇    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 任海军    贵州仁士律师事务所 桂军华    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 石  磊    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 七、黔东南州(5人) 吴光妮   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 龚经涛    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 杨绍霞    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 张鹏程    贵州问心律师事务所 黄雪刚   贵州黔律律师事务所 八、黔南州(3人) 郭成皋    贵州南稻和律师事务所 代永红    贵州君瑜律师事务所 曾韵梦    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 九、黔西南州(4人) 陈照军   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 张仁刚   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 李  锐   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 江永林    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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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厅政务审批窗口、省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工作,方便律师执业,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省司法厅制定了《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现将该流程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贵州省司法厅 2022年7月15日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 办理流程(试行)  一、拟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动律师执业档案,由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向贵州省司法厅发出调档函; 2.贵州省司法厅收到律师调档函后,转发申请人执业机构(单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由市(州)司法局通知申请人按程序注销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并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申请人律师执业经历、奖惩情况、上年度考核情况; 3.贵州省司法厅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移交申请人律师执业档案。 移交律师执业档案前,申请人需按程序在贵州省注销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工作证)。 二、拟转到贵州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对接贵州省拟执业机构(单位),拟执业机构(单位)同意后,出具同意接收意见; 2.申请人向贵州省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档申请,市(州)司法局初步审核同意后,出具拟同意在所辖地区执业意见; 3.市(州)司法局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律师执业档案调转申请及有关材料,经贵州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发函商调申请人执业档案。 申请人在贵州省办理律师执业档案调转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复印件。如在外省已注销律师执业证(工作证),无法提交复印件的,提交注销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转贵州省执业的律师,向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执业前应先完成律师执业档案移交。律师执业档案调转时间不计入律师执业申请审批时限。 附件:《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附件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号   原执业机构   是否为合伙人   拟转入执业机构   执业 经历   何时 受过 何种 执业 处罚   拟转入执业机构意见 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我所(单位)执业。 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意见 拟同意接收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纸型: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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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茵在贵州省律师行业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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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四十二条—四十四条)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计八章六十七条,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为便于贵州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充分理解和正确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省律协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特组织编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条文理解与运用读本》,以辅助实务理解与运用。省律协将对读本内容进行系列宣传,以期推动律师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提质增效。   第四十二条 (解读作者:李家睿,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对集体财产产生的收益分配顺序,如何使用分配。   【条文解读】   一、立法目的是规范分配顺序   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的分配顺序,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可持续发展,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够享受集体经济带来的成果。   二、当年收益分配顺序   依章程提取公益公积金,公益公积金不是法定的,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章程约定的;需要注意的是,章程应当对公益公积金的提取进行约定,防止少数人把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向成员分配收益,也要防止基层组织软弱时出现小农思想死灰复燃,在“大民主”思路主导下把集体收益分完分净、不留下任何公益公积金,再次出现“空壳村”,影响农村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应当恪守诚信、依法偿还债务,把清偿债务义务置于成员分配之前,避免相关人员为了“拉选票”、笼络成员,将应偿债的收益优先分配给成员,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信誉和长期发展。   农业农村部在2020年11月4日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在第四十三至四十五条专门就集体收益如何使用、分配作出了指引,实践中可参考通知中章程的条款进行完善。   【实践应用】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在章程中设定收益分配时,要平衡集体发展和成员收益,明确量化标准,确保分配过程中公平公正,让成员享受到发展红利。   第四十三条 (解读作者:李家睿,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建立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实现集体财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的管理方法、管理目的;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农村集体财产进行精细化管理。   【条文解读】 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加强集体财产管理的义务,通过建立并落实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实现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加强集体财产管理的方式,建立健全落实相应制度,做到信息公开,让成员清楚明白的知晓集体财产的使用情况。   二、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办法的权利   本条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为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要求。 【实践应用】 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财产的责任意识,明确法律规范,从制度上、法律上、章程上保障集体经济财产保值增值、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解读作者:胡倩,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财务管理的措施,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会计工作可以采用的方式,并特别规定集体资金不得存在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禁止公款私存,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安全。   【条文解读】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的标准   本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制定、并于2022年1月1日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规定了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产权管理、财务管理等事项;财政部制定并于2024年1月1日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中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收入费用、收益及分配、开机报告、会计科目及报表等进行了规范。   为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财务会计数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利益的直接体现,也是经营管理及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制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是经济组织稳健发展的基础。   二、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方式方法   由于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极度专业性,而且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水平、资产规模差异极大,本法第二款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会计工作的开展方式。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一)设置会计机构;(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符合自身需求的会计工作模式。   鉴于我省农村总体上处于欠发达状态,总体资产规模特别是敏感的经营性资产规模不大,完成专业会计工作存在难度,故委托记账较为常见。委托代理记账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依法设立中介机构,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记账工作,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主体。   三、禁止公款私存。   公款私存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党内法规、会计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甚至刑法等均予以禁止,将集体公有的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的行为,可能引发各种行政责任、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也是导致相关人员承担责任、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重要方面。   本条明文规定后,能避免在艰苦的农村工作条件下,发生相关人员图一时方便等原因将集体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的错误。   【实践应用】   本条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便于设置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及时性,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健运营和成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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