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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帆新征程 | 贵州律师参加“西部律师研修计划”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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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帆新征程 | 贵州律师参加“西部律师研修计划”学习心得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省律协会员部
  • 发布时间:2023-11-23 09:08
  • 访问量:265

【概要描述】


2023年10月16日上午,由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发起设立的“西部律师研修计划”(第五期)研修班开班仪式在北京举行。来自西部12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59名研修律师参加了本次研修计划。其中,我省桂军华,高忠苏,彭昊,吴杰云,刘洋5名律师参加。

 

自2018年以来,省律协已选派25名青年律师参加“西部律师研修计划”培训班。通过培训以及在北京律所学习,参加培训的律师不仅目睹国内精英律师的风采,大大提升格局眼界,还促进办案思维方式转变,接触到了前沿全新的业务,快速提高了业务能力。

 

为期一个月的研修学习,学员们都学有所得、学有所获,一起来看看他们的学习心得、交流成果。










 








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桂军华律师:“借鉴+结合”的方式走出属于西部律师的风采

 





此次培训所学值得借鉴,但更应该立足本土。作为来自贵州铜仁的执业律师,业务范围更趋向传统诉讼业务,以及少部分的破产非诉业务。培训分享课程中,各合伙人也多次提到律师要结合执业当地的实际情况开拓业务,虽不能专攻某一法律领域,但应有侧重点,不断完善所办某一类型案件的法律构架,形成法律体系。深耕专业,因地制宜。“一问一答”的交流环节也同样让人深思:律师的成长需要专业、思维、视野、机遇的加持,律所给律师成长带来提高思维、视野、机遇的机会。律师又能反哺律师事务所,互助互进,实现共赢。

 

律师行业是个需要深耕、不断学习、与时俱进的行业,很多律师同行已走到行业的前端。通过此次研修不仅见识了北京律师同行先进的办案理念、极强的法律思维、超前的法律预判,更感受到法律人的职业素养与人格魅力。西部律师也应当通过“借鉴+结合”的方式走出属于西部律师的风采。

 

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高忠苏律师:这是一次宝贵的学习经历,受益终身



 

在贵州省律师协会、六盘水市律师协会的推荐下,律所领导同事的支持下,能够成为其中的一名学员倍感荣幸,并心怀感恩。特别感谢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及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及北京12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尤其是给我们提供研修学习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本次培训计划为西部律师提供的学习机会和平台,有力地建立了首都律师与我们西部律师互相交流学习的广阔平台,这将是一次宝贵的学习经历,受益终身。此外,能够与优秀前辈和同行们学习,本身就是美好而幸运的事。



 

本次研修,不仅与同学们建立了深厚的友谊,也开阔了视野,提升了认识,学有所获。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坚守初心,坚定理想信念,躬行实践,努力前行,不断提升自己,希望学有所成,并学以致用,为西部地区的长足发展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贵州瑜璟律师事务所彭昊律师:着眼贵州、立足贵州,用本次研修成果服务贵州法治事业



 

本次学习,我总共参与4次集中课学习,10次研修律所竞天的交流座谈活动和视频学习课程,以及西部研修律师自发组织的与北京律所的3次学习座谈会,让我受益匪浅。

 

三人行必有我师,研修同学也是此次北京之行的重要收获。参加此次研修的59名律师年龄相仿,志趣相投,多数已经走上或即将走上律所管理之路。充分沟通交流中,大家对律所和律师发展有着独到的见解和方法,总能不断拓宽以往固有的认知,打开思维的局限。从而更为深刻进行自我认知,只有充分认识自身,才能不断进取发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作为西部律师研修计划的一员,认真消化研修成果,努力结合和灵活运用学习经验,正视差距、明确目标、找准方向、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进工作,并着眼贵州、立足贵州,用本次研修成果服务于贵州法治事业。

 

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吴杰云律师:学习了业务知识,锻炼了体魄、增强了意志



 

