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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贵州律师10篇论文在“南亚东南亚投资与贸易合规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论坛”获奖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贵州省律师协会
  • 来源:云南省律师协会、贵州省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2023-12-05 10:44
  • 访问量:923

【概要描述】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2023年12月1日,由云南省律师协会、四川省律师协会、重庆市律师协会、贵州省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香港律师会主办,主题为“跨越山海,为你守护:南亚东南亚跨境法律服务的回顾与展望”的南亚东南亚投资与贸易合规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论坛在昆举办。云南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赵祖平主持开幕式。

 



贵州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朱山,副会长汪晓迅,副监事长屈超勇、令狐兴中、王琴、李嫣、张宏毅、吴文兵,贵州论文获奖律师代表等22人参加。








 






在开幕致辞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表示,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对外开放不断深入,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较快,为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正当权益、促进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的政治、外交和经贸关系日益紧密,云南作为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辐射中心,在开展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中,大胆实践,为全国涉外法律服务工作贡献了云南方案。本次论坛恰逢其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胸怀“国之大者”,响应落实司法部党组提出的“五点希望”,聚焦“一带一路”建设重大战略,大力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大境外分支机构建设力度,打造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在深化交流合作、提升服务水平、破解面临的困难问题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索研究,力争取得丰硕成果。注重论坛成果转化,推进涉外法律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法治化,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应有贡献。

 





云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茶忠旺在致辞中表示,云南各族干部群众牢记嘱托、感恩奋进,致力于建设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扎实推进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奋力谱写好中国梦的云南篇章,全方位开放格局加快形成,面向南亚东南亚的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建设力度加大,对外交流合作不断深化。云南省律师协会新组建了云南省涉外律师人才库,并将入库律师人数不断扩充至209名,业务领域涉及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等9类涉外专业领域,云南省律所先后在老挝、缅甸、泰国等南亚东南亚国家设立了15个分支机构,初步形成“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的海外法律服务站点布局。举办本次论坛是云、贵、川、渝、桂律师协会和香港律师会共同深入研究、探讨涉外法律服务的一次有益尝试。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律师要深入开展涉外法律服务的交流合作,加强营商环境建设,为维护境外中国企业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打击跨境犯罪、维护地区和平稳定、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律师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区域法治和司法行政交流合作平台,培养好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贯彻好“走出去、引进来”的工作理念,推动信息技术在法律服务领域的建设应用,全面深入扎实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为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贡献力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云南省律师协会会长万立介绍了云南省律师协会基本情况及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他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云南省律师协会在司法部、全国律师行业党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下,在省司法厅、省律师行业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团结带领全省律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指示要求,深入开展主题教育,响应落实司法部党组提出的“五点希望”,扎实推进党的二十大各项任务目标落实落地,全面推进云南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省律师协会与14个部门共同建立了云南省涉外法律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成立“南亚东南亚法律服务中心”,在重庆签署了《关于合作共建中新互联互通项目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框架协议》,设立境外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加强涉外律师人才培养。近年来,云南省律师行业国际法治交流合作日益扩大,涉外考察调研活动增多,涉外工作会议交流研讨次数增加,国外法律法规理论研究和翻译硕果累累,各类重大涉外案(事)件平稳处置,涉外法律服务业务领域多面化拓展,打击跨境电信诈骗活动卓有成效,云南涉外法律服务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中资企业和中国公民“走出去”提供法治助力,推动专业化涉外法律服务赋能云南对外开放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开幕式结束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俞卫锋以“中国律师国际化途径”为题、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米良院长以“东南亚投资贸易应关注的重点法律问题”为题、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国际合伙人)叶宇兴律师以“东南亚投资主要风险及投资关注的要点”为题作主旨演讲,香港律师会大中华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梁毅翔先生结合香港将利用自身优势,更好服务云南产业的转型升级的内容作主题分享。

 

论坛设置“南亚东南亚投资、贸易、并购法律实务”及“涉外合规及国际争端解决”两个主题的分论坛,与会各方围绕相关议题开展研讨。在分论坛上,我省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张自为以“跨境工程合同及保函风险管理一一以菲律宾某电站项目移交环节为视角”、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许紫荻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影响气候治理的ISDS路径及应对策略一—以东盟为例”、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玮以“‘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商事仲裁问的人员题研究一—以新加坡为例”为主题作了分享。

 

