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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10月28日起施行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人大
- 发布时间:2023-10-26 09:14
- 访问量:489
【概要描述】
9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0月28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加强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及时化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条例》明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元方式,依法对矛盾纠纷进行合理衔接、协调联动的预防和化解活动。
《条例》对各级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划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能力建设,定期研究部署相关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村(居)民委员会和调解组织等,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长、网格员、联户长、法律顾问等就地预防、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并引导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作用。
《条例》还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分别承担职能职责。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完善诉前委派调解、委托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工作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协调配合,并对矛盾纠纷调解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的联动配合,加强检调对接、公益诉讼、刑事和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治安案件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等工作机制,对符合和解、调解条件的,依法协调当事人和解、调解。
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衔接联动,支持和参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建立与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落实排查调处机制、信访督查工作制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将贵州长期以来形成的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经验写进了法规,规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完善城乡社区和农村网格服务体系建设,及时预防、排查、疏导、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聚焦|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10月28日起施行
【概要描述】
9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0月28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加强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及时化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条例》明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元方式,依法对矛盾纠纷进行合理衔接、协调联动的预防和化解活动。
《条例》对各级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划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能力建设,定期研究部署相关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村(居)民委员会和调解组织等,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长、网格员、联户长、法律顾问等就地预防、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并引导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作用。
《条例》还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分别承担职能职责。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完善诉前委派调解、委托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工作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协调配合,并对矛盾纠纷调解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的联动配合,加强检调对接、公益诉讼、刑事和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治安案件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等工作机制,对符合和解、调解条件的,依法协调当事人和解、调解。
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衔接联动,支持和参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建立与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落实排查调处机制、信访督查工作制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将贵州长期以来形成的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经验写进了法规,规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完善城乡社区和农村网格服务体系建设,及时预防、排查、疏导、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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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贵州人大
- 发布时间:2023-10-26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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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0月28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加强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及时化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条例》明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元方式,依法对矛盾纠纷进行合理衔接、协调联动的预防和化解活动。
《条例》对各级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划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能力建设,定期研究部署相关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村(居)民委员会和调解组织等,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长、网格员、联户长、法律顾问等就地预防、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并引导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作用。
《条例》还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分别承担职能职责。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完善诉前委派调解、委托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工作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协调配合,并对矛盾纠纷调解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的联动配合,加强检调对接、公益诉讼、刑事和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治安案件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等工作机制,对符合和解、调解条件的,依法协调当事人和解、调解。
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衔接联动,支持和参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建立与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落实排查调处机制、信访督查工作制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将贵州长期以来形成的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经验写进了法规,规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完善城乡社区和农村网格服务体系建设,及时预防、排查、疏导、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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