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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协会动态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23-12-08 10:18
  • 访问量:1000

【概要描述】



随着信息技术的日益更新,当前律师为获得业务、宣传自己所进行的宣传推广行为日渐普遍、形式多样。有些内容和形式不当的宣传推广行为,或造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或导致社会公众的错误认知和选择,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全国律协于2018年1月31日正式出台《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的行为进行了规制。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类市场主体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成效,维护律师行业社会形象,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助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贵州省律师协会梳理了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业务推广规定,进一步引导律师事务所、律师合法合规做业务推广。















 







一、律师业务推广主要方式








(一)发布律师个人广告、律师事务所广告;

(二)建立、注册和使用网站、博客、微信公众号、领英等互联网媒介;

(三)印制和使用名片、宣传册等具有业务推广性质的书面资料或视听资料;

(四)出版书籍、发表文章;

(五)举办、参加、资助会议、评比、评选活动;

(六)其他可传达至社会公众的业务推广方式。








二、律师业务推广禁止方式








(一)采用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二)在公共场所粘贴、散发业务推广信息;

(三)以电话、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针对不特定主体进行业务推广;

(四)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仲裁委员会等场所附近以广告牌、移动广告、电子信息显示牌等形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五)其他有损律师职业形象和律师行业整体利益的业务推广方式。

 








三、律师发布业务推广信息规定








应当醒目标示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可以包含律师本人的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执业年限、律师职称、荣誉称号、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联系方式,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专业领域、专业资格等。








四、律师事务所发布信息推广规定








一、应当醒目标示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许可证号,也可以包含律师事务所的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网址、公众号等联系方式,以及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

 

二、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中载有荣誉称号的,应当载明该荣誉的授予时间和授予机构,并且可以宣传其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宣称或者暗示其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

 








五、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禁止行为








(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

(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

(五)承诺办案结果;

(六)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

(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八)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

(九)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

(十)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

(十一)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

(十二)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公平和诚实竞争,推广内容应当真实、严谨,推广方式应当得体、适度,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行业形象。请广大律师在加强业务推广的同时也要按规定守好行业纪律,努力做让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关注 | 律师业务推广有要求!业务推广禁止13种行为

【概要描述】



随着信息技术的日益更新,当前律师为获得业务、宣传自己所进行的宣传推广行为日渐普遍、形式多样。有些内容和形式不当的宣传推广行为,或造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或导致社会公众的错误认知和选择,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全国律协于2018年1月31日正式出台《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的行为进行了规制。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类市场主体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成效,维护律师行业社会形象,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助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贵州省律师协会梳理了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业务推广规定,进一步引导律师事务所、律师合法合规做业务推广。















 







一、律师业务推广主要方式








(一)发布律师个人广告、律师事务所广告;

(二)建立、注册和使用网站、博客、微信公众号、领英等互联网媒介;

(三)印制和使用名片、宣传册等具有业务推广性质的书面资料或视听资料;

(四)出版书籍、发表文章;

(五)举办、参加、资助会议、评比、评选活动;

(六)其他可传达至社会公众的业务推广方式。








二、律师业务推广禁止方式








(一)采用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二)在公共场所粘贴、散发业务推广信息;

(三)以电话、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针对不特定主体进行业务推广;

(四)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仲裁委员会等场所附近以广告牌、移动广告、电子信息显示牌等形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五)其他有损律师职业形象和律师行业整体利益的业务推广方式。

 








三、律师发布业务推广信息规定








应当醒目标示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可以包含律师本人的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执业年限、律师职称、荣誉称号、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联系方式,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专业领域、专业资格等。








四、律师事务所发布信息推广规定








一、应当醒目标示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许可证号,也可以包含律师事务所的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网址、公众号等联系方式,以及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

 

二、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中载有荣誉称号的,应当载明该荣誉的授予时间和授予机构,并且可以宣传其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宣称或者暗示其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

 








五、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禁止行为








(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

(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

(五)承诺办案结果;

(六)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

(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八)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

(九)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

(十)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

(十一)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

(十二)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公平和诚实竞争,推广内容应当真实、严谨,推广方式应当得体、适度,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行业形象。请广大律师在加强业务推广的同时也要按规定守好行业纪律,努力做让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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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23-12-08 10:18
  • 访问量: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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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日益更新,当前律师为获得业务、宣传自己所进行的宣传推广行为日渐普遍、形式多样。有些内容和形式不当的宣传推广行为,或造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或导致社会公众的错误认知和选择,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全国律协于2018年1月31日正式出台《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的行为进行了规制。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类市场主体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成效,维护律师行业社会形象,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助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贵州省律师协会梳理了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业务推广规定,进一步引导律师事务所、律师合法合规做业务推广。

 

一、律师业务推广主要方式

(一)发布律师个人广告、律师事务所广告;

(二)建立、注册和使用网站、博客、微信公众号、领英等互联网媒介;

(三)印制和使用名片、宣传册等具有业务推广性质的书面资料或视听资料;

(四)出版书籍、发表文章;

(五)举办、参加、资助会议、评比、评选活动;

(六)其他可传达至社会公众的业务推广方式。

二、律师业务推广禁止方式

(一)采用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二)在公共场所粘贴、散发业务推广信息;

(三)以电话、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针对不特定主体进行业务推广;

(四)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仲裁委员会等场所附近以广告牌、移动广告、电子信息显示牌等形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五)其他有损律师职业形象和律师行业整体利益的业务推广方式。

 

三、律师发布业务推广信息规定

应当醒目标示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可以包含律师本人的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执业年限、律师职称、荣誉称号、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联系方式,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专业领域、专业资格等。

四、律师事务所发布信息推广规定

一、应当醒目标示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许可证号,也可以包含律师事务所的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网址、公众号等联系方式,以及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

 

二、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中载有荣誉称号的,应当载明该荣誉的授予时间和授予机构,并且可以宣传其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宣称或者暗示其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

 

五、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禁止行为

(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

(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

(五)承诺办案结果;

(六)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

(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八)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

(九)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

(十)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

(十一)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

(十二)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公平和诚实竞争,推广内容应当真实、严谨,推广方式应当得体、适度,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行业形象。请广大律师在加强业务推广的同时也要按规定守好行业纪律,努力做让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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