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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23-11-27 09:09
  • 访问量:631

【概要描述】

关注 |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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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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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祖国的未来属于下一代。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国先后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发布相关指导文件,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成长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202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调整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实行“三合一”管理,依托民一庭运行,进一步强化少年审判专业化建设。在审判理念上,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加强能动司法,促推源头治理,努力提升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现代化水平。为加强全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家长“依法带娃”,最高人民法院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专题发布2023年第二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此批案例主要具有以下四方面特征。

 

一是明确被抢夺、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特别是身体暴力,不仅会对其心理产生巨大冲击,还可能因被迁怒、误伤等原因受到身体伤害,长此以往甚至可能形成“以暴力解决一切”的错误观念,对其成长有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出于健康成长的考虑,未成年人可以由其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等有关部门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蔡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为争夺抚养权,蔡某某的父亲先是暴力抢夺、藏匿蔡某某,导致年仅四岁的蔡某某近三百天未见到母亲;后不顾蔡某某哭喊阻止,暴力殴打蔡某某母亲,同时造成蔡某某面部受伤,导致蔡某某因极度缺乏安全感等心理问题接受心理治疗。此案中,尽管父亲的暴力殴打对象并不是孩子,抢夺行为亦与典型的身体、精神侵害存在差别。但考虑到孩子作为被抢夺、藏匿对象和暴力行为目击者,其所遭受的身体、精神侵害与父亲的家庭暴力行为直接相关,人民法院对蔡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予以支持,体现了司法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暴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二是强调发现机制对防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关键性作用。预防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发现是基础和关键。未成年人因其智力尚未发育完全,自我表达能力欠缺,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对家庭特别是父母的依赖程度高,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难以主动寻求有效救济途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是除了家庭以外未成年人所在时间最长的场所,老师是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关键一环,其是否能够细心关注、及时报告,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发现程度。在唐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唐某某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就是由其所在幼儿园老师在检查时发现,幼儿园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有效制止了家庭暴力行为。在彭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学校老师收到彭某某的求助后及时报案,陪同彭某某在派出所做了笔录,并与妇联组织进行沟通,处置及时、反应高效,为防止未成年人继续遭受家庭暴力提供坚实后盾。在此,我们特别提示孩子们,如果遭受家庭暴力无人可说的,可以第一时间向老师报告;我们也呼吁广大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及工作人员,除了教书育人外,保护孩子身心健康是职责所在,更是托举孩子幸福人生的善举。对未成年人而言,学校及老师在其无家可归的危难情况下,及时伸出援助之手,将成为其以后面临人生困难的温暖底色和强大支撑。

 

三是明确离婚纠纷中,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已满两周岁、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有其各自优先考量因素,但这些因素均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为阻隔家庭暴力行为的代际传递,避免未成年人因家庭暴力受到身体、精神侵害,一般不宜由施暴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如在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考虑到九岁儿童存在意思摇摆、意见多次反复的情况,从最有利于其成长角度判令由母亲直接抚养。在韩某某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考虑到韩某某处于由单亲抚养的生活环境,人民法院在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基础上,特别增加了一项措施,即暂时变更直接抚养人,将未成年人与原直接抚养人进行空间隔离。这不仅可以使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应有功效,也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四是警示父母切勿以爱之名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不仅要引导孩子学知识、长本领,更要帮助孩子形成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但现实中,有的父母片面以学习成绩为唯一目标,忽视孩子正常的身体、心理成长规律;有的父母片面理解“爱之深,责之切”,动辄以打骂方式对孩子进行管教;有的父母不考虑孩子的真实意愿,强行推行自己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还有的父母将工作、生活中积累的压力和负面情绪不自主地宣泄到孩子身上。这些身体、精神侵害行为,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比如,在吴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父亲“望女成凤”的迫切心情,很多家长都深有体会,但其采取的冻饿、断绝与外界交流等方式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违背了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禁止出门上学更是侵害了孩子的受教育权,名为“爱”实为“害”,必须在法律上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人民法院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基础上,还通过责令施暴人接受矫治、对施暴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给父母“上课”。从根源上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全面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此,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少年审判工作经验提示广大父母,每个孩子都是需要被尊重的独立个体,他们享有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基本民事权利。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父母要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以恰当的方式引导、教育子女健康成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青少年阶段是人生的‘拔节孕穗期’,这一时期心智逐渐健全,思维进入最活跃状态,最需要精心引导和栽培”。希望通过发布的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更加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引导父母多倾听、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做孩子成长路上的好朋友与领路人!