论坛还印发了《南亚东南亚投资与贸易合规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论坛论文集》,本次论坛共征集论文106篇(贵州22篇),评选出一等奖5篇,二等奖10篇,三等奖20篇,优秀奖20篇,优秀组织奖5个。其中,我省律师获得一等奖1篇,二等奖1篇,三等奖2篇,优秀论文奖6篇。云南省律师协会将其中的88篇论文编印成册以供律师行业内部学习交流,论文集是本次论坛取得的重大学术成果之一。参加开幕式的领导为论文获奖代表颁奖。

 

本次论坛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研究分析了“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升级、RCEP的生效运作以及中老铁路开通运行、中资企业和中国公民与南亚东南亚地区之间的经贸合作日益深化等实际情况,讨论和布局今后一定时期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的方向和战略,研究了进一步提升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的地位作用,促进涉外律师业内交流,从实际应用角度剖析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痛点、难点和解决方案的相关议题,为提高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水平,培养和引导跨境投资企业和投资者寻求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的主动意识,助力国家涉外法治建设贡献律师力量提供新的思路。

 



贵州省律师行业将以本次论坛为契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奋力推进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紧紧团结带领广大律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造精神,紧抓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时代机遇,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为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贡献贵州律师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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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2023年12月1日,由云南省律师协会、四川省律师协会、重庆市律师协会、贵州省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香港律师会主办,主题为“跨越山海,为你守护:南亚东南亚跨境法律服务的回顾与展望”的南亚东南亚投资与贸易合规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论坛在昆举办。云南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赵祖平主持开幕式。

 



贵州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朱山,副会长汪晓迅,副监事长屈超勇、令狐兴中、王琴、李嫣、张宏毅、吴文兵,贵州论文获奖律师代表等22人参加。








 






在开幕致辞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表示,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对外开放不断深入,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较快,为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正当权益、促进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的政治、外交和经贸关系日益紧密,云南作为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辐射中心,在开展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中,大胆实践,为全国涉外法律服务工作贡献了云南方案。本次论坛恰逢其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胸怀“国之大者”,响应落实司法部党组提出的“五点希望”,聚焦“一带一路”建设重大战略,大力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大境外分支机构建设力度,打造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在深化交流合作、提升服务水平、破解面临的困难问题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索研究,力争取得丰硕成果。注重论坛成果转化,推进涉外法律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法治化,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应有贡献。

 





云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茶忠旺在致辞中表示,云南各族干部群众牢记嘱托、感恩奋进,致力于建设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扎实推进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奋力谱写好中国梦的云南篇章,全方位开放格局加快形成,面向南亚东南亚的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建设力度加大,对外交流合作不断深化。云南省律师协会新组建了云南省涉外律师人才库,并将入库律师人数不断扩充至209名,业务领域涉及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等9类涉外专业领域,云南省律所先后在老挝、缅甸、泰国等南亚东南亚国家设立了15个分支机构,初步形成“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的海外法律服务站点布局。举办本次论坛是云、贵、川、渝、桂律师协会和香港律师会共同深入研究、探讨涉外法律服务的一次有益尝试。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律师要深入开展涉外法律服务的交流合作,加强营商环境建设,为维护境外中国企业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打击跨境犯罪、维护地区和平稳定、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律师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区域法治和司法行政交流合作平台,培养好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贯彻好“走出去、引进来”的工作理念,推动信息技术在法律服务领域的建设应用,全面深入扎实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为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贡献力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云南省律师协会会长万立介绍了云南省律师协会基本情况及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他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云南省律师协会在司法部、全国律师行业党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下,在省司法厅、省律师行业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团结带领全省律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指示要求,深入开展主题教育,响应落实司法部党组提出的“五点希望”,扎实推进党的二十大各项任务目标落实落地,全面推进云南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省律师协会与14个部门共同建立了云南省涉外法律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成立“南亚东南亚法律服务中心”,在重庆签署了《关于合作共建中新互联互通项目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框架协议》,设立境外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加强涉外律师人才培养。近年来,云南省律师行业国际法治交流合作日益扩大,涉外考察调研活动增多,涉外工作会议交流研讨次数增加,国外法律法规理论研究和翻译硕果累累,各类重大涉外案(事)件平稳处置,涉外法律服务业务领域多面化拓展,打击跨境电信诈骗活动卓有成效,云南涉外法律服务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中资企业和中国公民“走出去”提供法治助力,推动专业化涉外法律服务赋能云南对外开放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开幕式结束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俞卫锋以“中国律师国际化途径”为题、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米良院长以“东南亚投资贸易应关注的重点法律问题”为题、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国际合伙人)叶宇兴律师以“东南亚投资主要风险及投资关注的要点”为题作主旨演讲,香港律师会大中华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梁毅翔先生结合香港将利用自身优势,更好服务云南产业的转型升级的内容作主题分享。