时间如白驹过隙,转眼,近一个月的研修计划已经落下帷幕。基金会和律所安排的研修课程非常周详,不仅有律所的跟班学习课程、趣味运动会、党建活动,还有基金会安排的公开课、户外拓展等活动,不仅学习了业务知识,还锻炼了我的体魄、增强了我的意志,让我收获满满。

 

“我从一个小山村里考上大学,到法学院学习并毕业,从事了律师工作”,这短短30个字的人生简历,却也是我求学18载、加上工作8年的人生写照,虽然谈不上优秀,但是也算是历尽辛苦,才能有机会能够参与这次研修计划,才能够有机会认识这群优秀的人,见识到这些中国头部律所顶级律师的风采,才能够在这寸土寸金的高档写字楼里与他们喝一次咖啡,并可以了解他们是如何做好律师业务、如何成为一名真正的优秀执业律师?这不仅让我看到了家乡律师和首都律师的差距,也让我一个从十八线小县城来到1900多公里外的首都北京学习的西部律师倍感骄傲和幸运。最后,感谢省律协、州律协的推荐!感谢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的精心安排!感谢北京提供研修机会的12家顶级律所!

 

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刘洋律师: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金秋十月,丹桂飘香。在北京一年中最美丽的季节,我有幸被省律协遴选至北京参加由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组织的第五期西部律师研修计划,并在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度过了充实的四周研修时间。在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和研修律所的悉心安排下,得以就争议解决实务专业技能、律所管理、行业发展等我个人关心的问题与业内大咖及研修同学们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收获颇丰。

 

在北京的深秋中我们共赴研修之旅,于北京的初冬我们带着各自的收获与感悟重回日常生活与工作。但在北京所观察到、学习到的关于业务、发展及待人接物的方方面面将会长久而深远的影响我们,我也将会在本次研修之旅所获取的养分与我的同仁们分享,并转化为我们未来发展的动力,令我们成为更专业、更优秀的律师,为当地人民群众、各界机构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为一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贡献我们自己的力量。





扬帆新征程 | 贵州律师参加“西部律师研修计划”学习心得

【概要描述】


2023年10月16日上午,由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发起设立的“西部律师研修计划”(第五期)研修班开班仪式在北京举行。来自西部12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59名研修律师参加了本次研修计划。其中,我省桂军华,高忠苏,彭昊,吴杰云,刘洋5名律师参加。

 

自2018年以来,省律协已选派25名青年律师参加“西部律师研修计划”培训班。通过培训以及在北京律所学习,参加培训的律师不仅目睹国内精英律师的风采,大大提升格局眼界,还促进办案思维方式转变,接触到了前沿全新的业务,快速提高了业务能力。

 

为期一个月的研修学习,学员们都学有所得、学有所获,一起来看看他们的学习心得、交流成果。










 








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桂军华律师:“借鉴+结合”的方式走出属于西部律师的风采

 





此次培训所学值得借鉴,但更应该立足本土。作为来自贵州铜仁的执业律师,业务范围更趋向传统诉讼业务,以及少部分的破产非诉业务。培训分享课程中,各合伙人也多次提到律师要结合执业当地的实际情况开拓业务,虽不能专攻某一法律领域,但应有侧重点,不断完善所办某一类型案件的法律构架,形成法律体系。深耕专业,因地制宜。“一问一答”的交流环节也同样让人深思:律师的成长需要专业、思维、视野、机遇的加持,律所给律师成长带来提高思维、视野、机遇的机会。律师又能反哺律师事务所,互助互进,实现共赢。

 

律师行业是个需要深耕、不断学习、与时俱进的行业,很多律师同行已走到行业的前端。通过此次研修不仅见识了北京律师同行先进的办案理念、极强的法律思维、超前的法律预判,更感受到法律人的职业素养与人格魅力。西部律师也应当通过“借鉴+结合”的方式走出属于西部律师的风采。

 

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高忠苏律师:这是一次宝贵的学习经历,受益终身



 