 

 

第二批案例

 

 

案例一

 

蔡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未成年子女被暴力抢夺、藏匿或者目睹父母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暴力抢夺 目击者 未共同生活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蔡某与唐某某(女)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婚生子蔡某某由唐某某抚养,蔡某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上诉期内将蔡某某带走。后该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但蔡某仍拒不履行,经多次强制执行未果。2023年4月,经法院、心理咨询师等多方共同努力,蔡某将蔡某某交给唐某某。蔡某某因与母亲分开多日极度缺乏安全感,自2023年5月起接受心理治疗。2023年5月,蔡某到唐某某处要求带走蔡某某,唐某某未予准许,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蔡某不顾蔡某某的哭喊劝阻,殴打唐某某并造成蔡某某面部受伤。蔡某某因此次抢夺事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情绪不稳,害怕上学、出门,害怕被蔡某抢走。为保护蔡某某人身安全不受威胁,唐某某代蔡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理由及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蔡某某在父母离婚后,经法院依法判决,由母亲唐某某直接抚养。蔡某在探望时采用暴力方式抢夺蔡某某,并当着蔡某某的面殴打其母亲唐某某,对蔡某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侵害,属于家庭暴力。故依法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蔡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蔡某在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典型意义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本案中,孩子先是被暴力抢夺、藏匿长期无法与母亲相见,后又目睹父亲不顾劝阻暴力殴打母亲,自己也因此连带受伤,产生严重心理创伤。尽管父亲的暴力殴打对象并不是孩子,抢夺行为亦与典型的身体、精神侵害存在差别。但考虑到孩子作为目击者,其所遭受的身体、精神侵害与父亲的家庭暴力行为直接相关,应当认定其为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人民法院在充分听取专业人员分析意见基础上,认定被申请人的暴力抢夺行为对申请人产生了身体及精神侵害,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安排心理辅导师对申请人进行长期心理疏导,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二

 

唐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全社会应形成合力,共同救护被家暴的未成年人

 

关键词

 

未成年人 代为申请 心理辅导 矫治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唐某某(4岁)母亲马某对唐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住所所在地A市妇联联合当地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家访,公安部门对马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2023年9月,马某全家从A市搬至B市居住。同月底,唐某某所在幼儿园老师在检查时发现唐某某身上有新伤并报警,当地派出所出警并对马某进行口头训诫。2023年10月初,B市妇联代唐某某向人民法院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裁判理由及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马某对申请人唐某某曾有冻饿、殴打的暴力行为,唐某某确实遭受家庭暴力,故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关于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应予支持。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马某对申请人唐某某实施殴打、威胁、辱骂、冻饿等家庭暴力;二、责令被申请人马某接受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治。

 

典型意义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责任。未成年人因缺乏法律知识和自保能力,面对家暴时尤为需要社会的帮扶救助。本案中,有关部门在发现相关情况后第一时间上门摸排调查;妇联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幼儿园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公安机关依法对父母予以训诫;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联系有关部门协助履行职责,多部门联合发力共同为受家暴未成年人撑起法律保护伞。通过引入社会工作和心理疏导机制,对施暴人进行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治,矫正施暴人的认识行为偏差,从根源上减少发生家暴的可能性。

 

案例三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离婚纠纷中,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关键词

 

离婚纠纷 家庭暴力 直接抚养 子女意愿

 

基本案情

 