 

论坛设置“南亚东南亚投资、贸易、并购法律实务”及“涉外合规及国际争端解决”两个主题的分论坛,与会各方围绕相关议题开展研讨。在分论坛上,我省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张自为以“跨境工程合同及保函风险管理一一以菲律宾某电站项目移交环节为视角”、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许紫荻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影响气候治理的ISDS路径及应对策略一—以东盟为例”、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玮以“‘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商事仲裁问的人员题研究一—以新加坡为例”为主题作了分享。

 

论坛还印发了《南亚东南亚投资与贸易合规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论坛论文集》,本次论坛共征集论文106篇(贵州22篇),评选出一等奖5篇,二等奖10篇,三等奖20篇,优秀奖20篇,优秀组织奖5个。其中,我省律师获得一等奖1篇,二等奖1篇,三等奖2篇,优秀论文奖6篇。云南省律师协会将其中的88篇论文编印成册以供律师行业内部学习交流,论文集是本次论坛取得的重大学术成果之一。参加开幕式的领导为论文获奖代表颁奖。

 

本次论坛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研究分析了“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升级、RCEP的生效运作以及中老铁路开通运行、中资企业和中国公民与南亚东南亚地区之间的经贸合作日益深化等实际情况,讨论和布局今后一定时期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的方向和战略,研究了进一步提升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的地位作用,促进涉外律师业内交流,从实际应用角度剖析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痛点、难点和解决方案的相关议题,为提高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水平,培养和引导跨境投资企业和投资者寻求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的主动意识,助力国家涉外法治建设贡献律师力量提供新的思路。

 



贵州省律师行业将以本次论坛为契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奋力推进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紧紧团结带领广大律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造精神,紧抓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时代机遇,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为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贡献贵州律师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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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2023年12月1日,由云南省律师协会、四川省律师协会、重庆市律师协会、贵州省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香港律师会主办,主题为“跨越山海,为你守护:南亚东南亚跨境法律服务的回顾与展望”的南亚东南亚投资与贸易合规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论坛在昆举办。云南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赵祖平主持开幕式。

 

贵州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朱山,副会长汪晓迅,副监事长屈超勇、令狐兴中、王琴、李嫣、张宏毅、吴文兵,贵州论文获奖律师代表等22人参加。

 

在开幕致辞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表示,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对外开放不断深入,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较快,为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正当权益、促进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的政治、外交和经贸关系日益紧密,云南作为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辐射中心,在开展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中,大胆实践,为全国涉外法律服务工作贡献了云南方案。本次论坛恰逢其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胸怀“国之大者”,响应落实司法部党组提出的“五点希望”,聚焦“一带一路”建设重大战略,大力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大境外分支机构建设力度,打造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在深化交流合作、提升服务水平、破解面临的困难问题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索研究,力争取得丰硕成果。注重论坛成果转化,推进涉外法律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法治化,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应有贡献。

 