在贵州省律师协会、六盘水市律师协会的推荐下,律所领导同事的支持下,能够成为其中的一名学员倍感荣幸,并心怀感恩。特别感谢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及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及北京12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尤其是给我们提供研修学习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本次培训计划为西部律师提供的学习机会和平台,有力地建立了首都律师与我们西部律师互相交流学习的广阔平台,这将是一次宝贵的学习经历,受益终身。此外,能够与优秀前辈和同行们学习,本身就是美好而幸运的事。



 

本次研修,不仅与同学们建立了深厚的友谊,也开阔了视野,提升了认识,学有所获。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坚守初心,坚定理想信念,躬行实践,努力前行,不断提升自己,希望学有所成,并学以致用,为西部地区的长足发展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贵州瑜璟律师事务所彭昊律师:着眼贵州、立足贵州,用本次研修成果服务贵州法治事业



 

本次学习,我总共参与4次集中课学习,10次研修律所竞天的交流座谈活动和视频学习课程,以及西部研修律师自发组织的与北京律所的3次学习座谈会,让我受益匪浅。

 

三人行必有我师,研修同学也是此次北京之行的重要收获。参加此次研修的59名律师年龄相仿,志趣相投,多数已经走上或即将走上律所管理之路。充分沟通交流中,大家对律所和律师发展有着独到的见解和方法,总能不断拓宽以往固有的认知,打开思维的局限。从而更为深刻进行自我认知,只有充分认识自身,才能不断进取发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作为西部律师研修计划的一员,认真消化研修成果,努力结合和灵活运用学习经验,正视差距、明确目标、找准方向、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进工作,并着眼贵州、立足贵州,用本次研修成果服务于贵州法治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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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如白驹过隙,转眼,近一个月的研修计划已经落下帷幕。基金会和律所安排的研修课程非常周详,不仅有律所的跟班学习课程、趣味运动会、党建活动,还有基金会安排的公开课、户外拓展等活动,不仅学习了业务知识,还锻炼了我的体魄、增强了我的意志,让我收获满满。

 

“我从一个小山村里考上大学,到法学院学习并毕业,从事了律师工作”,这短短30个字的人生简历,却也是我求学18载、加上工作8年的人生写照,虽然谈不上优秀,但是也算是历尽辛苦,才能有机会能够参与这次研修计划,才能够有机会认识这群优秀的人,见识到这些中国头部律所顶级律师的风采,才能够在这寸土寸金的高档写字楼里与他们喝一次咖啡,并可以了解他们是如何做好律师业务、如何成为一名真正的优秀执业律师?这不仅让我看到了家乡律师和首都律师的差距,也让我一个从十八线小县城来到1900多公里外的首都北京学习的西部律师倍感骄傲和幸运。最后,感谢省律协、州律协的推荐!感谢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的精心安排!感谢北京提供研修机会的12家顶级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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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十月,丹桂飘香。在北京一年中最美丽的季节,我有幸被省律协遴选至北京参加由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组织的第五期西部律师研修计划,并在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度过了充实的四周研修时间。在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和研修律所的悉心安排下,得以就争议解决实务专业技能、律所管理、行业发展等我个人关心的问题与业内大咖及研修同学们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收获颇丰。

 

在北京的深秋中我们共赴研修之旅,于北京的初冬我们带着各自的收获与感悟重回日常生活与工作。但在北京所观察到、学习到的关于业务、发展及待人接物的方方面面将会长久而深远的影响我们,我也将会在本次研修之旅所获取的养分与我的同仁们分享,并转化为我们未来发展的动力,令我们成为更专业、更优秀的律师,为当地人民群众、各界机构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为一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贡献我们自己的力量。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省律协会员部
  • 发布时间:2023-11-23 09:08
  • 访问量: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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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6日上午,由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发起设立的“西部律师研修计划”(第五期)研修班开班仪式在北京举行。来自西部12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59名研修律师参加了本次研修计划。其中,我省桂军华,高忠苏,彭昊,吴杰云,刘洋5名律师参加。

 