刘某某(女)和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子一女。婚后,因王某某存在家暴行为,刘某某报警8次,其中一次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王某某搬离共同住房,不得再伤害刘某某”的协议。刘某某曾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现因王某某实施家暴等行为,夫妻感情破裂,刘某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由刘某某直接抚养子女,王某某支付抚养费等。诉讼中,王某某主张同意女儿由刘某某抚养,儿子由王某某抚养。儿子已年满八周岁,但其在书写意见时表示愿意和妈妈一起生活,在王某某录制的视频和法院的询问笔录中又表示愿意和爸爸一起生活,其回答存在反复。

 

裁判理由及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准予离婚。双方对儿子抚养权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处理抚养纠纷。本案中,九岁的儿子虽然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但其表达的意见存在反复,因此,应当全面客观看待其出具的不同意见。王某某存在家暴行为,说明其不能理性、客观地处理亲密关系人之间的矛盾,在日常生活中该行为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存在不利影响;同时,两个孩子从小一起生活,均由刘某某抚养,能够使兄妹俩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相伴彼此、共同成长;刘某某照顾陪伴两个孩子较多,较了解学习、生活习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判决:一、准予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儿子、女儿均由刘某某抚养,王某某向刘某某支付儿子、女儿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纠纷中,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在确定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由于未成年人年龄及智力发育尚不完全,基于情感、经济依赖等因素,其表达的意愿可能会受到成年人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应当全面考察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深入了解其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本案中,由于儿子表达的意见存在反复,说明其对于和哪一方共同生活以及该生活对自己后续身心健康的影响尚无清晰认识,人民法院慎重考虑王某某的家暴因素,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孩子由最有利于其成长的母亲直接抚养,有助于及时阻断家暴代际传递,也表明了对婚姻家庭中施暴方在法律上予以否定性评价的立场。

 

案例四

 

彭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学校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学校 强制报告 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申请人彭某某(女)13岁,在父母离异后随父亲彭某和奶奶共同生活,因长期受父亲打骂、罚站、罚跪,女孩呈现焦虑抑郁状态,并伴有自残自伤风险。2021年4月某日晚,彭某某因再次与父亲发生冲突被赶出家门。彭某某向学校老师求助,学校老师向所在社区派出所报案、联系社区妇联。社区妇联将情况上报至区家庭暴力防护中心,区家庭暴力防护中心社工、社区妇联工作人员以及学校老师陪同彭某某在派出所做了笔录。经派出所核查,彭某确有多次罚站、罚跪以及用衣架打彭某某的家暴行为,并对彭某某手臂伤痕进行伤情鉴定,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于2021年4月向彭某出具《反家庭暴力告诫书》,告诫严禁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后彭某某被安置在社区临时救助站。彭某某母亲代其向人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裁判理由及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经向派出所调取证据,可以证明彭某有多次体罚彭某某的行为,抽打彭某某手臂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且彭某某呈现焦虑抑郁状态,有自伤行为和自杀意念,彭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应暂时阻断其对彭某某的接触和监护。人民法院在立案当天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彭某殴打、恐吓、威胁申请人彭某某;二、禁止被申请人彭某骚扰、跟踪申请人彭某某;三、禁止被申请人彭某与申请人彭某某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四、禁止被申请人彭某在申请人彭某某的住所、所读学校以及彭某某经常出入的场所内活动。

 

典型意义

 

学校不仅是未成年人获取知识的场所,也是庇护学生免受家暴的港湾。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作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本案中,学校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在接到未成年人求助后立即向所在社区派出所报案、联系社区妇联,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处置及时、反应高效,为防止未成年人继续遭受家庭暴力提供坚实后盾。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第一时间向派出所、社区组织、学校老师了解情况,当天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同时,人民法院还通过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纠正彭某在教养子女方面的错误认知,彭某认真反省后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说明,深刻检讨了自己与女儿相处过程中的错误做法,并提出后续改善措施保证不再重蹈覆辙。

 

案例五

 

韩某某、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直接抚养人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可暂时变更直接抚养人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直接抚养人 暂时变更

 

基本案情

 