云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茶忠旺在致辞中表示,云南各族干部群众牢记嘱托、感恩奋进,致力于建设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扎实推进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奋力谱写好中国梦的云南篇章,全方位开放格局加快形成,面向南亚东南亚的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建设力度加大,对外交流合作不断深化。云南省律师协会新组建了云南省涉外律师人才库,并将入库律师人数不断扩充至209名,业务领域涉及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等9类涉外专业领域,云南省律所先后在老挝、缅甸、泰国等南亚东南亚国家设立了15个分支机构,初步形成“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的海外法律服务站点布局。举办本次论坛是云、贵、川、渝、桂律师协会和香港律师会共同深入研究、探讨涉外法律服务的一次有益尝试。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律师要深入开展涉外法律服务的交流合作,加强营商环境建设,为维护境外中国企业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打击跨境犯罪、维护地区和平稳定、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律师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区域法治和司法行政交流合作平台,培养好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贯彻好“走出去、引进来”的工作理念,推动信息技术在法律服务领域的建设应用,全面深入扎实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为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贡献力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云南省律师协会会长万立介绍了云南省律师协会基本情况及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他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云南省律师协会在司法部、全国律师行业党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下,在省司法厅、省律师行业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团结带领全省律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指示要求,深入开展主题教育,响应落实司法部党组提出的“五点希望”,扎实推进党的二十大各项任务目标落实落地,全面推进云南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省律师协会与14个部门共同建立了云南省涉外法律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成立“南亚东南亚法律服务中心”,在重庆签署了《关于合作共建中新互联互通项目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框架协议》,设立境外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加强涉外律师人才培养。近年来,云南省律师行业国际法治交流合作日益扩大,涉外考察调研活动增多,涉外工作会议交流研讨次数增加,国外法律法规理论研究和翻译硕果累累,各类重大涉外案(事)件平稳处置,涉外法律服务业务领域多面化拓展,打击跨境电信诈骗活动卓有成效,云南涉外法律服务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中资企业和中国公民“走出去”提供法治助力,推动专业化涉外法律服务赋能云南对外开放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开幕式结束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俞卫锋以“中国律师国际化途径”为题、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米良院长以“东南亚投资贸易应关注的重点法律问题”为题、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国际合伙人)叶宇兴律师以“东南亚投资主要风险及投资关注的要点”为题作主旨演讲,香港律师会大中华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梁毅翔先生结合香港将利用自身优势,更好服务云南产业的转型升级的内容作主题分享。

 

论坛设置“南亚东南亚投资、贸易、并购法律实务”及“涉外合规及国际争端解决”两个主题的分论坛,与会各方围绕相关议题开展研讨。在分论坛上,我省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张自为以“跨境工程合同及保函风险管理一一以菲律宾某电站项目移交环节为视角”、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许紫荻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影响气候治理的ISDS路径及应对策略一—以东盟为例”、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玮以“‘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商事仲裁问的人员题研究一—以新加坡为例”为主题作了分享。

 

论坛还印发了《南亚东南亚投资与贸易合规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论坛论文集》,本次论坛共征集论文106篇(贵州22篇),评选出一等奖5篇,二等奖10篇,三等奖20篇,优秀奖20篇,优秀组织奖5个。其中,我省律师获得一等奖1篇,二等奖1篇,三等奖2篇,优秀论文奖6篇。云南省律师协会将其中的88篇论文编印成册以供律师行业内部学习交流,论文集是本次论坛取得的重大学术成果之一。参加开幕式的领导为论文获奖代表颁奖。

 

本次论坛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研究分析了“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升级、RCEP的生效运作以及中老铁路开通运行、中资企业和中国公民与南亚东南亚地区之间的经贸合作日益深化等实际情况,讨论和布局今后一定时期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的方向和战略,研究了进一步提升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的地位作用,促进涉外律师业内交流,从实际应用角度剖析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痛点、难点和解决方案的相关议题,为提高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水平,培养和引导跨境投资企业和投资者寻求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的主动意识,助力国家涉外法治建设贡献律师力量提供新的思路。

 