自2018年以来,省律协已选派25名青年律师参加“西部律师研修计划”培训班。通过培训以及在北京律所学习,参加培训的律师不仅目睹国内精英律师的风采,大大提升格局眼界,还促进办案思维方式转变,接触到了前沿全新的业务,快速提高了业务能力。

 

为期一个月的研修学习,学员们都学有所得、学有所获,一起来看看他们的学习心得、交流成果。

 

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桂军华律师:“借鉴+结合”的方式走出属于西部律师的风采

 

此次培训所学值得借鉴,但更应该立足本土。作为来自贵州铜仁的执业律师,业务范围更趋向传统诉讼业务,以及少部分的破产非诉业务。培训分享课程中,各合伙人也多次提到律师要结合执业当地的实际情况开拓业务,虽不能专攻某一法律领域,但应有侧重点,不断完善所办某一类型案件的法律构架,形成法律体系。深耕专业,因地制宜。“一问一答”的交流环节也同样让人深思:律师的成长需要专业、思维、视野、机遇的加持,律所给律师成长带来提高思维、视野、机遇的机会。律师又能反哺律师事务所,互助互进,实现共赢。

 

律师行业是个需要深耕、不断学习、与时俱进的行业,很多律师同行已走到行业的前端。通过此次研修不仅见识了北京律师同行先进的办案理念、极强的法律思维、超前的法律预判,更感受到法律人的职业素养与人格魅力。西部律师也应当通过“借鉴+结合”的方式走出属于西部律师的风采。

 

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高忠苏律师:这是一次宝贵的学习经历,受益终身

 

在贵州省律师协会、六盘水市律师协会的推荐下,律所领导同事的支持下,能够成为其中的一名学员倍感荣幸,并心怀感恩。特别感谢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及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及北京12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尤其是给我们提供研修学习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本次培训计划为西部律师提供的学习机会和平台,有力地建立了首都律师与我们西部律师互相交流学习的广阔平台,这将是一次宝贵的学习经历,受益终身。此外,能够与优秀前辈和同行们学习,本身就是美好而幸运的事。

 

本次研修,不仅与同学们建立了深厚的友谊,也开阔了视野,提升了认识,学有所获。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坚守初心,坚定理想信念,躬行实践,努力前行,不断提升自己,希望学有所成,并学以致用,为西部地区的长足发展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贵州瑜璟律师事务所彭昊律师:着眼贵州、立足贵州,用本次研修成果服务贵州法治事业

 

本次学习,我总共参与4次集中课学习,10次研修律所竞天的交流座谈活动和视频学习课程,以及西部研修律师自发组织的与北京律所的3次学习座谈会,让我受益匪浅。

 

三人行必有我师,研修同学也是此次北京之行的重要收获。参加此次研修的59名律师年龄相仿,志趣相投,多数已经走上或即将走上律所管理之路。充分沟通交流中,大家对律所和律师发展有着独到的见解和方法,总能不断拓宽以往固有的认知,打开思维的局限。从而更为深刻进行自我认知,只有充分认识自身,才能不断进取发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作为西部律师研修计划的一员,认真消化研修成果,努力结合和灵活运用学习经验,正视差距、明确目标、找准方向、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进工作,并着眼贵州、立足贵州,用本次研修成果服务于贵州法治事业。

 

贵州财团律师事务所吴杰云律师:学习了业务知识,锻炼了体魄、增强了意志

 

时间如白驹过隙,转眼,近一个月的研修计划已经落下帷幕。基金会和律所安排的研修课程非常周详,不仅有律所的跟班学习课程、趣味运动会、党建活动,还有基金会安排的公开课、户外拓展等活动,不仅学习了业务知识,还锻炼了我的体魄、增强了我的意志,让我收获满满。

 

“我从一个小山村里考上大学,到法学院学习并毕业,从事了律师工作”,这短短30个字的人生简历,却也是我求学18载、加上工作8年的人生写照,虽然谈不上优秀,但是也算是历尽辛苦,才能有机会能够参与这次研修计划,才能够有机会认识这群优秀的人,见识到这些中国头部律所顶级律师的风采,才能够在这寸土寸金的高档写字楼里与他们喝一次咖啡,并可以了解他们是如何做好律师业务、如何成为一名真正的优秀执业律师?这不仅让我看到了家乡律师和首都律师的差距,也让我一个从十八线小县城来到1900多公里外的首都北京学习的西部律师倍感骄傲和幸运。最后,感谢省律协、州律协的推荐!感谢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的精心安排!感谢北京提供研修机会的12家顶级律所!