申请人韩某某在父母离婚后跟随父亲韩某生活。韩某在直接抚养期间,以韩某某违反品德等为由采取木棍击打其手部、臀部、罚跪等方式多次进行体罚,造成韩某某身体出现多处软组织挫伤。韩某还存在因韩某某无法完成其布置的国学作业而不准许韩某某前往学校上课的行为。2022年9月,某派出所向韩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2022年11月,因韩某实施家暴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将韩某某交由其母亲张某临时照料。2022年12月,原告张某将被告韩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为保障韩某某人身安全,韩某某、张某于2022年12月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理由及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父母要学会运用恰当的教育方式开展子女教育,而非采取对未成年人进行体罚等简单粗暴的错误教育方式。人民法院在处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韩某作为韩某某的直接抚养人,在抚养期间存在严重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故依法裁定:一、中止被申请人韩某对申请人韩某某的直接抚养;申请人韩某某暂由申请人张某直接抚养;二、禁止被申请人韩某暴力伤害、威胁申请人韩某某;三、禁止被申请人韩某跟踪、骚扰、接触申请人韩某某。

 

典型意义

 

一般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申请人的请求多为禁止实施家暴行为。但对被单亲抚养的未成年人而言,其在学习、生活上对直接抚养人具有高度依赖性,一旦直接抚养人实施家暴,未成年人可能迫于压力不愿也不敢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即使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受限于未成年人与直接抚养人共同生活的紧密关系,法律实施效果也会打折扣。本案中,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人民法院在裁定禁止实施家庭暴力措施的基础上,特别增加了一项措施,即暂时变更直接抚养人,将未成年人与原直接抚养人进行空间隔离。这不仅可以使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应有功效,也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案例六

 

吴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父母行为侵害合法权益的,未成年子女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受教育权 精神暴力

 

基本案情

 

申请人吴某某(女)16岁,在父母离婚后随其父亲吴某生活,于2022年第一次高考考取了一本非985高校。吴某安排吴某某复读,要求必须考取985高校,并自2022年暑期开始居家教授吴某某知识。开学后,吴某一直不让吴某某到学校上课。2022年下半年,吴某某奶奶发现吴某将吴某某头发剪乱,不让其吃饱饭,冬天让其洗冷水澡,不能与外界交流(包括奶奶),并威胁其不听话就不给户口簿、不协助高考报名。因反复沟通无果,吴某某奶奶向当地妇联寻求帮助。妇联联合人民法院、公安、社区、教育局立即开展工作,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吴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理由及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某某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六小时内便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吴某对申请人吴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吴某限制申请人吴某某人身自由、虐待申请人;三、禁止被申请人吴某剥夺申请人吴某某受教育的权利。

 

典型意义

 

未成年子女是独立的个体,他们享有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基本民事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父母应当在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身体、心理健康基础上,以恰当的方式教育子女。本案中,父亲虽系出于让孩子取得更好高考成绩的良好本意,但其采取的冻饿、断绝与外界交流等方式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违背了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禁止出门上学更是损害了孩子的受教育权,名为“爱”实为“害”,必须在法律上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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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云贵川渝桂藏青年律师辩论大赛侧记