贵州省律师行业将以本次论坛为契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奋力推进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紧紧团结带领广大律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造精神,紧抓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时代机遇,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为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贡献贵州律师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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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执业档案跨省 (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厅政务审批窗口、省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工作,方便律师执业,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省司法厅制定了《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办理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现将该流程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贵州省司法厅 2022年7月15日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市区)调转 办理流程(试行)  一、拟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动律师执业档案,由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向贵州省司法厅发出调档函; 2.贵州省司法厅收到律师调档函后,转发申请人执业机构(单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由市(州)司法局通知申请人按程序注销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并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申请人律师执业经历、奖惩情况、上年度考核情况; 3.贵州省司法厅向外省司法行政机关(省级)移交申请人律师执业档案。 移交律师执业档案前,申请人需按程序在贵州省注销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工作证)。 二、拟转到贵州省执业的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办理流程: 1.申请人对接贵州省拟执业机构(单位),拟执业机构(单位)同意后,出具同意接收意见; 2.申请人向贵州省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提交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档申请,市(州)司法局初步审核同意后,出具拟同意在所辖地区执业意见; 3.市(州)司法局向贵州省司法厅报送律师执业档案调转申请及有关材料,经贵州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发函商调申请人执业档案。 申请人在贵州省办理律师执业档案调转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律师执业证(工作证)复印件。如在外省已注销律师执业证(工作证),无法提交复印件的,提交注销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转贵州省执业的律师,向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执业前应先完成律师执业档案移交。律师执业档案调转时间不计入律师执业申请审批时限。 附件:《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附件 贵州省律师执业档案跨省调转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号   原执业机构   是否为合伙人   拟转入执业机构   执业 经历   何时 受过 何种 执业 处罚   拟转入执业机构意见 同意接收该申请人在我所(单位)执业。 拟执业地市(州)司法局意见 拟同意接收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司法厅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纸型: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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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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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茵在贵州省律师行业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9月6日,贵州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在筑开班,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宁茵出席开班式并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白敏主持开班式。 宁茵在报告中紧扣全会主题,围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等内容作了深入系统解读,并就全省律师行业抓好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全会《决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改革信心决心,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自觉把全会精神作为律师行业各类培训的必修课,通过广泛地学习宣传,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律师行业改革相关工作;三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做实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与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活动结合起来,一同领会精神实质、一体抓好贯彻落实。   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班子成员,市(州)律师协会班子成员、全省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员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140余人参加宣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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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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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四十二条—四十四条)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计八章六十七条,依次为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为便于贵州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充分理解和正确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省律协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特组织编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条文理解与运用读本》,以辅助实务理解与运用。省律协将对读本内容进行系列宣传,以期推动律师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提质增效。   第四十二条 (解读作者:李家睿,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对集体财产产生的收益分配顺序,如何使用分配。   【条文解读】   一、立法目的是规范分配顺序   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的分配顺序,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可持续发展,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够享受集体经济带来的成果。   二、当年收益分配顺序   依章程提取公益公积金,公益公积金不是法定的,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章程约定的;需要注意的是,章程应当对公益公积金的提取进行约定,防止少数人把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向成员分配收益,也要防止基层组织软弱时出现小农思想死灰复燃,在“大民主”思路主导下把集体收益分完分净、不留下任何公益公积金,再次出现“空壳村”,影响农村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应当恪守诚信、依法偿还债务,把清偿债务义务置于成员分配之前,避免相关人员为了“拉选票”、笼络成员,将应偿债的收益优先分配给成员,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信誉和长期发展。   农业农村部在2020年11月4日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在第四十三至四十五条专门就集体收益如何使用、分配作出了指引,实践中可参考通知中章程的条款进行完善。   【实践应用】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在章程中设定收益分配时,要平衡集体发展和成员收益,明确量化标准,确保分配过程中公平公正,让成员享受到发展红利。   第四十三条 (解读作者:李家睿,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建立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实现集体财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的管理方法、管理目的;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农村集体财产进行精细化管理。   【条文解读】 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加强集体财产管理的义务,通过建立并落实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实现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加强集体财产管理的方式,建立健全落实相应制度,做到信息公开,让成员清楚明白的知晓集体财产的使用情况。   二、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办法的权利   本条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为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要求。 【实践应用】 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财产的责任意识,明确法律规范,从制度上、法律上、章程上保障集体经济财产保值增值、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解读作者:胡倩,贵州省律师协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文内容】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财务管理的措施,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会计工作可以采用的方式,并特别规定集体资金不得存在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禁止公款私存,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安全。   【条文解读】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的标准   本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制定、并于2022年1月1日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规定了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产权管理、财务管理等事项;财政部制定并于2024年1月1日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中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收入费用、收益及分配、开机报告、会计科目及报表等进行了规范。   为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财务会计数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利益的直接体现,也是经营管理及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制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是经济组织稳健发展的基础。   二、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方式方法   由于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极度专业性,而且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水平、资产规模差异极大,本法第二款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会计工作的开展方式。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一)设置会计机构;(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符合自身需求的会计工作模式。   鉴于我省农村总体上处于欠发达状态,总体资产规模特别是敏感的经营性资产规模不大,完成专业会计工作存在难度,故委托记账较为常见。委托代理记账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依法设立中介机构,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记账工作,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主体。   三、禁止公款私存。   公款私存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党内法规、会计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甚至刑法等均予以禁止,将集体公有的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的行为,可能引发各种行政责任、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也是导致相关人员承担责任、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重要方面。   本条明文规定后,能避免在艰苦的农村工作条件下,发生相关人员图一时方便等原因将集体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的错误。   【实践应用】   本条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便于设置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及时性,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健运营和成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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