 

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刘洋律师: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金秋十月,丹桂飘香。在北京一年中最美丽的季节,我有幸被省律协遴选至北京参加由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组织的第五期西部律师研修计划,并在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度过了充实的四周研修时间。在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和研修律所的悉心安排下,得以就争议解决实务专业技能、律所管理、行业发展等我个人关心的问题与业内大咖及研修同学们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收获颇丰。

 

在北京的深秋中我们共赴研修之旅,于北京的初冬我们带着各自的收获与感悟重回日常生活与工作。但在北京所观察到、学习到的关于业务、发展及待人接物的方方面面将会长久而深远的影响我们,我也将会在本次研修之旅所获取的养分与我的同仁们分享,并转化为我们未来发展的动力,令我们成为更专业、更优秀的律师,为当地人民群众、各界机构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为一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贡献我们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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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重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1月1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1月15日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第九条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第十五条  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九条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第二十二条  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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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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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贵安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两会”履职风采

贵阳市“两会”   随着2025年省级地方“两会”陆续召开,贵州也进入了“两会时间”。贵州省律师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通过参加各级“两会”  积极建言献策,发出律师“好声音”。   2025年1月11日、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贵阳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召开。贵阳贵安4名律师人大代表和7名律师政协委员参会。省政协委员薛军律师列席贵阳市政协会议。   现在,让我们聚焦2025年贵阳市“两会”,传递“两会律音”。   一、市人大代表   (一)钟远人律师   钟远人代表提出如下5项建议: 1、《深化国企改革,减少国企管理层级的建议》 2、《打造好的营商环境 政府及平台公司要做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带头者的建议》 3、《严格刑事诉讼证据标准,正确适用法律,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的建议》 4、《治理营商环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法院公平严格执法,决不能让生效判决成“法律白条”》 5、《法检两院对其经典案例,加大宣传力度的建议》   (二)舒茴律师   舒茴代表提出如下3项建议: 1、《关于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力度的意见建议》 2、《关于推动保障贵阳市律师调查权的建议》 3、《关于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意见建议》   (三)赵敏律师   赵敏代表提出如下2项建议: 1、《关于推进贵阳市小额金融纠纷非诉讼调解工作机制建议》 2、《有力推动合规体系建设 助力贵阳市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王静律师   王静代表提出如下2项建议: 1、《关于加强对我市观山湖区金融城乱停放及交通管理的建议》 2、《关于盘活国企空置办公用房,提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建议》   二、市政协委员   (一)程耀辉律师   程耀辉委员提出“关于优化贵阳市旅游集散中心的建议”的提案。   (二)宋迅律师   宋迅委员提出“关于制定《贵阳市公共场所秩序管理办法》”的提案。   (三)李国胜律师   李国胜委员提出“关于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建议”的提案。   (四)刘海律师   刘海委员提出“关于深化我市法院‘审辅事务集约化管理’的建议”和“关于建立常态‘检察护企’的建议”的提案。   (五)吕俊律师   吕俊委员提出“全力保障法院立案及审理效率的公平公正的建议”和“以课本剧带动美育教育 提高学生的美育素养的建议”的提案。   (六)黄思逸律师   黄思逸委员提出“提升‘检察护企’行动质效,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以及“关于推动我市市政道路移交工作的建议”的社情民意,并代表农工党贵阳市委员会参与联组发言。   (七)张怡律师   张怡委员提出“关于对贵阳贵安城市更新与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增效的建议”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宁疗护体系建设的建议”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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