近日,昆明气温清凉,滇池湖畔,一场由云南省律师协会、四川省律师协会、重庆市律师协会、贵州省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共同发起的主题为“青春之思,时代之声 ”的首届青年律师辩论大赛正在如火如荼进行。   这是青年律师的风采展示,是律师专业素质的延伸和拓展,也是与兄弟省份共同促进律师行业发展的一场“华山论剑”。   一场震撼心灵的思想交锋   “决赛正式开始!请赛事主席及双方辩手上台!”上午9时,随着主持人的一声“开始”,赛事主席及双方辩手依次上台,辩论赛也正式拉开帷幕。   第一轮比赛,贵州一队同四川二队围绕“青年律师发展应该更关注社会资源的积累”和“青年律师发展应该更关注专业技术的提升”为各自观点进行辩论,整场比赛中,两队选手都展现出了昂扬的风采与状态。   随后,由云南二队同西藏二队围绕“法律人工智能有利于青年律师的发展”和“法律人工智能会阻碍青年律师的发展”为各自主题进行辩论。正方观点认为,青年律师重复性工作占比较大,而法律人工智能正好解放了这一部分生产力,让其在相同时间内服务更多客户,以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惠及更广泛人群。   反方观点则表示,律师与医生一样,都是极为注重实践性与实操性的职业。青年律师的发展要建立在充分的实践与锻炼的基础上,通过日复一日地案例检索、合同修改、案情分析、方案思考等打下扎实的基本功,才能实现长足发展的第一步。可一旦青年律师把这些工作都交给AI,那成长便无从谈起。   双方选手以各种强有力的论据论证自己的观点,在攻辩环节,正反方选手“针锋相对”,不断抓住对方的漏洞来强调己方论点,引来场下观众的连连喝彩。   上午的最后一场辩论,由云南一队同贵州二队围绕“专业律所比综合律所更有利于青年律师发展”和“综合律所比专业律所更有利于青年律师发展”为题进行辩论。在自由辩论环节,双方选手你来我往,展开了一场十分激烈的唇枪舌战,将整场比赛氛围推向了高潮。   三场辩论结束后,各队稍事休整,下午1点30分,辩论队选手们以饱满的精神状态为下午的辩论赛而“战”。   下午第一场辩论赛,重庆一队同西藏一队围绕“青年律师发展更需要经验扶持”和“青年律师发展更需要政策扶持”为题,进行精彩辩论,双方以精湛的辩论技巧和笃行求是的法律素养,充分展现了团队风采,赢得观众阵阵掌声。   第二场辩论赛,重庆二队同广西一队围绕“青年律师应该先选择做‘专才’”和“青年律师应该先选择做‘通才’”为题进行辩论,各位选手引经据典,旁征博引。   最后一场辩论,四川一队同广西二队围绕“青年律师个人能力比平台重要”和“平台比青年律师个人能力重要”为各自论点展开激烈而精彩的辩论,选手们将法律的严肃与现实的需求紧密结合,让大家看到了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多元思考和探索。   一场精彩绝伦的视听盛宴   今年3月开始,云、贵、川、渝、桂、藏六个省(区、市)律师行业分别举办青年律师辩论赛,100余支队伍经过一轮轮比赛后,产生了12支代表队在云南昆明参加辩论大赛。   当天连续六场比赛,参赛选手在发表各自意见、攻辩、自由辩论、总结陈述的4个环节中,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激烈的思维碰撞让整场比赛高潮迭起。   赛场上,他们以突出的应变能力、清晰的逻辑思维,从法律的高度、以人文的视角进行精彩阐述,时而据理力争、时而诙谐幽默的表现赢得了评委和观众的认可,呈现了一场精彩纷呈的视听盛宴。   经过激烈角逐,云南二队荣获团体特等奖,贵州二队和四川二队荣获团体一等奖,重庆二队、广西二队和西藏一队荣获团体二等奖;云南一队的夏语阳律师、贵州二队的雷雨航律师、四川一队的唐亚楠律师、重庆二队的王若玉律师、广西二队的吴岱玑律师和西藏二队的高佳菲律师荣获“最佳辩手”。   “回顾整个比赛过程,我觉得荣誉不仅属于我个人,更属于我的队友们。每一场激烈的辩论,都是我们团队共同努力、精心准备的结果。是队友们的智慧、支持和协作,让我在赛场上能够充满自信,勇往向前。” 夏语阳律师赛后对团队表达了感谢,并表示在以后的执业中,他会把此次辩论赛中所学到的知识和技巧充分运用到工作中,做一名出色的人民律师。   “今天各位辩手展现了非常好的精神风貌和专业素质,思想交锋也很精彩,让我们看到了律师界青年生力军对于律师职业的热爱和激情。”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刘明明在点评中对选手给予了肯定。同时,他也称赞道,本次大赛不仅为青年律师提供了展示辩论才华、专业素质和精神风貌的平台,辩题的设计也直面青年律师发展中面临的困惑和茫然,体现了组委会对青年律师发展的关心和引导。各位辩手对辩题的理解和把握精准深入,事理越辩越明,青年律师的发展道路也越辩越清晰,充分展示了自己的“青春之思”。   是结束也是新的开始   在颁奖环节,大家共同见证那些以智慧、勇气和不懈努力赢得荣誉的辩手们,此时,荣耀和掌声属于他们。   云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茶忠旺对本次辩论赛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青年律师寄予了厚望与期待。茶忠旺在总结致辞中表示,律师队伍在维护政治安全、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风险、做优涉外法治、参与基层治理、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云南省司法厅党委、省律师行业党委、律师协会历来高度重视青年律师的培养,将其作为律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工作。既借鉴学习兄弟省(区、市)好的做法,又结合自身实际大胆探索创新,形成了一套长效机制,助力青年律师的职业成长。   “本次六省市自治区跨区域联合举办青年律师辩论赛,是构建西部律师交流合作平台,推进律师行业发展创新的重要举措。不仅提升了青年律师业务素养,赋能律师行业发展,而且推动了社会各界对青年律师工作的了解、关心和支持,助力青年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云南省律师协会会长万立在致辞中说道。   本次云贵川渝桂藏青年律师辩论大赛是律师行业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实司法部党组提出的“五点希望”的具体举措,切实加强了东中西部律师行业的相互学习和交流合作。   5个多月的时间里,参赛选手从对手到朋友,从朋友到挚友。一场场比赛增进了团队的友谊和默契,一场场交锋带来了知识和经验的积累。无论是成功晋级还是遗憾退场,每一场比赛中辩手们的精彩表现都给观众留下了深刻印象。   首届云贵川渝桂藏青年律师辩论大赛虽然落下了帷幕,但对于这些年轻的律师们来讲,属于他们的精彩时代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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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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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之一 —— 王光凤

日前,司法部在北京举行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表彰了一批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光凤律师荣获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   王光凤,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主任,六盘水市、六盘水市钟山区两级政协常委,六盘水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六盘水市新的社会阶层联谊会副会长。受聘为贵州省委政法委案件评查专家、政协第九届六盘水市委员会智库专家、六盘水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作为一名律师,王光凤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定“四个自信”,通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优质高效的服务,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信念坚定,抓实党建引领。王光凤律师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律师服务发展方向,同党的大政方针保持一致,在日常工作中,将党建工作同律所管理相结合,通过党建促所建,使律所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2019年律所党支部书记被全国律师行业党委授予“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称号,被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授予“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称号。   不忘初衷,热心公益事业。执业以来,王光凤律师积极投入法律服务公益事业,关心特殊困难群众。一是以担任党政机关及其他组织的法律顾问为媒介,通过法律宣讲、法律援助、在线咨询、现场处理及联合办案等方式,为政府、社区、村居委、医院、学校等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二是参与“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担任钟山区凤凰社区8个居委会、木果镇9个村委会的法律顾问,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并及时参与处理突发性事件;三是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5000余人次,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四是参与律师调解工作,其所在律所为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室,自挂牌成立来,已进行了法院委派的800余起案件的调解,调解结案200余件,有效发挥了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功效。   敬业尽责,深怀法治理想。近年来,王光凤律师参加“树立宪法信仰,弘扬法治精神”主题宪法法律知识等讲座50余场次,创办了“钟山新语•智识共享”为标识的公益讲坛,在群众当中获得良好反响。在担任六盘水市律协副会长期间,积极组织开展青年律师演讲比赛、全市女律师庆三八节等各类活动,展现对律师的引领及关怀,致力于将“法治为民”的种子播散到每一名律师的心间。   王光凤律师说道:“律师是我的职业、事业以及初心,我将尽职尽责,勇担责任,竭尽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继续践行一名律师的誓言,身怀公平正义,不负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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